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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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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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彭寶琴法官 #0728上環
👥律政司司長, 湯, 杜, 李

律政司司長要求高等法院上訴庭釐清:
①「共同犯罪」原則可否應用在暴動罪及參與非法集結罪
② 可否藉「共同犯罪」原則,用上述控罪檢控不在案發現場的「參與者」

*不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3人的無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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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原則的應用
代表律政司司長一方的郭棟明大律師認為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所有控罪。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可採用共同犯罪原則中的「主犯與從犯」概念,將破壞社會安寧的人視為「主犯」,其他明知而有份協助這些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則視為「從犯」。

因此,即使不在案發現場(控罪所指範圍)但有份協助或教唆 (aiding and abetting)。如果在證據上顯示他們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的人有共同意圖、共同目的地合力行事、有協議地參與可預視有非法行為,他們亦要負上間接法律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指,即使運用共同犯罪原則,單在暴動現場亦不足以定罪,必須有證據證明該人有參與。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提出,「合力行事」屬共同犯罪的要素之一,後方參與合法集結的人如果因各種情況而無法離開,亦不代表後方的人正在參與前方非法集結或暴動,郭資深大律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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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熙資深大律師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條文被修改及删減【有詳細講改咗d咩,但我跟唔到🙇‍♂️】,目的是將檢控準收窄至只針對破壞社會安寧的人,而非針對所有參與集結的人,甚至不在現場的人,條例的檢控基礎收窄就是避免無辜人士被捕。

不同國家就共同犯罪原則的詮釋並無一致標準。一旦應用共同犯罪原則控告不在現場人士,會令控罪基礎被過份延伸,使無辜旁觀者被檢控甚至定罪,亦增加基於薄弱無力的證據而被檢控的可能性,有違法例修改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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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藹琪大律師回應
首先,集結的人是可以有合法的共同目的。因此在確立共同犯罪者之間的同謀關係前,先要證明被告「可預視有非法行為而參與其中」。但集結的情況變幻莫測,即使在場的參與者亦不可能預計合法集結,最終會演變為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更遑論不在場的人。

另外,在非法集結/暴動控罪列明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人,他們(3人或以上)的行為必須有足夠關連並以集結形式行事。若在集會中有人無故自發、毫無先兆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不可能把他的行為與不在現場的人扯上關係。

📌共同犯罪原則令控罪基礎不合比例地擴張
在共同犯罪原則下,司機載示威者參與明知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結。若該名示威者最終被控非法集結,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司機亦會因協助示威者而被控非法集結。從此可見,郭資深大律師的主張,會令不在案發現場的人,卻要為難以預視的潛在非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並不公平亦不切實際。

最後,如果控方有證據證明某人在「可預視有非法行為」的情況下,仍選擇協助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暴動,例如指示示威者如何應對警方部署,控方大可以用串謀/教唆/煽惑等控罪進行檢控。從此可見,即使不採用「共同犯罪」原則,亦不會對控方的檢控工作構成任何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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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雙方陳詞,擇日頒佈判詞。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於2020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刑期覆核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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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答辯方已向答辯人解釋報告,答辯人同意當中內容,報告指出答辯人適合更生中心並已為他預留位置。

答辯方指是次報告內容與上一份大致一致,在新部分中,即感化官對答辯人接受感化期間的評語。感化官滿意答辯人的表現在學業、個人行為和成績有進步,亦緊守宵禁令。學校方面亦表示答辯人的功課有進步。母親亦表示2人關係有改善,答辯人比以往更努力讀書。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判處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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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上訴法庭同意更生中心報告的內容,認為更生中心對答辯人是合適判刑,故撤銷執行中的感化令並改判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31日在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後,法庭即日判處答辯人監禁10天。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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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余國慧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連普禧高級檢控官代表。

論據1:原審裁判官忽略一般判刑考慮及低估控罪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是預防性質,只是「管有」已可觸犯控罪,不需包含「使用」的元素,但原審裁判官在判刑過分強調答辯人沒有使用物品及當時非身處示威現場。若當時答辯人身處示威現場,控罪及刑責會更重。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分考慮會令答辯人失去自由,認為答辯人只是一時犯錯。但申請人認為控罪原意是阻止犯案者帶攻擊性出外,所以本案更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論據2:涉案武器的威力

