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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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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行詳情指馬手足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會視乎要求傳召多1至2名證人供辯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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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可skip)
在2020年5月27日約13:56時,警員25383以襲警罪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長58750同日到鄧肇堅醫院接受温XX醫生治療,控辯雙方對温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無爭議。警長58750繪制的現場環境草圖內容,除比例以外均真確無誤。

📌 背景(可skip)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 作供。牠在1998年加入警隊並在2017年10月8日晉升為警長,現駐守青衣警署軍裝巡邏第二小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F連第三小隊,由5月26日傍晚18:30開始當值至行動完結為止(5月28日),當日職責是在立法會一帶進行應變行動,身穿綠色防暴裝當值,同行的包括警長33887、警員23254253832444524912及女警22193

2020年5月27日13:30 應F連大隊長李錫麟警司(譯音)吩咐,到中環民耀街環球商場通往遮打大廈的行人天橋上進行觀察行動,觀察在德輔道中及畢打街交界聚集的人群。警員在(橋面有5至6米闊)的行人天橋上,以橫排形式面向畢打街方向進行觀察。當時與隊員25383、23254站在環球商場112號舖對出,距離樓梯3至4米的位置。

🐕‍🦺同伙當時的位置,由左至右:33887與隊員244452491224193、受襲警長5875025383、23254

📌警長受襲經過
被告突然微微轉左似乎想走去交易廣場,但走到莫警長面前2至3步時,被告突然挨身用右膊撞向身高較高的莫警長右胸,牠被撞到褪後一步(佢話印象中係右腳)而且感到少少痛楚。於是向被告大遏一聲「你做咩撞我呀?」之後用左手橫跨被告頸部撘住佢左邊膊頭,帶被告到牆邊進行調查,問被告「你做咩撞我呀」。被告答:「我無撞你呀,我邊有撞你呀?你快d查完身份證俾我走喇」之後莫再問被告「頭先諗著去邊?」被告答「啱啱食完飯,依家行緊返去交易廣場嘅公司」。事後由25383以襲警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莫警長因「受襲」後感到痛楚,於是在14:17時向中區警署的值日官要求睇醫生,而鄧肇堅醫院的温醫生在同日17:20完成對莫警長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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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莫警長在盤問下稱被告由「樓梯趷個頭出嚟的一刻」至行上嚟撞到警長耗時1至2分鐘,後改稱感覺大約30幾秒,最後改稱要十幾秒。辯方質疑咁短路程如非因為多人被告根本唔會行得咁慢,譏諷地講「咁佢都行得好慢喎」,證人急不及待地答「行得好慢㗎佢」。

🎗辯方案情:
案發時(13:45)乃午膳時間尾聲,行人天橋上人來人往,並非如證人所講人流唔多/稀疏,而途人互相都有閃避「讓一讓」打側身的動作,加上莫警長身旁有無障礙設施令路面收窄形成樽頸。而莫警長右後方,其實有一女子向被告方向走近,被告因避開該名迎面而來的女子而閃避,被告作出的動作只是自然的避開人動作,沒有觸碰莫警長,牠所講的受襲情節並無發生。

退一步說,即使雙方有觸碰亦只是意外而非蓄意,類似的觸碰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不會造成疼痛或任何傷勢,因此莫警長的「傷勢」並非由被告造成。

🐶莫警長不同意上述案情,但不得不承認通道收窄會令現場出現樽頸位。供稱當時方圓兩米內無其他市民,而且唔小心撞到唔會咁大力,由立定被撞至踏後一步,因此認為被告蓄意襲擊。不可能如辯方所講,被告是因為避開在莫警長右後方經過的人而意外撞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馬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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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繼續作供

開庭後辯方播放從控方取得港鐵物業管理公司在環球大廈之現場閉路電視(D1)盤問[期後證實警方取得看過後説無用不呈堂,當作unused material, 最後此片成功幫助脱罪,片全長30分鐘,重點只有幾分鐘,辯方播放時用較件較光畫面及以每秒25格播放。

辯方律師問片段第20:35:00至20:45:00時見有幾位警員是否就是證人及隊員,起初PW1肯定説不是自己,反覆看完十多秒後改口同意是自己及隊員,畫面亦見期間有一白衣長髪女士行經自己她要側身閃避,證人同意今早説方圓2米無人不是事實。

在片段20:46:10至20:47:17,辯方指片段角度拍到一女子從證人右後方經過,之後證人伸前腳,從後伸手拉住被告,當時被告其實沒有碰撞證人,PW1只同意有一女士從自己右後方行來,同碰撞發生口供說方圓2米沒有人不符,其他全部不同意,並謂碰撞時CCTV角度拍不到各人上半身,影不到碰撞一刻實況。

盤問下證人更正較早前口供提
及查問被告時同對方之對答「我無撞你..查完身分證快啲俾我走喇...啱啱食完飯...」是大概意思,並非當時之逐個字之紀錄。而對於律師質疑被告答行緊返交易廣場嘅公司是否指行去交易廣場方向返公司,證人又表示不肯定。

辯方將片段截圖相冊共52張(D2)交控方,控方指片段經軟件調校光度才印出截圖需索取律政處指示,今天不確定有否爭議,裁判官指示明天0930同庭繼續盤問PW1。

直播員按:控方證人庭上口供好多修正澄清,但呢位警長起碼肯認錯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2/2] #裁決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行詳情指馬手足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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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索取律政處指示後不爭議昨天呈堂警方沒有使用之環球大廈CCTV片段(D1)及從其中製作截圖相冊共52張相(D2)之真實性

