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7旺角 #提堂
陳(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因正在索取被告的醫院程序後報告。於12月11日收到醫院回覆,未能應要求於40天內提供報告。
同時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因被告將於12月21日進行手術,並需於手術留院,預計需留院3-5日。因此,申請於12月21日至12月28日期間,豁免以下條件:
1.居住地點
2.宵禁時間
3.報到時間
若延遲出院,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
法庭接納上述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7旺角 #提堂
陳(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因正在索取被告的醫院程序後報告。於12月11日收到醫院回覆,未能應要求於40天內提供報告。
同時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因被告將於12月21日進行手術,並需於手術留院,預計需留院3-5日。因此,申請於12月21日至12月28日期間,豁免以下條件:
1.居住地點
2.宵禁時間
3.報到時間
若延遲出院,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
法庭接納上述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各被告否認控罪🙅♂️
--------------------------
#開案陳詞
2019年7月7日尖沙咀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遊行,由梳士巴利花園到西九龍高鐵站結束,警方根據公安條例就該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遊行於15:17時結束,大批示威者沒有根據公安條例預先向警方通知並在尖沙咀、油麻地及旺角逗留。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到22:40時控方第一證人女子X獨自在旺角閒逛並用電話拍攝一些照片。到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時,一名身份不詳的女子走近並聲稱X影佢相,該名女子試圖搶走X的電話不果,X感到驚慌,跑到西洋菜南街後被一群包括首被告的示威者(多於3人)包圍。他們懷疑X是便衣女警拍攝示威者,於是用粗言穢語指罵X,又要求X删除電話內的相片或錄像。
[案發過程]
首被告把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首被告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首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繼續束縛X,首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而其他身份不詳的示威者則拉住X上衣、抓緊X的左腕及左腳。首被告又用左前臂勒着X頸部,使X呼吸困難。其後第三被告戴着口罩,加入該示威者行列。第三被告抓着X的右臂束縛對方,X叫第三被告及其他示威者讓牠走但不獲理會。
最終X得以逃脱,跑向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的警方防線,X向警務人員表示被包圍施襲。事件歷時約13分鐘,經過被媒體拍下,清楚攝錄各被告的衣著、特徵、首被告容貌,在被告家中搜獲案發時身穿的衣物。
📌醫療檢驗報告
2019年7月8日X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醫生診斷X四肢多處有瘀傷,右眼眉上方輕微腫脹及觸痛。2019年7月9日女子X到尖沙咀警署報案,偵緝警員10001撿取X在事發當晚穿著的衣物及攜帶的布袋為證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各被告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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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2019年7月7日尖沙咀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遊行,由梳士巴利花園到西九龍高鐵站結束,警方根據公安條例就該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遊行於15:17時結束,大批示威者沒有根據公安條例預先向警方通知並在尖沙咀、油麻地及旺角逗留。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到22:40時控方第一證人女子X獨自在旺角閒逛並用電話拍攝一些照片。到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時,一名身份不詳的女子走近並聲稱X影佢相,該名女子試圖搶走X的電話不果,X感到驚慌,跑到西洋菜南街後被一群包括首被告的示威者(多於3人)包圍。他們懷疑X是便衣女警拍攝示威者,於是用粗言穢語指罵X,又要求X删除電話內的相片或錄像。
[案發過程]
首被告把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首被告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首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繼續束縛X,首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而其他身份不詳的示威者則拉住X上衣、抓緊X的左腕及左腳。首被告又用左前臂勒着X頸部,使X呼吸困難。其後第三被告戴着口罩,加入該示威者行列。第三被告抓着X的右臂束縛對方,X叫第三被告及其他示威者讓牠走但不獲理會。
最終X得以逃脱,跑向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的警方防線,X向警務人員表示被包圍施襲。事件歷時約13分鐘,經過被媒體拍下,清楚攝錄各被告的衣著、特徵、首被告容貌,在被告家中搜獲案發時身穿的衣物。
📌醫療檢驗報告
2019年7月8日X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醫生診斷X四肢多處有瘀傷,右眼眉上方輕微腫脹及觸痛。2019年7月9日女子X到尖沙咀警署報案,偵緝警員10001撿取X在事發當晚穿著的衣物及攜帶的布袋為證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18
--------------------------
下午PW1女子X繼續作供並接受盤問。代表首被告的姚本成大律師指出,X在整個過程中不斷大叫救命、打劫,但只叫過一次強姦,而且從片段所見,她被白衣男子掂到時亦無嗌非禮,在上警車前都無向警員講自己被非禮,甚至上到警車後有女警問有咩事發生,亦無提及被人非禮。
當晚女警見女子X沒有被毆打,身體無大礙,建議X先回家休息。X的母親翌日致電X稱在電視見到佢,X因事件被廣泛報導感到不安,於是下午去報警。
代表首被告的 #姚本成大律師 質疑,X報警只是因為被報導,而非被非禮。X否認上述講法。
btw,女子X在2021年1月因飲醉酒而打傷休班女警(X的舊同學),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被判18個月感化令 [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 。到2月又因違反檢疫令被判14日監禁……審訊明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18
--------------------------
下午PW1女子X繼續作供並接受盤問。代表首被告的姚本成大律師指出,X在整個過程中不斷大叫救命、打劫,但只叫過一次強姦,而且從片段所見,她被白衣男子掂到時亦無嗌非禮,在上警車前都無向警員講自己被非禮,甚至上到警車後有女警問有咩事發生,亦無提及被人非禮。
當晚女警見女子X沒有被毆打,身體無大礙,建議X先回家休息。X的母親翌日致電X稱在電視見到佢,X因事件被廣泛報導感到不安,於是下午去報警。
代表首被告的 #姚本成大律師 質疑,X報警只是因為被報導,而非被非禮。X否認上述講法。
btw,女子X在2021年1月因飲醉酒而打傷休班女警(X的舊同學),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被判18個月感化令 [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 。到2月又因違反檢疫令被判14日監禁……審訊明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案發當日X獨自到旺角買食物(食埋),在彌敦道附近流連約30到45分鐘。到旺角時已經人頭湧湧,只留意到有一條防線, X承認有睇過部份現場片段,但無睇哂呈堂片段。
📌D3在案發現場的行為
片段顯示D3嘗試安撫女子X,對X說「深呼吸,深呼吸、放鬆放鬆、冷靜d」並攝返女子X件衫,亦呼籲現場人士「唔好打人」、「大家冷靜」,期間X亦轉身揮拳打人。在盤問下同意曾兩次出手打人,其中一次只是想拉下該人口罩意外擊中他的面部。
女子X同意D3當時除「抆」開其他人捉住自己衫領的手、拉開撘着自己左肩的手外,雙方沒有其他身體接觸。 大嗌被強姦只是當時的感受,無諗過非禮呢個字,感覺被侵犯所以話被強姦。另外感覺到有人「抆」緊個袋,所以先嗌打劫。
📌X何不回應現場人士的指控?
