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4/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D1:曾(18)
D2:許(22)
D3:麥(17)
D4:李(19)
- - - - -
📌繼續傳召PW13 警署警長 49023 謝紀強作供
- 偵緝警署警長 反黑組
- 因收到觀塘警區行動控制室指示去協助處理事件,截查可疑人士,連同4位同事到場
- 到場軍裝同事已控制3男1女
- 鄭總督察並沒有講係需要特别咩協助,自己決定去協助看守可疑人士,拘捕後帶上警車返回警署
- 事後指派警員14464做證物警員及調查,記不清確實時間
- 表示冇俾指令去攞電話密碼,事後完全不知情,亦冇人匯報佢
- 認同手提電話為重要證物,但表示冇查問任何關於手提電話的事
- 之前上午話唔知有同被捕人士上手扣,但下午睇完影片就改話知道有上手扣,但唔同意係自己落命叫軍裝警員上手扣,亦唔同意要更正之前上午嘅答法
- 同意警員收好物品後,準備上警車時有警員打開番哂袋再攞手提電話出黎
- 唔同意自己有示意警員帶黑衣人士去CCTV影唔到的角落
- 唔同意自己有去過訓示室並喝罵藍衣人士,稱其曱甴並用硬物打佢2次
辯方律師指出被吿多次被軍裝警員51552及其他人暴力對待及言語威嚇,被吿人非自願作出錄影會面及非自願簽署同意書交出自己的電話密碼,並且受PW13指示而作供,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於到達警署前已得知電話密碼,證人不同意
📌重召CO4 警員8094作供
- 流水簿(OB)有紀錄下班時間為1230分為下班時間,警員表示下班時間不代表離開警署時間
📌重召PW8 督察 聶美蘭 作供
- 流水簿(OB)並不完全全面真實反映上下班的時間,大部分反映,有個别原因而不反映,如下班之後做私人工作或公事但不想計工時,離開警署時間會比下班時間遲
辯方律師表示警察通例53章5-7段有要求警員要記低上下班及加班工作時間
1735 休庭至明早(2月10日)0930時間再訊,將會重召CO1-3及警員14464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4/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D1:曾(18)
D2:許(22)
D3:麥(17)
D4:李(19)
- - - - -
📌繼續傳召PW13 警署警長 49023 謝紀強作供
- 偵緝警署警長 反黑組
- 因收到觀塘警區行動控制室指示去協助處理事件,截查可疑人士,連同4位同事到場
- 到場軍裝同事已控制3男1女
- 鄭總督察並沒有講係需要特别咩協助,自己決定去協助看守可疑人士,拘捕後帶上警車返回警署
- 事後指派警員14464做證物警員及調查,記不清確實時間
- 表示冇俾指令去攞電話密碼,事後完全不知情,亦冇人匯報佢
- 認同手提電話為重要證物,但表示冇查問任何關於手提電話的事
- 之前上午話唔知有同被捕人士上手扣,但下午睇完影片就改話知道有上手扣,但唔同意係自己落命叫軍裝警員上手扣,亦唔同意要更正之前上午嘅答法
- 同意警員收好物品後,準備上警車時有警員打開番哂袋再攞手提電話出黎
- 唔同意自己有示意警員帶黑衣人士去CCTV影唔到的角落
- 唔同意自己有去過訓示室並喝罵藍衣人士,稱其曱甴並用硬物打佢2次
辯方律師指出被吿多次被軍裝警員51552及其他人暴力對待及言語威嚇,被吿人非自願作出錄影會面及非自願簽署同意書交出自己的電話密碼,並且受PW13指示而作供,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於到達警署前已得知電話密碼,證人不同意
📌重召CO4 警員8094作供
- 流水簿(OB)有紀錄下班時間為1230分為下班時間,警員表示下班時間不代表離開警署時間
📌重召PW8 督察 聶美蘭 作供
- 流水簿(OB)並不完全全面真實反映上下班的時間,大部分反映,有個别原因而不反映,如下班之後做私人工作或公事但不想計工時,離開警署時間會比下班時間遲
辯方律師表示警察通例53章5-7段有要求警員要記低上下班及加班工作時間
1735 休庭至明早(2月10日)0930時間再訊,將會重召CO1-3及警員14464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 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 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 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Day 12: PW7作供,PW8督察聶美蘭作供
📌Day 13: ??
📌Day 14: PW10警員21162湯家偉(音)作供,PW11領犬員48918盧繼中(音)作供,PW12領犬員10093作供,PW13警長謝紀強作供,PW14警員8094作供,重召PW8作供
———————————————
上午進度:
控方表示審訊進度良好,之後將會處理以下事項:
- 就辯方要求,重召部分證人。
- 警方檢取被告Telegram訊息的呈堂性。
- D2在VRI中招認的自願性。
📌 重召PW12領犬員10093張慶國(音)作供
⏺ 控方主問
PW12同意沒有不公、利誘的情況
⏺ D2辯方盤問
PW12不同意佢係「講大話」
📌 重召CO1警員24087作供
⏺ 辯方盤問
檢視流水簿(OB),呈堂為辯方證物D4
⏺ 控方覆問
因傳真及影印問題,更正編號9237應為19237
- 共有18位警員於0830開始當值,包括PW8
📌 重召CO2 SPC 51552作供
⏺ 辯方盤問
檢視OB第三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5),警員不同意庭上供詞是「講大話」,亦不同意於9月2日與17111及10072,以暴力對待及威嚇被告
⏺ 控方覆問
澄清OB記錄和庭上作供,並非講大話
📌 重召CO3警員25410作供
⏺ 辯方盤問
- 於1/9 20:30已經當更,直至翌日12:30。
- 於2/9 20:30要再上班,所以約夜晚7時多回到警署。
- 於2/9 23:45將第一本記事冊交給14464,隨即領取新一本。
- 於2/9 23:50以手寫形式記錄口供。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 各被告意向
D1-3均不作供,並沒有證人傳召。
D4選擇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 D4李小姐作供
⏺ 辯方主問
- 初時有兩藍衫,一白衫。
- 1名藍衫和1名白衫警察均拿出伸縮警棍,行向D2-3,不停大叫「做乜撚嘢,唔好郁」。
- 當時D2-3無反抗,但D3因害怕退後兩步。
- 白衫扯D2出升降機,同全部人講「全部出晒嚟」
- D3維持舉手投降姿勢,走出。
- D1、D3慢慢行出升降機。
- 有警員兇佢哋,叫佢哋舉手、拍埋牆,放低袋。
- D1有跟指示慢慢放低背囊。
- 但突然有警員大力扯其背囊,似乎嫌其除得慢,並鬧佢哋,恐嚇會打佢哋。
- D4因為驚,而立即除低背囊。
- 以上時間發生於CCTV片段當時的時間約半分鐘前。
- 白衫不停鬧D2,並大力將警棍揮向D2,但D4無睇到有否打中。
- 另外兩名藍衫警員亦「係咁鬧」
- D4當時好驚,有少少腳震,但有按警員指示慢慢踎低。
- 警員以警棍指住D4,說「你望乜撚嘢望呀,貼牆踎低,你信唔信我打撚死你吖嗱」
- D4因警員拿著警棍隊住佢,而十分害怕。
- 不時有聽到指罵聲,更有警員罵「你望完未啊,信唔信我打你呀」及「你望夠未呀,我叫你唔好郁啊」
- 事後看CCTV片段才知道是指罵D1。
- 有警員問D1攞電話密碼,D1答「我要等埋我律師嚟先」
- 那名警員好惡地回答「律乜撚嘢師啊,呢度冇律師啊,你講啦」
- D4眼尾有睄過,見到那名警員用手撳住D1背脊,施加壓力。
- 畫面片段06:34:08時,D4並不在畫面中,因其被其中一名藍衫叫去近防火門的門口。
- D4有聽到狗吠聲,估計有警犬增援,共兩隻。
- 因環境封閉,回音較大,狗隻吠聲大到D4耳膜痛。
- 由PW8專責處理D4,有搜身,亦用手要D4原地轉咗幾個圈。
- 領犬員拖住隻狗去到D2面前,任由隻狗不停吠,無意識要阻止。
- 當時PW8在搜D4身,摸其左褲袋,並問「呢個咩嚟㗎」
- D4回答「電話囉」,PW8便向其索取密碼,D4初時拒絕。
- 於畫面06:36:17時段,PW8將手機交給D4,要求其解鎖密碼。
- D4在取回手機時,就其手機密碼,話「我唔記得咗」,但白衫似乎唔滿意,罵「你唔好撚玩啊,你點會唔記得呀」
- D4沒有應PW8要求解鎖,於是PW8問佢取回電話,D4交還時手震。
- PW8就問佢「你做咩手震,你心虛啊?」,D4回答「因為我冇食早餐,同埋驚」,PW8聽完就算
- 當時,領犬員的狗亦在不斷吠D4,逾半分鐘。
- 領犬員就此無動於衷,由於狗身型較大,D4驚隻狗會咬佢。
- 其後,PW8將其帶到向廣場的防火梯,不時有警員出出入入。
- 警員8094指搜到有對講機,可能會告佢哋無牌管有無線電。
- 而PW8則再次問其電話密碼,D4沒有提供。
- 然後PW8叫D4面向牆,約半分鐘後,有把不知名男人聲說「你係咪點都唔肯俾個電話密碼出嚟啊」
- D4回答「係啊,我唔會俾㗎」
- 其後,D4感覺到右邊膊頭俾硬物襲擊,該位置有痛楚,同時感到有耳鳴的痛楚。
- 那名男子再說「咁你而家俾唔俾啊」
- D4因恐懼而交出手機密碼
- 當時,D4沒有作出任何投訴。
- 回到警署後亦沒有,因D4不知道可以即時投訴。
- 但事後有同律師講,在第二次提堂時亦有向法庭申請記錄在案。
- 離開警署後,冇睇醫生,但有自行檢查傷勢,瘀咗4-5日,亦有痛楚。
- 回到當時的鯉魚門廣場,離開時沒有警誡,亦沒有宣告拘捕。
- 被帶到警署後,直接進入訓示室,見到有4-5位身穿黑色背心嘅便衣警,不斷指罵被告為「死曱由」
- 警員安排被告們「每行坐一個人」,然後在旁整理物品。
- D4見到有警員手上拿著一個文件夾,看完文件後望住D4講咗句「嘩,呢個有鎚添啊」
- 該警員再說「死曱由,你咁鍾意玩啊啦,我而家就同你玩」
- 在訓示室期間,有女警突然走到D4旁,D4便嚇到「縮埋一邊」,女警就話「同你傾下計啫」
- D4指「我要xx」,然後個女警就話「轉頭有同事會同你跟進㗎啦」,然後就走咗。
- 其後,警員8094要求D4將文件簽名。D4打算睇清楚先,但警員話「唔使睇啦,咪又係嗰啲嘢,你簽完先慢慢睇啦」
- 警員8094除讀出文件標題外,並沒有解釋文件內容。
- D4因驚再被打,所以答應簽名。
- 文件中包括「檢驗手提電話內容同意書」,但警員沒有向D4解釋文件內容,亦沒有向其指出其手機型號,只催促其「快啲簽」
- 文件上有打印及手寫的文字,但手寫的文字沒有在D4面前填寫。
- 在警署內,亦有進行搜身工作,但不清楚該房間在哪裡,只指「好似係報案室內」
- 在進入警署前,仍不知道自己的被捕原因。
- 在9月2日前,沒有曾經被捕過。
- D4沒有嘗試逃走。
- D4有少少驚狗。
🌟 控方嘗試指出D4在被捕前曾經逃走。但辯方反對,原因為目前正在處理特別事項,即案中案(有關D4自願性及公平性事宜),並非一般事項,而控方的發問與案中案無關,時間上亦不吻合。最後裁判官批准其發問,但就「反抗逃走」一事,只可發問該問題。
⏺ 控方盤問(‼️尚未完成‼️)
- D4不同意,喺9月2日於鯉魚門廣場,試過多次逃走。
- 證物P2-4第112頁,上面的截圖可以見到D1-D4;而下面的截圖,顯示出D4行出升降機門。
- D4不同意她的行為是查看有沒有警察(做哨)。
- 證物P2-4第113頁,上面的截圖顯示D4行返入升降機;而下面的截圖,則有軍裝警進入升降機。
- D4同意未被截停之前,已認識另外三名被告。
- D4不同意她在簽署文件前有閱讀內容、警員有向她解釋內容。
- D4同意警員有交文件副本給她。
- D4同意她清楚自己的權益,所以多次拒絕提供密碼,並在進行錄影會面(VRI)期間保持箴默。
- D4同意她能讀聽寫中文。
- D4同意她有簽署PP98e (手機同意書)和Pol. 53 (羈留人士權利)
- D4不記得她是先簽署Pol. 53還是PP98e。
休庭至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 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 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 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Day 12: PW7作供,PW8督察聶美蘭作供
📌Day 13: ??
