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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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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D2辯方律師修訂部分承認事實內容,即只同意D2在警署中所拍攝的衣著(拘捕時有手袖,警署內沒有手袖)。

傳召pw1 傳召控方證人一警長林華平
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於案發當日15:00當值,負責東九龍一帶工作,因收到指揮中心訊息,所以由基地牛頭角警署出發至觀塘裕民坊。警員們分別乘坐4輛警車,車上約40多人,pw1為第一輛警車,坐在左車頭位置。警車的駕駛方向為,先右轉至大業街,左轉至偉業街後,再左轉至勵業街;其後,右轉入觀塘道東行,接近至牛頭角地鐵站附近,當時交通暢順。

在轉入牛頭角道時,距離30米外,pw1見到100~200名黑衣人士在馬路上搬雜物,有人手持棒狀物體,但因正前往裕民坊協助第四小隊的警員,所以pw1沒有下車理會。其後,警車左轉入康靈道,第四小隊在馬路上設立防線,而接近馬蹄徑位置,有很多障礙物在馬路,包括垃圾桶、膠籃、小巴站牌等。當時,有10多名人士把雜物拉去馬路上,而行人則站在一旁。

當pw1指示隊員清理路障時,人群向著牛頭角道西行方向逃走。警員清理完路障後上車,繼續向牛頭角地鐵站方向掃蕩,去到玉蓮臺對開,有一群人士向著雅麗道、牛頭角道一帶四散,pw1認為他們參與堵路,犯了危害社會安寧的行為,故大叫「落車拉人」。在牛頭角地鐵站位置,pw1追截一群為數不少,約20~30名人士。最後,警員在不同地點一共拘捕了2男5女人士,因為現場開始多人聚集,於是pw1指示警員把被捕人士帶上車,回警署。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1表示當值時內沒有下雨,不記得當時附近有否其他市民拿著雨傘。他認同在地圖(p3)上,「X」的位置(即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停車的位置)的確會受事物阻擋視線,但表示車是移動的所以當時自己沒有被遮擋。

pw1不承認自己在口供紙、記事冊上漏了寫下庭上作供的內容(例如庭上說,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時便離開了沒有理會,而口供紙上說隨即指示指示本隊人士)。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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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Pa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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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警員15557黃嘉俊,協助截停D2。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地鐵警區。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15:15,pw1在對講機表示,牛頭角地鐵站一帶有人集結,於是pw3下車追捕,見到約30、40名人士跑向玉蓮臺一、二座。該批人士在2座天橋,通往停車場的樓梯,警員在停車場332號車位截停一名人士。

pw3表示該名人士戴著面巾,遮掩了鼻子及以下位置,於是叫她拉下面巾,其神色緊張,四處張望,pw3交給警員20324負責。控辯雙方不爭議當時被捕人士就是D2及其被捕時的衣著,當時被捕時D2有戴冰袖,在警署內拍攝的圖片卻沒有(*控方想呈上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反對,認為其解像度不清晰及不是事發時的片段,對D2不公平~)。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不知道畫面中的其他人士有否被拘捕,包括藍色短褲人士(沒有其他重點~)...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3沒有印象警車有否響警號,當時他在最後一輛車,坐在車上左後方,不認同自己視線被遮擋,但承認會因前方同事受阻。警車沿著牛頭角道,去到馬蹄徑有為數幾十人跑向九龍灣方向,pw3聽到pw1說「前面有班黑衣人非法集結」、「落車拉人」等說話,自己接近停車時有鎖定指定人物(聲稱為D2),但下車時其視線有離開過對方。

停車場左面有約30人,有3個入口可進入停車場。那群人士和疑似D2人士跑向不同入口(即左和右)再進入停車場,後者是和另外數十人分開跑。pw3下車時,與入口的距離相差20米。

pw3同意相片中的大樹會阻擋自己望去停車場的視線但不同意看不見該名女子。pw3跑向最右的入口,期間跳過一條維修帶進入停車場,剛進入時,有一牆之隔,無法即時望向停車場。pw3需要右轉走前些(更庭位置),再向右走(車閘位置)才是停車場的區域。pw3承認有一小段(短暫的)時間被牆阻隔視線,中斷了觀察D2。下車後,他沒有向任何人作出口頭警戒。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3表示當時停車時,沒有見到除他們以外的警車在附近停泊,他們停在玉蓮臺一、二座對開位置,但不知道有否其他警員下車追截。

