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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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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3/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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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pw2、pw4、pw9、pw5作供完畢
控方將不會傳召pw3、pw10

pw2 警員12359陳挺撻,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及九東第二梯隊第二隊。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4警員58791徐笑紅,負責拘捕女子甲。現守東九龍交通部執行管制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並分派為其中一隊捕捉小隊,成員包括警員2920、8252及9343。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9警員10591李濃在,負責協助警員58791警誡拘捕女子甲及檢取女子甲的證物。現駐守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1月12日也是駐守將軍澳反黑行動組,當天為便裝工作。當天在中大二橋防守工作,協助拘捕人員的警誡工作。

pw5 警員19545蔡落生,負責拘捕A1。現駐守(後補)2019年11月12日駐守黃大仙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當天為防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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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p.s. 警員8277盲腸炎入咗醫院😄,未知能否如期出庭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5/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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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警員93434(A3拘捕警員)盤問完畢。


PW9 警員12419劉紙風。現駐守毒品調查科,2019年11月12日駐守應變大隊c2隊。負責處理A3的證物。
明日辯方繼續盤問P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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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6/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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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作供完畢

PW10 警員2920 陳震剩,A4拘捕警員,現駐守觀塘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時亦駐守同隊。

控方已完成PW10主問,現由A4辯方律師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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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7/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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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14作供完畢。

PW11警員17057周曉惠。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聯合情報組,2019年11月12日駐守總部應變大隊刑事應變小組,負責協助警員2920拘捕及警誡A4。

PW12偵緝警員12799 李梓濱 ,現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沙田重案組第3隊,負責證物處理。

PW13偵緝警員8277黃加行,現駐守新界南重案組1b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於同一隊伍,為本案案件證物員,於2019年11月26日各被告到警署報到並補錄會面紀錄時將證物展示給各被告。

PW14 #盧永楷 高級督察,現駐守警務處刑事技術部,為激光筆檢驗人員。


控方透露明天審訊內容將涉及A3的身份辨認。明天下午將不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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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8/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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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案情完結前還有3件事要處理
1. 同意事實3
2. 睇影像及定格截圖
3. 新增證人(明早處理)

李慶年法官表示明天下午可能不能續審,因為有一個提升水平的工作坊要參與,但李慶年法官指出會以審訊進度行先
(按:香港裁判官及法官的水平也只是以自己政見行先,無論開幾多個工作坊,也只是裝模作樣,「公義」仍無從談起,冤案依然頻生)

現正播放錄影片段及截圖

第一條(來自TVB)

影像描述:片中顯示二號橋示威者的防線,有2名人士走出,第1名最前的人士上下身均是黑色衣著,用一個綠色大型垃圾筒掩護自己。第2名人士則身在第1名人士及示威者防線中間。示威者防線有不少於20把遮打開。地上有水馬作掩護。防線中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拿黑遮人士,現稱男子甲,控方指稱是D3。男子甲於片段中有把前面的水馬踢前。

辯方一度爭論截圖描述的手套顏色,李慶年法官指若在遠鏡截圖中爭論顏色,或需要顏色專家,因每人對顏色敏感度不同。最終以「看似淺灰色」來作截圖描述告終。

李官指示控方要準備男子甲的特徵與D3被捕時的特徵作比較列表,以表明控方指認立場。

辯方表示會爭論防毒面罩的特點。

控方指截圖中,在男子甲掟遮時露出其鴨嘴帽上有白色標誌(在帽的近後部),李官補充應是「看似白色」,長度約3吋。控方指控方立場應為約2吋。

辯方指在連續的片段中,其觀察指白色標誌不是出現於帽的後方,甚或不是帽上有白色標誌。

李官提醒控辯雙方需要分開evidence point 及submission point。

辯方認為控方所指的白色標誌或為眼罩反光。會在陳詞說明。

控方續指男子甲右腳褲腳及右腳鞋踭有特有顯示。

控方指其背囊有AD遮住S,褲有橙紅色邊。希望法官能留意褲管及鞋踭。

在最後的部分,片段顯示出男子甲的右手有手套,是較大型的手套,近手腕位置手套的左側有反光

第二條(來自東網)0:25:45-0:25:48

控方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之人的裝束及行蹤。

控方指出截圖顯示男子甲蹲下並以左手按著紅色垃圾筒蓋,左手戴上看似淺灰色有黑邊的手套。其鴨嘴帽像有「嘢」包住。其背囊上睇到A,D,S字,背囊頂部向外摺,看似是閉上的。片段中亦能觀察到男子甲的鞋踭是粉紅色。褲管外側有紅色橫間。右手把疑似磚頭投擲到警方防線方向。控方於另一截圖指背囊上有D,A接著S字。

