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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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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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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Partc
——————————————————
- 辯方提議:如黑色手套從頭到尾只有一隻,D1不可能在現場戴著1對(即2隻)黑色1手套;PW5回應指自己已沒有印象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D1根本無進入聲稱拘捕地點
- D1曾經被推跌,而推跌的位置不是在拘捕地點

[其他]
- PW5指自己當日沒說過「咪撚走」,亦聽不到有人說
- 同意案發當日D1有受傷,後去那打素醫院

⚪️控方沒有覆問。

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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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27006 作供
*庭上沒有讀出姓名。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12 PW6寫有督察名字的紙張

證人背景:
案發時,PW6駐守大埔警區第三梯隊第二縱隊,夜更當值。他在0425時到寶湖道埋伏,埋伏期間無事發生。0453時,PW6從對講機得知吐露港公路往上水方向需要支援,遂駛車經廣福迴旋處到大埔公路,在吐露港公路近行人路落車;下車一刻,他見到督察正在制服1名白色上衣男子,便上前協助,最後成功將男子制服。

PW6在紙上寫出督察名字,呈堂列為證物P12 。

D5拘捕過程]
- 被捕男子身旁有1件黑色外套和黑色鴨嘴帽,其餘衣物不記得
- 制服男子後,PW6對男子作簡單調查,透過身份證得知男子名字
- 男子左膝和左手有輕微擦傷,PW6幫其做初步治療
- 0505時,PW6拘捕男子,罪名為:非集、刑毀、蒙面法
- 警誡下男子表示「我冇嘢講」;PW6與被捕人士回到警署,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在0608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 早上7點後,PW6將被捕人士交給值日官,其他警員帶他看醫生
- 之後,PW6在警署再次向男子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將記事冊口供及通知書副本給男子簽收

*指認本案D5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其他]
- PW6利用證物P2相冊(17-18),辨認拘捕D5位置
- 又用P2相冊(29,31-32),辨認D5的個人財物及衣物

*主控:「我冇問題喇」
*我:你唔好有問題啦好嘛

退庭明日續審。


押後至12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4/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6~

⚫️辯方盤問
🔸d5辯方🔸

pw6表示當時的指揮官姓鄺,收到指示要去大埔滘路埋伏,自己坐在TOYOTA 私家車的後排位置,視線有受阻。pw6停車位置與被告相距5至7米。圖12的綠色牌去到圖16的尖位,再去到拘捕 d5既距離係大約20 至30米到。pw6表示d5在口供「只會有律師陪同下先簽名」旁簽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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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警員24271,駐守大埔警區,刑調12隊,以下簡稱pw7~

⚪️控方主問
pw7當日的任務是協助另一隊反罪惡小隊,因為收到有情報話有人會破壞路軌。pw7與另一警長50161及兩名警員13126,18114在大埔廣福邨埋伏。0445時,對講機傳達見到有黑衣人,有蒙面。過多30分鐘,對講機繼續傳達有黑衣人手持竹枝,走往大埔公路近港鐵路軌的上方,掉竹枝落路軌。pw7在紙寫下行動主管的名稱,即pw1。0500時,pw7開車由大埔公路到吐露港公路,往上水方向行駛,見到警長制伏了一名人士。

*黃官追問,pw7早前表示警長與自己同在車上,為何突然警長又又會已經制伏了人士?pw7解釋,收到通知後曾經駕駛過去元洲仔段,在那見到軍裝和便衣,有停過車,警長下車。見到該批軍裝和便衣由吐露港往上水方向跑。停低後警長下車追,之後警長又大叫上車追,所以上車後得一個人開車。

pw7立即協助警長,05:05將該名男子(即d6)拘捕,當時其衣著全黑,沒有配戴口罩,警戒下,對方表示「我冇嘢講」。回到大埔警署LE02房調查至約 06:04分。其後,0610至0640期間,d6表示有傷口,0645分救護車將被告送院處理。

(進行庭上認人程序)
控方展示相片:
圖11,吐露港公路向上水方向;
圖13至16是追截的路線;
圖 17 、18的大路牌下面就是拘捕被告的地點。

控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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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6辯方🔸


pw7表示警署中的文件只有筆錄和154,最能夠真實描述當時情況的文件是筆錄那一份,內容都是個人寫的,沒有其他人參與。

pw7表示見到其他警員在大埔往粉嶺的方向,追截黑衣人,但因為當時有便衣警員所以不清楚有多少名黑衣人。自己追截的那名人士則在P3圖10最遠的燈柱。當時pw7見到兩架警車,包括7人車和白色車。辯方質疑警員,入職3年應該知道用燈柱位表示最準確,為何pw7沒有用?pw7解釋因為最近是路牌,加上燈柱要行過幾條行車線先見到。

下車後,50161 已經制伏了該男子,制伏的位置大約距離車頭5米左右。接近該名男子2米距離內,留意到男子的衣著,但不記得詳情,期間也沒有發現任何危險物品,自己也沒有為男子搜身。pw7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警戒男子「現時將你拘捕,而家懷疑你掉竹枝及刑毀,非法集結。」辯方詢問pw7是否見到他們非法集結?pw7解釋是警長(pw5 )告訴自己的。

辯方質疑pw7看守被捕人的時候為何沒有即刻筆錄事件?pw7表示因為自己要看實對方以免其逃走,加上要保護對方的生命安全。辯方追問,有些重要部分的內容卻沒有紀錄在口供,不知道是重要的案情嗎?pw7回答不知道。辯方表示pw7筆錄中只有一頁紙,是否30 分鐘才寫一頁?一分鐘寫到幾多個中文字?pw7解釋因為自己寫字速度較慢。

辯方指出案情:
記事上的被捕位置不是真的;pw7和被捕人說的話不是事實;pw7沒有跟被捕人提及拘捕原因;30分鐘先寫得一頁其實是要「夾故仔」;當時被捕人的牛仔褲是藍色和沒有配戴眼鏡,pw7全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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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13766,駐守大埔軍巡3隊,以下簡稱pw8~

