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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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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旁聽師 #新案件

李(54) 沒有律師代表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據了解,上述四人均是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10:07 開庭

另外3人已交罰款

梁官提醒被告當時的限聚人數為2人

控方有5位證人,1隻光碟(懲教車AM5018內鏡頭紀錄)

今次唔會答辯,等被告睇哂所有文件同一隻光碟,下次再決定是否認罪,如果認罪罰款會有折扣。

被告需自己聯絡警方索取件文件同光碟。

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進行答辯。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______
10:15 開庭

📌答辯

D2不認罪
D3認罪❗️

主控讀出有關D3案情撮要,D3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當值律師代表D3求情指,D3因父母年老多病所以沒有告訴他們自己有案件在身,希望能保釋候判,惟裁判官下令為D3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判刑將於20221026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

10:55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D2確認

📌傳召PW1 警員25274 周仲賢(音)

證人作供完畢

📌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下午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______

📌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另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P7)

📌PW3 警員20944陳子豪(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傳召PW4 警員14765 王明超(音)
主問完成,明天進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2/2]

D2: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上午審訊從缺

⚙️被告出庭作供,估計上午已經開始,下午繼續主問。

當日17:45在家中沖涼,再去土瓜灣食飯,着藍色短袖T恤,牛仔短褲,長度去到膝頭哥,顏色係深色,唔記得係藍色定黑色,確認係證物P1。

在較早時嘅主問提到,在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購買牆紙粉和噴膠,用嚟制造「貓爪柱」,家中有兩隻貓,「貓爪柱」可以減低佢哋爪梳化,有做法兩種:一、用枱腳來做;二、用工業用的保鮮紙筒(手臂咁粗,約半米長),裏邊放重物壓住,唔會跌低。

18:30去到北帝街,當時無膠紙喺袋,係朋友畀嘅,佢知道我會用膠紙來做貓屋,佢畀埋我,另外,佢畀咗條毛巾,朋友都有養貓,佢嘅貓好鍾意玩毛巾,畀埋我。點解唔在五金舖買膠紙?因為朋友話佢有,可以畀我,唔啱用先再買。

辯方呈上15張相片,係被告製作貓爪柱嘅過程,有用到枱腳和保鮮紙筒、噴膠、麻繩等物品,和製作完之後,貓玩嘅情況,還有用膠紙修補貓屋的情況,毛巾係用嚟放在貓屋內。

當日18:30未去五金舖之前,斜孭袋內係無鎅刀,鎅刀係朋友畀嘅,佢知我搬咗屋之後,好多嘢唔知放咗去邊,畀膠紙和鎅刀我。

7點幾去到北帝街,證物D5a圖中圓圈位置,食到九點幾,兩人行咗去宋王臺寵物公園坐,留咗個多鐘頭,11點幾送朋友去搭車,巴士站就在公園出邊,近幸運度,搭5號C;在圖中畫出由鬍鬚安火鍋店去到宋王臺公園路線,再加上回家路線。

在馬頭涌道行落隧道,在右邊樓梯行,到樓梯頂行出一兩步,突然有人在左邊出現,撳住我膊頭,叫我咪郁,問我攞身份證,在撳膊頭之前,無留意有警察,有問佢咩事,佢話查身份證查袋,佢踎咗喺隔離,攤咗啲物品在地,跟住話呢啲啫係關事啦,有問佢咩事,佢收返啲物品,然後話之前有人報警,話有人在隧道黐嘢,我話只係返屋企,佢拘捕我刑事毁壞,講:「唔係事必要你講….」,跟住叫在石壆等。

睇P3(5)相片,確認拘捕地點係馬頭涌道隧道樓梯位置,被截查和拘捕位置相近。上到世運花園,係自己一個行,無跑,唔係與AP7同行,在隧道時唔知有毁壞隧道,唔見有人張貼海報,唔知龍崗道隧道有塗鴉事件,有見過有路人,因為上到世運花園被截查,無心機留意其他人,被截查期間身邊多咗一個女仔和一個女警。

被告在另一張新的P3(5)相片,畫上被截查位置,拘捕位置,AP7和女警位置。

睇P1(14)相片,係當晚在馬頭涌道見到隧道的情況,地下有海報、紙張,唔係被告遺留嘅,無去到南角道隧道。

[15:34] ✂️控方盤問
在2016年11月開始養貓,製作貓爪柱嘅相片係案發之後最近影嘅,貓爪柱在案發之前已經有做,開始時用白膠漿,效果唔好,去五金舖問邊啲膠水好用,介紹噴膠,2017年頭已經開始咁做,無固定在邊間舖頭買,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都唔係相熟。