X在盤問下承認當時聽到現場人士的指控,包括搶人嘢、影人相、要求攞電話出嚟del片、被指稱是女警。X亦明白現場人士的指控。
D3的代表律師質疑X為何除了否認是女警外,沒有否認或反駁其他搶劫、打人的指控?X指出是因為不知現場人士的指控對象自己,她在庭上講:「我無搶嘢佢話我搶嘢我唔會知佢係話我搶嘢」 事前不認識D3,亦無諗過d3打算大事化小。
休庭一陣……細節後補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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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X獨自到旺角買食物(食埋),在彌敦道附近流連約30到45分鐘。到旺角時已經人頭湧湧,只留意到有一條防線, X承認有睇過部份現場片段,但無睇哂呈堂片段。
📌D3在案發現場的行為
片段顯示D3嘗試安撫女子X,對X說「深呼吸,深呼吸、放鬆放鬆、冷靜d」並攝返女子X件衫,亦呼籲現場人士「唔好打人」、「大家冷靜」,期間X亦轉身揮拳打人。在盤問下同意曾兩次出手打人,其中一次只是想拉下該人口罩意外擊中他的面部。
女子X同意D3當時除「抆」開其他人捉住自己衫領的手、拉開撘着自己左肩的手外,雙方沒有其他身體接觸。 大嗌被強姦只是當時的感受,無諗過非禮呢個字,感覺被侵犯所以話被強姦。另外感覺到有人「抆」緊個袋,所以先嗌打劫。
📌X何不回應現場人士的指控?
X在盤問下承認當時聽到現場人士的指控,包括搶人嘢、影人相、要求攞電話出嚟del片、被指稱是女警。X亦明白現場人士的指控。
D3的代表律師質疑X為何除了否認是女警外,沒有否認或反駁其他搶劫、打人的指控?X指出是因為不知現場人士的指控對象自己,她在庭上講:「我無搶嘢佢話我搶嘢我唔會知佢係話我搶嘢」 事前不認識D3,亦無諗過d3打算大事化小。
休庭一陣……細節後補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PW3 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9696余俊輝(音)作供
--------------------------
📌刻意不放證物入證物室,避免監管?
辯方質疑PW3警員9696,為何知道西九龍警區本身有證物室,而且在預知即將會有證物的情況下,卻不考慮將證物放在證物室?反而預留208室的鐵櫃存放證物?辯方認為證物放在鐵櫃有機會被不當干擾,因為鐵櫃由PW3看管,證物袋的封條可以在任何時間加上。
證人回應指撿取的證物需要輸入電腦系統,而政府電腦比較慢,證物室的辦公時間是朝9晚5,而且交收證物需要預約,因此先暫存在鐵櫃內。
-------------------------
*馬維錕大律師午休時見PW3與PW2在區域法院外的休憩處吸煙,PW3堅稱只是咁啱撞到,亦無與牠交談或討論案情。
🟢明天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PW3 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9696余俊輝(音)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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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不放證物入證物室,避免監管?
辯方質疑PW3警員9696,為何知道西九龍警區本身有證物室,而且在預知即將會有證物的情況下,卻不考慮將證物放在證物室?反而預留208室的鐵櫃存放證物?辯方認為證物放在鐵櫃有機會被不當干擾,因為鐵櫃由PW3看管,證物袋的封條可以在任何時間加上。
證人回應指撿取的證物需要輸入電腦系統,而政府電腦比較慢,證物室的辦公時間是朝9晚5,而且交收證物需要預約,因此先暫存在鐵櫃內。
-------------------------
*馬維錕大律師午休時見PW3與PW2在區域法院外的休憩處吸煙,PW3堅稱只是咁啱撞到,亦無與牠交談或討論案情。
🟢明天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以下為2月24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昨日下午完成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
📌 控方分別呈上用65C 處理的不爭議的事實,分別為D2, D3 八達通卡擷取的交易紀錄證明當天何時身處現場及警方為D2 攞的口腔拭子測試交到荔枝角化驗所的報告
📌控方播放多段拍攝到D1由中午出門至凌晨回家之CCTV包括港鐵旺角站、中環站等及家住大廈電梯及出入口及便利商店,指出D1之衣著、背囊等吻合足證其當天在場參與本案。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 表證成立
📌 D1, D2, D3 均沒有中段陳詞,D1 選擇不作供,D2 & D3 選擇作供
📍D2 #許卓倫大律師 主問
📎背景: D2 現年24歲,高級文憑畢業,與父母家姐同住,中學時期得過獎學金及義工獎狀
📎案發時為學生,不認識D1, D3,案發當天早上8點出門參加足球比賽至11時離開與朋友去飲茶後回家,4pm 左右去大角咀女友家中,逗留到10pm 離開,原定從大角咀行去旺角東站坐東鐵離開,因警方設立封鎖未能沿平時最快捷路線,唯途中大概11pm 左右經過旺角時候聽到有人大叫"打人,佢係女警" 所以行近人羣,見X蹲在地想走,D2伸手阻住想交流同讓X先澄清,主問時候D2承認沒有任何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非法禁錮X
📍控方盤問D2
📎 確認片段中D2與X的位置及行為,D2用手背壓在X左邊肩膊,X想逃離,D2 大叫"喂喂喂,唔好走" ,D2大叫"圍住,圍住,圍住佢" , 期間D2 曾經雙手舉高,但身體胸口檔住X左邊肩膊側身,盤問下想盡量減少同X接觸,畢竟X係女士及想用身體隔住X 及其他市民
📎D2 叫X "委任証呢,委任証呢?" 呢一刻D2 & 人群將X 圍住,控方盤問D2 唔比x 離開,D2 否認,D2 想同X有交流,想引起X注意
官問: 你覺得有咁嘅權?叫陌生人同你交流?