⚪️控方主問
控方詢問pw8於11月11日有否當值,pw7回答自己11月10日開始當值(*黃官責備而家講緊 11號呀你答咩野 10 號姐? ! 呢個庭冇人想知你10號做緊啲咩呀!控方你控制一下你個證人啦!)。當日pw7和另外三位警員在搭車,大家都是便裝,正前往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支援另外一隊反黑隊。駕駛至廣褔邨外時pw7見到一名白衣黑長褲,配戴黑眼鏡人士和兩名人士在巴士站中間行走。pw7表示當時位置在近迴旋處的行人路,對方一見到自己就向天橋方向逃跑,中石化就在對面。

pw7在迴旋處約 100 米外見到那些人士,當時因為想留意對面線有否其他人,所以才在迴旋處打圈折返。(黃官追問巴士站和迴旋處相隔幾多米,pw7回答大約10米,黃官質疑:「咁你頭先又話 100 米?」,pw7解釋自己剛才指和中石化油站距離 100 米。黃官責備:「邊道有人問你中石化姐?頭先我問你地喺巴士站見到佢地嘅時候距離幾多呀?」最後結論就是距離 10米。)

pw7表示在迴旋處轉後下車,並追截向後跑的人士,當時與迴旋處相隔30米。那3名人士一同往天橋方向跑,pw7和其他警員從天橋兩邊包抄該名人士。pw7橫過馬路後從天橋的另一邊上去支援其他同事,向該男子出示委任證後在他的右褲袋找到一把萬用刀,背包中有手套和口罩,腰包中有鎚仔。該名男子表示自己只是放工回家,自稱是弱電技工。pw7認為11月10日是星期日,地盤不會開工,但男子稱自己1零晨時份才下班,加上逃跑的方向和被捕人報稱的居所位置不相符,所以在合理懷疑下將d7拘捕。其後,0445 到 0551分,因為太多犯人所以找了一個安靜的地方為d7補錄口供。

控方展示各種證物,問警對其認知。
控方展示各相片,問警對其認知。

控方提認人程序。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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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7辯方🔸


pw7的車在南運路左轉入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迎面的3名人士相隔約十米左右,見到該男子便減速,過了迴旋處再加速駕駛。pw7第一眼便留意到對方的衣著,離開警署後知道附近有非法集結。辯方質疑被捕人士行走的方向與警員得知發生非法集結的地方有相衝。(*官叫警員在地圖畫第一眼見到被捕人時,警車的所在地點寫 1 , 經過了迴旋處後第二眼見到被捕人時,警車所到位置寫 2。)

pw7表示從對講機中收到的情報只是簡單表示穿著黑衣和背包。當時pw7從近廣褔邨附近的位置上天橋拘捕d7,而下車地點在兩個巴士站中間的虛線位置。追捕時警員有大聲警告對方,但pw7不記得警員有否拿警棍。辯方表示d7當時被pw7的同事用膝蓋壓著身體,當pw7你上去天橋時,d7已經被搜身,pw7不同意。辯方詢問萬用刀是同事交給pw7還是他自己從被告身上搜出來,pw7表示兩樣都不是。當時d7袋中的黑腰包是緊閉的(*辯方要求警員量度該腰包的尺寸,再要求警員將搜出來的鎚仔塞入黑腰包,最終鎚仔的尾端位置超出拉鍊外層。),pw7沒有檢獲背包,也不肯定背包是否有內格,但卻表示鎚仔不是從背包的內格檢獲。pw7繼續表示,被捕人當時說自己住在附近,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和毀壞公物,而自己也留意到證物有一件橙色地盤衣服、平安卡和五金鋪的單據,但沒有印象見到建造業工人註冊證。

pw7雖然同意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內容都會寫在口供紙上,但卻有三樣事情只在庭上說出而沒有寫在紙上。辯方指出,其實pw7根本沒有問過被告這些問題,於庭上作供的內容全屬虛構,pw7不同意。

辯方繼續指出案情,被告一直只有自己在天橋上;當時有警員用膝蓋壓著被告;也曾經強行捉著被告的手試圖解鎖電話;有警員詢問被告:「係咪用黎打警察?」,pw7全不同意,並表示不清楚這些工具有甚麼,也不知道被告的意圖,當時搜身時沒有見到有任何破壞行為。辯方指出,d7上車後才知道有另外兩名被捕人士,當時他正步行去廣褔邨,根本沒有逃走,pw7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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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以「專家」身份傳召一位證人,車務總主任陳先生,法庭批准,以下簡稱pw9。

⚪️控方主問
pw9由1988年入職,當日需要當值,0630分有事發生,有車長通知,粉嶺以南,大學向北有東西跌落於路軌中。

辯方反對書面證供!
陳先生表示當時立即叫停列車,頭班車是0540分由上水和0528分由旺角開出,當時第一次有車長報告的時間在0620分,即是頭班車已經行駛了40分鐘。

控方:「想請問如果路軌上面有竹枝.....」辯方反對假設性問題,因為pw9只接受了少量車駛訓練,但行車上的安全資訊不是主要範疇。控方表示pw9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黃官:你 宜啲問題係無意義嫁!個啲係common scenes 黎嫁!就算辯方唔反對,法庭都會判定你宜條係一條唔適當既問題。控方你搞咩呀?專業啲啦,搵埋啲咁既證人上黎,你搵佢上黎做咩姐?你搵個工程師上尼仲好過啦!你問佢有野喺路軌有咩意義姐?你是但搵個人up都up到出黎啦!洗鬼以「專家」既身入請佢做證人?)

控方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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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1辯方🔸
pw9因為收到報告話路軌上面有物件和列車被物件掉中,所以決定暫停行車。辯方指出但地鐵公司在12月6日才要求pw9向警方提供協助,pw9補充除此之外,是因為其他車長表示有不安全的行駛自己才決定停駛,加上要清理大學站上的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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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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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大埔 #續審 [4/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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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pw3曾經截查d1,曾寫下其出生日期,姓名等各種資料在白紙上,交給第5證人,所以交接過程中不會有錯。加上時間上,地點上吻合,辯方的結語不合理。

本案d1的證供及在事發地點附近找到竹枝,而當時的確有竹枝掉下路軌,所以從而推論被捕的6人(原本9人)是有計劃共同行事。此外,當日又有網上發起的破壞路軌的活動,所以控方的推斷是合理。

pw6的確在吐露港公路拘捕了d5,這是無可抗辯的事實,當時地點也只有3個人,除了他還有誰?因此推斷被告的確有做犯法的行為,所以辯方所說的「唔肯定被告到底做左啲咩」並不合理的。

⚫️綜合各辯方陳詞
控方證供強度未達需要陪審團決定。就pw1的供詞和d1未能連結。就pw3的證供也不能確認d1的身處點。就pw5的證供指有另外一名警員有制伏過人,但pw2又表示沒有制伏過人,pw3又沒有提及過自己制伏過人,證供根本對不上,pw5遇上的人是否真的遇過pw3呢 ? 沒有其他人可以確認其真實性,假設有陪審團的話都未必會接受此等劣質的證供。

pw1表示P3,相12中,白色牌位置截停了一位人士,駕駛多300米後交給另一位人士,pw1根本一開始就說不出被捕人的姓名,反而說了另外一個人的姓名,之後才說記得,可以說是所謂的傳聞證供。

pw6和pw1的證供對d5的逃跑及拘捕位置有極大的出入,非絕對合理可信,毫無合理疑點下難將哥人定罪。

押後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Pa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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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D1選擇答辯,會傳召一名品格證人。
D5,D6選擇不答辯,不會傳召證人。
D7選擇不答辯,會傳召一名證人。


