補回1月8日刑期覆核的詳細內容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7月24日被葉啟亮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為被告索取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答辯人需還押看管。在14天後,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並在2021年1月9日處理。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87
—————————
申請人由余國惠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申請方(律政司)的論點:
論點1: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此控罪的一般判刑及低估其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被告人是初犯及具良好品格,不等於可偏離一般判刑原則,而襲警罪一般是判處即時監禁,而本案答辯人並沒有證據指他具良好品格。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根據答辯人的裝束、所帶保護裝備及木槌,他是有備而來的。申請方不認同答辯方所指,答辯人只是跑向有堵路情況的十字路口,沒有參與堵路。申請方認為在案發後有黑衣人被警方制服,案發當日亦有其他人參與該活動,答辯人亦承認有參與活動當中,他在更生中心報告亦承認上述情況,不過不同意他拿槌襲警,他稱當時只是回家中,只是突發參與活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集中在涉案十字路口,而忽略了控方其中2名證人指出的現場環境是有大量黑衣人向四周跑。因此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只因答辯人跑向涉案十字路口而認為他沒有參與整個路段的活動。
申請方認為本案所涉的32cm木槌的殺傷力高,法庭不應忽略其潛在後果。尤其是答辯人是使用了2次,沒有對X警員造成傷害是僥倖。而且X警員指在第一眼看見答辯人手執木槌逃跑,可見答辯人有意圖用槌用作破壞及襲擊。X警員亦指曾看見有黑衣人堵路和截查車輛,情況混亂,答辯人襲擊X警員的行為會鼓動他人動武,產生漣漪效應,潛在風險高。
申請方引用CAAR8/2020案,具阻嚇式的判刑可套用本案中。
論點2: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感化令是原則性犯錯及明顯不足:
申請方指出上訴庭已指出感化令是著重更生的非拘留式刑罰,而拘留式的刑罰是兼具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年輕且已還押14天故判處感化令是錯誤給予更生在判刑的比重,尤其在這類案件應給予具阻嚇性的刑罰。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在會見感化官時亦表示自己是無辜,本案的行為只是突發狀況,從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悔意。此外答辯人亦承認在案發前曾參與數次社會運動,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忽視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前曾要求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當時的更生中心報告認為對被告合適。故申請方認為對被告最有利的判刑是更生中心,而感化令是過輕的刑罰。
——————————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人由陳雅琪大律師代表。
論點1:本案的案情嚴重性不是最嚴重
答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嚴重,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答辯人的目標並不是襲擊X警員,只是因被捉到而在一瞬間揮槌。第一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不中他,而第二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中他。
潘敏琦法官不同意此説,指出答辯人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揮槌,而且X警員是全副武裝,答辯人理應知道X警員的身份。
答辯方同意。
潘敏琦法官再指答辯人曾更改答辯,初時他母親作供是指答辯人在回家途中臨時起意犯案,但後來答辯人對感化官表示自己有參與示威但沒有使用木槌,是否能顯示出答辯人的悔意。
答辯方同意。
論點2: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充分考慮與案所有因素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充分考慮案情及答辯人個人因素後才選擇判刑。雖然答辯人沒有展示出悔意,但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有健康問題,考慮到所有求情信後才作出判刑,在判刑後亦有勸告這是對答辯人的「最後機會」。答辯方同意判刑仁慈和輕,但這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才運用酌情權。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本身已被取消學歷,但現在得到在原校重讀中三的機會,老師讚揚他比以往有改善,他的功課和出席率皆有改善。現時的感化令已執行5個月,當中答辯人需要遵守晚6朝7的宵禁令。答辯人沒有暴力傾向,在求情信中可見答辯人有參與義工工作,多朋友,與社會有和諧的接觸。答辯方指現時答辯人已開始新生活,新的判刑會對答辯人新生活有衝擊。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當下級法院犯錯時對答辯人沒有好處,上訴法庭有必要作出糾正,而本案需要考慮的是感化令是否能平衡懲罰及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着重更生大於阻嚇,但希望法庭能顧及到答辯人年輕,留下案底及經歷審訊已對答辯人是懲罰,能給予更生因素多一點比重。
潘敏琦法官指出成功的感化令有賴答辯人和家人間的合作,在宵禁令中,法官認為以答辯人的年紀本身會有更多時間留在家中。此外感化報告指出答辯人母親指出答辯人一般在2100時後少出外,但答辯人在案發當日2100時後仍在街上,可見答辯人的家人未能制止答辯人的行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人堅持自己清白,是否沒有悔意的表現?故法庭應在判刑時強調阻嚇性,不單單是本案,其他案件亦應在判刑時向公眾傳達法庭不會容忍暴力的信息。
潘敏琦法官再指出指出成功的感化令要求答辯人與家人合作及答辯人需要有洞察力,但感化報告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接受母親的勸告,他本人也承認曾因政見與家人爭執,而且答辯人亦未有就本案行為認錯。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在接受感化令期間希望與母親傾談,主動修補關係,如今有所改善,答辯人現在與駐校社工及教師的關係良好,駐校社工及教師亦有給予答辯人協助。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不是與社工同住,而是母親同住,而且2人會每天相處10多小時。
答辯方指出在社工的協助下,答辯人與家庭的關係有改善,重申不希望法庭打斷已執行5個月的感化令。
——————————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判刑,期間答辯人需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7月24日被葉啟亮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為被告索取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答辯人需還押看管。在14天後,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並在2021年1月9日處理。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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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由余國惠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申請方(律政司)的論點:
論點1: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此控罪的一般判刑及低估其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被告人是初犯及具良好品格,不等於可偏離一般判刑原則,而襲警罪一般是判處即時監禁,而本案答辯人並沒有證據指他具良好品格。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根據答辯人的裝束、所帶保護裝備及木槌,他是有備而來的。申請方不認同答辯方所指,答辯人只是跑向有堵路情況的十字路口,沒有參與堵路。申請方認為在案發後有黑衣人被警方制服,案發當日亦有其他人參與該活動,答辯人亦承認有參與活動當中,他在更生中心報告亦承認上述情況,不過不同意他拿槌襲警,他稱當時只是回家中,只是突發參與活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集中在涉案十字路口,而忽略了控方其中2名證人指出的現場環境是有大量黑衣人向四周跑。因此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只因答辯人跑向涉案十字路口而認為他沒有參與整個路段的活動。
申請方認為本案所涉的32cm木槌的殺傷力高,法庭不應忽略其潛在後果。尤其是答辯人是使用了2次,沒有對X警員造成傷害是僥倖。而且X警員指在第一眼看見答辯人手執木槌逃跑,可見答辯人有意圖用槌用作破壞及襲擊。X警員亦指曾看見有黑衣人堵路和截查車輛,情況混亂,答辯人襲擊X警員的行為會鼓動他人動武,產生漣漪效應,潛在風險高。
申請方引用CAAR8/2020案,具阻嚇式的判刑可套用本案中。
論點2: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感化令是原則性犯錯及明顯不足:
申請方指出上訴庭已指出感化令是著重更生的非拘留式刑罰,而拘留式的刑罰是兼具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年輕且已還押14天故判處感化令是錯誤給予更生在判刑的比重,尤其在這類案件應給予具阻嚇性的刑罰。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在會見感化官時亦表示自己是無辜,本案的行為只是突發狀況,從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悔意。此外答辯人亦承認在案發前曾參與數次社會運動,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忽視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前曾要求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當時的更生中心報告認為對被告合適。故申請方認為對被告最有利的判刑是更生中心,而感化令是過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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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人由陳雅琪大律師代表。
論點1:本案的案情嚴重性不是最嚴重
答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嚴重,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答辯人的目標並不是襲擊X警員,只是因被捉到而在一瞬間揮槌。第一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不中他,而第二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中他。
潘敏琦法官不同意此説,指出答辯人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揮槌,而且X警員是全副武裝,答辯人理應知道X警員的身份。
答辯方同意。
潘敏琦法官再指答辯人曾更改答辯,初時他母親作供是指答辯人在回家途中臨時起意犯案,但後來答辯人對感化官表示自己有參與示威但沒有使用木槌,是否能顯示出答辯人的悔意。
答辯方同意。
論點2: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充分考慮與案所有因素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充分考慮案情及答辯人個人因素後才選擇判刑。雖然答辯人沒有展示出悔意,但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有健康問題,考慮到所有求情信後才作出判刑,在判刑後亦有勸告這是對答辯人的「最後機會」。答辯方同意判刑仁慈和輕,但這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才運用酌情權。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本身已被取消學歷,但現在得到在原校重讀中三的機會,老師讚揚他比以往有改善,他的功課和出席率皆有改善。現時的感化令已執行5個月,當中答辯人需要遵守晚6朝7的宵禁令。答辯人沒有暴力傾向,在求情信中可見答辯人有參與義工工作,多朋友,與社會有和諧的接觸。答辯方指現時答辯人已開始新生活,新的判刑會對答辯人新生活有衝擊。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當下級法院犯錯時對答辯人沒有好處,上訴法庭有必要作出糾正,而本案需要考慮的是感化令是否能平衡懲罰及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着重更生大於阻嚇,但希望法庭能顧及到答辯人年輕,留下案底及經歷審訊已對答辯人是懲罰,能給予更生因素多一點比重。
潘敏琦法官指出成功的感化令有賴答辯人和家人間的合作,在宵禁令中,法官認為以答辯人的年紀本身會有更多時間留在家中。此外感化報告指出答辯人母親指出答辯人一般在2100時後少出外,但答辯人在案發當日2100時後仍在街上,可見答辯人的家人未能制止答辯人的行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人堅持自己清白,是否沒有悔意的表現?故法庭應在判刑時強調阻嚇性,不單單是本案,其他案件亦應在判刑時向公眾傳達法庭不會容忍暴力的信息。
潘敏琦法官再指出指出成功的感化令要求答辯人與家人合作及答辯人需要有洞察力,但感化報告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接受母親的勸告,他本人也承認曾因政見與家人爭執,而且答辯人亦未有就本案行為認錯。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在接受感化令期間希望與母親傾談,主動修補關係,如今有所改善,答辯人現在與駐校社工及教師的關係良好,駐校社工及教師亦有給予答辯人協助。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不是與社工同住,而是母親同住,而且2人會每天相處10多小時。
答辯方指出在社工的協助下,答辯人與家庭的關係有改善,重申不希望法庭打斷已執行5個月的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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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判刑,期間答辯人需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歲男童 #1118柴灣 #刑期覆核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答辯人認罪,何俊堯裁判官於2020年8月21日判處答辯人3年感化令,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50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答辯人請起立……現在先宣佈覆核嘅結果,至於判案嘅理由呢,稍後會以書面判詞嘅形式去頒佈。本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所施用嘅判刑係原則有錯、明顯過輕,需要予以撤銷……本案會押後至2021年2月4日判刑。判刑前會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
🛑覆核理由
①控罪嚴重,原審判刑時原則有錯明顯不足
即使原審何俊堯裁判官口頭上聲稱開放所有判刑選擇,但實際上其實已經排除拘留式刑罰。因為何官只為答辯人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心理學家報告,卻沒有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外,何官得知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答辯人需要還押時就決定不索取,改為索取進一步感化官報告。
當時並無進一步解釋為何打消念頭,亦無解釋為何選擇索取進一步感化官報告可以取代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② 非拘留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雖然何官有提及控罪嚴重,但判刑時考慮涉案汽油彈的燃料有限、答辯人尚且年輕、品格良好而給予更生較大比重,之後無再提及懲罰及阻嚇。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類似案情的成年罪犯面對的刑期一般不短於4至5年。答辯人因為年輕而獲得不合比例的輕判,甚至無需面對拘留式刑罰並不恰當。