📌Day 14: PW10警員21162湯家偉(音)作供,PW11領犬員48918盧繼中(音)作供,PW12領犬員10093作供,PW13警長謝紀強作供,PW14警員8094作供,重召PW8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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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表示審訊進度良好,之後將會處理以下事項:
- 就辯方要求,重召部分證人。
- 警方檢取被告Telegram訊息的呈堂性。
- D2在VRI中招認的自願性。
📌 重召PW12領犬員10093張慶國(音)作供
⏺ 控方主問
PW12同意沒有不公、利誘的情況
⏺ D2辯方盤問
PW12不同意佢係「講大話」
📌 重召CO1警員24087作供
⏺ 辯方盤問
檢視流水簿(OB),呈堂為辯方證物D4
⏺ 控方覆問
因傳真及影印問題,更正編號9237應為19237
- 共有18位警員於0830開始當值,包括PW8
📌 重召CO2 SPC 51552作供
⏺ 辯方盤問
檢視OB第三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5),警員不同意庭上供詞是「講大話」,亦不同意於9月2日與17111及10072,以暴力對待及威嚇被告
⏺ 控方覆問
澄清OB記錄和庭上作供,並非講大話
📌 重召CO3警員25410作供
⏺ 辯方盤問
- 於1/9 20:30已經當更,直至翌日12:30。
- 於2/9 20:30要再上班,所以約夜晚7時多回到警署。
- 於2/9 23:45將第一本記事冊交給14464,隨即領取新一本。
- 於2/9 23:50以手寫形式記錄口供。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 各被告意向
D1-3均不作供,並沒有證人傳召。
D4選擇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 D4李小姐作供
⏺ 辯方主問
- 初時有兩藍衫,一白衫。
- 1名藍衫和1名白衫警察均拿出伸縮警棍,行向D2-3,不停大叫「做乜撚嘢,唔好郁」。
- 當時D2-3無反抗,但D3因害怕退後兩步。
- 白衫扯D2出升降機,同全部人講「全部出晒嚟」
- D3維持舉手投降姿勢,走出。
- D1、D3慢慢行出升降機。
- 有警員兇佢哋,叫佢哋舉手、拍埋牆,放低袋。
- D1有跟指示慢慢放低背囊。
- 但突然有警員大力扯其背囊,似乎嫌其除得慢,並鬧佢哋,恐嚇會打佢哋。
- D4因為驚,而立即除低背囊。
- 以上時間發生於CCTV片段當時的時間約半分鐘前。
- 白衫不停鬧D2,並大力將警棍揮向D2,但D4無睇到有否打中。
- 另外兩名藍衫警員亦「係咁鬧」
- D4當時好驚,有少少腳震,但有按警員指示慢慢踎低。
- 警員以警棍指住D4,說「你望乜撚嘢望呀,貼牆踎低,你信唔信我打撚死你吖嗱」
- D4因警員拿著警棍隊住佢,而十分害怕。
- 不時有聽到指罵聲,更有警員罵「你望完未啊,信唔信我打你呀」及「你望夠未呀,我叫你唔好郁啊」
- 事後看CCTV片段才知道是指罵D1。
- 有警員問D1攞電話密碼,D1答「我要等埋我律師嚟先」
- 那名警員好惡地回答「律乜撚嘢師啊,呢度冇律師啊,你講啦」
- D4眼尾有睄過,見到那名警員用手撳住D1背脊,施加壓力。
- 畫面片段06:34:08時,D4並不在畫面中,因其被其中一名藍衫叫去近防火門的門口。
- D4有聽到狗吠聲,估計有警犬增援,共兩隻。
- 因環境封閉,回音較大,狗隻吠聲大到D4耳膜痛。
- 由PW8專責處理D4,有搜身,亦用手要D4原地轉咗幾個圈。
- 領犬員拖住隻狗去到D2面前,任由隻狗不停吠,無意識要阻止。
- 當時PW8在搜D4身,摸其左褲袋,並問「呢個咩嚟㗎」
- D4回答「電話囉」,PW8便向其索取密碼,D4初時拒絕。
- 於畫面06:36:17時段,PW8將手機交給D4,要求其解鎖密碼。
- D4在取回手機時,就其手機密碼,話「我唔記得咗」,但白衫似乎唔滿意,罵「你唔好撚玩啊,你點會唔記得呀」
- D4沒有應PW8要求解鎖,於是PW8問佢取回電話,D4交還時手震。
- PW8就問佢「你做咩手震,你心虛啊?」,D4回答「因為我冇食早餐,同埋驚」,PW8聽完就算
- 當時,領犬員的狗亦在不斷吠D4,逾半分鐘。
- 領犬員就此無動於衷,由於狗身型較大,D4驚隻狗會咬佢。
- 其後,PW8將其帶到向廣場的防火梯,不時有警員出出入入。
- 警員8094指搜到有對講機,可能會告佢哋無牌管有無線電。
- 而PW8則再次問其電話密碼,D4沒有提供。
- 然後PW8叫D4面向牆,約半分鐘後,有把不知名男人聲說「你係咪點都唔肯俾個電話密碼出嚟啊」
- D4回答「係啊,我唔會俾㗎」
- 其後,D4感覺到右邊膊頭俾硬物襲擊,該位置有痛楚,同時感到有耳鳴的痛楚。
- 那名男子再說「咁你而家俾唔俾啊」
- D4因恐懼而交出手機密碼
- 當時,D4沒有作出任何投訴。
- 回到警署後亦沒有,因D4不知道可以即時投訴。
- 但事後有同律師講,在第二次提堂時亦有向法庭申請記錄在案。
- 離開警署後,冇睇醫生,但有自行檢查傷勢,瘀咗4-5日,亦有痛楚。
- 回到當時的鯉魚門廣場,離開時沒有警誡,亦沒有宣告拘捕。
- 被帶到警署後,直接進入訓示室,見到有4-5位身穿黑色背心嘅便衣警,不斷指罵被告為「死曱由」
- 警員安排被告們「每行坐一個人」,然後在旁整理物品。
- D4見到有警員手上拿著一個文件夾,看完文件後望住D4講咗句「嘩,呢個有鎚添啊」
- 該警員再說「死曱由,你咁鍾意玩啊啦,我而家就同你玩」
- 在訓示室期間,有女警突然走到D4旁,D4便嚇到「縮埋一邊」,女警就話「同你傾下計啫」
- D4指「我要xx」,然後個女警就話「轉頭有同事會同你跟進㗎啦」,然後就走咗。
- 其後,警員8094要求D4將文件簽名。D4打算睇清楚先,但警員話「唔使睇啦,咪又係嗰啲嘢,你簽完先慢慢睇啦」
- 警員8094除讀出文件標題外,並沒有解釋文件內容。
- D4因驚再被打,所以答應簽名。
- 文件中包括「檢驗手提電話內容同意書」,但警員沒有向D4解釋文件內容,亦沒有向其指出其手機型號,只催促其「快啲簽」
- 文件上有打印及手寫的文字,但手寫的文字沒有在D4面前填寫。
- 在警署內,亦有進行搜身工作,但不清楚該房間在哪裡,只指「好似係報案室內」
- 在進入警署前,仍不知道自己的被捕原因。
- 在9月2日前,沒有曾經被捕過。
- D4沒有嘗試逃走。
- D4有少少驚狗。
🌟 控方嘗試指出D4在被捕前曾經逃走。但辯方反對,原因為目前正在處理特別事項,即案中案(有關D4自願性及公平性事宜),並非一般事項,而控方的發問與案中案無關,時間上亦不吻合。最後裁判官批准其發問,但就「反抗逃走」一事,只可發問該問題。
⏺ 控方盤問(‼️尚未完成‼️)
- D4不同意,喺9月2日於鯉魚門廣場,試過多次逃走。
- 證物P2-4第112頁,上面的截圖可以見到D1-D4;而下面的截圖,顯示出D4行出升降機門。
- D4不同意她的行為是查看有沒有警察(做哨)。
- 證物P2-4第113頁,上面的截圖顯示D4行返入升降機;而下面的截圖,則有軍裝警進入升降機。
- D4同意未被截停之前,已認識另外三名被告。
- D4不同意她在簽署文件前有閱讀內容、警員有向她解釋內容。
- D4同意警員有交文件副本給她。
- D4同意她清楚自己的權益,所以多次拒絕提供密碼,並在進行錄影會面(VRI)期間保持箴默。
- D4同意她能讀聽寫中文。
- D4同意她有簽署PP98e (手機同意書)和Pol. 53 (羈留人士權利)
- D4不記得她是先簽署Pol. 53還是PP98e。
休庭至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下午進度:
D4李小姐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有關特別事項(即反對招認和查看手機內容同意書的簽署)的法律陳詞,期間提出幾個案例。
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辯方將回應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下午進度:
D4李小姐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有關特別事項(即反對招認和查看手機內容同意書的簽署)的法律陳詞,期間提出幾個案例。
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辯方將回應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D1-D4] 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 [D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3)(4)(5) [D1-D3]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
案例補充
📌DCCC189/2019 HKSAR
涉案4名疑犯在合謀去破壞,從一名疑犯電話發現有關通話有破壞目標的照片。控方指雖然電話內容是否自願交出有爭議,但大體上的宗旨(general principle)指證據可呈堂。
莫官指出本案性質唔同,除了包括手機內容外仍有簽署同意書自願性這特別事項。控方指在平衡公平審訊和招認呈堂性時,法庭有酌情權決定照樣採納「非自願得到」的證據。重申本案不爭議手機屬於各被告,需要法庭先考慮第(2)特別事項,才考慮手機內容可否呈堂。莫官裁決指暫不對4份同意書作證供分析。
--------------------------
D1黃瑞紅大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反對將手提電話內容和同意書呈堂,因非自願錄得。
📌針對控方陳詞,辯方提出一系列案例反駁
📎1991謀殺案,終審法院林志明法官:
雖然原審法庭裁定從不自願招認而找到的兇器可以呈堂,上訴庭林志明法官指出原審法官接納冇聲的錄音會面帶作呈堂證據,是裁決錯誤(”has erred”)。
📎控方所提出的吳偉明案例亦被林志明以上裁決推翻。
📎控方認為應接納本案「非自願」交出的證據只建基於證據的可靠性, 即電話內容可證實四名被告串謀破壞。控方說普通法對這些性質的問題沒有準確答案,但其實林明治上述裁決有釐清法律原則:若要採納衍生證據(derivative evidence),就不能使用受爭議的招認。
📌引述案例:考慮受爭議證據呈堂與否之時,除了要考慮證據的可靠性,還包括文明社會入面對於公平審訊和人權的保障。
📎 1970年加拿大案件:
法官就此案件質疑若果在現今社會會否得到同樣的裁決,因為現在有更多法例保障羈留人士人權。辯方就此帶出控方上述案例或已不合時宜。
📎1783案例:
曾裁定可採納從爭議招認得出的證據。但1991年樞密院(privy council)對於以上判決作出懷疑,因除了考慮可靠性還要考慮人權與自由因素,直指1783的判決是不合適。在文明社會,法庭應要保障羈留人士不會受到不恰當對待,若接納了非自願招認便會危及真相和引致不公審訊。
📌文明社會不應容許任何人被迫自證有罪(self-incriminate)
📎蘇格蘭謀殺案:
查案人員帶嫌疑犯到案發地點,迫使疑犯招認。蘇格蘭法律並不容許此做法。
📎英國昆士蘭對於香港1991謀殺案(林志明法官)的詮釋:
當年英國法律已處理此判決,將相關普通法條例由立法機關的制定法(statutory law)取替,以說明若案件發生在英國,從非自願招認得到的兇器不會成為呈堂證物。
英國亦拒絕接納從威逼利誘(oppression)突出的招認,例如警暴,亦說明該做法可應用於香港。以上再次推翻吳偉明案件的裁決, 駁回控方的案例。
英國House of Lords指明若法庭容許執法機關透過不恰當途徑迫使疑犯招認,或會容許執法機關繼續濫用權力,需要譴責,因此行為違反了自由社會應有的準則。
D1黃瑞紅大律師指出以上文件仍未被推翻,適用於本案。自證有罪不單止影響證據的可靠性,因疑犯可能在其他因素影響下 作不真實的招認,更重要是令審訊不公平。即使法庭接立非自願的招認作為呈堂證供,法庭有責任保留酌情權(residual discretion)去剔除可呈堂招認,以確保公平審訊。
--------------------------
📎外國案例:
4名被告人在警署被蒙頭手扣後面,隨後就作出招認。這個special procedure 雖然沒有打嚇哄的成份,但明顯過程影響了被告人,令他們作出本來拒絕的招認。更何況本案是有打嚇哄的成份。
--------------------------
📌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用取。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搜令。
📌總結:CCTV明確見到4名被告不自願交出電話密碼,侵害私隱。即使採用控方說法考慮證物的可靠性,本案件涉及到更大的考慮,包括審訊公平性、人權保障、及對執法機關人員的把關。懇請法庭剔除非自願呈上的證供。完成就法律原則的陳詞。
--------------------------
D2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同樣因為非自願反對呈上招認證供。採納D1大律師的案例。
(1)有關自願性的爭議
📌回應莫官對資訊發達的提問:這樣等於將舉證責任推向被告。
📌CCTV顯示暴力或不公對待都與電話解鎖相連。
📌分析控方證人證供多處矛盾地方。
📌D3在訓示室的三個小時
沒有CCTV的客觀真相。警員就此證供空洞,連乜人喺裏面都表示「唔清楚」、「唔記得」。矛盾是警員對於升降機大堂發生的事卻可以咬牙切齒咁憶述,質疑警員對訓示室入面的證供可信性。
📌 沒有進行警誡令被告人緘默權形同虛設:
進行錄影會面時,雖然有就控罪(1)向被告人進行警誡,卻沒有就性質更嚴重的控罪(3)進行警誡。
📌就搜令方面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補充一個案例。
📌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令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不當取用。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手令。
質疑控方證人在沒有合理懷疑底下宣誓,連最普通的法律原則都不能滿足。另一個懷疑就是警員明知沒有合理懷疑,照樣申請法庭搜令。
📌對於法庭搜令的補充
📎HCCC191/1999 李明治案例:
查證警察沒有進行獨立調查,在申請法庭搜令前,已經管有被告人的電話,在多月後才申請搜令,並沒有在原審法庭告知法官有電話,是自編自導自演的鬧劇。(dramatic showpiece)
📌法例有保障拒絕自證有罪的證供,有責任保障公平審訊。
📌D3在電梯大堂的遭遇
鄭震東督察在作供時不斷美化明顯是施暴的動作,質疑證人可靠性。
D4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詞:
📌法律原則的補充
📎引述2018年案例,而本案比該案例不單止包括私隱權,更包括更物權,更加嚴重。
📌D4證供分析: 與CCTV吻合,沒有理由講大話作到咁複雜。檢驗電話同意書方面:警方更改手機型號後冇要求被告人補簽。
--------------------------
🛑控方質疑D1大律師對威逼利誘的定義
引用Bruce& McCoy(2019)法律定義,指出威逼利誘的證據只能建基在於有爭議的被告證供, 可信性成疑。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D1-D4] 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 [D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3)(4)(5) [D1-D3]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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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補充
📌DCCC189/2019 HKSAR
涉案4名疑犯在合謀去破壞,從一名疑犯電話發現有關通話有破壞目標的照片。控方指雖然電話內容是否自願交出有爭議,但大體上的宗旨(general principle)指證據可呈堂。
莫官指出本案性質唔同,除了包括手機內容外仍有簽署同意書自願性這特別事項。控方指在平衡公平審訊和招認呈堂性時,法庭有酌情權決定照樣採納「非自願得到」的證據。重申本案不爭議手機屬於各被告,需要法庭先考慮第(2)特別事項,才考慮手機內容可否呈堂。莫官裁決指暫不對4份同意書作證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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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瑞紅大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反對將手提電話內容和同意書呈堂,因非自願錄得。
📌針對控方陳詞,辯方提出一系列案例反駁
📎1991謀殺案,終審法院林志明法官:
雖然原審法庭裁定從不自願招認而找到的兇器可以呈堂,上訴庭林志明法官指出原審法官接納冇聲的錄音會面帶作呈堂證據,是裁決錯誤(”has erred”)。
📎控方所提出的吳偉明案例亦被林志明以上裁決推翻。
📎控方認為應接納本案「非自願」交出的證據只建基於證據的可靠性, 即電話內容可證實四名被告串謀破壞。控方說普通法對這些性質的問題沒有準確答案,但其實林明治上述裁決有釐清法律原則:若要採納衍生證據(derivative evidence),就不能使用受爭議的招認。
📌引述案例:考慮受爭議證據呈堂與否之時,除了要考慮證據的可靠性,還包括文明社會入面對於公平審訊和人權的保障。
📎 1970年加拿大案件:
法官就此案件質疑若果在現今社會會否得到同樣的裁決,因為現在有更多法例保障羈留人士人權。辯方就此帶出控方上述案例或已不合時宜。
📎1783案例:
曾裁定可採納從爭議招認得出的證據。但1991年樞密院(privy council)對於以上判決作出懷疑,因除了考慮可靠性還要考慮人權與自由因素,直指1783的判決是不合適。在文明社會,法庭應要保障羈留人士不會受到不恰當對待,若接納了非自願招認便會危及真相和引致不公審訊。
📌文明社會不應容許任何人被迫自證有罪(self-incriminate)
📎蘇格蘭謀殺案:
查案人員帶嫌疑犯到案發地點,迫使疑犯招認。蘇格蘭法律並不容許此做法。
📎英國昆士蘭對於香港1991謀殺案(林志明法官)的詮釋:
當年英國法律已處理此判決,將相關普通法條例由立法機關的制定法(statutory law)取替,以說明若案件發生在英國,從非自願招認得到的兇器不會成為呈堂證物。
英國亦拒絕接納從威逼利誘(oppression)突出的招認,例如警暴,亦說明該做法可應用於香港。以上再次推翻吳偉明案件的裁決, 駁回控方的案例。
英國House of Lords指明若法庭容許執法機關透過不恰當途徑迫使疑犯招認,或會容許執法機關繼續濫用權力,需要譴責,因此行為違反了自由社會應有的準則。
D1黃瑞紅大律師指出以上文件仍未被推翻,適用於本案。自證有罪不單止影響證據的可靠性,因疑犯可能在其他因素影響下 作不真實的招認,更重要是令審訊不公平。即使法庭接立非自願的招認作為呈堂證供,法庭有責任保留酌情權(residual discretion)去剔除可呈堂招認,以確保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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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案例:
4名被告人在警署被蒙頭手扣後面,隨後就作出招認。這個special procedure 雖然沒有打嚇哄的成份,但明顯過程影響了被告人,令他們作出本來拒絕的招認。更何況本案是有打嚇哄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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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用取。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搜令。
📌總結:CCTV明確見到4名被告不自願交出電話密碼,侵害私隱。即使採用控方說法考慮證物的可靠性,本案件涉及到更大的考慮,包括審訊公平性、人權保障、及對執法機關人員的把關。懇請法庭剔除非自願呈上的證供。完成就法律原則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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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同樣因為非自願反對呈上招認證供。採納D1大律師的案例。
(1)有關自願性的爭議
📌回應莫官對資訊發達的提問:這樣等於將舉證責任推向被告。
📌CCTV顯示暴力或不公對待都與電話解鎖相連。
📌分析控方證人證供多處矛盾地方。
📌D3在訓示室的三個小時
沒有CCTV的客觀真相。警員就此證供空洞,連乜人喺裏面都表示「唔清楚」、「唔記得」。矛盾是警員對於升降機大堂發生的事卻可以咬牙切齒咁憶述,質疑警員對訓示室入面的證供可信性。
📌 沒有進行警誡令被告人緘默權形同虛設:
進行錄影會面時,雖然有就控罪(1)向被告人進行警誡,卻沒有就性質更嚴重的控罪(3)進行警誡。
📌就搜令方面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補充一個案例。
📌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令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不當取用。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手令。
質疑控方證人在沒有合理懷疑底下宣誓,連最普通的法律原則都不能滿足。另一個懷疑就是警員明知沒有合理懷疑,照樣申請法庭搜令。
📌對於法庭搜令的補充
📎HCCC191/1999 李明治案例:
查證警察沒有進行獨立調查,在申請法庭搜令前,已經管有被告人的電話,在多月後才申請搜令,並沒有在原審法庭告知法官有電話,是自編自導自演的鬧劇。(dramatic showpiece)
📌法例有保障拒絕自證有罪的證供,有責任保障公平審訊。
📌D3在電梯大堂的遭遇
鄭震東督察在作供時不斷美化明顯是施暴的動作,質疑證人可靠性。
D4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詞:
📌法律原則的補充
📎引述2018年案例,而本案比該案例不單止包括私隱權,更包括更物權,更加嚴重。
📌D4證供分析: 與CCTV吻合,沒有理由講大話作到咁複雜。檢驗電話同意書方面:警方更改手機型號後冇要求被告人補簽。
--------------------------
🛑控方質疑D1大律師對威逼利誘的定義
引用Bruce& McCoy(2019)法律定義,指出威逼利誘的證據只能建基在於有爭議的被告證供, 可信性成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今日議題
繼續處理案中案中案,辯方要求法庭剔除警方以不當手段、武力威嚇被告所得的相關證供。
話說有警員在升降機大堂分別對各被告作出不同程度形式的威逼及暴力對待(扯頭髮、壓頸) ,令本來不願交出密碼的首被告屈服,並簽署「檢驗手提電話資料同意書」,期間亦無被警誡或告知有保持緘默的權利。警方在案發幾個月後,向法庭索取搜查令搜查警總某房間內的電子物品,令原本透過打、嚇、,逼被告供出密碼解鎖電話而獲得的證據,變成透過搜查令搜證而獲得,試圖藉此繞過自願性的爭議。
控方昨日意圖引導法庭只排除「因警暴而得的電話密碼」,而繼續接納電話的內容呈堂,棄車保帥。
📌法庭應剔除以不當手段獲得的證據
代表首被告的黃瑞紅大律師定義威逼利誘(oppression),是指能令到被告人意志逐漸被消磨(set the will) 的打壓包括打、嚇、哄,令被告人最後作出招認。
特別事項的關鍵在於CCTV清楚呈現警員在升降機大堂分別對各被告作出不同程度形式的威逼及暴力對待(扯頭髮、壓頸) ,令本來不願交出密碼的首被告屈服。因此,首被告絕非在自願下交出電話密碼。
被告亦無被警誡或告知有保持緘默的權利,是不公平審訊。即使警員動機有多好,包括調查案件、打擊罪行,以上案例可以證明透過不當手段得到的資訊都不應該呈堂。
雖然後樓梯及警署內的警暴行為沒有CCTV證明,但升降機大堂的警暴行為緊接就是警署的事件、當中有一定相連性。
補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27
📌無警誡都OK?