主控指P10係強力噴膠,據被告知全部都係寫強力噴膠,唔清楚實際時間幾耐先乾,估計有10多秒,乾咗就會無黏力,如果唔黐就會再噴,唔會噴好大面積,同意噴出嚟嘅係揮發性液體,但唔覺有味道,好似相片中,整完之後貓會即刻衝過嚟玩。

10月26日係返半日,諗住買材料整,唔算好趕急,家中枱腳有甩繩,有少少急切性。

18:30約咗在鬍鬚安打邊爐,由被告家中行去唔使15分鐘,無需要經過世運花園一帶,差唔多去到,send message俾朋友話就到,佢打電話畀我,話剛剛返到屋企,沖完涼先出嚟,會遲到,被告話在附近行吓,買聽日要整嘅嘢。雖然星期五鬍鬚安比較旺,判斷唔多人,買完嘢會在門口等。

去到協成五金,揀咗把鉸剪,再問有無噴膠,佢話無,游說買牆紙粉,話噴膠對貓唔好,(主控質疑點解會問個客人買嚟做乜,係好突兀嘅問題,被告覺得唔奇怪,可能係少女仔去五金舖),話牆紙粉嘅成份對人和貓都好啲,主控再質疑咁係咪噴膠對貓唔好,被告稱噴緊途中唔會比啲貓過嚟,乾咗就無嘢。

睇證物P11牆紙粉,盒上面寫咗”wall paper”,主控一連串問題:本來用途係黐牆紙,知唔知開出嚟好似漿糊咁,好耐都唔乾,點解買完牆紙粉咁快又買噴膠?買咗噴膠,點解牆紙粉唔退貨?

被告理解wall paper意思,估計黐繩OK呱,無見過黐牆紙,有懷疑是否合適,佢水我?嗰陣唔知道,離開後見到隔離有其他五金舖,所以買咗噴膠;點解唔退貨?因為無攞單,同時怕醜,唔好意思,未用過又唔知啱唔啱。(控辯雙方都唔明白咩叫「佢水我」😂

同意牆紙粉和噴膠係適合用嚟黐海報。

控方指剛才呈遞的相片D6(1)中有膠紙,和P12兩卷膠紙係同一類,係被告在家中取出,不是朋友畀。被告不同意,相中膠紙係在九龍城長發五金買嘅,咁啱買到同一樣。

主控向被告指出:
當晚帶備強力噴膠、牆紙粉、膠紙去世運公園,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我個袋內仲有白色大毛巾】
18:30約朋友去鬍鬚安,係解釋身上點解有膠紙,話朋友遲到,係解釋買噴膠、牆紙粉【唔同意】
妳可唔可以提供朋友名字【陳XX】(刻意隱藏)
噴膠、牆紙粉、膠紙係用嚟貼海報和文宣【唔同意】
鉸剪、鎅刀係方便貼海報文宣【唔同意】
鎅刀有咩用【用嚟拆貓爪柱底的麻繩】
世運花園嘅事情,當日有去到龍崗道、南角道接駁世運花園嘅隧道【唔同意】
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
所以被截停時背囊內有貼文宣嘅物品【唔同意】
23:xx見到有防暴警員在隧道內出現,所以隧道內嘅男女逃跑【唔同意】
去到世運花園,男女四散逃跑走【唔同意】
被告同另一位女子一齊跑離開【唔同意】
同你一齊跑嘅女子(AP7)就係本案D3【唔同意】
後來見到女警出現,另一女子被拘捕【同意】
該女子係D3【同意】
被告同D3一齊跑,一同被PW4截查【唔同意】
並唔係由行人隧道行上世運花園,係妳同D3跑向行人隧道入口被截查【唔同意】
PW4無撳到妳膊頭【唔同意】
佢只係左邊跑上嚟,企在妳左邊叫停【唔同意】
PW4嘅截查經過,如庭上所講【唔同意】