⚫️辯方主問
d1前一晚約6、7點見到電話程式telegram ,有人呼籲明天早上0600時,希望以人鏈活動呼籲更多香港市民一起罷工罷課,令到政府撤回逃犯條例。d1表示起點在廣福村迴旋處,大埔中心為總站,如果人數足夠,可以連在一起,9點後,d1見到telegram有人召集在各區進行塞鐵的行動,但自己沒有打算參與。由於活動是由少人關注的頻道發起,所以d1不知道會有幾多人參與人鏈行動。

辯方呈上3張地圖給d1:
第一張地圖,不能完全顯示整個畫面,(辯方要求d1用筆標示自己走過的路線)。d1表示整段路程都是沒有見到有其他人出現,到了天橋的位置,見到前方有3位人士,不知道他們在做甚麼,於是上前詢問他們可否一起組人鏈。3人皆全黑衣著和蒙面,其中一人叫自己等一等,於是站在一邊看電話,突然聽見有人叫:「有popo」,隨即收起電話,整個過程約10多秒。其後,d1當時打算原路折返回家時,突然聽到好大聲的煞車聲,回頭望見到有一架車停了下來,有一個人突然跌在車旁。

辯方拿出街景圖:
圖11,火車橋位置,見到3個人在圖中位置的行人路;圖12,圖的左邊未到行人路方向,距離約3米左右,可以去到圖11那條行人路;圖12,從廣福邨位置見到車,即圖中巴士前一些的一個車位,在巴士那邊的行人車線,當時因為自己直接背向廣福邨,聽到聲音來自黃宜坳方向。

d1見到那個人跌在馬路上,即巴士的行車線位置,猶豫是否需要幫他治療,當時身上有普通膠布和消毒藥水,突然有人捉一捉其肩膀說:「唔好望,走」,所以跟著跑。與此同時,自己聽到背後有人大叫「咪撚走」,因為被嚇到所以速度慢了。約5秒後,自己被人從後推倒地下,當時不知道是誰人之後見到軍裝警員扶自己起來和拿走其背包(d1指出圖12是自己被推倒的位置,即超越三角形的安全島,銀色私家車後面的馬路面。),因為受傷所以被送往那打素治療。

d1表示在整個過程中,沒有見過任何人手持竹枝、掉竹枝,自己也沒有。辯方呈上p3相簿,並逐一解釋作用,相26,27,是d1的衣著。黑色衣服和灰色外套,自己會穿上;背包,放自己的物品;黑色手袖,自己穿著;裙,提供給其他穿著校服的學生,讓她們更換以遮掩校徽;錢,預計當日稍後會用;腰包,放鎖匙;白色短褲,當時穿在身;布口罩,當天頭痛,害怕生病,當時不知道這款口罩無法防菌,自己已反省,不會再用;全黑裝束,想讓人知道自己的身分,活動沒有特別衣著要求;戴手套,為了模擬抗爭者形象,自己參與的事和理非活動。

其他辯方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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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dw1約凌晨0430時出發,不覺得去一個偏遠位置會危險。當時dw1是中六學生,嘗試約過其他朋友一起參與但卻失敗,沒有想過參與人數不夠導致活動失敗。控方質疑dw1為何不在社交程式尋找參與的人,反而要去現場尋覓不知道對方是否願意參加的人。dw1解釋因為當時大埔的不同活動中參與者都會遲到,自己不肯定該活動有沒有足夠人數,所以決定去附近尋覓。

活動開始時間為6點,dw1提前出發,自己雖然有嘗試在網上邀請朋友參與人鏈但得到的回覆是太早,未必能起床,所以拒絕。控方指出,其實實情當時dw1不是一個人去案發地點,一共有9個人參與,dw1不同意。步行的路途中,dw1沒有見到任何人在自己面前出現,後面也聽不到其他聲音。當時人流稀疏,雖然dw1去到現場有機會徒勞無功,但仍決定繼續。

雖然只見到3個人,未必有足夠人數組人鏈,但dw1沒有想過放棄離開。控方質疑dw1為何沒有四周觀望尋覓人選反而第一時間和其中一個人說話,dw1解釋當時思考如果他們是同一個目標,自己只要問其中一個人就可以,所以沒有打算留意其他人。dw1留意到附近有竹枝但3人沒有拿起,雖然想過對方會參與塞鐵行動(即以任何方式阻止鐵路開駛,包括阻礙開門。), 但自己不打算參與。Dw1不知道誰人叫自己走,猜測可能那個人見到有警察,雖然自己沒有參與非法行為,但因為其他人都走掉了,若只剩下自己在原地也會有危險,所以跟著一起離開。當時,dw1只留意到部分人士跑向廣福村巴士站位置。

dw1從中石化油站方向離開,打算原路折返,但其後在馬路位置跌倒。控方詢問dw1為何當時不慢慢走,dw1解釋自己的左眼瞥到後面有便衣警察手持警棍,因為害怕會打自己所以跑走。控方指出,實情是dw1聯合另外9人在元洲仔兩旁共同拋擲竹枝,dw1不同意。

dw1解釋為何身上有3隻手套,因為之前摺紙鷂的時候發現這個活動沒有不反對通知書就離開,所以匆忙之間掉了其中一隻手套,但一直沒有收拾背包。控方指出,實情是戴手套不方便dw1搬動竹枝,為了不要弄傷手,所以帶備2套手套,dw1不同意。控方繼續指出,dw1表示見不到元洲仔段的另一旁有人是有心隱瞞,因為自己是同一批人 ,dw1不同意。

主問完畢~

⚫️辯方覆問
辯方詢問:「點解覺得徒勞無功仲繼續做?」,dw1解釋:「因為如果一開始就覺得無用咁咪咩都唔洗做,如果我試左就可能會成功,會搵到人同我一齊做人鏈,咁點解我唔嘗試?所以我繼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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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品格證人陳老師,以下簡稱dw2。

⚫️辯方主問
辯方呈上書面證人陳書(d7)給dw2,dw2確認第三頁的簽名、內容和出現的證物。

⚪️控方盤問
dw2曾經是d1的班主任,2017年認識d1。d1在校內經常參與課外活動但自己不太清楚d1的社交狀況和家庭背景。

dw2表示,d1品學兼優,在學校與人相處融洽,在課堂中努力帶動所有同學讀書的氣氛,這方面十分堅持。基於校長不希望把政治帶入校園,所以不清楚d1有否積極參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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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三位證人李先生,以下簡稱dw3。