👨⚖️莫子聰裁判官:依家社會比以前資訊發達,被捕人可能從某些途經知道被捕後有權保持緘默。咁會唔會影響到係呢方面(招認自願性)嘅法律考慮?
🎗代表首被告的黃瑞紅大律師回應
(1) 案發時執法人員已經有合理懷疑,不再是初步調查, 所以應該要警誡被告人。
(2)警誡被捕人士是為確保有公平審訊,是執法人員的法律負任,不是知悉被捕人了解有權保持緘默就不用警誡。例如有警員犯罪被拘捕,即使牠知道有權保持緘默,亦要對牠進行警誡,告知牠正被調查。警誡的重要性,在於令被調查對象明白查問的真正性質及目的,在了解可能的後果後選擇是否作出回應。
(3)引述黃詠樂案件 [1] (與他人打鬥):
雖然被查問的被告人是警員,但牠沒有被警誡,法庭最後裁定證供不可呈堂。 上訴庭的判詞指,查案人員要求被告人自願呈上被懷疑用來攻擊別人的鞋,但作出要求時沒有告知被告人權利,亦沒有指明是在查案。被告人以為自己只是執行上司命令。上訴庭最後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
--------------------------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指出,即使被告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但當時目睹警員實際施行暴力,出現如此不合理情況後,他固有的認知已經崩潰,以往認知中「警員會守法」的童話故事世界已經破滅。而且第三被告被捕時只有17歲,沒有被調查或被捕經驗。 第三被告由被截停、不當對待至錄影會面,全程歷時只有一個早上。警暴造成的不利影響仍然存在。在錄影會面中,警員即使講錯電話型號,第二被告仍然唯唯諾諾地答「係」,情況與受不當對待後被逼聽從警員指示的情況一致。
控方嘗試將手機密碼歸類為直接證據,手機內容為衍生性證據(derivative evidence),但是密碼只是得到手機內容的手段,手機密碼本身只是無意義的數字。在要求被告人簽檢驗電話同意書時,不攻自破反映警方希望得到手機資料的意圖,因此這分離不合理。
--------------------------
📌第四被告的恐懼成真
第四被告作供時坦言知道自己權利,最初亦多次拒絕提供密碼。這是因為當時他只是耳聞目睹警員暴力對待其他3名被告,仲未燒到佢嗰疊,因此以為自己可以置身事外。之後到走火梯遭警暴時才意識到恐懼成真,正如被告所講「無諗過佢打我,點知真係打我」。從此可見,供出密碼只是因為恐懼被暴力對待,而非自願地配合警方調查。
📌總結辯方陳詞
當時由被捕後不足1小時已經返回警署訓示室,威嚇的後遺仍然存在。以當時情況,被告在公眾地方都被暴力對待,不難想像被告被帶返由警方全面控制的觀塘警署後,會倍感徬徨無助,更加覺得自己肉隨砧板上,在恐懼與不安的情況下跟隨警員指示作出非自願的招認。警員施用暴力有相當規模(十幾隻),不但涉及(白衫)高級警員,對暴力侵犯視而不見,牠們更有分工、有系統地侵害被告,甚至使用警棍、(真)警犬作進一步威嚇。
若法庭不使用酌情權將有關證供及證據剔除,會進一步鼓勵其他警員未來再度作出侵犯被捕人士權利的行為。本案若非有閉路電視作客觀證據,在警員矢口否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的證供,法庭將難以發覺、調查針對警員的指控,情況令人擔憂。
閉路電視明確見到4名被告不自願交出電話密碼。即使採用控方說法考慮證物的可靠性,本案件涉及到更大的考慮,包括審訊公平性、人權保障、及對執法機關人員的把關,懇請法庭剔除非自願呈上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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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MA345/1997 HKSAR v WONG Wing-lok
[2] HKSAR v Lam Tat Ming [2000] 2 HKLRD 431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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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議題
繼續處理案中案中案,辯方要求法庭剔除警方以不當手段、武力威嚇被告所得的相關證供。
話說有警員在升降機大堂分別對各被告作出不同程度形式的威逼及暴力對待(扯頭髮、壓頸) ,令本來不願交出密碼的首被告屈服,並簽署「檢驗手提電話資料同意書」,期間亦無被警誡或告知有保持緘默的權利。警方在案發幾個月後,向法庭索取搜查令搜查警總某房間內的電子物品,令原本透過打、嚇、,逼被告供出密碼解鎖電話而獲得的證據,變成透過搜查令搜證而獲得,試圖藉此繞過自願性的爭議。
控方昨日意圖引導法庭只排除「因警暴而得的電話密碼」,而繼續接納電話的內容呈堂,棄車保帥。
📌法庭應剔除以不當手段獲得的證據
代表首被告的黃瑞紅大律師定義威逼利誘(oppression),是指能令到被告人意志逐漸被消磨(set the will) 的打壓包括打、嚇、哄,令被告人最後作出招認。
特別事項的關鍵在於CCTV清楚呈現警員在升降機大堂分別對各被告作出不同程度形式的威逼及暴力對待(扯頭髮、壓頸) ,令本來不願交出密碼的首被告屈服。因此,首被告絕非在自願下交出電話密碼。
被告亦無被警誡或告知有保持緘默的權利,是不公平審訊。即使警員動機有多好,包括調查案件、打擊罪行,以上案例可以證明透過不當手段得到的資訊都不應該呈堂。
雖然後樓梯及警署內的警暴行為沒有CCTV證明,但升降機大堂的警暴行為緊接就是警署的事件、當中有一定相連性。
補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27
📌無警誡都OK?
👨⚖️莫子聰裁判官:依家社會比以前資訊發達,被捕人可能從某些途經知道被捕後有權保持緘默。咁會唔會影響到係呢方面(招認自願性)嘅法律考慮?
🎗代表首被告的黃瑞紅大律師回應
(1) 案發時執法人員已經有合理懷疑,不再是初步調查, 所以應該要警誡被告人。
(2)警誡被捕人士是為確保有公平審訊,是執法人員的法律負任,不是知悉被捕人了解有權保持緘默就不用警誡。例如有警員犯罪被拘捕,即使牠知道有權保持緘默,亦要對牠進行警誡,告知牠正被調查。警誡的重要性,在於令被調查對象明白查問的真正性質及目的,在了解可能的後果後選擇是否作出回應。
(3)引述黃詠樂案件 [1] (與他人打鬥):
雖然被查問的被告人是警員,但牠沒有被警誡,法庭最後裁定證供不可呈堂。 上訴庭的判詞指,查案人員要求被告人自願呈上被懷疑用來攻擊別人的鞋,但作出要求時沒有告知被告人權利,亦沒有指明是在查案。被告人以為自己只是執行上司命令。上訴庭最後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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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指出,即使被告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但當時目睹警員實際施行暴力,出現如此不合理情況後,他固有的認知已經崩潰,以往認知中「警員會守法」的童話故事世界已經破滅。而且第三被告被捕時只有17歲,沒有被調查或被捕經驗。 第三被告由被截停、不當對待至錄影會面,全程歷時只有一個早上。警暴造成的不利影響仍然存在。在錄影會面中,警員即使講錯電話型號,第二被告仍然唯唯諾諾地答「係」,情況與受不當對待後被逼聽從警員指示的情況一致。
控方嘗試將手機密碼歸類為直接證據,手機內容為衍生性證據(derivative evidence),但是密碼只是得到手機內容的手段,手機密碼本身只是無意義的數字。在要求被告人簽檢驗電話同意書時,不攻自破反映警方希望得到手機資料的意圖,因此這分離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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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的恐懼成真
第四被告作供時坦言知道自己權利,最初亦多次拒絕提供密碼。這是因為當時他只是耳聞目睹警員暴力對待其他3名被告,仲未燒到佢嗰疊,因此以為自己可以置身事外。之後到走火梯遭警暴時才意識到恐懼成真,正如被告所講「無諗過佢打我,點知真係打我」。從此可見,供出密碼只是因為恐懼被暴力對待,而非自願地配合警方調查。
📌總結辯方陳詞
當時由被捕後不足1小時已經返回警署訓示室,威嚇的後遺仍然存在。以當時情況,被告在公眾地方都被暴力對待,不難想像被告被帶返由警方全面控制的觀塘警署後,會倍感徬徨無助,更加覺得自己肉隨砧板上,在恐懼與不安的情況下跟隨警員指示作出非自願的招認。警員施用暴力有相當規模(十幾隻),不但涉及(白衫)高級警員,對暴力侵犯視而不見,牠們更有分工、有系統地侵害被告,甚至使用警棍、(真)警犬作進一步威嚇。
若法庭不使用酌情權將有關證供及證據剔除,會進一步鼓勵其他警員未來再度作出侵犯被捕人士權利的行為。本案若非有閉路電視作客觀證據,在警員矢口否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的證供,法庭將難以發覺、調查針對警員的指控,情況令人擔憂。
閉路電視明確見到4名被告不自願交出電話密碼。即使採用控方說法考慮證物的可靠性,本案件涉及到更大的考慮,包括審訊公平性、人權保障、及對執法機關人員的把關,懇請法庭剔除非自願呈上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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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MA345/1997 HKSAR v WONG Wing-lok
[2] HKSAR v Lam Tat Ming [2000] 2 HKLRD 43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控辯雙方完成對特別事項陳詞
📌總結控方說法
① 所有招認、取用手機內容同意書皆為被告自願簽署
② 即使招認或手機密碼被認為在非自願情況下供出,手機內容仍可被考慮為取得手機密碼後的derivative use,獨立地考慮,因此可作呈堂之用
③ 如果只作簡單調查可毋須警誡,亦有案例指無警誡下,不影響招認之自願性及是否成立
🎗總結辯方說法
① 認為手機內容和取用手機內容同意書不能作呈堂之用,質疑搜查令及申報資料的合法性
② 在被威迫利誘(打嚇氹)的情況下的招認並非可靠,而有客觀證據(cctv)指出在被捕的場所,有警員對各被告作出不恰當行為,令被告意志消磨,作出不自願的招認或提供手機密碼
③ 即使招認為可靠,但法庭應考慮公平性,仍可將相關證供剔除
④ 控方亦有責任舉證被告稍後的招認等行為,如何不受第一次警員的壓力(打嚇氹)所影響
⑤ 手機資料的私隱程度比搜屋更高,因此法庭只可盼令搜查手機內容,而不能盼令取得手機密碼
⑥ 提供手機密碼所涉及的不只是私隱權,還有緘默權,在未被警誡下被告未必了解自身權利
⑦ 有被告原先堅持自身權利,但仍需考慮警員不恰當行為對被告的影響,有恐懼成真的情況,使他後來在非自願情況下作出招認
⑧ 包括警署警長在內的多名高級警員,有組織有分工地進行不當行為。若非有閉路電視作客觀證據,在警員矢口否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的證供,法庭將難以發覺、調查針對警員的指控,情況令人擔憂。
🏛特別註明一條莫明奇妙的問題
莫官:「依家社會比以前資訊發達,被捕人可能從某些途經知道被捕後有權保持緘默?」
辯方:「不論被告是否知悉有權保持緘默,即使被捕人士是警員,仍需施行警誡,這是作為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詳情click以下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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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屆時會就特別事項就第一個案中案(會否接納招認及手機內容呈堂)裁決。無論結果如何都會再傳召證人,就第二個案中案和一般事項繼續作供,而證供和證物分析會在最後處理,估計仍有約6日審訊,期間4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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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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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完成對特別事項陳詞
📌總結控方說法
① 所有招認、取用手機內容同意書皆為被告自願簽署
② 即使招認或手機密碼被認為在非自願情況下供出,手機內容仍可被考慮為取得手機密碼後的derivative use,獨立地考慮,因此可作呈堂之用
③ 如果只作簡單調查可毋須警誡,亦有案例指無警誡下,不影響招認之自願性及是否成立
🎗總結辯方說法
① 認為手機內容和取用手機內容同意書不能作呈堂之用,質疑搜查令及申報資料的合法性
② 在被威迫利誘(打嚇氹)的情況下的招認並非可靠,而有客觀證據(cctv)指出在被捕的場所,有警員對各被告作出不恰當行為,令被告意志消磨,作出不自願的招認或提供手機密碼
③ 即使招認為可靠,但法庭應考慮公平性,仍可將相關證供剔除
④ 控方亦有責任舉證被告稍後的招認等行為,如何不受第一次警員的壓力(打嚇氹)所影響
⑤ 手機資料的私隱程度比搜屋更高,因此法庭只可盼令搜查手機內容,而不能盼令取得手機密碼
⑥ 提供手機密碼所涉及的不只是私隱權,還有緘默權,在未被警誡下被告未必了解自身權利
⑦ 有被告原先堅持自身權利,但仍需考慮警員不恰當行為對被告的影響,有恐懼成真的情況,使他後來在非自願情況下作出招認
⑧ 包括警署警長在內的多名高級警員,有組織有分工地進行不當行為。若非有閉路電視作客觀證據,在警員矢口否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的證供,法庭將難以發覺、調查針對警員的指控,情況令人擔憂。
🏛特別註明一條莫明奇妙的問題
莫官:「依家社會比以前資訊發達,被捕人可能從某些途經知道被捕後有權保持緘默?」
辯方:「不論被告是否知悉有權保持緘默,即使被捕人士是警員,仍需施行警誡,這是作為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詳情click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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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屆時會就特別事項就第一個案中案(會否接納招認及手機內容呈堂)裁決。無論結果如何都會再傳召證人,就第二個案中案和一般事項繼續作供,而證供和證物分析會在最後處理,估計仍有約6日審訊,期間4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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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1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上午進度: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法庭不接納控方將4名被告的五部手機內所獲取的內容為可呈堂證供,大致原因:
1.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是自願提供手機密碼
2. 警方未有根據警例在向被告索取手機密碼前作警誡
裁判官對本案警方,當中包括高層警務人員,未有根據法例及既定程序索取證供及證物表示驚訝。
0945 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下一步一般事項的安排
1020 開庭,開始本案一般事項,PW9 PC14464 作供中
1155 早休,1215 再開庭
辯方就PW9從CCTV辨認被告作可呈堂證供提出反對,控辯雙方一番爭議後,裁判官決定有關反對以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方式處理,辯方提交反對申請書。
1307 休庭,下午續審。
1445 PW9繼續作供。
PW9為負責處理及拍攝警方從4位被告身上所檢取的證物的警務人員,在庭上逐一辨認各項證物。主問未完,明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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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1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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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法庭不接納控方將4名被告的五部手機內所獲取的內容為可呈堂證供,大致原因:
1.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是自願提供手機密碼
2. 警方未有根據警例在向被告索取手機密碼前作警誡
裁判官對本案警方,當中包括高層警務人員,未有根據法例及既定程序索取證供及證物表示驚訝。
0945 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下一步一般事項的安排
1020 開庭,開始本案一般事項,PW9 PC14464 作供中
1155 早休,1215 再開庭
辯方就PW9從CCTV辨認被告作可呈堂證供提出反對,控辯雙方一番爭議後,裁判官決定有關反對以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方式處理,辯方提交反對申請書。
1307 休庭,下午續審。
1445 PW9繼續作供。
