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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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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1]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兩個證人,辯方除被告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方向
被告人沒有參與聚集

控方證物
P1 罰款告票存根
P4 CCTV 片段約一小時
P7 承認事實

控方主問PW1 督察黃浩賢(音)
現駐守旺角警區刑事調查第6隊
案發時是旺角警署特遣隊主管

主問主要圍繞當日各被票控人士及PW1的位置。

📌背景
當日當值時間由晚上11時開始,負責831事件警署防衛工作及人群控制。當日太子站B1出口有記者及人群聚集,PW1站在B1出口欄杆的位置,下午4時有人在彌敦道近旺角警署牆外燒衣,PW1有去處理事件,約8點PW1返回B1出口位置,當時約有2至30人流動,並有一定數量記者,PW1用手提式咪向現場人士發出警告違反限制令(當日限聚令是2人),由8點至11點期間PW1約發出10次正式警告(PW1在庭上讀出正式警告內容),當時有用咪。

📌發告票
晚上11時 PW1仍站在B1外,現場沒有太多流動的人,停留在現場的約有6人,在場獻花、祈禱等(PW1有留意到他們在晚上9點已經在現場),PW1有向6人發出個別警告,PW1決定向在場人士發出告票,在有警署同事作出支援的情況下,於約2320時向6位人士發出告票。

📌女子A當場否認
其中一個女士A 向PW1講不認識其他5人,亦無站在一起,PW1 回答基於他們有共同目的參與「831週年活動」PW1 有見到女士A手持白花,撒衣紙,祈禱等動作,與其他5人相似的動作,所以相信他們有共同目的。女士A帶白帽,穿深色衫。

📌指認女子A
由於在發告票時女士A有拉下口罩,以便警員與身份證的照片核對,PW1指自己因而對女士A有印象,如果再見到會認得到。控方遂要求法庭批准庭上各人除下口罩讓PW1認人,PW1指出坐在旁聽席的一位黑衣女士是案發當日的女士A。‼️

📌位置
控方要求PW1在紙上畫出現場位置,及標示出PW1 及6位被票控人士的位置。PW1指6位人士被票控時自己一直在現場。

證物 P4 CCTV片段
22:40時至23:39時在旺角警署外牆由上向下拍攝太子站 B1 出口及週邊範圍,播放約10分鐘法官叫停,要求PW1 避席後,詢問控方檢控基礎。控方回應以大家有共同目的而聚集 under section 6 ,雖然6位被票控人士大部分時間都保持不少於1.5米的距離。

控辯雙方同意呈上CCTV片段在22:58、23:19及23:29時的截圖。由於片段全長約一小時,雙方同意在庭上只需播放22:58至23:40時的片段,如有需要再播放指定時段。

辯方盤問PW1 督察黃浩賢(音)
PW1同意2020年8月31日是農曆7月13日鬼節的前一日,當晚被告約10時到達現場,與現場人士保持至少1.5米的距離,被告到達時溪錢已在地上,溪錢並不是被告撒的。
PW1聲稱自己不清楚約10時15分時當被告行到防線,警員問她可否站在原先的位置。
PW1同意期間被告沒有同其他人交流或接觸,而且被告大部份時間面向B1出口及背對其他人士。
最後PW1稱自己不清楚直至被警方叫被告行去橙帶邊發告票時,被告有否向警員講有問過警員是可以站在該位置的。

控方覆問PW1 督察黃浩賢(音)
關於被告被叫上前去橙帶附近時,當時PW1的位置在那裡?
答:我身處傷殘人士通道,不知道亦無同事同我講過被告的說話

- PW1 作供完畢 -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1]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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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PW2 WPC27062 黃詠琳(音)
當日發告票的警員
現駐守西九龍 PTU
案發時是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

📌背景
當日當值時間13:00至02:15,負責太子站附近巡邏,晚上11時巡至B1出口附近,見一班約6人站在B1出口附近,他們面對B1出口,手拿白色花,雙手合十,望住地鐵站,每個人距離約1至3米。

