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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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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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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A1辯方盤問PW5
(大量6835 吳振霆 虐待A1情況,盡快補上)

案件押後至下週二1月26日09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6/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及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A1辯方盤問PW5(續)
📌A2辯方盤問PW5
查問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A3辯方盤問PW5
澄清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控方覆問PW5

🐕唉,6835 吳振霆 理解能力令人理解不能

👨‍⚖️ 陳德昌大律師指出首被告曾受警暴
在訓示室內錄取第一份會面記錄期間,有警員向首被告講「你係咪好鐘意睇委任證呀,睇喇」,然後用委任證拍他的頭、面部。當首被告不提供電話密碼時,有警員捉住他的手,嘗試用指紋解鎖電話。

之後有警員飲一啖可樂後噴首被告,不斷叫他起身坐低,如是者起身坐低幾次之後,命令首被告在一白衫高級警員面前跪低。有警員講過「抵死pink team,漆黑中的螢火蟲」,在搜身房搜身問首被告飲唔飲水,之後將一杯水淋向他。搜查證物期間命令首被告望牆,因此首被告無見到過程。

📌警員6835吳振霆不承認自己有作出上述行為,亦無見到其他警員咁做。

👨‍⚖️陳廣池法官指出,明白辯方案情是指稱警員插贓嫁禍,藉上述盤問質疑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但警員插贓與否與被告受暴力對待,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即使牠沒有暴力對待被告亦可以插贓,質疑辯方律師盤問失焦。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6/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張手足被控於同日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襲擊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張手足被控於同日在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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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警員 18987 崔庭允作供
2014年12月加入警隊,案發時逮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小隊指揮官是高級督察陳曉馳,當日由中午12:00當值至行動完畢……

在控方主問下,證人詳細講述處理每樣證物的過程、證物在牠接手時的狀況、證物擺放位置……藉此確認鏈物鏈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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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8休庭。審訊明天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7/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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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基督徒警長 34113 王志忠 (同音)
1995年11月加入警隊,2015年10月晉升為警長,案發時逮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制服首被告的過程
警員68351978510717在黃埔站平台㩒住首被告並在地上與他糾纏。警員19785想用手扣拘捕首被告,但佢好似穿山甲咁縮埋,用手撐地(類似係plank咁嘅姿勢)。因此要用力反佢隻手去後面,但被首被告身上的背囊頂住,所以王警長要「攝」隻手去解開他背囊的胸扣。拘捕過程歷時1分鐘左右。


📌記憶從何而來?
話說昨天在區域法院證人等候室,王警長按記事册內容謄寫一份書面證人供詞,但記事册內沒有記錄牠目睹警員6835搜查首被告的背囊。

#陳德昌大律師 質疑王警長在收到其他人提示,或者與其他證人討論案情後,因此在書面證供中附加沒有在記事册出現的細節「另外,PC6835在搜查第一被告的黑色背包,初步發現在急救用品、防毒面具帶有粉紅色過濾器、航拍機」

證人聲稱因為案發時8月10日中午已經開始當值,一直當值到8月11日凌晨03:00左右在記事册補錄當日事件,經過長時間當值及體力勞動後身心俱疲,而且在記事册的記錄只是「順住去」,因此細節可能會有遺漏。昨日書面證供內的描述是當日的所見所聞,記得快速搜查的細節是因為首次拘捕俗稱「pink team」全副裝備的示威者,而且搜出航拍機,所以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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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7休庭。審訊明天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8/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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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警員 20633 林祥文,2015年8月加入警隊作供:

第一眼見第二被告,佢已經係黃埔站入面近扶手電梯位置。自己沒有,亦無見到其他警員扯第二被告頭髮,只是拉住第二被告膊頭附近位置。搜身後第二被告坐返起身,警員15293、警長2989目擊搜身過程。

曾藹琪大律師向證人指出,沒有警員在扶手電梯頂向第二被告講「警察咪走」,而第二被告亦無任何動作反抗,只是拉拉扯扯期間失重心與警員一同跌落扶手電梯底部。警長2989亦無叫第二被告冷靜唔好反抗。證人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撿取第二被告個人物品、處理證物過程有幾個版本,辯方指出部份證物並不屬於第二被告,詳情遲d先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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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3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4日 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期間各被告不需到警署報到,此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9/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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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警員 16518 呂宇澎 作供聲稱警車到達紅磡德民街後,有現場集結人士用綠色、紫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車的擋風玻璃。於是警員落車追捕,見一女子坐係黃埔站A出口的樓梯隔離……