(態度輕佻,藐視D2)
D2: 無,我無
📎 主控盤問下,D2承認圍住X 唔比她離開,只聽到有人話X打人,無睇到X有打人,D2無權阻止x 離開及無問過x 點解打人
📎片段中D2有用粗口鬧x ,指出當時情緒激動,同意粗口實際內容有侮辱辱駡x ,D2同意除左用粗口罵X,沒有實質指控X的言行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唯一目的唔比x離開,係她蹲下時候,趁機用粗口侮辱她
D2: 我同意,我當時情緒激動
主控: 你當時嘅行為已經話想將x同市民隔開,避免接觸已經無關
D2: 係,無關
主控: 你根本唔需要你去分隔其他市民
D2: 不同意,因為我身後有其他市民
📍#許卓倫大律師 覆問
- D2 當晚行去東鐵站時侯由於太多警方及警方防線,需要繞路,比平常時間遠左好多才能到旺角東鐵站
- D2 因為聽到在場市民話x打人,佢係差人,所以當時想透過同x對話,比佢澄清,以了解整件事,有助市民安全
- D2 承認自己無權阻止x離開,當時心態係希望了解清楚成件事,由於現場市民指x打人及x 係madam , 他擔心市民與市民之間有衝突
- D2 知有人拍攝但無留意
- D2 話當時儘管庭上聽到x 有講自己唔係madam , 但D2 當刻聽唔到
練官要求D2 大狀係結案陳詞address 下公眾有冇權要求明顯不是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
大狀回覆係無
📍D3 作供
📎背景: 現年26歲,現為一名教師,與家人同住。
📎案發當日去有不反對通知書發出的九龍區遊行,7pm 左右完成遊行及後佐敦晚飯,離開時候遇到一個英國記者接受訪問,諗住行去旺角朗豪坊小巴站坐車離開
📎當日戴口罩由於不想被鏡頭影到因而影響學校
📎途中執左3把遮,目的係攞返去環保回收
📎沿途經過旺角,聽到有人大叫「搶嘢,打人,要女仔」,所以行過去人群中間,見到X
📎在此播放14分鐘片段顯示D3 係人群中與X , D2 !
押後至2月25日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以下為2月24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昨日下午完成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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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分別呈上用65C 處理的不爭議的事實,分別為D2, D3 八達通卡擷取的交易紀錄證明當天何時身處現場及警方為D2 攞的口腔拭子測試交到荔枝角化驗所的報告
📌控方播放多段拍攝到D1由中午出門至凌晨回家之CCTV包括港鐵旺角站、中環站等及家住大廈電梯及出入口及便利商店,指出D1之衣著、背囊等吻合足證其當天在場參與本案。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 表證成立
📌 D1, D2, D3 均沒有中段陳詞,D1 選擇不作供,D2 & D3 選擇作供
📍D2 #許卓倫大律師 主問
📎背景: D2 現年24歲,高級文憑畢業,與父母家姐同住,中學時期得過獎學金及義工獎狀
📎案發時為學生,不認識D1, D3,案發當天早上8點出門參加足球比賽至11時離開與朋友去飲茶後回家,4pm 左右去大角咀女友家中,逗留到10pm 離開,原定從大角咀行去旺角東站坐東鐵離開,因警方設立封鎖未能沿平時最快捷路線,唯途中大概11pm 左右經過旺角時候聽到有人大叫"打人,佢係女警" 所以行近人羣,見X蹲在地想走,D2伸手阻住想交流同讓X先澄清,主問時候D2承認沒有任何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非法禁錮X
📍控方盤問D2
📎 確認片段中D2與X的位置及行為,D2用手背壓在X左邊肩膊,X想逃離,D2 大叫"喂喂喂,唔好走" ,D2大叫"圍住,圍住,圍住佢" , 期間D2 曾經雙手舉高,但身體胸口檔住X左邊肩膊側身,盤問下想盡量減少同X接觸,畢竟X係女士及想用身體隔住X 及其他市民
📎D2 叫X "委任証呢,委任証呢?" 呢一刻D2 & 人群將X 圍住,控方盤問D2 唔比x 離開,D2 否認,D2 想同X有交流,想引起X注意
官問: 你覺得有咁嘅權?叫陌生人同你交流?
(態度輕佻,藐視D2)
D2: 無,我無
📎 主控盤問下,D2承認圍住X 唔比她離開,只聽到有人話X打人,無睇到X有打人,D2無權阻止x 離開及無問過x 點解打人
📎片段中D2有用粗口鬧x ,指出當時情緒激動,同意粗口實際內容有侮辱辱駡x ,D2同意除左用粗口罵X,沒有實質指控X的言行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唯一目的唔比x離開,係她蹲下時候,趁機用粗口侮辱她
D2: 我同意,我當時情緒激動
主控: 你當時嘅行為已經話想將x同市民隔開,避免接觸已經無關
D2: 係,無關
主控: 你根本唔需要你去分隔其他市民
D2: 不同意,因為我身後有其他市民
📍#許卓倫大律師 覆問
- D2 當晚行去東鐵站時侯由於太多警方及警方防線,需要繞路,比平常時間遠左好多才能到旺角東鐵站
- D2 因為聽到在場市民話x打人,佢係差人,所以當時想透過同x對話,比佢澄清,以了解整件事,有助市民安全
- D2 承認自己無權阻止x離開,當時心態係希望了解清楚成件事,由於現場市民指x打人及x 係madam , 他擔心市民與市民之間有衝突
- D2 知有人拍攝但無留意
- D2 話當時儘管庭上聽到x 有講自己唔係madam , 但D2 當刻聽唔到
練官要求D2 大狀係結案陳詞address 下公眾有冇權要求明顯不是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
大狀回覆係無
📍D3 作供
📎背景: 現年26歲,現為一名教師,與家人同住。
📎案發當日去有不反對通知書發出的九龍區遊行,7pm 左右完成遊行及後佐敦晚飯,離開時候遇到一個英國記者接受訪問,諗住行去旺角朗豪坊小巴站坐車離開
📎當日戴口罩由於不想被鏡頭影到因而影響學校
📎途中執左3把遮,目的係攞返去環保回收
📎沿途經過旺角,聽到有人大叫「搶嘢,打人,要女仔」,所以行過去人群中間,見到X
📎在此播放14分鐘片段顯示D3 係人群中與X , D2 !
押後至2月25日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4/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此為2月25日審訊的後補內容~
------------------------------
📌 D3 繼續作供 #馬維騉大律師
1️⃣ D3 於片段中出現一刻的情況
- D3 進入包圍X嘅人群中間前一刻,聽到附近有人話X打人,搶野,要女仔
- D3行入人群中,見到X被人拉著,聽到x聲稱被襲擊,但D3見唔到有人攻擊X,聽到附近好多聲音好激動咁話X影咗人野,話x 係madam
- D3 嘗試平息事件,想X解釋,所以同X 講"咁原因係咩嘢啊?你係咪影咗啲唔應該影嘅嘢?"