⚫️辯方主問
dw3為d7的上司,職業是項目經理,工作性質主要負責處理電訊設備,例如「放線」,即是在一個寫字樓中,把接駁的電腦線,放鬆中間那一條電腦線,不是平常一般插電的線路。d7是一名弱電技工,主要負責「放線」,電流有強弱之分,此項工作不需要牌照。

d7的兩張註冊證呈堂作證物d3,分別為建築業工人註冊證,出入地盤時用;建築業安全註冊證,這一行必需有的。

案發前一日雖然是星期日,但因為當天工程趕急所以d7仍然要工作,這一行沒有固定日子放假 。當日工作地點為一棟大廈的寫字樓,當時寫字樓已經裝修完畢只差一些裝備讓公司能夠運作,d7自己一人負責整理電流。

d7的工作需要帶備不同的工具,包括錘,螺絲批,刀等。辯方詢問dw3各證物的功用:
1. p2d 槌仔,放線時有一個地台,好濕,需要把它打鬆才容易拿起來放線;
2. p2e 2鉗,一個紅色一個銀色。紅色的嘴比較鋒利,負責放線,長度至50、60米左右便需要用它剪開。銀色是鯉魚鉗,負責收緊螺絲批的絲帽再夾實;
3. P2a、p2c,2萬用刀,放完線後,要打開線的外皮,再將另外一條線放入去。因為有時收線時,螺絲批的石膏版比較厚,需要用另一把再粗身的刀切開外皮。線本身有一層膠包圍,裡面有白色的線芯,刀用來切開外皮,再修理線芯;
4. p2f 螺絲批,用來修螺絲。

以上工具都是技工自己負責帶上班,平時工具由自己保存。因為工具要技工本人用得方便,所以一般都是自己提供,公司只會指示員工需要購買那些工具。基於每天的工作地點有所不同,所以工具都會隨身攜帶。

主問完畢~

其他辯方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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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案發前一天d7和其他師父交代自己上班,所以dw3知道,工作時間為9:00-18:00。dw3不知道d7幾點離開工作地點和去了哪裡,不知道由鰂魚涌返回大埔需要多久。

當日因為三罷的交通問題所以d7未能上班,dw3不了解被告的私人生活。關於工具問題,d7的2把萬用刀都是用來工作,dw3表示所有工具都是由自己保存,每天帶去不同的工作地點工作。控方詢問,用𠝹刀是否能取代萬用刀,dw3表示主要看其工具是否適合技工使用,其後解釋萬用刀的用途(較為大把摺刀 、平嘴鉗等)。

控方盤問完畢~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被告全不認罪

Parta Partb Pa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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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D1辯方🔸

關於本案的證供不再重複。
關於pw1,其証供觀察馬路時間比較短,難以望到一高一矮兩名人士。而矮的那位小朋友,其實誰人站在他身旁都是高的人,pw1也認同這一點。pw1在記憶猶新下寫的口供「深色衣物的人」,然而事隔一年多上庭作供才說見到有人穿著白色鞋和黑色緊身褲,可見不是一個正確的記憶。此外,在駕駛時驚鴻一瞥間,不排除pw1有先入為主的想法,認為初次見到的人就是之後出現的那個人,所以才會如此回答。

關於pw3,偵緝警員12207,負責處理警察記事簿,卻沒有好好保存。作供時他無法說出天橋上面的人在做甚麼,後來才說,被追截的那個人就是本案被告。在盤問階段,問他如何截停被告,他卻說不記得。希望法庭考慮其證供的不可信,不接受其比重。其後,他說把被告交給其他同事,聲稱自己有問被告姓名並抄在紙上,但與警員pw5拘捕第一被告的證供不吻合。pw5表示自己全程看著被告,若pw3有向被告檢查身分證,無可能見不到。此外,調查報告,除了被告的個人資料,還有其他被捕人士的姓名、身分證、出生日期和居住地點等。pw3表示自己回到警署後用自己的方法知道這些個人資料。有可能這些紀錄都不是他現場親身遇過的場面,可見他有參考過其他警員。

關於拘捕被告的警員26960,懇請法庭不給予比重。因為他對pw3的認知,他說認識對方但不是同隊,沒有合作過野不知道對方的姓名。所以他說在現場見到不同的便衣警員,包括pw3,但卻說不出其他人的名字。pw3和pw5拘捕第一被告,這兩點,控方只用很籠統的方法說有警察制伏她。 就算在共同犯罪的原則下,不同的角色,例如掉竹枝,協助拋擲竹枝,或者「睇水」都屬於犯法的過程,但控方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做過。

pw9的車務人員,表示列車受阻,玻璃破壞,但卻沒有影響5點26分的頭班車。即使相片拍攝到路軌上有竹枝,但沒有證據顯示是否在通車時有移動。2019年12月6日,pw9才被警方邀請做證人,錄取口供時先知道當時有人掉竹枝,如果當時這些畫面有明顯地發生怎會不知道呢?而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人受傷,也沒有影響路軌。pw9只表示,當時覺得列車不安全才暫停,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列車受到其他物品影響。

根據d1的作供,她解釋了自己為何出現在現場,是希望在廣福迴旋處,參與人鏈的活動呼籲各位市民罷工罷課,其黑色衣著都是為了支持抗爭活動。根據品格證人的作供,被告是一個正面,品學兼優的人。犯罪傾向性更低,希望法庭給於大的比重。

🔸D5律師🔸
與d1一樣的內容不重複。
pw1的口供,車駕駛至300米外才停下,在圖11、12,向前一點的位置截停被告。法庭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截停的位置,這個十分重要。控方證人表示在公路上見到3位人士其後截停。若然,控方的證據正確,會否有其他人士跑下去?

此外,pw1,2,3在作供時的版本都有不同:
pw1說在黃宜坳村方向的右邊見到3個人;
pw2說在廣福迴旋處一上來,左面見到6個人。2人都聲稱自己是第一個到達現場;
pw3表示一開始很多人,無法確認人數。

如果只是說pw1的口供不可靠,大埔滘往粉嶺的方向,凌晨只有自己一輛車,因為車很舊所以慢慢駕駛也不會讓人懷疑。在行車處停車的一分鐘,在辯方照片1見到。pw1的觀察不能反映當時的人數,因為那裡通向民居,缺口位多樹,他也承認遮擋了自己部分視線,基於於此,口供不可靠。

pw1先表示見到每個人都有竹枝,但盤問後,他才表示前面的人群遮擋了後排那些人,承認自己看不清。其次,每一個人的位置,pw1都看不清楚。如果pw1說的話是真的,用如此慢的速度很難不被對方發現。他聲稱, 假若在欄杆位,行人過路柱停車,容易封了被告的路。現場估計很混亂,否則停車截停人士時,為何不選擇停在這個更容易截停被告的位置呢?

