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第三份承認事實P45
-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44;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於22:47:35-22:49:42拍攝到D2,其身分不受爭議;
-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其中之一鏡頭錄影時間為2020年2月29日1900-0000時。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44
22:32:00-22:36:07
雙畫面片段左方畫面顯示豉油街情況,右方畫面反映登打士街環境;其後片段只播放登打士街一帶情況的畫面。
控方案情正式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所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1廖先生
🔸辯方主問
廖先生現年23歲,案發時19歲。他於2022年修畢職業訓練局文憑課程,現時與家人同住,職業為髮型學徒。
案發時他在荷李活商業中心內一間食肆任職侍應。案發當晚約2210時他與女友、哥哥及其女友剛在先達廣場附近落車,隨後一行人去到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附近。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他確認截圖中灰衫白口罩人士是自己
-22:20:38截圖
當時他們邊行邊想去哪裡進食,而最終一行人去了他工作的餐廳。由該十字路口步行到其工作餐廳,1分鐘內就可以到達。
-22:47:30截圖
他們已在餐廳食完飯。他們打算到朗豪坊戲院觀看於2315時(非準確時間)、即約半小時後開始放映的一齣電影。早前庭上播放片段可見他的手部有動作;他解釋,此截圖反映他舉起右手,當時他實際上是指向哥哥女友之方向,叫自己女友走過去與哥哥和女友站在一起。
-22:49:40截圖
當時他仍在十字路口。PW3證供指片段可見其他途人與他一樣有手部動作——他並不認識那些有手部動作的途人。他自己的手部動作則源於見到兩架私家車停在路邊就立即開門、有人衝出來,而當時他前方有好多路人,於是自己叫路人行開些,因情況頗混亂。
-22:49:51截圖
當刻他望著身處自己後方的同行3人,他正揮動雙手指示3人靠近一些、小心,因當時路上多人在追逐、衝撞。
-22:50:28截圖
就控方指稱畫面顯示他朝銀色車方向舉起手,實際上當時是銀色車突然高速駛走,而車前方有些人,情況緊急他就舉手向那些人示意,留意有車。
-22:50:29截圖
當他身旁男子向銀色車投擲物品時,控方指稱他揮動雙手、「表現雀躍」——他本來是因為前方有人叫囂就上前觀察狀況,然後發現銀色車停泊在路邊,而其後有人叫囂和掟雜物(因為他在後方,所以實際上看不到雜物是掟向哪處);他聽到有人說「開槍喇」,情急下就邊向後跳、邊向他人示意要小心。
不爭議約0020時PW2於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而他身上被搜出一枝10毫升生理鹽水——因其工作餐廳附近一帶之前都有發生示威,經常出現催淚彈,而案發前數天至一星期他曾在上班途中吸入催淚煙,當時有同事給予他兩枝10毫升生理鹽水;他用完其中一枝後把另一枝放在袋裡,而他一直使用同一個袋,因此一直保存著用剩的一枝生理鹽水。
廖先生於相關時期之工作更表呈堂為辯方證物D1,工作遲到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兩份文件分別載有其英文名及中文全名。
案發當晚10時許他剛見到銀色私家車時,不知道那是警方車輛。當晚任何時段他沒有在彌敦道山東街作出過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亦沒有在該位置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控方盤問
他當時在鑽石山居住。他們一行4人皆在鑽石山上車,乘搭33M小巴前往先達廣場,約2210時到達。落車後他們沿亞皆老街行經旺角中心,然後往旺角站E2出口方向繼續行,橫過D2出口對出馬路後沿彌敦道行去山東街。
當時他沒有特別留意、但相信當晚地鐵有運作。他們未出發前已一早決定,由鑽石山出旺角用餐,而去睇戲是出到旺角後、未用餐之前決定。
呈堂片段影到他在2247時於現場出現,那時他們已用餐完畢。
他從山東街去工作餐廳的路線如下:轉入山東街後向西洋菜南街行,再沿西洋菜南街去到荷李活商業中心。他們大約2221、2222時左右去到。據呈堂紀錄他於2019年5月入職,對附近環境熟悉。他知道荷李活商業中心有兩個入口(控方指出其實有3個入口);當晚他經西洋菜南街入口進入。
餐廳平日於2230時截單,但他記得當晚延遲了收舖。他們去到時已接近收工時間,沒有其他客人在內;餐廳有兩名員工在工作(他已忘記身分)。他們一行4人全部有進食;他只以食客身分光顧,沒有做接待工作。現在他已忘記當晚吃了什麼,只記得不用等很久食物就準備好(約5分鐘),而他們用了10-15分鐘就食完。
由於他們已上網睇過尚有戲票未售罄,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後未即時去朗豪坊,想先打發時間;他們約1分鐘後行到山東街,在街上漫無目的地行。約2245時他在山東街沒有見到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堵路等場面出現,而山東街上不是所有店舖關閉,部分有開;他記不起瓊華中心有沒有開。他一直在山東街一帶徘徊,忘記有沒有行出彌敦道;當時他沒有考慮去朗豪坊閒逛。