- D3 認為當時既然X承認有打人,X比人捉住可能係x影人相或有人指摘x影左人相
- D3承認期間X曾經有機會離開,但D3會幫手捉住X,因為
D3 未入到人群中時候聽到有人報咗警,所以D3認為留x係到或者等警察到來處理
2️⃣ D3 同X及附近人群的對話
- 片段中D3 見到X被人捉住時候,同拉住x 的人講過: 「等、等、等、等, 冷靜啲先,冷靜啲先」,勸喻拉住x的人放手,唯 X係拉住佢的人陸續放手期間,X轉身伸出左手扯底背後一男子帶嘅口罩並揮動左手向該男子,當刻附近人群包括D2即刻捉住X
- 片段顯示D3對拉住x的D2 講過 「等等先佢(x) 有講過佢唔係女警嚟嘅」,希望替X澄清佢唔係警察,D3想大家唔好爭抝呢樣嘢
- D3 曾嘗試叫側邊拉住x 的人放手"得,得,得,你放手,你放手",D3解釋當時用雙手捉住X右前臂,係想分開其他人捉住x嘅手,D3"當時我係將x的手抬高,咁就可以分開佢哋(捉住x的人)嘅手,好似掹返出來,分開佢哋的手
- 混亂中,D3 對附近嘅人講「我見唔到, 坦白講我真係見唔到,唔知發生咩事」係表示D3未入人群中時候,未見到X打人的行為
3️⃣ D3 與X 身體接觸
- 片段中當X被拉扯住時,X的上衣被拉高,D3 用手去為X拉低衣服,並對x講"著返好件衫"
- 當x 扯甩身後一男子口罩及揮動左手嘗試襲擊身後的男子時,D3 同其他人包括D2一齊捉住x 因為D3唔想X又打其他人,所以幫手捉住X右手臂
4️⃣ 為何最後讓X自行離開?
D3: 因為我問目擊人有無見到成事,我唯一見到X打人及扯甩人口罩,聽到有人話報左警,警察咁耐都未到,所以我放手,以免成件事繼續膠着
📌控方盤問
1️⃣D3 帶住3把長柄遮及1把縮骨遮
- D3基於環保,遊行完後沿途執到新淨的遮希望攞返屋苑回收,兩日後放喺屋企垃圾房門外,供清潔姐姐回收再用
- 控方指出D3執雨傘原因不是回收,係有機會係示威期間使用,D3 否認
2️⃣ D3與英國記者受訪過程
- 控方質疑D3為何英國記者選擇訪問D3,問記者應該知道D3 裝束係示威者才會訪問
❌練官停止控方繼續就呢個議題盤問,聲稱D3接受英國記者訪問是片段之前發生的野,對D3 唔公平
3️⃣ 報警問題
- 控方就D3拉住X的原因係基於見到X打人,有人話x 搶人野,話x係madam,話佢影人等等指控時候,質疑D3 為何唔問有無人報警?指出D3 由頭到尾根本唔想牽涉警察介入,係想自己處理,D3 否認
3️⃣ D3 捉著X 係想攞X嘅手機??
- 控方欲指控D3 聽到有人話X搶嘢,當D3入到人群中聽到X大叫"打劫",有無認為X被人打劫?
D3 回答: 我睇唔到x 俾人搶嘢,但我覺得X話打劫係一個藉口逃脫
- 控方指出片段有把女聲:「你攞返部電話出嚟就無事,我哋想要你部電話姐」,想指出D3 目的係X的電話
- D3 否認,D3下意識認為X的電話係關鍵,覺得X可能攞左人地電話,所以同X講: "乖啦,乖啦! " ,認為只要X攞部電話出來,開到鎖就可以解釋X冇攞人地電話
📌 辯方呈上3封分別係D3 的中學同學,前同事及工作認識多年的證供,證明D3人格品行良好,喜歡調停爭端及和解紛爭,具責任心,有承擔感,屬於環保的人
🔎練官要求控辯雙方就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作出legal submission
🟢押後到3月22日 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續審 [4/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此為2月25日審訊的後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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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繼續作供 #馬維騉大律師
1️⃣ D3 於片段中出現一刻的情況
- D3 進入包圍X嘅人群中間前一刻,聽到附近有人話X打人,搶野,要女仔
- D3行入人群中,見到X被人拉著,聽到x聲稱被襲擊,但D3見唔到有人攻擊X,聽到附近好多聲音好激動咁話X影咗人野,話x 係madam
- D3 嘗試平息事件,想X解釋,所以同X 講"咁原因係咩嘢啊?你係咪影咗啲唔應該影嘅嘢?"
- D3 認為當時既然X承認有打人,X比人捉住可能係x影人相或有人指摘x影左人相
- D3承認期間X曾經有機會離開,但D3會幫手捉住X,因為
D3 未入到人群中時候聽到有人報咗警,所以D3認為留x係到或者等警察到來處理
2️⃣ D3 同X及附近人群的對話
- 片段中D3 見到X被人捉住時候,同拉住x 的人講過: 「等、等、等、等, 冷靜啲先,冷靜啲先」,勸喻拉住x的人放手,唯 X係拉住佢的人陸續放手期間,X轉身伸出左手扯底背後一男子帶嘅口罩並揮動左手向該男子,當刻附近人群包括D2即刻捉住X
- 片段顯示D3對拉住x的D2 講過 「等等先佢(x) 有講過佢唔係女警嚟嘅」,希望替X澄清佢唔係警察,D3想大家唔好爭抝呢樣嘢
- D3 曾嘗試叫側邊拉住x 的人放手"得,得,得,你放手,你放手",D3解釋當時用雙手捉住X右前臂,係想分開其他人捉住x嘅手,D3"當時我係將x的手抬高,咁就可以分開佢哋(捉住x的人)嘅手,好似掹返出來,分開佢哋的手
- 混亂中,D3 對附近嘅人講「我見唔到, 坦白講我真係見唔到,唔知發生咩事」係表示D3未入人群中時候,未見到X打人的行為
3️⃣ D3 與X 身體接觸
- 片段中當X被拉扯住時,X的上衣被拉高,D3 用手去為X拉低衣服,並對x講"著返好件衫"
- 當x 扯甩身後一男子口罩及揮動左手嘗試襲擊身後的男子時,D3 同其他人包括D2一齊捉住x 因為D3唔想X又打其他人,所以幫手捉住X右手臂
4️⃣ 為何最後讓X自行離開?
D3: 因為我問目擊人有無見到成事,我唯一見到X打人及扯甩人口罩,聽到有人話報左警,警察咁耐都未到,所以我放手,以免成件事繼續膠着
📌控方盤問
1️⃣D3 帶住3把長柄遮及1把縮骨遮
- D3基於環保,遊行完後沿途執到新淨的遮希望攞返屋苑回收,兩日後放喺屋企垃圾房門外,供清潔姐姐回收再用
- 控方指出D3執雨傘原因不是回收,係有機會係示威期間使用,D3 否認
2️⃣ D3與英國記者受訪過程
- 控方質疑D3為何英國記者選擇訪問D3,問記者應該知道D3 裝束係示威者才會訪問
❌練官停止控方繼續就呢個議題盤問,聲稱D3接受英國記者訪問是片段之前發生的野,對D3 唔公平
3️⃣ 報警問題
- 控方就D3拉住X的原因係基於見到X打人,有人話x 搶人野,話x係madam,話佢影人等等指控時候,質疑D3 為何唔問有無人報警?指出D3 由頭到尾根本唔想牽涉警察介入,係想自己處理,D3 否認
3️⃣ D3 捉著X 係想攞X嘅手機??
