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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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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荃灣 #新案件
梁 (22)
(1)管有違禁武器:指節刀(感謝提醒)
(2)管有違禁武器:重力操作伸縮棒

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支彈叉、30粒彈珠等)

控方透露通訊局需檢視3部通訊器是否違例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押後至4月24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荃灣 #提堂

陳 (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內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背景:
前年10月1日,民陣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遭香港警察阻撓。10月1日前夕,警方在多區大肆搜查。

——————————————————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待控方交出未被使用材料。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 (23) #0930荃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內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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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有警誡供詞但不依賴

辯方對證物鏈沒有反對,即同意被告管有物品但將有3名辯方證人就被告管有物品理由解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 至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簽妥的承認事實,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0930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 (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內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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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化學品專家證人PW2鍾偉華(音),法庭已接納專家證人身分,化驗報告為證物P14(英)P14a (中)報告日期2019年11月14日,警員7910於10月3日將物品交到化驗所。
P5 金屬罐上印有白電油字樣內有微量液體
P7 綠色塑膠瓶連蓋內有約1020ml液體
P8 玻璃瓶內有約460ml 液體及一隻藍色手套

化驗結果有列出各液體的化學名稱,PW2說是易燃的工業用溶劑,化學名稱很長,即普通市民說的白電油,PW2講述製造汽油彈的程序及用料
1) 玻璃瓶 2) 白電油 3) 布芯 (做藥引用)
點著布芯後將玻璃瓶掟向硬物表面,玻璃瓶碎後液體淺出,布芯的火會點著易燃物品。無特別文獻講明最少容量,以PW2經驗,容器可以是200-500ml的玻璃瓶,通常使用的是電油、白電油或打火機燃料。
PW2查看證物P5 P7 P8。白電油是有機溶劑,可用來清潔油漆、稀釋油漆。如果市民在五金店買天拿水,有時店員亦會給予白電油。

🌟辯方盤問
請證人睇相冊證物P12,第24張相片是P5金屬罐,送到化驗所時鐵罐是有蓋蓋好的狀態。辯方呈堂一份由職業安全局印製的使用化學品安全需知(證物D1) 內有列出使用白電油會引起的刺激,正確使用時的防護設備,證人同意。
裁判官詢問證人檢驗汽油彈的經驗。
PW2:有雙位數的經驗,社會事件前有零星個案,社會事件後個案急升,我是其中一個負責化驗的人。
專家證人PW2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但辯方有三位證人。

📌DW1張先生作供

是被告案發時至現在的僱主,證人講解公司架構,證人的咭片是證物D2。公司香港業務主要是銷售塗料、油漆,亦提供物流、技術支援及顧問服務。

被告於2019年8月26日入職,入職時至現在的職位是shipping clerk,所有新入職的職員都是shipping clerk。公司提供的在職證明是證物D3,被告的工作包括處理文件、聯絡物流公司、倉儲盤點、接聽電話,公司在員工入職第一日開始會提供工作培訓,一路做一路教。被告學習進度較慢。被告同僱主講他在荃灣的一座工廠大廈有工作室,所以DW1提供了一些有機溶劑(白電油)和個人防護裝備讓被告在工作室工餘時間練習,以達致公司標準。公司提供嘅個人防護裝備係放喺指定位置俾員工取用,好似擺文具一樣。僱員取走個人保護裝備,公司不知道他們會怎樣用。