📌指認
於23:20時收到指示要做票控,PW2行去B1出口近鐵馬位置,負責票控其中的一男一女,要求各人出示身分證,並拉低口罩以便核對身分證相片,PW2表示再見到會認到該女士,PW2在庭上認到被告是當晚的女士。

📌告票
因為黃督察已經發出警告,但女子無離開,所以發出罰款告票。PW2 確認證物P1 罰款單的黃色存根,但忘記當時給被告的罰款單是什麼顏色,罰款單上的地址是被告提供,其他資料是根據身分證抄寫的,有向被告講解告票內容,被告無反應。

📌標示位置
PW2 當日的制服是軍裝及綠色背心,PW2在證物P5截圖3(23:19)認到自己,PW2在街景圖標示出自己及被告當時的位置。
直到完結票控,被告離開。

辯方盤問PW2 WPC27062 黃詠琳(音)
PW2同意由23:00時至被告被叫去票控,被告一直單獨一人;同意行近被告時,從未見到被告與其他人說話。
PW2否記被告有向自己講過已經問過其他警員可站在該處。

PW2稱自己有對被告講過如有疑問可打告票後的電話。

觀看P4 CCTV片段
由23:27開始,片段中見到被告用手指她站的位置似在說話,PW2堅稱被告沒有同自己講話,亦忘記有否同其他警員講話。

控方無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辯方中段陳詞
案發當日限聚令係不多於二人,CCTV片段中睇到,PW1及PW2都同意,整段時間被告都是一人站在原位,因為她有問過其中一個警察她可站在該位置,PW1亦有說她冇同其他人交流,從影片及截圖看到被告站的位置沒有阻礙行人。案發當晚係鬼節嘅前一晚,香港有習俗鬼節期間會有很多人在街上燒街衣,被告當晚在現場一直是一個人有問過警察留在原位,面向地鐵站背住其他人。
599嘅法例重點係預防同控制疾病,而599F亦有提及安全距離係1.5米,立法時1.5米係適當嘅距離。

案件管理
由於控方基礎為「共同目的」,而辯方抗辯方向是被告全程自己一個人,沒有和其他人交流,亦保持不少於1.5米的距離,現在爭拗是「聚集gathering」一詞。
控方表示有兩單案將於11月10日在其他裁判法院提訊,均關於「聚集」定義。控方亦知道有一單在高等法院正排期上訴案件亦關於「聚集」定義,惟高院未有審理日期。
控辯雙方提議本案押後至12月10日提訊, #梁雅忻裁判官 需在本周末考慮一下,所以暫定9月15日下午續審,但 #梁雅忻裁判官 會於下星期一回覆控辯雙方確實會否如期9月15日續審,還是接納控辯雙方提議在12月10日提訊。

案件暫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裁決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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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六千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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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後知為警員12907,上午已經開始咗盤問,是該證人拘捕被告,和做會面紀錄。【括號內是PW回應】。

律師引述PW1在主問時聲稱,在案發時聽到隊員大叫「你做咩呀」,分唔到係男聲定女聲,但口供寫「你喺度做乜嘢」,PW1同意現在可能有偏差。肯定沒有與隊員夾口無,唔知另一女警員寫咩,她亦不知道PW1寫咩。

PW1指被告燒橙帶,上午在庭上檢查證物橙帶後,首次稱「輕微」變形;PW1解釋事後有在現場檢查橙帶,因環境偏暗,靠光線折射(反射)見到有少少變形,與其他位置唔同,PW1有睇過,但無用手接觸過,唔知道質感係點,不能確認嗰個位置。律師指出橙帶無受破壞【唔同意】。

PW1與女警和警長三人穿便服,一見到被告就急步行過去,行到距離被告約兩米,被告就跑走,到兩米之前無表露身份,隨後警長就有;唔同意被告唔知警員身份,因為三人有着戰術背心,左邊胸前有藍色行動代號,右邊膊頭有警察字樣,唔同意被告睇唔到背心,但同意口供紙無寫,主問時亦無提着戰術背心。

