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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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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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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5屯門

D1 李(24)
D2 張(24)
D3 李(23)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案情(蘋果)


三人被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在逃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1時45分,三名警員截查載著三名被告的車輛。警員指三人形迹可疑,刻意逃避警員目光,並且身體顫抖,神色緊張。警員在負責駕車的D1 的背包內,搜獲鎚子、螺絲批、眼罩及面罩;又在D3 身上搜出眼罩、面罩及口罩;以及在D2 身上搜獲一個文件夾,內有三名警員的個人資料及照片。警員拘捕三人,其後在D1 家中搜獲一部電腦。據悉,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是D1 的父親。


保釋條件更改
每星期報到一次
宵禁令 1-7
原本禁足港鐵站及輕鐵站的相關禁令取消

三位辯方律師皆投訴事發多月,控方連一些基本資料都未能提供。裁判官限三星期內控方需把案件所有資料交給辯方。

本案延至本年七月十六日於下午二時三十分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李,張,李(23-24)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莊(25)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D1 李(24)
D2 張(24)
D3 李(23)
*合併後新增 D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案情(蘋果)

*將以上兩案合併為同一案件,控以同一項控罪,即於9月5日意圖損壞輕鐵設施。

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d3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0100-0700改為0100-0600),獲批。

押後至9月22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05屯門

A1:李(24)
A2:張(24)
A3:李(23)
A4:莊(25)

控罪:
串謀損壞財產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當中有被告表示正在申請法援,並正在向控方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5屯門

A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莊(25)

控罪:
串謀損壞財產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A1不認罪
A2需時檢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A3押後再索取指示
A4剛委派法援,片段較多,技術問題要問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屯門 #提訊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辯雙方預計10日審期。不倚賴任何招認。控方將傳召13警員,2專家證人,涉行車紀錄儀鑑證工作。行車紀錄儀總長110分鐘;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總長1小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12月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審期10日。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05屯門 #審訊 [1/10]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
📌答辯
各被告均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19年09月05日 0145時 警方於屯門湖山路截停一輛私家車*
2) 現場高級警員51411 搜查D1背囊 P2, 搜出以下物品:
黑色cup帽,白色背心膠袋,鐵鎚,鏍絲批, 眼罩 , 手套, 黑色口罩, 太陽眼鏡, 3M口罩連濾咀, 黑tee, 灰頭套, 打火機
3) 一本相簿 (證物相片1-22連描述, 顯示上述證物)
4)警員51411 以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D1
5)警員10549 搜D2背囊,搜出以下物品:
短tee, 長褲, 手袖,黑色iphone手機連SIM card
6)一本相簿 (證物相片1-19連描述, 顯示上述證物)
7)警員10548 搜D3背囊,搜出以下物品:
粉紅短tee, 淺色短褲,深色手袖,頭套,兩幅眼罩,一幅泳鏡,白套手套, iphone手機
8) 一本相簿(顯示上述證物)
9)女警及男警 以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 D2 及 D3
10)一本相簿, 顯示涉案車輛
11) CID58721 於大埔警署以串謀損壞財産 拘D4
12) 車輛登記車主為D1父親
*
19) 由電訊公司職員確認的文件
20) 現場附近建築物的CCTV 系統運作正常, 並由相關人仕協助警員下載相關片段, 並列為呈堂證物 P48-P54
21) P52鏡頭 拍攝到D2
22) P53鏡頭 拍攝到D3
23) 一本相簿 (為警方拍攝D1-D4個人相片)
24) 兩部手機上的 whatsapp群組通訊紀錄
25) 控方證物由警方保管,未被非法干擾
26) 各被告未有刑事紀錄
(*涉被告私隱相關內容已隱去)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即使雙方同意案情後
1) 仍需傳召12隻證人
2)預告會播足兩小時車cam片段;
3)稍後亦會呈上行車路線地圖;
4)Whatsap群組的截圖呈堂安排,姚官不滿意控方呈堂方式;
5)案件審訊安排:先處理截停D1-D3警員證供
再處理車cam片段, 辯方表示對車cam片段有爭議
6)姚官要求雙方澄清:
車cam內的男女聲,whatsapp對話內容等是否有爭議
7)各辯方表示:
對車cam及whatsapp對話是否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去證明各被告串謀干犯該罪;
對控方的車cam對話謄本有爭議;
對各警員口供爭議不大;


