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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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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30葵涌 #答辯

D1 : 王(24)
控罪 :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被告被指控於2019年8月30日 於葵宜路新葵芳花園外 管有一枝鐳射筆 可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主要爭議點:
1)管有物品的意圖(有否使用)
2)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3)招認口供

控方可提供五名證人及一份口頭招認的警誡供詞作證
而辯方則只需要控方第一至第四名證人 並提供到一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

由於控辯雙方對於審訊日數(辯方指需要一日為審訊日數 而控方指需要兩日為審訊日數)有差異 因此並不一定可以即時排期 (但會即日排期)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及等侯主任裁判官即日排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830葵涌
#審訊

王(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審訊進度:
PW1 PW2作供完畢。
PW3盤問中。
現正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830葵涌
#審訊

(9月17日審訊內容)
Part 1 Part 2

王(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傳召PW1 PC14766李偉權,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傳令員。
❇️控方主問❇️
事發時在有三架衝鋒車的車隊的最前方車輛AM7415中排靠左位置。8月30日約0000時,在葵富路準備左轉入葵涌警署。警署車輛入口前有黃格。準時在車頭前40米的好爵中心,看見有一道綠光射向警車,從有一男一女的方向照射過來,然後有一秒照到雙眼,感到痛楚。隨即將警車從另一出口駛回葵富路,又看到車輛被綠光照射,光線來源是10米外在好爵中心外的一男一女,於是下車截停他們。因眼部感到不適,調查由其他同事進行。當晚去了瑪嘉烈醫院急症室,向醫生說當值時被雷射筆照到眼睛。醫生檢查後沒有處方藥物,即日出院,給了一天病假。

🌟辯方盤問撮要🌟
辯:衝鋒車中車頭和中排座位之間是否有鐵絲網或隔板,目的是為了押送犯人時,司機不會被干擾。
PW1:沒有
辯方呈上一系列相片,為葵富路附近地形,呈堂為證物D1。PW1從相片指出被綠光照到眼睛時衝鋒車和被告的位置。
辯方又質問車廂中PW1和前方司機的高度,PW1視線會被遮擋,PW1不同意。
辯方呈上政府官方網站的地圖為證物D2,指出PW1被照射到眼睛時,被告和警車距離約75米而不是PW1所說的40米。PW1指有一秒射中雙眼,其實只有一剎那閃過。PW1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
PW1告訴其他同事他眼睛痛時,車並未駛入警署,可以直去到被告位置。說光束射向警車是不準確,其實被告的光束只是亂射,沒有特定目標,只是你們同事太敏感,以為被告針對警察,所以特意再轉出警署截停被告。第二次照射時,他們在相擁中,被告手中鐳射筆亦是無目標地亂射。
控方無覆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 PC13710,PW1同隊隊員。
❇️控方主問❇️
坐在同一衝鋒車的後排右邊位置。
關於背景和發現照射光束的情況跟PW1作供一樣。見到綠光照射,但不肯定是從哪邊射進來。PW1突然說眼睛很痛。PW2在0007於好爵中心外下車截查,當時光線充足,附近亦沒有其他人。一男一女分開調查,PW2負責處理男士的調查和搜身。前一刻見到女士 (被告)手持雷射筆,男士攬住女士並捉住她雙手。

🌟辯方盤問撮要🌟
辯:你是因為PW1說好痛才察覺有光束照射進車內
PW2:不同意,是不知道光束從哪裏射進來,見到光束照到PW1三至四秒
辯:你見到光束持續地照住PW1?
PW2:光束左右移動,幅度大致上是一個seat位
辯:推論光束是從車頭兩張櫈之間射進來中排座位
PW2:同意
辯:衝鋒車中車頭和中排座位之間是否有隔板
PW2:有,但只是可以放下來當摺枱用,不到車頂