開始追截時,各人跑的前後次序是:警長、女警員、PW1,警長拎起條橙帶,女警和PW1穿過;同意在口供紙無提過呢一個動作,同意橙帶係重要證物,嗰刻無寫,問起就記得。

主問時PW1稱追到去始創中心勞力士店舖門口(已經落閘) 按住被告,警長和女警有協助,律師指出不是按,係撞被告埋閘門【唔同意】,撞唔止一次,使用不必要武力【唔同意】,警長和女警都有好大力撞被告【唔同意】。

[15:00] 被告不停咁喊,裁判官指示小休。
[15:12] 律師引述PW1口供:到勞力士門外,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有招認,「我見到啲伯伯入唔到公園,我解繩又唔叻,所以咪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PW1解釋現時版本未必係口供上版本,時間耐咗有啲模糊,事發後三天做嘅口供先係準確。

律師指句子頗長,唔係即時做記錄唔會準確記得,PW1解釋無即時在記錄冊做紀錄,因為被告反抗,唔容許即時記錄,23:00時返去檢查橙帶,23:06時與女警帶同被告上警方私家車,車內好窄唔方便做記錄,23:14時返到旺角警署,當時好繁忙,安置被告嘅地方都無,23:48~23:50 女警15206做搜身,到00:10才做補錄,隔咗一個半小時,指出隔咗咁耐仲記得咁長嘅口頭招認【唔同意】,指出無宣布拘捕【唔同意】,無做警誡【唔同意】,被告無向任何人作口頭招認【唔同意】。

指出PW1帶被告去到「禾之家」嘅凹位,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女警和警長有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有多於一名在場的PTU警員,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

[15:28] 裁判官叫PW1離席,要辯方講清楚指控,讓控方考慮是否需要傳召其他證人。

[15:41] 辯方指在禾之家的凹位,有三名隊員和PTU,PW1在場之下,有PTU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押解被告上車,PW1和女警在車上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裁判官表示唔明白點樣在車上拳打腳踢,叫律師再攞指示。

[15:55] 律師指出PW1在車上坐在後排左邊【唔記得】,最右邊係女警15206,中間係被告,警長58970坐在司機位隔離【唔記得】,指出私家車去旺角警署途中,PW1和女警有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被告雙手扣在後面【唔同意】。

PW1看守着被告,唔記得幾時搜過佢個袋,在差館時肯定有,無望過入邊有乜嘢,同意無可疑物品,同意入邊有香煙,因為PW1戴咗口罩,聞唔到被告有無酒味,唔同意被告飲醉咗。

00:05 帶被告去到5號接見室做會面紀錄,印象中警長58970好似不在場,女警在場,律師指出做會面記錄時無問被告嘅精神狀態【同意】,被告係趴在枱面【唔同意】,被告要求休息【唔同意】,此時被告在庭上叫出「擘大眼講大話」,裁判官制止,會面紀錄係證人自己捏造【唔同意】,無復讀畀被告聽【唔同意】,被告無睇過【唔同意】,女警15206同被告講,除非被告簽名同寫聲明,唔係唔俾佢瞓覺【唔同意】,警長亦叫被告寫聲明和簽名先有得瞓覺【唔同意】。

PW1同意做會面紀錄時女警在場,但會面紀錄中無寫到女警在場。

[16:07] 控方覆問
同意在PP8會面紀錄中,其他人士一欄叉咗,而女警15206在場,意思係佢坐在房內,近門口的位置,基於被告係女性,有需要時可以幫手。

同意警長拎起橙帶呢一段係重要資料,無在口供中記載,嗰刻無諗住寫。

[16:12] 證人作供完畢。

因盤問過程牽涉其他警員,裁判官關注審訊進度,控方表示考慮傳召其他證人,辯方表示被告可能會作供,同意明天好大機會未能完成審訊。裁判官稱法庭排期非常之密,擔心要排到好後。

案件押後至明日(26/5) 09:3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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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在審訊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流淚,指稱證人講大話,需要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5
2022.05.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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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周,胡(20-21) #續審 [6/10]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關(18) #續審 [8/5] (#20200724青衣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4/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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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續審 [2/2] (#20200831太子 企圖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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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唐,周,陳寶瑩/社民連主席 #答辯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靖峰(28) 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外圍賭波百家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2/2]