- 控方欲指控D3 聽到有人話X搶嘢,當D3入到人群中聽到X大叫"打劫",有無認為X被人打劫?
D3 回答: 我睇唔到x 俾人搶嘢,但我覺得X話打劫係一個藉口逃脫
- 控方指出片段有把女聲:「你攞返部電話出嚟就無事,我哋想要你部電話姐」,想指出D3 目的係X的電話
- D3 否認,D3下意識認為X的電話係關鍵,覺得X可能攞左人地電話,所以同X講: "乖啦,乖啦! " ,認為只要X攞部電話出來,開到鎖就可以解釋X冇攞人地電話
📌 辯方呈上3封分別係D3 的中學同學,前同事及工作認識多年的證供,證明D3人格品行良好,喜歡調停爭端及和解紛爭,具責任心,有承擔感,屬於環保的人
🔎練官要求控辯雙方就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作出legal submission
🟢押後到3月22日 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被告不認罪。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被告不認罪。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66) #0707旺角
控罪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馮時俠。
背景:
被告被指在2019年7月7日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在2020年9月22日,鄭潤聰暫委裁判官裁定被告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成立,並在同年10月22日分別判處被告2個月及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期後被告當時表示希望保䆁等侯就阻差辦公及襲警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判刑理由
==============
🛑被告人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66) #0707旺角
控罪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馮時俠。
背景:
被告被指在2019年7月7日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在2020年9月22日,鄭潤聰暫委裁判官裁定被告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成立,並在同年10月22日分別判處被告2個月及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期後被告當時表示希望保䆁等侯就阻差辦公及襲警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判刑理由
==============
🛑被告人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D1,D2,D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詳情後補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D1,D2,D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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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時,補回今早裁決內容~
🌟裁決詳情
案件背景不會在此文敘述,詳情可參閱早前審訊內容。
📌舉證責任
本案為一宗刑事起訴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定罪。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三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機會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
當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後,D1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不合理推論。D2,D3選擇作供。D2 及D3從事值得他人尊敬的職業,分別為社工以及中學教師。D3 傳召3位品格證人。法庭從證人證供中,可見D3擁有正面品格及值得他人尊重。
🌟本案主要依賴一項呈堂證物P6,一條由網媒拍攝的錄影片段。🌟
控辯雙方對於片段沒有爭議。
📌有關D1 事實裁定
由於D1選擇不作供,法庭會依賴呈堂錄影片段、證人供詞及證物作出裁決。
雖然法庭在呈堂片段(P6)中未能夠肯定片段中的白衣人就是D1. 但法庭從以下數點,可以推斷出D1就是案發當晚現場,即片段所指的白衣人。
1. 根據證物P13,屬於D1的八達通卡。可以證明D1於案發時間在旺角出現。
2. 警員在D1的住所中,搜獲片段中的白衣人的相同服裝,包括印有「NY」的黑色cap 帽,白色T恤,有灰色條紋的黑色背囊等等。
3. 根據D1 住所的CCTV, 可以清晰看見D1 戴著該款與白衣人一模一樣的黑色cap 帽。CCTV 亦顯示,D1於7號穿着該白色T恤及孭著該黑色背囊離開住所。
4. 根據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女子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就D1的證物結論
控方證人PW2 警員為偵緝警員,負責把D1 白色Tee 放入警署證物櫃,再帶到政府化驗處。PW2係唯一一位警員負責保管該證物,所以證物唔會受到其他人干擾。PW2 將喺D1 住所檢獲嘅證物P8-11全部分別放置於不同證物袋。
因此,法庭裁定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
📌D2 證供分析
D2 於現場看見其他人士責罵女子X,認為他是警員及干犯了襲擊市民的罪行。他作出的動作是希望女子X能夠為自己作出澄清。於盤問期間,D2同意自己有呼籲其他人士組成人鏈,但目的並不是要拘留女子X, 而是希望保護在場市民並與女子X 分開。D2亦有同女子X講一啲說話例如「你伙記好撚鍾意除人口罩㗎嘛」,並解釋希望用行動引起女子X嘅注意,避免傷害其他市民。法庭完全不同意呢個講法,D2根本唔認識女子X, 亦都沒有任何法律理據要求X留低,D2嘅說法強詞奪理,因為佢根本就睇唔到現場所發生嘅事情。法庭認為D2作供嘅供詞只係為咗令到自己可以脫序。D2於現場出言侮辱女子X,亦都參與其他人作出侮辱挑撥嘅行為。
因此,法庭不接納D2 的證供。
📌D3證供分析
D3 作供嘅時候指出自己捉住女子X嘅右手佢為咗扶住佢,令到女子唔會跌落地,亦都承認有叫女子X將電話交出。D3解釋當時見到有人話女子X偷嘢,於是希望進行調解,要求女子X留低解釋。D3表示自己並無意圖參與現場人士欺凌女子X. 法庭否定D3說法,指出當D3出現喺現場嘅時間,女子X 已經被D1同另外一名女子拉扯,根本冇需要D3喺現場幫忙。D3指出自己見唔到呢件事情發生,所以覺得女子X大叫係想離開嘅藉口。而當佢見到女子X打D1嘅時候,就叫女子X要留低。
法庭認為D3供詞與錄影片段嘅畫面完全不相符,雖然表面好似令現場氣氛降溫。但冇爭議嘅係D3有叫女子X交出手機,亦都從片段可以見到佢同女子X嘅對話多次講「我地xxxx」,可以證明佢同現場其他人係一伙。再者,D3唔可能唔知道現場包圍女子X嘅人士嘅指控就係話佢係一名便衣警員偷偷拍攝示威者。D3現場嘅行為並唔係調解,反而係協助緊呢一班包圍嘅人士。D3所謂嘅調解並唔係叫其他人比女子X離開,所以係容許在場人士對女子X繼續作出不合法嘅行為。D3亦有幫手箝制女子X. D3所謂嘅調解,就係叫女子X唔好抗拒,繼續留低答應其他人嘅要求,佢亦都有要求女子X要交出電話。法庭認為呢啲行為根本唔係調解,而係助紂為虐。D3唔會唔知道現場人士係集體凌辱緊一個落了單的人。