辯方指出案情:
其實被告的光束只是亂射,沒有特定目標,只是你們同事太敏感,以為被告針對警察。衝鋒車轉入警署前PW1已經說眼睛痛,可以不轉入去。

(控方覆問冇特別恕省略) 作供完畢。

🌟辯方提出特別事項,反對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
簡短原因:
1. WPC23439截停被告時用粗言穢語責罵和威嚇被告
2. 被告被捕時表示胃痛不適,沒有被理會和安排送院
3. 要被告簽pol153 (羈留人士通知書) 但沒有解釋內容
4. 沒有警誡和解釋被捕人士權利

❇️PW3 WPC23439 呂曉妮(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時在PW1和PW2的車輛後面的車。起初並不知道有鐳射筆光束照進前面的警車。見到前面的車停下,PW1 PW2截停一男一女,下車支援,了解後得知pw1被光束射到眼睛。於是向被告搜身,在她的黑色袋內找到鐳射筆,然後放進了自己的衫袋。被告招認「散步果陣照警車」「對唔住,我知照警察係唔啱,下次唔會」

🌟辯方盤問撮要🌟
辯:你搜查被告時有冇見到佢將物品放入黑色袋或者喺黑色袋攞嘢出黎?
PW3:冇留意,但冇可疑動作
辯:除左鐳射筆冇搜到其他違禁品,兩人都係番工衣著,冇戴口罩
PW3:冇印象有冇戴口罩
辯:你叫被告試支鐳射筆,深信與案件有關,為何不即時警誡?
PW3:為我一路搜身一路問她問題,澄清我的疑慮和收集證據,亦不知道男方有冇其他違禁品
辯:你應該知道有合理懷疑就要講警誡,而不是有足夠證據才警誡
PW3:當時唔記得
辯:兩人有冇話邊個照到PW1隻眼?
PW3:冇

辯方指出案情:
被告只講了「我同男朋友散步」,兩人正在回家途中,被告冇講過「照警車」,你沒有對被告作出警誡,並對被告粗言穢語。(PW3:不同意)
0025 回到葵涌警署 0028-0035 在報案室和WPC22838 接見被告和搜身 0041 被告見值日官,值日官記錄被告「冇投訴冇要求 (no complaint nor request」你向被告發出pol153但她沒有簽名。(PW3:同意)

辯:在拘捕現場,被告已說過她胃痛,但你將被告送到值日官時亦沒有說她胃痛,而是將被告帶入房叫他簽pol153,她堅持不肯簽,你才叫值日官送她去醫院。0105 Call白車,0115上白車
PW3:有向值日官講她胃痛,但不知道報案室幾時call白車
辯:0041見值日官,0115才有白車,原來救護服務要30分鐘先到?其實你0045時知道男友打了電話給律師 (PW3:不知道這件事) 你知道律師正在趕過來,才趕快做pol153和將被告送院 (PW3:不同意)
辯:0124 到了醫院,指引上要兩個人看守被告,防止被告詐病,襲擊警員或逃跑,但你的記事冊記錄是你一人去了醫院的警崗補錄記事冊
PW3:因為我覺得她沒有其他違禁品,沒有反抗意圖,一人已足夠,我在她兩三米內距離
辯:補錄兩頁紙你用了35分鐘...其實你在補錄時根本一直在被告身邊,要她在招認字句上簽名,被告說「點解你話我講呢句野?我冇講過」但你在醫院也不能用其他手段強迫被告簽名,所以最後冇簽 (PW3:不同意)

辯:下一段記事已是0232
PW3:補錄被告和律師會面的時段
辯:根據警察通例,由拘捕人帶被告去醫院是不恰當的做法,這會不容許被告向醫生如實講出自己的情況
PW3:冇對被告用任何粗言穢語或暴力對待
辯:0241 律師回到醫院 0255 被告面色蒼白,拒絕覆讀,因為你想被告認同你在記事冊上記錄的事 (PW3:不同意) 0326 葵涌警署有人來接手。但你指出其實你陪被告去醫院目的是想強迫被告簽你的記事冊 (PW3:不同意) 你從頭到尾都沒向被告解釋她的權利 (PW3:不同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830葵涌
#審訊