PW9為負責處理及拍攝警方從4位被告身上所檢取的證物的警務人員,在庭上逐一辨認各項證物。主問未完,明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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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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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控方證人PW9繼續作供,牠聲稱在片段中尋找各被告的身影再重組案情,並了解他們的走動時間。聲稱第三被告的金色頭髮顯眼易認,其中一名被告亦手持行山杖,案發時間鯉魚門廣場人數不多,不難認出。不過證人在鯉魚門廣場電梯大堂CCTV截圖中,卻無法清晰辨認人物,只是單憑各被告的身形衣著及髮色認出各被告。
🟡 午休,審訊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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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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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9繼續作供,牠聲稱在片段中尋找各被告的身影再重組案情,並了解他們的走動時間。聲稱第三被告的金色頭髮顯眼易認,其中一名被告亦手持行山杖,案發時間鯉魚門廣場人數不多,不難認出。不過證人在鯉魚門廣場電梯大堂CCTV截圖中,卻無法清晰辨認人物,只是單憑各被告的身形衣著及髮色認出各被告。
🟡 午休,審訊14:30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9/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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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雙方先就案件管理爭辯一輪。控方希望在PW9 PC 14464作供完畢後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預計主問要一日時間。
因雙方的專家證人均屬「中立證人」,所以應該可以喺對方作供時旁聽,以減省轉述的時間,方便法庭,辯方亦相信控方主問盧永楷根本唔需要一日咁耐。由於雙方證人夾唔到時間,但法庭希望下星期二能完成所有證物處理,建議辯方證人若不能出席可看報告或聽錄音。稍後等待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回覆再處理。
--------------------------
辯方盤問PW9:
D1黃瑞紅大律師指控PW9沒有按警察通例的程序處理證物,但PW9聲稱已盡快將證物放入證物室,又指當時社會情況混亂,觀塘狗屋更曾被包圍過,影響狗屋正常運作。[包圍觀塘狗屋係8月,案發9月😅]PW9確認記事冊只描述了4名被告事實資料,不包括身體特徵,看CCTV時亦有機會睇錯顏色。
辯方D2大律師就證物特徵作簡短盤問。
辯方D3大律師質疑點解PW9要喺訓示室就CO交俾自己的電話問被告,「呢啲電話係咪你哋㗎?」,牠指是為「確認」才俾檢驗電話同意書被告。PW9唔同意身稱喺D3身上檢取的雷射筆著唔到,否認有講大話,或曾為雷射筆充電或換電。辯方D4大律師確認PW9在貨𨋢大堂時PW9有周圍走動。
PW9唔同意在控方主問時錯誤辨認四名被告。
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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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請PW9 在不同截圖辯認被告。牠透過腰包辨認出D1。聲稱在9月2日至25日自行保管雷射筆期間,是放在上鎖的櫃桶。第一次截圖聲稱被告走動的情況。
🛑辯方請控方留意覆問的問題偏離了覆問範圍。雙方爭辯一輪後同意可以問PW9除文字紀錄外有否就被告的身型外貌作辨認。
PW9曾在P24截圖標記出各被告,並非單憑影像辨認出4名被告,於是莫官請PW9在CCTV認出被告。
--------------------------
辯方專家證人未能在今明兩天作供,莫官批准今日先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交替程序:控方案情在認人方面會依賴PW9,下午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傳召PW1 CIP鄭震東總督察,控方確認牠採納先前的口供。
12:03 小休15分鐘讓控方先整理文件,12:33繼續。
--------------------------
辯方盤問PW1:
在貨𨋢大堂PW1 曾要求兩名被告到兩個位置,再移動他們的物品到該位置。請PW1睇片,牠曾將D1的鞋、袋、疑似噴膠、對講機、及後一枝黑色長條形的物件移去D1身處的角落位置,前後兩次。
13:04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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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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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雙方先就案件管理爭辯一輪。控方希望在PW9 PC 14464作供完畢後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預計主問要一日時間。
因雙方的專家證人均屬「中立證人」,所以應該可以喺對方作供時旁聽,以減省轉述的時間,方便法庭,辯方亦相信控方主問盧永楷根本唔需要一日咁耐。由於雙方證人夾唔到時間,但法庭希望下星期二能完成所有證物處理,建議辯方證人若不能出席可看報告或聽錄音。稍後等待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回覆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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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9:
D1黃瑞紅大律師指控PW9沒有按警察通例的程序處理證物,但PW9聲稱已盡快將證物放入證物室,又指當時社會情況混亂,觀塘狗屋更曾被包圍過,影響狗屋正常運作。[包圍觀塘狗屋係8月,案發9月😅]PW9確認記事冊只描述了4名被告事實資料,不包括身體特徵,看CCTV時亦有機會睇錯顏色。
辯方D2大律師就證物特徵作簡短盤問。
辯方D3大律師質疑點解PW9要喺訓示室就CO交俾自己的電話問被告,「呢啲電話係咪你哋㗎?」,牠指是為「確認」才俾檢驗電話同意書被告。PW9唔同意身稱喺D3身上檢取的雷射筆著唔到,否認有講大話,或曾為雷射筆充電或換電。辯方D4大律師確認PW9在貨𨋢大堂時PW9有周圍走動。
PW9唔同意在控方主問時錯誤辨認四名被告。
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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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請PW9 在不同截圖辯認被告。牠透過腰包辨認出D1。聲稱在9月2日至25日自行保管雷射筆期間,是放在上鎖的櫃桶。第一次截圖聲稱被告走動的情況。
🛑辯方請控方留意覆問的問題偏離了覆問範圍。雙方爭辯一輪後同意可以問PW9除文字紀錄外有否就被告的身型外貌作辨認。
PW9曾在P24截圖標記出各被告,並非單憑影像辨認出4名被告,於是莫官請PW9在CCTV認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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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未能在今明兩天作供,莫官批准今日先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交替程序:控方案情在認人方面會依賴PW9,下午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傳召PW1 CIP鄭震東總督察,控方確認牠採納先前的口供。
12:03 小休15分鐘讓控方先整理文件,12:33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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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在貨𨋢大堂PW1 曾要求兩名被告到兩個位置,再移動他們的物品到該位置。請PW1睇片,牠曾將D1的鞋、袋、疑似噴膠、對講機、及後一枝黑色長條形的物件移去D1身處的角落位置,前後兩次。
13:04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0/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上午進度:
1330 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作供完畢,休庭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0/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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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330 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作供完畢,休庭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18),D2:許(22)
D3:麥(17),D4:李(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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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傳召PW 3 警員 51552 李德剛(音)作供
📌控方複問,主要確認證物
PW 3 為搜身及警誡D2 的警員,他同意採納之前的證供。
看證物P25 - 40,PW 3 確認全是於2019年9月2日06:40 在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對D2 進行搜身時所檢取:
P25a:外置充電器
P25b:USB插頭、電話叉電線
P25c:灰色手袖
P26:手提電話
P26a:手提電話殻
P26b:手提電話SIM卡
P27:背包
P27a:布袋
P28:膠索帶
P29 - 31:不詳(沒有讀出物品,只見PW 3 確認是屬於D2)
P32:頭巾
P33:灰色護目鏡
P34:黃色護目鏡
P35:黑色行山杖
P36:黑色望遠鏡
P37:黑色電筒
P38:雷射筆
P39:6 枝生理鹽水
P40:未拆開的電話SIM卡
P41a:黑色腰袋
P41b:黑色腰袋
P42:黑色面罩
(確認沒有P43)
P44:黑對講機
P45:(天線更長的)黑色對講機
P46:橙色金屬扣
看證物相冊P99b,除了證件及銀行卡, PW 3 對相冊內的證物基本上沒有印象。D1 代表律師申請PW 3 迴避,指出證物相片並非由PW 3 拍攝,亦不是他檢取,因此PW 3 沒有印象。D1 代表律師指部份證物已歸還給各被告,考慮到今天有不少證物需要確認,希望控方有更快捷的做法。裁判官亦建議控方一次過問。PW 3 對其後主問問及的相片仍是沒印象,確認自己沒有干擾過任何證物。
📹播放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的CCTV(即各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6:00 - 07:00 被截查、搜身及拘捕的位置)
🧷辯方各律師代表對於控方邊看片段邊複問有顧慮:
播放CCTV前,控辯雙方各律師代表就着控方將會如何利用影片發問作出一連串爭論,各辯方代表律師均擔憂播放影片會引導了證人作供。控方指自己將不會以引導的方式發問,稱:「事隔一年,此影片是一個事實,佢可以話記得或者唔記得,到睇片嘅時候問記唔記得自己做緊咩…」。裁判官表示:「當然辯方會有concern,睇片問證人見唔見到係OK」,D1 代表律師:「問題點樣問係重點」,「段片唔應該係記憶測試」。D2 代表律師認同D1 代表律師所指。D3 代表律師表示播放的先後次序亦是重點,指:「究竟證人做過咩,應該係建立左個基礎先睇片問」。D4 代表律師同意上述顧慮。裁判官表示:「當然證人可以confirm 有冇出現,但次序應該係講咗先再睇片」。控方表示明白,再請PW 3 進來作供。
播放CCTV,PW 3 確認自己位置 —— 當時正在對D2 進行搜身。影片初段,主要是PW 1 總督察鄭振東(音)、PW 2(警員 24087 )及PW 3 截停各被告並開始進行搜身。控方打算繼續播放影片去發問,D2 代表律師表示不夠基礎去發問,因此又再請PW 3 迴避作爭論。其後PW 3 返回庭上作供,不一會D3 代表律師又再請他迴避,「控方俾呢個畫面PW 3 不爭議,但似乎係要PW 3 睇完片再形容動作,咁樣屬於引導性發問」。裁判官同意。控方表示將會問PW 3 關於搜身的情況,有些動作將會看完片後再讓PW 3 描述。裁判官指這樣看一看影像再描述似乎屬引導性,建議控方問了過程才看片。
PW 3 再返回庭上,描述了當時搜身的情況,「搵到嘅都係頭先嗰啲證物」,「之後擺埋一邊,近我嘅位置嚟嘅」。之後再播放影片確認。期間D2 代表律師又再請PW 3 迴避,形容控方「啱啱嘅問法比較籠統,問完之後就播片屬於引導性。可否具體性去問,例如記唔記得大約搜查咗幾耐?」PW 3 繼續作供,播放片段後,PW 3 沒有其他補充,形容當時應該是在搜查D2 的銀包。
🧷從主問與PW 3 的對答及CCTV 片段可得知:
🔹PW 3 搜查完銀包後,「跟住郁過個背囊」,「搜身嘅位置移左去𨋢口」,「近𨋢口撳掣個位」
🔹關於D2 的個人物品 ——「啲嘢都係近住我嘅地下」,「有移動過啲證物」,「有啲係我移,有啲係人哋幫我移」
🔹片段可見部份物品在PW 3 後方地上,PW 3 稱對畫面有印象,因搜D2 身時曾轉移過位置,「而家白色衫鄭sir喺地下搬緊啲物品」
D2 代表律師再次提醒控方:「基礎要係問咗鄭Sir搬咗啲乜先再播片」。PW 3 指記得鄭督察有移動過D2 的背包,當時PW 3 亦搜出了雷射筆。PW 3 確認定鏡中的其他警員。控方以慢速播放有關雷射筆被搜出時的片段,問:「地下有咩?」。PW 3 回應:「有一點綠色嘅光」,「係雷射筆發出嘅光」,「屬於D2」。
(按:直播員覺得PW 3 大概是看了CCTV才記起)
📌D1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D2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撿取證物的過程
確認證物相簿P99b 並非PW 3 所拍攝。PW 3 當天把證物及警員記事冊交了給PW 9 警員 14464 處理,交予前證物皆由PW 3 保管。
D2 代表律師質疑PW 3 的書面供詞與實際背包雨擋套的數目不乎,PW 3 同意。D2 代表律師形容「一啲有印象一啲冇印象,口供紙有寫嘅先有印象」,指出PW 3 理應對證物有印象,因為都是D2 的隨身物品。遂指出「喺調去𨋢制之前只進行簡單搜身」、「只係查看咗銀包」,「事後亦冇仔細睇背囊裏面物品」,「你只係有對D2 進行過快速拍打瘦身,而過程中並無搵到雷射筆」,PW 3 對以上全不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搜身時有否把不同人的物品混在一起
📹播放CCTV繼而盤問。
🧷現場警員對被告搜身時對證物的處理方式:
PW 3 對D2 背部下方的黑色條狀物沒印象。從片段可見該物品被警員掉落至地上,D3 代表律師引述PW 3 剛才的作供指「將啲物品搜完放喺地下就係包括影片所見咁嘅情況」,PW 3 同意,但沒有印象是甚麼。片段推前至較早前,可見鄭督察開始搜D3 身,其後把D3 的物品搬至𨋢口。
D3 代表律師:「見到地下黑色物件係由D2 背包拎出嚟?」
PW 3:「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睇返前啲會否有印象啊?」
PW 3:「唔使。」
D3 代表律師:「你執返地下件物件去D2 度?」
PW 3:「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有冇再處理過呢舊黑色物體?」
PW 3:「真係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有冇其他人處理過?」
PW 3:「我諗有啦,不過冇印象。」
📹再播放CCTV
D3 代表律師:「有冇印象鄭總督察撿起咗呢件物件?」
PW 3:「當時冇留意。」
D3 代表律師:「鄭總督察仲將呢件野放咗喺D3 嘅物件當中?」
PW 3:「睇片段先知。」
另外片段亦可見有其他警員將地上灰色的「一堆嘢」搬去𨋢口附近。PW 3 指應該都是觀塘區的警員。片段中亦有一個男警員用警棍把地上的東西「撥」過去𨋢口附近。
片段中可見有數名便衣警員到場。D3 代表律師問PW 3 作為看守D2 的警員,有否發現自己遺留了一些屬於D2 的物品在牆邊,PW 3 指沒有留意。當時亦沒有其他警員提醒他遺留了證物。
🧷關於D2 的銀包:
D3 代表律師:「D2 銀包喺邊?」
PW 3:「當時應該仲未清楚。」
D3 代表律師:「咁係未搜到個銀包?片裏面呢一刻呢?」
PW 3:「我有搜過銀包,應該更早之前。」
D3 代表律師:「咁個銀包喺邊呀?」
PW 3:「仲檢查緊,未確定。」
D3 代表律師:「咩叫仲檢查緊?」
PW 3:「有另一個同事協助我搜查。」
D3 代表律師:「即係佢先係搜查D2 嘅警員?」
PW 3:「...我哋一齊搜查。」
PW 3 指出應該在片段定鏡的這一刻更早前,自己已搜過D2 的銀包。