因此,法庭不接納D3解釋自己喺現場係真心調解的證供。
📌控罪(1)裁決理由
1. D1 是否蓄意對女子X作出該猥褻行為?
2. D1 是否有意圖作出該猥褻行為?
D1把女子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D1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D1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
法庭認為D1向女子X作出這項動作是故意的,根本不需要這樣做。再者,一般人知道女性的乳房及臀部屬於敏感部位。基於正常人的想法也會覺得異性作出這些行為是屬於猥褻的行為。
因此裁定D1 罪名成立。
📌控罪(2)裁決理由
D1-D3被告用動作限制女子x 的行動自由,是屬於非法的。他們有意罔顧以及限制女子x 的自由。
引用DCCC812/2019 賴運龍案
女子X的行動受限制,她亦有大聲抗議及掙扎。各名被告唔會係唔知情之下行動違反女子x 的意向。而根據呈堂片段P6及女子X 的供詞,
再次確定 X 是受到禁錮,她並不不情願。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裁決理由
非法集結是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019年7月7日,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他們向警察叫罵,要求放人。示威者以雨傘作為武器,並且用來隱藏自己的身份。警員使用警棍還擊,並且使用盾牌設置防線向人群推進。
雖然三名被告抵達現場時間不同,但他們的目標一致,有共同目的。他們同意在場人士把女子X制服,原因並不是因為覺得她是警員。而是因為X的反應令群眾覺得她可以成為被欺負的對象。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3)罪名成立
由於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干犯控罪,法庭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3項控罪有相當的嚴重性。法庭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3位手足離開犯人欄前有向旁聽席點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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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時,補回今早裁決內容~
🌟裁決詳情
案件背景不會在此文敘述,詳情可參閱早前審訊內容。
📌舉證責任
本案為一宗刑事起訴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定罪。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三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機會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
當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後,D1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不合理推論。D2,D3選擇作供。D2 及D3從事值得他人尊敬的職業,分別為社工以及中學教師。D3 傳召3位品格證人。法庭從證人證供中,可見D3擁有正面品格及值得他人尊重。
🌟本案主要依賴一項呈堂證物P6,一條由網媒拍攝的錄影片段。🌟
控辯雙方對於片段沒有爭議。
📌有關D1 事實裁定
由於D1選擇不作供,法庭會依賴呈堂錄影片段、證人供詞及證物作出裁決。
雖然法庭在呈堂片段(P6)中未能夠肯定片段中的白衣人就是D1. 但法庭從以下數點,可以推斷出D1就是案發當晚現場,即片段所指的白衣人。
1. 根據證物P13,屬於D1的八達通卡。可以證明D1於案發時間在旺角出現。
2. 警員在D1的住所中,搜獲片段中的白衣人的相同服裝,包括印有「NY」的黑色cap 帽,白色T恤,有灰色條紋的黑色背囊等等。
3. 根據D1 住所的CCTV, 可以清晰看見D1 戴著該款與白衣人一模一樣的黑色cap 帽。CCTV 亦顯示,D1於7號穿着該白色T恤及孭著該黑色背囊離開住所。
4. 根據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女子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就D1的證物結論
控方證人PW2 警員為偵緝警員,負責把D1 白色Tee 放入警署證物櫃,再帶到政府化驗處。PW2係唯一一位警員負責保管該證物,所以證物唔會受到其他人干擾。PW2 將喺D1 住所檢獲嘅證物P8-11全部分別放置於不同證物袋。
因此,法庭裁定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
📌D2 證供分析
D2 於現場看見其他人士責罵女子X,認為他是警員及干犯了襲擊市民的罪行。他作出的動作是希望女子X能夠為自己作出澄清。於盤問期間,D2同意自己有呼籲其他人士組成人鏈,但目的並不是要拘留女子X, 而是希望保護在場市民並與女子X 分開。D2亦有同女子X講一啲說話例如「你伙記好撚鍾意除人口罩㗎嘛」,並解釋希望用行動引起女子X嘅注意,避免傷害其他市民。法庭完全不同意呢個講法,D2根本唔認識女子X, 亦都沒有任何法律理據要求X留低,D2嘅說法強詞奪理,因為佢根本就睇唔到現場所發生嘅事情。法庭認為D2作供嘅供詞只係為咗令到自己可以脫序。D2於現場出言侮辱女子X,亦都參與其他人作出侮辱挑撥嘅行為。
因此,法庭不接納D2 的證供。
📌D3證供分析
D3 作供嘅時候指出自己捉住女子X嘅右手佢為咗扶住佢,令到女子唔會跌落地,亦都承認有叫女子X將電話交出。D3解釋當時見到有人話女子X偷嘢,於是希望進行調解,要求女子X留低解釋。D3表示自己並無意圖參與現場人士欺凌女子X. 法庭否定D3說法,指出當D3出現喺現場嘅時間,女子X 已經被D1同另外一名女子拉扯,根本冇需要D3喺現場幫忙。D3指出自己見唔到呢件事情發生,所以覺得女子X大叫係想離開嘅藉口。而當佢見到女子X打D1嘅時候,就叫女子X要留低。
法庭認為D3供詞與錄影片段嘅畫面完全不相符,雖然表面好似令現場氣氛降溫。但冇爭議嘅係D3有叫女子X交出手機,亦都從片段可以見到佢同女子X嘅對話多次講「我地xxxx」,可以證明佢同現場其他人係一伙。再者,D3唔可能唔知道現場包圍女子X嘅人士嘅指控就係話佢係一名便衣警員偷偷拍攝示威者。D3現場嘅行為並唔係調解,反而係協助緊呢一班包圍嘅人士。D3所謂嘅調解並唔係叫其他人比女子X離開,所以係容許在場人士對女子X繼續作出不合法嘅行為。D3亦有幫手箝制女子X. D3所謂嘅調解,就係叫女子X唔好抗拒,繼續留低答應其他人嘅要求,佢亦都有要求女子X要交出電話。法庭認為呢啲行為根本唔係調解,而係助紂為虐。D3唔會唔知道現場人士係集體凌辱緊一個落了單的人。