③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低估控罪嚴重性及答辯人罪責,判刑時就 「更生」部份給予過多的比重
即使何官最後將感化令由感化官建議的15個月增加到3年,但感化令仍然不是合適的判刑選擇。案發時間是16:00左右,答辯人必然可預見宿舍有人在內,從感化官報告得知答辯人就著會否對宿舍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壞,無同理心亦不關注。
👩⚖️潘敏琦法官引鄧浩賢案(CACC 113/2018)判案書第35段,指出有若干精神症狀並非姑息的理由。
🟡答辯方劉偉聰大律師回應
何官判刑時其實就刑罰給予更大比重,考慮答辯人犯案目的不是為個人利益、汽油彈燃料不多、受病情影響。答辯人事發時15歲5個月,縱使被告人年輕,但公眾利益亦都需要凌駕個人利益,考慮公眾利益要由佢嘅更生著手,防止因精神病影響而重犯。心理專家報告指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ASD(Autism Spectrum Disorder)、ADHD會影響是非判斷,難以估計行為導致的後果。接受感化令及心理醫生治療對被告更生最有幫助,亦可降低重犯機會。
未打完……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歲男童 #1118柴灣 #刑期覆核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答辯人認罪,何俊堯裁判官於2020年8月21日判處答辯人3年感化令,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50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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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請起立……現在先宣佈覆核嘅結果,至於判案嘅理由呢,稍後會以書面判詞嘅形式去頒佈。本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所施用嘅判刑係原則有錯、明顯過輕,需要予以撤銷……本案會押後至2021年2月4日判刑。判刑前會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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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①控罪嚴重,原審判刑時原則有錯明顯不足
即使原審何俊堯裁判官口頭上聲稱開放所有判刑選擇,但實際上其實已經排除拘留式刑罰。因為何官只為答辯人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心理學家報告,卻沒有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外,何官得知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答辯人需要還押時就決定不索取,改為索取進一步感化官報告。
當時並無進一步解釋為何打消念頭,亦無解釋為何選擇索取進一步感化官報告可以取代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② 非拘留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雖然何官有提及控罪嚴重,但判刑時考慮涉案汽油彈的燃料有限、答辯人尚且年輕、品格良好而給予更生較大比重,之後無再提及懲罰及阻嚇。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類似案情的成年罪犯面對的刑期一般不短於4至5年。答辯人因為年輕而獲得不合比例的輕判,甚至無需面對拘留式刑罰並不恰當。
③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低估控罪嚴重性及答辯人罪責,判刑時就 「更生」部份給予過多的比重
即使何官最後將感化令由感化官建議的15個月增加到3年,但感化令仍然不是合適的判刑選擇。案發時間是16:00左右,答辯人必然可預見宿舍有人在內,從感化官報告得知答辯人就著會否對宿舍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壞,無同理心亦不關注。
👩⚖️潘敏琦法官引鄧浩賢案(CACC 113/2018)判案書第35段,指出有若干精神症狀並非姑息的理由。
🟡答辯方劉偉聰大律師回應
何官判刑時其實就刑罰給予更大比重,考慮答辯人犯案目的不是為個人利益、汽油彈燃料不多、受病情影響。答辯人事發時15歲5個月,縱使被告人年輕,但公眾利益亦都需要凌駕個人利益,考慮公眾利益要由佢嘅更生著手,防止因精神病影響而重犯。心理專家報告指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ASD(Autism Spectrum Disorder)、ADHD會影響是非判斷,難以估計行為導致的後果。接受感化令及心理醫生治療對被告更生最有幫助,亦可降低重犯機會。
未打完……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歲男童 #1118柴灣 #刑期覆核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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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案單位的窗戶關閉
2) 汽油彈可載有的燃料份量有限
3) 答辯人尚且年輕、品格良好
4) 並非為自己私利而干犯本案
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認為何官輕判答辯人,是由於他不當地依賴上述因素。「汽油彈載有的燃料有限」並不能降低答辯人罪責,因為汽油彈通常不會注入大量燃料,否則難以拋擲。另外,汽油彈落點難以預測,今次汽油彈落在行車路或會令汽車因閃避而發生意外,潛在風險不容少覷。而案發地點在柴灣,答辯人寓所在西灣河,即使撘地鐵都要3個站,所以並非行過見到一時衝動犯案。
感化報告指答辯人正重讀中四,答辯人上堂大部分時間專心,不過有時瞓著、缺席、遲到。班主任認為答辯人有明顯進步,亦學懂尊重老師、遵守校規(尤其在衣著及外表方面),人際關係穩步進步中。但自從網上授課後,答辯人上堂有時瞓著、缺席、遲到,需要多次催促交功課。從此可見在開放式的環境中接受感化,未必幫到答辯人。
【直播員聽到佢咁講,心都虛埋】
🟡劉偉聰大律師回應:
感化官在報告指出,值得給予答辯人適當指引,在社區中進行更生的機會,以加強他的守法意識……何官提及「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況可能需要特別治療,本席認同心理學家及感化官建議,感化令對被告的幫助應該最大,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下是最適合的判刑選擇……為適當反映控罪嚴重性,因此感化令加入各項條件延長至3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你話感化去幫佢解決ASD同ADHD嘅情況,其他收押式刑罰一樣可以做到,係咪入咗去就無心理學家嘅幫助呢?好似唔係呀嘛……咁點解感化係唯一、最好嘅選項呢? 感化令與監禁兩個極端之間仍有其他判刑選擇,例如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等拘留式刑罰。
片段顯示本案涉及3人,1人負責打開門頂住直至女童回來、1人負責掟,答辯人手持汽油彈,3人衣著一樣。本案涉及夥同犯罪,有人設計逃走路線,明顯係經過計劃行事,除此之外仲有咩可能性?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回應:
原審裁判官既沒有提及監禁(imprisonment),也沒有就拘留式刑罰(custodial sentence)索取報告,所以根本沒有考慮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是否適合。另外,正如林專員所講,如果原有判刑是基於錯誤的事實判斷,低估案情嚴重性,判刑必然不能平衡更生、阻嚇性及懲罰性,原則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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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4日判刑。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歲男童 #1118柴灣 #刑期覆核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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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案單位的窗戶關閉
2) 汽油彈可載有的燃料份量有限
3) 答辯人尚且年輕、品格良好
4) 並非為自己私利而干犯本案
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認為何官輕判答辯人,是由於他不當地依賴上述因素。「汽油彈載有的燃料有限」並不能降低答辯人罪責,因為汽油彈通常不會注入大量燃料,否則難以拋擲。另外,汽油彈落點難以預測,今次汽油彈落在行車路或會令汽車因閃避而發生意外,潛在風險不容少覷。而案發地點在柴灣,答辯人寓所在西灣河,即使撘地鐵都要3個站,所以並非行過見到一時衝動犯案。
感化報告指答辯人正重讀中四,答辯人上堂大部分時間專心,不過有時瞓著、缺席、遲到。班主任認為答辯人有明顯進步,亦學懂尊重老師、遵守校規(尤其在衣著及外表方面),人際關係穩步進步中。但自從網上授課後,答辯人上堂有時瞓著、缺席、遲到,需要多次催促交功課。從此可見在開放式的環境中接受感化,未必幫到答辯人。
【直播員聽到佢咁講,心都虛埋】
🟡劉偉聰大律師回應:
感化官在報告指出,值得給予答辯人適當指引,在社區中進行更生的機會,以加強他的守法意識……何官提及「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況可能需要特別治療,本席認同心理學家及感化官建議,感化令對被告的幫助應該最大,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下是最適合的判刑選擇……為適當反映控罪嚴重性,因此感化令加入各項條件延長至3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你話感化去幫佢解決ASD同ADHD嘅情況,其他收押式刑罰一樣可以做到,係咪入咗去就無心理學家嘅幫助呢?好似唔係呀嘛……咁點解感化係唯一、最好嘅選項呢? 感化令與監禁兩個極端之間仍有其他判刑選擇,例如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等拘留式刑罰。
片段顯示本案涉及3人,1人負責打開門頂住直至女童回來、1人負責掟,答辯人手持汽油彈,3人衣著一樣。本案涉及夥同犯罪,有人設計逃走路線,明顯係經過計劃行事,除此之外仲有咩可能性?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回應:
原審裁判官既沒有提及監禁(imprisonment),也沒有就拘留式刑罰(custodial sentence)索取報告,所以根本沒有考慮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是否適合。另外,正如林專員所講,如果原有判刑是基於錯誤的事實判斷,低估案情嚴重性,判刑必然不能平衡更生、阻嚇性及懲罰性,原則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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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4日判刑。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於2020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刑期覆核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77
———————————
進一步求情:
答辯方已向答辯人解釋報告,答辯人同意當中內容,報告指出答辯人適合更生中心並已為他預留位置。
答辯方指是次報告內容與上一份大致一致,在新部分中,即感化官對答辯人接受感化期間的評語。感化官滿意答辯人的表現在學業、個人行為和成績有進步,亦緊守宵禁令。學校方面亦表示答辯人的功課有進步。母親亦表示2人關係有改善,答辯人比以往更努力讀書。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判處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
判刑:
上訴法庭同意更生中心報告的內容,認為更生中心對答辯人是合適判刑,故撤銷執行中的感化令並改判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於2020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刑期覆核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77
———————————
進一步求情:
答辯方已向答辯人解釋報告,答辯人同意當中內容,報告指出答辯人適合更生中心並已為他預留位置。
答辯方指是次報告內容與上一份大致一致,在新部分中,即感化官對答辯人接受感化期間的評語。感化官滿意答辯人的表現在學業、個人行為和成績有進步,亦緊守宵禁令。學校方面亦表示答辯人的功課有進步。母親亦表示2人關係有改善,答辯人比以往更努力讀書。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判處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
判刑:
上訴法庭同意更生中心報告的內容,認為更生中心對答辯人是合適判刑,故撤銷執行中的感化令並改判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31日在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後,法庭即日判處答辯人監禁10天。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890
—————————
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余國慧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連普禧高級檢控官代表。
論據1:原審裁判官忽略一般判刑考慮及低估控罪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是預防性質,只是「管有」已可觸犯控罪,不需包含「使用」的元素,但原審裁判官在判刑過分強調答辯人沒有使用物品及當時非身處示威現場。若當時答辯人身處示威現場,控罪及刑責會更重。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分考慮會令答辯人失去自由,認為答辯人只是一時犯錯。但申請人認為控罪原意是阻止犯案者帶攻擊性出外,所以本案更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論據2:涉案武器的威力
申請方認為本案武器可供不同人使用及攜帶,亦可伸長縮短,加上有水泥增加重量,故有一定傷害性。
潘敏琦法官確認本案嚴重性是物品經改裝後可作攻擊性武器,以及申請方提出覆核目的是因認為原審裁判官採取過輕的量刑起點。
申請方認為當法庭在處理螺絲批等攻擊性武器的判刑會採取數個月量刑起點時,原審裁判官採取的監禁15天量刑起點是原則上出錯,量刑明顯不足。
論據3: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受無關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
潘敏琦法官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多次表達對答辯人的同情和婉惜。此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分別是在於「公眾地方」。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確認申請方是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他判刑。
=============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黎家傑大律師及鄒學林大律師代表。
答辯方提醒上訴法庭在處理覆核申請時應謹記終審法院就FACC8/2017下達的守則。
回應1: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偏離一般性原則
答辯方強調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有提及對武器的看法及現場狀況,是清楚控罪元素及控罪的嚴重性。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所有與案因素,例如案件背景,求情及被告背景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武器殺傷力較低,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權決定量刑起點的長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涉案武器可以打頭,殺傷力大,希望答辯方指出本案判刑如何可以偏離一般原則。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在警誡時已承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自衛用途。此外水泥有機會提高涉案武器的殺傷力,不理解若果原審裁判官知道控罪要旨,為何會採用監禁15天作量刑起點。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以往案例,此控罪的判刑不能少於數個月。此外此控罪重點是預防性質,本案已經有不同因素可令此控罪刑期上調至監禁數個月。另外,申請方的立場是答辯人會主動走到政見不同的中間並使用武器自衛,與案發環境因素無關,所以監禁15天的判刑是否與本案武器的殺傷力相對?