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3中斷了觀察D2的時間只有約1~2秒,附近有其他人士,相距兩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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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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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3表示當時警車停在雅麗道花園大廈對外位置,而黑衣人士一見到警車便往九龍灣方向四散。控方證物影片p31(c)中,04:48~06:26為截停D1、D5的位置。pw3初在車上時與這些人士相距約70~80米,後下車追截時則相距15米。他喝令「警察咪走」但沒有人理會,反而跑得更快。截停2人後,pw3與女警16887表示跑走的人群為示威者及哪個背包屬於誰人,同時也叫男子除下綠口罩,女子除下黑口罩。pw2言「佢地喺上址堵路、非法集結,所以我稱呼為示威者,行人我唔會咁叫~」。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辯方先呈上18張相片,為證物d1(1-22)。pw2表示D1、D5想跑走但走入了死胡同,所以才截停2人,同意口供紙上沒有提及此部分。因為pw2是最大武力者,即㩦帶雷嗚長槍,所以自己一定第一個下車,佔據車左後腳踏位置,方便留意人群是否造成威脅及環境是否安全。

收到pw1指示下車拘捕人士,但自己沒有和同事商討如何分工。pw2見到玉蓮臺二座附近有人堵路,約30~40人在馬路上,有少部分人士在行人路上,但自己不知道每個人在做甚麼。當時,pw2見到相片D1(4)中的欄杆沒有開啟,故認為沒有人從此處進入。他沒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市民,但不認同D1、D5非示威者,因覺得2人有逃跑、尋找出口離開。他看完片段後雖同意現場有欄杆但表示自己沒有跨過。

D2辯方沒有盤問~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2同意當日只有一個地點非法集結,即牛頭角地鐵站外。在證人口供的草圖中,所顯示的過百人聚集,與其在證物p34(b)中,所畫的位置,兩者有不同之處。辯方質疑pw2因為記憶混亂所以說法有分歧,pw2不同意,認為即使在不同地點都是同一批人士來的。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15:17,pw2見到D1、D5進入花園大廈,1、2分鐘後拘捕2人。他認同當時馬路上有其他非示威者的人士,也承認自己的口供紙上寫錯了(即庭上稱只有10多人在花園大廈,而口供紙上說有數十人~)。在口供紙上,pw2沒有提及自己向人群說「警察咪走」,他也見不到有被捕人士的袋被掉在地上,但在看完片段表示可能是其他小隊同事掉的。pw2表示不記得D5戴了鴨嘴帽後,頭髮的狀態、其衣著打扮,但記得她當時有配戴手套。

🔹主控覆問沒有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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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5/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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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4~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搜查D1時,在其背包找到索帶和3把扳手,pw4詢問這些物品的用途,D1表示「我冇嘢講」,其後將證物放入證物袋內並拘捕2人。pw4表示拘捕原因為見到有人非法集結,而pw2表示D1、D5有份參與早前的非法集結。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4表示見到玉蓮臺外兩旁都有黑衣人士,下車追截時,前方也是黑衣人士。他不記得有(好長的)鐵欄去到花園大廈,以及該位置是否窄身。他沒有印象花園大廈有否其他警員出現,也沒有印象有其他人士在附近。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4不記得當時警車有否響號,同意行人路上有其他行人出現,但不同意自己見不到牛頭角地鐵站有人非法集結。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4在口供紙上提及兩旁行人路上有過百人聚集;而庭上口供卻表示只見到兩旁有人,馬路上沒有人。當時沒有任何警員舉旗叫人離開。回到警署後,pw4向值日官匯報拘捕2人細節,並把每個證物放入袋中,再交給值日官,以免有所混亂。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pw4當時手持棄袋者的背包,其後再撿取D1的背包,此部分沒有在口供紙上記錄。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不同的背包,因自己工作好仔細,肯定分得清楚,而且自己的視線從沒有離開過D1背包。