📹片段顯示一名軍裝警員把一把橙色長傘掉到「𨋢口」。D3 代表律師問PW 3 檢取D2 的物品時是否有長傘,PW 3 指沒有。片段可見PW 3 背對了D2 較早前被搜身而散落在地上的物品。PW 3 否認自己是背對着物品,稱「喺我側邊」、「並排側邊」。D3 代表律師問:「有冇留意有其他警員搞過D2 啲物品啊?」,PW 3 指有留意。裁判官此刻釐清PW 3 「側邊」的說法。D3 代表律師問:「咁啲灰色物品之後有啲咩下場?」,指出片段中「可見25087 警員執起咗件灰色野翻閱」,PW 3 回應:「睇片見到,當時冇留意。」PW 3 認同辯方所指,相信該物件是一個銀包。其後片中顯示,警員「25087 似乎將銀包同黑色嘅物件放咗喺D2 個人物件裏面」,PW 3 認同,但表示自己負責看守D2 的證物,表示如知道並非屬於D2,是不會讓其他同僚隨意擺放。
🧷橙色長傘的處理:
對於橙色長傘有否一起被帶走,PW 3 表示「呢一刻我冇印象」。D3 代表律師指D2 的證物包括了一把橙色長傘,PW 3 亦是沒有印象。裁判官釐清是否「呢一刻同當時都冇印象」,PW 3 回答是。D3 代表律師問有否歸還橙色長傘予被告,PW 3 沒印象,亦沒印象口供紙曾提及有檢取過橙色長傘。
D3 代表律師指出兩本相關警員記事冊亦沒記錄過有檢取過一把橙色長傘,「更加冇提係有長遮添」,PW 3 認同。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當時歸還給被告的物品有否包括長傘,PW 3 指沒有。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所指「其實鄭總督察執咗啲物品,由D2 你放喺地嘅,然後放咗去D3 嘅個人物品度」。D3 代表律師一再追問既然交還的物品是沒有長傘,該長傘去了哪裏。PW 3 一再表示沒印象。
➡️ 後續 ⬅️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18),D2:許(22)
D3:麥(17),D4:李(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
⏺再傳召PW 3 警員 51552 李德剛(音)作供
📌控方複問,主要確認證物
PW 3 為搜身及警誡D2 的警員,他同意採納之前的證供。
看證物P25 - 40,PW 3 確認全是於2019年9月2日06:40 在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對D2 進行搜身時所檢取:
P25a:外置充電器
P25b:USB插頭、電話叉電線
P25c:灰色手袖
P26:手提電話
P26a:手提電話殻
P26b:手提電話SIM卡
P27:背包
P27a:布袋
P28:膠索帶
P29 - 31:不詳(沒有讀出物品,只見PW 3 確認是屬於D2)
P32:頭巾
P33:灰色護目鏡
P34:黃色護目鏡
P35:黑色行山杖
P36:黑色望遠鏡
P37:黑色電筒
P38:雷射筆
P39:6 枝生理鹽水
P40:未拆開的電話SIM卡
P41a:黑色腰袋
P41b:黑色腰袋
P42:黑色面罩
(確認沒有P43)
P44:黑對講機
P45:(天線更長的)黑色對講機
P46:橙色金屬扣
看證物相冊P99b,除了證件及銀行卡, PW 3 對相冊內的證物基本上沒有印象。D1 代表律師申請PW 3 迴避,指出證物相片並非由PW 3 拍攝,亦不是他檢取,因此PW 3 沒有印象。D1 代表律師指部份證物已歸還給各被告,考慮到今天有不少證物需要確認,希望控方有更快捷的做法。裁判官亦建議控方一次過問。PW 3 對其後主問問及的相片仍是沒印象,確認自己沒有干擾過任何證物。
📹播放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的CCTV(即各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6:00 - 07:00 被截查、搜身及拘捕的位置)
🧷辯方各律師代表對於控方邊看片段邊複問有顧慮:
播放CCTV前,控辯雙方各律師代表就着控方將會如何利用影片發問作出一連串爭論,各辯方代表律師均擔憂播放影片會引導了證人作供。控方指自己將不會以引導的方式發問,稱:「事隔一年,此影片是一個事實,佢可以話記得或者唔記得,到睇片嘅時候問記唔記得自己做緊咩…」。裁判官表示:「當然辯方會有concern,睇片問證人見唔見到係OK」,D1 代表律師:「問題點樣問係重點」,「段片唔應該係記憶測試」。D2 代表律師認同D1 代表律師所指。D3 代表律師表示播放的先後次序亦是重點,指:「究竟證人做過咩,應該係建立左個基礎先睇片問」。D4 代表律師同意上述顧慮。裁判官表示:「當然證人可以confirm 有冇出現,但次序應該係講咗先再睇片」。控方表示明白,再請PW 3 進來作供。
播放CCTV,PW 3 確認自己位置 —— 當時正在對D2 進行搜身。影片初段,主要是PW 1 總督察鄭振東(音)、PW 2(警員 24087 )及PW 3 截停各被告並開始進行搜身。控方打算繼續播放影片去發問,D2 代表律師表示不夠基礎去發問,因此又再請PW 3 迴避作爭論。其後PW 3 返回庭上作供,不一會D3 代表律師又再請他迴避,「控方俾呢個畫面PW 3 不爭議,但似乎係要PW 3 睇完片再形容動作,咁樣屬於引導性發問」。裁判官同意。控方表示將會問PW 3 關於搜身的情況,有些動作將會看完片後再讓PW 3 描述。裁判官指這樣看一看影像再描述似乎屬引導性,建議控方問了過程才看片。
PW 3 再返回庭上,描述了當時搜身的情況,「搵到嘅都係頭先嗰啲證物」,「之後擺埋一邊,近我嘅位置嚟嘅」。之後再播放影片確認。期間D2 代表律師又再請PW 3 迴避,形容控方「啱啱嘅問法比較籠統,問完之後就播片屬於引導性。可否具體性去問,例如記唔記得大約搜查咗幾耐?」PW 3 繼續作供,播放片段後,PW 3 沒有其他補充,形容當時應該是在搜查D2 的銀包。
🧷從主問與PW 3 的對答及CCTV 片段可得知:
🔹PW 3 搜查完銀包後,「跟住郁過個背囊」,「搜身嘅位置移左去𨋢口」,「近𨋢口撳掣個位」
🔹關於D2 的個人物品 ——「啲嘢都係近住我嘅地下」,「有移動過啲證物」,「有啲係我移,有啲係人哋幫我移」
🔹片段可見部份物品在PW 3 後方地上,PW 3 稱對畫面有印象,因搜D2 身時曾轉移過位置,「而家白色衫鄭sir喺地下搬緊啲物品」
D2 代表律師再次提醒控方:「基礎要係問咗鄭Sir搬咗啲乜先再播片」。PW 3 指記得鄭督察有移動過D2 的背包,當時PW 3 亦搜出了雷射筆。PW 3 確認定鏡中的其他警員。控方以慢速播放有關雷射筆被搜出時的片段,問:「地下有咩?」。PW 3 回應:「有一點綠色嘅光」,「係雷射筆發出嘅光」,「屬於D2」。
(按:直播員覺得PW 3 大概是看了CCTV才記起)
📌D1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D2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撿取證物的過程
確認證物相簿P99b 並非PW 3 所拍攝。PW 3 當天把證物及警員記事冊交了給PW 9 警員 14464 處理,交予前證物皆由PW 3 保管。
D2 代表律師質疑PW 3 的書面供詞與實際背包雨擋套的數目不乎,PW 3 同意。D2 代表律師形容「一啲有印象一啲冇印象,口供紙有寫嘅先有印象」,指出PW 3 理應對證物有印象,因為都是D2 的隨身物品。遂指出「喺調去𨋢制之前只進行簡單搜身」、「只係查看咗銀包」,「事後亦冇仔細睇背囊裏面物品」,「你只係有對D2 進行過快速拍打瘦身,而過程中並無搵到雷射筆」,PW 3 對以上全不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搜身時有否把不同人的物品混在一起
📹播放CCTV繼而盤問。
🧷現場警員對被告搜身時對證物的處理方式:
PW 3 對D2 背部下方的黑色條狀物沒印象。從片段可見該物品被警員掉落至地上,D3 代表律師引述PW 3 剛才的作供指「將啲物品搜完放喺地下就係包括影片所見咁嘅情況」,PW 3 同意,但沒有印象是甚麼。片段推前至較早前,可見鄭督察開始搜D3 身,其後把D3 的物品搬至𨋢口。
D3 代表律師:「見到地下黑色物件係由D2 背包拎出嚟?」
PW 3:「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睇返前啲會否有印象啊?」
PW 3:「唔使。」
D3 代表律師:「你執返地下件物件去D2 度?」
PW 3:「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有冇再處理過呢舊黑色物體?」
PW 3:「真係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有冇其他人處理過?」
PW 3:「我諗有啦,不過冇印象。」
📹再播放CCTV
D3 代表律師:「有冇印象鄭總督察撿起咗呢件物件?」
PW 3:「當時冇留意。」
D3 代表律師:「鄭總督察仲將呢件野放咗喺D3 嘅物件當中?」
PW 3:「睇片段先知。」
另外片段亦可見有其他警員將地上灰色的「一堆嘢」搬去𨋢口附近。PW 3 指應該都是觀塘區的警員。片段中亦有一個男警員用警棍把地上的東西「撥」過去𨋢口附近。
片段中可見有數名便衣警員到場。D3 代表律師問PW 3 作為看守D2 的警員,有否發現自己遺留了一些屬於D2 的物品在牆邊,PW 3 指沒有留意。當時亦沒有其他警員提醒他遺留了證物。
🧷關於D2 的銀包:
D3 代表律師:「D2 銀包喺邊?」
PW 3:「當時應該仲未清楚。」
D3 代表律師:「咁係未搜到個銀包?片裏面呢一刻呢?」
PW 3:「我有搜過銀包,應該更早之前。」
D3 代表律師:「咁個銀包喺邊呀?」
PW 3:「仲檢查緊,未確定。」
D3 代表律師:「咩叫仲檢查緊?」
PW 3:「有另一個同事協助我搜查。」
D3 代表律師:「即係佢先係搜查D2 嘅警員?」
PW 3:「...我哋一齊搜查。」
PW 3 指出應該在片段定鏡的這一刻更早前,自己已搜過D2 的銀包。
📹片段顯示一名軍裝警員把一把橙色長傘掉到「𨋢口」。D3 代表律師問PW 3 檢取D2 的物品時是否有長傘,PW 3 指沒有。片段可見PW 3 背對了D2 較早前被搜身而散落在地上的物品。PW 3 否認自己是背對着物品,稱「喺我側邊」、「並排側邊」。D3 代表律師問:「有冇留意有其他警員搞過D2 啲物品啊?」,PW 3 指有留意。裁判官此刻釐清PW 3 「側邊」的說法。D3 代表律師問:「咁啲灰色物品之後有啲咩下場?」,指出片段中「可見25087 警員執起咗件灰色野翻閱」,PW 3 回應:「睇片見到,當時冇留意。」PW 3 認同辯方所指,相信該物件是一個銀包。其後片中顯示,警員「25087 似乎將銀包同黑色嘅物件放咗喺D2 個人物件裏面」,PW 3 認同,但表示自己負責看守D2 的證物,表示如知道並非屬於D2,是不會讓其他同僚隨意擺放。
🧷橙色長傘的處理:
對於橙色長傘有否一起被帶走,PW 3 表示「呢一刻我冇印象」。D3 代表律師指D2 的證物包括了一把橙色長傘,PW 3 亦是沒有印象。裁判官釐清是否「呢一刻同當時都冇印象」,PW 3 回答是。D3 代表律師問有否歸還橙色長傘予被告,PW 3 沒印象,亦沒印象口供紙曾提及有檢取過橙色長傘。
D3 代表律師指出兩本相關警員記事冊亦沒記錄過有檢取過一把橙色長傘,「更加冇提係有長遮添」,PW 3 認同。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當時歸還給被告的物品有否包括長傘,PW 3 指沒有。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所指「其實鄭總督察執咗啲物品,由D2 你放喺地嘅,然後放咗去D3 嘅個人物品度」。D3 代表律師一再追問既然交還的物品是沒有長傘,該長傘去了哪裏。PW 3 一再表示沒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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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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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
➡️ 承上 ⬅️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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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 ⬅️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
➡️ 承上 ⬅️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複問,關於 D2 的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主要讓PW 3 確認P26 手提電話是否屬於D2,及確認證物是何時交予警員14464。PW 3 指證物是於08:00 前交予PW 9 警員14464,確認電話是屬於D2。PW 3 亦承認口供紙記錄錯了背包雨擋套的數量。
📹再次播放CCTV,讓PW 3 集中觀察PW 1 鄭督察手中撿起了什麼物件。控方指片中可見鄭督察放下了該銀包於地上,隔了一會又彎下身撿起地上的物品,相信是該銀包。
PW 3 作供完畢。
———————————————
⏺傳召 PW 4 警員 25410 洪作威(音)作供
📌控方主問,主要確認證物
PW 4 確認會採納之前的證供。
看證物P47 - 65,PW 4 確認以下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06:38 在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對D3 進行搜身時所檢取的:
P47:Samsung 電話
P48:Iphone 連SIM 卡
P48a:電話殼
P49:7-11 便利店長傘
P50:藍色防水袋
P51:黑色外套
P52:黑色T恤
P53:黑色手袖
P54:頭巾
P55:一對灰色手套
P56:一對黑色鞋套
P57:一個護目鏡
P58:一支雷射筆
P59:一對黑色手套
P60:黑色腰包
P62:兩個藍色金屬扣
P63:一條雜色手帶
P64:黃色散子包
P65:一部對講機
對於P66、67,PW 4 對該物品沒有印象(P67 為個人財物包括八達通)。
PW 4 看證物相片P99c (116-124) 及 P99d (1-21)確認該些證物是屬於D3。對於剛剛沒有展示的證物,PW 4 看相片後表示全部是D3 的個人財物,確認沒有人干擾過任何證物。
📌D1、D2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D3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也是針對當時在場警員對證物的處理
PW 4 確認自己只是協助搜查,而不是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警員。PW 4 表示當時搜查的袋子是「封實嘅」。「當時去到,我負責看守D3,之後搜身再摷袋。」,表示自己亦負責看守D3 的物品。PW 4 表示沒有印象有其他警員曾放其他東西進D3 的袋中,確認銀包是於袋裏面。關於長傘,PW 4 「記得長傘係喺D3 的後方。」
看螢幕截圖,PW 4 確認當時D3 的位置,並指「把遮大約係1 米內搵到」。被問及「你本人有冇試過由其他被告身上物品拎遮放去D3 物品度?」,PW 4 表示沒有。D3 代表律師問:「你負責看守D3,包括物品。你話冇記憶有人放過遮去D3 物品度?」PW 4 指:「我檢取前有人放啲證物過嚟,但當我接手檢取物品後就無人再干擾過」。但PW 4 忘了接收前誰人曾接觸過證物,又指「有幾個拍擋處理過」。PW 4 認為物品是放置於他旁邊,而非D3 代表律師所指放置於背後。
裁判官釐清PW 4 接手的時刻。對於證物的處理,PW 4 再表示:「我開始看管及檢取之後就冇人掂過嘞。」D3 代表律師釐清何謂「檢取」,PW 4 指「將啲物品放返入D3 銀色袋」,但強調物品之前並不是在袋以外。D3 代表律師請PW 4 介定何謂「檢取」,PW 4 回應是早上07:00 宣佈拘捕後再檢取證物。
D3 代表律師指出:「你話檢取之前,你好籠統咁形容有幾個同事掂過證物,咁有幾多個同事掂過?」PW 4 回應得比較模糊,但表示自己有搜查,警員2508 亦有在他左手邊幫忙搜查。PW 4 表示雖一直看守着D3,但「我對眼可以留意到隔離」,可是忘了有沒有人曾拾起一些東西並放進D3 的袋中。
📹再次播放CCTV片段,D3 代表律師着PW 4 特別留意PW 1 鄭督察的動作。即使看了片段,PW 4 仍是忘記了PW 1 鄭督察有沒有「放咗啲嘢去D3 物品中」。PW 4 表示記得自己在D3 的物品中找到一把長遮,但在現場沒有特別留意。對於鄭督察實際撿起了什麼,PW 4 沒有印象。
看螢幕截圖,D3 代表律師請PW 4 在截圖上指出「把長遮係喺D3 嘅1 米之內」的位置,PW 4 表示忘記了實質位置,只記得在他身後,表示沒有印象實際是離他多遠。看CCTV 定鏡,PW 4 確認了長遮的位置。
PW 4 於當天早上11:45 把本案屬於D3 的物品(放置於證物袋中)交予PW 9 警員14464。裁判官釐清「袋」的意思,PW 4 指證物是分開以袋盛着,忘記了實質數量有幾多個。PW 4 同意「14464 接手之後先拆袋」。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複問關於 D3 的兩部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PW 4 指時間大約為早上 08:18 前交出兩部手提電話;而 11:45 交給警員 14464 的D3 個人物品中,並不包括兩部手提電話。
PW 4 作供完畢。
———————————————
13:05 午休,14:30繼續。
———————————————
午休後開庭時,控方表示不肯定自己有否在主問期間詢問過C01 關於某些證物的處理,所以詢問法庭有否作紀錄。
D1 代表律師指根據她的筆記,在2月19日下午4 時主問問過關於證物P99b 相冊內的照片,確認了該些相片並非C01 警員24087 所拍攝。
———————————————
⏺重召C04 警員 8094 鄺展雲(音)作供
📌控方複問,主要確認相關證物的檢取來源
C04 為警誡D4 的警員,他確認會採納之前在法庭上所作之證供,無干擾過任何證物。
看證物 P68、P68a,C04 確認是警誡D4 時所檢取的兩部手提電話。
C04:「我拘捕嗰陣檢取。」
控方:「拘捕? 」
C04:「我caution嗰陣檢取。」
C04 忘記於何時何日對D4 作出警誡,D4 代表律師指對案發日期及地點沒有爭議,控方遂讀出時間地點。
看證物P69(D4 的背包),C04 確認是他所檢取的。C04 確認以下證物P70 - P84a,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從 P69 內檢取:
P70:一把槌仔
P71:灰色頸箍
P72:一對黑色手袖
P73:黑cap帽
P74:黑T恤
P75:對講機
P76:對講機耳線
P77:一對灰色勞工手襪
P78:銀色錫紙
P79:黑色背包套
P80:一包有四個的全新口罩
P81:透明雨衣
P82:一把黃藍色縮骨遮
P83:一包濕紙巾
P84a:黑色腰包
看證物P99c 相冊,C04 確認相關物品是從P69 內檢取。
📌D1、D2、D3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4 代表律師補問,主要針對C04 看守D4 及其個人物品時的過程
C04 同意D4 在搜身過程中合作,但認為當鄭督察宣佈拘捕時,D4 曾向門口方向轉了身一下想逃走。C04 其後替D4 鎖上手銬,堅稱她「狀似想逃走」。D4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C04 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及,C04 表示不記得,但不同意辯方所指D4 當時並沒打算逃跑。裁判官亦質疑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轉身「狀似想逃走」的情況。
關於每項程序的時間,C04 忘記了。C04 當時負責駕駛警車,車上有D4 及其他人。D4 代表律師指上次盤問中有問過C04 為何不在車上對D4 作出警誡,而C04 堅持上次所說 —— 當時情況並不合適。被問及有否跟D4 及其他人士包括警員交談,C04 表示只有提過不同人士戴上安全帶。C04 指D4 坐於後座,忘記司機位旁邊坐了誰,但印象中有人。
D4 代表律師遂向C04 指出既然他負責駕車,即他當時並非看守D4 與D4 物品的警員。C04 指D4 的物品放在司機位旁邊的一個箱子裏,而D4 由其同事看守。C04 形容箱子為:「大約 1m x 2m 嘅木箱。」
(按:庭上眾人的面部表情充滿問號❓❓)
D4 代表律師:「嗰架係咩類型嘅警車?」
C04:「有警察標誌嘅軍裝車。」
D4 代表律師:「算係衝鋒車?」
C04:「嗰一個類型啦。」
D4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返回警署後搜身的地點及上述證物的處理。C04 表示有女警27411 為D4 於報案室內進行表面搜身,而非訓示室;而自己一人一直看守着D4 的物品,直至在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控方複問關於 D4 的兩部手提電話(P68、P68a)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D4 代表律師指出自己盤問時沒有提及過關於兩部手提電話。
裁判官提醒控方要搞清楚問題發問。控方問C04 於2019年9月2日 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時,是全部物品抑或是部份物品,C04 指是部分,兩部手提電話在較早的時分已經交給PW 9 警員 14464。
C0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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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續 ⬅️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
➡️ 承上 ⬅️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複問,關於 D2 的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主要讓PW 3 確認P26 手提電話是否屬於D2,及確認證物是何時交予警員14464。PW 3 指證物是於08:00 前交予PW 9 警員14464,確認電話是屬於D2。PW 3 亦承認口供紙記錄錯了背包雨擋套的數量。
📹再次播放CCTV,讓PW 3 集中觀察PW 1 鄭督察手中撿起了什麼物件。控方指片中可見鄭督察放下了該銀包於地上,隔了一會又彎下身撿起地上的物品,相信是該銀包。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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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4 警員 25410 洪作威(音)作供
📌控方主問,主要確認證物
PW 4 確認會採納之前的證供。
看證物P47 - 65,PW 4 確認以下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06:38 在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對D3 進行搜身時所檢取的:
P47:Samsung 電話
P48:Iphone 連SIM 卡
P48a:電話殼
P49:7-11 便利店長傘
P50:藍色防水袋
P51:黑色外套
P52:黑色T恤
P53:黑色手袖
P54:頭巾
P55:一對灰色手套
P56:一對黑色鞋套
P57:一個護目鏡
P58:一支雷射筆
P59:一對黑色手套
P60:黑色腰包
P62:兩個藍色金屬扣
P63:一條雜色手帶
P64:黃色散子包
P65:一部對講機
對於P66、67,PW 4 對該物品沒有印象(P67 為個人財物包括八達通)。
PW 4 看證物相片P99c (116-124) 及 P99d (1-21)確認該些證物是屬於D3。對於剛剛沒有展示的證物,PW 4 看相片後表示全部是D3 的個人財物,確認沒有人干擾過任何證物。
📌D1、D2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D3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也是針對當時在場警員對證物的處理
PW 4 確認自己只是協助搜查,而不是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警員。PW 4 表示當時搜查的袋子是「封實嘅」。「當時去到,我負責看守D3,之後搜身再摷袋。」,表示自己亦負責看守D3 的物品。PW 4 表示沒有印象有其他警員曾放其他東西進D3 的袋中,確認銀包是於袋裏面。關於長傘,PW 4 「記得長傘係喺D3 的後方。」
看螢幕截圖,PW 4 確認當時D3 的位置,並指「把遮大約係1 米內搵到」。被問及「你本人有冇試過由其他被告身上物品拎遮放去D3 物品度?」,PW 4 表示沒有。D3 代表律師問:「你負責看守D3,包括物品。你話冇記憶有人放過遮去D3 物品度?」PW 4 指:「我檢取前有人放啲證物過嚟,但當我接手檢取物品後就無人再干擾過」。但PW 4 忘了接收前誰人曾接觸過證物,又指「有幾個拍擋處理過」。PW 4 認為物品是放置於他旁邊,而非D3 代表律師所指放置於背後。
裁判官釐清PW 4 接手的時刻。對於證物的處理,PW 4 再表示:「我開始看管及檢取之後就冇人掂過嘞。」D3 代表律師釐清何謂「檢取」,PW 4 指「將啲物品放返入D3 銀色袋」,但強調物品之前並不是在袋以外。D3 代表律師請PW 4 介定何謂「檢取」,PW 4 回應是早上07:00 宣佈拘捕後再檢取證物。
D3 代表律師指出:「你話檢取之前,你好籠統咁形容有幾個同事掂過證物,咁有幾多個同事掂過?」PW 4 回應得比較模糊,但表示自己有搜查,警員2508 亦有在他左手邊幫忙搜查。PW 4 表示雖一直看守着D3,但「我對眼可以留意到隔離」,可是忘了有沒有人曾拾起一些東西並放進D3 的袋中。
📹再次播放CCTV片段,D3 代表律師着PW 4 特別留意PW 1 鄭督察的動作。即使看了片段,PW 4 仍是忘記了PW 1 鄭督察有沒有「放咗啲嘢去D3 物品中」。PW 4 表示記得自己在D3 的物品中找到一把長遮,但在現場沒有特別留意。對於鄭督察實際撿起了什麼,PW 4 沒有印象。
看螢幕截圖,D3 代表律師請PW 4 在截圖上指出「把長遮係喺D3 嘅1 米之內」的位置,PW 4 表示忘記了實質位置,只記得在他身後,表示沒有印象實際是離他多遠。看CCTV 定鏡,PW 4 確認了長遮的位置。
PW 4 於當天早上11:45 把本案屬於D3 的物品(放置於證物袋中)交予PW 9 警員14464。裁判官釐清「袋」的意思,PW 4 指證物是分開以袋盛着,忘記了實質數量有幾多個。PW 4 同意「14464 接手之後先拆袋」。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複問關於 D3 的兩部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PW 4 指時間大約為早上 08:18 前交出兩部手提電話;而 11:45 交給警員 14464 的D3 個人物品中,並不包括兩部手提電話。
PW 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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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午休,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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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後開庭時,控方表示不肯定自己有否在主問期間詢問過C01 關於某些證物的處理,所以詢問法庭有否作紀錄。
D1 代表律師指根據她的筆記,在2月19日下午4 時主問問過關於證物P99b 相冊內的照片,確認了該些相片並非C01 警員24087 所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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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C04 警員 8094 鄺展雲(音)作供
📌控方複問,主要確認相關證物的檢取來源
C04 為警誡D4 的警員,他確認會採納之前在法庭上所作之證供,無干擾過任何證物。
看證物 P68、P68a,C04 確認是警誡D4 時所檢取的兩部手提電話。
C04:「我拘捕嗰陣檢取。」
控方:「拘捕? 」
C04:「我caution嗰陣檢取。」
C04 忘記於何時何日對D4 作出警誡,D4 代表律師指對案發日期及地點沒有爭議,控方遂讀出時間地點。
看證物P69(D4 的背包),C04 確認是他所檢取的。C04 確認以下證物P70 - P84a,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從 P69 內檢取:
P70:一把槌仔
P71:灰色頸箍
P72:一對黑色手袖
P73:黑cap帽
P74:黑T恤
P75:對講機
P76:對講機耳線
P77:一對灰色勞工手襪
P78:銀色錫紙
P79:黑色背包套
P80:一包有四個的全新口罩
P81:透明雨衣
P82:一把黃藍色縮骨遮
P83:一包濕紙巾
P84a:黑色腰包
看證物P99c 相冊,C04 確認相關物品是從P69 內檢取。
📌D1、D2、D3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4 代表律師補問,主要針對C04 看守D4 及其個人物品時的過程
C04 同意D4 在搜身過程中合作,但認為當鄭督察宣佈拘捕時,D4 曾向門口方向轉了身一下想逃走。C04 其後替D4 鎖上手銬,堅稱她「狀似想逃走」。D4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C04 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及,C04 表示不記得,但不同意辯方所指D4 當時並沒打算逃跑。裁判官亦質疑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轉身「狀似想逃走」的情況。
關於每項程序的時間,C04 忘記了。C04 當時負責駕駛警車,車上有D4 及其他人。D4 代表律師指上次盤問中有問過C04 為何不在車上對D4 作出警誡,而C04 堅持上次所說 —— 當時情況並不合適。被問及有否跟D4 及其他人士包括警員交談,C04 表示只有提過不同人士戴上安全帶。C04 指D4 坐於後座,忘記司機位旁邊坐了誰,但印象中有人。
D4 代表律師遂向C04 指出既然他負責駕車,即他當時並非看守D4 與D4 物品的警員。C04 指D4 的物品放在司機位旁邊的一個箱子裏,而D4 由其同事看守。C04 形容箱子為:「大約 1m x 2m 嘅木箱。」
(按:庭上眾人的面部表情充滿問號❓❓)
D4 代表律師:「嗰架係咩類型嘅警車?」
C04:「有警察標誌嘅軍裝車。」
D4 代表律師:「算係衝鋒車?」
C04:「嗰一個類型啦。」
D4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返回警署後搜身的地點及上述證物的處理。C04 表示有女警27411 為D4 於報案室內進行表面搜身,而非訓示室;而自己一人一直看守着D4 的物品,直至在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控方複問關於 D4 的兩部手提電話(P68、P68a)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D4 代表律師指出自己盤問時沒有提及過關於兩部手提電話。
裁判官提醒控方要搞清楚問題發問。控方問C04 於2019年9月2日 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時,是全部物品抑或是部份物品,C04 指是部分,兩部手提電話在較早的時分已經交給PW 9 警員 14464。
C0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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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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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18),D2:許(22)
D3:麥(17),D4:李(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
⏺再傳召PW 3 警員 51552 李德剛(音)作供…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18),D2:許(22)
D3:麥(17),D4:李(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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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傳召PW 3 警員 51552 李德剛(音)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詳請及較早前內容:
➡️ 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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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 6 警員 17111 羅善恆(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6 同意採納之前證供,確認無干擾任何證物。
📌D1 代表律師補問,PW 6 忘記自己有否展示過證物雷射筆給D1 看
PW 6 確認自己是與D1 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會面期間曾展示某些證物給D1 看。
D1 代表律師:「其中你俾D1 嘅物品入面有支黑色嘅雷射筆同電池,有冇印象?」
PW 6:「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當時你俾被告睇嘅時候,枝雷射筆同電池係喺個盒裏面,有冇印象?」
PW 6:「真係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特別在個盒裏面嘅雷射筆同個電池係分開嘅,所以你係特別問,有冇印象?」
PW 6:「唔記得。」
📌D2-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6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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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 7 警員 10072 許振剛(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7 同意採納之前的證供,確認無干擾任何證物。
📌D1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2 代表律師補問,關於一部錯誤被記錄或展示過的證物手提電話
PW 7 同意自己有參與和D2 的錄影會面,而且期間曾展示某些證物給D2 看,包括手提電話。
關於證物手提電話:
PW 7 指當時手提電話是PW 6給他的,所以不太記得;同意自己就在PW 6 身旁一起進行錄影會面。
D2 代表律師:「你當時係錄影會面向D2 展示物品嘅時候,個電話係錯㗎嘛?」
PW 7:「我係講錯咗個描述。」
D2 代表律師再提出質疑:「你當時係話Samsung,同意嗎?」
PW 7:「係。」
D2 代表律師:「你係跟住證物列表問㗎嘛?」
PW 7:「我唔記得喇。」
📌D3 代表律師補問,關於書面供詞錯誤地描述證物手提電話
對於當時向D2 展示手提電話的時候,該手提電話是否被放置於一個透明膠袋裏,PW 7 沒有任何印象,但確認沒有任何東西遮蓋著,包括手提電話的機殼也沒有遮擋到任何機身部分,因此當時是可以清楚見到該手提電話的機身特徵。