回應2: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認為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而影響判刑。
答辯方認為法庭應同意答辯人不知道該武器曾被改裝,因為當時辯方在求情時控方沒有就此反對,但同意不知道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沒有考慮此因素。即使如此,申請人亦不應就沒有反對的求情作覆核理由。
潘敏琦法官認為當時控方需要就此細微求情論點在庭上表達反對是十分極端。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需將求情內容照單全收。
潘敏琦法官認為答辯人完全不記得與武器相關細節是不能接受,認為答辯人表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是開脫供詞。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則不認同答辯人會不知道如何使用涉案武器。
回應3: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受其他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判刑;第二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是否在判刑時考慮了無關因素影響思路,令他就不同因素給予錯誤比重,令判刑過輕;第三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在答辯人認罪後才就控罪選擇提出關注是否合適做法。
答辯方認為上訴法庭不應就簡短判刑理由作過份猜測,此外原審裁判官有權表達對控罪的關注。
潘敏琦法官表示細看判刑理由的上文下理可以清楚指出原審裁判官因上文提及的內容影響判刑,亦確認申請方的立場是原審裁判官應在答辯人認罪前才就控罪選擇表達關注是更佳的做法。
回應4: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
答辯方希望即使法庭批准覆核申請,仍可考慮到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給予答辯人一定的刑期扣減。此外,若果因扣除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刑期覆核而獲扣減的刑期及2次入獄對答辯人的打擊的刑罰後與原本刑期相差不遠,希望法庭可以寬大處理本案。
=============
結果: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認為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合適的量刑起點應是8個月,考慮到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及刑期覆核,改判答辯人監禁3個月。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31日在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後,法庭即日判處答辯人監禁10天。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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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余國慧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連普禧高級檢控官代表。
論據1:原審裁判官忽略一般判刑考慮及低估控罪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是預防性質,只是「管有」已可觸犯控罪,不需包含「使用」的元素,但原審裁判官在判刑過分強調答辯人沒有使用物品及當時非身處示威現場。若當時答辯人身處示威現場,控罪及刑責會更重。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分考慮會令答辯人失去自由,認為答辯人只是一時犯錯。但申請人認為控罪原意是阻止犯案者帶攻擊性出外,所以本案更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論據2:涉案武器的威力
申請方認為本案武器可供不同人使用及攜帶,亦可伸長縮短,加上有水泥增加重量,故有一定傷害性。
潘敏琦法官確認本案嚴重性是物品經改裝後可作攻擊性武器,以及申請方提出覆核目的是因認為原審裁判官採取過輕的量刑起點。
申請方認為當法庭在處理螺絲批等攻擊性武器的判刑會採取數個月量刑起點時,原審裁判官採取的監禁15天量刑起點是原則上出錯,量刑明顯不足。
論據3: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受無關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
潘敏琦法官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多次表達對答辯人的同情和婉惜。此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分別是在於「公眾地方」。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確認申請方是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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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黎家傑大律師及鄒學林大律師代表。
答辯方提醒上訴法庭在處理覆核申請時應謹記終審法院就FACC8/2017下達的守則。
回應1: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偏離一般性原則
答辯方強調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有提及對武器的看法及現場狀況,是清楚控罪元素及控罪的嚴重性。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所有與案因素,例如案件背景,求情及被告背景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武器殺傷力較低,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權決定量刑起點的長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涉案武器可以打頭,殺傷力大,希望答辯方指出本案判刑如何可以偏離一般原則。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在警誡時已承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自衛用途。此外水泥有機會提高涉案武器的殺傷力,不理解若果原審裁判官知道控罪要旨,為何會採用監禁15天作量刑起點。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以往案例,此控罪的判刑不能少於數個月。此外此控罪重點是預防性質,本案已經有不同因素可令此控罪刑期上調至監禁數個月。另外,申請方的立場是答辯人會主動走到政見不同的中間並使用武器自衛,與案發環境因素無關,所以監禁15天的判刑是否與本案武器的殺傷力相對?
回應2: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認為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而影響判刑。
答辯方認為法庭應同意答辯人不知道該武器曾被改裝,因為當時辯方在求情時控方沒有就此反對,但同意不知道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沒有考慮此因素。即使如此,申請人亦不應就沒有反對的求情作覆核理由。
潘敏琦法官認為當時控方需要就此細微求情論點在庭上表達反對是十分極端。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需將求情內容照單全收。
潘敏琦法官認為答辯人完全不記得與武器相關細節是不能接受,認為答辯人表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是開脫供詞。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則不認同答辯人會不知道如何使用涉案武器。
回應3: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受其他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判刑;第二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是否在判刑時考慮了無關因素影響思路,令他就不同因素給予錯誤比重,令判刑過輕;第三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在答辯人認罪後才就控罪選擇提出關注是否合適做法。
答辯方認為上訴法庭不應就簡短判刑理由作過份猜測,此外原審裁判官有權表達對控罪的關注。
潘敏琦法官表示細看判刑理由的上文下理可以清楚指出原審裁判官因上文提及的內容影響判刑,亦確認申請方的立場是原審裁判官應在答辯人認罪前才就控罪選擇表達關注是更佳的做法。
回應4: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
答辯方希望即使法庭批准覆核申請,仍可考慮到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給予答辯人一定的刑期扣減。此外,若果因扣除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刑期覆核而獲扣減的刑期及2次入獄對答辯人的打擊的刑罰後與原本刑期相差不遠,希望法庭可以寬大處理本案。
=============
結果: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認為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合適的量刑起點應是8個月,考慮到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及刑期覆核,改判答辯人監禁3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陳(31) 🛑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控方於上一次呈上黃之鋒、鍾手足、庾手足案例
#0612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1031中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背景報告:
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解釋事發經過:在搭車時經過上址,女性朋友想加入看看甚麼事,並給被告一個口罩及一把傘,叫被告打開傘,遮着示威群眾,因為女性朋友想加入示威行動。希望法官接受被告沒預謀。
18封求情信反映很多朋友支持,被告是有交代和好好的人。事主的IPHONE $9899及$1000藥費,共$10899可以今天賠。
辯方希望鑑於被告良好背景,真誠有悔意,對事主的補償,希望判監少於12個月的監禁。
辯方呈上鍾家麟案例,被告開傘是缺乏足夠法律意思,可能只以為旁觀,邊緣參與可以脫離到,希望法官考慮被告角色,不要把所有主動參與私了的人,與被告相提而論,因被告的主動性是有分別。
法官問到女性朋友有否參與私了行為,辯方表示沒這個說法。
辯方指被告沒案底,是可信的人。
控方呈上3段案情摘要中的影片
⏺NOW TV實時影片,拍不到私了鏡頭,但可知私了是出現在較多雨傘擋着的地方,事主已坐在地上。有人大叫``有狗啊!走啊!``亦出現大量勸人走的聲音。
‼️⏺非實時的影片(不知是藍屍還是記者拍😡)完整拍到私了過程。有人叫:唔好亂捉鬼住先!死阻膠!殺柒佢啦屌你老母!有人影大頭啊!有鬼啊!打柒自己友啊!睇哨啊!各有各做!
⏺有線新聞實時片段,拍到傘陣。有人叫:3分鐘啊各有各做!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唔好打啊!冷靜冷靜!唔好郁手啊!佢做錯咗咩事先!
事主大聲哭🙄:我係居民嚟㗎😭點解要打我啊😭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停啦!
辯方指,受害人即日出院,洗眼後康復,頸部紅了少少,與片段吻合,但沒拳打腳踢,傷勢不嚴重
========================
1522羅德泉需時考慮,休庭一會(此帖會持續更新)
1600未開庭(抱歉因某些技術事故,可能要完庭才更新)
1615一個鐘了仲未開庭
1626未開...滿人
1633終於預備啦
1640開
========================
本次事件一直延至第二日凌晨,有人用雜物,縱火方式堵路,PW1是居民,在關鍵時刻買酒,沿途飲酒。凌晨兩時左右坐在街,當時有其他人參與集會,PW1用電話發短訊,被以為是拍攝示威者,有人上前辱罵,拿走相機,圍着襲擊,過程約8分鐘,最終PW1受傷,電話不知所蹤。
此襲擊過程拍攝到,遇襲時附近地點,被告舉起已開的雨傘,上面有大圓點,所以容易辨認。被告亦戴上黑口罩黑帽。
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亦消瘦很多。被告有熱心從事公益,疫情期間自資幾千枝洗手液及口罩及有需要人士,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與PW1的電話遺失一事有關連,但被告仍願意賠贘。
本案不是單單一般用雜物堵路,是次堵塞的是交通要道,令主要交通受癱瘓,受影響人數較多。再者,在堵路期間有縱火行為,縱火環節增加事情危險性,更有部份集結者當遇到令他們不滿意的人時,當眾私刑教訓,首先向眼部噴液體,有人上前,有人舉雨傘,這種行為無非是阻擋視線,保護行兇者,令他可以安心地為所欲為。
私刑無非是製造警醒目的,可見集結者十分齊心。執行私刑時有發生,所以造成不良日後影響,包括鼓勵他人模仿,相信被告有可能是受這影響。
PW1傷勢不算嚴重,但無辜無助,在街上被私刑,是畢生難忘的創傷,被護送時他顯示出驚恐及無助。
被癱瘓的是主要交通幹道,受影響人數不少。參與這次集結的人,要扮演不同角色才可成事,所以集結人士不多,亦不是中心位,但是是眾人齊心的協力下,令非法集結可以成事。
被告介入時間地點,是私刑的一刻及位置。當時是凌晨兩點,可能參與人士較少,但是是該晚的高潮時段。當時有人要喝止停手,當時有人高叫繼續打,有人手持已打開的雨傘。
PW1被襲時,被告有份高舉雨傘,造成阻擋視線,令外面的人看不到行兇者的容貌。
雖然辯方指被告沒預謀,只是朋友要求他開傘,但羅德泉不接納,因為片段中,可把這說法擊破。被告高舉傘時,不時四周的人流不息,來來往往,被告不時四周張望,手持雨傘,目的是要擋着目標人物。
當日未有疫情發生,口罩是示威者慣常裝備,當天沒下雨,用雨傘是示威者慣常動作。當天警方沒噴胡椒,打開雨傘明顯是阻擋他人視線。
辯方指女性朋友是看熱鬧,所以要被告幫他擋着,但被告覺得事態不妙,應該要立刻拉走朋友,但他仍平靜地繼續高舉雨傘,毫無離開跡象。
被告不是普通參與,有實質行為,有替兇徒作保護行為,雖然未卜先知,但舉傘當刻明顯是要阻擋視線。
但接受被告不是最激烈的阻擋者,只是在最外圍阻擋,但不能改變開傘的目的。
堵路,公然私刑的行為非單一事件,像傳染病般影響他人,所以嚴重性會一直影響日後。
=========================
被告與其他人相似,年輕無案底,評價正面,有親友支持,有做公益行動。
非法集結:量刑兩年,扣三分一至16個月,因願意賠電話所有扣1個月,背景沒扣減
蒙面:罰$4000(戴上口罩該刻未有私刑情況,所以未能與私刑扯上關係,只會當作一般示威者戴口罩的情況處理)
頒下賠償令(電話$9899,醫藥費?,共$10899給PW1)
‼️‼️‼️‼️判監15個月‼️‼️‼️‼️
(被告神情平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陳(31) 🛑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控方於上一次呈上黃之鋒、鍾手足、庾手足案例
#0612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1031中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背景報告:
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解釋事發經過:在搭車時經過上址,女性朋友想加入看看甚麼事,並給被告一個口罩及一把傘,叫被告打開傘,遮着示威群眾,因為女性朋友想加入示威行動。希望法官接受被告沒預謀。
18封求情信反映很多朋友支持,被告是有交代和好好的人。事主的IPHONE $9899及$1000藥費,共$10899可以今天賠。
辯方希望鑑於被告良好背景,真誠有悔意,對事主的補償,希望判監少於12個月的監禁。
辯方呈上鍾家麟案例,被告開傘是缺乏足夠法律意思,可能只以為旁觀,邊緣參與可以脫離到,希望法官考慮被告角色,不要把所有主動參與私了的人,與被告相提而論,因被告的主動性是有分別。
法官問到女性朋友有否參與私了行為,辯方表示沒這個說法。
辯方指被告沒案底,是可信的人。
控方呈上3段案情摘要中的影片
⏺NOW TV實時影片,拍不到私了鏡頭,但可知私了是出現在較多雨傘擋着的地方,事主已坐在地上。有人大叫``有狗啊!走啊!``亦出現大量勸人走的聲音。
‼️⏺非實時的影片(不知是藍屍還是記者拍😡)完整拍到私了過程。有人叫:唔好亂捉鬼住先!死阻膠!殺柒佢啦屌你老母!有人影大頭啊!有鬼啊!打柒自己友啊!睇哨啊!各有各做!