僱主提供練習用的物資有油漆(水油)、呼吸器、護眼罩、白電油(與證物P5相同)、手套。
控方證物中的打火機及頭盔不是僱主提供的,公司用的是黃色頭盔。

公司政策着重環保,鼓勵職員回收一些玻璃樽作訓練之用,亦會將回收到的玻璃樽定期每個星期一捐贈到環保公司A。
有少量盤問/覆問...
DW1作供完畢。

下午進度:
📌辯方傳召DW2 胡先生作供
他是被告的同事,與被告都是在 DW1 的公司工作,職位是客戶服務主任,DW2 的咭片呈堂並列為證物D7,工作範圍包括解答客戶查詢、投訴、技術支援,及對新入職同事提供培訓。
DW2於2016年入職,之前有在環保公司A做過義工,知道他們有做回收工作,而公司亦有一些環保政策,於是向公司提出與他們合作,推行環保回收工作,由DW2負責聯絡,安排每星期一A的回收車到公司樓下,回收公司的貨物包裝物料,如實驗後的金屬片、辦公室紙張、飲品玻璃瓶、膠瓶、鋁罐、舊電器、電腦等,亦鼓勵同事將家中的可回收物品清洗乾淨後,於星期五或星期一帶回公司,以便於星期一回收,回收品用清水洗淨便可以。
而部分回收的玻璃瓶、膠瓶、金屬片會用作培訓同事,以便了解公司的各項油漆產品,這部分的回收品要用不同的有機溶劑清洗,例如白電油、天拿水等。新入職同事首先要學識如何清潔各項容器,再學習各項實驗,以便了解公司各項產品,日後工作時方便解答客戶問題。

案發當日9月30日DW2有返工,因為之前有幾日放假,30號是假期後第一日返公司(星期一),當時發覺回收的物品分類不太好,所以用WhatsApp通知A的聯絡人9月30日暫停一次回收,辯方有呈堂一份DW2與A用WhatsApp聯絡的列印本。

🛑控方盤問
控:DW2指出9月30日不是因為回收品分類不好而暫停回收,只是因為是9月30日被告被捕,有警察到公司搜查,所以影響當天的回收工作。
DW2:不是。
控:被告有沒有向你透露過被捕原因,被警察搜到什麼物品,例如玻璃瓶、保護裝備、白電油等。
DW2:沒有。

🌟辯方覆問
辯:被告與證人日常的對話主要講什麼?
DW2:是工作上的問題,有時會查詢技術上的事項,偶然會講到私事。
DW2作供完畢。

📌傳召DW3,是被告的家姐
知道被告於2018年11月16日開始租用荃灣某工業大廈一個單位(下稱2號房)用作儲物,DW3知道被告有做買賣波鞋、二手電腦、回收物品等生意,由於家中地方不夠用,所以租用地方儲物,開始現在的工作後就好少做這些買賣生意。家中面積約400幾呎,5個人住,包括父母被告及兩名家姐。DW3有去過2號房,將家中的雜物擺上二號房存放,在2號房有見過證物P11的42個打火機,點解認得?因為打火機是放在一個打火機架上,這批打火機是2015年爸爸在旺角彌敦中心外的報紙檔賣的,報紙檔結業後,將打火機帶回家中擺放,2019年家中執屋時發現打火機連火機架,因家中冇位置擺放,所以將打火機攞到二號房擺放,當日DW3負責將打火機連同打火機架、一些中學舊課本、報紙檔舊膠袋、舊電腦一起帶到2號房。因為當時爸爸的報紙檔有賣煙,所以都有賣打火機,辯方呈交一張相片,結業前由DW3幫爸爸拍攝嘅報紙檔情形,呈堂為證物編號D11,另外呈交一份食環署發出的信件,係爸爸退還小販牌的信件,呈堂為證物編號D12。

🛑控方盤問
控:請看控方證物P12相片集49-51號相片,包括頭盔、護目鏡、手套、腰帶。
DW3:有見過類似物品,因為2013年開始被告有同我一起打war game,直至被告開始工作,工作之後好少去,打war game時有見過被告穿上類似嘅物品如頭盔、護目鏡、手套、腰帶等保護裝備,但不肯定是否是否同一件物品。
控:打火機存放於家中多年是否還可以使用?
DW3:父親有留起幾個打火機在家中拜神用,嗰幾個係冇問題,冇留意攞到2號房的打火機是否可以用,冇逐個測試。
控:DW3作故仔,為什麼一些不值錢的打火機擺放了多年,要由東涌拿到荃灣二號房繼續擺放?
DW3:我冇作故仔,有可能被告會拎去賣或者掉咗佢。
DW3作供完畢。

