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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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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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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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裁決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求造成噪音煩擾。

辯方由 #梁浩朗大律師 代表,控方則由 #徐偉南大律師 代表

以下為裁決理由:

經過分析相關證供後,裁定PW1的證供不可靠、存有內在不可能性。PW2的證供則簡單直接,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拒絕接納PW1的證供,接納PW2的證供。

根據PW2的證供,警方曾經到達現場兩次,分別是1227-1237時及1250後。第一次到達現場時聽不到有人唱歌,只見被告為吉他調音。

分析相關證供後,法庭得出幾個可能性:
1. PW1當天不是在1200時聽到噪音,如果相關時段屬實,PW2在第一次到達現場期間理應也聽到相關噪音。
2. 如果PW1說接觸警察的時間就是PW2拍攝之後的時間(1303後),那麼PW1在平台聽到噪音的時間必然不會是1200時。

以上的推斷均指出兩位證人的證供之間存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

本案的案發位置,即戲院里,是公眾地方。被告用擴音器的確可能會有噪音。就算有人為被告拍掌等,也不代表聲音造成的煩擾就必定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

就算這樣,PW1也是唯一可以看到傳票所致的案情,但因為PW1的證供已經被拒絕接納,故法庭不能作出相關推斷。

綜上所述,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