關於截停d5時,他表示一下車便表露身分,但在口供紙上卻寫追了20米才表露身分,可見他自己都不太記得這個環節。而他表示自己有檢查被告身分證,但在庭上卻讀不出被告的名字,甚至記錯作其他人,沒有基礎。

pw6,說的位置與pw1不同,當時庭上在紙上寫了一個字,是警員的姓氏,在這位警員手上接收及處理被告的案情。現場這麼多警員,不一定只得一個姓,所以難以連結兩者的口供。

d5在哪個位置被截停,如何截停?法庭無法推論其手上是否有竹枝。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有與他人預謀?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舉證,希望法庭能認真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

🔸D6辯方🔸
首先,控方並未能肯定橋上的黑衣人有拋竹枝。第二,也沒有實際證據證明d6有份參與。

就pw7拘捕d6的地點,然而這位證人聲稱自己在駕駛時見到被告,被告已經被警長 56161制服,但控方卻沒有傳召56161,出現真空狀態。被告當時如何被制伏,當時的表情,神態,衣著等控方都沒有任何細節透露。0500時拘捕被告,0453時就要去到埋伏地點。由天橋下車,追了幾步,56161叫他追,他就追向警方聲稱的支路。當60km/h,一分鐘一公里,作為一個司機,理應清楚自己在做甚麼和駕駛速度。然而,這個講法和pw1表示的下車就即刻追截的講法不相符。

pw6所說的拘捕地點更接近火車天橋。3名警員的說法本應一樣但卻說出南轅北轍的說法,互相不能磨合,出現了3個版本。pw7承認自己並不知道d6干犯了甚麼罪行,只是由pw1 的口中知道。這方面,d6被捕的距離也是一個疑團,本案中被捕的地點是一個重要地方。法庭並不能知道d6是否和天橋上的人有關係所以被捕。就算d6身處橋上,控方也說不出橋上的各人各做了甚麼。pw1,pw2都在追截3個人,他們的視線斷了,因為都專注在那3人身上。

橋上的觀察,2名律師有提及,再補充2點。時速15公里,橋長度大約2,30米。停車過了4,5秒,在這5秒時間,留意9個人的東西,而每個人只是見到側面或後面。在環境昏暗的觀察,橋上的人是否手持竹枝,pw2也表示答不到每個人手上有幾多支或者有無。pw3在盤問時也表示自己其實看不清,不知道有否有竹枝。控方證人表示見到的嫌疑人都是黑衣服黑褲,所以這一部分大家的口供一致。d6當時身穿藍色牛仔褲,被pw7拘捕時也沒有戴口罩蒙面出現。除了d6在天橋,公路出現,拘捕外,控方沒有其他提供的證據。當然,出現在馬路的原因也有可疑。d6當然可以表達自己為何出現在此,但不表達其原因也可以,因為責任在於控方。

就著第一控罪,控方需要證明被告非法或惡意危害乘客安危,非常高的標準,要證明被告有意圖。控方所謂的證供,掉竹枝、黎明行動只是阻礙交通,而沒有非法危害乘客安全的意圖。呈上2個案例,終審法院案例和原訟上訴庭案例(HCMA 396/2019)。就著交替控罪3,沒有明文講到所需的內容。終審法院提供了5個方案原則,並不是與本案一樣的控罪,但類似的案情。案件中,船停泊在某碼頭,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危害他人在海中的安全

終審庭參考案例中提出5個原則應該如何理解相關意圖:
1. 被告懷有知悉、意圖或罔顧的想法;
2. 不需要證明被告懷有犯罪意圖,但若有證據懷疑其可疑行為,若然屬實,應判無罪;
3、4. 都不適合本案;
5. 有關罪行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以致控方如能證明被告人曾作出有關行為,便會勝訴。
本席認為本案可參考條例2,即控罪一,雖然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顯示被告有意圖危害乘客的安全。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有造成這個危險。如d1辯方所引用,這個行為是否對鐵路安全或者乘客安全有影響?或者無影響?在這個基礎下,控方沒有證據顯示交替控罪的成立。以上是假設被告有做過以上行為,但事實上被告沒有做過。而現在只針對拘捕被告的地點。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被告全不認罪

Parta Partb Pa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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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辯方🔸
弱電技工,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現在只控告一條罪,如果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中,任何人藏有攻擊性武器就有罪。但何謂攻擊性武器?有三樣可能。
1. 這個物品本來製作出來會使人受傷;
2. 這個物品改裝後會使人受傷,例如水喉通改裝後,加布綑綁令襲擊人的時候更上手;
3. 如果一個人士帶備該物品打算傷害別人。

控方以第三種方式控告被告。控方的案情只有pw8(警員13766)針對d7,即拘捕被告的警員。在警車,見到d7和另外2個男子,在元洲仔向南運路方向,與警車相反方向走。控方證人表示因為聽到電台,知道有人早前犯案所以在附近兜查。當自己的車向元洲仔方向駕駛時,3人逃跑所以被截查。警員覺得被告可疑之處,1. 逃跑;2. 被告衣著符合電台所說的衣著;3. 考慮pw8的證供要好小心。

警員搜被告的隨身物品發現有一把長11cm 的刀,也在腰包發現螺絲批,是拉鍊關了。庭上,他有量度錘的長度,其實是放不入腰包的。其後,pw8即刻更改口供,表示其實放在背包,被衣服遮擋所以看不到。

pw8的口供不盡不實,拘捕被告後,有一些批評被告的說話卻沒有紀錄在記事冊,如下:
1. 他批評被告說不出自己工作地點;
地盤通常星期天不開工,但d7表示卻說自己有回家;
2. d7聲稱回家,卻往相反方向離開。

如果這些是真的對話,為何被告不寫在口供紙上。但pw8表示被告可能沒有回答自己或者他的答案不滿意所以才無寫,簡直強詞奪理,根本沒有發生。事隔一年後,pw8先虛構出來,突然記得如此清楚,加油添醋。pw8表示當時聽到電台的衣著,被告當時穿著白色衣服黑色褲,沒有配戴口罩,但卻答不出電台的內容,有幾多人穿著,可見pw8好想被告入罪,所以才與其他控方證人口供不同。盤問時,不應該用自己猜想,事實上不知道被告工具的用途,但pw8卻說這些工具可以用來非法用途。

被告被捕時,在警戒下有提及自己的職業,工具大概的作用,也提及自己在哪裡下班,而自己正在回家的途中。雖然被告沒有作供,但有傳召上司作供,是一個可靠誠實的證人,在控方盤問期間也堅定不移。上司有確認被告前一晚有上班,雖然控方有質疑都是聽回來的,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沒有上班。被告前一晚在寫字樓進行放線的工程,雖然星期日,但大廈是處理趕工的狀態。在其工具,李先生都有逐一解釋用途,亦是工程上所需。雖然控方表示𠝹刀也可以,但李先生表示不能相提並論,每個技工的工具不屬於公司,是員工自備,所以適合自己用就可以,也不用放在公司,由自己帶著去不同地方工作。

除了這些解釋外,在客觀的證據,被告沒有任何原因指控他犯罪。在他回家的時候,燈柱0569?即p17,d1呈上的地圖,pw8指出的燈柱同拘捕被告的地點相距遠。而在地圖上方,被告的居住地點。而當時被告沒有戴任何面罩,而搜到的物品都是在背囊找到,沒有隱藏。看p3相簿 35,36號,顯示被告當時被搜查的物品,雖然成台都係證物,但被檢舉的只有幾項?例如電筒,工程反光衣,膠布等。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法庭應判被告無罪。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意圖傷害別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裁決,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裁決將盡快補回~謝謝~深夜打擾抱歉~)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補回1月4日的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審訊內容(12345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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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黃官先總結五日的審訊內容,如下)
🔸D1,D5,D6和其他人士被控告控罪一、七;D7被控一項控罪,即控罪五。