播放第二條片段期間,李官詢問,第二條片段是否發生在第一條之後。控方表示,三條影片按時序播放。

第三條片段將於早休後再續,1205續審

第三條(來自TVB)
片段顯示男子甲身穿黑色長袖衣著,頭戴黑色鴨嘴帽,頸部看似有東西包裹,左邊褲管外側有條紅色直間,背著黑色背囊(上有AD),面戴黑色護目鏡,防毒面罩配有粉紅色過濾器。左手上有看似淺灰色手套,右手戴著看似白色手套,右手手套比左手大,手套背面手指位有黑色間,近手腕位置有條橫間。看似黑色的鞋中,右腳內側有3條白間,鞋踭橙紅色。片段顯示其左手拿著黑色雨遮,右手蹲下並撿起磚頭,其後拿起看似一支壘球棍,及後放回地下。

李官詢問控方此片段與之前的片段是順序還是部分重疊?控方指出片段是順序的。控方稍後才確認。

所以片段看完後,控方確認第三條片段沒有與之前片段重疊

辯方指出三段片段既無重疊,片段由於並非連續片段,控方所指的男子甲,或不是同一人。李官指這是submission point,辯方其後指將在陳詞指出。

辯方另指在第三條片段,懷疑男子甲的頸部沒有包裹。從而見到其帽的特徵,是非從被告檢取的帽的特徵。李官建議辯方在陳詞時作書面補充,以提出更多證據支持其說法。

李官重申希望控方提出男子甲與被告的特徵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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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表示希望預計時間:

D1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2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1-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3預計明天能完成案情,就鐳射筆控罪有可能有中段陳詞,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將有1名辯方證人

D4將傳召3-4名辯方證人,主要提供當時現場環境的描述以供法庭參考,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

D1,2的辯方證人將於明天上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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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李官指業界
「中文冇訓練
觀察能力冇訓練
描述能力冇訓練」

業界從沒有協助過法官去了解證據。

(直播員按:各法官及裁判官的中文程度也不見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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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30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9/12]

~補回4月30日的審訊內容~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傳召控方證人P15
控方盤問P15 警員7775 何啟聰,現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第3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秀茂坪小隊。

控方提供多條影片予P15辨認其身份,包括其戰術頭盔(於旺角自行購買)、腰間防毒面罩袋(灰色)、戰術背心後綠色燈。
P15透過片段確認當時協助同事撿取A3證物,包括:黑色背包、防毒面具、黑色cap帽。

辯方律師(A3)盤問P15
P15的行動記憶
P15表示在本月28日早上收到通知要錄取口供,並由偵緝警員12241告知他為證人,錄口供前看過案件相關新聞,知道案件背景。但強調自己對本案內容深刻,並透過自己擁有的資訊、影片和記憶作供

P15當日的行動
於1225到達現場,並在大約1530隨隊推進驅散示威者。在警方防線設立後,P15認為已有足夠警員於防線所以退至A3位置並拾起A3附近物品作為證物(背囊、cap帽、防毒面具)。P15指自己持重要證物並清楚記得過程中沒有人觸碰,但其後又指不記得把證物交給哪一位警員。交接證物後亦返回警車上待命,並沒有再返回中大範圍。

舉黑旗時間
警員行動筆記中寫下1523舉黑旗,並表示雖然非舉旗手,但身處防線位置,知悉並記得警方於中大校園內舉黑旗。又指筆記內容由傳令員整理並提供,並非自己實時記錄,但強調黑旗為重要事件不會忘記。當A3律師指出警方推進至拘捕A3時並沒有出示任何黑旗,P15突然又稱沒印象看過黑旗。

法官指出A3律師不應執著於舉黑旗的時間,A3律師則表示,根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A3當天是於1530時被捕,而影片所顯示被捕人士範圍內沒有進一步的衝突,理應不會於被捕人士範圍舉黑旗。假設P15在警員記事冊中的記錄為真確無誤,以及警員記事冊理應記下該警員附近發生的事,因此認為1532時P15並非在A3附近;而且P15當天的警員記事冊亦從未提及過在現場檢取A3證物一事,亦未能指出自己在二橋把證物交給了哪一位警員接手,從而推斷P15並非為影片中協助檢取A3證物的警員。

警員對事件記憶
警員最初表示自己對事件有深刻記憶,但被盤問時又稱自己只是透過影片回憶案發經過,對被告特徵,拾取的證物並周遭環境沒有印象,大部分供詞倚賴新聞片段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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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D1不作供,將傳召2名品格證人
D2不作供,將傳召1名品格證人
D3會作供,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4會作供,將傳召3-4事實證人

P.S. 經李官批評品格證人的作供為「講那些年」、「奢侈」地用利用審訊時間,未知辯方是否仍決定傳召品格證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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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傳召品格證人
證人(李)為中大划艇隊隊長

A1品格良好
A1遵守艇隊規矩,會跟足所有扶艇規則。誠實可靠,犯錯會勇於承認並接受懲罰。又有團隊精神,會陪同隊員一起受罰

控方質疑
李證人認識A1只有最多兩個月,對A1認識其實不深入


李官質疑傳召品格證人用處
李官表示傳召品格證人不停想當年對案情毫無幫助,只是令法官對被告有好印象和較高可信性,並積極勸喻辯方律師思考有冇必要繼續傳召品格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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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0/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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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不傳召其他品格證人,亦無其他辯方證人。