控方指出,片段所見他約2245時在山東街出現後向彌敦道方向行,但是轉左,即是離朗豪坊更遠。約2247時他返回山東街,在畫面的彌敦道左邊重新出現後橫過山東街;該段期間他身在彌敦道,見到彌敦道行人路上多人,馬路情況則記不起,而他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員。他不同意當時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他見到多路人在行街、聊天。
2247時返到山東街,他沒有再見到有車在山東街行駛,但當時路面沒有障礙物,其後(約2248時)才如呈堂片段所示有人堵路。主控指出,片段顯示2247時末已開始有示威者築路障;他解釋,自己不是第一刻就察覺到,因他先望彌敦道方向,沒有留意山東街。他知道有人築路障,但沒有特別留意用來堵路的物品;他同意有人用大型障礙物如垃圾桶。
他同意,即使當時有路障,自己仍可離開現場。他見到築路障就知有示威者在場,但沒有特別緊張或驚慌,因在該區上班當時已經常見到類似事件發生,亦有睇到新聞。他聽聞過8.31(🌟陳主控形容為太子站內「聲稱警員衝入車廂」及不當使用武力),但當時不知是831半周年。他同意示威不一定只有築路障,可能行動升級;他未親眼見過、亦不曾從新聞得知示威者會縱火,知道可能會與意見不合人士發生身體衝突、知道會投擲物件,但沒想過自己會被掟中。他知道警員執法好多時有全副防暴裝備,如盾牌、警棍、胡椒噴霧,甚至橡膠彈槍、催淚彈槍。他沒有想過會無辜被捕,因認為警方只捉示威者。2248時見到築路障後他仍在山東街逗留——他在該處沒有特別事做,但沒想過去其他地方。
主控形容,由示威者開始單方面築路障起,至2249時3輛警方私家車到場後情況急轉直下,因當時正在築路障的示威者慌忙丟下物件後反方向逃跑,而穿防暴裝、有槍警員衝前⋯⋯🌟王官表示,PW1庭上證供為警員穿便裝加警察背心;主控回應,證人證供沒有提及,但呈堂片段見到有防暴警員。廖先生供稱,當時自己身在現場但情況混亂,只於一瞬間見到警員跑過,見不到裝備等細節;當時他感到驚訝和害怕,擔心自己和同行3人安全,所以他的反應是首先找回他們。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若然他驚而情況混亂,自然反應理應是走為上著;他沒有犯法,為何要跑走?當時他亦沒有因混亂而考慮不去睇戲;他已見到示威者離開而所謂警方追逐亦已走開,沒預想之後再有類似情況出現,也沒預計該刻會有特別危險。他是由山東街行人路行到彌敦道街口位停低才知道原來有第三架車(PW1駕駛之銀色車,一開始他未睇到)——他見到好多雜物飛向該車、多人圍住車,沒有見到司機落車。他確認擲物人士與他位置接近,其中之一更是非常接近。
當時他見到附近多人朝車輛投擲物件,感到錯愕因當時未知是警車,不明現場人士為何要擲物,但事不關己故此沒有出手阻止任何人;場面混亂但他沒考慮到自己有機會被掟中受傷。他確認當時行人路不是密不透風,但人多擠塞;他同意當時有途徑可以離開現場。
🍵1321午休至1421再開庭(原訂1415開庭,但兩位身為公務員的檢控官姍姍來遲)☕️
銀色車於22:50:26離開現場後,他仍留在山東街彌敦道附近,忘記逗留了多久,因未夠鐘睇戲所以仍未動身前往朗豪坊;由山東街行去朗豪坊、連同買戲飛時間,他認為約5分鐘就足夠。至2310時他仍身處山東街位置;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根本沒有想過要去睇戲。由2250時至到2310時整整20分鐘,他同意有足夠時間可以離開現場。
他已忘記用餐後從哪個出口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主控指出,荷李活商業中心當晚8時半已落閘關門——P5片段清楚影到彌敦道出口與豉油街出口已落閘,西洋菜南街的出口亦可從特定角度看到已落閘——他較早前供稱在餐廳食飯的時候,商場其實已經關閉。主控再指出,閉路電視鏡頭在相關時段從來沒有影到他從西洋菜南街出口出入。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
-彌敦道鏡頭
他確認片段所見彌敦道出入口之鐵閘已關閉,自己及同行3人亦沒有在畫面出現
-豉油街鏡頭
他只知荷李活商業中心在畫面右方,但不確定出入口是在哪個位置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他同意荷李活商業中心的豉油街出入口在畫面中FILA外牆廣告旁。他不清楚豉油街是否僅此一出口。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較早前他確認2245-2247時身處彌敦道,但供稱當時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察;控方再次播放相關時段內容,片段顯示當時彌敦道有車頂閃燈的警車,亦有大群防暴警站在北行線上。
~22:47:18
他由彌敦道步入山東街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第三份承認事實P45
-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44;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於22:47:35-22:49:42拍攝到D2,其身分不受爭議;
-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其中之一鏡頭錄影時間為2020年2月29日1900-0000時。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44
22:32:00-22:36:07
