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2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2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辨方申請押後,以獲得資料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辨方申請押後,以獲得資料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預計傳召17隻控方證人,另有2段呈堂片段。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預計傳召17隻控方證人,另有2段呈堂片段。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1225葵涌 #審前覆核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均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在2月3日呈交聯合問卷予法庭。控方表示會依賴商場閉路電視片段舉證,預計傳召12隻控方證人,各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D1、D2、D5除承認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此外沒有其他同意案情。
辯方將爭議控方單憑片段是否可以充分證明被告在場,現場有否出現非法集結,如有的話各被告有否參與。辯方可能會有5位辯方證人 (3位事實證人、2位品格證人)。此外,D1的代表律師要求控方全面舉證(strict proof)。
*代表控方的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首被告於答辯時(2020年12月30日)已經年滿16歲,理論上應撤銷匿名令,要求法庭澄清匿名令安排。辯方則認為首被告在案發時未滿16歲,因此匿名令應該繼續生效。法庭安排2月1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匿名令的法律爭議。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始為期7天的中文審訊。控辯雙方若有進一步的同意案情需在開審前3個工作天存入法庭。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1225葵涌 #審前覆核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均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在2月3日呈交聯合問卷予法庭。控方表示會依賴商場閉路電視片段舉證,預計傳召12隻控方證人,各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D1、D2、D5除承認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此外沒有其他同意案情。
辯方將爭議控方單憑片段是否可以充分證明被告在場,現場有否出現非法集結,如有的話各被告有否參與。辯方可能會有5位辯方證人 (3位事實證人、2位品格證人)。此外,D1的代表律師要求控方全面舉證(strict proof)。
*代表控方的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首被告於答辯時(2020年12月30日)已經年滿16歲,理論上應撤銷匿名令,要求法庭澄清匿名令安排。辯方則認為首被告在案發時未滿16歲,因此匿名令應該繼續生效。法庭安排2月1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匿名令的法律爭議。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始為期7天的中文審訊。控辯雙方若有進一步的同意案情需在開審前3個工作天存入法庭。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涌
#提堂
D1 *(16)
控罪:非法集結
據上次審前覆核,今天處理被告的匿名令法律爭議。
羅官表示已睇文件,表示少年犯條例20A同呢件案件有唔同,由於呢件案件從來冇去過少年法庭,而20A係講緊出席少年法庭嘅人。雖然都有提及其他法庭,但萬一被定罪,能唔能夠返少年法庭判刑?係需要考慮嘅問題。
辯方律師指出黃崇厚法官其中一宗案例第84段,表示任何審訊,也是根據被控日期決定少年犯條例能應用於少年被告。
英國亦有一宗案例,P.114 B段,表示除非有特別原因,才會解除少年被告的匿名令。
辯方亦引用一宗棄保潛逃嘅少年犯案例,表示呢啲先係特別原因,而唔係少年過咗生日就要公開佢個名。
同時,因主控一直考慮charge唔charge,而令到法律程序延長,導致被告過咗生日都未開始審訊,係對當事人唔公平。
羅官表示如果審審下生日,都係用嗰啲原則考慮,就算係唔係棄保潛逃,都係咁處理。
主控表示少年犯條例20A1係講緊兒童法庭處理嘅案件有兩種人身份不能發表,包括被告同證人,而20A3指出喺裁判院、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嘅被告同證人都應該公開。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時,若被告喺聽取答辯當日過咗16歲,少年法庭係冇權聽取答辯。同時,該法庭亦冇權延續匿名呢個命令。