⏺有線新聞實時片段,拍到傘陣。有人叫:3分鐘啊各有各做!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唔好打啊!冷靜冷靜!唔好郁手啊!佢做錯咗咩事先!
事主大聲哭🙄:我係居民嚟㗎😭點解要打我啊😭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停啦!
辯方指,受害人即日出院,洗眼後康復,頸部紅了少少,與片段吻合,但沒拳打腳踢,傷勢不嚴重
========================
1522羅德泉需時考慮,休庭一會(此帖會持續更新)
1600未開庭(抱歉因某些技術事故,可能要完庭才更新)
1615一個鐘了仲未開庭
1626未開...滿人
1633終於預備啦
1640開
========================
本次事件一直延至第二日凌晨,有人用雜物,縱火方式堵路,PW1是居民,在關鍵時刻買酒,沿途飲酒。凌晨兩時左右坐在街,當時有其他人參與集會,PW1用電話發短訊,被以為是拍攝示威者,有人上前辱罵,拿走相機,圍着襲擊,過程約8分鐘,最終PW1受傷,電話不知所蹤。
此襲擊過程拍攝到,遇襲時附近地點,被告舉起已開的雨傘,上面有大圓點,所以容易辨認。被告亦戴上黑口罩黑帽。
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亦消瘦很多。被告有熱心從事公益,疫情期間自資幾千枝洗手液及口罩及有需要人士,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與PW1的電話遺失一事有關連,但被告仍願意賠贘。
本案不是單單一般用雜物堵路,是次堵塞的是交通要道,令主要交通受癱瘓,受影響人數較多。再者,在堵路期間有縱火行為,縱火環節增加事情危險性,更有部份集結者當遇到令他們不滿意的人時,當眾私刑教訓,首先向眼部噴液體,有人上前,有人舉雨傘,這種行為無非是阻擋視線,保護行兇者,令他可以安心地為所欲為。
私刑無非是製造警醒目的,可見集結者十分齊心。執行私刑時有發生,所以造成不良日後影響,包括鼓勵他人模仿,相信被告有可能是受這影響。
PW1傷勢不算嚴重,但無辜無助,在街上被私刑,是畢生難忘的創傷,被護送時他顯示出驚恐及無助。
被癱瘓的是主要交通幹道,受影響人數不少。參與這次集結的人,要扮演不同角色才可成事,所以集結人士不多,亦不是中心位,但是是眾人齊心的協力下,令非法集結可以成事。
被告介入時間地點,是私刑的一刻及位置。當時是凌晨兩點,可能參與人士較少,但是是該晚的高潮時段。當時有人要喝止停手,當時有人高叫繼續打,有人手持已打開的雨傘。
PW1被襲時,被告有份高舉雨傘,造成阻擋視線,令外面的人看不到行兇者的容貌。
雖然辯方指被告沒預謀,只是朋友要求他開傘,但羅德泉不接納,因為片段中,可把這說法擊破。被告高舉傘時,不時四周的人流不息,來來往往,被告不時四周張望,手持雨傘,目的是要擋着目標人物。
當日未有疫情發生,口罩是示威者慣常裝備,當天沒下雨,用雨傘是示威者慣常動作。當天警方沒噴胡椒,打開雨傘明顯是阻擋他人視線。
辯方指女性朋友是看熱鬧,所以要被告幫他擋着,但被告覺得事態不妙,應該要立刻拉走朋友,但他仍平靜地繼續高舉雨傘,毫無離開跡象。
被告不是普通參與,有實質行為,有替兇徒作保護行為,雖然未卜先知,但舉傘當刻明顯是要阻擋視線。
但接受被告不是最激烈的阻擋者,只是在最外圍阻擋,但不能改變開傘的目的。
堵路,公然私刑的行為非單一事件,像傳染病般影響他人,所以嚴重性會一直影響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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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其他人相似,年輕無案底,評價正面,有親友支持,有做公益行動。
非法集結:量刑兩年,扣三分一至16個月,因願意賠電話所有扣1個月,背景沒扣減
蒙面:罰$4000(戴上口罩該刻未有私刑情況,所以未能與私刑扯上關係,只會當作一般示威者戴口罩的情況處理)
頒下賠償令(電話$9899,醫藥費?,共$10899給PW1)
‼️‼️‼️‼️判監15個月‼️‼️‼️‼️
(被告神情平淡)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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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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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
陳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襲警案判刑原則,而且答辯人沒有例外情況,答辯人亦沒良好背景作為減刑因素
答辯人當時與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他的行為有機會鼓動現場示威人士,原審裁判官忽視了這個加刑因素
雖然答辯人指自己沒有意圖向警方投擲磚頭,但申請人指事實上,答辯人手持磚頭,已將意圖付諸行動,陳慶偉法官留意到磚頭的邊緣很鋒利。申請人引用案例指即使襲警時沒有使用武器,一般都是處以禁閉式刑罰。
律政司司長訴SHY案指出感化令只是側重於更生,阻嚇性及懲罰性不足,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留意到感化官指答辯人態度迴避,一度並不承認過錯、行為不成熟以及受到不良媒介影響,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處理感化官的觀察,沒有解釋如何以感化令協助答辯人更生,判刑時亦沒有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
陳法官問申請人2020年1月19日是否特別日子,彭法官指近期的判案書指出犯案的日子是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申請人回應指當天示威者較早時於中環集結,其後蔓延到旺角。
申請人指答辯人重犯機會極高,答辯人在9月6日一場未經批准集結中擔當急救員,而判刑日子是9月17日,認為答辯人即使面對刑罰仍然能參與集結,批評感化令無法減低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人引用律政司司長訴SWS案,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禁閉式刑罰有助於守法意識薄弱及容易受人影響的答辯人改善行為及守法意識。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地側重更生,忽視了懲罰及阻嚇等判刑考慮,沒有力求找出當中的平衡。
🔍答辯人
答辯人指心理報告顯示案發前答辯人已患有自閉症,潘法官指出心理學家評估答辯人的結果是答辯人有自閉特徵而並非患上自閉症。彭法官認為答辯人校內品行良好(樂於助人、熱心參與義工活動、受到師長稱讚等等)與一般自閉症患者有異。另外,彭法官認為答辯人向警方投擲磚頭,他必然清楚自己的行為,並非因為自閉症影響。
答辯人指即使同類案件應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重,但不代表不需考慮答辯人的更生。答辯人已履行五個月的感化令,每天需要遵守2100至0600的宵禁令,答辯人亦得到校內社工及老師充足支援。
答辯人明白襲警是嚴重罪行,根據SWS及SHY案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即使改判,判處答辯人短期監禁。
—————————
上訴庭批准司長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顧及阻嚇性及懲罰性,偏離了此類案件的一般量刑原則。
上訴庭下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2021年3月3日判刑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
陳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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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襲警案判刑原則,而且答辯人沒有例外情況,答辯人亦沒良好背景作為減刑因素
答辯人當時與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他的行為有機會鼓動現場示威人士,原審裁判官忽視了這個加刑因素
雖然答辯人指自己沒有意圖向警方投擲磚頭,但申請人指事實上,答辯人手持磚頭,已將意圖付諸行動,陳慶偉法官留意到磚頭的邊緣很鋒利。申請人引用案例指即使襲警時沒有使用武器,一般都是處以禁閉式刑罰。
律政司司長訴SHY案指出感化令只是側重於更生,阻嚇性及懲罰性不足,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留意到感化官指答辯人態度迴避,一度並不承認過錯、行為不成熟以及受到不良媒介影響,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處理感化官的觀察,沒有解釋如何以感化令協助答辯人更生,判刑時亦沒有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
陳法官問申請人2020年1月19日是否特別日子,彭法官指近期的判案書指出犯案的日子是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申請人回應指當天示威者較早時於中環集結,其後蔓延到旺角。
申請人指答辯人重犯機會極高,答辯人在9月6日一場未經批准集結中擔當急救員,而判刑日子是9月17日,認為答辯人即使面對刑罰仍然能參與集結,批評感化令無法減低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人引用律政司司長訴SWS案,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禁閉式刑罰有助於守法意識薄弱及容易受人影響的答辯人改善行為及守法意識。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地側重更生,忽視了懲罰及阻嚇等判刑考慮,沒有力求找出當中的平衡。
🔍答辯人
答辯人指心理報告顯示案發前答辯人已患有自閉症,潘法官指出心理學家評估答辯人的結果是答辯人有自閉特徵而並非患上自閉症。彭法官認為答辯人校內品行良好(樂於助人、熱心參與義工活動、受到師長稱讚等等)與一般自閉症患者有異。另外,彭法官認為答辯人向警方投擲磚頭,他必然清楚自己的行為,並非因為自閉症影響。
答辯人指即使同類案件應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重,但不代表不需考慮答辯人的更生。答辯人已履行五個月的感化令,每天需要遵守2100至0600的宵禁令,答辯人亦得到校內社工及老師充足支援。
答辯人明白襲警是嚴重罪行,根據SWS及SHY案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即使改判,判處答辯人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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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批准司長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顧及阻嚇性及懲罰性,偏離了此類案件的一般量刑原則。
上訴庭下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2021年3月3日判刑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提訊
#網上言論
潘(36)
控罪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控罪)
案情: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原刑罰:經審訊後罪成,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現已完成當中8小時)
2020年11月3日於黃雅茵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本次上庭被告並無律師代表,法援署未收到被告申請。