申請方認為本案武器可供不同人使用及攜帶,亦可伸長縮短,加上有水泥增加重量,故有一定傷害性。

潘敏琦法官確認本案嚴重性是物品經改裝後可作攻擊性武器,以及申請方提出覆核目的是因認為原審裁判官採取過輕的量刑起點。

申請方認為當法庭在處理螺絲批等攻擊性武器的判刑會採取數個月量刑起點時,原審裁判官採取的監禁15天量刑起點是原則上出錯,量刑明顯不足。

論據3: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受無關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

潘敏琦法官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多次表達對答辯人的同情和婉惜。此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分別是在於「公眾地方」。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確認申請方是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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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黎家傑大律師及鄒學林大律師代表。

答辯方提醒上訴法庭在處理覆核申請時應謹記終審法院就FACC8/2017下達的守則。

回應1: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偏離一般性原則

答辯方強調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有提及對武器的看法及現場狀況,是清楚控罪元素及控罪的嚴重性。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所有與案因素,例如案件背景,求情及被告背景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武器殺傷力較低,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權決定量刑起點的長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涉案武器可以打頭,殺傷力大,希望答辯方指出本案判刑如何可以偏離一般原則。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在警誡時已承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自衛用途。此外水泥有機會提高涉案武器的殺傷力,不理解若果原審裁判官知道控罪要旨,為何會採用監禁15天作量刑起點。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以往案例,此控罪的判刑不能少於數個月。此外此控罪重點是預防性質,本案已經有不同因素可令此控罪刑期上調至監禁數個月。另外,申請方的立場是答辯人會主動走到政見不同的中間並使用武器自衛,與案發環境因素無關,所以監禁15天的判刑是否與本案武器的殺傷力相對?

回應2: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認為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而影響判刑。

答辯方認為法庭應同意答辯人不知道該武器曾被改裝,因為當時辯方在求情時控方沒有就此反對,但同意不知道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沒有考慮此因素。即使如此,申請人亦不應就沒有反對的求情作覆核理由。

潘敏琦法官認為當時控方需要就此細微求情論點在庭上表達反對是十分極端。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需將求情內容照單全收。

潘敏琦法官認為答辯人完全不記得與武器相關細節是不能接受,認為答辯人表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是開脫供詞。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則不認同答辯人會不知道如何使用涉案武器。

回應3: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受其他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判刑;第二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是否在判刑時考慮了無關因素影響思路,令他就不同因素給予錯誤比重,令判刑過輕;第三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在答辯人認罪後才就控罪選擇提出關注是否合適做法。

答辯方認為上訴法庭不應就簡短判刑理由作過份猜測,此外原審裁判官有權表達對控罪的關注。

潘敏琦法官表示細看判刑理由的上文下理可以清楚指出原審裁判官因上文提及的內容影響判刑,亦確認申請方的立場是原審裁判官應在答辯人認罪前才就控罪選擇表達關注是更佳的做法。

回應4: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

答辯方希望即使法庭批准覆核申請,仍可考慮到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給予答辯人一定的刑期扣減。此外,若果因扣除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刑期覆核而獲扣減的刑期及2次入獄對答辯人的打擊的刑罰後與原本刑期相差不遠,希望法庭可以寬大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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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認為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合適的量刑起點應是8個月,考慮到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及刑期覆核,改判答辯人監禁3個月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已還押21日

(#1118柴灣 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於2020年8月21日被判處三年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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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教導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陳(31) 🛑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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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上一次呈上黃之鋒、鍾手足、庾手足案例
#0612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1031中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背景報告:
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解釋事發經過:在搭車時經過上址,女性朋友想加入看看甚麼事,並給被告一個口罩及一把傘,叫被告打開傘,遮着示威群眾,因為女性朋友想加入示威行動。希望法官接受被告沒預謀。