案情摘要:
🔸控罪一: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危害路軌上的安全,把一些竹枝拋擲於鐵路上;
🔸控罪七(交替控罪):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將一些竹枝掉落,危害附近的人安全;
🔸控罪五:
2019年11月11日在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c0659上的天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意圖損壞財物。

4名被告全不認罪

控方一共有9名證人,包括8位警員1位地鐵職員。

▫️d1作供稱自己沒有拋擲過竹枝。
▫️d7的立場同意管有工具但沒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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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有證人證供:
▪️pw1的證供
事前收到指示有人會破壞路軌,所以指示軍裝和便裝警員分別在黃宜坳、廣福道迴旋處和中石化油站3處埋伏。pw1駕駛時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進入大埔路軌的方向,由於馬路上需要轉右,所以pw1只可以轉右進入大埔公路,見到他們沿著行人路走。帶頭的是一高一矮人士,他駕駛離開並通知其他警員戒備。p5的地圖中,大埔公路元洲段,交叉位即是路軌,兩旁都是行車線,回頭時他慢駛,見到6人拋擲竹枝,包括一高一矮,駛近時聽到有人叫「有popo咪撚掉」,自己隨即下車。有人跑向支路,左方有三名跑去路軌的支路,pw1截停了小朋友,交給其他警員。隨後上車,pw1他們在300米外的緊急通道下車,追截3名人士,表明身分後截停最遠的人士,交給其他警員。pw1確認p46的白色圍欄下方位置就是路軌,頂部有鐵絲網,距離地下有80cm的空隙。pw1同意口供紙上只提及了9名深色人士,沒有提及1高1矮,也沒有提及停留1分鐘的詳情。至於為何沒有在黑衣人身旁停車,只是因為沒有其他警員,擔心自己安全才離在稍遠的位置。

▪️pw6
0330分在寶湖候命,0453分準備,收到pw1的通知,來到附近見到pw1制伏一名身穿白色衣服,深色外套和配戴鴨嘴帽的男子,於是下車協助。警戒下,對方沒有作出回應,因為見到男子的手臂和肩膀有擦傷,所以回到警署後送院處理。p3的幾張相片就是d5的隨身物品和衣服。

▪️pw3
0330分與pw6候命,0453分去到火車橋,在車上見到左右兩旁有黑衣人拋擲竹枝。下車制伏一名女子,即d1。pw5協助並查其身分證,pw3只專注在左面發生的情況,自己第一眼見到女子時,是有3名人士向自己的方向跑走,約8秒左右。事發經過,有寫在紙上,沒有寫在記事冊。

▪️其他證人
在黃宜坳方向埋伏,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有警員追截黑衣人,pw3制伏了一名女子,自己幫忙制伏並抄下d1資料。因為見到d1受傷,所以陪同前往醫院治療,p3相21、22是d1的隨身物品,並在p11的地圖畫下截停被告的位置。事前不認識pw3,但見過對方,知道對方是一名便裝警員,事後問過其編號。

▪️pw7
0453分收到指示,在火車路軌的天橋,見到警員在支路追截黑衣人。其後,在另一個位置警長下車制伏d6,pw7幫忙拘捕d6,回到警署後再前往醫院。pw7拘捕d7的位置,一開始有白色車和灰色私家車,當時正正擋著進入支路的方向,但自己上車駕駛時灰色車已經不見了,所以可以直接駕駛入支路。

▪️pw4
駕駛警車am6612帶領小隊行動。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一班黑衣人拋擲竹枝至路軌,其後進行拘捕行動。便裝警員追截2批人士,前後各3名人士,自己也加入追截,截停3人。上了私家車後,包括警長,發現前方有另外3名人士,下車追截。最後穿白色衣服,帶鴨嘴帽的男子,因為其跌倒所以成功截停,在這段路一共截停了4名人士。路軌上有4,50枝竹枝,行人路兩旁也有竹枝,估計長約一米。

▪️pw2
0330分駕駛私家車在廣福村埋伏,包括pw3,全部都便裝,見到左方6人手持竹枝,警車出現後就立刻掉在地下,向著粉嶺方向的支路跑走,自己上前追截,拘捕d1。

▪️pw8
0550分在廣福村巡查後去到迴旋處,見到一名白衣長褲人士和另外2名人士走。經過迴旋處時被一個巴士站阻隔視線,見到那名白衣人士跑走,警長追截,自己和另外一名警員也上前追截,警長截停d7。在其褲袋中搜到萬用刀,在背囊搜到錘等物品。被告表示剛下班,是一名地盤技工,自己在回家的途中。

▪️pw9
地鐵的車務主任,於0540分駕駛第一班列車。因為路軌上面有單車,2部行駛往粉嶺的列車玻璃被打爛,所以無法再繼續開駛。

▫️dw1
在telegram見到有人鏈活動所以打算參與。dw1知道黎明行動是為了呼籲三罷,也知道有人召喚破壞路軌的活動,活動於0530完結,本人不打算參與非法活動,只想呼籲多點人一起參加人鏈。在火車橋上,見到黑衣人,其中一個叫她等等,於是她站在一旁看電話等候。其後,聽到有人大叫「有popo」,跑走,之後見到有人跌倒,正思考是否需要幫助那個人治療時,有人拍其肩膀,叫她離開。突然有人叫「咪撚走」,於是跑走,其後被拘捕。