據法庭記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於2020年12月15日批准覆核。2020年12月23日法援署派送信件,但被告於2021年1月8日才檢視信箱,才得知法援事宜。然,彭上訴庭法官質疑為何會2星期才檢視信箱,彭官表示難以致信,被告表示是個人習慣。再問,為何未申請法援,被告解釋曾致電法援署總機,法援署表示需有租單,但房屋署實行在家工作,遲遲未能取得。彭官繼續表示難以接受如此做事,答辯人應致電予法援個案負責同事,而不是總機,此對答辯人也是不利的事。答辯人表示明白事情嚴重性,並已準備好文件。
彭官表示本案將須在3月中至下旬排期,答辯人須盡快申請法援。
經申請人邀請法庭,法庭決定發出命令法援署須向被告發出法律援助,並須盡快處理,若答辯人已恰當地準備好文件。正式聆訊時,假如未能準備好,仍可申請押後,唯押後只會以星期計算。
案件將於2021年3月18日1000進行正式聆訊。
直播員按:對彭官嘅離地,對彭官嘅無理質疑,對彭官嘅說話表達有缺陷,深表遺憾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提訊
#網上言論
潘(36)
控罪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控罪)
案情: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原刑罰:經審訊後罪成,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現已完成當中8小時)
2020年11月3日於黃雅茵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本次上庭被告並無律師代表,法援署未收到被告申請。
據法庭記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於2020年12月15日批准覆核。2020年12月23日法援署派送信件,但被告於2021年1月8日才檢視信箱,才得知法援事宜。然,彭上訴庭法官質疑為何會2星期才檢視信箱,彭官表示難以致信,被告表示是個人習慣。再問,為何未申請法援,被告解釋曾致電法援署總機,法援署表示需有租單,但房屋署實行在家工作,遲遲未能取得。彭官繼續表示難以接受如此做事,答辯人應致電予法援個案負責同事,而不是總機,此對答辯人也是不利的事。答辯人表示明白事情嚴重性,並已準備好文件。
彭官表示本案將須在3月中至下旬排期,答辯人須盡快申請法援。
經申請人邀請法庭,法庭決定發出命令法援署須向被告發出法律援助,並須盡快處理,若答辯人已恰當地準備好文件。正式聆訊時,假如未能準備好,仍可申請押後,唯押後只會以星期計算。
案件將於2021年3月18日1000進行正式聆訊。
直播員按:對彭官嘅離地,對彭官嘅無理質疑,對彭官嘅說話表達有缺陷,深表遺憾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提訊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根據法庭紀錄,法律援助署於2021年1月14日派送信件予答辯人。高等法院於2021年1月11日向答辯人發出相關文件,答辯人於同日14日確認收到文件。然而,法律援助署於本月16日才收到答辯人的申請,並表示一星期內會批准其申請。彭上訴庭法官質疑答辯人為何遲遲都不作出相關申請,答辯人表示未有仔細留意信件內容。
彭官表示本案將排期於三月中旬進行正式聆訊。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高等法院進行正式聆訊,申請方需於本月26日遞交書面陳詞。申請方另需遞交同案其他被告先前判刑的法庭錄音光碟。
按:彭官詢問答辯人為何遲遲不作出申請,答辯人多次回答,彭官亦表示不明白、不清楚答辯人的回答,並多番強調「我唔係逼迫你」。在此對彭官的理解障礙深表遺憾,實在是我見猶憐。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提訊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根據法庭紀錄,法律援助署於2021年1月14日派送信件予答辯人。高等法院於2021年1月11日向答辯人發出相關文件,答辯人於同日14日確認收到文件。然而,法律援助署於本月16日才收到答辯人的申請,並表示一星期內會批准其申請。彭上訴庭法官質疑答辯人為何遲遲都不作出相關申請,答辯人表示未有仔細留意信件內容。
彭官表示本案將排期於三月中旬進行正式聆訊。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高等法院進行正式聆訊,申請方需於本月26日遞交書面陳詞。申請方另需遞交同案其他被告先前判刑的法庭錄音光碟。
按:彭官詢問答辯人為何遲遲不作出申請,答辯人多次回答,彭官亦表示不明白、不清楚答辯人的回答,並多番強調「我唔係逼迫你」。在此對彭官的理解障礙深表遺憾,實在是我見猶憐。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第一答辯人:李
第二答辯人: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林子勤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在案中擔當「把風」一角,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考慮到他們沒有直接出手,遂判處他們3個月監禁。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
申請人
🔎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量刑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區分夥同犯與實際參與者的刑責,認為兩名答辯人的刑責較低
📏原審裁判官沒有證據基礎下認為兩名答辯人對法律無知
📏根據襲警案例,本案犯案情節嚴重,警員傷勢比過往襲警案例更為嚴重,3個月監禁的量刑屬於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給予過多的減刑考慮。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除了答辯人的招認,沒其他證據讓法庭裁定答辯人襲警。
📏根據黃之鋒案,PW1被若干人士襲擊,正正是嚴重人身暴力事件。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人多勢眾並不適用於本案,黃之鋒案是指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人多勢眾已足以構成嚴重罪責,潘敏琦法官指夥同襲擊已構成足夠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指出對警員身體施加嚴重傷害,上訴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該案受襲的警員比本案輕微,3個月監禁絕對是明顯不足。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加刑及減刑理由,量刑比重,上訴法庭無法了解裁判官判刑的思路。
答辯人
彭法官強調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上訴法庭清楚指出案發日期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1月1日發生的公眾秩序事件已受到廣泛報道,毋須直接證據證明。潘首席法官則認為答辯人的招認已顯示他們知道旺角「要人」,席前需要考慮上述背景因素。
📝藍大律師回應指本案並非大型聚集,本案情節人流較為稀疏。
🔍答辯人的罪責可以與實際施襲者區分
📝藍大律師陳詞指視乎案情,不同角色在共同犯罪計劃中的罪責不同。
潘首席法官:明白要睇返實際案情,但呢件案兩名把風者點樣刑責相對較輕?
📝藍大律師認為視乎案情而決定夥同犯罪者的刑責,指答辯人在最後半分鐘才出現現場,屬於施襲後段才加入共同犯罪計劃。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一直尾隨PW1,質疑答辯人是否在施襲後段約半分鐘才出現。她續指兩名答辯人聽到他人出言侮辱 (即「有人唔做,做狗」),必然知道警員的身份而追逐。
彭法官:追住去原來要幫手,點解要幫手?
潘首席法官:佢哋唔係想參加施襲,但通風俾施襲者離開,令施襲者安心襲擊。
潘敏琦法官:一齊追住警員咁係做咩,唔能夠淨係睇襲警時的圖畫,佢地不單無叫人停手,仲把風等警員到場,令襲擊者可以逃走。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構成減刑因素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看見朋友才倉卒決定把風,因而加入夥同犯罪計劃。
潘首席法官:佢哋聲稱對法律無知,有人施襲,但自己把風,點解認為自己會冇事,呢個係普通常識。
📝藍大律師指常人未必具備夥同犯罪法律知識
唯彭法官認為圍觀是否鼓勵他人犯案尚且可以討論,答辯人明知有執法者到場,擔當把風一角可以協助施襲者逃脫,沒有人會覺得道德上是對,答辯人是否真的不知協助逃走是犯法。再者,答辯人在口供紙上曾刪減「把風」一詞,顯然知道把風有刑責。
—————————————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本案情節嚴重,合適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不過,由於答辯人已服刑完畢,再一次服刑屬額外的刑罰,以及本案是由律政司長申請的覆核,因此給予2個月的扣減。
上訴法庭撤銷3個月監禁的刑期,並改判兩名答辯人10個月監禁,答辯人需要服餘下刑期。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第一答辯人:李
第二答辯人: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林子勤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在案中擔當「把風」一角,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考慮到他們沒有直接出手,遂判處他們3個月監禁。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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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量刑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區分夥同犯與實際參與者的刑責,認為兩名答辯人的刑責較低
📏原審裁判官沒有證據基礎下認為兩名答辯人對法律無知
📏根據襲警案例,本案犯案情節嚴重,警員傷勢比過往襲警案例更為嚴重,3個月監禁的量刑屬於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給予過多的減刑考慮。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除了答辯人的招認,沒其他證據讓法庭裁定答辯人襲警。
📏根據黃之鋒案,PW1被若干人士襲擊,正正是嚴重人身暴力事件。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人多勢眾並不適用於本案,黃之鋒案是指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人多勢眾已足以構成嚴重罪責,潘敏琦法官指夥同襲擊已構成足夠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指出對警員身體施加嚴重傷害,上訴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該案受襲的警員比本案輕微,3個月監禁絕對是明顯不足。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加刑及減刑理由,量刑比重,上訴法庭無法了解裁判官判刑的思路。
答辯人
彭法官強調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上訴法庭清楚指出案發日期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1月1日發生的公眾秩序事件已受到廣泛報道,毋須直接證據證明。潘首席法官則認為答辯人的招認已顯示他們知道旺角「要人」,席前需要考慮上述背景因素。
📝藍大律師回應指本案並非大型聚集,本案情節人流較為稀疏。
🔍答辯人的罪責可以與實際施襲者區分
📝藍大律師陳詞指視乎案情,不同角色在共同犯罪計劃中的罪責不同。
潘首席法官:明白要睇返實際案情,但呢件案兩名把風者點樣刑責相對較輕?
📝藍大律師認為視乎案情而決定夥同犯罪者的刑責,指答辯人在最後半分鐘才出現現場,屬於施襲後段才加入共同犯罪計劃。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一直尾隨PW1,質疑答辯人是否在施襲後段約半分鐘才出現。她續指兩名答辯人聽到他人出言侮辱 (即「有人唔做,做狗」),必然知道警員的身份而追逐。
彭法官:追住去原來要幫手,點解要幫手?