📌傳召PW1 高級警員 51411 (音:鄭維閔)
(因懷疑該隻證人去廁所 暫時休庭至1200)

🔹控方主問
1) 執勤目的
當日伙同警員10548,女警17091,輔警A3033, 乘坐8人警車於區內進行反罪惡巡查。
2)發現可疑私家車, 並商討截停細節
於湖山路 魚市場對開 發現一輛可疑私家車停泊, 於是先駛入湖秀路與隊員商討截查細節,包括企位位置, 其後駛出湖山路,車頭向海皇路方向。
3)截停經過
駛至私家車旁, 喝令司機停車拉手制,並指令司機交出車匙,並取出随身物品落車。 D1於車內交出車匙,並落車配合搜查
4)搜查D1經過
於D1背囊搜出cup帽等物品,並以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D1,D1保持緘默。 其後為D1反手扣上手銬,因現場四通八達, D1四處張望, 怕D1逃脫。
5)增援到達及搜車過程
待增援到達後,將車匙交由警員10568保管, 其後進行搜車, 當時並未發現車cam。
6)其後將D1及車內另外兩名被截停人仕帶上警車AM6103返回青山警署

🔸辯方盤問
D1 及 D2辯方完成辯盤
(詳情後補)

D2辯方未完, 下午繼續

1300休庭,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下午審訊需要報料,請聯絡bot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05屯門 #審訊 [4/10]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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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天審訊的控方案情撮要
數名警員乘坐8人警車於區內進行反罪惡巡查,發現可疑私家車, 並商討截停細節。
截停發現各被告有可疑物品,於是由不同警員撿取了車匙、 車cam、Cam內的SD卡,後來亦有各被告在whatsapp group內的訊息,憑這些證據指控各被告串謀損壞財產。

🔸特別事項
辯方主要爭議車cam SD卡的證物鏈及呈堂性,今天作出特別事項陳詞,指出警員主問時的證供對於SD卡的交收去向有分歧。PW6指出他SD卡交給了PC10533,但另一名女警稱她是由SPC45079收到該SD卡。
控方立場是因為該SD卡一開始撿取時就放進了貴重財物袋,交到最後一個警員時只要仍在貴重財物袋內,中間經過多少警員交收是沒有關係的。
辯方立場是SD卡內的片段明顯有受到干擾。

法官建議控方傳召SPC45079講述證物鏈,D1辯方大律師代表辯方全員強烈反對,因為已向控方多次確認,控方只需要傳召這些警員,亦一早知道抗辯方向是證物鏈,到了辯方完成陳詞才傳召額外證人並不是公平審訊。因為辯方是基於控方案情才出現這個陳詞,「已經將底牌駛曬出嚟」。
法官回應如果傳召該證人能夠協助法庭了解案情,是隨時可以追加證人。辯方指出如果控方堅持要傳召,辯方會有申請及陳詞。法官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

休庭後控方決定不再傳召該證人。建議在法庭播放整段車cam,全長兩小時。辯方立場是不需要在庭上播放,因為即使片段經過刪剪、聲音有被更改過,法庭亦不能判斷,就像電影被刪剪了十分鐘,觀眾是不會知道的。法官認為可從片段的連續性作判斷,看看有沒有發現。辯方堅持立場,播放片段對法庭反而有擾亂性,令法庭覺得片段好似無問題,但如果cut頭cut尾或替換了聲音,只有專家證人才可以講得出。

控方補充承認事實內有同意警方的聲音比對專家曾觀看片段,即使片段有斷開,裏面的女聲是來自同一個人。辯方解釋這承認事實並非涉及干擾、截斷聲音、更換聲音, 與辯方的指控沒有衝突。

📹另一議題
控方指出有證人供詞簡述車cam內的各時段,私家車是在地圖上的哪一段路,建議可以用65b呈堂處理。辯方大律師反對,認為這是意見證供,不能呈堂為證物,但可以列作MFI。 控辯雙方爭辯一輪,法官決定休庭至1430,屆時在庭上播放完整車cam片段,並傳召該名證人在播放片段時指出一些路段。明天早上再處理whatsapp訊息呈堂性的問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05屯門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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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開庭
主控表示身體不適,希望繼續播放車cam片段,播完之後申請早休,要去睇醫生。

