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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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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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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被告確診通知,因被告未完成兩針疫苗,必須完成14天隔離至11月4日。呈上衞生防護中心隔離令,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正式進行答辯

官:直至今天,各被告沒有改變答辯意向,雖然A1染疫要隔離令,以至需要押後開審,但由於有大部雙方已確認的承認事實,可以省却審訊時間,已預留25天,仍然能於原定審期結束。

📌 控方證人列表:

PW1,因較早前已編排公務,需要離港,於21/11才可出庭作供。是當晩約10:00連同同僚前往彌敦道進行掃盪的指揮官

PW12 及13當時時任港鐵職員證人口供,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PW14及15 與拘捕A1有關
PW16-20 與拘捕A2有關
PW17-20 有機會傳召
PW21及22 與拘捕A3有關
PW23-26 證物檢取警員
PW27 相信比較長要作供的警員,他負責三名被告,片段確認各被告的身份
PW28及29 證人Z的兩名診症醫生,兩份醫療報告,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另外將有三名市民出庭作供,分別是當日目擊案法及用手提電話拍攝的證人。
法庭已頒布匿名令,任何人仕包括傳媒,都不得報道有關描述該三名證人的資料包括:職業、身份、教育等;並以:證人X ,證人Y 及證人Z稱呼。

A2及A3不是在當塲拘捕,是往後日子被拘捕。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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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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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 開庭

答辯:
A1 就控罪1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2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3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4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5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6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3 就控罪7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背景
警方並無於2019年8月31日在港島或九龍的任何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當日民陣於港島舉辦未經批准集會
2100開始發生堵路,縱火事件
2130 示威者被驅散及至旺角區

有關非法集結
範圍:彌敦道一帶,包括奶路臣街交界
時間:2200-2232

有關旺角站暴動
範圍:L1,L2,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30-2241(旺角列車駛離月台時間)

有關太子站暴動
範圍:L3,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42-2253

開案陳詞主要描述各項控罪的案發經過,拘捕過程,被告被指稱的行為,及身穿衣著,媒體截圖與被告的衣著對比,以及A2,3所居住的大廈cctv與被告的衣著對比。

有關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控方以共同犯罪原則指稱A2,3應負上刑責。

控方開案陳詞列為MFI1
========
承認事實(證物P1)
1. 4幅地圖(2幅為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呈堂為P2
2. 旺角站分佈圖,呈堂為P3
3. 太子站分佈圖,呈堂為P4
4. 事後於旺角站,拍攝94張相,呈堂為P5,相片編號1-94
5. 事後於太子站L2,拍攝57張相,呈堂為P6,相片編號1-57
6. 15張相,呈堂為P7,相片編號1-15
7. 事後於7號列車內,拍攝17張相,呈堂為P8,相片編號1-17
8. 於28號列車內,拍攝10張相,呈堂為P9,相片編號1-10
9.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0,相片編號1-2
10.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1
11.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2,相片編號1-13
12.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3,相片編號1-9
13.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3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4,相片編號1-4
14. 於秀茂坪警署內為證人Z拍攝傷勢,呈堂為P15,相片編號1-6
15. 於黃大仙警署內為證人X拍攝傷勢,呈堂為P16,相片編號1-5
16. 上述相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均如實反映情況
17. 從媒體所拍攝於案發當日在旺角一帶,旺角站內,太子站內的公開片段,直播片擷取影片,呈堂為P17:

OS1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3-2243的事情

OS2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4-2244的事情

OS4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09-2304的事情

OS5 智友之聲
有時間標示

OS6 Now
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1-2227的事情

OS8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3-2301的事情

OS11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OS12 iCable

OS14 香港電台32台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5-2345的事情

OS16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30-2247的事情
3位被告同意上述承認事實

18.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8:

OS21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2 ?
沒有時間標示

OS26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OS29
沒有時間標示

OS30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3 HKFrontline
沒有時間標示

OS34 ?
沒有時間標示

OS35 TVB
沒有時間標示

OS38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39 Now
沒有時間標示

19.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9:

OS43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44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20.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

21. 某手機內影片,呈堂為P20,編號:SN1-5

22.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3.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1:

A2居住處的CCTV
鏡頭1:緊急出入口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鏡頭2:升降機內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24.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2:

A3居住處的CCTV
鏡頭1: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2:另一部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3:升降機大堂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25.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26. 偵輯警員11300 於旺角站太子站拍攝的警方片段,呈堂為P23,反映事件的時間為2307-2329

27.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8. A1於2019年9月1日在旺角3,4號月台被拘捕,當時衣著及髮型有被描述,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9. A2所居住地方

30. A3所居住地方,A3於案發當日1811-2300的衣著為白色NY上衣(有黑色直條紋),黑色短褲,NB斜揹袋,Nike黑白色波鞋,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讀出P34 李友村(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車站維修工程師,負責為黨鐵的機器及設施維修。當日得知有人示威,隨即指示職員留意破壞情況及點算被損壞的物品。