雙畫面片段左方畫面顯示豉油街情況,右方畫面反映登打士街環境;其後片段只播放登打士街一帶情況的畫面。
控方案情正式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所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1廖先生
🔸辯方主問
廖先生現年23歲,案發時19歲。他於2022年修畢職業訓練局文憑課程,現時與家人同住,職業為髮型學徒。
案發時他在荷李活商業中心內一間食肆任職侍應。案發當晚約2210時他與女友、哥哥及其女友剛在先達廣場附近落車,隨後一行人去到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附近。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他確認截圖中灰衫白口罩人士是自己
-22:20:38截圖
當時他們邊行邊想去哪裡進食,而最終一行人去了他工作的餐廳。由該十字路口步行到其工作餐廳,1分鐘內就可以到達。
-22:47:30截圖
他們已在餐廳食完飯。他們打算到朗豪坊戲院觀看於2315時(非準確時間)、即約半小時後開始放映的一齣電影。早前庭上播放片段可見他的手部有動作;他解釋,此截圖反映他舉起右手,當時他實際上是指向哥哥女友之方向,叫自己女友走過去與哥哥和女友站在一起。
-22:49:40截圖
當時他仍在十字路口。PW3證供指片段可見其他途人與他一樣有手部動作——他並不認識那些有手部動作的途人。他自己的手部動作則源於見到兩架私家車停在路邊就立即開門、有人衝出來,而當時他前方有好多路人,於是自己叫路人行開些,因情況頗混亂。
-22:49:51截圖
當刻他望著身處自己後方的同行3人,他正揮動雙手指示3人靠近一些、小心,因當時路上多人在追逐、衝撞。
-22:50:28截圖
就控方指稱畫面顯示他朝銀色車方向舉起手,實際上當時是銀色車突然高速駛走,而車前方有些人,情況緊急他就舉手向那些人示意,留意有車。
-22:50:29截圖
當他身旁男子向銀色車投擲物品時,控方指稱他揮動雙手、「表現雀躍」——他本來是因為前方有人叫囂就上前觀察狀況,然後發現銀色車停泊在路邊,而其後有人叫囂和掟雜物(因為他在後方,所以實際上看不到雜物是掟向哪處);他聽到有人說「開槍喇」,情急下就邊向後跳、邊向他人示意要小心。
不爭議約0020時PW2於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而他身上被搜出一枝10毫升生理鹽水——因其工作餐廳附近一帶之前都有發生示威,經常出現催淚彈,而案發前數天至一星期他曾在上班途中吸入催淚煙,當時有同事給予他兩枝10毫升生理鹽水;他用完其中一枝後把另一枝放在袋裡,而他一直使用同一個袋,因此一直保存著用剩的一枝生理鹽水。
廖先生於相關時期之工作更表呈堂為辯方證物D1,工作遲到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兩份文件分別載有其英文名及中文全名。
案發當晚10時許他剛見到銀色私家車時,不知道那是警方車輛。當晚任何時段他沒有在彌敦道山東街作出過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亦沒有在該位置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控方盤問
他當時在鑽石山居住。他們一行4人皆在鑽石山上車,乘搭33M小巴前往先達廣場,約2210時到達。落車後他們沿亞皆老街行經旺角中心,然後往旺角站E2出口方向繼續行,橫過D2出口對出馬路後沿彌敦道行去山東街。
當時他沒有特別留意、但相信當晚地鐵有運作。他們未出發前已一早決定,由鑽石山出旺角用餐,而去睇戲是出到旺角後、未用餐之前決定。
呈堂片段影到他在2247時於現場出現,那時他們已用餐完畢。
他從山東街去工作餐廳的路線如下:轉入山東街後向西洋菜南街行,再沿西洋菜南街去到荷李活商業中心。他們大約2221、2222時左右去到。據呈堂紀錄他於2019年5月入職,對附近環境熟悉。他知道荷李活商業中心有兩個入口(控方指出其實有3個入口);當晚他經西洋菜南街入口進入。
餐廳平日於2230時截單,但他記得當晚延遲了收舖。他們去到時已接近收工時間,沒有其他客人在內;餐廳有兩名員工在工作(他已忘記身分)。他們一行4人全部有進食;他只以食客身分光顧,沒有做接待工作。現在他已忘記當晚吃了什麼,只記得不用等很久食物就準備好(約5分鐘),而他們用了10-15分鐘就食完。
由於他們已上網睇過尚有戲票未售罄,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後未即時去朗豪坊,想先打發時間;他們約1分鐘後行到山東街,在街上漫無目的地行。約2245時他在山東街沒有見到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堵路等場面出現,而山東街上不是所有店舖關閉,部分有開;他記不起瓊華中心有沒有開。他一直在山東街一帶徘徊,忘記有沒有行出彌敦道;當時他沒有考慮去朗豪坊閒逛。
控方指出,片段所見他約2245時在山東街出現後向彌敦道方向行,但是轉左,即是離朗豪坊更遠。約2247時他返回山東街,在畫面的彌敦道左邊重新出現後橫過山東街;該段期間他身在彌敦道,見到彌敦道行人路上多人,馬路情況則記不起,而他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員。他不同意當時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他見到多路人在行街、聊天。
2247時返到山東街,他沒有再見到有車在山東街行駛,但當時路面沒有障礙物,其後(約2248時)才如呈堂片段所示有人堵路。主控指出,片段顯示2247時末已開始有示威者築路障;他解釋,自己不是第一刻就察覺到,因他先望彌敦道方向,沒有留意山東街。他知道有人築路障,但沒有特別留意用來堵路的物品;他同意有人用大型障礙物如垃圾桶。