法官覺得時間充裕,今日播完片可以休庭,下星期一繼續。

10:28 傳召 DPC 5499,播放片段,由第1144號檔案開始;頭段有男有女的聲音在閑話家常,後來似乎女聲落咗車,有人開始商談活動路線,如何做準備,到最後一兩分鐘,有人在車外叫咗幾句,車內靜咗,車輛行駛咗一段短距離後停吓,片段停止。(注:控方主要倚賴對話內容,畫面引證行車路線)

11:14 播完,姚官指示控方要清晰講述檢控各被告所倚賴的說話,好讓辯方準備,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3/12) 10:0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8/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1015 開庭】
由於控方收到指示指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一天。D4就住謄本有修改建議,有幾項沒被控方採納。另外D3有進一步陳詞。姚官押後10分鐘以檢閱陳詞,稍後再處理控方申請。

【1021 小休】

【1038 開庭】
姚官閱畢雙方就證物呈堂性陳詞,理解到控方主要是展示整體性:有聲音、有影片可見,亦有專家講述修改的情況,所以法庭未見有不合法刪減干擾的情況。控方陳詞指與案有關有100個片段並分開兩組,其中有片段展示被告相關車輛泊車的情況。

D3陳詞有三點:
第一,控方陳詞完全沒有作回應。
第二,片段的頭及尾…
第三,片段缺13秒都未有解釋。

【1045 小休】
姚官打算押後至11點作裁定,未見控方有何理由需要再押後。

【1104 裁定呈堂性及中段陳詞】
姚官向辯方確認行車記錄儀的記憶卡、謄本、影片及車匙沒有爭議。法庭考慮過上述相關的證物,經考慮認為全部可呈堂為證供,餘下為比重問題。

控方案情完畢。

D1作中段陳詞指本案最終需要的影片均缺乏證據證明拍攝的證據及時間,而看到的日期時間等是傳聞證供,如要證明日期就是傳聞,除非有人能確定拍攝時間,若缺則指之前所稱的日期時間是沒有證據支持。考慮其他證人等如陳總督察沒有被控方確立為專家,其所稱的都不是呈堂證據。因此是無意見亦無證據佐證。

雖然PW3指當時有一警車經過的就是他,但庭上看不到車牌或記認,連車身等甚麼都不知道;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影片是案發當時拍攝,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定罪。

另外WhatsApp中的年月日作證明時日都一樣是傳聞證供,無證人可證明或評論是當日發出訊息,故無從得知何時發出。

控方所說的voice ID亦無任何證據指出聲音屬誰,有無人出入也無證據;每名男子發言量也無證據。因此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D1有參與串謀。

最後一點,行車記錄儀明顯沒有對話的全部。根據控方證人所述,留右等說法均無,也根本顯示沒有對話最後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結論的證據是沒有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已達成串謀。

D2及D3採納D1所有論點。

D4採納D1所有論點及有補充,呈上書面陳詞:主要針對有否證據將D4與車上的人拉上關係。控方就D4主要靠CCTV和車cam作對比、及對比住宅地址和電話號碼。法庭應注意控辯雙方沒有同意屋苑CCTV內的時間,而控方依賴畫面顯示的時間為基準,可是控方說法是列表內第一二項是順序發生;辯方說法是表面看控方證據的顯示控方指稱不成立。

現在列表第一二項變短的時序是倒轉的,不能顯示是同一人上車。另外列表第六七項中是控方指稱的D4下車而當時行車記錄儀時間為0121時,下車後回到屋苑的人出現時間為0111時。有見及此,若屋苑出現的是D4,他則不可能在車上;控方關於根據這時序要法庭推論指稱的D4在表面上、邏輯上已經不成立。莫論屋苑的平台、出入口等,全部都沒有共識,這部分沒有證據價值。考慮表證時沒有任何幫助法庭證明其關係。

姚官認為上述較像是結案陳詞。休庭15分鐘。

【1135 再開庭】
法庭裁定就著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D2至4需時考慮,暫傾向不作供。