上午進度

李(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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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傳召PW2 女偵緝警員 15206 陳X恩(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隸屬新界南總區情報組第二小隊,與PW1警員12907,和警長58970同隊,連同PTU E大隊第四小隊,當晚在案發地點(公園)駐守,便裝當值,有著警察背心。

約22:51,與兩隊員在公園入面駐守,當時警方用橙色帶圍封咗公園,唔俾市民進入,街上好少行人,PW2行到公園中間位置面向彌敦道,見到一名女子手上發出火光,燒緊橙帶,當刻佢自己一個人,距離PW2約15~20米,手部在腰間位置有火光,PW2大叫「你喺度做乜嘢」,三人跑向女子,去到5~10米,佢轉身走向彌敦道,向勞力士舖頭方向,三人追,唔記得58970用邊隻手拉起橙帶,PW2穿過,12907在後面,兩男警跑得比較快,PW2去到勞力士門口,見到58970 & 12907 已經從背後推女子埋閘門。

第一眼見到被告好高大,佢不停郁好大力,要幫手制服,58970有講警察唔好郁,有警告,12907將被告雙手鎖在後面,同時檢查被告右手的打火機,12907拘捕被告,但被告繼續郁,因為被告是女子,PW2一直在被告身邊保障雙方。

佢真係好大力,附近又有市民圍觀,帶被告到另一個凹位,call支援,睇P5(3)相片,PW2表示唔係禾之家個位,係光大財務個位,被告一路郁,支援到咗之後,有PTU嘅女沙展,和另一位女同事一齊看守,

23:06 帶被告上警方私家車,返旺角警署見值日官,PW2參與搜身,在5號房做會面紀錄,PW2坐在房內近門口位置,無參與Pol 857的內容。

主控叫PW2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被告,到做完會要紀錄,PW2一直在場,整個時段,無做過襲擊性行為,無武力行為,無作出威嚇,無進行誘使;亦無見過其他警員做過以上任何一種行為。

✂️[10:05] 辯方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PW2同意當晚公共交通正常運作,唔知道附近巴士站有無人上落。第一眼見到被告估計距離係15~20米,律師指PW2在2020年9月9日20:05時做的口供,寫第一眼見到被告估計距離係20米,庭上修定為15~20米,要求PW2 以法庭的大小作為比喻,之後修正為約距離8米。

又指出口供寫「本隊人員大喝」,今日又改為我嗌?PW2唔肯定佢哋有無嗌,我一定有嗌,覺得係一齊嗌,我寫得唔好,無夾過,無睇過其他人口供。PW2同意口供紙有提及追截過程,今日在庭上講58970拉起橙帶,口供紙係無提過,可能我遺留咗。律師質疑今日又記得?回憶起就記得,當時可能太攰。

PW2稱因為跑得慢,去到勞力士門口,已經見到12907 & 58970 將被告按在閘門,睇唔到之前嘅過程,20:28 12907拘捕被告,帶到光大地下,律師問點解口供紙無寫【寫漏咗,無補充】。

喺公園PW2係要對要望到被告揼低頭,手在腰平位置,橙帶亦在被告腰間位置,被告揼低頭右手有火光,因為被火光吸引,睇唔到左手,因為係正面面向被告,同意唔能夠確定橙帶佢嚟被告有幾遠,當時光線比較暗,唔清楚係燒緊定準備燒橙帶,因為有一段距離,見到火光係再橙帶下面,大約距離橙帶15cm,同意睇到上下距離,唔知前後距離,律師指出見唔到橙帶燒着咗【同意】,事發之前無檢查過,事後都無檢查橙帶【同意】,指出被告係搵緊煙【唔同意】,佢向右揼低頭【唔同意】,右手係慣性打着火機【唔同意】,並唔係燒橙帶【唔同意】。