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0日下午14:30在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口頭陳詞,控辯雙方需在7月1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3/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 (23) #0930荃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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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沒有其他補充。押後至2021年7月2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
尚有 #0805荃灣 待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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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一(DW1)證供分析:
案中沒直接證據證明2號房作用,為何放物品在此房間。
DW1沒明顯證供指證物p5是否在公司取得。DW1指不能說是因為該罐電油是一般市面可以購買到,因為該電油沒特徵。就算真的從公司取得,DW1指不知拿來做甚麼。
DW1指倒電油有困難,所以倒進容器會方便使用。可是,為何要用2瓶裝着?為何有2個瓶在2號房?為何有4個瓶在假天花板?
DW1指對員工質素有要求,會對員工進行培訓,因此給不達標的被告,在工餘時間練習。被告用白電油除塵、除油。但後來DW1改口指,被告不達標的是英語水平,如果是,那抹油如何令被告英語達標?
公司有保護裝備給員工,但沒監管員工拿多少,連濾罐、豬咀型號、種類都沒記錄。DW1解釋指3M來貨,有甚麼就要甚麼,這有違公司所稱的嚴謹態度。
因此DW1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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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二(DW2)證供分析:
DW2未能講出案中,96個玻璃瓶放在2號房的用途。DW2指96個玻璃瓶可作回收之用。
不過,其中86個玻璃瓶是同一大小,款式一樣,容量100ml,另外10個是325ml,同屬某品牌的玻璃瓶。
沒證據指玻璃瓶從何得來,DW2指用作收集用途。
被告要用作練塗油、抹乾,但其實只需1個玻璃瓶就夠,可以重用,也符合環保概念。
被回收的86個玻璃瓶款式相同,不知從何來,明顯不是一般家居廢料。天花板內的玻璃瓶不論是練習,還是回收,都沒合理原因解釋為何要放在假天花 。
因此DW2不可信,在主問問到的,DW2解釋指該天本來會回收,但剛放完假,多事情處理,所以才取消回收。而當天有警員搜查公司,因此取消回收的原因明顯是有警員搜查公司,明顯DW2有所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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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三(DW3)證供分析:
被告告訴他,為防打翻,因此把清洗好的玻璃瓶放在假天花,而DW3未看過假天花內的瓶。
因此,不知該2個玻璃瓶,不知2個瓶內液體,不知4個瓶為何一起放在假天花。
如果為了避免打翻而放在假天花,實在難以置信。
DW3指2012年玩wargame時,見過被告戴本案證物,即頭盔手套腰帶護目鏡。後來改口指,只是見過但不確認是當年的裝備。
DW3看來關心被告被捕情況,但除了聽到被告的單位被搜,其他就不知不問,也沒聽過被告講與回收有關的話。
DW3供詞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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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沒證據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意圖,但可以從環境證供推論。
在涉案單位來看,租用是合法,但2號房內的Ikea袋裝有9對手套,有厚度,能防滑隔熱,而房間內沒機械用品要操作,房內亦有大量口罩,而當時未有疫情。2號房內也有其他大量物品,例如3個護目鏡、黑頭盔黑皮帶黑腰帶黑水袋黑手套濾罐。
這些都是暴力示威者常見的「武裝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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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二(PW2)鍾先生證供分析:
2號房內的物品可以製造汽油彈,也有原材料和引爆物。
單位看來是存倉之用,沒證據指內有任何居住者所需要物件,例如牀、枕頭,可見不是供人居住,物品存放數量不少,有大量汽油彈組成圖,也有把瓶放在假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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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2號房內發現的物品性質、數量,例如毛巾,都可用作摧毀財產,物品都是一般暴力示威者的裝備,例如多隻厚手套可以用來抓着汽油彈,防止手部皮膚接觸化學品。證物p7,p8瓶放在假天花十分可疑。
雖沒直接證據指,2號房附近有示威,但當日是暴力示威的高峰期。
9月30日前一天和後一天,929和101都有遍地開花的活動,對社會有嚴重破壞,有廣泛使用汽油彈。
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上述物品是用作製造汽油彈,意圖由本人或他人使用物品,用作摧毀財產,也沒合理辯解。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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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今年24歲,在香港土生土長,在學,沒案底。
被捕至今都在公司工作,月入一般,會把1/3月入給父母作家用,與家人住在報稱地址。父母有工作。有家人是長期病患,被告每個月會陪他跟進、覆診。