【1147 休庭】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6日)1000時同庭續審。如眾被告沒有其他證供則會於本週五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可呈草擬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9/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昨天控方案情完畢。眾被告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7日)同庭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0/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第一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1-04-04
第二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2-04-04
第三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3-04-04
第四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4-04-04
第五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5-04-04
第六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6-04-04
第七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7-04-04
第八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8-04-04
第九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9-04-04
第十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10-04-04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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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決:
D1、D2、D3罪名成立
D4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區域法院14:30聽取3人的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書面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20_2020.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7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2.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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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陳(16-17)🛑兩位已還押逾2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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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5名被告(17-26) 🛑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余(20)🛑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李,張,李(23-25)🛑三位已還押23日 🔥#判刑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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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李(33) #答辯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8項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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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審訊 [3/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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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陳志全,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陳志全,呂智恆,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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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0905屯門

D1:李(24)🛑已還押23日
D2:張(24)🛑已還押23日
D3:李(23)🛑已還押23日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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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姚官於2022年1月5日裁定D1、D2、D3,3人串謀刑事損壞罪名成立。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1月5日裁決後押後索取報告。各辯方大律師均已向各被告解釋,個被告同意內容。

📌有關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D1、D2的代表大律師均依賴書面陳詞,並無其他特別補充。

D3代表大律師補充,較早前已作出書面減刑求情陳詞綱要,希望法庭考量被告的背景及真摯的求情信,以往老師、同學、家人均可以證明被告原本品格積極、正面、良善。另外,指出控方部分案例涉及黑社會、惡勢力案件,與本案特殊的案情不相關。希望法庭考慮案發社會特殊背景,加上本案情況特殊、被告並無作出任何實質破壞。對於年輕人而言,一兩個月亦十分重要,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控方指出D1的書面陳詞20表示串謀案件並非發生於今年,是在社會運動背景下發生。基於這個論述,辯方卻於第31.1、32段向法庭陳詞指此案件非社會案件。姚官回應,認為辯方的意思是案件發生當日該地點並無發生暴動或非法集結,而非指案件背景並不處於2019社會運動,「大家都清楚」。辯方同意姚官的補充。

三名被告分別現年26、27及27歲,D1過往有本案無須考慮的刑事定罪紀錄,D2、3則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1求情內容指,案件中無人受傷、沒有造成實質破壞。行動乃各被告即興提出,非經過長時間預謀、計劃,亦不涉及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於夜闌人靜的凌晨進行,而各被告亦沒有號召或煽動其他公眾人士參與。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朋友、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指事件與被告過往行為、性格不符。被告於家人開設的眼鏡店工作,平時待人有禮、樂於助人,是個盡責的好員工。他受社會事件影響,一時激動作出愚蠢的行為,已經得到嚴重的教訓,深感內疚,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2求情內容指,案件於凌晨人流稀疏時發生,對途人帶來傷害、恐慌的機會低。被告當日亦帶病在身、穿拖鞋外出,只負責「睇水」,破壞情況有限。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僱主、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有熱忱有義氣,只因一時衝動、被社會氣氛蒙蔽,以錯誤方式表達。被告年少無知、受朋輩影響,已經深切反省,承諾絕不再犯,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3求情內容指,本案案情與同類案件相比並不嚴重,並呈上數個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案例,刑事毀壞輕鐵月台者被判監4-8星期,毀壞旺角站並認罪者被判監8個月。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及同學所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做事認真、心地善良、成績優異、努力服務社會。被告已經得到沈重的代價,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的考慮

串謀刑事毀壞是嚴重罪行,最高監禁十年。過往對此罪行並無特定量刑指引,會按照案件輕重判刑。

案件於社會運動時發生,當時公共秩序被嚴重破壞,影響社會安全及公眾安寧。本次案件若非被告被警方截停,否則屯門碼頭輕鐵站已經遭受嚴重破壞。即使沒有造成實質破壞,仍然會對隔日早上上班上學的市民帶來嚴重不便。加上各被告備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等工具,並早於現場視察,選擇、計劃好路線,預謀涉及6條線30部閘機,案情非常嚴重。

法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破壞行為在付諸實行前眾被告已被截查,加上D2、3並無案底,而審訊期間各被告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律時間,但共同行事、罪責相同,將減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各被告均在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其他減刑。

(註:姚官閱讀判刑理由時不斷咳嗽)

📌判刑
🛑三人各判監1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9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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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馬(20)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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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談(27)🛑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湯(20)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李,袁 #未知是否手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余,黃(19-20) #裁決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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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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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盧(24) #續審 [2/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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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7日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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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