🔹主控覆問
Pw4當時先將棄袋交給警員1659處理,再處理其他證物(沒有處理D5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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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警員16887周鎮輝,負責拘捕D5。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東九龍交通部。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警車駕駛至牛頭角道與通靈街交界時,pw5見到少於10人往九龍灣方向離開,而左右兩旁的行人路也有一些黑衣人士。在玉蓮臺外,有過百名黑衣人士向著西面方向跑,當中有人戴著口罩面巾,有人手持傘。pw5表示見到有人向警車拋擲水瓶,也有人指罵警員。他們見到警車後四散至不同位置,分別為花園大廈閘口、牛頭角遊樂場、喜雀樓、(往)九龍灣方向。在百靈樓入口,pw5見到有1男1女坐在地上,3名警員圍著2人,pw3向自己和pw4講解早前發生了甚麼。其後pw2為2人上索帶,pw5則負責搜查D5的背包,當時D5手戴著灰色手套。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5坐在最後2輛警車其中之一,當時車速大約少於50公里。在花園大廈外的行人路,即還沒到閘口位置,pw5見到其他警員在追截前方黑衣人士,當時他們相距約3、4米,最後有3名警員制伏該名人士。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5表示警車進入牛頭角道時有響號,示威人士一見到警車便跑走。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其他社會案件所以記錯本案有人拋擲水瓶,但承認警車駕駛至玉蓮臺一帶時,馬路十分順暢,沒有任何障礙物。他不同意有人拋擲水瓶便要拘捕人士,上述內容並沒有寫在口供紙上。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5同意只見到兩旁人士跑走,但不知道他們具體做了甚麼,也不知道誰人拋擲水瓶,更無從得知此人去了哪裡。pw5表示穿黑衣黑褲不等於示威者,但連群結黨地出現就是示威者。他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那些人手持長傘。

在警署中,因為人數眾多(各被捕人士、多名警員)所以一起在臨時訓示房重。pw5匯報案情後,把D5交給值日官處理。他沒有留意房間中有甚麼人,自己和D5在房間的角落,其後把涉案證物交給警員1659處理。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pw5不同意口供紙上沒有提及今天上庭作證內容,認為自己已提及了簡單的動作、地方,例如示威者的人數不同,不同人士從不同入口進入花園大廈等。pw5追截D5時,D5當時戴深藍色帽子,背黑色袋,同意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灰色手套。D5在追截過程中有戴口罩,pw2截停她後才除下口罩,其後,女警為D5搜身,自己則在一旁觀察及撿取證物。他不同意八達通和身分證是在D5的腰包內找到。

🔹主控覆問
女警12616為D5搜身前,pw5有向D5表示「呢位女同事會為你搜身,依家我搜查你背囊」,她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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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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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5/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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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警員20324莫梓峰,負責拘捕D2。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通知警員約200名黑衣人士非法集結,pw6見到部分黑衣人士往不同方向跑走,而地上有雜物。當警車駕駛過馬蹄徑時,那批人士跑向了玉蓮臺一、二座停車場和九龍灣方向。當時警車距離玉蓮臺約30米,車速偏快,見不到其他人。pw6下車追截跑入停車場的人士,見到332號車位有2名人士被截停。

pw6表示其他隊員跑得比較快,自己想往二樓追截其他人可惜失敗所以折返。在332號車位,pw3截停了一名女子,她除下一塊包著臉部的布(*控辯雙方不爭議D2被捕時的衣著)坐在地上。pw6問她「你喺到做咩?」,D2回答「我冇嘢講」,pw6繼續問「有冇受傷?」,D2表示「冇」。因為她無法解釋自己為何在上址出現,加上其衣著符合pw1形容的非法集結人士所以自己拘捕D2。

Pw6見到D2身旁有背包,初步搜袋後發現有噴漆和手套,15:22拘捕D2,15:23上警車。在將軍澳警署中,女警12616為她快速搜身及除下手扣,再向值日官匯報。15:59,pw6在臨時訓示室中,在D2面前撿取其證物。當時房間約長14米闊11米,有好多人,而pw6聲稱撿取證物的桌子只有D2和自己。