呈上三封求情信。
被告自己寫:
被告明白自己錯誤,指自己讀書並非強項,情況沒父母中預期好,希望父母不用為生活奔波、擔心。
被告有考取一些牌照,也有做些小生意。
被告指自己第一次感受到在大企業工作的環境,會努力學習,報答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雖然讀書非強項,但希望有一技所長。
被告十分懊悔,令家人大壓力和負擔,每次報到、上庭、審訊,家人都會花時間陪伴。
被告希望盡自己責任,家人是一切,被告希望重新出發,增值自己,報答家人和社會。
被告出新出發的目標並非空談,有考取技能牌照,希望將來成為教練,令多點市民體會到香港。

爸媽求情信:
香淑嫻:其實我睇晒㗎啦!

本案單位沒任何汽油彈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沒證詞或資料指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或使用。
--------------------------

還押至2021年8月6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及勞教報告
‼️‼️‼️還押‼️‼️‼️
(手足無回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審訊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4]

詳細控罪及案情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
11:00 開始各被告求情中
11:53 黃士翔打斷D4代表律師求情🌝,提出早休,12:15開庭
12:19 開庭
12:35 黃官休庭10分鐘以考慮是否拎社會服務令報告
12:49開庭,12:52完庭
———-———-
❗️❗️D1-5認罪,僅罪5、6、9、10撤銷控罪,如下❗️❗️
D1 承認控罪1,3,7,8;控罪5獲撤銷。
D2 承認控罪1,4,7,8;控罪6獲撤銷。
D3 承認控罪2,7,8;控罪9獲撤銷。
D4 承認控罪2,7,8;控罪10獲撤銷。
D5 承認控罪2,7,8。
———-———-
控方證物:
相冊1:主要是D1-2涉案在楊屋道交界位置的照片。相1是涉事路燈,乃8月5日清晨所影,現場光線充足。相3-4是fa 1775燈柱的情況。

相冊2:主要是D3-5涉案在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照片,皆是緊接案發的凌晨時分所拍。相1-4是wide shot 及close up, 相4是3組交通燈中的一組被塗黑;相5-6 是現場環境;相7-8是另一枝交通燈;相9-10第3盞燈;相11-18 是現場拍攝的工具。

相冊3:主要是現場所搜的物品及證物照片,控方特別指出相29-31 是呼應大三罷的文宣物品,這些照片皆能回應案情撰要段1.

相冊4-8 分別是D1-5各自被帶回警署後的照片(物品及衣著)。

———-———-
D2在2021年7月23日因 #0930荃灣 一案被定罪成,其餘被告皆沒有罪底。

🔻控方提出以下案件以作判刑參考:
1,吳文南(音)案例213-214段指被告認罪會有20-30%扣減,但控方指出7月26日才收到各方認罪書信,並已在7月30日回覆。其認罪時間早已定了聆訊日期因此只適合有20%扣減。
2,CAAR1/2021 段44指該案被告的行為對秩序有影響。
3,CAAR2/2021段61-62 段指預謀案件的嚴重性,量刑時要考慮案發背景。
4,CAAR5/2021段45段指刑事損壞是對法治的挑戰及會造成漣漪效應。
5,Hcma184/2020 段25 要法庭視乎情節定判刑,但因案發行為是預謀,故不應姑息。

控方歸納上述,指出重點是要從嚴處理,故此等案發背景是不適合索取社會服務令。他又指本案發生在半夜、是夥同及有預謀犯案,比一時衝動嚴重得多,所破壞的是十字路口的交通燈,會造成危險及浪費社會資源,同時此舉只會加深及鼓勵他人做出相同舉動。

———-———-
#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所指的夥同是指D1-2;D3-5損壞不同的交通燈,但律師指出無證據彼此認識及使用過無線電通信,亦沒有組織策劃者,只是各自做不當行為,及沒有證據他放相關物品在地上。

一盞交通燈不是完全被塗黑,僅輕微塗污,交通燈仍能看見及運作,同位置有其他未塗污交通燈,能正常運作,被告願意賠償約500元。

案情雖沒有指出,但他被捕時有同poop有身體接觸,因而留醫了5日。

共有5封求情信,皆指出D1是好人及好工作伙伴。事件正值社運高峰期,不少年輕人都做出不恰當的方法表達感受,現年34歲的被告亦做出此舉,希望法庭考慮他當時的想法。(按:🌝?)