潘首席法官:佢哋唔係想參加施襲,但通風俾施襲者離開,令施襲者安心襲擊。
潘敏琦法官:一齊追住警員咁係做咩,唔能夠淨係睇襲警時的圖畫,佢地不單無叫人停手,仲把風等警員到場,令襲擊者可以逃走。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構成減刑因素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看見朋友才倉卒決定把風,因而加入夥同犯罪計劃。
潘首席法官:佢哋聲稱對法律無知,有人施襲,但自己把風,點解認為自己會冇事,呢個係普通常識。
📝藍大律師指常人未必具備夥同犯罪法律知識
唯彭法官認為圍觀是否鼓勵他人犯案尚且可以討論,答辯人明知有執法者到場,擔當把風一角可以協助施襲者逃脫,沒有人會覺得道德上是對,答辯人是否真的不知協助逃走是犯法。再者,答辯人在口供紙上曾刪減「把風」一詞,顯然知道把風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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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本案情節嚴重,合適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不過,由於答辯人已服刑完畢,再一次服刑屬額外的刑罰,以及本案是由律政司長申請的覆核,因此給予2個月的扣減。
上訴法庭撤銷3個月監禁的刑期,並改判兩名答辯人10個月監禁,答辯人需要服餘下刑期。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陳(17)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速報:改判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陳(17)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速報:改判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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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
🟡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
🏛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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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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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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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案發經過:答辯人破壞收銀櫃檯,當2名便衣警員嘗試控制答辯人時,商場內大量人士在短時間(不足1分鐘)內上前包圍及指罵警員,更有一名女士用遮篤警員,之後有軍裝到埸支援控制場面。 控方聲稱當日有幾百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慶祝特首生日」,有多人在商場內聚集,已經出現未經批准集會。
📌法庭應保護公眾利益
法庭判刑時阻嚇、懲罰及保護公眾因素,比答辯人個人更生更重要。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自反修例運動以來,很多時商舖會因資金來源、有關人士發表顯示政見的言論而被針對及破壞。他們的商舖被破壞後往往敢怒不敢言,深知譴責只會招來更多破壞,玻璃碎咗就掃埋一面、用圍板封起就算。所以只能靠警方、控方及法庭透過判刑,向大眾傳達法庭不會接受上述破壞的行為。
而這些案件通常難以偵查,涉案人士通常會蒙面、穿黑衫黑褲,而且有多人掩護,時不時會出現搶犯。若非警員喬裝顧客及軍裝警員在外圍部署支援,相信未必可以將涉案人士緝拿歸案。
📌本案的嚴重性
事件發生在未經批准集結現場,而且涉案人士有預謀有策劃,事前各被告用whatsapp群組商量如何部署,有人負責通風報信、行動前亦有人負責指揮阻止保安員靠近喜茶,可見並非即興的破壞,而且全部人著黑衫亦增加了偵緝的難度。
原審裁判官只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明顯排除了拘禁式刑罰,只是口頭提及案情嚴重,卻無個別提及本案有那些嚴重因素。
--------------------------
🎗答辯方回應:
宏觀上,2020年5月13日18區都有類似的「和你sing」活動,4名被告事前互不認識,該whatsapp群組在案發前18分鐘才建立,而且並非由答辯人建立,屬於案發性事件。當日身穿黑衫並非獨特的特色,而答辯人並無去其他店舖進行破壞,亦非最嚴重的刑事毀壞,事後亦有賠償。
👨⚖️彭偉昌法官:唔可以淨係睇損壞而唔睇案件背景性質,如果因為他人立場而襲擊,今次襲擊財物其實相當嚴重,唔係幾個年輕人打爛收銀機嘅問題……
--------------------------
🛑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應予以撤銷。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 10:00判刑,期間還押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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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答辯人破壞收銀櫃檯,當2名便衣警員嘗試控制答辯人時,商場內大量人士在短時間(不足1分鐘)內上前包圍及指罵警員,更有一名女士用遮篤警員,之後有軍裝到埸支援控制場面。 控方聲稱當日有幾百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慶祝特首生日」,有多人在商場內聚集,已經出現未經批准集會。
📌法庭應保護公眾利益
法庭判刑時阻嚇、懲罰及保護公眾因素,比答辯人個人更生更重要。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自反修例運動以來,很多時商舖會因資金來源、有關人士發表顯示政見的言論而被針對及破壞。他們的商舖被破壞後往往敢怒不敢言,深知譴責只會招來更多破壞,玻璃碎咗就掃埋一面、用圍板封起就算。所以只能靠警方、控方及法庭透過判刑,向大眾傳達法庭不會接受上述破壞的行為。
而這些案件通常難以偵查,涉案人士通常會蒙面、穿黑衫黑褲,而且有多人掩護,時不時會出現搶犯。若非警員喬裝顧客及軍裝警員在外圍部署支援,相信未必可以將涉案人士緝拿歸案。
📌本案的嚴重性
事件發生在未經批准集結現場,而且涉案人士有預謀有策劃,事前各被告用whatsapp群組商量如何部署,有人負責通風報信、行動前亦有人負責指揮阻止保安員靠近喜茶,可見並非即興的破壞,而且全部人著黑衫亦增加了偵緝的難度。
原審裁判官只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明顯排除了拘禁式刑罰,只是口頭提及案情嚴重,卻無個別提及本案有那些嚴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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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宏觀上,2020年5月13日18區都有類似的「和你sing」活動,4名被告事前互不認識,該whatsapp群組在案發前18分鐘才建立,而且並非由答辯人建立,屬於案發性事件。當日身穿黑衫並非獨特的特色,而答辯人並無去其他店舖進行破壞,亦非最嚴重的刑事毀壞,事後亦有賠償。
👨⚖️彭偉昌法官:唔可以淨係睇損壞而唔睇案件背景性質,如果因為他人立場而襲擊,今次襲擊財物其實相當嚴重,唔係幾個年輕人打爛收銀機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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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應予以撤銷。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 10:00判刑,期間還押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因《港區國安法》而遭扣押)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判處答辯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覆核遭拒,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於2020年7月6日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發出許可。
———————————
申請人
由雷芷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詞
🧷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判刑選項,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①偏離一般判刑原則
不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除非案件中有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一般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年紀並非特別輕或入世未深,並非因為情況危急或誤會而犯案,答辯人的行為非常不合作,抗拒警方清場,多次無視警方清晰的警告。
②答辯人並非在現場調解
警方在正當執行職務在原審時沒有受到挑戰,警方當時驅散路面人群,嘗試恢復交通。答辯人以行動及言語阻礙警方驅散,引來在場人士及記者聚集於路面,癱瘓交通。警方已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清晰警告,要求在場人士返回行人路,答辯人並非與警方溝通,而是口號式表達訴求,如「停止執行職務」或「死黑警」。
警方在現場非常克制,嘗試緩慢推進,但答辯人並不合作,反而以「黑警」及「毅進仔」侮辱警員,以咪高鋒敲打警員長盾,答辯人的行徑只是發洩情緒,並非真誠地調解,他的行徑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再者,現場充滿情緒高漲的人士,答辯人的行為產生漣漪效應,鼓動在場人作出激烈行為。
③侮辱性言語屬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謝忠(音譯)案,指出答辯人在案中謾罵式言語屬加刑因素,而答辯人的言語只是宣洩情緒,並非為了與警方溝通。
④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地辯識案情,沒有適當地給予相關比重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社會服務令屬於恰當的刑罰,判刑明顯不足
①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並非為為著自己的行為或襲警而致歉,根據黃之鋒案,表達真誠悔意必須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及帶來的後果表達悔意,但答辯人只是對自己的粗言穢語致歉,求情信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干犯襲警罪,質疑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沒有真誠悔意不代表不能夠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指襲警罪的一般判刑選項是禁閉式刑罰,裁判官需要列出多處例外情況才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關鍵考慮因素。
答辯人
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陳詞
①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第一時間已撰寫求情信,清楚表達對自己的粗言穢語深感抱歉及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本案並非一般襲警案,答辯人撰寫求情信時對法律觀點存有爭議。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第一,佢結果被裁定罪成,去到果時仍然唔接受,佢係確信佢係無罪,佢唔接受自己犯罪,點顯示悔意?第二,聲浪係耳邊令人不適係常識,係咪法律爭議呢?
彭寶琴法官:粗言穢語並唔係襲警罪嘅控罪元素,完全同襲警罪係兩碼子嘅事。
②答辯人目的在於調停,化解衝突
答辯人關心警方防線後的示威者,要求與指揮官對話,確保示威者能夠安全地難開。彭資深的陳詞遭到三名法官多翻質疑—
彭法官:一大群記者圍繞兩名議員,如果佢哋離開車路,記者自然會散去。
彭上訴庭法官:「請你停止執法」、「停止推進」點保護警方後面嘅示威人士,點解要警方停止推進,如果向前推進,後面咪更多空間。
潘首席法官:答辯人用「非法禁錮」針對警方執法的用詞,點化解現場衝突?「停止執法」點幫到後面嘅示威者,警方向前推進,後面嘅空間咪愈來愈大,後面發生肢體衝突的機率咪愈低,點解仲要叫警方唔好推進?高警司係現場最高級嘅警員,答辯人仲要講粗口同埋針對性字眼,點解唔趁機進行建設性對話,要對住高警司使用大聲公。
彭上訴庭法官:我知情緒激動,但唔會拋開常識,你可以同警員講「你俾我5分鐘,就可以散開人群」。
彭法官:你接唔接納答辯人嘅表現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資深回應指答辯人希望與指揮官對話,好讓防線後的示威者離開,承認答辯人激動下選擇了錯誤的方法。
③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並非酌情權以外的選項
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潘首席法官聞言追問是否有證明,彭上訴庭法官對答辯人在疫情下能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表示驚訝(surprise)。
———————————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指控罪要旨是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情嚴重性、犯案背景及手法,即使答辯人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控罪1恰當的刑期是4星期監禁,控罪2的恰當刑期是10星期監禁,控罪1其中2星期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星期監禁,因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及本案是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星期。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9星期監禁。
———————————
區諾軒走入羈留室前大喊「唔好灰心」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因《港區國安法》而遭扣押)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判處答辯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覆核遭拒,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於2020年7月6日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發出許可。
———————————
申請人
由雷芷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詞
🧷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判刑選項,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①偏離一般判刑原則
不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除非案件中有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一般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年紀並非特別輕或入世未深,並非因為情況危急或誤會而犯案,答辯人的行為非常不合作,抗拒警方清場,多次無視警方清晰的警告。
②答辯人並非在現場調解
警方在正當執行職務在原審時沒有受到挑戰,警方當時驅散路面人群,嘗試恢復交通。答辯人以行動及言語阻礙警方驅散,引來在場人士及記者聚集於路面,癱瘓交通。警方已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清晰警告,要求在場人士返回行人路,答辯人並非與警方溝通,而是口號式表達訴求,如「停止執行職務」或「死黑警」。
警方在現場非常克制,嘗試緩慢推進,但答辯人並不合作,反而以「黑警」及「毅進仔」侮辱警員,以咪高鋒敲打警員長盾,答辯人的行徑只是發洩情緒,並非真誠地調解,他的行徑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再者,現場充滿情緒高漲的人士,答辯人的行為產生漣漪效應,鼓動在場人作出激烈行為。
③侮辱性言語屬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謝忠(音譯)案,指出答辯人在案中謾罵式言語屬加刑因素,而答辯人的言語只是宣洩情緒,並非為了與警方溝通。
④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地辯識案情,沒有適當地給予相關比重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社會服務令屬於恰當的刑罰,判刑明顯不足
①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並非為為著自己的行為或襲警而致歉,根據黃之鋒案,表達真誠悔意必須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及帶來的後果表達悔意,但答辯人只是對自己的粗言穢語致歉,求情信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干犯襲警罪,質疑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沒有真誠悔意不代表不能夠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指襲警罪的一般判刑選項是禁閉式刑罰,裁判官需要列出多處例外情況才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關鍵考慮因素。
答辯人
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陳詞
①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第一時間已撰寫求情信,清楚表達對自己的粗言穢語深感抱歉及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本案並非一般襲警案,答辯人撰寫求情信時對法律觀點存有爭議。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第一,佢結果被裁定罪成,去到果時仍然唔接受,佢係確信佢係無罪,佢唔接受自己犯罪,點顯示悔意?第二,聲浪係耳邊令人不適係常識,係咪法律爭議呢?