*法官臨完庭前,提醒控辯雙方可以留意一單上星期五高院的案例,即 HCMA254/2020 (麵包師傅案)。

案件押後至5月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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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關於D2的證物
在其p38背包中找到:
P39啡色斜揹袋、P40一罐黃色鐵罐、P41一支噴漆、P42一捆鐵線連扣、P43白色索帶連袋、P44八條毛巾、P45白紅色連身花裙、P46兩隻灰黑色手套、P47灰色口罩、P48一頂黑色鴨嘴帽、P49腰包、P50白色iPhone 、P51一張八達通、P35連頸式面罩和P36 黑色冰袖。

Pw6搜查完以上物品後便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xxx」拘捕她,在警署處理證物時,沒有其他人協助自己。當時,追截黑衣人士時,即玉蓮臺停車場位置,pw6和其他隊員有大聲説「警察,唔好走」,但沒有人理會。pw6認同D2被捕時有戴著手袖,而在證物P20(6)、(7)中卻見不到手袖。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當時,4輛警車同時去到牛頭角地鐵站,pw6在最後一輛車。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6坐在右後方位置,當時警車有響警號,他承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說了「警察咪走」。當駛近牛頭角地鐵站時,警車與那批黑衣人士距離不止30米,下車後則相距約30米。pw6進入停車場二樓時,已見到2名被截停人士。

關於AP(證人)號碼,pw6不知道其他人有否稱呼D2作AP19/AP2,自己則沒有稱呼她作AP19。當日在將軍澳警署內有好多名被捕人士,但pw6說不出來具體數量,女警12616為D2搜身,(堅稱)有屏風遮擋。除了主問提及的證物外,當時還有化妝袋,但沒有被撿取作證物。

撿取證物時,pw6將身分證和八達通放在貴重物品袋,而其他物品則放在膠袋。他同意明知道會化驗打火機油但沒有放在貴重物品袋,也沒有在證物袋中寫下AP2/AP6的名字,只用了黃色大標籤,方便自己辨認。pw6表示,自己全程觀察整個過程所以肯定沒有混淆了D2的證物,但他不知道有其他人稱呼男子(雷xx)作AP6。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6坐在警車am9817,車上一共有6名警員,沒有留意將軍澳警署拘捕了多少人,也沒有印象訓示室有哪些人士、各自坐在哪等。

D5辯方沒有覆問~主控也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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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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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7警員17128黃敬豪,負責拘捕D4,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時坐在中間位置,在馬蹄徑見到路面有雜物(小巴牌、垃圾桶),車上只留意了右面的狀況,雖見到黑衣人士但沒有印象對方有否手持物品。警車需要繞過障礙物才能繼續駕駛前進,下車時,pw7大聲喝令「唔好跑,企喺到」,有人駡「死黑警」。

在玉蓮臺一座外,數名黑衣人士在行人路跑向(pw7在)馬路的方向,兩者相距約20米。pw7鎖定數人為目標後打算喝停他們,但沒有人理會。其中一名身形比較瘦的女子跑得比較慢,pw7喝停她時,該女子反方向走時,腳步不穩撞向右面的牆壁,於是他上前截停女子。其後,pw7以「非法集結」、「蒙面法」拘捕她。

在其P56背包搜到:
P53淺色口罩、P54黑色帽子、P55短傘、P57一件藍色短褲、P58一件白色短褲、P59粉紅色電話和錢包鎖匙。pw7警戒後,D4表示「我冇嘢講」後上警車離開。回到警署後,pw7向值日官匯報案情再為她錄取口供及交予警員1659處理證物。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7認為穿著黑衣黑褲和蒙面等於示威者裝束,他只記得當時行人路上有人,但不肯定馬路上有沒有人。

