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 (35)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押後至12月7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5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 (35)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押後至12月7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5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3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轉用私人律師,要求押後4星期。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證人,將會播放一段數十秒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被告有機會俾口供,沒有辯方證人或影片。
押後至2021年2月10-11日9:30於屯門裁判法院7庭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3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轉用私人律師,要求押後4星期。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證人,將會播放一段數十秒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被告有機會俾口供,沒有辯方證人或影片。
押後至2021年2月10-11日9:30於屯門裁判法院7庭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訊[1/2]
#答辯 #判刑 PART 1
黃 (3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開庭
📌辯方請求改控罪
辯方請求法庭考慮能否將被告控罪由以 公安條例 控告,改作以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Section 17 of Cap 228) 控告。
裁判官指「呢個應該由控方去考慮。」
控方則指「若果法庭認為呢個建議合適,我會向律政署攞指示。」
裁判官考慮幾秒後,指出「呢單案件同一般事件嘅性質相當唔一樣,但係如果單純考慮的話,也許係合適嘅。」
法庭宣佈休庭半小時。
1012 再開庭
控方指律政署堅持以 公安條例 控告被告人,即拒絕辯方之要求。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認罪❗️
📌案情
於2020年5月28日,當日PW1 黃西婷(音)跟其他義工,於天瑞邨停車場外進行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的街站。目擊者周永勤前議員見到被告在對面馬路準備過馬路,大喊著粗口等字眼,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義工們亦以粗口作回應。
被告過馬路後到街站後的花槽檢起一個爛椅椅背。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們隨即走開。途人李金漢嘗試截停被告然而失敗。PW1 認為被告情緒激動。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陳小文(音)及羅宇文(音)成功制服被告。陳使用手機拍攝當時狀況並且報警。PW5(警員17906)到場後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被告現年36 歲,有一名2歲兒子,為家中經濟支柱。現為全職樂器導師。他父親為一名中港司機,並稱讚被告為一名有責任心的兒子。
辯方陳詞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為沒有案底,並在審訊未開始前認罪,希望法庭能保留部分刑期扣減。辯方律師明白在公安條例下的控罪下認罪難以以監禁以外的形式處理,但辯方也希望能使用較低的量刑起點。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案中的作案工具本身亦非一件攻擊性武器。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是次為單一事件,被告當時只是 out of character。案情雖然十分嚴重,但是被告未有造成財物破壞,而他在關鍵時刻亦未有使用椅背傷害他人。被告被制服時有四個人坐在他身上,辯方呈上醫療報告,證明被告亦因此受到不輕的傷勢。控辯雙方各自播放片段,展示當時的情況。
辯方呈上求情信,並指是日有家庭到場支持被告。母親於求情信中指被告品格正直,希望法庭寬容處理。
法庭指需時考慮判刑,休庭二十分鐘。
1026 休庭
1058 開庭
速報:被告被判監十五星期
判刑陳詞將大概於今日中午十二時補上。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訊[1/2]
#答辯 #判刑 PART 1
黃 (3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開庭
📌辯方請求改控罪
辯方請求法庭考慮能否將被告控罪由以 公安條例 控告,改作以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Section 17 of Cap 228) 控告。
裁判官指「呢個應該由控方去考慮。」
控方則指「若果法庭認為呢個建議合適,我會向律政署攞指示。」
裁判官考慮幾秒後,指出「呢單案件同一般事件嘅性質相當唔一樣,但係如果單純考慮的話,也許係合適嘅。」
法庭宣佈休庭半小時。
1012 再開庭
控方指律政署堅持以 公安條例 控告被告人,即拒絕辯方之要求。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認罪❗️
📌案情