18封求情信反映很多朋友支持,被告是有交代和好好的人。事主的IPHONE $9899及$1000藥費,共$10899可以今天賠。
辯方希望鑑於被告良好背景,真誠有悔意,對事主的補償,希望判監少於12個月的監禁。
辯方呈上鍾家麟案例,被告開傘是缺乏足夠法律意思,可能只以為旁觀,邊緣參與可以脫離到,希望法官考慮被告角色,不要把所有主動參與私了的人,與被告相提而論,因被告的主動性是有分別。

法官問到女性朋友有否參與私了行為,辯方表示沒這個說法。
辯方指被告沒案底,是可信的人。

控方呈上3段案情摘要中的影片
NOW TV實時影片,拍不到私了鏡頭,但可知私了是出現在較多雨傘擋着的地方,事主已坐在地上。有人大叫``有狗啊!走啊!``亦出現大量勸人走的聲音。
‼️非實時的影片(不知是藍屍還是記者拍😡)完整拍到私了過程。有人叫:唔好亂捉鬼住先!死阻膠!殺柒佢啦屌你老母!有人影大頭啊!有鬼啊!打柒自己友啊!睇哨啊!各有各做!
有線新聞實時片段,拍到傘陣。有人叫:3分鐘啊各有各做!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唔好打啊!冷靜冷靜!唔好郁手啊!佢做錯咗咩事先!
事主大聲哭🙄:我係居民嚟㗎😭點解要打我啊😭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停啦!

辯方指,受害人即日出院,洗眼後康復,頸部紅了少少,與片段吻合,但沒拳打腳踢,傷勢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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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羅德泉需時考慮,休庭一會(此帖會持續更新)
1600未開庭(抱歉因某些技術事故,可能要完庭才更新)
1615一個鐘了仲未開庭
1626未開...滿人
1633終於預備啦
1640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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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一直延至第二日凌晨,有人用雜物,縱火方式堵路,PW1是居民,在關鍵時刻買酒,沿途飲酒。凌晨兩時左右坐在街,當時有其他人參與集會,PW1用電話發短訊,被以為是拍攝示威者,有人上前辱罵,拿走相機,圍着襲擊,過程約8分鐘,最終PW1受傷,電話不知所蹤。
此襲擊過程拍攝到,遇襲時附近地點,被告舉起已開的雨傘,上面有大圓點,所以容易辨認。被告亦戴上黑口罩黑帽。

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亦消瘦很多。被告有熱心從事公益,疫情期間自資幾千枝洗手液及口罩及有需要人士,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與PW1的電話遺失一事有關連,但被告仍願意賠贘。

本案不是單單一般用雜物堵路,是次堵塞的是交通要道,令主要交通受癱瘓,受影響人數較多。再者,在堵路期間有縱火行為,縱火環節增加事情危險性,更有部份集結者當遇到令他們不滿意的人時,當眾私刑教訓,首先向眼部噴液體,有人上前,有人舉雨傘,這種行為無非是阻擋視線,保護行兇者,令他可以安心地為所欲為。
私刑無非是製造警醒目的,可見集結者十分齊心。執行私刑時有發生,所以造成不良日後影響,包括鼓勵他人模仿,相信被告有可能是受這影響。
PW1傷勢不算嚴重,但無辜無助,在街上被私刑,是畢生難忘的創傷,被護送時他顯示出驚恐及無助。
被癱瘓的是主要交通幹道,受影響人數不少。參與這次集結的人,要扮演不同角色才可成事,所以集結人士不多,亦不是中心位,但是是眾人齊心的協力下,令非法集結可以成事。
被告介入時間地點,是私刑的一刻及位置。當時是凌晨兩點,可能參與人士較少,但是是該晚的高潮時段。當時有人要喝止停手,當時有人高叫繼續打,有人手持已打開的雨傘。
PW1被襲時,被告有份高舉雨傘,造成阻擋視線,令外面的人看不到行兇者的容貌。
雖然辯方指被告沒預謀,只是朋友要求他開傘,但羅德泉不接納,因為片段中,可把這說法擊破。被告高舉傘時,不時四周的人流不息,來來往往,被告不時四周張望,手持雨傘,目的是要擋着目標人物。
當日未有疫情發生,口罩是示威者慣常裝備,當天沒下雨,用雨傘是示威者慣常動作。當天警方沒噴胡椒,打開雨傘明顯是阻擋他人視線。
辯方指女性朋友是看熱鬧,所以要被告幫他擋着,但被告覺得事態不妙,應該要立刻拉走朋友,但他仍平靜地繼續高舉雨傘,毫無離開跡象。