D2辯方沒有盤問~
—————————
*鍾官表示因有點事處理,希望4點能完庭。D4辯方律師表示根據進度,希望申請明天才開始盤問pw7,控方表示尚有3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和1名政府化驗師未傳召,相信很快完成,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小插曲:主控主問pw7時,把d5當作d4來形容,全場不禁黑人問號,法庭也忍不住更正回主控~)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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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偵緝警員11619黎智聰,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毒品調查科特別組,以下簡稱pw10。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0當日18:00與pw8就著本案分別檢取證物(包括D2、D4的證物)。相簿P20(8)、(9)、(10)為D2證物;P20(18)為D4證物。2019年10月25日,pw10把1罐打火機油(P40)拿去政府化驗室檢驗(編號GPD45110),2020年1月8日化驗完畢,pw10取回證物。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0於2019年10月15日18:00,與pw8交收證物,當時只有電話和八達通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中,其他證物放在普通證物袋中(包括打火機油)。

Pw10表示會稱呼D2為AP2,但不清楚其他人如何稱呼她,但本案中只有AP1-7,所以本案中沒有出現過AP19。Pw8當時把證物逐一交給pw10,再用一個大的證物袋裝著每一個AP的證物,然後pw10再照著清單核對。其清單為pw8所寫,pw10認得pw8的字跡。辯方分別以p20(8)的「AP2 林XX(D2)」和p20(13)的「AP19林XX(D2)的圖片詢問pw10,其筆跡是否屬於pw8?pw10卻表示不清楚,因自己不是筆跡專家(按:一時話認得一時話不清楚...)。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0相隔約一年後(14/9/2020)錄取第二份口供,此份口供才紀錄了交收證物的內容。Pw10解釋,是因案件主管要求才補錄詳細的口供。

—————————
法庭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於庭上播放其他片段,雙方表示不需要。控方表示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需時處理進一步修改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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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中段結案陳詞
各辯方律師只會就「參與非法集結」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作出中段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追截前方一大群人時,沿著馬路的黑衣人士,部分進入了花園大廈。而盤問時,他表示D1、D5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但不知黑衣人士四散至哪個實際的位置;pw4作供時,清晰指出示威者跑向哪處,即走入花園大廈,當時前方的示威者靠右四散,而他們並沒有進入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而pw4當時是最接近示威者的;pw5在那批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時,一直在馬路(坐在警車內)上觀察外面,見到大多都是穿著黑衣黑褲。因此,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有關係。

證物D1(3)、(5),相的左方見到鐵欄(右轉去斜路,pw5形容示威者在此處跑過)。正常示威者被警察追捕不會選擇跑入鐵欄的位置,如法庭接納pw4、pw5的口供說法,他們清晰望到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D1一直逗留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身旁的D5穿著黑衣,所以導致pw3誤會2人是其中一份子,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1有份跑向非法集結。

如法庭接納以上構成不了非法集結的說法,那麼蒙面法也不應成立,故D1無需答辯。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7第一眼見到疑似D2的人士右轉進入停車場,另外30人則由左面的入口進入停車場。控方的影片證據也顯示了疑似D2的人士和另外30人是分開的。此外,牛頭角地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當時馬路上的車可以順暢駛過,並沒有見到人群非法集結。故此,法庭應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供成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表示非法集結的人士就是堵路人士,卻沒有一位控方證人提出針對D4的案情。即使,控方呈上的片段,鏡頭上所拍攝的人真的是D4。第一點,所聲稱的D4人士已經在玉蓮臺的中庭位置,逗留至15:18先從中庭離開,而15:18,警車才到達現場(最後一架車),中間只相隔了很短的時間,不吻合她會參加堵路的行為;第二點,警員沒有在她身上搜到任何易燃物品。正如pw4所說,黑衣人士並不代表會犯法,就算將控方案情推動至最高點,他們所稱的片段、時間正正證明了D4沒有犯案,因此被告應無需答辯。

此外,pw4在控方呈上的證物片段,15:10已進入了中庭的位置,看回片段也見到馬路上的車輛暢通無順,更不能說D4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根本沒有非法集結。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從來沒有一個控方證人表示,在其視線範圍內見到D5去了玉蓮臺、花園大廈。影片中也見到,花園大廈的門口也有其他居民(非黑衣人士)。pw3第一眼見到D1、D5時,是在一個居民住宅附近。所有的控方證人皆表示有向追截的示威者大叫「警察,咪郁~」,那些人士卻沒有理會繼續跑走。而pw3表示向D1、D5說完「警察,咪郁~」後,2人十分合作並停下。