因此,法庭不接納D3解釋自己喺現場係真心調解的證供。
📌控罪(1)裁決理由
1. D1 是否蓄意對女子X作出該猥褻行為?
2. D1 是否有意圖作出該猥褻行為?
D1把女子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D1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D1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
法庭認為D1向女子X作出這項動作是故意的,根本不需要這樣做。再者,一般人知道女性的乳房及臀部屬於敏感部位。基於正常人的想法也會覺得異性作出這些行為是屬於猥褻的行為。
因此裁定D1 罪名成立。
📌控罪(2)裁決理由
D1-D3被告用動作限制女子x 的行動自由,是屬於非法的。他們有意罔顧以及限制女子x 的自由。
引用DCCC812/2019 賴運龍案
女子X的行動受限制,她亦有大聲抗議及掙扎。各名被告唔會係唔知情之下行動違反女子x 的意向。而根據呈堂片段P6及女子X 的供詞,
再次確定 X 是受到禁錮,她並不不情願。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裁決理由
非法集結是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019年7月7日,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他們向警察叫罵,要求放人。示威者以雨傘作為武器,並且用來隱藏自己的身份。警員使用警棍還擊,並且使用盾牌設置防線向人群推進。
雖然三名被告抵達現場時間不同,但他們的目標一致,有共同目的。他們同意在場人士把女子X制服,原因並不是因為覺得她是警員。而是因為X的反應令群眾覺得她可以成為被欺負的對象。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3)罪名成立
由於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干犯控罪,法庭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3項控罪有相當的嚴重性。法庭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3位手足離開犯人欄前有向旁聽席點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
- 據悉控方不打算依賴由警方拍攝的兩條分別長22分鐘及47分鐘的片段,然而辯方希望利用這些片段的幾分鐘作辯護。
- 控辯雙方不爭議醫療報告。
- 預計兩天審期
保釋相關:
被告申請延後宵禁至晚上12時才開始(即縮短一小時),控方無反對,獲批✅
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8-29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除宵禁令改動外依原有條件續保。✅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
- 據悉控方不打算依賴由警方拍攝的兩條分別長22分鐘及47分鐘的片段,然而辯方希望利用這些片段的幾分鐘作辯護。
- 控辯雙方不爭議醫療報告。
- 預計兩天審期
保釋相關:
被告申請延後宵禁至晚上12時才開始(即縮短一小時),控方無反對,獲批✅
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8-29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除宵禁令改動外依原有條件續保。✅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
進一步求情:
只有A3方有進一步求情:
📌被告品格:
辯方指在為數不少的求情信中可以反映出被告人有良好的品格,她除了學業成績由小學至大學皆十分優秀外亦是善良,孝順父母,有愛心和關注弱勢社群的人,家人,同事及朋友對她有正面的評價。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她極度正面良好的品格。
📌案情:
辯方指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及愚笨而犯下本案,本案與其他非法禁錮案件不同,她犯案原因是不涉及個人利益,復仇及本身存心羞辱X;她在本案的行為不涉及任何恐嚇,挑釁和武力相關的成份,PW1也確認她對其的施加力度較低。辯方指她已明白控罪的嚴重性及尊重法庭的裁決。
📌未來計劃:
辯方指被告在犯下本案前有大好前途,本想繼續春風化雨,教育學生及弱勢社群,但在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後已不能重拾原有職業。即使如此,她未有因此氣餒並打算在還柙期間寫一本教科書,也會修讀一些課程增值自己。
=====================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5
#練錦鴻法官 #求情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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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只有A3方有進一步求情:
📌被告品格:
辯方指在為數不少的求情信中可以反映出被告人有良好的品格,她除了學業成績由小學至大學皆十分優秀外亦是善良,孝順父母,有愛心和關注弱勢社群的人,家人,同事及朋友對她有正面的評價。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她極度正面良好的品格。
📌案情:
辯方指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及愚笨而犯下本案,本案與其他非法禁錮案件不同,她犯案原因是不涉及個人利益,復仇及本身存心羞辱X;她在本案的行為不涉及任何恐嚇,挑釁和武力相關的成份,PW1也確認她對其的施加力度較低。辯方指她已明白控罪的嚴重性及尊重法庭的裁決。
📌未來計劃:
辯方指被告在犯下本案前有大好前途,本想繼續春風化雨,教育學生及弱勢社群,但在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後已不能重拾原有職業。即使如此,她未有因此氣餒並打算在還柙期間寫一本教科書,也會修讀一些課程增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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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5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 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
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的3項控罪是嚴重的指控,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非法禁錮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循公訴起訴的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案件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政治動蕩下發生,尤其是由6月開始,香港各處出現大大小小的示威和抗爭活動,而且愈來愈暴力。在2019年7月7日,原本的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反對通知書,活動亦是在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下進行,市民正行使基本法的權力以表達對社會制度的種種不滿,尤其是對某法例的修訂。可是,人群在遊行後不願散去,在旺角和油麻地一帶聚集,並與警方發生衝突,本案只是其中一個插曲。
總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到各人在本案的行為後認為3條控罪是在同一事件下發生,但被告人不一定會在干犯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下干犯非禮。因此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會把非禮罪和非法禁錮與非法集結罪分開考慮。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A1是在大量人士對X凌辱,辱罵X為「女警」,誣衊她為同性戀,甚至偷拍她臉孔的情況下干犯此控罪,這與以往同罪案件的被告在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下犯罪有不同。因此法庭認為A1的行為會對X造成很大的影響。
法庭亦認為A1干犯本案的目的只是滿足其私慾,權力慾及羞辱X。雖然A1在背景報吿中指出他當時不知道X是女性,但法庭考慮到不少片段可指出有人一直指X為女警,甚至威脅會強姦她;X的聲線偏向女性;加上有初步接觸其身形應知道她是女性下,認為A1此部份只是減輕罪責的口供,故不會接納並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2的量刑考慮:
在非法禁錮中,法庭已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14/2010案。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CAAR4/2016案。
法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只是因有人指X用手機拍攝案發地點的人所以武斷她為女警,令更多人加入現場.