🌟D3 代表律師讀出PW 7 的書面供詞中的描述「許先生,係你身上搵到部1️⃣三星2️⃣藍色面手機,3️⃣透明機殼…」,遂指出PW 7的描述有三個錯處 —— 1️⃣手機牌子錯、2️⃣手機的顏色也錯、3️⃣機殼顏色及樣式皆錯。🌟
D3 代表律師遂盤問:「你有冇問問吓發現呢三個錯處?」、「17111當時又有冇懷疑過你呀?」、「監控室裏面嘅警員又有冇提過或者質疑過你呀?話喂,呢部好似唔係被告身上所撿取架喎」。對於以上三條問題,PW 7 表示沒有。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記錄嘅係完全另一樣嘢黎喎,同意嗎?」
PW 7:「唔同意。」
D3 代表律師:「有無印象點解個日會講錯?」
PW 7:「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實際上你係俾第二被告睇第二部電話?」
PW 7:「唔同意。」
D3 代表律師:「三星藍色面透明殼嘅呢部電話並非屬於D2,同意嗎?」
PW 7:「我係描述錯咗。」
D3 代表律師:「咁當時係展示咩牌子嘅手機啊?」
PW 7:「蘋果電話。」
D3 代表律師:「咁有冇印象有冇問過D2 部蘋果手機係咪佢啊?」
PW 7:「我有確認過手機,但冇確認係咪蘋果。」
D3 代表律師:「咁錄影會面期間有冇展示過其他手提電話俾D2 睇?」
PW 7:「只係show咗一部。」
📌D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7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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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 8 督察 聶美娜(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8 同意採納之前之證供,確認無干擾過任何證物。
看證物 P70,PW 8 確認是本案D4 的背包中所找到的槌子。
📌D1 、D2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3 代表律師補問,主要針對剛才C04 曾提及的木箱及PW 8 當時坐的位置
PW 8 表達當時是坐衝鋒車返回警署,沒有留意到車上是否有C04 所提及的 1m x 2m 木箱。D3 代表律師質疑該木箱這麼大應該留意得到。PW 8 相信自己是坐在車上最後的兩排。
📌D4 代表律師補問,也是主要針對剛才C04 所描述的木箱
PW 8 去鯉魚門之前是與C04 一起坐在車上巡邏,C04 負責駕車,自己坐在司機位旁邊。
裁判官問PW 8 巡邏時,有沒有見到D3 代表律師所說的木箱在她與C04 的座位之間,PW 8 表示沒有留意。D4 代表律師問有否留意司機座位距離乘客座位多遠,PW 8 亦沒有留意。
PW 8 忘記了當帶着D4 返回警署時是否由C04 負責駕車;只記得離開鯉魚門廣場時,C04 負責保管D4 的個人物品,但是上到車後沒有留意該些物品由誰保管,指出因為當時她是負責看守D4。
📌主控複問
PW 8 確認再返回警署的車程中,D4 坐在她旁邊,車上只有她與D4 是女性,因此根據安排,同一性別應該是坐在一起。
PW 8 作供完畢。
————
⏺傳召PW 15 高級督察 15703 唐凱兒(音)Gladys 作供
📌控方主問
主要確認不同文件是由PW 15 簽署。PW 15 稱於2019年9月25日簽收3 支雷射筆時,雷射筆是被分別放置於獨立包裝內。PW 15:「9月29日我直接交俾技術支援部Technical Services Division Dr. Sammy Kwok 作檢驗。」
控方指出文件中雷射筆的數量不符。
PW 15:「應該係3 支,寫錯咗。」
控方:「搞錯咗?」
PW 15:「係。」
控方:「就呢3 支雷射筆有冇進一步處理?」
PW 15:「11月29 再收番返來,由Benjamin Lo。」
然後,「我於2019年12月10日將3 支雷射筆、電池同報告交畀14464。」
看證物P13、38、58,PW 15 確認是當時曾處理過的雷射筆。控方問PW 15 處理雷射筆的階段:PW 9 警員14464 交了3 支雷射筆給PW 15,PW 15 交給Dr. Sammy Kwok,然後再收回雷射筆,再交予PW 9 警員14464。控方問:「過程有冇任何紀錄?」PW15:「有,交收紙。」,「冇其他文件紀錄。」
📌D1 代表律師盤問
D1 代表律師:「由14464 收到3 支雷射筆之後就交畀Sammy Kwok?」
PW 15:「係。」
D1 代表律師:「中間有冇搞過佢?」
PW 15:「喺盒上面癡咗張紙。」
D1 代表律師:「你收嘅時候係咪未有封套,所以你癡咗張紙,而現在係盒?」
PW 15:「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雷射筆同電池係分開?」
PW 15:「係分開。」
D1 代表律師:「咁癡咗一張定兩張?」
PW 15:「兩張。」
D1 代表律師:「當時交畀Sammy Kwok 有冇封膠?」
PW 15:「冇封。」
PW 15 指另外兩支雷射筆都是這樣處理,然後3 盒交給Dr. Sammy Kwok。關於包裝形式,PW 15 不記得。
D1 代表律師:「咁你係咪3 個盒有連埋封套交畀14464?」
PW 15:「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請PW 15 看證物雷射筆的包裝再詢問。
PW 15:「14464 畀我嗰陣已經有個黃色label紙。」,表示不肯定當時封套及膠紙如何。
📌D2 代表律師盤問
D2 代表律師:「除咗交收紙外,仲有冇record?」
PW 15 表示沒有。
D2 代表律師:「任何交收都依賴呢種交收紙做record?」
PW 15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D3 代表律師問PW 15 該陣子處理過的雷射筆數量是否頗多,PW 15 表示「我經手嘅唔多」。D3 代表律師再指出文件P8 已經有48 支,PW 15 同意。D3 代表律師:「除咗呢48 支,仲有冇其他係經你手?」PW 15:「有其他同事未必去到,我諗10 支以下。」對於雷射筆,PW 15 稱:「樣貌記得,包裝唔記得」,而本案的雷射筆是親手交給Dr. Sammy Kwok,「兩支有繩嘅,一支冇。」
📌D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主控複問
主控請PW 15 數文件D8 上紀錄了多少支雷射筆,指合共45 支。
PW 15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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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16 Dr. Sammy kwok 郭漢民(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 16 為ICAC 首席調查主任,駐守技術服務部,工作包括支援ICAC 調查及警方證物檢測。PW 16 處理過案中3支雷射筆及相關電池。
PW 16 指於2019年9月29日由PW 15 接受了上述雷射筆做證物檢測,於「2019年11月5日交給Benjamin Lo 接手做證物檢查」。PW 16 表示沒有見過文件D8,指交了全部雷射筆予Benjamin 後,沒有再接觸過該些雷射筆。主控請PW 16 確認之前看過的相關文件。PW 16 沒有干擾過證物。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16 表示3 支雷射筆交給Benjamin Lo 時是一個證物袋裝着3 支雷射筆及3 粒電池,而非像現在的盒裝包裝,亦指證物袋「冇封口」。
D1 代表律師:「嗰3 支雷射筆冇各自入袋㗎嘛?」
PW 16 :「記憶係冇。」
D1 代表律師:「喺Gladys 收到就咁嘅樣?」
PW 16 :「都係咁,一個證物袋裝住。冇封口。」
📌D2-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16 作供完畢。
————
各方同意特別事項的陳詞將於明天進行。
D1 代表律師申請重看PW 6 是如何展示證物雷射筆給D1 看的錄影片段,裁判官指示明早一併處理。另外提出由於審訊時間頗長,認為明天未能為D1 作結案陳詞,希望以書面形式遞交。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詳請及較早前內容:
➡️ 承上 ⬅️
————
⏺重召PW 6 警員 17111 羅善恆(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6 同意採納之前證供,確認無干擾任何證物。
📌D1 代表律師補問,PW 6 忘記自己有否展示過證物雷射筆給D1 看
PW 6 確認自己是與D1 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會面期間曾展示某些證物給D1 看。
D1 代表律師:「其中你俾D1 嘅物品入面有支黑色嘅雷射筆同電池,有冇印象?」
PW 6:「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當時你俾被告睇嘅時候,枝雷射筆同電池係喺個盒裏面,有冇印象?」
PW 6:「真係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特別在個盒裏面嘅雷射筆同個電池係分開嘅,所以你係特別問,有冇印象?」
PW 6:「唔記得。」
📌D2-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6 作供完畢。
————
⏺重召PW 7 警員 10072 許振剛(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7 同意採納之前的證供,確認無干擾任何證物。
📌D1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2 代表律師補問,關於一部錯誤被記錄或展示過的證物手提電話
PW 7 同意自己有參與和D2 的錄影會面,而且期間曾展示某些證物給D2 看,包括手提電話。
關於證物手提電話:
PW 7 指當時手提電話是PW 6給他的,所以不太記得;同意自己就在PW 6 身旁一起進行錄影會面。
D2 代表律師:「你當時係錄影會面向D2 展示物品嘅時候,個電話係錯㗎嘛?」
PW 7:「我係講錯咗個描述。」
D2 代表律師再提出質疑:「你當時係話Samsung,同意嗎?」
PW 7:「係。」
D2 代表律師:「你係跟住證物列表問㗎嘛?」
PW 7:「我唔記得喇。」
📌D3 代表律師補問,關於書面供詞錯誤地描述證物手提電話
對於當時向D2 展示手提電話的時候,該手提電話是否被放置於一個透明膠袋裏,PW 7 沒有任何印象,但確認沒有任何東西遮蓋著,包括手提電話的機殼也沒有遮擋到任何機身部分,因此當時是可以清楚見到該手提電話的機身特徵。
🌟D3 代表律師讀出PW 7 的書面供詞中的描述「許先生,係你身上搵到部1️⃣三星2️⃣藍色面手機,3️⃣透明機殼…」,遂指出PW 7的描述有三個錯處 —— 1️⃣手機牌子錯、2️⃣手機的顏色也錯、3️⃣機殼顏色及樣式皆錯。🌟
D3 代表律師遂盤問:「你有冇問問吓發現呢三個錯處?」、「17111當時又有冇懷疑過你呀?」、「監控室裏面嘅警員又有冇提過或者質疑過你呀?話喂,呢部好似唔係被告身上所撿取架喎」。對於以上三條問題,PW 7 表示沒有。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記錄嘅係完全另一樣嘢黎喎,同意嗎?」
PW 7:「唔同意。」
D3 代表律師:「有無印象點解個日會講錯?」
PW 7:「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實際上你係俾第二被告睇第二部電話?」
PW 7:「唔同意。」
D3 代表律師:「三星藍色面透明殼嘅呢部電話並非屬於D2,同意嗎?」
PW 7:「我係描述錯咗。」
D3 代表律師:「咁當時係展示咩牌子嘅手機啊?」
PW 7:「蘋果電話。」
D3 代表律師:「咁有冇印象有冇問過D2 部蘋果手機係咪佢啊?」
PW 7:「我有確認過手機,但冇確認係咪蘋果。」
D3 代表律師:「咁錄影會面期間有冇展示過其他手提電話俾D2 睇?」
PW 7:「只係show咗一部。」
📌D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7 作供完畢。
————
⏺重召PW 8 督察 聶美娜(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8 同意採納之前之證供,確認無干擾過任何證物。
看證物 P70,PW 8 確認是本案D4 的背包中所找到的槌子。
📌D1 、D2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3 代表律師補問,主要針對剛才C04 曾提及的木箱及PW 8 當時坐的位置
PW 8 表達當時是坐衝鋒車返回警署,沒有留意到車上是否有C04 所提及的 1m x 2m 木箱。D3 代表律師質疑該木箱這麼大應該留意得到。PW 8 相信自己是坐在車上最後的兩排。
📌D4 代表律師補問,也是主要針對剛才C04 所描述的木箱
PW 8 去鯉魚門之前是與C04 一起坐在車上巡邏,C04 負責駕車,自己坐在司機位旁邊。
裁判官問PW 8 巡邏時,有沒有見到D3 代表律師所說的木箱在她與C04 的座位之間,PW 8 表示沒有留意。D4 代表律師問有否留意司機座位距離乘客座位多遠,PW 8 亦沒有留意。
PW 8 忘記了當帶着D4 返回警署時是否由C04 負責駕車;只記得離開鯉魚門廣場時,C04 負責保管D4 的個人物品,但是上到車後沒有留意該些物品由誰保管,指出因為當時她是負責看守D4。
📌主控複問
PW 8 確認再返回警署的車程中,D4 坐在她旁邊,車上只有她與D4 是女性,因此根據安排,同一性別應該是坐在一起。
PW 8 作供完畢。
————
⏺傳召PW 15 高級督察 15703 唐凱兒(音)Gladys 作供
📌控方主問
主要確認不同文件是由PW 15 簽署。PW 15 稱於2019年9月25日簽收3 支雷射筆時,雷射筆是被分別放置於獨立包裝內。PW 15:「9月29日我直接交俾技術支援部Technical Services Division Dr. Sammy Kwok 作檢驗。」
控方指出文件中雷射筆的數量不符。
PW 15:「應該係3 支,寫錯咗。」
控方:「搞錯咗?」
PW 15:「係。」
控方:「就呢3 支雷射筆有冇進一步處理?」
PW 15:「11月29 再收番返來,由Benjamin Lo。」
然後,「我於2019年12月10日將3 支雷射筆、電池同報告交畀14464。」
看證物P13、38、58,PW 15 確認是當時曾處理過的雷射筆。控方問PW 15 處理雷射筆的階段:PW 9 警員14464 交了3 支雷射筆給PW 15,PW 15 交給Dr. Sammy Kwok,然後再收回雷射筆,再交予PW 9 警員14464。控方問:「過程有冇任何紀錄?」PW15:「有,交收紙。」,「冇其他文件紀錄。」
📌D1 代表律師盤問
D1 代表律師:「由14464 收到3 支雷射筆之後就交畀Sammy Kwok?」
PW 15:「係。」
D1 代表律師:「中間有冇搞過佢?」
PW 15:「喺盒上面癡咗張紙。」
D1 代表律師:「你收嘅時候係咪未有封套,所以你癡咗張紙,而現在係盒?」
PW 15:「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雷射筆同電池係分開?」
PW 15:「係分開。」
D1 代表律師:「咁癡咗一張定兩張?」
PW 15:「兩張。」
D1 代表律師:「當時交畀Sammy Kwok 有冇封膠?」
PW 15:「冇封。」
PW 15 指另外兩支雷射筆都是這樣處理,然後3 盒交給Dr. Sammy Kwok。關於包裝形式,PW 15 不記得。
D1 代表律師:「咁你係咪3 個盒有連埋封套交畀14464?」
PW 15:「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請PW 15 看證物雷射筆的包裝再詢問。
PW 15:「14464 畀我嗰陣已經有個黃色label紙。」,表示不肯定當時封套及膠紙如何。
📌D2 代表律師盤問
D2 代表律師:「除咗交收紙外,仲有冇record?」
PW 15 表示沒有。
D2 代表律師:「任何交收都依賴呢種交收紙做record?」
PW 15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D3 代表律師問PW 15 該陣子處理過的雷射筆數量是否頗多,PW 15 表示「我經手嘅唔多」。D3 代表律師再指出文件P8 已經有48 支,PW 15 同意。D3 代表律師:「除咗呢48 支,仲有冇其他係經你手?」PW 15:「有其他同事未必去到,我諗10 支以下。」對於雷射筆,PW 15 稱:「樣貌記得,包裝唔記得」,而本案的雷射筆是親手交給Dr. Sammy Kwok,「兩支有繩嘅,一支冇。」
📌D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主控複問
主控請PW 15 數文件D8 上紀錄了多少支雷射筆,指合共45 支。
PW 15 作供完畢。
————
⏺傳召PW 16 Dr. Sammy kwok 郭漢民(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 16 為ICAC 首席調查主任,駐守技術服務部,工作包括支援ICAC 調查及警方證物檢測。PW 16 處理過案中3支雷射筆及相關電池。
PW 16 指於2019年9月29日由PW 15 接受了上述雷射筆做證物檢測,於「2019年11月5日交給Benjamin Lo 接手做證物檢查」。PW 16 表示沒有見過文件D8,指交了全部雷射筆予Benjamin 後,沒有再接觸過該些雷射筆。主控請PW 16 確認之前看過的相關文件。PW 16 沒有干擾過證物。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16 表示3 支雷射筆交給Benjamin Lo 時是一個證物袋裝着3 支雷射筆及3 粒電池,而非像現在的盒裝包裝,亦指證物袋「冇封口」。
D1 代表律師:「嗰3 支雷射筆冇各自入袋㗎嘛?」
PW 16 :「記憶係冇。」
D1 代表律師:「喺Gladys 收到就咁嘅樣?」
PW 16 :「都係咁,一個證物袋裝住。冇封口。」
📌D2-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16 作供完畢。
————
各方同意特別事項的陳詞將於明天進行。