在始創中心地下,PW2大力撞PW向閘門【唔同意】,隊員12907 & 58970 大力撞PW向閘門【唔同意】,撞咗多次【唔同意】,其後帶到去凹位,12907 & 58970 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上私家車去警署途中,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唔同意】,12907用膝頭哥襲擊被告【絕對唔同意,12907唔係坐在側邊】。

指出被告身上有酒味【唔同意】,係醉酒情況【唔同意】,00:10做會面記錄,除咗PW2 和 12907之外,58970都在場【唔同意】。被告在做會面記錄時係趴在枱面瞓覺【唔同意】,被告多次要求休息瞓覺【唔同意】,PW2講除非簽咗名和寫聲明,唔係唔畀休息【唔同意】,58970亦有講要寫聲名和簽名【唔同意】。

[10:47]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5] 傳召 PW3 警長 58907 陳力豪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與PW1 & PW2同隸屬新界南總區情報組第二小隊,便裝當值,有著警察背心,22:51 一同追截被告,由公園追到勞力士店舖門口,有份參與制服,帶到始創中心凹位,PW3有陪同,等待一段時間PW1 & PW2 先帶被告返警署,PW3 坐第二轉車返警署。

主控叫PW3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到上咗警車,整個時段,PW3無做過襲擊性行為,除咗要控制被告,無用武力行為,無作出威嚇,無進行誘使;亦無見過其他警員做過以上任何一種行為。

返到警署有了解進度,知道被告等見值日官,之後無接觸,在警署内見唔到有警員做出襲擊行為。

✂️[11:12] 辯方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在始創中心勞力士門口,被告被警員推向閘門【同意】,當時被告已經被制服【唔同意,撳住被告期間,被告反抗,唔肯將雙手放在身後邊】,指出三人將被告制服嘅過程係非常之快【唔同意,被告一直大力反抗,所以用咗比較長時間和要大力制服】,指出被告無力反抗【唔同意】,好快已經將佢推咗向閘門,被告無力反抗【唔同意】,反鎖之後12907宣布拘捕,在被告右手檢取打火機作證物,之後將佢反轉面向我哋,被告向想向前衝,想逃走,於是將佢帶去凹位,嗰度容易防守,睇吓佢有無受傷,知道無受傷,同時要求支援,律師指出市民係睇唔到凹位入邊發生緊咩事【同意】。亦指派12907返去睇吓橙帶,23:00 PTU到場支援,有PTU女沙展協助看守。

律師向PW3指出PW3 在凹位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有其他警員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PW3一齊上私家車返警署【唔係】,PW3坐司機位隔離【唔係】,12907坐被告左邊女警坐右邊【唔清楚】,12907 與女警在車上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不在場,唔清楚】。

根據PW3的記事冊,23:20到咗警署,01:55離開,內容只寫被告等見值日官、向上司匯報和協助做文件,質疑約在兩個半小時內無見過被告,PW3解釋做文件只係替隊員取相關表格,其餘時間在警署吸煙區和向上司匯報。

指出00:10被告做會面紀錄時,PW3 在場【唔同意】,被告飲醉酒【唔知】,被告在醉酒狀態【唔同意】,被告趴在枱面【唔清楚】,PW3同被告講除非佢簽名同寫聲明,唔係唔俾佢瞓覺【唔同意】,被告有要求瞓覺【唔清楚】。

[11:31]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就特別事項(控方稱被告曾經招認) 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1:52] 被告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在2020年8月仍在西灣河一間泰國餐廳做侍應,31日要返工,係last day,晚上八點放工,放工後留在舖頭與同事farewell ,飲咗超過一支威士忌,約九點至十點離開,搭102巴士返男朋友屋企,因為男朋友有病,要去照顧佢,正常在山東街落車,因為瞓着咗,去到太子先落車。