辯方覆問
睇P10噴膠,罐上有張label寫住強力噴膠,有張price tag,$85昌發五金,唔係屋企攞,唔識D3。

裁判官拆開證物袋檢查噴膠,開咗蓋檢查噴嘴,見到噴嘴有少許污跡,不似全新。被告同意有少少污糟咗,買嗰時無睇過,有拎過覺得「聚」手。

被告作控完畢。

控辯雙方會作出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彭(28) #1025九龍城 (原案D3)
🛑已還押14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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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接到市民報案,指有約20名有蒙面的黑衣人在九龍城世運花園行人隧道(即控罪詳情中的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因此,有兩隊警員抵達現場,他們看見該群人士正在張貼政治海報,內容包括「哪裡有壓迫,哪裡有反抗」、「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反抗」等。該群人士發現警員後,立即把工具扔到地上逃走,因此地上被遺下大量工具及約400張政治海報。其後,警員在附近追捕及截停多人,當中包括本案D3(下稱被告)。警員後來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事後,涉案行人隧道牆壁需要清理,費用為$34,365。

在2022年10月12日,被告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認罪和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聽畢被告的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由於法庭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故撤銷被告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只是有少許內容須要澄清,是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她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總的來說,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屢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總結: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在還押其間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指從信中可見,被告指自己日後不會再犯事,亦明白自己為家人帶來麻煩。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往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有穩定工作、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大型損毀、社會服務令本質上具阻嚇性元素、以及被告已還押14天,予以被告社會服務令。

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被告在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即使不是第一時間認罪。縱然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自己決定,但她年紀不算是年青、思想成熟、亦有社會經驗,理應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亦顧及到被告是初次犯事、已還押14天、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良好後,認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第一,社會服務令可以令被告有所警剔和明白到嚴重性;第二,社會服務令本身是嚴重的刑罰,160小時亦是不短的時間。

判刑:

法庭予以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若果她履行社會服務令其間表現不佳,法庭可能會改判她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裁決

D2:譚(27)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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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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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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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2)罪名成立‼️
被告指在其身上搜出的證物都有不同原因出現在被告身上,實在過於巧合,尤其是噴漆並非全新非常可疑。法庭信納負責截停被告的PW4證供,加上根據隧道文宣狀況與證物吻合,因此相信被告管有的物品是有意圖對隧道作出損壞。

📌求情
辯方指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D2被指控損壞的範圍只限於龍崗道隧道內,維修費用只是760元,只佔本案總維修費用3萬多元的一少部分,因此希望法庭會考慮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同意索取報告,但指不排除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須即時還押。

📌證物處理
部分證物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6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判刑

D2:譚(27)🛑已還押15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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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開庭]

⏺️控方回應延遲檢控質疑
主控回應1/12審訊當天辯方律師質疑檢控延遲兩年,稱雖然警方於2019年11月26日已釋放被捕人及歸還手機等物品,但因律政司需要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才給予法律意見,加上同案共有7名被告,需待所有同被捕者之後續調查,在2021年2月16日再拘捕被告並不算遲。

⏺️辯方求情

📌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壓力
無法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用一年時間才能重新給予法律意見。拘捕被告的警員於2021年3月23日才新錄口供,顯然給被告壓力及具不合理性。

📌被告背景
被告係一位孝順有責任感嘅兒女,照顧患糖尿病的母親到醫院接受治療,為父母分憂。上司則形容被告人係一個有貢獻嘅職員,為公司獲獎,打算栽培被告成為醫療科學工程師。被告亦同時修讀碩士,將於2023年考取專業牌照。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表示社會社服務令對被告十分合適。被告人有禮及合作。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長時數)🔥

沒有其他事項。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庭外消息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在黃大仙鳳德道 111 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 1.5 米乘 1 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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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檢閱文件及證據再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作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黃(25) #0908旺角 (本案D3)

控罪1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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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聆訊簡要:

被告於上次聆訊表示不認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14:53開庭]

準備審訊:

控方說已將承認事實和審前覆核問卷傳真予法庭,並打算在今天將兩份文件的正本呈遞法庭。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作3天審訊。

裁判官說不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1月,而且不是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為案件是早於2019年發生,以及法庭於9月是可以為本案撥出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此,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就審訊日子再作商討。

[14:57處理另案]
[15:08 重新處理本案]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 他們在2023年9月25日的整個星期都可以處理本案。

經裁判官詢問後,辯方確認本案不牽涉不在場證據

經裁判官詢問後,控方確認只會依賴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長共約30分鐘

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至27日在第13法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並批准被告在候審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 本案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