此外,根據法律觀點,一個地點不是非法集結的話,是否足夠構成蒙面的因素呢?假如D5不是在非法集結的地點,蒙面法自然也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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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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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中段結案陳詞
🔹
#徐兆華主控官🔹
不同控方證人都提及了警車未去到玉蓮臺時,距離幾十米前見到百多人聚集在馬路上叫囂、掉水樽等。pw2、pw3作供時表示,一大群人士見到警車出現就四散,因為這些人在非法集結的現場逃走,警員們便鎖定了目標追截。如果只是普通人,就如辯方所說是市民,沒有犯法為何見到警察需要逃走呢?各被告皆十分可疑,知道警員大叫「警察,咪走~」卻沒有停下來,甚至跑走。因此,控方無需證明每一位人士做過了甚麼行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根據從各被告身上搜到的物品,都是常見社會事件中與堵路有關的。pw4在影片中15:10進入中庭,時間相當緊湊,一連串見到的時序可以在證物的片段留意到當時的場面如何。除了這些,控方沒有個別證據證明各被告有份堵路,但會依賴片段證明他們出現在堵路、非法集結的地點附近。

關於D1、D5,片段p30(i),見到D1、D5出現在玉蓮臺外,近7-11的位置,他們向牛頭角道往九龍灣方向走,即小巴站位置;證物p31c片和p37(22)相,D1、D5出現,可以在片段15:18見到十多秒內,2人拖著小巴牌去馬路。最低限度,2人是有份參與堵路的,p31c和p37(5);並非如D1、D5辯方律師所說,2人沒有參與堵路,警員雖然望不到個別人士做甚麼,但人群四散,而2人是人群的一分子。
為何D1會跑入死胡同?我們不會知道確實的原因。有些人會跑入空地,如果鐵欄的閘鎖實了,是不可能走到的。在電光火石間,警員不會留意到這些問題,形容不到當時的狀況為何會這樣。
至於,D1、D5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根本無可能證明2人有進行堵路行為而參與非法集結。控方表示有最低程度,例如控方證人的口供表示他們當時有佩戴口罩,故違反了蒙面法。

關於D2,開源道有一名女子手持橙色筒,透過其背包、身形、衣著推斷是D2。pw6見到馬路上有人集結,有人叫囂,所以認為這群人是非法集結,他們明知道後面是警務人員追截還繼續跑。片段中也見到警車到場後這群人士四散,截圖p37(8)見到行人路上有不多的行人,但D2見到警察後卻跑走;pw3、pw6截停D2時也表示當時D2用布蒙面,有手套也有其他物品。黑衣黑褲不代表是犯法人士,但在其身上發現這麼多物品,就一定是有份參與示威的人士,所以控方認為D2有份參與非法集結,而控方證人也說出了整個案情,最低階段下,D2需要答辯。

關於D4,控方依賴p31(b),截圖p37(16),見到D4的正面,戴鴨嘴帽、口罩的樣子,當時出現在觀塘道迴旋處(較早前D4已出現),與參與示威的人士一起。如辯方律師所說,D4出現在中庭,其後在截圖p37(17)見到好多黑衣人士(有男有女)出現,其他市民也在現場觀望。警車駕駛流暢,因當時人群四散,跑向不同的位置;截圖P37(18),D4沿著入口進入中庭,有其他帶著面罩、口罩的示威者;截圖P37(17)、(19),片段的15:17:00見到D4出現,有黑衣人士指揮。15:16:24,也見到有人指揮。15:18:16,有另一名人士指揮。這些階段D4皆在場;15:17:40,見到D4與另外一名人士離開中庭;pw7於庭上作供,表示在上址拘捕戴著口罩的D4,他還沒有下車,那些人士已四散離去,pw7追截不到他們於是折返截停D4。如果D4只是市民的話,為何要跑走呢?