🔻所呈堂案例以供參考(未有讀出編號):
案例一:一27歲工人響應大三罷在獅子山隧道,以剪電線方式損壞交通燈,當時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例二:11月5日時一20歲年輕人同樣是以剪電線方式損毀交通燈,同樣判處社會服務令。
律師指出上述案件比此案更為嚴重,教希望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D2代表律師求情:
現年24歲,跟兩老同住,有2位家姐,被告任職文員工作,故希望盡快出來出來工作以減輕家人負擔。希望判刑押後至8月6以觀察另一案的判刑結果。

🙍🏻‍♂️D3 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所提出的案例:
1,吳文南(音)案例,因在去信同控方商討時,能令部分控罪獲撤銷 ,故希望可以爭取25%刑期扣減
2,CAAR1/2021 沙田刑毀喜茶,原是判處社會服務令。
3,Caar2/2021 損毀何君堯辦事處,原判處感化令,後變200小時變敎導所,因當時考慮點是損毀財物價值11萬,段69 中亦指出當時的被告犯案原因是仇視及欺凌,但D3在會面記錄上沒有此點因素,他僅支持罷工。
4,Caar5/2021 乃20200101元旦遊行後的各區縱火及投擲汽油彈,被告有兩條控罪,在認罪後原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指其刑責比此案重。
5,Hcma184/2020 所損毀的是黨鐵閘機,更為嚴重。

呈上多封求情信,信1背面亦有證書,展示在維修汽車上有天分,希望候判不用還押。

🙍🏻‍♂️D4代表律師求情:
🔺補充回應控方案例:
1,Caar1/2021 中有poop受傷及其涉案的金額高達萬元。
2,Caar5/2021 中該名被告背包有易燃物品。

辯方指出控方所舉案例的案情適用性不大,所以希望單獨審視一案情。D4的涉案案情中涉及3枝交通燈,但整體個別仍能見到燈號,被告只塗污了綠燈,另外2個燈號在深夜或清晨也能清晰可見,故罪行性同嚴重性比控方案情所指皆輕。

📌關於損毀程度
回應控方所指D1-2;3-5 有夥同情況,但辯方指出程度非常低,僅燈面被破壞。預謀程度低,嚴重程度亦低,雖要考慮公眾角度要從嚴處理,但即使相同控罪也要有不同罪行性,被告僅塗了綠燈故見不到對公眾秩序有實際影響,涉案舉動屬短暫性損壞,而D3-5的賠償金額僅1332元,僅是清潔費。

📨#求情 及信件:
被告以一級榮譽資格從科大機械同航天工程學系畢業,現進攻機械博士,其研究是關於空氣及流體動力學,希望能提高能源效益,令社會人士得著。現任職大學教學助理,大部分月薪會交繳兩老,家有一位就讀中四的弟弟。媽媽身體不好,有幫媽媽按摩;希望可以照顧家人。

有一封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律師指出他是熱血青年,當年僅衝動行事,2年來準備聆訊已構成大衝擊,對被告有大影響。

在自己的求情信中顯示出有悔意,曾求醫心理學家。在媽媽求情信中指兒子有心理壓力,亦有焦慮問題。

餘下求情信由校長、同學及好朋友所寫,皆有正面評價, 及指出涉案行為跟個性不符,僅因社會氣氛所致。在讀書時期已是樂於助人及照顧他人。特別讀出中學副校長冼先生的信件,指出被告早已發奮立志於學。