📌PW1 警長莫兆威 繼續接受盤問
證人同意D1片段光暗版本不影響其供詞。看完片段後同意昨天庭上作供或之前口供包括草圖及記事冊有多處不符:
庭上作供自己身後是牆不是事實
在P2a晝上自己位置不正確
25383在自己右方,23254再在25383右方不是事實
被聲稱撞到前雙腳有移動(解釋要週圍觀察,有郁動)
被人從側面碰到,不是口供描述正面碰撞

📌PW1覆問:
情人解釋記錯自己同其他警員位置因為當值是不斷移動,而事隔差不多一年,所以記錯。控方指盤問下證人由觀察被告上到橋面到面前碰撞分別說過1分鐘、30秒及十多秒原因,證人說當時有錶沒有計時只憑感覺說,現在回想應該十多秒。

控辨雙方同意不需傳召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

📌中段陳詞
辯方表示呈堂CCTV片段(D1)之相關案發程况同證人作供描述有差距,尤其附近有沒有途人同PW1説法有矛盾、不合情理及有內在弱點,就算證供推到最高點也不可達至在有陪審團情況下可作裁決。

控方則指控罪重點在發生過程,D1片段及口供有資訊,一般在有陪審團下需交由陪審團作裁決。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選擇作供並呈上一封品格證人信件,控辯雙方同意信件以65b書面呈堂(D3),不用在庭上讀出。

📌被告作供
被告自2018年起在上環一公司工作至今,去年5月27返工在中環午飯後步行回公司途中被警方拘捕。被告當時由茶湯會行上案發天橋打算向交易廣場方向沿路行,在橋上見到有防暴警察及其他路人。但在到橋路口位即被一防暴警察(即PW1)半拉半抱,自己當時不知原因。但數秒前有一女士迎面經過自己需側身避開,自己感覺沒有碰觸到任何人。

📌被告接受控方盤問
律師要求播放D1片段,其後根據片段(主要在20分45秒左右發生碰撞,但碰撞一刻角度只影到PW1部份身體)指一女士從PW1身後行出時同PW1相距很近,三人平排時中間只容側身經過,但畫面見有其他空位可選擇行,而側身時被告似乎故意大幅扭動上半身。被告同意有其他路線可行,但指行路閃避人是自然反應,不可預計前方隨時有人走出而作計畫路線行走,因而不同意控方律師指知道有機會撞到仍然沿那位置側身前行。

📌被告覆問
辯方律師問被告側身時可否有時間選擇考慮擺動身體幅度,被告回答這是自然反應不關考唔考慮。

📌控方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主要倚賴唯一證人PW1證供,雖然有不少矛盾,但關鍵口供仍然可信,事實是被告行過證人身邊時刻意,魯莽碰撞證人。證人亦有解釋為何口供搞錯,希望法庭明白事件發生時間十分短,CCTV片段亦拍不到全面情况。
第二點關於辯方說法就算碰撞也可能是意外,控方立場認為被告在畫面顯示動作不自然,轉身動作幅度大,而且被告有時間決定路線仍然穿過,並大幅度轉向。

📌辯方口頭結案陳詞
控罪案情基礎是故意襲擊但控方在差不多審訊完成時才提及魯莽也包括,希望法庭不予比重。關於控方唯一證入可信性,希望法庭留意到
主問及盤問下證人位置有多個版本,最後承認早前作供非事實
附近人流也出現多個版本
碰撞描述,書面口供是經過前面時正面大力撞,庭上多次修改後是側邊挨碰。
對於由注意被吿到發生碰撞,作供由一兩分鐘,之後改30秒左右,最後又修正到十多秒
D1片段雖然碰撞時影不到上半身,但見到各人腳部有一段距離,按正常推論不會上半身碰撞(此點陳官謂如上身挨撞應可能)
而且證人庭上解釋證供不符因為不記得,但書面口供及記事冊記錄是非常短的時間填寫,故此控方證人口供並不可信。
被告有良好品格,作供相當直接沒有動搖,閃避迎面而來女士閃避是自然動作反駁控方所指是存心刻意。時發時橋上有人出入,被告作閃避人側身穿過是自然反應,何況PW1作供也承認被告突微微左轉但動作流暢,此説法已反駁控方律師所指大幅度扭動上身。

下午進度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簡短裁決分析:
本案是一對一情況,法庭需小心考慮雙方證供。PW1證人作供時相信是真誠,但在盤問後作出不少修正及讓步如警員位置,碰撞方向,人流等,法庭不能依賴其口供。被告作供下沒有動搖,口供合理可信。呈堂D1片段受燈光及角度所限未完全反映當時情況,仍可見一女仕由PW1身後走出經過,惟未見如控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有大幅度不自然𨍭身碰撞證人,故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法庭存檔

📌辯方訟費申請獲批(須評定)
控辯雙方花了很多時間爭論訟費申請,控方主要指辯方使用警方調查時索取之港鐵物業管理公司但未使用閉路電視片段,控方在第一天作審訊才知道,此片段對控罪有一定程度影響。自己是外判律師,在審前數星期才收到本案文件,覺得如在開審之前披露,可能有其他方法處理控罪。
辯方解釋片段由於角度及光線暗未完全拍到事發碰撞情形,不知對控方證人作供之影響。

陳官指出下列3種情況不會批訟費申請
1)自招嫌疑
2)技術性脫罪
3)辯方處理行為有不合理

控辯雙方今次爭論第三點,聽取雙方理由,法庭相信D1片段並非完整拍到有無碰撞發生,不屬有完整證據而不及早披露,因此辯方處理合理故批準辯方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