根據以上證供,警車未追捕D4前,她確實置身在非法集結的地點中。站在一起可展示他們的團結性(直播員表示,那麼坐在一起是否不夠團結呢?),控方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D4有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蒙面法也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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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再回應補充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追截D1、D5時,pw4、pw5可以清楚見到示威者如何進入花園大廈,清楚觀察到示威者的動作,而當時D1、D5身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

控方只依賴東網的片段,質素不夠清晰,D1也沒有特別的辨認點。當日D1穿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如果與一大群黑衣人士出現,必然很突出。在p37(4),見到聲稱D1的人士手持灰色長傘,控方證人只交代了有人手持鐵通;P20(4),控方證人同意檢取了D1的證物,但是是綠色長傘,兩者顏色並不同;p37(5)、(6),見到聲稱D1的堵路人士手上沒有長傘。

如果法官閣下看完片段後發現質素比較低,又沒有任何獨特之處辨認出被告,控方的唯一證據就是控方證人的口供,而控方證人也說不出堵路人士跑向哪個方向,控方證人都形容D1為黑衣黑褲而非為藍色短褲。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證物p31(6),控方聲稱拍攝到的D2人士,其影片質素解像度並不高。此外,影片的背包為淺色,拘捕D2的pw6承認搜到的袋是深色的。東網的片段不足夠清晰,背包上有甚麼圖案也拍攝不到。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剛才所說,沒有犯法為甚麼要跑?控方不應該因為對方跑走,從而推論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pw7追跑入花園大廈後因追截不到前面的人士所以折返(用了3分鐘)追捕相關人士。如果D4真的有份堵路為何不是被一直在原地觀察的pw6拘捕?反而是一個折返的警員拘捕她?

控方案情指出,非法集結發生在牛頭角地鐵站,控方要法庭參閱10幾分鐘的觀塘迴旋處片段。16:0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了幾秒。16:1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在玉蓮臺。此處請法官留意,當時案發地點仍有好多市民逗留於此。控方證人說過,由牛頭角地鐵站走過去玉蓮臺需時10分鐘左右。而片段中一共用了9分鐘,即這名人士沒有在此處逗留,一直向前走。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關於影片質素、被捕時的衣著不再講述。如控方所說,他們依賴不同的片段和截圖。pw2、pw5有提及D5被捕時的衣著和服飾,但pw2只留意到D5佩戴帽子,卻不知道其頭髮顏色和樣子。就著影片中聲稱D5的人士帶了帽,pw2見不到其頭髮,可能把頭髮塞入了帽子內或綁起來了。

如果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pw5說D5身上有腰包,但根據顯示的照片、影片中也沒有見到她有腰包。東網上的片段,該名女子有拿雨傘,但控方的案情從來沒有提及D5手持雨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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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考慮過證據、雙方理據後,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D1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但可能會傳召證人;
D5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讓證人考慮是否上庭作證,希望押後至明天早上處理,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0/10]

非即時內容~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上一次審訊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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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4、D5皆不認罪

因法官表示已看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故無需逐一讀出,只需補充重點內容及協助其澄清一些問題便可。

⚪️控方結案陳詞 #徐兆華主控官🔹
非法集結的考慮因素應包括超過3人集結、意圖或相當導致別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而本案中,可以見到當時有人聚集、叫囂,把巴士站牌放在馬路上,堵塞交通,已經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因素...(*法官表示不用重複讀出書面陳詞,控方表示自己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身份爭議: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控方依賴片中人手持物品、背包、鞋頭反光藉此辨認D1,但D1的衣著並沒有特別特徵或標誌,片段亦無拍攝他容貌可供法庭比對,不可能確認他身份。此外牽涉D1的就只有PW3及PW4的證供。

📌PW3證供不可信,與PW4&5不符
PW3作供時用上很多形容詞卻言之無物,口口聲聲見到大閘對面、橫跨馬路,盤問時當辯方向牠指出馬路中間有鐵欄不能跨越,隨即改口稱「畫錯咗白車位置,在前方少少橫跨馬路」。可見其不是依賴記憶,如實向法庭交代細節,而是按辯方提問的可能答案再不斷修正。