而且根據公開公義原則,公眾有權知悉公正同準確嘅報導,包括名同資料,正如警務人員唔應該禁止被報導,呢個係公開審訊嘅原則。
睇返20A3同20A1,都係講緊同一樣嘢,兒童的不能報導,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要報導,係可以舉證。而20A3亦指出法庭冇酌情權。
主控表示被告到咗16歲就自然要取消匿名令,法庭冇權延續落去。
羅官表示如法庭給予准許,縱使到17、18歲,都可以延續。而20A3嘅話,落一個特別命令,如果少年長大,一到16歲就會自動終結,就不能以20A3去落呢個命令。
辯方回應因為一單審好耐嘅案,拖到佢生日,就等於要取消匿名令,係uncertain。另引用黃崇厚法官同樣講少年犯條例,除非有其他觀察,否則25條同20A,都冇話同其他條例係唔同。而且,若法律程序一開始被告唔係喺成人法庭,根據20A1,係會一直都會由少年庭處理,除非20A有其他計算方法。最後,頭先主控提及需要平衡公眾利益,請閣下平衡公眾利益同被告人利益之下進行裁決。
羅官裁決:
接納20A3內指出,頒布匿名令要有一個程序,不是必然情況;但如果匿名限制在20A2發生,即少年法庭,係唔需要申請,我接納呢個情況。
睇返20A1同20A3,都係指出保護呢類人士。因為技術上問題,有機會牽涉其他被告,但不應令應被保護的人不被保護。
根據20A3,匿名令係一直有效,除非法庭認為要撤除。即使案件一路進展後,認為匿名裁決有偏差,依然會酌情處理。因為唔希望再去處理而變得真空,所以匿名令會依然有效。但羅官強調,唔認為裁決有問題。
裁決結果:匿名令繼續生效。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涌
#提堂
D1 *(16)
控罪:非法集結
據上次審前覆核,今天處理被告的匿名令法律爭議。
羅官表示已睇文件,表示少年犯條例20A同呢件案件有唔同,由於呢件案件從來冇去過少年法庭,而20A係講緊出席少年法庭嘅人。雖然都有提及其他法庭,但萬一被定罪,能唔能夠返少年法庭判刑?係需要考慮嘅問題。
辯方律師指出黃崇厚法官其中一宗案例第84段,表示任何審訊,也是根據被控日期決定少年犯條例能應用於少年被告。
英國亦有一宗案例,P.114 B段,表示除非有特別原因,才會解除少年被告的匿名令。
辯方亦引用一宗棄保潛逃嘅少年犯案例,表示呢啲先係特別原因,而唔係少年過咗生日就要公開佢個名。
同時,因主控一直考慮charge唔charge,而令到法律程序延長,導致被告過咗生日都未開始審訊,係對當事人唔公平。
羅官表示如果審審下生日,都係用嗰啲原則考慮,就算係唔係棄保潛逃,都係咁處理。
主控表示少年犯條例20A1係講緊兒童法庭處理嘅案件有兩種人身份不能發表,包括被告同證人,而20A3指出喺裁判院、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嘅被告同證人都應該公開。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時,若被告喺聽取答辯當日過咗16歲,少年法庭係冇權聽取答辯。同時,該法庭亦冇權延續匿名呢個命令。
而且根據公開公義原則,公眾有權知悉公正同準確嘅報導,包括名同資料,正如警務人員唔應該禁止被報導,呢個係公開審訊嘅原則。
睇返20A3同20A1,都係講緊同一樣嘢,兒童的不能報導,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要報導,係可以舉證。而20A3亦指出法庭冇酌情權。
主控表示被告到咗16歲就自然要取消匿名令,法庭冇權延續落去。
羅官表示如法庭給予准許,縱使到17、18歲,都可以延續。而20A3嘅話,落一個特別命令,如果少年長大,一到16歲就會自動終結,就不能以20A3去落呢個命令。
辯方回應因為一單審好耐嘅案,拖到佢生日,就等於要取消匿名令,係uncertain。另引用黃崇厚法官同樣講少年犯條例,除非有其他觀察,否則25條同20A,都冇話同其他條例係唔同。而且,若法律程序一開始被告唔係喺成人法庭,根據20A1,係會一直都會由少年庭處理,除非20A有其他計算方法。最後,頭先主控提及需要平衡公眾利益,請閣下平衡公眾利益同被告人利益之下進行裁決。
羅官裁決:
接納20A3內指出,頒布匿名令要有一個程序,不是必然情況;但如果匿名限制在20A2發生,即少年法庭,係唔需要申請,我接納呢個情況。
睇返20A1同20A3,都係指出保護呢類人士。因為技術上問題,有機會牽涉其他被告,但不應令應被保護的人不被保護。
根據20A3,匿名令係一直有效,除非法庭認為要撤除。即使案件一路進展後,認為匿名裁決有偏差,依然會酌情處理。因為唔希望再去處理而變得真空,所以匿名令會依然有效。但羅官強調,唔認為裁決有問題。
裁決結果:匿名令繼續生效。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1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導令保護。
6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控方案情-07-03
(部份)證物列表:
P1 承認事實(因截圖有爭議,控方於週一將修正版本呈交法庭)
P2 新都會廣場L4層地圖連CCTV標註
P3 新都會廣場CCTV片段
P4 元氣壽司(新都會店)CCTV片段
P11 D1錄影會面記錄
P65 所有被告的衣物、物品照片
P67 PW1的口供(由警員8396記錄)
控方原訂傳召17位證人,現取消PW6、9、11;及新增一位證人,即警員8396。
與黃官確認預計審5日。
傳召PW1 元氣壽司顧客 馮偉明先生。
D1、D4、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2 新都會保安主任 鄭文堯先生。