他同意,即使當時有路障,自己仍可離開現場。他見到築路障就知有示威者在場,但沒有特別緊張或驚慌,因在該區上班當時已經常見到類似事件發生,亦有睇到新聞。他聽聞過8.31(🌟陳主控形容為太子站內「聲稱警員衝入車廂」及不當使用武力),但當時不知是831半周年。他同意示威不一定只有築路障,可能行動升級;他未親眼見過、亦不曾從新聞得知示威者會縱火,知道可能會與意見不合人士發生身體衝突、知道會投擲物件,但沒想過自己會被掟中。他知道警員執法好多時有全副防暴裝備,如盾牌、警棍、胡椒噴霧,甚至橡膠彈槍、催淚彈槍。他沒有想過會無辜被捕,因認為警方只捉示威者。2248時見到築路障後他仍在山東街逗留——他在該處沒有特別事做,但沒想過去其他地方。
主控形容,由示威者開始單方面築路障起,至2249時3輛警方私家車到場後情況急轉直下,因當時正在築路障的示威者慌忙丟下物件後反方向逃跑,而穿防暴裝、有槍警員衝前⋯⋯🌟王官表示,PW1庭上證供為警員穿便裝加警察背心;主控回應,證人證供沒有提及,但呈堂片段見到有防暴警員。廖先生供稱,當時自己身在現場但情況混亂,只於一瞬間見到警員跑過,見不到裝備等細節;當時他感到驚訝和害怕,擔心自己和同行3人安全,所以他的反應是首先找回他們。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若然他驚而情況混亂,自然反應理應是走為上著;他沒有犯法,為何要跑走?當時他亦沒有因混亂而考慮不去睇戲;他已見到示威者離開而所謂警方追逐亦已走開,沒預想之後再有類似情況出現,也沒預計該刻會有特別危險。他是由山東街行人路行到彌敦道街口位停低才知道原來有第三架車(PW1駕駛之銀色車,一開始他未睇到)——他見到好多雜物飛向該車、多人圍住車,沒有見到司機落車。他確認擲物人士與他位置接近,其中之一更是非常接近。
當時他見到附近多人朝車輛投擲物件,感到錯愕因當時未知是警車,不明現場人士為何要擲物,但事不關己故此沒有出手阻止任何人;場面混亂但他沒考慮到自己有機會被掟中受傷。他確認當時行人路不是密不透風,但人多擠塞;他同意當時有途徑可以離開現場。
🍵1321午休至1421再開庭(原訂1415開庭,但兩位身為公務員的檢控官姍姍來遲)☕️
銀色車於22:50:26離開現場後,他仍留在山東街彌敦道附近,忘記逗留了多久,因未夠鐘睇戲所以仍未動身前往朗豪坊;由山東街行去朗豪坊、連同買戲飛時間,他認為約5分鐘就足夠。至2310時他仍身處山東街位置;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根本沒有想過要去睇戲。由2250時至到2310時整整20分鐘,他同意有足夠時間可以離開現場。
他已忘記用餐後從哪個出口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主控指出,荷李活商業中心當晚8時半已落閘關門——P5片段清楚影到彌敦道出口與豉油街出口已落閘,西洋菜南街的出口亦可從特定角度看到已落閘——他較早前供稱在餐廳食飯的時候,商場其實已經關閉。主控再指出,閉路電視鏡頭在相關時段從來沒有影到他從西洋菜南街出口出入。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
-彌敦道鏡頭
他確認片段所見彌敦道出入口之鐵閘已關閉,自己及同行3人亦沒有在畫面出現
-豉油街鏡頭
他只知荷李活商業中心在畫面右方,但不確定出入口是在哪個位置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他同意荷李活商業中心的豉油街出入口在畫面中FILA外牆廣告旁。他不清楚豉油街是否僅此一出口。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較早前他確認2245-2247時身處彌敦道,但供稱當時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察;控方再次播放相關時段內容,片段顯示當時彌敦道有車頂閃燈的警車,亦有大群防暴警站在北行線上。
~22:47:18
他由彌敦道步入山東街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2杜先生
🔸辯方主問
杜先生在香港出生,現年29歲,案發時26歲,一直與雙親同住,已婚姐姐不同住。他在海外讀大學,2019年夏天回港。
案發時他在尖沙咀上班,平日上班時間為1200-2100,周末則返1130-2030;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返1130。他的女友是公司同事,當天收工後一起到旺角食飯;呈堂片段有拍攝到女友與他同行。他於2019年底入職,而女友較他早入職;他們在2019年12月26日成為男女朋友。現時他以自由身在同一行業工作,持有相關執照。
當時他有聽聞過8.31太子事件,但案發日之前沒有從任何途徑得知當天旺角有8.31紀念活動,事發前並不知悉當天旺角會有事發生。他沒有參加過遊行、示威。
他家住青衣,平日返工都會借用家人的凌志車代步。收工後他經常會與女友到旺角食飯;案發當晚約9時到旺角後,他就把車泊在砵蘭街近歐美廣場的路邊。
📌辯方文件夾D3
他確認文件夾內有自己的會考成績表、工作相關證書、工作更表、糧單和歐美廣場的圖片——圖中歐美廣場左方是砵蘭街,右方為登打士街;文件夾內另有一幅旺角相關地段的地圖。
當晚泊好車他和女友就去通菜街一間茶餐廳食飯,該茶餐廳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他們落車步行,經登打士街去到通菜街;當時路面情況與平常無異,沒有發生任何令他出現不尋常反應的事情。他們食飯用了約45分鐘至1小時,期間沒有特別狀況,他亦沒有留意新聞。食完飯他們步行2-3分鐘去了一間位於山東街西洋菜街交界附近的小食店,買了雞蛋仔和竹蔗水,站在小食店外的行人路享用。當時他面向彌敦道、背向通菜街,看不到山東街情況。突然他見到消防員出勤,知道發生火警,於是和女友沿山東街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因彌敦道方向較少人。