被告不是普通參與,有實質行為,有替兇徒作保護行為,雖然未卜先知,但舉傘當刻明顯是要阻擋視線。
但接受被告不是最激烈的阻擋者,只是在最外圍阻擋,但不能改變開傘的目的。
堵路,公然私刑的行為非單一事件,像傳染病般影響他人,所以嚴重性會一直影響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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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其他人相似,年輕無案底,評價正面,有親友支持,有做公益行動。

非法集結:量刑兩年,扣三分一至16個月,因願意賠電話所有扣1個月,背景沒扣減

蒙面:罰$4000(戴上口罩該刻未有私刑情況,所以未能與私刑扯上關係,只會當作一般示威者戴口罩的情況處理)

頒下賠償令(電話$9899,醫藥費?,共$10899給PW1)
‼️‼️‼️‼️判監15個月‼️‼️‼️‼️
(被告神情平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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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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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襲警案判刑原則,而且答辯人沒有例外情況,答辯人亦沒良好背景作為減刑因素

答辯人當時與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他的行為有機會鼓動現場示威人士,原審裁判官忽視了這個加刑因素

雖然答辯人指自己沒有意圖向警方投擲磚頭,但申請人指事實上,答辯人手持磚頭,已將意圖付諸行動,陳慶偉法官留意到磚頭的邊緣很鋒利。申請人引用案例指即使襲警時沒有使用武器,一般都是處以禁閉式刑罰。

律政司司長訴SHY案指出感化令只是側重於更生,阻嚇性及懲罰性不足,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留意到感化官指答辯人態度迴避,一度並不承認過錯、行為不成熟以及受到不良媒介影響,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處理感化官的觀察,沒有解釋如何以感化令協助答辯人更生,判刑時亦沒有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

陳法官問申請人2020年1月19日是否特別日子,彭法官指近期的判案書指出犯案的日子是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申請人回應指當天示威者較早時於中環集結,其後蔓延到旺角。

申請人指答辯人重犯機會極高,答辯人在9月6日一場未經批准集結中擔當急救員,而判刑日子是9月17日,認為答辯人即使面對刑罰仍然能參與集結,批評感化令無法減低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人引用律政司司長訴SWS案,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禁閉式刑罰有助於守法意識薄弱及容易受人影響的答辯人改善行為及守法意識。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地側重更生,忽視了懲罰及阻嚇等判刑考慮,沒有力求找出當中的平衡。

🔍答辯人
答辯人指心理報告顯示案發前答辯人已患有自閉症,潘法官指出心理學家評估答辯人的結果是答辯人有自閉特徵而並非患上自閉症。彭法官認為答辯人校內品行良好(樂於助人、熱心參與義工活動、受到師長稱讚等等)與一般自閉症患者有異。另外,彭法官認為答辯人向警方投擲磚頭,他必然清楚自己的行為,並非因為自閉症影響。

答辯人指即使同類案件應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重,但不代表不需考慮答辯人的更生。答辯人已履行五個月的感化令,每天需要遵守2100至0600的宵禁令,答辯人亦得到校內社工及老師充足支援。

答辯人明白襲警是嚴重罪行,根據SWSSHY案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即使改判,判處答辯人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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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批准司長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顧及阻嚇性及懲罰性,偏離了此類案件的一般量刑原則。

上訴庭下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2021年3月3日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第一答辯人:李
第二答辯人: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林子勤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在案中擔當「把風」一角,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考慮到他們沒有直接出手,遂判處他們3個月監禁。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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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量刑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區分夥同犯與實際參與者的刑責,認為兩名答辯人的刑責較低
📏原審裁判官沒有證據基礎下認為兩名答辯人對法律無知
📏根據襲警案例,本案犯案情節嚴重,警員傷勢比過往襲警案例更為嚴重,3個月監禁的量刑屬於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給予過多的減刑考慮。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除了答辯人的招認,沒其他證據讓法庭裁定答辯人襲警。
📏根據黃之鋒案,PW1被若干人士襲擊,正正是嚴重人身暴力事件。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人多勢眾並不適用於本案,黃之鋒案是指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人多勢眾已足以構成嚴重罪責,潘敏琦法官指夥同襲擊已構成足夠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指出對警員身體施加嚴重傷害,上訴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該案受襲的警員比本案輕微,3個月監禁絕對是明顯不足。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加刑及減刑理由,量刑比重,上訴法庭無法了解裁判官判刑的思路。

