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0]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 容,黃,A21張,何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暴動(所有被告)
2.襲警(A11)
3.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答辯
控罪1:‼️A1-17及A19-22認罪,A18、23不認罪‼️
控罪2、3: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獲批
‼️A1-17及A19-22確認案情,控罪1罪名成立‼️
上午進度:
確認案情以及播放相關片段
1445再訊,期間所有認罪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0]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 容,黃,A21張,何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暴動(所有被告)
2.襲警(A11)
3.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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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A1-17及A19-22認罪,A18、23不認罪‼️
控罪2、3: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獲批
‼️A1-17及A19-22確認案情,控罪1罪名成立‼️
上午進度:
確認案情以及播放相關片段
1445再訊,期間所有認罪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2:05開庭]
📌答辯
控方提交經修改的控罪書
控罪(1): D1,2,4,6,7,8,9不認罪
D3,5認罪🔴
控罪(2): D9 不認罪
📌認罪案情
案發前,警方已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周邊,當時大批人仍一群群前往支援理大。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當時警察作出警告及驅趕,示威者防線退向科學廣場、文華中心及華懋中心一帶。
0815時,PTUY1及Y3小隊在麽地道設立防線,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發出警告後進行驅趕。其後Y1及Y3小隊在華懋中心外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我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百周年廣場周邊掃盪,D3及D5在上址被捕。
在D3檢取白色iPhone、SIM card、黑色手機殼、8達通、灰口罩、黑色cap帽、黑色背囊、3M口罩、5枝生理鹽水、紅色Tee、灰色Tee及灰短褲。
在D5檢獲白色三星手機、8達通、黑外套、黑色Tee、藍長褲、灰白鞋、黑口罩、黑背囊及藍色泳鏡。
公開媒體拍攝到PTUB2向科學館廣場的示威者驅趕時,示威者防線打開雨傘的畫面。
而另案檢獲的GoPro則拍到本案有關的片段,如警察發出警告、發射催淚彈、包圍及制服示威者。
D3及D5明白及同意上述案情。
法庭裁定兩位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保釋申請
▶️D3申請保釋擔保外出獲批🟢
被告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為報告考慮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另被告剛考獲香港大學學位,原定9月1日入學,早前已去信校方望保留學位,唯校方至今未有回覆。希望能親自回校處理學位保留事宜及完首學期的課程。
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準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唯反對保釋條件修改。
▶️D5取消擔保,需要還押🔴。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指待審訊的被告之同意案情需額外商討1小時,辯方亦申請向控方檢視證物。
黃官會給予更多時間控辯雙方商討同意案情,望雙方明日備妥已簽好的同意案情,不希望再有任何押後。
認罪被告D3及D5的求情留待其他被告審訊完結後再處理。黃官暫定安排2023年11月28日1000時在35庭會作判刑。
[1240完庭]
除D5需要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在35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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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開庭]
📌答辯
控方提交經修改的控罪書
控罪(1): D1,2,4,6,7,8,9不認罪
D3,5認罪🔴
控罪(2): D9 不認罪
📌認罪案情
案發前,警方已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周邊,當時大批人仍一群群前往支援理大。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當時警察作出警告及驅趕,示威者防線退向科學廣場、文華中心及華懋中心一帶。
0815時,PTUY1及Y3小隊在麽地道設立防線,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發出警告後進行驅趕。其後Y1及Y3小隊在華懋中心外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我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百周年廣場周邊掃盪,D3及D5在上址被捕。
在D3檢取白色iPhone、SIM card、黑色手機殼、8達通、灰口罩、黑色cap帽、黑色背囊、3M口罩、5枝生理鹽水、紅色Tee、灰色Tee及灰短褲。
在D5檢獲白色三星手機、8達通、黑外套、黑色Tee、藍長褲、灰白鞋、黑口罩、黑背囊及藍色泳鏡。
公開媒體拍攝到PTUB2向科學館廣場的示威者驅趕時,示威者防線打開雨傘的畫面。
而另案檢獲的GoPro則拍到本案有關的片段,如警察發出警告、發射催淚彈、包圍及制服示威者。
D3及D5明白及同意上述案情。
法庭裁定兩位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保釋申請
▶️D3申請保釋擔保外出獲批🟢
被告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為報告考慮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另被告剛考獲香港大學學位,原定9月1日入學,早前已去信校方望保留學位,唯校方至今未有回覆。希望能親自回校處理學位保留事宜及完首學期的課程。
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準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唯反對保釋條件修改。
▶️D5取消擔保,需要還押🔴。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指待審訊的被告之同意案情需額外商討1小時,辯方亦申請向控方檢視證物。
黃官會給予更多時間控辯雙方商討同意案情,望雙方明日備妥已簽好的同意案情,不希望再有任何押後。
認罪被告D3及D5的求情留待其他被告審訊完結後再處理。黃官暫定安排2023年11月28日1000時在35庭會作判刑。
[1240完庭]
除D5需要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在35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 、 #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
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
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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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 、 #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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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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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
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
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
📌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
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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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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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