法庭指案發初期時有20-30人包圍X,不過案發時沒有人使用武器也沒有意慾傷害X。
法庭指案發地點位於旺角,附近有住宅及商戶令人群容易聚集,增加對X的影響。當中案發時長共為14分鐘。
法庭指事件令X身體受傷,3位被告是夥同犯案;在案發時有人霸凌X,散佈仇恨和仇警的訊息,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參考CAAR1/2021案,指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判刑。
法庭亦指出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到事件對X的傷害。X在事件後患上創傷後症狀,例如有失眠,經常感到恐慌不安,患上酒癮,對人不信任,情緒低落,對前途感到絕望,她亦被網上起底,自己的照片也被上載至網站,她亦因此難以找到工作,也因容易被途人認出而被出言不遜,也怕被人跟蹤,因此她曾搬2次家,現時則居住酒店。
法庭指出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當時人們不能拍照,因此事實上X不用就她的行為解釋。雖然X在當時的反應有不智的地方,但不至於成為被人們欺凌的理由。
求情:
A2的求情理由中,家人,同事和上司皆對他有良好的評價。並在背景報告中表示他當時只希望協助他人,不分政見,但法庭認為他在此事上扮演中堅的角色,因為他擋著X的去路,也曾在X面前作「仇警的指責」,可見他有參與對X的欺凌且沒有悔意。
A3的求情理由中,她在父母的開眀廣利的下成長,品學兼優,工餘時會參與義工服務,關注環保議題,對社會貢獻良多,是近乎完美的人。她在背景報告中表示當時只希望幫忙緩和事件,防止罪案發生。
法庭認為A2和A3本身是擔任令人尊敬的職業,縱然2人當時想協助事件,但他們的動機不影響他們的犯罪意圖,因為他們令X留在不願留的現場,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及對她造成傷害,是善心不抵惡的表現。
法庭認為參與這類事件的人是自我中心的人。以自己認為的一己之善及行義而無視法律所訂的規距。任何人對公義的理解不同,但言論和行動自由是共同享有的,任何人不應騷擾他人使用社會措施,更不應以犯法,傷害別人方式以作為自己「無私」地行使公義的理由。
法庭亦認為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的暴政如出一轍,一己之善不足抵其行惡,他們無辜地傷害X的人身自由,更要求X同意沒有法理依據的要求,更對X造成身心傷害。因此法庭認為A3是明知而不想考慮她的行為對X的影響,行善之心不能抵消她與其他人造成之惡。
法庭在處理如A2和A3的人感到難以處理,因為他們可以對社會貢獻且品格良好。雖他們年輕但也是成年人,需為自己行為負責任,他們亦有能力理解及明白自身作為的對錯。他們亦應明白自己相信的東西但其他人未必同意,尤其是涉及事件、法律及公義的理解。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清楚的信息,即使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理念有多崇高無私,他們要為自己所干犯的行為負責任。
法庭認為就控罪2和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針對A1,法庭會將控罪1的3個月刑罰與控罪2和3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5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2,他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3,她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個月刑罰至監禁10個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另下令3位被告需向X賠償$10000,法庭指該$10000賠償是對X的象徵性的賠償,強調X可以循民事訴訟索償,若3人未能及時交回賠償,會加監14天。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049&currpage=T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 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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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的3項控罪是嚴重的指控,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非法禁錮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循公訴起訴的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案件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政治動蕩下發生,尤其是由6月開始,香港各處出現大大小小的示威和抗爭活動,而且愈來愈暴力。在2019年7月7日,原本的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反對通知書,活動亦是在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下進行,市民正行使基本法的權力以表達對社會制度的種種不滿,尤其是對某法例的修訂。可是,人群在遊行後不願散去,在旺角和油麻地一帶聚集,並與警方發生衝突,本案只是其中一個插曲。
總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到各人在本案的行為後認為3條控罪是在同一事件下發生,但被告人不一定會在干犯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下干犯非禮。因此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會把非禮罪和非法禁錮與非法集結罪分開考慮。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A1是在大量人士對X凌辱,辱罵X為「女警」,誣衊她為同性戀,甚至偷拍她臉孔的情況下干犯此控罪,這與以往同罪案件的被告在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下犯罪有不同。因此法庭認為A1的行為會對X造成很大的影響。
法庭亦認為A1干犯本案的目的只是滿足其私慾,權力慾及羞辱X。雖然A1在背景報吿中指出他當時不知道X是女性,但法庭考慮到不少片段可指出有人一直指X為女警,甚至威脅會強姦她;X的聲線偏向女性;加上有初步接觸其身形應知道她是女性下,認為A1此部份只是減輕罪責的口供,故不會接納並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2的量刑考慮:
在非法禁錮中,法庭已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14/2010案。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CAAR4/2016案。
法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只是因有人指X用手機拍攝案發地點的人所以武斷她為女警,令更多人加入現場.
法庭指案發初期時有20-30人包圍X,不過案發時沒有人使用武器也沒有意慾傷害X。
法庭指案發地點位於旺角,附近有住宅及商戶令人群容易聚集,增加對X的影響。當中案發時長共為14分鐘。
法庭指事件令X身體受傷,3位被告是夥同犯案;在案發時有人霸凌X,散佈仇恨和仇警的訊息,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參考CAAR1/2021案,指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判刑。
法庭亦指出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到事件對X的傷害。X在事件後患上創傷後症狀,例如有失眠,經常感到恐慌不安,患上酒癮,對人不信任,情緒低落,對前途感到絕望,她亦被網上起底,自己的照片也被上載至網站,她亦因此難以找到工作,也因容易被途人認出而被出言不遜,也怕被人跟蹤,因此她曾搬2次家,現時則居住酒店。
法庭指出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當時人們不能拍照,因此事實上X不用就她的行為解釋。雖然X在當時的反應有不智的地方,但不至於成為被人們欺凌的理由。
求情:
A2的求情理由中,家人,同事和上司皆對他有良好的評價。並在背景報告中表示他當時只希望協助他人,不分政見,但法庭認為他在此事上扮演中堅的角色,因為他擋著X的去路,也曾在X面前作「仇警的指責」,可見他有參與對X的欺凌且沒有悔意。
A3的求情理由中,她在父母的開眀廣利的下成長,品學兼優,工餘時會參與義工服務,關注環保議題,對社會貢獻良多,是近乎完美的人。她在背景報告中表示當時只希望幫忙緩和事件,防止罪案發生。
法庭認為A2和A3本身是擔任令人尊敬的職業,縱然2人當時想協助事件,但他們的動機不影響他們的犯罪意圖,因為他們令X留在不願留的現場,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及對她造成傷害,是善心不抵惡的表現。
法庭認為參與這類事件的人是自我中心的人。以自己認為的一己之善及行義而無視法律所訂的規距。任何人對公義的理解不同,但言論和行動自由是共同享有的,任何人不應騷擾他人使用社會措施,更不應以犯法,傷害別人方式以作為自己「無私」地行使公義的理由。
法庭亦認為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的暴政如出一轍,一己之善不足抵其行惡,他們無辜地傷害X的人身自由,更要求X同意沒有法理依據的要求,更對X造成身心傷害。因此法庭認為A3是明知而不想考慮她的行為對X的影響,行善之心不能抵消她與其他人造成之惡。
法庭在處理如A2和A3的人感到難以處理,因為他們可以對社會貢獻且品格良好。雖他們年輕但也是成年人,需為自己行為負責任,他們亦有能力理解及明白自身作為的對錯。他們亦應明白自己相信的東西但其他人未必同意,尤其是涉及事件、法律及公義的理解。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清楚的信息,即使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理念有多崇高無私,他們要為自己所干犯的行為負責任。
法庭認為就控罪2和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針對A1,法庭會將控罪1的3個月刑罰與控罪2和3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5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2,他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3,她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個月刑罰至監禁10個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另下令3位被告需向X賠償$10000,法庭指該$10000賠償是對X的象徵性的賠償,強調X可以循民事訴訟索償,若3人未能及時交回賠償,會加監14天。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049&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2]#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
PW1 警長50567招敬聰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續審,保釋條件照舊,辯方要求取消宵禁令及禁足令,控方問過警方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2]#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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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長50567招敬聰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續審,保釋條件照舊,辯方要求取消宵禁令及禁足令,控方問過警方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