答辯人

彭法官強調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上訴法庭清楚指出案發日期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1月1日發生的公眾秩序事件已受到廣泛報道,毋須直接證據證明。潘首席法官則認為答辯人的招認已顯示他們知道旺角「要人」,席前需要考慮上述背景因素。

📝藍大律師回應指本案並非大型聚集,本案情節人流較為稀疏。

🔍答辯人的罪責可以與實際施襲者區分
📝藍大律師陳詞指視乎案情,不同角色在共同犯罪計劃中的罪責不同。

潘首席法官:明白要睇返實際案情,但呢件案兩名把風者點樣刑責相對較輕?

📝藍大律師認為視乎案情而決定夥同犯罪者的刑責,指答辯人在最後半分鐘才出現現場,屬於施襲後段才加入共同犯罪計劃。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一直尾隨PW1,質疑答辯人是否在施襲後段約半分鐘才出現。她續指兩名答辯人聽到他人出言侮辱 (即「有人唔做,做狗」),必然知道警員的身份而追逐。

彭法官:追住去原來要幫手,點解要幫手?

潘首席法官:佢哋唔係想參加施襲,但通風俾施襲者離開,令施襲者安心襲擊。

潘敏琦法官:一齊追住警員咁係做咩,唔能夠淨係睇襲警時的圖畫,佢地不單無叫人停手,仲把風等警員到場,令襲擊者可以逃走。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構成減刑因素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看見朋友才倉卒決定把風,因而加入夥同犯罪計劃。

潘首席法官:佢哋聲稱對法律無知,有人施襲,但自己把風,點解認為自己會冇事,呢個係普通常識。

📝藍大律師指常人未必具備夥同犯罪法律知識

唯彭法官認為圍觀是否鼓勵他人犯案尚且可以討論,答辯人明知有執法者到場,擔當把風一角可以協助施襲者逃脫,沒有人會覺得道德上是對,答辯人是否真的不知協助逃走是犯法。再者,答辯人在口供紙上曾刪減「把風」一詞,顯然知道把風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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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本案情節嚴重,合適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不過,由於答辯人已服刑完畢,再一次服刑屬額外的刑罰,以及本案是由律政司長申請的覆核,因此給予2個月的扣減。

上訴法庭撤銷3個月監禁的刑期,並改判兩名答辯人10個月監禁,答辯人需要服餘下刑期。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陳(17)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速報:改判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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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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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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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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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答辯人破壞收銀櫃檯,當2名便衣警員嘗試控制答辯人時,商場內大量人士在短時間(不足1分鐘)內上前包圍及指罵警員,更有一名女士用遮篤警員,之後有軍裝到埸支援控制場面。 控方聲稱當日有幾百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慶祝特首生日」,有多人在商場內聚集,已經出現未經批准集會。

📌法庭應保護公眾利益
法庭判刑時阻嚇、懲罰及保護公眾因素,比答辯人個人更生更重要。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自反修例運動以來,很多時商舖會因資金來源、有關人士發表顯示政見的言論而被針對及破壞。他們的商舖被破壞後往往敢怒不敢言,深知譴責只會招來更多破壞,玻璃碎咗就掃埋一面、用圍板封起就算。所以只能靠警方、控方及法庭透過判刑,向大眾傳達法庭不會接受上述破壞的行為。

而這些案件通常難以偵查,涉案人士通常會蒙面、穿黑衫黑褲,而且有多人掩護,時不時會出現搶犯。若非警員喬裝顧客及軍裝警員在外圍部署支援,相信未必可以將涉案人士緝拿歸案。