彭寶琴法官:粗言穢語並唔係襲警罪嘅控罪元素,完全同襲警罪係兩碼子嘅事。
②答辯人目的在於調停,化解衝突
答辯人關心警方防線後的示威者,要求與指揮官對話,確保示威者能夠安全地難開。彭資深的陳詞遭到三名法官多翻質疑—
彭法官:一大群記者圍繞兩名議員,如果佢哋離開車路,記者自然會散去。
彭上訴庭法官:「請你停止執法」、「停止推進」點保護警方後面嘅示威人士,點解要警方停止推進,如果向前推進,後面咪更多空間。
潘首席法官:答辯人用「非法禁錮」針對警方執法的用詞,點化解現場衝突?「停止執法」點幫到後面嘅示威者,警方向前推進,後面嘅空間咪愈來愈大,後面發生肢體衝突的機率咪愈低,點解仲要叫警方唔好推進?高警司係現場最高級嘅警員,答辯人仲要講粗口同埋針對性字眼,點解唔趁機進行建設性對話,要對住高警司使用大聲公。
彭上訴庭法官:我知情緒激動,但唔會拋開常識,你可以同警員講「你俾我5分鐘,就可以散開人群」。
彭法官:你接唔接納答辯人嘅表現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資深回應指答辯人希望與指揮官對話,好讓防線後的示威者離開,承認答辯人激動下選擇了錯誤的方法。
③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並非酌情權以外的選項
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潘首席法官聞言追問是否有證明,彭上訴庭法官對答辯人在疫情下能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表示驚訝(su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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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指控罪要旨是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情嚴重性、犯案背景及手法,即使答辯人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控罪1恰當的刑期是4星期監禁,控罪2的恰當刑期是10星期監禁,控罪1其中2星期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星期監禁,因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及本案是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星期。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9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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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走入羈留室前大喊「唔好灰心」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22荃灣
朱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答辯人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答辯人於2020年8月10日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2020年12月22日原審裁判官經覆核聆訊改判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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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錄像
破壞前1小時,何君堯辦事處已有大量人士聚集,答辯人亦已經身處現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好多人聚集、喧嘩、有人嗌、聲浪不斷,有人將橫額掛喺辦事處。
彭寶琴法官:現場有不少人戴眼罩,相信你哋都會接受?!
潘資深指接受錄影帶中顯示的所有畫面。
潘敏琦法官:有好多人開咗遮。
16:27,示威者開始舉傘,有示威者嘗試以硬物撞開何君堯辦事處的玻璃門。答辯人以金屬硬物3次敲打玻璃門底部,令到玻璃脫落。示威者其後向辦事處內投擲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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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蕭啟業專員代表)
①本案案情比周建諾案更為嚴重
本案示威者的行動針對一名立法會議員,法庭應強調阻嚇性、懲罰性以及保護公眾,個人因素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自反修例運動,很多店鋪、茶餐廳都因為其言論或資金來源成為破壞目標。
申請人引用李炳希案指出本案中有漣漪效應,有示威者破壞店舖,其他示威者便跟從,示威者的行為互相鼓勵令其他人都參與,答辯人的行為亦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而且,案件發生於商場內,從攻擊辦事處的行為,可以預見發生肢體衝突的風險。
②案件難以偵查
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身穿黑衣,在場人士幫手開傘,好讓其他人幫手破壞,亦有人把風令犯事者得以逃脫,令到案件難以偵查,是次事件最終只能檢控兩名犯事者。
受害人亦難以公開譴責,否則只能招來更多的破壞,法庭應該以阻嚇性刑罰阻止其他人犯同類案件。
③本案的加刑因素:
A) 事件源於立法會議員作出不被認同的行為,示威者便網上號召搞事,
B) 事後辦事處須進行維修,期間無法服務該區居民。職員亦難以為辦事處投保。而且單單玻璃門的維修費已經兩萬元,連同辦事處內的維修費高達十一萬元。
C) 答辯人至少9次使用金屬物品敲打玻璃門,答辯人一時衝突的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D) 答辯人並非單獨行事,至少連同3名不知名人士一同破壞。
E) 現場環境狹窄,無人受傷實屬僥倖,犯事地方非常多人,除了刑事損壞,發生肢體衝突的潛在風險非常大。
④答辯人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第一份報告顯示答辯人沒有穩定工作,並不適合社會服務令。而且,答辯人於8月10日被判處感化令,於9月6日九龍大遊行中便被捕,重犯風險並不低,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答辯人
(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潘資深認同三位法官觀察入微,明察秋毫。
①事前只是和平集會
②答辯人破壞的事件只是維持2至3分鐘
潘法官:唔能夠isolate,佢已經喺商場好耐。
③原審裁判官已審慎考慮所有判刑因素
潘資深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律政司的陳詞,充分考慮所有因素,黃之鋒案的原則是上訴法庭除非覺得量刑明顯不足,否則不應隨意干預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即使量刑明顯不足,上訴法庭可以因應案件特殊情況而行使酌情權。
彭上訴庭法官:我哋關注原審裁判官無認真處理事件發生嘅背景及處境。721之後發生咩事,721上午港島有大量人群聚集,然後夜晚去到元朗。講緊嘅係件事爆炸性,引起其他人加入,呢個就係context,原審裁判官無處理。
潘法官:發生嘅日期及建築物,睇唔到原審裁判官有處理過。
④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心搏過慢症
彭上訴庭法官:積極參與班會活動、踢波、做兼職,唔係話否認症狀,但係程度有幾深。同同學相處良好,對自己有信心,有禮貌,主要足球小將,6個優點,佢又對何君堯議員有歉意,咁自閉程度又有幾深。
⑤答辯人受現場氣氛刺激,一時衝動犯案
答辯人對何君堯不滿,因此響應網上號召,到達案發現場表達意見,因為受到現場受到刺激,一時衝動隨手執拾物件進行破壞。
潘法官:he places himself in such position,佢受到網上號召,逗留喺呢個地方好耐,指指點點,有帶頭作用,點能夠話佢係一時衝動?
彭法官:唔識其他人士,同今日睇嘅情況有不能磨合嘅情況,同另外三名人士有傾談,舉手勢。
潘法官:佢心口著住啲咩 ?
蕭專員:相信係戰術背心 。
潘法官:戰術背心就唔只係保護性,仲有手臂同埋黑色手套。
潘資深:都係現場人士俾佢。
彭上訴庭法官:當時佢決定打玻璃,打嗰個人先著,就唔係一時衝動。
⑥原審裁判官量刑在適當範圍以內
⑦控辯雙方於覆核聆訊時同意不應考慮9月6日九龍大遊行
彭法官指控方當時的立場是法庭應考慮答辯人於當日被捕,但不應考慮指控是否屬實。
潘法官指答辯人「踢保」,並非沒有保釋條件。
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8月被判處感化令,9月立法會選舉便涉嫌參與非法遊行。
⑧建議施加宵禁令,增加懲罰性
------------------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21日09:30判刑。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22荃灣
朱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答辯人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答辯人於2020年8月10日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2020年12月22日原審裁判官經覆核聆訊改判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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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錄像
破壞前1小時,何君堯辦事處已有大量人士聚集,答辯人亦已經身處現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好多人聚集、喧嘩、有人嗌、聲浪不斷,有人將橫額掛喺辦事處。
彭寶琴法官:現場有不少人戴眼罩,相信你哋都會接受?!
潘資深指接受錄影帶中顯示的所有畫面。
潘敏琦法官:有好多人開咗遮。
16:27,示威者開始舉傘,有示威者嘗試以硬物撞開何君堯辦事處的玻璃門。答辯人以金屬硬物3次敲打玻璃門底部,令到玻璃脫落。示威者其後向辦事處內投擲生雞蛋。
------------------
申請人
(由蕭啟業專員代表)
①本案案情比周建諾案更為嚴重
本案示威者的行動針對一名立法會議員,法庭應強調阻嚇性、懲罰性以及保護公眾,個人因素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自反修例運動,很多店鋪、茶餐廳都因為其言論或資金來源成為破壞目標。
申請人引用李炳希案指出本案中有漣漪效應,有示威者破壞店舖,其他示威者便跟從,示威者的行為互相鼓勵令其他人都參與,答辯人的行為亦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而且,案件發生於商場內,從攻擊辦事處的行為,可以預見發生肢體衝突的風險。
②案件難以偵查
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身穿黑衣,在場人士幫手開傘,好讓其他人幫手破壞,亦有人把風令犯事者得以逃脫,令到案件難以偵查,是次事件最終只能檢控兩名犯事者。
受害人亦難以公開譴責,否則只能招來更多的破壞,法庭應該以阻嚇性刑罰阻止其他人犯同類案件。
③本案的加刑因素:
A) 事件源於立法會議員作出不被認同的行為,示威者便網上號召搞事,
B) 事後辦事處須進行維修,期間無法服務該區居民。職員亦難以為辦事處投保。而且單單玻璃門的維修費已經兩萬元,連同辦事處內的維修費高達十一萬元。
C) 答辯人至少9次使用金屬物品敲打玻璃門,答辯人一時衝突的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D) 答辯人並非單獨行事,至少連同3名不知名人士一同破壞。
E) 現場環境狹窄,無人受傷實屬僥倖,犯事地方非常多人,除了刑事損壞,發生肢體衝突的潛在風險非常大。
④答辯人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第一份報告顯示答辯人沒有穩定工作,並不適合社會服務令。而且,答辯人於8月10日被判處感化令,於9月6日九龍大遊行中便被捕,重犯風險並不低,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答辯人
(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潘資深認同三位法官觀察入微,明察秋毫。
①事前只是和平集會
②答辯人破壞的事件只是維持2至3分鐘
潘法官:唔能夠isolate,佢已經喺商場好耐。
③原審裁判官已審慎考慮所有判刑因素
潘資深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律政司的陳詞,充分考慮所有因素,黃之鋒案的原則是上訴法庭除非覺得量刑明顯不足,否則不應隨意干預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即使量刑明顯不足,上訴法庭可以因應案件特殊情況而行使酌情權。
彭上訴庭法官:我哋關注原審裁判官無認真處理事件發生嘅背景及處境。721之後發生咩事,721上午港島有大量人群聚集,然後夜晚去到元朗。講緊嘅係件事爆炸性,引起其他人加入,呢個就係context,原審裁判官無處理。
潘法官:發生嘅日期及建築物,睇唔到原審裁判官有處理過。
④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心搏過慢症
彭上訴庭法官:積極參與班會活動、踢波、做兼職,唔係話否認症狀,但係程度有幾深。同同學相處良好,對自己有信心,有禮貌,主要足球小將,6個優點,佢又對何君堯議員有歉意,咁自閉程度又有幾深。
⑤答辯人受現場氣氛刺激,一時衝動犯案
答辯人對何君堯不滿,因此響應網上號召,到達案發現場表達意見,因為受到現場受到刺激,一時衝動隨手執拾物件進行破壞。
潘法官:he places himself in such position,佢受到網上號召,逗留喺呢個地方好耐,指指點點,有帶頭作用,點能夠話佢係一時衝動?
彭法官:唔識其他人士,同今日睇嘅情況有不能磨合嘅情況,同另外三名人士有傾談,舉手勢。
潘法官:佢心口著住啲咩 ?