他確認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時間22:29:49拍到他經過山東街左轉入彌敦道;當時他是打算返登打士街攞車離開。沿路他不見有事發生,行到豉油街路口就見到好多防暴警員和催淚煙,亦聞到煙味,情況混亂,於是他不再繼續南行攞車,改為沿彌敦道折返山東街,因該處太多人,他無法經豉油街去西洋菜南街。2247-2249時他站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觀察,見到人築路障,沒有考慮要進入山東街;他見到3架私家車上的人落車、跑入山東街——當時不知是警察——所以退回彌敦道近倫敦大酒樓位置,而上述私家車向南駛走時有經過他,當時他仍在倫敦大酒樓外。
當時路面情況混亂,他和女友企定沒有移動,之後嘗試越過石壆去彌敦道北行線再找離開的路線,但過不到,因北行線多人衝過來;他們遂往南繼績向前行,觀察狀況,當時仍是想去攞車。登打士街一帶依然混亂,而他沒有考慮向北行,因為多防暴警察,亦沒有向南去登打士街,只行到近豉油街,突然聽到示威者起鬨,於是沿路向北折返山東街。當防暴警衝過來,他自然反應就跑,並叫女友一起跑——他跑在女友前,約2253時跑到周大福外就發現與女友失散了。
PW3指稱好望角片段影到向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男子不是他本人。
由2249時離開山東街直至叫女友跑期間,他沒有在任何時段與女友分開過;在周大福失散後他打電話給女友但唔通,有繼續嘗試聯絡。呈堂片段曾影到他右手手持物件,當時他是在打電話,嘗試聯絡女友; 去到豉油街他終於聯絡到女友,並相約在西洋菜南街再見。女友當晚同樣被捕,最終沒有被起訴。
🔹控方盤問
他同意倫敦大酒樓對出有行人過路線,彌敦道山東街近奶路臣街位置亦有行人過路線。他和女友在茶餐廳食飯至大約2200-2205時,其後到了山東街西洋菜南街交界的小食店——兩人共享一份雞蛋仔與一枝竹蔗水都要花10-20分鐘才食完,因他們是邊食邊傾偈。其後他們就行到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因為彌敦道北行線多人,他不同意可從該位置行到去攞車;他知道豉油街有行人隧道,但不知道通不通。他當時打算往登打士街方向離開,於是一直往南行到山東街位置。他曾考慮過轉入豉油街,但沒有轉到,因當時豉油街好多示威者、多人。最終他沒有成功去到登打士街,去到豉油街路口逗留約10分鐘後決定折返山東街。他沒有親眼見過放催淚彈,只有聞到氣味和看到煙。他沒有入過豉油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豉油街鏡頭)
他確認自己和女友兩度在畫面出現——現在他同意於2235時有入過豉油街。他不同意當時行人隧道可自由出入。22:47:35-22:49:42他身在山東街,但之後再於豉油街出現,都沒有經行人隧道過馬路。
P5的彌敦道鏡頭拍攝到他於22:51:19身處荷李活商業中心對出。蔡檢控官指出,22:49:42-22:51:19他一直在彌敦道山東街交界範圍——包括倫敦大酒樓,其實有足夠時間跑。他不同意控方所指,直至22:51:19都沒有打算橫過彌敦道去攞車——他曾嘗試過,但不成功。控方又指,事實上他食完飯後有好多機會可以過馬路。
📌P13a截圖
他確認截圖如實反映自己當晚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外套(中間沒有拉上拉鏈)、白色口罩、灰色長褲、白色鞋。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多次重播22:50:16-22:50:35「黃金20秒」
他同意,片段中控方指稱為他的疑人,與他本人一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短身外套(中間分開)和戴白色口罩(不同意口罩形狀),因角度問題看不清楚長褲和鞋的顏色,只能同意該名疑人穿淺色長褲,自己亦不清楚疑人所穿的間條衫是否短過外套。
不爭議22:49:42他身處彌敦道山東街交界位置;他不同意30秒後被拍到向銀色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疑人是他本人。控方指出,在同一地點、僅隔30秒後有一名衣著與他「似到十足」的人,其實就是他。控方向他指出以下控方案情:他向銀色車投擲物品、與至少兩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並且破壞社會安寧、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P10被捕相
控方證人早前證供指灰色褲的左前方有logo;他同意如相片所示,這條褲不貼身,是較鬆動的窄腳運動褲。他看不到P2片段向銀色車擲物疑人的長褲有logo,也看不到是鬆身褲,亦看不到是運動褲型;疑人所穿間條衫的間條闊窄亦不能睇清楚。
控方剛才盤問時指他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附近(包括倫敦大酒樓)逗留,而他答同意——他同意的部分是自己在倫敦大酒樓外逗留。
盤問時他本供稱沒有入過豉油街,看到片段後接受畫面中人是自己——他不是說謊,只因事隔太久,加上當晚經歷太多事件,他忘記自己有入過豉油街。當時他不選擇經行人隧道過馬路,原因是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