📌本案的嚴重性
事件發生在未經批准集結現場,而且涉案人士有預謀有策劃,事前各被告用whatsapp群組商量如何部署,有人負責通風報信、行動前亦有人負責指揮阻止保安員靠近喜茶,可見並非即興的破壞,而且全部人著黑衫亦增加了偵緝的難度。

原審裁判官只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明顯排除了拘禁式刑罰,只是口頭提及案情嚴重,卻無個別提及本案有那些嚴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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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宏觀上,2020年5月13日18區都有類似的「和你sing」活動,4名被告事前互不認識,該whatsapp群組在案發前18分鐘才建立,而且並非由答辯人建立,屬於案發性事件。當日身穿黑衫並非獨特的特色,而答辯人並無去其他店舖進行破壞,亦非最嚴重的刑事毀壞,事後亦有賠償。

👨‍⚖️彭偉昌法官:唔可以淨係睇損壞而唔睇案件背景性質,如果因為他人立場而襲擊,今次襲擊財物其實相當嚴重,唔係幾個年輕人打爛收銀機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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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應予以撤銷。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 10:00判刑,期間還押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因《港區國安法》而遭扣押)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判處答辯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覆核遭拒,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於2020年7月6日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發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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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雷芷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詞

🧷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判刑選項,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①偏離一般判刑原則
不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除非案件中有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一般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年紀並非特別輕或入世未深,並非因為情況危急或誤會而犯案,答辯人的行為非常不合作,抗拒警方清場,多次無視警方清晰的警告。

②答辯人並非在現場調解
警方在正當執行職務在原審時沒有受到挑戰,警方當時驅散路面人群,嘗試恢復交通。答辯人以行動及言語阻礙警方驅散,引來在場人士及記者聚集於路面,癱瘓交通。警方已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清晰警告,要求在場人士返回行人路,答辯人並非與警方溝通,而是口號式表達訴求,如「停止執行職務」或「死黑警」。

警方在現場非常克制,嘗試緩慢推進,但答辯人並不合作,反而以「黑警」及「毅進仔」侮辱警員,以咪高鋒敲打警員長盾,答辯人的行徑只是發洩情緒,並非真誠地調解,他的行徑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再者,現場充滿情緒高漲的人士,答辯人的行為產生漣漪效應,鼓動在場人作出激烈行為。

③侮辱性言語屬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謝忠(音譯)案,指出答辯人在案中謾罵式言語屬加刑因素,而答辯人的言語只是宣洩情緒,並非為了與警方溝通。

④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地辯識案情,沒有適當地給予相關比重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社會服務令屬於恰當的刑罰,判刑明顯不足

①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並非為為著自己的行為或襲警而致歉,根據黃之鋒案,表達真誠悔意必須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及帶來的後果表達悔意,但答辯人只是對自己的粗言穢語致歉,求情信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干犯襲警罪,質疑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沒有真誠悔意不代表不能夠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指襲警罪的一般判刑選項是禁閉式刑罰,裁判官需要列出多處例外情況才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關鍵考慮因素。


答辯人
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陳詞

①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第一時間已撰寫求情信,清楚表達對自己的粗言穢語深感抱歉及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本案並非一般襲警案,答辯人撰寫求情信時對法律觀點存有爭議。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第一,佢結果被裁定罪成,去到果時仍然唔接受,佢係確信佢係無罪,佢唔接受自己犯罪,點顯示悔意?第二,聲浪係耳邊令人不適係常識,係咪法律爭議呢?

彭寶琴法官:粗言穢語並唔係襲警罪嘅控罪元素,完全同襲警罪係兩碼子嘅事。

②答辯人目的在於調停,化解衝突
答辯人關心警方防線後的示威者,要求與指揮官對話,確保示威者能夠安全地難開。彭資深的陳詞遭到三名法官多翻質疑—

彭法官:一大群記者圍繞兩名議員,如果佢哋離開車路,記者自然會散去。

彭上訴庭法官:「請你停止執法」、「停止推進」點保護警方後面嘅示威人士,點解要警方停止推進,如果向前推進,後面咪更多空間。

潘首席法官:答辯人用「非法禁錮」針對警方執法的用詞,點化解現場衝突?「停止執法」點幫到後面嘅示威者,警方向前推進,後面嘅空間咪愈來愈大,後面發生肢體衝突的機率咪愈低,點解仲要叫警方唔好推進?高警司係現場最高級嘅警員,答辯人仲要講粗口同埋針對性字眼,點解唔趁機進行建設性對話,要對住高警司使用大聲公。