Part 1 Part 2

下午開庭繼續處理移動紀錄問題。即時由葵涌警署傳召值日官作PW4。經多次休庭後於1600傳召PW4

❇️PW4 葵涌警署值日官 馬詩慧(音)

於控方主問時確認PW4當日是葵涌分區值日官,對被告有印象,但記不起被告容貌。只能從重看記事冊中得知當日有見過面。確認記事冊是記憶猶新時寫。
辯方打斷控方主問,因從控方所得知,該紀錄應是一份文件,現在卻變成“簿仔”。該記事冊辯方未看過,希望先休庭看完才決定是否傳召PW4。

短暫休庭後控方繼續主問。PW4表示當晚由拘捕被告的警員向她匯報案情。被告全程閉上雙眼,不發一言,於是用正常聲量問被告是否需要睇醫生。被告依舊不作聲,PW4再用大聲線問一次。被告依然沒有反應。PW4便對被告說「你要講我先會帶你睇醫生」,被告終於說要睇醫生,和「我郁唔到」。所以就將被告送去醫院。
PW4續指有關移動紀錄是自己輸入。除警方問的問題外,被告沒有提出要求的話就會在紀錄寫上“without complain nor request”
控方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PW4🌟
PW4供稱該紀錄由自己告知同事,同事輸入。被告當時一直不作聲不回應。觀察到被告可能身體不適,於是問被告是否要睇醫生。承認當時被告男友也被帶返警署,男友要求聯絡律師,最終也聯絡到律師。但就不記得是否男友找律師後才帶被告去醫院。
辯方律師指根據記事冊,004x男友要求找律師,而011x二人才去醫院。PW4終承認時序上是男友聯絡律師後才將二人送院。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

就特別事項被告不作供亦沒有證人。

🌟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
就招認方面有兩個議題。第一,就公平性而言,以警方的調查和資料,以及被告手袋裏的物品。警員有充分理由作警誡,然後再調查,但該警員沒有。所以對被告有不公平。第二,當時情況是被告需由拘捕的警員攙扶下上警車,已有充分可能性顯示被告身體不適。而PW4亦供稱見到被告不作聲、無回應,PW4都有思考被告是否需要求醫,但直至0113被告才可以睇醫生。當時被告“十問九唔應”,為何仍需急著要求被告簽被捕通知書?被捕人士知道自己權利當然重要,但當時被告身體狀況明顯應先去求醫,簽通知書並非最優先。一般程序應該由被捕人士知道自己權利才做筆錄。
拘捕被告是PW3,在此有一項投訴,被捕人不應由負責拘捕的警員帶往醫院。尤其被告已被PW3威嚇下受驚不適,而且警署內有其他女警可處理,為何不交給其他女警帶往醫院?
而PW3用了很長時間處理簡短口供,為何用了這麼長時間呢?PW4當時安排隊員帶被告去醫院,但竟然陪同被告的並非PW4的隊員,直至見到律師才換成PW4隊員,即是令人感覺無收穫才換人。由0042男友找律師,到02xx見到律師,PW3完全知情,當時更令PW3心急,想被告盡快簽署。雖然PW3對此極力否認,但仍可見PW3不可信,應剔除PW3證供。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裁決🌟
認為PW3在現場已經知道是關於用鐳射筆射警員眼睛,思疑被告襲警。然後找到鐳射筆,更測試是否能用及檢取作為證物。即認為有合理懷疑被告干犯法例,但卻沒有作出警誡。此舉違反指引,對被告不公平。縱使後來有警誡但已無補於事。所以行使酌情權,剔除PW3口供,不呈堂。
裁判官續指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答辯。
辯方指希望明天早上繼續以索取指示。即使選擇作供也只有被告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即9月18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2/2)
👤王(24) #0830葵涌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
被告自辯: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是在一間會計師行擔任核數師,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