他的車停泊在砵蘭街,不是入錶車位——抄牌對他而言問題不大。當時他的經濟狀況良好。
以上為D2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需於11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辯方,辯方則需於11月10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控方,11月16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裁決日子屆時再定。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000續審,期間兩位被告恢復警署報到並維持其他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2杜先生
🔸辯方主問
杜先生在香港出生,現年29歲,案發時26歲,一直與雙親同住,已婚姐姐不同住。他在海外讀大學,2019年夏天回港。
案發時他在尖沙咀上班,平日上班時間為1200-2100,周末則返1130-2030;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返1130。他的女友是公司同事,當天收工後一起到旺角食飯;呈堂片段有拍攝到女友與他同行。他於2019年底入職,而女友較他早入職;他們在2019年12月26日成為男女朋友。現時他以自由身在同一行業工作,持有相關執照。
當時他有聽聞過8.31太子事件,但案發日之前沒有從任何途徑得知當天旺角有8.31紀念活動,事發前並不知悉當天旺角會有事發生。他沒有參加過遊行、示威。
他家住青衣,平日返工都會借用家人的凌志車代步。收工後他經常會與女友到旺角食飯;案發當晚約9時到旺角後,他就把車泊在砵蘭街近歐美廣場的路邊。
📌辯方文件夾D3
他確認文件夾內有自己的會考成績表、工作相關證書、工作更表、糧單和歐美廣場的圖片——圖中歐美廣場左方是砵蘭街,右方為登打士街;文件夾內另有一幅旺角相關地段的地圖。
當晚泊好車他和女友就去通菜街一間茶餐廳食飯,該茶餐廳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他們落車步行,經登打士街去到通菜街;當時路面情況與平常無異,沒有發生任何令他出現不尋常反應的事情。他們食飯用了約45分鐘至1小時,期間沒有特別狀況,他亦沒有留意新聞。食完飯他們步行2-3分鐘去了一間位於山東街西洋菜街交界附近的小食店,買了雞蛋仔和竹蔗水,站在小食店外的行人路享用。當時他面向彌敦道、背向通菜街,看不到山東街情況。突然他見到消防員出勤,知道發生火警,於是和女友沿山東街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因彌敦道方向較少人。
他確認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時間22:29:49拍到他經過山東街左轉入彌敦道;當時他是打算返登打士街攞車離開。沿路他不見有事發生,行到豉油街路口就見到好多防暴警員和催淚煙,亦聞到煙味,情況混亂,於是他不再繼續南行攞車,改為沿彌敦道折返山東街,因該處太多人,他無法經豉油街去西洋菜南街。2247-2249時他站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觀察,見到人築路障,沒有考慮要進入山東街;他見到3架私家車上的人落車、跑入山東街——當時不知是警察——所以退回彌敦道近倫敦大酒樓位置,而上述私家車向南駛走時有經過他,當時他仍在倫敦大酒樓外。
當時路面情況混亂,他和女友企定沒有移動,之後嘗試越過石壆去彌敦道北行線再找離開的路線,但過不到,因北行線多人衝過來;他們遂往南繼績向前行,觀察狀況,當時仍是想去攞車。登打士街一帶依然混亂,而他沒有考慮向北行,因為多防暴警察,亦沒有向南去登打士街,只行到近豉油街,突然聽到示威者起鬨,於是沿路向北折返山東街。當防暴警衝過來,他自然反應就跑,並叫女友一起跑——他跑在女友前,約2253時跑到周大福外就發現與女友失散了。
PW3指稱好望角片段影到向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男子不是他本人。
由2249時離開山東街直至叫女友跑期間,他沒有在任何時段與女友分開過;在周大福失散後他打電話給女友但唔通,有繼續嘗試聯絡。呈堂片段曾影到他右手手持物件,當時他是在打電話,嘗試聯絡女友; 去到豉油街他終於聯絡到女友,並相約在西洋菜南街再見。女友當晚同樣被捕,最終沒有被起訴。
🔹控方盤問
他同意倫敦大酒樓對出有行人過路線,彌敦道山東街近奶路臣街位置亦有行人過路線。他和女友在茶餐廳食飯至大約2200-2205時,其後到了山東街西洋菜南街交界的小食店——兩人共享一份雞蛋仔與一枝竹蔗水都要花10-20分鐘才食完,因他們是邊食邊傾偈。其後他們就行到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因為彌敦道北行線多人,他不同意可從該位置行到去攞車;他知道豉油街有行人隧道,但不知道通不通。他當時打算往登打士街方向離開,於是一直往南行到山東街位置。他曾考慮過轉入豉油街,但沒有轉到,因當時豉油街好多示威者、多人。最終他沒有成功去到登打士街,去到豉油街路口逗留約10分鐘後決定折返山東街。他沒有親眼見過放催淚彈,只有聞到氣味和看到煙。他沒有入過豉油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豉油街鏡頭)
他確認自己和女友兩度在畫面出現——現在他同意於2235時有入過豉油街。他不同意當時行人隧道可自由出入。22:47:35-22:49:42他身在山東街,但之後再於豉油街出現,都沒有經行人隧道過馬路。