D1 代表律師申請重看PW 6 是如何展示證物雷射筆給D1 看的錄影片段,裁判官指示明早一併處理。另外提出由於審訊時間頗長,認為明天未能為D1 作結案陳詞,希望以書面形式遞交。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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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
➡️ 承上 ⬅️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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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 ⬅️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0953 開庭
0954 控方就補充事實一事作出表述,指出多名証人已多次作供及全部証人已作供,就有冇向証人問所有需要既問題而決定是否需要重開案情。提出劉細玉案例(HCMA84/2011?) 認為可以根據內容,重召証人。
1004 D1律師表示並非需要重召証人或重開案情。辯方表示有一項承認事實要控方同意,因為辯方就警方將雷射筆連電池向D1展示一事,曾向証人1771查問,証人只表示唔記得。
辯方打算用65c去處理,但控方唔贊成,最後未能認同事實。
表面証供成立,四名被告不作供。
D1律師就特別事項 (一些影像的可呈堂性?) 作陳詞。律師引用一段內容,辨認影像的定義,指出証人14464只係籠統指出用幾小時睇影片,無指出有無紀錄。律師指出如果証人無就影片觀察作紀錄,難以讓法官判定証人有無special knowledge從而判定証人可靠性,所以律師質疑証人可靠性。另外,律師指証人14464未能指出面容特徵,如疤痕或行路特質,只能指出被告衣著及物品。律師指出影片解像度會局限或影響証人能否清楚認出被告,指出証人在庭上被詢查証物是否影片中物,都只能講「相信係」。
D2-D4律師認同D1律師既提及內容,對特別事實作陳詞,質疑証人14464証供可靠性及可信性。
表證成立,各被告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休庭至1115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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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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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0954 控方就補充事實一事作出表述,指出多名証人已多次作供及全部証人已作供,就有冇向証人問所有需要既問題而決定是否需要重開案情。提出劉細玉案例(HCMA84/2011?) 認為可以根據內容,重召証人。
1004 D1律師表示並非需要重召証人或重開案情。辯方表示有一項承認事實要控方同意,因為辯方就警方將雷射筆連電池向D1展示一事,曾向証人1771查問,証人只表示唔記得。
辯方打算用65c去處理,但控方唔贊成,最後未能認同事實。
表面証供成立,四名被告不作供。
D1律師就特別事項 (一些影像的可呈堂性?) 作陳詞。律師引用一段內容,辨認影像的定義,指出証人14464只係籠統指出用幾小時睇影片,無指出有無紀錄。律師指出如果証人無就影片觀察作紀錄,難以讓法官判定証人有無special knowledge從而判定証人可靠性,所以律師質疑証人可靠性。另外,律師指証人14464未能指出面容特徵,如疤痕或行路特質,只能指出被告衣著及物品。律師指出影片解像度會局限或影響証人能否清楚認出被告,指出証人在庭上被詢查証物是否影片中物,都只能講「相信係」。
D2-D4律師認同D1律師既提及內容,對特別事實作陳詞,質疑証人14464証供可靠性及可信性。
表證成立,各被告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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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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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6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需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於23日或之前作回應;
並定於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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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6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需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於23日或之前作回應;
並定於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經歷21日審訊後,本案終進入結案陳詞階段。裁判官在2月23日將案件押後,以待控辯雙方預備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已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而控方亦已於23日作回應。
📌主控官陳詞
只修正了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沒有補充陳詞。
📌D1代表律師 #黃瑞紅大律師 口頭補充陳詞
#黃瑞紅大律師 引用 #沈小民法官 就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的 裁決,指出串謀犯罪須滿足以下4項元素:
(1) 有一個協議去干犯指稱罪行;
(2) 各被告人參加協議;
(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
(4) 各人會執行協議。
由於在本案中,裁判官已裁定錄影會面在「打、嚇、氹」不自願情況下作出,剔除了相關證供;而手機密碼同樣裁定為非法取得,手機對話紀錄不得呈堂。控方此外再無倚賴其他直接證供證明存在串謀刑事毀壞一事,只邀請裁判官憑環境證供作推論。因此,#黃瑞紅大律師 認為控方案情根本完全無法滿足上述4項元素。
黃大律師續引述上述案件的判詞:
13. 「⋯若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落實他們協議要做的某項行為,該項行為一經落實即構成罪行⋯」
17. 「無論如何,以上情況也要跟另一種情況區分出來,假如有其他人沒有參與這個計劃,但知悉被告們有這樣的協議,縱然做出一些行為協助該等被告人犯法,這卻不會被視為協議的一份子。⋯」,並引述第18段引用的紐西蘭上訴庭案件Gemmell定下的原則。
22. 「控罪書指各被告人與這些身份不詳的人有着同一計劃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由於所提供關於這些身份不詳的人的證據極其有限和不足,不能給予法庭作有意義的分析,因此本席在現階段把『身份不詳的人』這部份剔除於往後的分析。」
7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並不是大家身處同一環境便會有一致的意念去幹同一事情。⋯」
84. 「⋯就算是他們進出單位,這也代表不了什麼,只不過是一項環境證供而已,而在本案的情況,亦未能加強控方案情。」,黃大律師指在本案中,即使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各被告在被截停前與警員追逐的情況,亦不能加強串謀罪的證供。
87. 「這些電話通訊記錄只顯示通訊時間、次數及持續時間,但內容則欠奉,極其量只能證明他們互相認識,對於推論他們之間串謀暴動作用不大。」,黃大律師指出,在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互相認識,即使認識亦不必代表有串謀意圖。
黃大律師強調,法庭只能在足以作惟一合理推論時方可定罪。然而,本案有許多疑問未有解答,如會否有其他人與被告相約?在案中的影片指認方面,邀請法庭參考上述案例第82至84段。
黃大律師指,即使檢視過D1身上的物品,法庭仍不能作惟一合理推論。亦沒有證據證明D1知悉其他被告攜帶的物品。黃大律師亦引用上述案例第113段:「⋯既然有這可能性,這些證據就不能拿來針對第一被告與單位內找到的其他被告人(沒有證據顯示其餘被告人得悉第一被告銀包內有這兩張單據),指他們有計劃製造汽油彈從而參與暴動。」,認為案例的原則在本案亦適用。
有關管有鐳射筆控罪分析,黃大律師指警員24087並不肯定涉案鐳射筆在何處檢獲。片段顯示警員24087未有在第1階段檢取所有物品,且在第2階段將地上許多物品放入D1的背囊內但不知道警員24087放入背囊的是否P13。警員24087表示並不知道P13的下落,而鄭總督察則指P13為另一支筆。
就算退100步講,假設D1管有的不是P13,但確有1支「鐳射筆」,因為未經檢驗,無法知道該支「鐳射筆」能否操作,亦不知其分類,這些證據都影響法庭考慮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D2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代表D2的羅大律師同樣引述上述案例中所指串謀罪行的4項元素,指出該4項元素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入罪,並認為本案不是毫無合理疑點。
羅大律師認為法庭應就證人可信性作整體考慮,不應接納虛假的證人供詞。如有證人在重要議題上,如「打嚇氹」作虛假陳述,證人其餘的證供亦不能給予任何比重。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但控方並未能就傷人意圖作惟一合理推論。
📌D3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D3代表律師採納代表D1的 #黃瑞紅大律師 的陳詞。
律師指,指稱物品均在背囊內搜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同拎住好多藤條打人嘅情況唔同」。
鄭總督察宣告拘捕各被告,本應是一件里程碑事件(milestone event),但不同警員就此的證供亦不盡相同。
CO3聲稱自己「睇唔到」、「唔記得」、「冇印象」當時發生的事情,是不可能的。
從片段顯示警員51552將物件放在D3身旁,並用腳踢向D3。鄭總督察卻稱不肯定是否D3,亦不知是甚麼物件。
警員25087及其他警員處理過證物,但沒有證供。警員25087負責搜查背囊,但不在證人列表上。CO2不知道兩傘的去向。
在錄影會面時警員讀出的「iPhone」與片段顯示的證物,一部透明殼的藍色Samsung手機不符。D3有一部,D2可能都有一部。但在場無人質疑過警員的陳述與證物不符。由此可見本案證物處理的混亂之處。
在訓示室3小時,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拿著自己的證物沒有其他動作。警員更聲稱用了95分鐘將4袋證物交給14464。
📌D4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片中黑衣人只是流連。警員14464與8094證供互相排斥。8094青11:49先交14464。14464則稱較早階段已開始處理。3小時45分鐘是很長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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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21日審訊後,本案終進入結案陳詞階段。裁判官在2月23日將案件押後,以待控辯雙方預備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已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而控方亦已於23日作回應。
📌主控官陳詞
只修正了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沒有補充陳詞。
📌D1代表律師 #黃瑞紅大律師 口頭補充陳詞
#黃瑞紅大律師 引用 #沈小民法官 就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的 裁決,指出串謀犯罪須滿足以下4項元素:
(1) 有一個協議去干犯指稱罪行;
(2) 各被告人參加協議;
(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
(4) 各人會執行協議。
由於在本案中,裁判官已裁定錄影會面在「打、嚇、氹」不自願情況下作出,剔除了相關證供;而手機密碼同樣裁定為非法取得,手機對話紀錄不得呈堂。控方此外再無倚賴其他直接證供證明存在串謀刑事毀壞一事,只邀請裁判官憑環境證供作推論。因此,#黃瑞紅大律師 認為控方案情根本完全無法滿足上述4項元素。
黃大律師續引述上述案件的判詞:
13. 「⋯若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落實他們協議要做的某項行為,該項行為一經落實即構成罪行⋯」
17. 「無論如何,以上情況也要跟另一種情況區分出來,假如有其他人沒有參與這個計劃,但知悉被告們有這樣的協議,縱然做出一些行為協助該等被告人犯法,這卻不會被視為協議的一份子。⋯」,並引述第18段引用的紐西蘭上訴庭案件Gemmell定下的原則。
22. 「控罪書指各被告人與這些身份不詳的人有着同一計劃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由於所提供關於這些身份不詳的人的證據極其有限和不足,不能給予法庭作有意義的分析,因此本席在現階段把『身份不詳的人』這部份剔除於往後的分析。」
7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並不是大家身處同一環境便會有一致的意念去幹同一事情。⋯」
84. 「⋯就算是他們進出單位,這也代表不了什麼,只不過是一項環境證供而已,而在本案的情況,亦未能加強控方案情。」,黃大律師指在本案中,即使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各被告在被截停前與警員追逐的情況,亦不能加強串謀罪的證供。
87. 「這些電話通訊記錄只顯示通訊時間、次數及持續時間,但內容則欠奉,極其量只能證明他們互相認識,對於推論他們之間串謀暴動作用不大。」,黃大律師指出,在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互相認識,即使認識亦不必代表有串謀意圖。
黃大律師強調,法庭只能在足以作惟一合理推論時方可定罪。然而,本案有許多疑問未有解答,如會否有其他人與被告相約?在案中的影片指認方面,邀請法庭參考上述案例第82至84段。
黃大律師指,即使檢視過D1身上的物品,法庭仍不能作惟一合理推論。亦沒有證據證明D1知悉其他被告攜帶的物品。黃大律師亦引用上述案例第113段:「⋯既然有這可能性,這些證據就不能拿來針對第一被告與單位內找到的其他被告人(沒有證據顯示其餘被告人得悉第一被告銀包內有這兩張單據),指他們有計劃製造汽油彈從而參與暴動。」,認為案例的原則在本案亦適用。
有關管有鐳射筆控罪分析,黃大律師指警員24087並不肯定涉案鐳射筆在何處檢獲。片段顯示警員24087未有在第1階段檢取所有物品,且在第2階段將地上許多物品放入D1的背囊內但不知道警員24087放入背囊的是否P13。警員24087表示並不知道P13的下落,而鄭總督察則指P13為另一支筆。
就算退100步講,假設D1管有的不是P13,但確有1支「鐳射筆」,因為未經檢驗,無法知道該支「鐳射筆」能否操作,亦不知其分類,這些證據都影響法庭考慮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D2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代表D2的羅大律師同樣引述上述案例中所指串謀罪行的4項元素,指出該4項元素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入罪,並認為本案不是毫無合理疑點。
羅大律師認為法庭應就證人可信性作整體考慮,不應接納虛假的證人供詞。如有證人在重要議題上,如「打嚇氹」作虛假陳述,證人其餘的證供亦不能給予任何比重。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但控方並未能就傷人意圖作惟一合理推論。
📌D3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D3代表律師採納代表D1的 #黃瑞紅大律師 的陳詞。
律師指,指稱物品均在背囊內搜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同拎住好多藤條打人嘅情況唔同」。
鄭總督察宣告拘捕各被告,本應是一件里程碑事件(milestone event),但不同警員就此的證供亦不盡相同。
CO3聲稱自己「睇唔到」、「唔記得」、「冇印象」當時發生的事情,是不可能的。
從片段顯示警員51552將物件放在D3身旁,並用腳踢向D3。鄭總督察卻稱不肯定是否D3,亦不知是甚麼物件。
警員25087及其他警員處理過證物,但沒有證供。警員25087負責搜查背囊,但不在證人列表上。CO2不知道兩傘的去向。
在錄影會面時警員讀出的「iPhone」與片段顯示的證物,一部透明殼的藍色Samsung手機不符。D3有一部,D2可能都有一部。但在場無人質疑過警員的陳述與證物不符。由此可見本案證物處理的混亂之處。
在訓示室3小時,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拿著自己的證物沒有其他動作。警員更聲稱用了95分鐘將4袋證物交給14464。
📌D4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片中黑衣人只是流連。警員14464與8094證供互相排斥。8094青11:49先交14464。14464則稱較早階段已開始處理。3小時45分鐘是很長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