📌案發當日:

在案發當日,她在早上上班,下班後在約23:00時回到葵芳地鐵站與男友會合,兩人之後到附近的麥當勞吃晚飯,吃完飯後雨人在附近散步,然後男友送他回家。

在回家期間,她與男友有經過葵涌警署,但沒有停留,也沒有做任何事及拿鐳射筆出來。然後兩人到好爵中心散步,期間她一直與男友同行及聊天。

她在聊天過程中對男友訴苦,然後男友攬着她半分鐘,過程雙方有聊天,她認為男友的舉動是想安慰她。期間她有用手拿着鐳射筆,左手拿着袋。

後來當PW1,PW2,PW3來到時,他們被大聲呼喝並被用光照着,過程混雜大量粗口,當中警員叫他們「你倆條友企喺到!」,她沒有回應,男友則指她沒有按過鐳射筆的開關。

她當時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警車,但同意在截查期間附近有2輛警車。她沒有意圖用鐳射筆照向警車。

📌鐳射筆的用途:

她指自己會在工作上使用鐳射筆,例如在𠥔報時利用它的光線射向營幕,指出當中的文字或圖像。

她指涉案鐳射筆是在案發數日前到公司附近自行購買,因舊的鐳射筆失靈。她指鐳射筆表面有一粒掣,按着它鐳射筆便會發光。

她指出她一直把鐳射筆放在袋中,但曾把鐳射筆拿出來予男友觀看。

控方盤問:

📌鐳射筆的用途:

她指出現時的工作要核對客人文件資料是否正確外,定期向經理進行匯報工作進度,以及協助其他人準備匯報內容,因此她日常工具會包括紙、筆和電腦。

她不同意她只需用電腦整理圖表,只需利用互聯網向經理匯報,和不需要進行匯報。她指她需要向經理進行匯報,讓經理了解工作進度。

她不同意她與客戶會面時不需要用鐳射筆,只需用書面報告便可。她指她要準備匯報時需要的PowerPoint,她在匯報期間除了有時要在其他人匯報期間作書面紀錄外,本人亦要向經理進行匯報。她指在匯報期間,她會將鐳射筆的光束指向PowerPoint,協助經理明白她在說明那個論點。

她不同意她的工作只是作出核數,不需要使用PowerPoint,只需要提供文件資料予客戶,和不需要使用鐳射筆。

她不同意她手上的鐳射筆是由公司提供,她指公司沒有提供太多文具予她使用,因此需要自行購買,但因為屬小金額所以沒有向公司申請撥款。

她不同意控方指出她購買鐳射筆是非公事用途,重申是當舊的鐳射筆壞掉才買一個新的,是用作公事用途。

她指她每星期有數次的會議需要進行匯報,包括來自公司內報和公司外的會議。

她指出由於案發當天她要出外向客戶匯報,所以沒有將鐳射筆放在公司。她不同意控方指她匯報時不需要PowerPoint,沒有資源做匯報,以及她不需要用鐳射筆。

📌案發當日:

她指她與男友在23:45時至23:50時吃完晚飯,她同意控方指她第二天要上班,若沒有和男友散步的話,可以走其他路回家,以及她有途經葵涌警署前往好爵中心。

她指她當時見到街上有少許的途人,但沒有留意到PW1的車隊,因為她一直與男友聊天,沒有留意身邊的人。當她一路向前走到好爵中心附近向男友訴苦時,男友有攬着她。

她指出她提及鐳射筆的原因是在與男友聊到與公事有關的話題時,她向男友提及案發前數日買了新的鐳射筆,並向他介紹及分享它,因此她曾把鐳射筆照向好爵中心正門前的地下1秒左右。她指她以前從未向男友提及鐳射筆,上述的行為是隨意做出。