D1、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3 偵緝督察 張國晶
D1、D3作出盤問。
--------------------------
🟢16:40 休庭,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1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導令保護。
6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控方案情-07-03
(部份)證物列表:
P1 承認事實(因截圖有爭議,控方於週一將修正版本呈交法庭)
P2 新都會廣場L4層地圖連CCTV標註
P3 新都會廣場CCTV片段
P4 元氣壽司(新都會店)CCTV片段
P11 D1錄影會面記錄
P65 所有被告的衣物、物品照片
P67 PW1的口供(由警員8396記錄)
控方原訂傳召17位證人,現取消PW6、9、11;及新增一位證人,即警員8396。
與黃官確認預計審5日。
傳召PW1 元氣壽司顧客 馮偉明先生。
D1、D4、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2 新都會保安主任 鄭文堯先生。
D1、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3 偵緝督察 張國晶
D1、D3作出盤問。
--------------------------
🟢16:40 休庭,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https://telegra.ph/-07-07-1321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https://telegra.ph/-07-07-13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6/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3-6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
-D2作供完畢-
D2代表透露星期一將會傳召DW1(D2父親)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6/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3-6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
-D2作供完畢-
D2代表透露星期一將會傳召DW1(D2父親)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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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7/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日下午進度~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DW1(D2證人)作供完畢,作供內容主要圍繞D2於當日之穿著,攜帶之物品及出現於案發現場之原因。
所有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完畢,數位辯方大律師於結案陳詞中指出,因主控官未有於開案陳詞中清楚提及有可能依夥同犯罪原則 (joint enterprise)證明各被告之控罪,亦未有清楚指出本案有關人士於joint enterprise中之「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允許主控官依joint enterprise證明控罪對辯方不公。惟黃裁判官數次允許主控官即席辯解,議題亦隨各辯方大律師放棄重召證人告終。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早上9時30分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7/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日下午進度~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DW1(D2證人)作供完畢,作供內容主要圍繞D2於當日之穿著,攜帶之物品及出現於案發現場之原因。
所有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完畢,數位辯方大律師於結案陳詞中指出,因主控官未有於開案陳詞中清楚提及有可能依夥同犯罪原則 (joint enterprise)證明各被告之控罪,亦未有清楚指出本案有關人士於joint enterprise中之「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允許主控官依joint enterprise證明控罪對辯方不公。惟黃裁判官數次允許主控官即席辯解,議題亦隨各辯方大律師放棄重召證人告終。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早上9時30分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