裁判官指示直接去到截停部份;被告解釋當時因為欠債,突然有幾個人走埋咪走囉,跑到勞力士門口畀人好大力推落閘門,無警員宣布拘捕,頭部撞先,成個人被壓在閘度,無反抗無力反抗,有人用膝頭哥頂咗幾吓,跟住被帶到個凹位,頸鏈被整斷咗,女警用膝頭哥和手踭鋤落嚟,凹位入面都係嗰幾個,出面有軍裝警員圍住,入咗凹位都係被撳住在門,以認知感覺,係用膝頭哥撞大髀,用手踭哽落嚟,在勞力士閘外和凹位都無人宣佈拘捕,只係叫唔好郁,無警誡。

無同12907講過「我見到啲伯伯入唔到公園,我解繩又唔叻,所以咪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被帶上私家車,坐在後排中間位,右邊係女警左邊係男警,都係用膝頭哥撞和批踭,中咗幾嘢;醉醒之後要求去驗傷,去咗廣華醫院。

到咗旺角警署,被帶去接見室,入到去趴咗喺枱面,趴咗一段時間;睇PP8(會面紀錄),隊呢份嘢畀我,講簽咗咪可以瞓囉,女警和男警都有講。

簽名之前有無睇過會面紀錄【一心只係想瞓覺,無人讀過內容】;當時點解肯寫聲明【因為要瞓覺,女警員叫我照抄,唔明白內容】;點解肯簽【名因為想瞓覺咪簽囉,唔想俾人打多兩獲】。簽完就入臭格。

⚙️[12:23] 控方盤問
在勞力士門口係三個變裝警員推向閘門在背後推唔知係邊個推只知有三個人,現在知道係PW1 & PW2有撞,見唔到PW3撞,PW1撞背脊,撞咗幾次,跟住壓落閘度,PW2有幫手壓向閘,PW3 無肢體行為。

去到凹位,女警捉住被告隻手撳落閘門度,被告面部貼住度門企喺度,有人用膝頭哥撞被告大髀,有人撞被告膝頭哥後面關節位,另其膝頭哥撞向門,有人用手踭鋤背脊左邊雞翼骨位置,有人拗雙手向後,但睇唔到係邊個,主控變臉問妳畀人壓住面向門,點見到後面,被告解釋係畀人壓住,但頭部向左,右邊面貼門,令轉頭見到。

裁判官向被告澄清:入到凹位,一直被壓着,右邊面貼門,直至被帶離開;在私家車內,警員擘開隻腳用膝頭哥落大髀,用手踭壓落手臂。

第二朝約6點見醫生,向醫生講被襲擊位置,有話邊度痛,醫生有撳吓檢查;主控指出有瘀傷嘅地方係有一半地方無痛嘅感覺建議係舊傷【唔同意】。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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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反到旺角警署,因為眼瞓,一路趴在面,回應主控第一次提出眼瞓係在報案室,係自己在發牢騷,但無人理,入咗房就解開手銬,趴咗係枱面,無人阻止,亦無問警員,未瞓着,唔記得趴咗幾耐,後來PW1 & PW2 叫醒起身,佢哋話你簽咗份嘢咪瞓囉。

被告稱唔係怕警方係怕被再打,認同控方指警署唔係隨便可以瞓覺嘅地方,但因為身體支持唔到,所以趴咗喺度。

睇PP8 (Pol 857) 其中嘅聲名係跟警方樣板抄,睇字係朦朦地,但無困難係睇到,「我已閱讀過這份口供」一句,當日情況係唔理解,「已閱讀」「自願」「這份口供內容全部屬實」等字眼,當時係唔知點解,四行聲明係搬字過紙,唔明白嘅。

指出抄寫係完全明白【唔同意】,指出你在旺角現場曾向PW1在警誡之下講出第二至第三頁嘅口頭回應【唔同意】,指出在旺角不同地方無警察暴力對待【唔同意】,指出無警員誘使妳叫簽名而可以休息【唔同意】。

✂️[14:57] 辯方覆問
抄寫聲明時唔知個意思,係因為當時精神狀態,啱啱返完工,又飲咗酒,醉酒狀態。
在私家車內嘅情況,襲擊動作係用膝頭哥壓大脾,手踭壓手臂幾吓,令到我痛。