▫️dw2
dw1的班主任,稱讚dw1品學兼優,會參與不同活動。盤問階段,dw2表示不了解其家庭背景。

▫️dw3
d7的上司,是一名弱電技工,解釋了其工作性質是拉線至桌上電腦,工作不需要牌照,物品都是工作所用,也有工作證。案發前一天是星期日,被告需要加班。

本席認為舉證在於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控告被告。D5-7選擇不作供,各紀錄良好,犯罪傾向低,會採納各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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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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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官逐點反駁辯方提出的爭議:
📍pw1在口供只寫了穿著深色衣著的人士,本席認為合理,因為這屬於第一次見到的印象。
📍pw1右轉緊急公路但卻沒有在口供寫1分鐘的詳情,本席認為這部分的重要性比較次要,不構成供詞前後矛盾。
📍 pw1表示見到左面有6名人士,右面有5名人士,pw2說的版本與pw1不相同。本席認為,因為當時人群四散,所以說錯了人數也有可能。
📍本席接納pw1在穩定的環境觀察,所以接納其證供,認為pw2的證供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拘捕d6的警員表示,p3的圖8就是截停被告的位置。為何在那個位置停車也不選擇停泊在較為接近黑衣人士的位置?pw1解釋是為了等候增援警員,本席認為非常合理。
📍 pw3沒有把事發經過寫在記事冊上,本席認為合理,因為他只負責追截過程其後交給其他警員,認為不會因為這點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 pw5,可能只是一時沒有留意pw3有否檢查被告的身分,法庭認為只是小問題,不影響其可信性。
📍 pw7估計花了6,7分鐘,計算回一分鐘一公里,與pw1提及的300米距離不吻合。本席認為不影響其可信性,因為pw1當時並沒有看手錶。
📍 pw5,是軍裝身分,雖不認識便裝警員的pw7但知道對方編號。本席認為在同一處工作不知道對方的編號也正常。
📍 pw1是本案主管,見到黑衣人士拋擲竹枝,其後追截黑衣人士。其他警員上前協助pw1制伏黑衣人士,pw1把d5交給pw5。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直接,特別是pw1,所以裁定警員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對於辯方證人的作供,法庭有幾點質疑:
1. 被告不知道活動的具體時間,一個人出門,找不到其他人一起參與;
2. 被告不知道有幾多人參加,卻決定去巴士站邀請其他人合作;
3. 16歲女子獨自出門,卻沒有擔心其安全問題;
4. 明知道路軌有塞鐵活動,卻打算去到現場呼籲他們一起參與人鏈但卻不知道對方是甚麼人;
5. 被告又沒有邀請其他人一起參與,自己則站在一旁玩電話;
6. 既然知道對方不是和理非,和自己的理念完全不同,為何還會邀請對方一起參加人鏈活動;
7. 如果被告沒有打算拋擲竹枝,為何要逃跑?

📍 dw2作供時表示不清楚d1的家庭背景。基於d1的答辯不合乎情理,不合乎邏輯,所以不接納d1的證供;
📍 pw1表示當時只見到9名黑衣人士,雖然是在民居附近,但時間那麼早,不太可能出現其他人。本席認為3名被告都是參與拋擲竹枝的9名人士之一,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裁定全部人都有共同參與犯罪,但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條文與本案類似,是在船上進行的非法作為。pw1、pw4的口供都表示見到路軌上有大量竹枝,竹枝堅硬,約2米長,明顯構成危害某些人的安全。關於危害某些人的安全,是哪些人?本席認為任何身處於路軌之中的人都會受到影響。根據pw9的口供,在上水開往九龍方向的列車,半個小時前還在駕駛,而有關的非法行為絕對會影響列車的行駛和附近的安全。考慮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在毫無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3名被告,控罪7罪名成立
📍至於d7逃跑時被截停,除此外,沒有其他證供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的使用,其截停的位置與火車有一段距離。雖跑步可疑,但不能推論其作非法用途。dw3也解釋了工具的作用,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下利益歸於被告,所以罪名不成立

🟢求情
🔸D1🔸
被告當時是中學生,現時修讀大學。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父母表示被告性格開朗,關心社會,經常參加義工活動。被捕後,曾受傷入院,得到學校不同人士的關懷。原本d1打算前往日本修讀大學,但因被捕所以打斷了計劃;校長提及被告讀書良好,準時上學勤奮,會積極幫助不同同學;不同科目的老師表示被告努力,認真學習;牧師提及被告一直參與教會聚會,善良有愛心。(此處黃官打斷辯方,質疑「品學兼優」是否適合於被告,同意其品格良好,因為見到操行「A」但成績並不是頭幾名也叫好?是否優異?認為良好會比較合適,以免誤導法庭...直播員表示不是頭幾名學習成績也能很好的......)被告現剛成年,當時也沒有火車經過,pw9表示當時火車停下,主要原因不是因為路軌出現竹枝,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報告輕判。

🔸d5🔸
被告22歲,與家人一起居住,在大學修讀電子科技。原本是工程師,其後轉了保險,初時薪金約3萬多,因應疫情現只有3000,現時為議員助理。被告還押了4個月20日才可以保釋,一開始的宵禁時間更是由下午4點去到第二日的12點,維持了一個月。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竹枝也沒有實際擊中路軌,與頭班車相距了40分鐘,停駛之後列車也能重新駕駛,沒有造成其他傷害,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中學校長表示被告溫和有禮,在校內拿了許多獎項;大學老師高度讚揚被告的能力;上司表示,被告溫和,相信他能用自己能力貢獻香港;爸爸是被告最重要的人,獲得保釋後,爸爸心中一直焦慮,害怕被告不振,所以開始帶被告出席教會。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本案與被告平時的表現不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
被告28歲,與家人居住,被告英文系畢業,但一直對工程有興趣,希望能在相關方面發展。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前上司高度稱讚被告工作積極認真,態度開朗,謙卑做人,與朋友關係融洽;認識被告10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是一個真誠的人。也提及了被告對建築的熱誠,被告與d5一樣,還押過4個多月,在還押期間一直反省,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了其他人和父母,也有一直進修建築工程的內容,好讓自己不落下任何程度。
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是顧家的年輕人,本案乃愚蠢衝動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d6早日投入社會。

🔸d7🔸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任何申請,只有證物處理。p2a -f、p9充公(107枝竹枝交還警察);辯方希望將工具歸還於被告,因為是其工作用品,法庭批准,其他證物則存檔。其他3名辯方希望證物能在法庭存檔。

法庭押後2星期為3被告索取報告。
法庭考慮案情,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刑罰為2年。d1年輕,為其索取更生報告;d5,d6,則索取其背景報告再作決定。法庭表示監禁是無可避免,所以期間3人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按:萬分抱歉,晚了補回審訊和裁決內容~也想和各位親友說聲辛苦了,天氣寒冷,謹記好好保暖~)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鐵路罪行 #判刑

D1王(18)
D5何(22)
D6郭(28)

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D7罪名不成立;
審訊內容(12345);
裁決
——————————————————
辯方律師求情

🔸d1辯方🔸
更生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去更生中心,認為能夠幫助被告守法,加強其概念,被告同意內容。

🔸d5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正面,講述被告自小成績良好,操行優質,家人也會一直支持被告。

🔸d6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極度正面,家庭各人關係融洽,被告會支付自己額外進修讀書的費用,也有給予家用父母,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重投社會。


判刑
法庭表示判刑時考慮以下各點:
本案案情、辯方求情內容、上一次求情內容、更生、背景報告及各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法庭認為一群人將4,50枝竹枝拋擲在鐵路路軌,非常嚴重,竹枝的高度厚度及其堅硬程度,從高處掉下一定會影響鐵路及他人的安全。東鐵綫日常運作相當大,任何人將這些竹枝拋擲在路軌上必然嚴重影響了鐵路運輸系統。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

d5d6乃成年人,本席採納11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經審訊後定罪故沒有減刑因素,基於2被告紀錄良好,扣減1個月,最後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

d1年輕,且紀錄良好,本席採納更生中心‼️讓被告接受有紀律性的訓練。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宣讀判詞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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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上訴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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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刑期上訴被駁回。
刑期維持原判,即時監禁8個月。
高等法院判案書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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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答辯方已陳詞完畢。
(稍後補回)

彭官表示押後20、30分鐘再作結論。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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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法庭表示駁回上訴人申請,維持原判‼️