她指她不知道有警車駛入警局入口,她不同意控方指她拿着鐳射筆特意照向警車及PW1,以及留意到警車的警號及閃燈。她指她一直與男友聊天及纏綿。

她不同意她在警車駛到路口時用鐳射筆指向警車,令PW2覺得她照射警車車頭。她指當PW1、PW2及PW3呼喝她與男友才留意到他們。

她不同意她男友擁抱並捉緊她雙手是制止她繼續用鐳射筆照射的行為。她指出當時並沒有向警察解釋鐳射筆的用意。她當時把鐳射筆放回袋中是因為她聽到有人呼喝她與男友,是身體自然反應。

她不同意她上述的行為是因為看到警察而做出;因為警察來得太快而令她趕不及把鐳射筆放在袋中並關上拉鏈;她知道她照射警員的行為是令她及男友被截查的原因;以及她是試圖用鐳射筆對警員做不法行為及知道鐳射筆對他們的危險性。

辯方覆問:

被告指當天有3位客戶需要會面。
=============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指PW1及PW2已指出被告對他們使用鐳射筆的情況,而且她與男友的擁抱的行為根本不是卿卿我我的行為。

控方引用一個2000年的案例,指本案控罪元素都能夠確立。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指被告以住沒有刑事紀錄,自辯的可信性高,而且她接受控方的盤問時沒有動搖,希望法庭可以接納她的證供。

辯方指當時警署外沒有發生任何事,被告根本沒有理由要用鐳射筆照向警車,況且當時她是被男友攬住並背向警署,他們與警署相近約70米,可能出現被吿不小心按到鐳射筆開關的情況。

辯方指若D1有意圖傷害警察,為何只照向PW1的警車?為何事成後不逃跑到附近的家?當時附近環境氣氛是和平,被告根本沒有理由要用鐳射筆傷害警員,她被搜身時亦未有搜出任何示威裝備。

辯方指當時被告並沒有做任何錯事,她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閃光及警號是正常不過。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8庭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裁決
👤王(24) #0830葵涌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理由簡要:

📌被告有沒有傷人意圖:

法庭認為案中警車正在移動,車窗裝有鐵絲網,被告正常不會看到車內有警員,難以用雷射筆瞄準警員並傷害他們;此外,當時現場一帶沒有示威活動,涉案警車亦只是剛巧經過,而事實上當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是仍手持雷射筆站在原地沒有逃走,故法庭不相信被告有預謀攜帶雷射筆傷害警員,裁定被告沒有傷人意圖。

法庭指出專家指本案雷射筆射程為40米內,所以被告當時並不能傷及在案發時身在70米外的警車中的PW1。

📌被告證供可信性評估:

法庭考慮到被告的住所在案發地點附近;她當時的裝束無異於一般文員打扮,帶有午餐盒;雷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之用的說法;PW1亦同意被告被告被截查前正與男友擁抱和正背向警署。基於前述,法庭認為被告的作供合理,接納她的證供。

📌結論:

法庭裁定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辯方有訟費申請,法庭認為被告確有自招嫌疑下,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

註:本案是在2020年9月25日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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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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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4庭
👨🏻‍⚖️麥機智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宣布判決 (#0818維園 組織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梁國雄被判處監禁1年半、黎智英,李卓人被判處監禁1年、何秀蘭被判處8個月監禁;吳靄儀,何俊仁被判處1年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處監禁11個月緩刑2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定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駁回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李卓人,梁國雄減刑6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減刑3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刑罰不變。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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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高,徐,鍾(20-61) #續審 [3/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洪,鄧,陳(18-52)🛑四人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彭,張,伍,關,吳,*,王,*(14-22)🛑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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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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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耀威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830葵涌 何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被3名蒙面人士襲擊,致他身受多處刀傷,故他控告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處就此事件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之嫌,要求賠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4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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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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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7: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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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42) #續審 [3/6]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9/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4/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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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耀威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830葵涌 何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被3名蒙面人襲擊,致他身受多處刀傷,故他控告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處就此事件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之嫌,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