辯方一直強調,若控方沒有在控罪上列明被告的工具是有甚麼用途,參考回梁有勝一案(HCMA293/2000)關於控罪二、三中的「非法用途」應專注在必須與傷人、爆竊、束縛他人有關,而刑事損壞並不包括在內。而法官提出的兩單案例(HCMA234/2020、HCMA308/2020)中的控罪,無論在控罪字眼或是原審裁判官的判詞中,都提及了其涉案工具(麵包棍、六角匙/鐵錘)會刑事損壞所以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立場上認同以上兩案例,辯方表示若控方不會修改控罪,此階段不會有任何申請。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關於處理證物鏈:警員有可能混淆
辯方指出,從相簿P20(8)、(9)、(10)中見到,各證物旁的紙上所寫的「AP號碼」和「D2的全名」都是相似的字跡,例如一些筆畫上的共同寫法等。由此,更能證明pw8處理證物時有機會混淆了其他被捕人士(*補充,因為證物相中見到D2一時被寫作AP2,一時被寫作AP19,pw8解釋不到~)。

法官詢問,是否代表辯方立場,不同意涉案物品為D2所有?辯方同意,並解釋控方立場認為打火機油為破壞公物所用,但事實上專家證人pw9也認同其有去污之用。此外,證物中的毛巾被剪開,可以用來清潔。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是否有配戴口罩:證人口供不可靠
配戴口罩是否等於蒙面?D4是否有配戴口罩?首先,D4被截停時,不論是片段還是截圖中也見不到其配戴口罩。其次,在pw7作供時曾表示有向案件主管展示D4的口罩,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先否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紀錄以上事宜,後翻看紀錄後才承認,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另一方面,影片中見到D4手舉高時,沒有拿著口罩。而處理證物的警員,沒有任何紀錄證明他有把裝著口罩的證物袋給予被告簽名,但其他證物卻有如此做,可見其證供不可信。

📌辯方證人可靠
辯方證人dw1(趙女士),在本案中不是突然出現的人物,片段中證明她一直在現場附近,也有當天中午用餐的收據證明。加上D4與她也是居住在附近位置,出現在案發地點也屬合理。由此可見,她的可信性十分高。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身分辨認: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除了沒有特別的衣著辨認出D5外,pw3的口供非常重要,在盤問階段中,他同意見不到D5如何配戴鴨嘴帽的樣子(*補充,辯方指女生戴帽子時,有些會綁馬尾再把辮子塞入帽子裡,有些會披著頭髮出來),一時說是披著長髮的,但D5卻不是披著。

📌關於證物鏈:其背包可能是其他人
辯方認為,當日除了有一個肥胖的男子棄袋離開外,也有可能有其他人士棄袋,不排除D1、D5出現前,地下已有其他背包,警員可能因此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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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播放一些片段,希望控辯雙方能夠協助法庭澄清當中出現的內容,如下:
📌P31(b),觀塘迴旋處走出來的女子是否就是控方(聲稱)認為的D4?
D4辯方表示沒有回應,因拍攝不到正面。
📌P31(c),是否反映D1、D5的拘捕狀況?
D1、D5辯方回應是,包括被捕、搜身的位置。
📌P31(i),是否見到左上角有人搬動雜物,正正是P31(c)的片段,即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搬動雜物?
D1、D5辯方回應不同意,因兩段片段時間不完全一致;控方認為時間差不多;D2、D4辯方沒有意見。
📌P31(a),是否見到最上面的行人路上,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跑過?
D1、D5辯方回應兩名人士均手持長傘,而D1、D5從來沒有手持長傘。此外,片中兩名人士分開兩個方向逃跑(*補充,因D1、D5是同時被截停拘捕)。
📌P30(b),是否見到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2人士跑過?
D2辯方回應,因看不清樣子,衣著也沒有特別特徵,故不肯定。

D1辯方律師補充,若有陪審團時,會留意影片是否有足夠的質素才會被視為證物。而本案中的片段都不足夠清晰,例如與D1相似衣著的人已經有4-5個,故難以辨別出各被告。(*律師說「冇諗過法官閣下咁仔細睇」,法官笑說「我都唔明點解警方無cap多D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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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所有審訊詳情已補回~)
(按:這10天的審訊,見到被告的親友努力抄錄重點,辛苦各位了,在兩個月後的裁決來之前,請好好休息吧~「靈魂內有信仰 搶不去」、「信最後善良留在世界」這兩句歌詞送給各位,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