📌拘捕第三被告的過程
在黃埔站A出口內近地面的樓梯拘捕第三被告。搜出一支末端連住一條黑色手繩的雷射筆(P88),當場測試後,該雷射筆可發出紫藍色光線。之後拘捕第三被告,罪名為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00:20女警協助PW10將第三被告帶上警車AM6020,於00:27到達紅磡警署。


📌雷射筆的發現位置、處理經過?
警員聲稱撿取雷射筆後,經警長34113在現場測試雷射筆後一直保管住。獨立處理放在綠色背心左邊的袋中,雷射筆一直在身上直至04:15在紅磡警署交予女警15205保管。

但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黃埔站A出口地上有一條狀物體,被警員用腳向A出口方向掃走。

👮‍♂️警員撿取雷射筆的過程(最新版本)
撿起雷射筆放入右邊前褲袋 > 但俾槍袋阻住唔覺意跌咗支雷射筆落地 > 用腳掃到之後再執返 > 之後交俾警長34113 > 警長34113試完雷射筆再交返俾PW10

代表第三被告的 #藍凱欣大律師 質疑,PW10的書面證供中就雷射筆的發現位置及處理經過的描述,與警員在庭上的證供截然不同,書面證供從未提及用腳掃走雷射筆。不但記事冊無寫,兩份書面證供只簡單提及雷射筆「在被告的右身傍撿取」。

*警員堅持清楚記得第一眼見到雷射筆的位置及整個處理證物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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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2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9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全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0/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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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就著從A1背囊中搜出七塊煙霧餅一議題重召PW5 警員6835 吳振霆

PW11 警員16261 鍾偉華作供完畢
PW12 警員9684 譚永亮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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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0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16日 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半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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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上星期控方打算傳召一名測試證物(彈簧/布條?)的警員,就測試過程/報告作供。代表第二被告的曾藹琪大律師反對測試報告呈堂,因為警方自行用兩枝木棒、磚頭,將撿獲的彈簧自行組裝成投石器。

陳廣池法官認為該報告有一定程度的引導性,而且該(彈簧/布條?)可以有不同功用,亦不一定配合磚頭使用,可以是其他東西例如豆袋或其他不同重量的物品。裁定報告的損害性(prejudicial effect)大於證據價值,不准報告呈堂。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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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議題:辯方質疑簽收的文件並無描述證物的特徵,證人如何確保無調亂證物?

涉及雷射筆的證物有4件,即證物P88(Q1)有手繩的雷射筆、證物UltraFire電池(Q2)、證物P33雷射筆(Q3)、電池(Q4)

話說女警Gladys Tong 在2019年8月25日在停車場從警員PC13685手中收到雷射筆及電池時,當時證物沒有標注Q1/2/3/4等證物編號,她自稱不太可能因此而混淆證物,因為她是依照PC13685的指示,收到證物後按指示「列印」證物標籤標注證物。當時兩枝雷射筆都有電池在內,初步檢驗後兩枝雷射筆可以發出藍光,據她所知藍光的危險性較高,所以提醒同事12386小心,她亦分開存放雷射筆與電池。

2019年9月26日,PC12368將雷射筆交還予女警,並分開擺放2支雷射筆及電池,後來女警將雷射筆交予PW14 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電子工程師郭漢文。

郭漢文收到2支雷射筆及電池時,2支雷射筆被放在同一證物袋內 (後來又改口話電池係分開袋放,以袋中袋的形式出現)。盤問下郭漢文承認如果無標示,將難以分辨電池是Q2還是Q4,聲稱證物當時有「手寫」標籤駐明編號,所以唔會撈亂。


*2021年1月27日應案件主管要求,女警按照案件進度回第二份口供,書面補充證物標籤的處理過程。標示另一號碼是專家(技術部門TSD)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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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筆測試結果:
專家證人盧永楷指雷射筆Q1(P88)屬第IV類激光產品功率強,直接照射或透過慢反射(經粗糙表面反射)都會對人眼造成傷害,令紙張變黑甚至燒著。

