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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05上水

👤聶(28)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12月30日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38
———————————————
上訴方、答辯方已作出回應~

🟡上訴方 #潘熙大律師 #羅大律師
🔵答辯方 #徐倩姿檢控官

🟡上訴方回應
雙方已經各自呈上詳細的書面陳詞,庭上只會簡單回應答辯方的論點。

答辯方第一份大綱,案情是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的襲警案件,當時上水中心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另一個與被告無關的人士,踢向男子遊客。16:15,男子遊客離開後,警長49515和其他隊員出現進行掃蕩,其後被告用腳輕輕踢向警長背部,警長沒有被絆倒。原審裁判官也表示案情不算嚴重。上訴庭表示襲警案件判刑時需要阻嚇性,雙方無異議。

對於答辯方的案例沒有爭議。第六個案例,so gan mei(音)也是襲警,判處了2個月監禁。上訴方立場,不是想本案以罰款方式處理,明白襲警控罪嚴重需要判監,但認為不應以6個月作量刑,應該判處更合適的刑期。

答辯方的第二份陳詞表示,上訴人希望依賴3份精神科報告(包括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他們反對接納這些證據,認為該些報告只是上訴人的說話。上訴方不同意,認為報告內容是醫生經過診斷後的評論;答辯方表示報告與本案無關,上訴方不同意,這些報告正正是表達了上訴人案發時的精神及心理狀態,只是當時上訴人沒有即刻去找醫生診治。認為法庭應該接納報告,只是比重多與少。

上訴人在2020年9月12日,主動撤銷保釋,還押於荔枝角。其後11月5日,因為身體狀況不佳申請保釋,一共還押了54天。當時,上訴方在下級法院陳詞表示,當事人已還押了54天,假若法庭判處3、4個月監禁,被告應可即時釋放。

答辯方表示不論上訴人申請保釋或者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當中從來沒有提出過精神心理的問題,例如環境惡劣,與其他在囚人士關係不好等。他們認為如果是有醫療報告,令被告產生抑鬱,受到嚴重的困擾,被告理應呈交相關報告。但根據原審裁判法院的騰本,上訴人只提及其鼻敏感問題,沒有提及與其他在囚人士不和,其精神狀態受到影響,也沒有在答辯時呈交相關報告。

上訴方表示整個過程中被告明白自己的罪孽深重,因而主動撤銷保釋,在還押期間見了信義會的社工,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在院所中的7星期零4天,上訴人生活規範,遵守懲教的要求,有念讀基督教的經文,也明白失去自由的寶貴。其後因鼻敏感等身體狀態不佳才申請保釋。

答辯方陳詞中提及,上訴人當時沒有向法庭表達事實。當時非由徐檢控官跟進下級法院所以不清楚細節,上訴人唯一沒有做到的是在當時呈交醫生報告,但當時的精神心理狀態已向法庭陳述過。

答辯方認為上訴人的醫療報告屬於判刑後才出現的事件,上訴方不同意。因為他對於監禁出現的精神壓力一早已有,還押期間令被告精神及心理有所影響,所以才在11月5日申請保釋,只是當時沒有看醫生。用常理也知道,有時心理病不是如感冒般即時需要看醫生,而是慢慢出現症狀,才會尋求醫生協助。

上訴方的第一份陳詞綱要,內容主要涉及當時上訴人認罪的情況,其裁判法院的謄本反映上訴人服了53天刑,裁判官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考慮緩刑。上訴方羅列了一堆案例,顯示本案的判刑過重,例如HKCA907/2020龔逸勤一案,也是襲警,一開始判處感化令12個月,經過律政司上訴刑期後改判監禁30天。上訴法庭表示襲警的案情嚴重,即使被告品格良好,也應判處即時監禁,不適用於感化令,最後以8星期作量刑。可見2-4星期都是適合的刑期,而本案不論輕重,也不應以6個月作量刑,最多也是3,4個月。

參考HCMA88/2020莊子東一案,上訴人兩名襲警罪名成立,判處8星期監禁;案例3是判處社會服務令;案例4 是判處兩星期監禁。本案相比其他上訴庭案例也是過重。

對律政司的陳詞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襲警不是突然發生,是有預謀的。然而在下級法院,當時控方沒有爭議這個行為是預謀的。在上訴方的量刑陳詞中也提及了上訴人的背景,家庭狀況和行為良好,本案屬單一事件,只是一時衝動並沒有預謀,當時控方也沒有反對這個說法。

答辯方播放片段指出被告,然而播了數次,旁聽席也看不到,法官表示「我其實唔係好睇到」。上訴方表示整件事都是電光火石之間,上訴人也不是全黑衣著,而且面向下,蒙面的便裝警員出現後有人踢向其書包,警員隨即拘捕他。上訴方表示在下級法院,用慢鏡播放會較清楚,因為電光火石之間出現的一剎那動作,當時控方沒有反對這個說法,認為不應再繼續糾纏爭議這部分。