彭上訴庭法官:我知情緒激動,但唔會拋開常識,你可以同警員講「你俾我5分鐘,就可以散開人群」。

彭法官:你接唔接納答辯人嘅表現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資深回應指答辯人希望與指揮官對話,好讓防線後的示威者離開,承認答辯人激動下選擇了錯誤的方法。

③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並非酌情權以外的選項

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潘首席法官聞言追問是否有證明,彭上訴庭法官對答辯人在疫情下能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表示驚訝(su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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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指控罪要旨是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情嚴重性、犯案背景及手法,即使答辯人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控罪1恰當的刑期是4星期監禁,控罪2的恰當刑期是10星期監禁,控罪1其中2星期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星期監禁,因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及本案是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星期。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9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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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走入羈留室前大喊「唔好灰心」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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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時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並指出答辯人運動能力好; 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答辯人有哮喘,而且文靜。法庭休庭十分鐘以讓答辯方索取指示。

休庭後答辯方指出
(1) 答辯人自小患有哮喘;
(2) 因疫情緣故答辯人少了運動,體能比以往差;
(3) 裁判法院認為答辯人品行好,而答辯人在被捕後一直用心學習,成績良好。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反駁認為答辯人成績只「一般」。答辯方表示他認為是「良好」。

申請方指出原審索取的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只提及他有做運動。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答辯人'medically 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但申請方指出哮喘病有藥物,服藥後可做運動。
(按: 勞教中心對服刑人士有嚴格的體能要求,服刑人士有大量體能訓練。如身體狀況不適合而強行要進行大量體能訓練,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申請人的說法顯示他無知。)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有踢足球。後來表示這不一定代表答辯人可應付勞教中心內步操等體能訓練。
(按:旁聽人士完場後表示似乎彭偉昌認為答辯人踢足球就應該適合入勞教中心,然後彭知道自己邏輯有問題,馬上戴頭盔。)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法庭需要合適的報告。最新的報告指出答辯人'poor exercise tolerance',與原審時索取的報告對答辯人體能的描述不吻合。原審時的報告指出被告是足球隊的成員,有參加足球比賽,並曾獲冠軍。如此的描述與最新的報告中'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的描述不吻合。

由於答辯人患有哮喘乃是首次在庭上提及,法庭要求下次上庭前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

🛑押後至4月16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旁聽人士認為上訴庭非判已認罪和賠償的被告進勞教中心不可,對此感到十分憤怒。)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已還押1個月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2021318日刑期覆核內容

答辯人患有哮喘,法庭在4月1日要求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詳情見 2021年4月1日刑期覆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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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入更生中心🛑
#高等法院第九庭 #宣布判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 #1118柴灣
🛑已於教導所服刑逾3個月🛑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背景:申請人於2020年8月21日被原審裁判官判處三年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申請人後來於2021年2月4日被改判入教導所。答辯人就判刑於2月25日書面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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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但申請人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判詞全文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覆核背景:
答辯人承認控罪並賠償$9900的維修費,錢禮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要求改判勞教中心,原審裁判官聆訊後駁回申請,律政司長不服決定,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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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代表
📏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
1. 答辯人在暴動現場犯案,答辯人被捕後,騷亂仍然持續

2. 答辯人在人群之中向特別人群管理車(水炮車)掟磚,有煽動他人犯案的風險,錄像清楚顯示答辯人被捕後,有人在旁大嗌「走啊」,顯示附近有人群聚集,答辯人的行為有引起漣漪效應的風險。

3. 答辯人的行為有機會釀成交通事故,水炮車是一輛有助於警方驅散及控制人群的重要車輛,答辯人的行為無疑是針對一輛重要的車輛。

4. 答辯人身上管有多樣的危險物品。

5. 答辯人身穿全套裝備加上管有的物品,足以顯示答辯人犯事前有充足準備。

📏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
申請人認為以本案的嚴重程度,應著重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更生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變得不重要。