雷射筆Q3(P33)屬第IV類激光產品,輸出功率比Q1更強,17.3米內從任何角度直接照射眼睛,都會造成對眼睛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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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2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19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半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2/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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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盧永楷督察繼續作供並接受辯方盤問。話說牠從郭漢文收到一袋4項證物(2支雷射筆及2組電池),唔記得電池有否獨立膠袋分開,而收到證物時亦無拍照。表示只有一支雷射筆有label,所以唔會撈亂雷射筆,但電池沒有證物label,所以上一手有可能已經撈亂。

代表D2的 #曾藹琪大律師 質疑,既然牠不肯定其他警員在處理證物期間有否撈亂電池,怎能在沒有交替地測試2組電池與2支雷射筆的情況下,肯定實驗結果準確可靠?電池有可能無法啟動雷射筆。

盧永楷督察回應指若電池電壓相近,功率/效果亦一樣,亦不會影響雷射筆輸出光線的波長,而且測試雷射筆是採用另一組充滿電的電池而非證物電池,所以即使撈亂都不影響測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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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續審(全日審訊),預留6月28、29、30日。期間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須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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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事宜
D4由 #陳姵妏大律師 代表,接替退任的 #黃永裕大律師

因為其中一隻證人手術後不幸生還需要休養,案件押後至今日續審。代表D2的曾藹琪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在控方主問後率先盤問證人,下午繼續到西九處理 #0728上環 暴動案。

陳廣池法官表示不會干涉曾藹琪大律師在西九處理的暴動案件,會儘量配合曾大律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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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傳召時任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警員 12368 鍾天發 ,就處理證物過程作供。


接收屬於D3的雷射筆後進行簡單測試,確認可發射藍光。用一個細嘅證物袋入住,再放入大證物袋內。16261有一份筆錄文件,標注證物後在交收時讓12368核對,唔確定文件係咪每位AP一份,但確定每個證物袋都有標注物主。證人向主控確認證物相片册無誤…………

在2019年8月11日14:45至15:45,總證物員12368與警員16261交接4名被告的證物,將各被告的證物用獨立細膠袋包裝,按物主歸類分別放在4個100x60cm的證物膠袋內,12368表示無印象膠袋交收時有封口,但肯定不是貴重財物袋包裝。

🟡代表D1的陳德昌大律師質疑D1的護甲、背囊、頭盔等證物較大件,不能如警員12368所講放在100x60cm 證物大膠袋內,而且牠並無在記事簿交代00:05到02:00時由紅磡警署返過西九龍警察總部,頭盔護甲背囊斜孭袋放係自己位上面,其餘證物放入鐵櫃的過程。指出警署有多部電腦可以處理證物,由交接的一刻已經可以登記證物。

🔵 總證物員12368 不同意證物曾被其他警員接觸。因為要清晰整理展示證物,準備錄影會面整理後續工作,所以未能即時處理證物資料單。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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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4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所有被告都選擇不作供,除D2有1名辯方證人外,其餘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續審,暫定在6月29日 10:00處理D1、D3、D4的結案陳詞。法庭指令辯方最遲須在6月23日15:00前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並將副本送達控方。期間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4/8]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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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4唐仔因交通狀況而遲到15分鐘,就此向法庭致歉。陳官接受他的道歉,提醒唐下次早d出門口。

【09:49】
傳召辯方證人,任職舞台音響技術員的D2同事廖先生作供。陳官不滿廖先生身穿白色t-shirt,斥廖先生即使有選擇衣著的自由,不過在刑事法庭作供亦要尊重法庭,應該「衣著企理」。

--------------------------
🟡主問
D2姚仔在2017年入職,乃廖先生的下屬,他們共事3年,工作地點視乎情況而定,演唱會佔工作10%,婚宴則佔70%左右。工作時通常會身穿黑衫以示尊重客人,同時黑衫較不顯眼,令攝影機感覺不到他的存在。

廖先生續指佈置演唱會場地時需要吊起音響、燈光,所以會用雷射筆向吊機控制員準確標注「吊件掛點」,有時亦會用雷射尺測距(不是雷射筆)。因為場地昏暗,所以亦會自備電筒照明;戴3M手套避免扯電線時跣手;用Motorola 對講機與控制員溝通;因場地可能佔地百幾二百米,所以會用望遠鏡觀察場地。

👨‍⚖️陳官質疑:既然你講到咁重要,點解唔要求公司提供埋雷射筆呢?此外,陳官亦問廖先生其他物品例如電筒、望遠鏡、對講機點解唔係由公司提供?