於2020年5月28日,當日PW1 黃西婷(音)跟其他義工,於天瑞邨停車場外進行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的街站。目擊者周永勤前議員見到被告在對面馬路準備過馬路,大喊著粗口等字眼,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義工們亦以粗口作回應。
被告過馬路後到街站後的花槽檢起一個爛椅椅背。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們隨即走開。途人李金漢嘗試截停被告然而失敗。PW1 認為被告情緒激動。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陳小文(音)及羅宇文(音)成功制服被告。陳使用手機拍攝當時狀況並且報警。PW5(警員17906)到場後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被告現年36 歲,有一名2歲兒子,為家中經濟支柱。現為全職樂器導師。他父親為一名中港司機,並稱讚被告為一名有責任心的兒子。
辯方陳詞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為沒有案底,並在審訊未開始前認罪,希望法庭能保留部分刑期扣減。辯方律師明白在公安條例下的控罪下認罪難以以監禁以外的形式處理,但辯方也希望能使用較低的量刑起點。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案中的作案工具本身亦非一件攻擊性武器。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是次為單一事件,被告當時只是 out of character。案情雖然十分嚴重,但是被告未有造成財物破壞,而他在關鍵時刻亦未有使用椅背傷害他人。被告被制服時有四個人坐在他身上,辯方呈上醫療報告,證明被告亦因此受到不輕的傷勢。控辯雙方各自播放片段,展示當時的情況。
辯方呈上求情信,並指是日有家庭到場支持被告。母親於求情信中指被告品格正直,希望法庭寬容處理。
法庭指需時考慮判刑,休庭二十分鐘。
1026 休庭
1058 開庭
速報:被告被判監十五星期
判刑陳詞將大概於今日中午十二時補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訊[1/2]
#答辯 #判刑 PART 2
黃 (3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1058 開庭
水官詳細判刑陳詞如下
(已盡量逐字記錄,唯直播員手速有限)
「被告承認咗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無刑事定罪記錄。我從所有嘅求情信中得知被告係一名音樂教師,亦都有一個...好細嘅小朋友。被告係家中支柱,而從佢嘅學生同學生家長為佢所撰寫嘅求情信,可以知道被告係一個好用心嘅教師,心受學生愛戴。」
「我喺無任何困難之下可以得知被告係好兒子,好丈夫。我睇咗控辯雙方所播嘅片段,可以見到被告當時非常衝動,對於國安法有相當強烈嘅意見。但係被告用咗個錯誤嘅方法去表達自己嘅不滿。被告當日過咗馬路之後去咗街站後面嘅花槽後面攞咗個爛椅背,唯一可幸嘅係被告當場被制止。」
「被告被制服後,受傷嘅反變為本人。被告當時被人壓住,醫療報告指出被告喺手,肩膀等身體部分都有唔輕嘅傷勢。被告走入花槽攞個爛椅背出嚟,我相信事件並非有預謀嘅事件。」
「呢件事件本身有相當嘅嚴重性,由社運至到國安法立法,社會已經分裂,敵我分明。法庭明白有部分人對於國安法有非常大嘅關注,亦影響咗好多嘅家庭。呢件事對社會嚟講係一件非常新鮮嘅事。而被告就係有過份嘅反應,係非常不智嘅行為。」
「如果被告有襲搫PW1(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法庭會毫無疑問地判處非常重嘅刑期。法庭需要強調,法庭(於呢單案件上)所設嘅量刑起點係已經考慮哂被告嘅背景等等。法庭係已經考慮過哂所有嘅因素。」
「法庭設嘅量刑起點為20 星期,考慮到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扣減四分一刑期,至15 星期。」
直播員註: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們為控方證人之一。據悉當她們於庭外得知判刑結果後,叫出「正義必勝」。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訊[1/2]
#答辯 #判刑 PART 2
黃 (3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1058 開庭
水官詳細判刑陳詞如下
(已盡量逐字記錄,唯直播員手速有限)
「被告承認咗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無刑事定罪記錄。我從所有嘅求情信中得知被告係一名音樂教師,亦都有一個...好細嘅小朋友。被告係家中支柱,而從佢嘅學生同學生家長為佢所撰寫嘅求情信,可以知道被告係一個好用心嘅教師,心受學生愛戴。」
「我喺無任何困難之下可以得知被告係好兒子,好丈夫。我睇咗控辯雙方所播嘅片段,可以見到被告當時非常衝動,對於國安法有相當強烈嘅意見。但係被告用咗個錯誤嘅方法去表達自己嘅不滿。被告當日過咗馬路之後去咗街站後面嘅花槽後面攞咗個爛椅背,唯一可幸嘅係被告當場被制止。」
「被告被制服後,受傷嘅反變為本人。被告當時被人壓住,醫療報告指出被告喺手,肩膀等身體部分都有唔輕嘅傷勢。被告走入花槽攞個爛椅背出嚟,我相信事件並非有預謀嘅事件。」
「呢件事件本身有相當嘅嚴重性,由社運至到國安法立法,社會已經分裂,敵我分明。法庭明白有部分人對於國安法有非常大嘅關注,亦影響咗好多嘅家庭。呢件事對社會嚟講係一件非常新鮮嘅事。而被告就係有過份嘅反應,係非常不智嘅行為。」
「如果被告有襲搫PW1(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法庭會毫無疑問地判處非常重嘅刑期。法庭需要強調,法庭(於呢單案件上)所設嘅量刑起點係已經考慮哂被告嘅背景等等。法庭係已經考慮過哂所有嘅因素。」
「法庭設嘅量刑起點為20 星期,考慮到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扣減四分一刑期,至15 星期。」
直播員註: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們為控方證人之一。據悉當她們於庭外得知判刑結果後,叫出「正義必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