辯方指出被告優秀,多年來參加美國國際無人機比賽,2月會交比賽項目到協會。

被告自15歲起有打泰拳,自中學起有參加公開比賽及奪獎,大學後亦有繼續運動,曾在58,60公斤賽事奪冠。今年5月亦有參賽及奪冠。

辯方指出被告是大好青年,故望法庭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輕判。黃士翔有問及,會否考慮索取心理醫生報告以幫助求情,辯方指被告已康復,無需索取。

🙍🏻‍♂️D5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案例:
Caar5/2021 是用磚頭投擲水炮車,而水炮車代表了法治及權威,故才是控方所指對法治的挑戰。

本案涉案是凌晨時分,對道路使用者的影響較低。

#求情 內容: 被告現年24歲,年幼時父親離世,由母親獨力照顧他及姐姐。被告中學畢業後任職餐廳職員,夢想是投考消防,而此刑事紀錄已令其夢想破滅,乃一大教訓。

呈上三封求情信,一是由家姐所寫,二是由中學校長所寫,三是由6位老師聯署合寫。信件皆指出被告品性純良,樂於助人及關心社會,被告已經非常難過,用了錯誤方式表達不滿,信中能見悔意。
———-———-

案件將於本年8月16日早上09:30同庭判刑,期間為第1,3,4,5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為第2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各被告需要還押。❗️

(按:14庭内已滿,開放12庭為視象庭,尚可取票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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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還押至今14日
尚有 #0805荃灣 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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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裁決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89

控方補充被告在2021年8月2日就 #0805荃灣 被定罪。
辯方指在該案,被告選擇認罪。

辯方補充求情,指被告明白與同意報告內容,除了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想在2019年9月15日使用物品,此方面被告不同意,其他都同意。

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服刑。
被告小學是品學兼優學生,到中學有欠理想,但操行可以,有做學生會及其他學科的協助。
被告𠄘諾日後做事會謹慎,希望重新出發,報答父母。
辯方希望採納感化中心建議,接受勞教中心的服刑。

🛑🛑勞教中心🛑🛑
(提:手足另一宗案件在8月16日判刑)
(庭狗極快速帶手足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刑事損壞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D2因 #0930荃灣 服刑中,其餘4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部份控罪在上一庭獲撤銷)

案情:
2019年8月5日「大三罷」前,網上人士呼籲在不同地點損壞交通燈,警方派員在荃灣監視。8月5日凌晨4時,4名被告在荃灣以噴漆塗黑4組交通燈,另一被告則以手機拍攝情况。警員尾隨拘捕眾被告,搜出涉案黑色噴漆和無線電收發器,有被告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
(摘自明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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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4個月即時監禁,賠296元
D2: 勞教中心,賠296元
D3: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4: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5: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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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精讀:
🌟本案雖然使用油漆塗污燈組,損壞原屬輕微,但本案的嚴重情況如下:
1️⃣非單一行為
網上有人號召,晚上有人放下油漆同通訊機供人使用,明顯一早安排。涉案被告雖各不相識,但D1,2及D3,5分組一同毀壞燈組,D1-4各身上有無線電通訊機,D5有天線,雖然無證據有實質使用。雖然正如報告所指各被告並無預謀,是當晚才決定參與,但他們參與時就知不是單一事件,必然有規模及組織。

2️⃣「大三罷」意圖比實際行動嚴重
損壞燈組後以達致人民不能上班及工作,以發洩被告不滿及響應「大三罷」目的,此意圖比損壞燈組的行為更嚴重。雖然辯方指出他們只是塗鴉,而有些燈未完全遮蓋,路人能見到燈號。但黃士翔認為只是因為各被告執行得不好但不影響其損壞目的,對公眾的影響深。

3️⃣政治語境
同因屬2019反送中語境,對公眾秩序有大破壞,必須從嚴處理。

黃士翔引述多個案例指出判刑時要考慮語境,又指語境不是新概念,是常理及判刑原則。下見:
[1]Caar1/2021 段38-41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反送中事件的背景;
[2]Caar4/2019 事發的時間、地點因素可以影響案件的嚴重性;
[3]Caar8/2020 指上訴因素同各被告的政治立場無關(按:🌝),僅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否令在場人士起哄,及增加衝突風險。

