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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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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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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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9元朗

陳(38)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透露被告從美國網站購買槍械,經貨船運送到香港。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透露打算向法援索取法律意見,唯張官指法援不適用於裁判法院案件,而當值律師亦無法即時代表被告。最終由當值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陳(38)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警方於本年11月16日已索取被告所有Whatsapp及銀行記錄,並已呈交律政司。控方申請案件押後六星期,以決定本案由哪一級法院審理。

辯方無保釋申請,並放棄八天覆核權。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陳(38)🛑已還押逾210日

修訂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案件會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控方指如果罪成,大機會刑期超過十年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交付審訊程序

保釋申請被拒

‼️‼️‼️‼️還押 ‼️‼️‼️‼️
(按:手足精神正常,有和大家點頭,幾乎每一秒都望住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251日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控方於2020年1月6日改為現有控罪並指如果罪成,大機會刑期超過十年,案件將轉付高等法院審理。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保釋申請被拒

‼️繼續還押 ‼️
(按:手足非常精神,有和親友及旁聽人士點頭,幾乎大部份時間都望住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案件押後至 5月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按:手足非常精神,有和親友及旁聽人士揮手,幾乎大部份時間都望住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辯方表示可答辯但控方通知將修訂控罪(庭上沒有讀出),要求押後四星期再作提訊

📌案件將押後至 5月31日 11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按:手足庭上有和親友及旁聽人士揮手,精神唔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司法機構原定安排本案於1130審理,但據聞法院早於1000時左右已處理被告的案件。
案件將押後至 6月28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相信被告今日亦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被告同意及承認所有案情‼️將交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判刑。
🛑被告未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下次上庭日子有待司法機構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609元朗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

陳(38)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被告確認他於2020年6月29日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及同意有關案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案紀錄,法庭已收到陳的書面陳詞及求情。

法庭有以下關注:

(1)部分相片未被翻譯

部分相片包括電話訊息、確實搜到槍的地點等的內容未被翻譯,李官指她不能閱讀中文,未能理解內容,關注處理證物的程序。她亦指出P12訊息中有類似「gun using against dogs」的內容;控方重申指相片(搜查到槍枝的地點)與控罪相關,但不依賴該批未被翻譯的相片,亦沒有於承認事實引用。

(2)承認事實內與槍枝有關的配件

承認事實第3段指鎖匙及盒於櫃桶找到,而該鎖匙用於的夾萬則收藏手槍;第4段則列出搜出的槍械配件,李官要求控方澄清各配件用途。主控多番向警員查問,但主控仍然答非所問。不知道案中槍架(Pistol stand)的實際樣貌,亦沒有其相片,只稱於紅盒子底部內未能拍攝的便是槍架,但同意檢獲的兩個盒中只有槍架而沒有手槍。

李官問本案手槍能否放置於該盒(fit into this box)抑或是用於另一手槍。控方回道,盒子及槍架與手槍是能一起使用的(compatible),盒上資料亦是與手槍型號相同,但警方並未嘗試將手槍放於盒內。

李官指她沒有槍械相關知識,不明白「ZEV magazine」、「ZEV Technology」、「Glock」或槍枝配件用法等,主控未能在庭上完全解釋。辯方周大律師指他亦需要就此網上google,李官稱她曾搜索,但「I don’t rely on Google, I rely on what you admitted in the court.」

主控指案中手槍是由被告組裝,一開始寄給被告的是不同部分的配件,需要再組裝成能夠發射的手槍。控方指警方不能確認配件如何或能否組裝成可用的槍枝,牠們並無就此測試。

李官今天才第一次知道手槍需要組裝,這點與她是否接納被告以興趣作其求情理由相關。李官以刀作比喻,如她是刀的收藏家,如她只有一塊刀片但許多手柄,她同時能組裝的刀亦只有一把,要求控方就配件及組裝詳細解釋。

李官要求主控以報告就各配件說明及配上圖片輔助,如有需要會在下一庭要求查看實物。

辯方補充指被告沒有意圖使用手槍,而本案手槍亦未曾使用;子彈未上膛,在其原有包裝內,子彈亦未曾被使用。辯方同意子彈與手槍有機會能一併使用(compatible),亦同意手槍經組裝後能夠被使用(able to be fired)。控方確認本案手槍並未被使用。

李官要求辯方就下列解釋:
(1)「愛好」的說法,如手槍是陳的愛好,管有子彈的原因是什麼;
(2)手槍的採購方法及來源;
(3)被告從何時對手槍產生熱情(enthusiastic)及管有槍枝的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31日 1430 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9
2022.01.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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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素蘭法官
🕝14:30
👤陳(38)🛑已還押逾19個月 🔥#判刑 (#20200609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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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陳,周,黃(23-43)🛑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15:00
👤黃(17) #續審 [6/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1/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11:00
👥15名被告(17-31)🛑除A4何外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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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主任裁判官
🕤09:30
👤區(25) #進度報告 (#網上言行 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2月5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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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劉(17)🛑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72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4項展示煽動刊物 管有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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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判刑
#20200609元朗

陳(38)🛑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速報‼️‼️
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唯被告已在最早時間認罪,故獲得全數1/3刑期扣減。

總刑期為8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7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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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17-25) #案件呈述上訴 [2/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案件呈述上訴 [2/2]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10:30
👤陳(3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9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月31日被判處8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2/21]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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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7/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梁,許,張(20-24)🛑三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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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侮辱國旗 2項侮辱區旗)
👤梁(49) #提堂 (#網上起底 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5
👥朱,廖,劉(18-30) #續審 [3/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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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

申請方指出三項議題:
(1)原審法官量刑時考慮公訴書涵蓋內容以外的因素,並將其視為加刑因素。

(2)原審法官量刑時參考2005年的Chan Chi Fun案例,是不妥當的採納量刑原則,其案情與本案不相符。

(3)原審法官認為涉案槍械子彈縱使已鎖於夾萬內,但外人亦非完全不可接觸到,有可能單位被爆格時由賊人獲得;而上訴推論過度推測,甚為牽強。

副庭長讀出雙方理據後表示判斷此刑期上訴,不應由其本人判斷,反而應交予上訴庭。同時補充本案控罪在香港的司法管轄區中屬很嚴重,相關法律條文列明可處終身監禁。

而原審引述的另一宗案例[2019] Tsiang Ong Yan中案情極度嚴重,Tsiang的案情同時涉及危險藥物;與本案案情程度亦毫不相符。

上訴許可申請獲批,法庭不日頒下判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7
[2023.08.06-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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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4樓4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00
👤陳(3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609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月31日被判處8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1月18日獲批。)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15
👤瑞士籍記者(74) #宣布判決 (#1004中環 協助及教唆擾亂秩序;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批准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提出覆核於2022年4月28日被駁回,並批准答辯人的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5:00
👤#宣布決定理由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7月18日被判處監禁28日,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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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賴,鍾,龔,陳(22-42) #提訊 (#0831銅鑼灣 暴動;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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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梁國雄 與 律政司司長, 特首會同行政會議, 法援署署長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關於2019年時梁國雄作緊急法和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

(21:45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