廖先生指claim錢要好多部門批准好麻煩,而且雷射筆唔貴,百零蚊都有枝所以自己買。就公司要員工自備工作用具,廖先生表示「會向公司反映下」。


🔵【10:36】控方盤問
廖先生稱唔記得8月10日、11日公司有無工作,承認不知為何姚在案發現場出現,因為下班後很少聯絡。同意雷射筆有好多用途,強弱亦有不同,未知姚被捕時身上的物品是否工作時的物品。

廖先生在盤問下承認姚的對講機並非工作時用的型號,且工作時不會用上防毒面具。

*詳情後補,陳官拒絕批出半日證人費予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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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事宜】

吳美華大律師在休庭期間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控方傾向支持法庭將上訴庭就法律原則的詮釋應用於本案,毋須等待梁天琦案與湯偉雄案就著「在現場出現」、「共同犯罪」等法律觀點的終審上訴。

陳官指法庭提出關注並不代表有任何傾向,只是避免因終審庭有不同解讀令本案裁決偏離法律觀點。

4位辯方律師與控方立場相反,表示一致贊成押後待終審庭就核心的法律觀點作最終定論,避免過早裁決引申上訴等進一步的法律程序。

陳官最後採納辯方立場,暫定將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30日 提訊,若終審庭裁決無期,屆時提訊將商討進一步安排,否則可能會在當日處理結案陳詞。

保釋相關事宜:
🔴不准D1、D3、D4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由每週一次放寬至隔週一次。
🟢批准D3&D4的宵禁放寬2小時至00:00開始到06:00結束。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5/8]
#0811黃埔

D1:張(25)
D2:姚(22)
D3:15歲手足
D4:唐(19)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1)D1-4 非法集結
(2)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1 管有炸藥
(4)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盧振業。
(3)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5)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投射器和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10:06開庭】
陳官確認已收到並閱畢各方結案陳詞以作法庭記錄,包括控方預備文件冊議題意見、案例(名為:控方就法律議題的陳詞),該陳詞涉及最新終審法院就議題的討論。眾辯方對該陳詞一致表示無爭議。陳官希望辯方稍後再作綜合回覆。

【10:10控方口述補充陳詞】
首先向法庭申述陳詞內轉述的終審法院 [2021] HKCFA 37 判詞的部份由吳大狀自己所譯,如有其他標準用詞望法庭包涵。

最後就D4陳詞的觀察,D4第一份結案陳詞第二至三頁第8段末句,PW1/PW2「沒有說出當時有任何作出堵路的行為」,筆記內證供與D4所稱的有別。

【10:56 D2代表補充】
唯一補充就係D2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另回應11月23的書面陳詞,就如何適用去本案,同意法庭有權作事實裁斷到底能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10:56 D1代表補充】
D1採納自己兩份書面結案陳詞,另有一點想確定:同意控方引述 [2020] 23 HKCFAR 229的判詞。陳大狀就 [2021] HKCFA 37 判詞就參與意圖與以往普通法有別作闡述,及提出應考慮到底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是否包括位於民兆街的港鐵黃埔站A出口。

【11:18 D3代表補充】
沒有任何口頭補充,採納較早前呈上的書面陳詞。

【11:19 D4代表補充】
回應控方就陳詞的觀察:D4陳詞有指出有路障在現場,無任何人見到有任何人做堵路嘅舉動;有人設路障,但沒有任何控方證人見到有做到此動作同次路障形成一個關係。