📏感化令只著重更生
申請人引用SJ v SWS指禁閉式刑罰亦有很大的更生成分,亦能顧及懲罰、公開譴責及阻嚇罪行等判刑考慮,但原審裁判官的量刑只著重更生,明顯是判刑過輕。以本案的嚴重程度,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的。


答辯人
📏答辯人的罪責
答辯人被捕時表現非常合作,答辯人並非縱火或設立路障的肇事者。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即使答辯人並非肇事者,他一定留意到現場環境,如果他是肇事者,更可能被控公眾妨擾罪。

彭上訴庭法官同時質疑答辯人為何管有鎚子及打火機。答辯人代表回應指沒有證據顯示物件曾被使用,張法官反駁指答辯人已承認有意圖使用物件破壞財產,是否有使用無關旨要。

📏固定的量刑選項
答辯人指控罪並無固定的量刑選項,張法官質疑本案的嚴重程度是否可與破壞八達通機比擬。彭上訴庭法官亦質疑原審裁判官是否有顧及所有量刑考慮,作出適合的判刑。

📏一時衝動而犯案
答辯人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亦都獲得原審裁判官接納,彭上訴庭法官質疑此說法沒有證據基礎,加上答辯人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此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懇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即使上訴法庭認為判罰明顯過輕,答辯人已經完成9個月的感化令,進度報告顯示他在學業上有進步以及提升守法意識,答辯人懇請法庭除了索取懲教院所報告,亦同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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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強調SJ v SHY一案已重申SWS案對年輕犯的判刑原則,下級法院應該遵從相關原則,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應用相關原則,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有錯及判刑明顯不足。理由是原審裁判官判刑沒有充份考慮犯案處境、案件嚴重程度及答辯人的罪責,只著重答辯人的更生及個人背景。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申請,撤銷感化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09:30判刑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手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審裁決理由按此
原審判刑理由按此
上次聆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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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首席法官希望雙方討論以下議題:

① 如何詮釋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潘首席法官認為法例應與時並進,之後又指出中英文條例意義的分岐,認為應該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條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邀請雙方就索帶在現今情況是否符合「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定義作陳詞,並探討法例之目的及立法原意。

代表上訴人的關文渭大律師同意法例須與時並進,但按照過往案例對法例的詮釋,會否得出在示威現場管有索帶違法的結論呢?


② 如何處理中文與英文條文之間的文意分岐
英文條文 "Any person who has in his possession any wrist restraint or other instrument or article manufactured for the purpose of physically restraining a person, any handcuffs or thumbcuffs, any offensive weapon, or any crowbar, picklock, 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with intent to use the same for any unlawful purpose."

中文條文【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代表上訴人的關文渭大律師認為英文條文“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兩者以 “or” 一字連接顯示類比的意思,即條文所謂的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泛指爆竊工具,而非任何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彭偉昌法官認為的確存在翻譯問題,但難以判斷英文與中文版本那個是法例原意,稱「如果1968年處理鄧志明案 [1] 的合議庭識中文嘅話,有無可能會將英文條文中嗰啲 or/comma/any 翻譯做中文嘅頓號呢?」不過彭法官以他對現代漢語表達方法的認知,認為條文中標點符號的用法對文句意義影響不大,即使以頓號連接亦不代表兩者存在類比關係,條文中亦沒有關大律師在書面陳詞所講的類比/歸類/掛鈎的意思。

因此,彭偉昌法官認為條文中「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亦不代表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只局限於爆破工具。彭法官稱「如果唔係無理由唔就咁寫爆破工具㗎嘛」。


過往案例對法例詮釋的影響
話說在R v Chong Ah Choi [2] 一案中,裁定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的被告人,即使未有就管有的物品提供合理辯解亦不違法。彭寶琴法官認為既然在該案後已經無須證明有犯罪意圖,原先條文中狹窄的涵蓋範圍又是否仍然適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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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希望上訴方與答辯方就上述議題有更詳盡的書面陳詞,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6日 再處理,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獲准放寬至隔週一次。

[1] Tang Chi-ming v The Queen CACC461/1968
[2] R v. CHONG AH CHOI HCMA281/1994

【最後更新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