蕭專員:相信係戰術背心 。
潘法官:戰術背心就唔只係保護性,仲有手臂同埋黑色手套。
潘資深:都係現場人士俾佢。
彭上訴庭法官:當時佢決定打玻璃,打嗰個人先著,就唔係一時衝動。
⑥原審裁判官量刑在適當範圍以內
⑦控辯雙方於覆核聆訊時同意不應考慮9月6日九龍大遊行
彭法官指控方當時的立場是法庭應考慮答辯人於當日被捕,但不應考慮指控是否屬實。
潘法官指答辯人「踢保」,並非沒有保釋條件。
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8月被判處感化令,9月立法會選舉便涉嫌參與非法遊行。
⑧建議施加宵禁令,增加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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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21日09: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時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並指出答辯人運動能力好; 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答辯人有哮喘,而且文靜。法庭休庭十分鐘以讓答辯方索取指示。
休庭後答辯方指出
(1) 答辯人自小患有哮喘;
(2) 因疫情緣故答辯人少了運動,體能比以往差;
(3) 裁判法院認為答辯人品行好,而答辯人在被捕後一直用心學習,成績良好。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反駁認為答辯人成績只「一般」。答辯方表示他認為是「良好」。
申請方指出原審索取的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只提及他有做運動。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答辯人'medically 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但申請方指出哮喘病有藥物,服藥後可做運動。
(按: 勞教中心對服刑人士有嚴格的體能要求,服刑人士有大量體能訓練。如身體狀況不適合而強行要進行大量體能訓練,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申請人的說法顯示他無知。)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有踢足球。後來表示這不一定代表答辯人可應付勞教中心內步操等體能訓練。
(按:旁聽人士完場後表示似乎彭偉昌認為答辯人踢足球就應該適合入勞教中心,然後彭知道自己邏輯有問題,馬上戴頭盔。)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法庭需要合適的報告。最新的報告指出答辯人'poor exercise tolerance',與原審時索取的報告對答辯人體能的描述不吻合。原審時的報告指出被告是足球隊的成員,有參加足球比賽,並曾獲冠軍。如此的描述與最新的報告中'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的描述不吻合。
由於答辯人患有哮喘乃是首次在庭上提及,法庭要求下次上庭前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
🛑押後至4月16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旁聽人士認為上訴庭非判已認罪和賠償的被告進勞教中心不可,對此感到十分憤怒。)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時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並指出答辯人運動能力好; 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答辯人有哮喘,而且文靜。法庭休庭十分鐘以讓答辯方索取指示。
休庭後答辯方指出
(1) 答辯人自小患有哮喘;
(2) 因疫情緣故答辯人少了運動,體能比以往差;
(3) 裁判法院認為答辯人品行好,而答辯人在被捕後一直用心學習,成績良好。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反駁認為答辯人成績只「一般」。答辯方表示他認為是「良好」。
申請方指出原審索取的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只提及他有做運動。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答辯人'medically 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但申請方指出哮喘病有藥物,服藥後可做運動。
(按: 勞教中心對服刑人士有嚴格的體能要求,服刑人士有大量體能訓練。如身體狀況不適合而強行要進行大量體能訓練,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申請人的說法顯示他無知。)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有踢足球。後來表示這不一定代表答辯人可應付勞教中心內步操等體能訓練。
(按:旁聽人士完場後表示似乎彭偉昌認為答辯人踢足球就應該適合入勞教中心,然後彭知道自己邏輯有問題,馬上戴頭盔。)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法庭需要合適的報告。最新的報告指出答辯人'poor exercise tolerance',與原審時索取的報告對答辯人體能的描述不吻合。原審時的報告指出被告是足球隊的成員,有參加足球比賽,並曾獲冠軍。如此的描述與最新的報告中'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的描述不吻合。
由於答辯人患有哮喘乃是首次在庭上提及,法庭要求下次上庭前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
🛑押後至4月16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旁聽人士認為上訴庭非判已認罪和賠償的被告進勞教中心不可,對此感到十分憤怒。)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1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拒捕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上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25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咗被告認罪,但案情嚴重,被告年輕,有悔意,深切反省,冇刑事紀錄,有家庭支持會監管被告,上咗寶貴嘅一課,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獲法庭接納。
判刑: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1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拒捕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上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25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咗被告認罪,但案情嚴重,被告年輕,有悔意,深切反省,冇刑事紀錄,有家庭支持會監管被告,上咗寶貴嘅一課,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獲法庭接納。
判刑: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已還押1個月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答辯人患有哮喘,法庭在4月1日要求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詳情見 2021年4月1日刑期覆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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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入更生中心🛑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已還押1個月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答辯人患有哮喘,法庭在4月1日要求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詳情見 2021年4月1日刑期覆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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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入更生中心🛑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灣仔
陳
控罪:
1. 刑事損壞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覆核背景:
答辯人承認控罪並賠償$9900的維修費,錢禮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要求改判勞教中心,原審裁判官聆訊後駁回申請,律政司長不服決定,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
-------------------------
申請人 由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代表
📏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
1. 答辯人在暴動現場犯案,答辯人被捕後,騷亂仍然持續
2. 答辯人在人群之中向特別人群管理車(水炮車)掟磚,有煽動他人犯案的風險,錄像清楚顯示答辯人被捕後,有人在旁大嗌「走啊」,顯示附近有人群聚集,答辯人的行為有引起漣漪效應的風險。
3. 答辯人的行為有機會釀成交通事故,水炮車是一輛有助於警方驅散及控制人群的重要車輛,答辯人的行為無疑是針對一輛重要的車輛。
4. 答辯人身上管有多樣的危險物品。
5. 答辯人身穿全套裝備加上管有的物品,足以顯示答辯人犯事前有充足準備。
📏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
申請人認為以本案的嚴重程度,應著重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更生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變得不重要。
📏感化令只著重更生
申請人引用SJ v SWS指禁閉式刑罰亦有很大的更生成分,亦能顧及懲罰、公開譴責及阻嚇罪行等判刑考慮,但原審裁判官的量刑只著重更生,明顯是判刑過輕。以本案的嚴重程度,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的。
答辯人
📏答辯人的罪責
答辯人被捕時表現非常合作,答辯人並非縱火或設立路障的肇事者。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即使答辯人並非肇事者,他一定留意到現場環境,如果他是肇事者,更可能被控公眾妨擾罪。
彭上訴庭法官同時質疑答辯人為何管有鎚子及打火機。答辯人代表回應指沒有證據顯示物件曾被使用,張法官反駁指答辯人已承認有意圖使用物件破壞財產,是否有使用無關旨要。
📏固定的量刑選項
答辯人指控罪並無固定的量刑選項,張法官質疑本案的嚴重程度是否可與破壞八達通機比擬。彭上訴庭法官亦質疑原審裁判官是否有顧及所有量刑考慮,作出適合的判刑。
📏一時衝動而犯案
答辯人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亦都獲得原審裁判官接納,彭上訴庭法官質疑此說法沒有證據基礎,加上答辯人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此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懇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即使上訴法庭認為判罰明顯過輕,答辯人已經完成9個月的感化令,進度報告顯示他在學業上有進步以及提升守法意識,答辯人懇請法庭除了索取懲教院所報告,亦同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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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強調SJ v SHY一案已重申SWS案對年輕犯的判刑原則,下級法院應該遵從相關原則,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應用相關原則,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有錯及判刑明顯不足。理由是原審裁判官判刑沒有充份考慮犯案處境、案件嚴重程度及答辯人的罪責,只著重答辯人的更生及個人背景。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申請,撤銷感化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09:30判刑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灣仔
陳
控罪:
1. 刑事損壞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覆核背景:
答辯人承認控罪並賠償$9900的維修費,錢禮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要求改判勞教中心,原審裁判官聆訊後駁回申請,律政司長不服決定,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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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代表
📏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
1. 答辯人在暴動現場犯案,答辯人被捕後,騷亂仍然持續
2. 答辯人在人群之中向特別人群管理車(水炮車)掟磚,有煽動他人犯案的風險,錄像清楚顯示答辯人被捕後,有人在旁大嗌「走啊」,顯示附近有人群聚集,答辯人的行為有引起漣漪效應的風險。
3. 答辯人的行為有機會釀成交通事故,水炮車是一輛有助於警方驅散及控制人群的重要車輛,答辯人的行為無疑是針對一輛重要的車輛。
4. 答辯人身上管有多樣的危險物品。
5. 答辯人身穿全套裝備加上管有的物品,足以顯示答辯人犯事前有充足準備。
📏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
申請人認為以本案的嚴重程度,應著重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更生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變得不重要。
📏感化令只著重更生
申請人引用SJ v SWS指禁閉式刑罰亦有很大的更生成分,亦能顧及懲罰、公開譴責及阻嚇罪行等判刑考慮,但原審裁判官的量刑只著重更生,明顯是判刑過輕。以本案的嚴重程度,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的。
答辯人
📏答辯人的罪責
答辯人被捕時表現非常合作,答辯人並非縱火或設立路障的肇事者。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即使答辯人並非肇事者,他一定留意到現場環境,如果他是肇事者,更可能被控公眾妨擾罪。
彭上訴庭法官同時質疑答辯人為何管有鎚子及打火機。答辯人代表回應指沒有證據顯示物件曾被使用,張法官反駁指答辯人已承認有意圖使用物件破壞財產,是否有使用無關旨要。
📏固定的量刑選項
答辯人指控罪並無固定的量刑選項,張法官質疑本案的嚴重程度是否可與破壞八達通機比擬。彭上訴庭法官亦質疑原審裁判官是否有顧及所有量刑考慮,作出適合的判刑。
📏一時衝動而犯案
答辯人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亦都獲得原審裁判官接納,彭上訴庭法官質疑此說法沒有證據基礎,加上答辯人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此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懇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即使上訴法庭認為判罰明顯過輕,答辯人已經完成9個月的感化令,進度報告顯示他在學業上有進步以及提升守法意識,答辯人懇請法庭除了索取懲教院所報告,亦同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上訴法庭強調SJ v SHY一案已重申SWS案對年輕犯的判刑原則,下級法院應該遵從相關原則,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應用相關原則,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有錯及判刑明顯不足。理由是原審裁判官判刑沒有充份考慮犯案處境、案件嚴重程度及答辯人的罪責,只著重答辯人的更生及個人背景。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申請,撤銷感化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09: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陳仔(18)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向水炮車掟磚】
陳仔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仔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背景及覆核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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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仔同意報告內容,但因勞教中心平均刑期是5至6個月左右,會令他錯過9月開學,所以陳仔希望判入更生中心,令他趕及在刑期結束後在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官:何不defer一年?
彭偉昌:當然明白答辯人取向,但他並非中學生,副學士學位可以defer,並不影響學業。張慧玲法官則認為既然答辯人想趕及開學,判入勞教中心可成為答辯人表現良好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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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案件嚴重性、答辯人更生計劃及報告內容,認為勞教中心服刑最適合答辯人,判刑理由書稍後頒佈。
❗判入勞教中心❗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陳仔(18)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向水炮車掟磚】
陳仔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仔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背景及覆核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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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仔同意報告內容,但因勞教中心平均刑期是5至6個月左右,會令他錯過9月開學,所以陳仔希望判入更生中心,令他趕及在刑期結束後在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官:何不defer一年?
彭偉昌:當然明白答辯人取向,但他並非中學生,副學士學位可以defer,並不影響學業。張慧玲法官則認為既然答辯人想趕及開學,判入勞教中心可成為答辯人表現良好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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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案件嚴重性、答辯人更生計劃及報告內容,認為勞教中心服刑最適合答辯人,判刑理由書稍後頒佈。
❗判入勞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