【11:35 休庭10分鐘】
11:45會訂下下次聆訊日期。

【11:50 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日(年初四)0930時作出裁決,所有本案被告會根據本案較早前的保釋條款繼續擔保,但不會影響本案被告因其他案件的狀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2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31
2022.0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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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林,黃,廖,李,易,李,朱,潘,區(19-61) #審訊前覆核 (#1118佐敦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張,姚,*,唐(15-25) #裁決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2/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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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黃(27) #裁決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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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劉(27)🛑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紅磡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的工具 2項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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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區諾軒(34)🛑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4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張超雄(64) #答辯 (#20200508立法會 藐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陳志全,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陳志全,呂智恆,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10:15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0:45
👤鄒家成(24)🛑已還押2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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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鍾(17) #續審 [5/4]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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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唐(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921屯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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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0811黃埔

D1:張(25)
D2:姚(22)
D3:* (15)
D4:唐(19)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4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盧振業。

(3)D1 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5)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投射器和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0934開庭】
陳官甫開庭簡述今天流程及規則。
①流程:法庭會派發實體裁決理由書,共59頁173段。今天內會上載至司法機構官方網頁。另外不會讀出全文,只讀出背景、引言、略去16名控方證人證據直接讀出證供分析及裁決結果。

②規則:因法庭留意到本案得公眾高度關注,故希望旁聽人士不要作出任何形式嘅喧嘩、嘈吵、動作。法庭知道大部分人都是自律的,唯當中有害群之馬作出喧嘩行為或擾亂動作。較早前請控方準備攝錄器材拍攝不守規矩人士,控方表示忘記要預備,陳官轉為批准控方案件主管需要時以電話拍攝公眾人士。

【0939開始宣讀判詞】
(後補)

【1042休庭至1100】
尚未讀畢裁決,暫時休庭予眾被告如廁。陳官指令四人撤銷擔保。

【1101開庭】
繼續宣讀裁決理由。
(後補)

‼️️️️速報‼️‼️‼️
‼️‼️四人全部罪名成立‼️‼️

【1130】
控方闡述眾被告背景。陳官有意為D1、D2、D4索取背景報告,及為D3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137休庭至1145】
押後約10分鐘予控辯雙方商討判刑日期。

【1150開庭】
索取報告純為判刑考慮,另令律師提供相關案例給予法庭。

證物事宜留待下次處理。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15) #0811黃埔
🛑已還押21天🛑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本案A3)與張(25),姚(22)和唐(19)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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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由於懲教「鎖倉」,被告們不能出庭,故已早在2022年2月21日出信予辯方,詢問能否在被告不出庭下判刑,但辯方因不同原因而拖拖拉拉,未有一致處理方法,故法庭因時制宜,把案件押後,準時儘快判刑。

事實上A3方的答覆亦不一致,法庭在今早又收到希望今天可以準備判刑的信件,但法庭不能出爾返爾,亦要考慮對其他3名被告的公平性。

誠言,A3的情況特殊,她的還押期並不計算在其刑罰(某中心)內,故現時會酌情處理其保釋申請,而A3方亦可以在A3不出庭下作出保釋申請。

考慮陳詞後,加上控方不反對下,法庭批准A3的保釋申請,條款如下:

保釋金:$20000
宵禁令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本案會在2022年3月3日14:30判刑,如果「鎖倉」繼續,法庭會要求辯方考慮是否可以在被告不在場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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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針對A3的裁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非法集結在紅磡道和德民街交界處已經發生。犯案者四處逃遁,而較方便的逃竄方法便是搭乘港鐵離開。A3在港鐵A出入口被截停,她沒有反抗,自然地亦感到驚恐。

在衣着方面,法庭認為單從A3一身裝束已經很難令人信納她只是路人甲,純粹身在現場作為旁觀者。法庭不明白為何當時她在當時要雙手穿上防晒袖,頸部套上頸圍,和雙手戴着勞工手套。

在裝備方面,A3在案份凌晨時份攜帶50支4種不同牌子的生理鹽水,但她不是醫護學生;此外亦管有護目鏡、3M口罩,以及1個似乎未開封的3M「有機蒸氣附預濾棉濾毒罐」作為備用。

因此,法庭裁定A3縱然未必是「原初集結者」,但肯定是非法集結的參與者,亦具有參與的意圖,A3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