上訴方呈上3份新的醫生報告(2份精神科1份心理科),第一份報告是判刑之後的一個月,上訴人去看醫生,主要提及其身體及精神上的狀況,例如睡不到覺、憂鬱等;第二份為update的報告,講述被告在還押期間,無時無刻感到憂鬱焦慮等;精神科醫生的治療雖然對其有幫助但不足夠,於是上訴人再尋求
心理學家治療,內容與精神科一致。最後結論心理學家認為事件對被告造成的影響,導致其精神心理不佳。三份報告希望法庭接納為上訴補充證據。

就著陳詞,新證據相當可信,相信下級法院也會接納。更重要的是,當中引用了2個案例,可見上級法院在適當時間可接納新證據,而3份醫療報告可以證明被告當時的精神及心理狀態,正正就是上訴方所說的論點。當然每個人面對不同的懲罰,都有不同的反應,而上訴人在還押時已經有這個表現。如果法庭同意此講法,批准新的證據呈交。希望法庭批准用較低的量刑,讓上訴人可以即時釋放。根據不同的案例,本案的判刑也是過重的,如果再囚禁上訴人,會讓被告精神及心理再次受到困擾。

🔵答辯方回應
3大理由:
1. 本案量刑起點是否有偏離?
2. 抄不切,抱歉
3. 有否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良好背景?

襲警的判刑原則並沒有量刑指引,而是看案情。近來一些上訴案例,法庭都表示襲擊警員的案情嚴重,判處需帶有阻嚇性。量刑時,必須考慮襲擊警員的情況,被告干犯了甚麼行為襲警。上訴方所呈交的案例,案情都不同,判刑指引也不同。以HCMA 575/2016陳柏洋一案為例,張慧玲法官表示即使判處9個月有點重,也不能忽視其襲警嚴重的行為。

此外,案發之前的十幾秒也與本案有關,故希望以慢鏡速度播放片段。答辯方表示當時的環境並不是在平地,而是警員們在樓梯迅速跑下,附近有不少人群聚集,上訴人的行為相當有機會令警長跌倒。因為他正在樓梯跑,好有機會影響到其他正在跑的隊員,情況可以十分嚴重,警長沒有受傷屬於幸運,法庭需要考慮潛在的受傷風險。

與龔逸勤一案的案情不同,當時警長沒有防備衣著。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有眾多人群聚集,而當時不是和平的現場,也見到有不同人士跑走,這些人士和示威人士有手勢溝通,並非偶爾路過,包括上訴人。現場有人士叫罵,會激發其他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當上訴人踢向警長一下,同時有其他示威者跑向樓梯,可見他們有相同信念。當時原審裁判官也有相同的想法。

希望法庭考慮當時環境潛在的風險,以CACC 113/2018鄧浩賢一案為例,雖然是暴動的案件,但法庭也有參考現場環境的因素。當時本案發生在上水,有示威活動,有市民被襲擊,所以警方需要迅速出現保護其他市民。而上訴人阻礙警員的行為,可能會出現其他人犯罪的行為。上訴人逗留多於10秒,可見他非路過;黃之鋒的上訴案件,法庭提及有見香港暴力事件出現,判刑需要阻嚇性;so gan mei(音)一案非公眾活動,不能夠比較,當時沒有證據證明有漣漪效應所以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答辯方對3份報告的回應
第一,在裁判法院的謄本中,上訴人只提及了在囚期間有精神問題,例如鼻敏感、睡得不好,非為焦慮、恐懼的狀態。上訴人在判刑後才發現自己的精神狀態出現問題,從而尋求醫生協助,非當刻出現的焦慮、抑鬱狀態。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判刑當刻出現這些問題,如果判刑那刻有出現明顯的精神科症狀,理應申請押後索取報告或當下表達給法庭;

第二,很多新增的投訴都沒有在謄本、求情信中出現。例如有小強出現在衣服上、有蟲在食物上、聲稱和其他在囚人士不和,欺凌自己等。所以答辯方的立場,這些新增的投訴絕對為判刑後才出現,這三份報告根據刑事條例3b條,法庭不應接納為減刑理據 。

一般來說,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法庭不應接納判刑後的新增條件,包括其精神及心理狀況 。即使被告與在囚人士有衝突,甚至需要單獨囚禁也不是法庭考慮的因素,法庭只需要考慮案情判刑,有關的評估工作應交給相關司法機關處理,否則會造成不公平。判刑後,上訴人的良好表現不構成法庭減刑因素,而答辯方的立場,即使判刑那刻被告有出現焦慮抑鬱,也不構成減刑因素。法庭一般情況下,不會因其身體精神及心理狀況而批准呈交新證據。即使上訴人身體有問題,相信懲教處會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網上資料顯示懲教處也有提供心理輔導,會為在囚人士作出相應安排。
(*答辯方繼續舉出幾個案例表達不應構成法庭減刑因素的原因,但當中沒有提及姓名,案件編號,故不提及細節~)

🟡上訴方有5點回應答辯方

📝上訴方的五點回應

法庭詢問答辯方有否其他補充陳詞?

📝答辯方回應及上訴方再次回應答辯方

法庭表示,需要時間考慮,押後至下午四時宣判,但法官表示未知是否能夠今天作出決定,期間被告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