P5的彌敦道鏡頭拍攝到他於22:51:19身處荷李活商業中心對出。蔡檢控官指出,22:49:42-22:51:19他一直在彌敦道山東街交界範圍——包括倫敦大酒樓,其實有足夠時間跑。他不同意控方所指,直至22:51:19都沒有打算橫過彌敦道去攞車——他曾嘗試過,但不成功。控方又指,事實上他食完飯後有好多機會可以過馬路。
📌P13a截圖
他確認截圖如實反映自己當晚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外套(中間沒有拉上拉鏈)、白色口罩、灰色長褲、白色鞋。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多次重播22:50:16-22:50:35「黃金20秒」
他同意,片段中控方指稱為他的疑人,與他本人一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短身外套(中間分開)和戴白色口罩(不同意口罩形狀),因角度問題看不清楚長褲和鞋的顏色,只能同意該名疑人穿淺色長褲,自己亦不清楚疑人所穿的間條衫是否短過外套。
不爭議22:49:42他身處彌敦道山東街交界位置;他不同意30秒後被拍到向銀色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疑人是他本人。控方指出,在同一地點、僅隔30秒後有一名衣著與他「似到十足」的人,其實就是他。控方向他指出以下控方案情:他向銀色車投擲物品、與至少兩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並且破壞社會安寧、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P10被捕相
控方證人早前證供指灰色褲的左前方有logo;他同意如相片所示,這條褲不貼身,是較鬆動的窄腳運動褲。他看不到P2片段向銀色車擲物疑人的長褲有logo,也看不到是鬆身褲,亦看不到是運動褲型;疑人所穿間條衫的間條闊窄亦不能睇清楚。
控方剛才盤問時指他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附近(包括倫敦大酒樓)逗留,而他答同意——他同意的部分是自己在倫敦大酒樓外逗留。
盤問時他本供稱沒有入過豉油街,看到片段後接受畫面中人是自己——他不是說謊,只因事隔太久,加上當晚經歷太多事件,他忘記自己有入過豉油街。當時他不選擇經行人隧道過馬路,原因是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
他的車停泊在砵蘭街,不是入錶車位——抄牌對他而言問題不大。當時他的經濟狀況良好。
以上為D2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需於11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辯方,辯方則需於11月10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控方,11月16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裁決日子屆時再定。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000續審,期間兩位被告恢復警署報到並維持其他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控方案情回顧:
D1角色為睇水(不同時間曾做出手部動作,提醒示威者逃跑或上前包圍警車),逗留現場同時壯大聲勢(警車被襲擊而離開時他「振臂一呼」);
D2曾向警車投擲物件。
今天聆訊處理結案陳詞。
主控先指正D1書面陳詞錯誤引述相關片段時間,隨後欲回應D2陳詞中辯方案情部分,遭關大律師反對,因辯方有last right of reply(控方不應就證據詮釋再回應辯方說法)。王官認為本案案情不複雜,現階段無需再讓控辯雙方展開另一輪陳詞。
👤D1
確認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控方證人的車被投擲物件。有關呈堂片段拍攝到被告人的手部動作,他已在庭上作出解釋;辯方邀請法庭慎重考慮他當時年紀,接納其證供。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沒有直接證據D1參與投擲的行為;他身上被搜出10毫升生理鹽水屬細容量,而且當時他並非穿黑衫、戴黑口罩或手套等。
👤D2
接受呈堂片段的大部分相關時段被拍攝到在現場出現,但爭議證人車輛遇襲時掟石者的身分。截圖顯示當晚現場有其他衣着相似人士;掟石者可能不是D2。
D2在庭上解釋了當晚他只是行街;何以他會在本案的「關鍵一分鐘」突然拋下女友走去掟石?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1:0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人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控方案情回顧:
D1角色為睇水(不同時間曾做出手部動作,提醒示威者逃跑或上前包圍警車),逗留現場同時壯大聲勢(警車被襲擊而離開時他「振臂一呼」);
D2曾向警車投擲物件。
今天聆訊處理結案陳詞。
主控先指正D1書面陳詞錯誤引述相關片段時間,隨後欲回應D2陳詞中辯方案情部分,遭關大律師反對,因辯方有last right of reply(控方不應就證據詮釋再回應辯方說法)。王官認為本案案情不複雜,現階段無需再讓控辯雙方展開另一輪陳詞。
👤D1