證人提供附件1,2

(附件1)
太子站情況:
月台玻璃牆整塊破裂
1部空氣清新機被破壞
3個cctv鏡頭被破壞或塗污
1個滅火筒唔見左

總計:283,001元

(附件2)
旺角站情況:
4部出入閘機被破壞
1部LED屏幕被破壞
4部售票機被破壞
車站客戶服務處被破壞/塗污
18個cctv被破壞/塗污
1台滅火筒唔見左

清潔塗鴉費:5,000元
總計:819,181元

讀出P35 張恩雨(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油尖旺分站車組經理,案發時正當值,2215左右睇新聞及車站cctv得知有大量黑衣人(有頭盔,面罩,手持長條形工具),所以去左旺角站視察。證人到達時大部分cctv,售票機,入閘機均被破壞,而剩下完好的仍在被示威者破壞。由於其工作不需要穿著制服,示威者並無為意其是職員,所以證人一直由旺角跟隨示威者至太子站。於太子站內見到黑衣人打碎玻璃,但其破壞經過則睇唔到。證人亦提供了4份文件,附件1為2個地鐵站的平面圖,附件2為事件記錄,附件3為到站記錄。證人在口供中提供如何解讀記錄的方法。附件4為2230後的到站記錄。證人供詞中確認附件3的資料由於是自動記錄,無法修改,所以該資料未曾作修改。

讀出醫療報告P36A
指出證人Z左手無名指骨折,並轉介至矯形外科。

讀出醫療報告P37A
矯形外科的報告。指出骨折情況於6星期後癒合,給予病假約1個月(2019年10月4日到11月9日)

3位被告同意上述證人口供
========
徐官向控方釐清以下情況:
X,Y沒有求診
X有傷勢圖,Y沒有傷勢圖

控方指出:
將播放33條片段並分為4個階段

1. 彌敦道路面
2. 旺角站
3. 列車由旺角到太子行駛期間
4. 太子站

控方今日會傳召首3名證人
========
1119 早休並試機播片 1145繼續
========
1147開庭

傳召PW1高級督察 陳子宏(音同)作供

主問完成

1300 午休至1430繼續

本庭下晝需要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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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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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開庭

屏風後證人”X”繼續作供

由於控方播片時要證人確認自己身份,法庭較早時已頒令,禁止任何人不得報到任何有關證人”X”的身份描述。當播放時,旁聽席的電視需停止播放。

A1沒有盤問
A2,完成盤問
A3未完成盤問

11:16 小休

A3完成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Y”作供

控方播片段 OS43

1:00 休庭

下午2:30繼續

繼續傳召證人”Y”作供
繼續播放片段

主問完畢

A1 A2沒有盤問
A3完成盤問及覆問

證人”Y”作供完畢

4:26今天完畢

押後至明早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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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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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傳召PW10 證人”Z"作供

由於控方播片時要證人確認自己身份,法庭較早時已頒令,禁止任何人不得報到任何有關證人”Z”的身份描述。當播放時,旁聽席的電視需停止播放 ,律師席所有電視需背向旁聽席。

-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指下一位證人PW11 市民證人申請匿名文件預期今日內完成,明天可以開始作供。2位對證人診治醫生口供已經呈堂,辯方表示沒有盤問,所有市民證人作供完成。之後將傳召警員證人包括拘捕及證物鏈相關,案件進度理想。
第二被告代表指今日利用餘下時間將對拘捕及證物事項同控方商討。

1557 今日完畢

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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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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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傳召PW “M”證人作供

法庭頒令,禁止任何人包括記者不得報道任何有關證人”M”的身份辨認及描述,包括職業、工作地點、教育背景等。如有任何人報導,會干犯藐視法庭罪。

9:42 小休

傳召PW “M”證人作供

主要確認證人M與一名人士(是在街上執到他友人電話的人士)相約交收其友人的手提電話及將電話交回他的友人及確認電話三張證物相片

A1-3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10:09小休

PW12 謝依琳(音)女高級督察
現駐守人事及人力策劃部,2019年8月31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A隊並任西九龍刑事調查小隊第一隊

於9月1日零晨17分左右即00:17奉命到港鐵太子站,負責集體宣告拘捕一些人士,當中包括沒有爭議的即本案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

辯方沒有盤問

10:36
PW12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6, 即PW13作供
警員11143沈智邦(音) 現駐守西九龍重案組5A隊,2019年8月31日註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

於2019年9月24日05:15開工,接到任務經訓示後於05:50到馬鞍山一單位內拘捕一名男子,經核實身份後進行警誡後並以非法集結及傷害他人身體罪名拘捕一名男子,沒有爭議下是即本案的第二被告。由搜屋警員15559,發現兩部手提電話及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交予PW13。

📌播放片段:
P20 SZ5
當中辨認到一位男子戴有灰色口罩及身穿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

P18 OS29 約29分鐘
再見到有一名男子落樓梯,戴有灰色口罩及身穿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