D2
已傳召一名品格證人(盧),為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大專部主任。

D3
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已完成代表律師主問,正接受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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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1/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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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作供完畢。
事實證人為A3姊姊,亦已作供完畢。

A4
正接受代表律師主問。
會再商討是否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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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2/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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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已完成作供。
經商討後決定不傳召事實證人。

辯方案情已完成。

控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辯方需於2021年6月3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

審訊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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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11:00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包括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7/6]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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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D1辯方指另一位D1代表律師呂大律師今日身體抱恙未能出庭,希望法庭通容缺席

控方開始陳詞:
主控表示已將結案陳詞存檔,另補充了2案例:
-》梁頌恒案:
關於訂明害怕行為,就住控罪元素需否控方證明
-》湯偉雄案
共同犯案不需在場原則

總結案例重點:
-控方似是說法律原則不需證明参與非法集結亦能入罪
裁判官提出一旦控方不能證明被告参與非法集結是否亦不能證明蒙面行為?

其後控方讀出條例,指其實非法及合法集結亦不能使用蒙面物

李官指與控方於法律原則有分歧:
需否證明被告有参與集結才能證明犯蒙面法?

李官歸納控方陳詞主要分為2大篇覆:
1)法律
身處現場:如果透過說話/標語/行為/標籤等亦有鼓勵性,會推動人参與暴動。控方指如果當時有集結,雖沒有影到被告,但只要是有意圖...(聽唔切)...,都可證明佢有份参與暴動

2)證據
暴動維持幾耐,参與幾多,範圍...李官指如果維持時間短,無辜牽涉其內機會會高

李慶年法官跟據證供歸納出暴動資料,釐清了無辜身處現場需考慮時間,地點,範圍,人數,怖局,衣着,裝束,言行反應....:
核心時間:下午3:11-3:24
核心範圍:由示威者防線計圓周範圍,由物管處至網球場,裁判官以馬路面當中間點
控方指冇量度距離,但睇現場環約100-150米

控方將暴動分為3階段,指被告身處現場等如間接鼓勵。1,3,4被告一致,帽,眼罩,防毒面具,推論他們為同一陣線,間接鼓勵其他人。控方確認當時已有蒙面法,但未有口罩令(疫情)

對D1控罪依賴身處現場時逃跑,裝束,但冇證據顯示他有掟野,與D3,D4所依賴證供相似

((之後關於D2-4控罪依賴聽唔切🙇🏼‍♀️🙇🏼‍♀️))

關於D1辯方陳詞,李官歸鈉了3重點:
-冇證據證明身處幾耐
-當其時是打橫跑
-冇管有或使用攻擊性武器證據

D1律師更正陳詞原文指参與,實為身處

此時李官指2字意思相差很遠,自己作為把關,判詞不能出錯

法官舉了一情景例子:
如住於暴動範圍,樓下有催淚煙,因此使用防毒面具會否有罪?

辯方亦指被告住中大宿舍,於中大橋出現是好合理

亦指第3日控方證供有提警方如何推進,解釋了如何定出暴動範圍約數

辯方指傳召品格證人基於案情需考慮因素

另外,法官指D1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仔細得來夠簡潔,易明

關於D2辯方陳詞:
法官歸納了3重點:
辯方指控罪元素:控方需證明被告有作出訂明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冇控方所指有共同目的的行為(裝束/裝備等)
-被告裝束不能證明控方所指毫無合理疑點;法官直言即是指證據不足,辯方同意
-關於逃跑行為:挑戰PW6口供不可信不可靠:指他口供跟片段不乎,亦曾於播放片段後更改口供
(D2律師有與裁判官討論辯方片段跟PW6口供之分別,但好細聲聽唔到🙇🏼‍♀️🙇🏼‍♀️

此時法官補充向D1辯方律師確認冇挑戰控方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關於D3辯方陳詞:
法官指擔心混淆3項證據
-對證物鏈爭議包括手套,背囊等
-爭議片段不是第3被告
-關於控罪,對‘攻擊性’冇爭議,爭議‘管有’

辯方指3位控方證人既不可信亦不可靠:
包括證物鏈警員(初接觸,整理,整體 )PW9,PW12,PW15
對證物警員12

法官指對於證人口供,需分別出是有邏輯常理還是說法牽強上崗上線

辯方解釋D3出現原因:因神秘女子之出現所牽引

辯方又指雖然證物背囊其後開了,不是想說插裝嫁禍,但當中會否攪錯了

關於D4陳詞:
法官得出3大重點:
-控方沒有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否主犯(官指用主犯聚焦上會易混淆,因控方其實不是此意思)
-参與上證舉不足
-力陳第4被告說法可信,他只是主觀地進入感觀世界,不是鼓勵他人参與

辯方對於範圍說法:應是80-100米

於所有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控方補充關於‘身處’案例(終審庭案例),沒有讀出,因法官表示可自行翻查

法官訂定於7月7日 上午11時進行裁決

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只括免審訊時間之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