確認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控方證人的車被投擲物件。有關呈堂片段拍攝到被告人的手部動作,他已在庭上作出解釋;辯方邀請法庭慎重考慮他當時年紀,接納其證供。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沒有直接證據D1參與投擲的行為;他身上被搜出10毫升生理鹽水屬細容量,而且當時他並非穿黑衫、戴黑口罩或手套等。
👤D2
接受呈堂片段的大部分相關時段被拍攝到在現場出現,但爭議證人車輛遇襲時掟石者的身分。截圖顯示當晚現場有其他衣着相似人士;掟石者可能不是D2。
D2在庭上解釋了當晚他只是行街;何以他會在本案的「關鍵一分鐘」突然拋下女友走去掟石?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1:0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人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11:00] 開庭
速報:王官先宣布裁決,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再宣讀判辭,大概內容:
回顧控方的案情,控方有四名證人,法庭接納首三名證人證供承實可靠,PW1 係警察便衣車輛司機,車輛受黑衣人掟嘢襲擊,PW2 防暴隊高級督察,當晚拘捕77人,PW3 係調查警員負責睇片認人;控方不依賴第四名證人供詞,他是政府化驗所人員,負責揀選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睇片做證物比較,是應辯方要求提供盤問,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幫助不大。
法庭裁定當晚現場發生了暴動,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出庭作供。
王官不信納D1的證供,認為不可靠,不理解由鑽石山去到旺角食飯,指當時商場已經關閉,餐廳是否營業?不可能入到商場食飯,如果食完飯之後去朗豪坊睇戲,場次係23:15,無理由22:45在山東街徘徊;D1唔知道從PW1車上落車的人是警察,但他們身穿防暴裝;片段在22:50:23 拍攝到D1有跳躍動作,當時PW1正駕車離開,王官認為D1係興奮跳躍,吶喊助威,參與支援角色。
王官認為D2的解釋不可信,D2唔記得去邊間餐廳,唔記得食咗咩?尖沙咀食肆臨立,為何要去旺角,停車在路邊非合法車位,為何又不停在餐廳門口?由D2到旺角至被拘捕,逗留約兩個半小時,在鼓油街角停留超過兩分鐘作觀察,不是受環境影響而不能離開,然而觀察不等於參與,重點係D2有無襲擊PW1的車,辯方質疑有相似嘅人出現,法庭考慮PW3的證供,該男子外貌相似,但身形外貌不同,片中襲擊的人的T恤、淺灰色長褲、白色鞋完全與D2吻合,法庭認為在短時間之內,有另一個外貌完全一樣嘅人出現嘅機會極低,PW3亦無見到有其他類似既人。
辯方強調D2在其他時間表現和平,無理由突然變得激進,法庭考慮其他時間和平,不代表在關鍵時間唔會變得激進,D2可能由於現場氣氛鼓勵,王官提醒自己評估有風險,考慮過後,仍然肯定D2有施襲。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1日 14: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11:00] 開庭
速報:王官先宣布裁決,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再宣讀判辭,大概內容:
回顧控方的案情,控方有四名證人,法庭接納首三名證人證供承實可靠,PW1 係警察便衣車輛司機,車輛受黑衣人掟嘢襲擊,PW2 防暴隊高級督察,當晚拘捕77人,PW3 係調查警員負責睇片認人;控方不依賴第四名證人供詞,他是政府化驗所人員,負責揀選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睇片做證物比較,是應辯方要求提供盤問,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幫助不大。
法庭裁定當晚現場發生了暴動,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出庭作供。
王官不信納D1的證供,認為不可靠,不理解由鑽石山去到旺角食飯,指當時商場已經關閉,餐廳是否營業?不可能入到商場食飯,如果食完飯之後去朗豪坊睇戲,場次係23:15,無理由22:45在山東街徘徊;D1唔知道從PW1車上落車的人是警察,但他們身穿防暴裝;片段在22:50:23 拍攝到D1有跳躍動作,當時PW1正駕車離開,王官認為D1係興奮跳躍,吶喊助威,參與支援角色。
王官認為D2的解釋不可信,D2唔記得去邊間餐廳,唔記得食咗咩?尖沙咀食肆臨立,為何要去旺角,停車在路邊非合法車位,為何又不停在餐廳門口?由D2到旺角至被拘捕,逗留約兩個半小時,在鼓油街角停留超過兩分鐘作觀察,不是受環境影響而不能離開,然而觀察不等於參與,重點係D2有無襲擊PW1的車,辯方質疑有相似嘅人出現,法庭考慮PW3的證供,該男子外貌相似,但身形外貌不同,片中襲擊的人的T恤、淺灰色長褲、白色鞋完全與D2吻合,法庭認為在短時間之內,有另一個外貌完全一樣嘅人出現嘅機會極低,PW3亦無見到有其他類似既人。
辯方強調D2在其他時間表現和平,無理由突然變得激進,法庭考慮其他時間和平,不代表在關鍵時間唔會變得激進,D2可能由於現場氣氛鼓勵,王官提醒自己評估有風險,考慮過後,仍然肯定D2有施襲。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1日 14: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