*旁聽席位置看不到以上片段;畫面記錄中的描述為證人之描述

片段未播放完畢

11:04 小休

PW14 15643 偵緝警員 黃立賢(音)
駐守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1分隊,2019年8月31間駐守大埔區刑事調查隊第5隊

當日負責檢取證物及將第二被告帶去葵涌警署

證物包括:
係個黒色背囊搵到

1枝彈弓啡色手柄連一條橡筋
37粒彈珠
1枝鐳射筆
1枝萬能膠
另外搜出1個黑色金色顏色護眼罩
仲係背囊搵到1件黑色T-Shirt
1條黑色短褲
1對白色波鞋

A1 A3沒有盤問
A2 接近完成盤問時,證人突然話仲有一件證物未有描述。因此控方需要有複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

1:02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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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1 開庭

下午部份內容:

https://telegra.ph/1112022-%E4%B8%8B%E5%8D%88%E5%85%A7%E5%AE%B9-11-12

4:0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09:30於區域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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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145作供
D2拘捕證員

🔹控方主問
(內容從缺)

🔸D2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主動除下背囊。 證人不同意,表示當時沒有足夠時間制止被告除下背囊,即使被告在自已前方,也來不切搶走被告背囊或制止被告除下背囊拋落下層月台梯間。

證人同意背囊為重要證物,當時即時指派女警6654前往拾回背囊,強調自已視線一沒有離開過背囊,即使過程中截停過被告及搭住其膊頭, 視線亦一直注視下層的黑色背囊。

否認背囊是他人拋下,即時當日早上九點半繁忙時間, 但荔枝角站月台的人流仍較疏落,而發現背囊的樓梯近乎沒有人使用。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當時被情情緒激動,故此印象深刻,確認沒有混淆他案案情。

傳召前女警6654作供
此證人為臨時傳召,官批准證人傳票後補。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負責荃灣線巡邏,當日收到電台通知有人在荔景站妨礙車門關閉。

於09:20到達荔景站,其後看到警長145截停一位男子。當時與警長相隔一個身位,警長指示往下層梯間執回一個黑色背囊。背囊位於兩層月台之間的梯間地下,當時地只有一個黑色背囊。執回袋後,於情況許可後,大概09:29將背囊交給警員15452。

證人確認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囊,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囊。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37號列車是前往荔景站一號月台,事發當刻正在一號月台上,惟不確定具體位置。以及確認當日到荔景站目的為找出妨礙列車車門關閉的人士。

被問及是否見到警長145從37號列車帶走D2,證人表示不肯定。辯方讀出當日證人錄取的證人口供「當日0925時,37號列車到達上址,沙展145將疑犯帶離列車」,證人方確認當日見到警長帶離被告,但現時印象模糊。

傳召PW21 警員15452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2019年9月2日 0930時身處荔景站一號月台。 覆述女警6645當日告知:有一名男子於荔景站干擾列車,警隊電台描述的衣著與該男子相似,女警見該男子拋下背囊,其後被指示往下層月台梯間執回背囊。

0927時,證人便負責看守由女警轉交的黑色背囊,及留在現場進行人群控制。直至0930時,因應現場人流增加,便帶疑犯入站內3037室,並將背囊轉交偵輯警員15643。

確認於看守背囊期間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包,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包。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於一號月台見到身穿黑色衫,黑褲及黑口罩的是D2。 見到六警從37號列車第6車廂帶出被告,其後D2被帶往ST15樓梯近圍牆位,因現場有人圍觀,證人表示當時負責控制場面工作。

📌案件安排
午後會傳召與D3有關的表列證人22及23出席作供。而有關D2的證物鏈證人會稍後再傳。

12:42 上午審訊完畢,下午14: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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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上午部份內容:

PW26 特別戰述小隊警員作供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25 OS38
P126
P127 OS38

PW27作供完畢

PW27 警長
現駐守 新界南機動部隊F3隊
2019年8月31日當日駐守機場特警兼任特別戰述小隊,職級為高級警員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30 OS38
P131 OS38
P132 OS38
P133 OS38

PW27作供完畢

12:33上午完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於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0/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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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PW28作供
人物辨認

播放  P18 OS38 00:00-01:30
辨認到一位 王姓男子 及 馬姓 男子
及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證人 Z 手提電話拍攝片段
P20 SZ4-5
片長:1分鐘,5秒, 1分鐘
辨認到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警方拍攝片段
P23 PV6 約1分鐘
辨認到A1
但喱張與之前係奶路臣街截圖著黑色衫不同,不過都係綠色頭髮,褲冇變側有直間

播放 住宅大廈緊急出口 閉路電視片段 P21

辨認到A2
黑色衫短袖有白色邊,前面有方形白色圖案,對白色波鞋

播放 住宅大廈升降機 閉路電視片段 P22
辨認到A3
有個黑色袋,衣著同埋對波鞋

控方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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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前內容從缺,只得悉案件將會應第二被告代表律師要求押後案件。如有更多資訊歡迎 按此報料

[1029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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