即時服刑,監禁2個月‼️
(詳情稍後補回)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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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已經看過控辯雙方呈上的書面陳詞,提醒陳述重點便可以。


⚫️上訴方
先呈上截圖,為控方證物p3光碟的片段,當時由pw1的行車記錄儀所拍攝,包括前後鏡頭。

📌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片段作出判斷
原審裁判官表示,片段中見到黑色裝束的人士拋擲防撞欄,其後再出現在馬路上。關於其身份辨認,原審裁判官並沒有依賴控方證人的供詞,而是透過片段便判斷其中一名人士就是上訴人。

裁判官沒有觀察到畫面06:26:14~06:26:17中,有一名黑衣人士腳踏在石壆上,其實黑衣人沒有經過行人街,而是經過燈柱方向,所以呈上截圖澄清。
(*法官表示截圖很模糊,可以播片~)

上訴方表示沒有一個事實基礎讓裁判官推論,拋擲防撞欄的人士就是上訴人。

畫面右上進入迴旋處,於06:20:14時見到有人轉身,腳踏上石壆,即是原審裁判官見到的畫面。遠處的2個黑衣人身處的位置,沒有過馬路,同樣地也沒有往前行,即離開了原先站立的位置。

播放前鏡頭的片段,就是pw1經過迴旋處,接載pw2,然後再回到迴旋處,拘捕被告的畫面。

裁判官作出的推論,只是依賴片段,裁判官沒有清楚說明接納pw1哪一部分的證供。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只依賴行車記錄儀的畫面作推論,其實片段中有一分多秒的時間拍攝不到迴旋處的狀況。原審裁判官認為見到被告站在石壆上,必然是打算過對面的馬路,作出堵路行為,此部分裁判官作出了錯誤的判斷。

關於迴旋處的人影
也只是片段所拍攝,看不到兩人的清晰面貌,所以沒有在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就是其中一個拋擲防撞欄的人。

📌原審裁判官在邏輯上犯錯
上訴方表示,此外一開始分隔線的2人到底去了哪?沒有直接證據可以知道,一切都是原審裁判官的猜測,認為2人是往廣宏街方向離開。邏輯上重要的一環,原審裁判官在此部分犯錯。他先假設了2人去了廣宏街方向,再推算2人有份參與堵路。

🔺法官表示
看回陳詞書,原審裁判官視乎沒有依賴任何逃匿的證據。

🔻上訴方回應
警員表示下車後見到的畫面,原審裁判官當時沒有接受這部分的供詞,即一下車就大叫「警察咪郁」的對答,所以並沒有依賴逃匿的證據。

其餘部分
在書面陳詞也列明了出來,完全採納。

🔺法官查詢一個修訂的論點
是否認為只見到拋擲物件的畫面所以不算控的罪行元素?

🔻上訴方回應
原審裁判官當時認為拋擲的動作會對pw1的車造成危險,而不是其防撞欄對pw1的車造成影響。控方檢控的基礎,實際上不是防撞欄佔用的位置。

🔺法官表示
假定物件是上訴人拋擲,行車記錄儀拍攝了其拋擲物件在馬路上,上訴方是否認為此條控罪不恰當?

🔻上訴方回應
應是該物品拋擲出來時,佔用了馬路的危險或拋擲到車輛時造成的危險,而非拋擲物件至馬路時,pw1被嚇倒後的危險。當pw1的車第二次回到迴旋處時,也見到其他車輛沒有受到該物品的影響,馬路上的交通暢順。究竟留下,佔用行車線的影響,是否單純指拋擲出去的動作並不是控罪的字眼呢?

🔺法官表示
有無實質傷害,不代表沒有犯罪,因為是因果關係。所以不會影響原審裁判官的判斷,不是控罪元素的一環也不關事。此外,呈上的案例中,店鋪對街道的影響和有物品放在馬路上造成的影響是不同的,上訴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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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
答辯理據與書面陳詞相近。

法庭要考慮,是否有造成阻礙、危害的情況。事實上,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當有人拋擲防撞欄出來時,pw1的車還沒有到達該位置。不夠一秒後,pw1的車到達該位置,所以對其駕駛有所影響。證據上足夠證明上訴人的身份辨認,原審裁判官在充分考慮完證據後才作出判斷。

📌原審裁判官是否錯誤辨認身分
原審裁判官的證據基礎,不論是只考慮片段的證供或接納pw1的部分證供,也不會影響其判斷結果。原審裁判官基於一個環境證供及根據整體證供作出判斷:在一個迴旋處出現2名黑衣人拋擲防撞欄,而沒有其他人出現,稍後2人出現在pw1的車附近被拘捕,其中一名人士就是上訴人。中間的空隙是否會有其他人出現的可能?上訴人表示不是自己,裁判官已經充分解釋為何不接納他的口供。就著環境證供,裁判官也充分解釋了其判斷的因素,確定上訴人就是其中一名人士。

關於充公證物的討論
在新增的文件上,原審裁判官的字眼強調上訴人是否有用背包中的物品?與其身份爭議沒有抵觸。

🔻上訴方回應
就著證物處理,原審裁判官表示,上訴人被制伏時,手戴著3m手套。當時控方要求充公的物品不全是背包中的物品,而是一同充公他身上的物品。在這個立場下,即是戴手套代表有份拋擲防撞欄,所以這個手套也是犯案物品。這些物品,是否代表上訴人有份使用過?

(法官表示想看看裁判官有否被誤導?經過一輪討論後,上訴方補充,原審裁判官經過這麼多天的審訊,不會被誤導。一來主控有提及,二來也有表格提醒。)

🔺法官澄清
為何上訴方在書面陳詞中會認為本案的判刑結果為最高刑罰?最高刑罰明明為3個月,本案才2個月。

🔻上訴方回應
是回應原審裁判官,當時裁判官表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類,可能其他人被判處其他更嚴重的控罪,自己不是指同控罪的最重刑罰。

法庭表示考慮了相關證據、書面陳詞、上訴方、答辯方的陳詞後,宣布駁回上訴人兩項上訴,維持原判‼️‼️
需即時服刑,監禁2個月‼️

詳細書面判詞仍在等候司法機構網站更新~

(按:鄭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人士點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表示不爭議本案中,對物品管有的意圖,辯方有一個專家報告,控方表示不打算再尋找其他專家證明,同意呈上報告內容但會傳召該名專家證人。控方會傳召4-5名警員作證人,辯方則有一名專家和另一名證人,預計用2日時間審訊。

專家報告中由物理教授負責,就著警員做的實驗(即用木板試驗能夠彈到幾遠)的幾分鐘片段,所撰寫的一份報告。法庭表示是否需要在法庭審訊中做回這個實驗,控方表示可以,只需對著一個木板,在3-5米內做實驗便可以。辯方解釋,該報告針對2樣因素作出評論:分別是該物品不能夠對成年人作出傷害及警方在做實驗時用了不太科學的方法。法庭提醒若控方決定要做實驗,需提前告知法庭以便安排一些安全設施。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中文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