[15:02] 傳召辯方專家證人DW1 陳醫生

✂️辯方主問
2020年9月1日凌晨證人為廣華醫院急症室醫生,約05:30為被告應診,辯方呈上證人對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和護士的紀錄(D1),主要證明被告當時的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GCS)為15分滿分,但不能反映有無飲醉;和大腿多處有瘀傷,在報告的人形公仔標示出來。

裁判官對報告不大了解,叫證人再作解釋。

⚙️[15:19] 控方盤問
同意控方指出報告無紀錄被告身體有觸痛,但有紀錄被告自己提出的痛楚,身體無骨折。24小時內被襲擊,有機會出現瘀傷,有無觸痛係因人而異,被告背部無瘀傷、無觸痛、無擦傷。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雙方要在6月9日或之前交結案陳辭,23日再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2
2022.06.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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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蘇(24) #宣布判決理由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2/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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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關(18) #裁決 (#20200724青衣 縱火)

🕦11: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葉,何(27-28) #提訊 (#1120紅磡 妨礙司法公正)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賴,陳(19-19)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4/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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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4/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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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范,杜,盧 (20-31) #轉介文件 (#1112黃大仙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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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續審 [3/2] (#20200831太子 企圖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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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審前覆核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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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明(52) 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上午進度

李(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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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咗陳辭,無口頭補充,法庭已經睇咗文件。

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被告在警誡下作供嘅自願性,無任何理由行使酌情權剔除證供,接納成為控方證物。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09:50]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案發時任職侍應,在西灣河街一間泰國餐廳工作,制服係黑色衫褲,當日係last day,八點收工後留在舖頭farewell ,一個人飲咗一支半威士忌,約九點幾走,要返去照顧有傷殘嘅男朋友和寵物,搭102巴士返屋企,正常會在奶路臣街山東街落車,但因為飲咗酒瞓着咗,在太子附近落車,唔記得落車站距離公園有幾遠,因為煙癮大,煙齡約20年,落車就想食煙,左手在褲袋攞咗打火機出嚟,右手在手袋中搵煙,被告在庭上示範當時的動作,搵到咁上下,見到有三個人走埋嚟,因為當時欠人錢,唔知係咪嚟打我,我咪走囉,一路跑,直至去到勞力士門口。

[10:02] 控方盤問
被告確認當時住在通菜街,在太子落車,要向尖沙咀方向行六個街口。未能確認控方提出落車嘅巴士站、旺角警署、和案發嘅公園的地理位置;於是控方呈上7張街景圖,係落車嘅巴士站和公園附近的街景,被告同意落車後要在班馬線橫過彌敦道,往相反方向行去公園,係因為想去附近嘅7–11買酒飲,唔同意控方指出在兩次作供中無提過買酒,只係控方無問。

被告表示因為想食煙,一落車就攞打火機出嚟,左手揸住,右手揾煙,但一直未揾到,在正常狀態之下,係唔會打著火機,但當晚飲咗酒,可能會打著火機,已經唔記得打著咗幾多次、在途中邊個位置打著。

唔記得當晚有無行近過橙帶位置,唔同意當晚打着火機時非常接近橙帶,唔同意當時嘅行為係燒橙帶。

[10:32] 控方盤問完,辯方無覆問。

控方無結案陳辭,辯方希望在下午呈交書面陳辭。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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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裁判官閲讀辯方陳辭之後開庭,與辯方確認內容。

辯方重點指出:
1. 希望法庭不接納PW1 & PW2的證供,因為兩名證人的書面證供話燒咗橙帶,但庭上證供話距離遠,係估計燒橙帶。(裁判官回應:如果燒咗就唔係告企圖縱火)

2. 如果法庭接納證供,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specific intent(特定意圖),因為被告當時係醉酒,控方無提出證據反駁。

3. 至於招認,法庭已經接納呈堂,但辯方指亦有內在不可能,招認話「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口供指公園内外都無人。(裁判官詢問:如果法庭接納,是否足以構成控罪?)律師回應不會反駁。

控方對辯方陳辭的回應:被告嘅招認已經足以證明有特別意圖。

辯方作最後回應:招認和醉酒係兩回事。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