黃士翔又引述 #潘兆初 在本年8月10日的刑案理由書指出,語境同嚴重性同罪責有關。此案背景同2019反送中事件有關,正值大規模、長時間暴力事件,各被告所犯行為,不論其所犯為非法集結、刑事毀壞抑或其他,只要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則要從嚴。

黃士翔又指D1辯方雖交過一些案例,但卻是2020年或之前,上訴庭未頒下HCMA13/2020或其他案例,故參考價值不大。

就認罪扣減上,除D3曾去信控方商討認罪外,其他被告僅同控方達成口頭認罪傾向,至開審前一星期才正式去信控方以呈交書面認罪。由於法庭已經排了聆訊日期,未能撥出日子以作其他工作,所以各被告不能獲得全面1/4扣減,僅得22.5%扣減。

🌟所以,就第1被告的控罪1,以及D3-5的其餘控罪,均以【 6個月即時監禁 】為量刑起點,經22.5%認罪扣減後為4.65個月。但考慮D1,4-5無定罪紀錄,D3一項不相關紀錄,加以求情時各自的付出及努力,故扣減0.65個月,【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第二被告判處【勞教中心】。D1 第3項控罪, D2第4項控罪各需要賠296元,D3-5 要賠償444元, 分別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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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今在庭上澄清D3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有一項危險駕駛定罪紀錄,在2021年6月17日判以罰款及停牌。

📌進一步 #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家庭中是照顧角色,以及可靠,工作上負責任。感化官指出其性格善良,僅受政治氣氛影響,事件同其性格不相符,被告有悔意,事件後亦已經受傷。

她將來想做獸醫,將會報考dse 及會讀夜校。辯方呈交兩份副本,一是電郵通知書,其夜校入學試已考,亦即時獲取錄。二是媽媽在本月下旬的手術預約便條。

辯方指出被告早在上年PTR時,口頭向控方表達過認罪傾向,可見早有意欲,故希望刑期扣減接近25%

黃士翔詢問報告指出被告當晚才參與,為何會有無線電通訊設備。辯方解釋指當晚被告仍然1516,直至跟未婚夫吵架才下定決心犯案。無線電上無特別補充,僅指出1-2被告為一同行動,宜同另外三位被告行事分開處理。

🙍🏻‍♂️D2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同勞教報告已解釋,報告內容正面,在校內讀書時會參與不同課外活動,媽媽指本性不壞。被告有深厚家庭支持,學業雖然不理想但有進修,已考取潛水及救生員牌。現從事賣電腦的工作,在保釋期間亦有穩定工作。

進一步勞教中心報告指心理生理上都適合,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勞教中心條款第7條,就此案再判處勞教中心,銷去原判的刑期,重新計期以助更生,而被告亦願意接受。

今庭上有呈上自己同家人所寫的求情信,惟未有讀出。

辯方指出如案情所指的案發經過僅一時衝動之為,而就對講機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管有對講機此事實,但不要考慮他有用通訊機做一個更廣泛的刑事毀壞,及作出不利被告的判刑考慮。

🙍🏻‍♂️D3 代表律師求情:
內容正面及多人支持,今女友同爸爸到庭支持。回應控方今早所指的危險駕駛定罪紀錄方面,他指出被告不是熱衷政治的青年,其喜好一如普通青年,喜歡彈吉他同車。現任職技工,副職是汽車買賣的生意,危駕定罪也同是副職有關。

另一單所涉案件未有 charge sheet ,仍在調查中。事源是被告因買賣經驗不足,想買入一輛再給另一個人,但因性急而未做好轉名手續就將名下車輛給了第三者,後來才得悉車輛跟犯案現場有關。

報告指出被告父母是跨國婚姻,年幼時離婚對其有影響。辯方除感化官的內容,還引述上次一位中大教授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後最後能夠overcame所有問題。辯方又再重申被告是普通青年,有普通興趣如 war game ,並不是熟悉政治。

感化官指出被告僅一時衝動,沒有想過過後果。案件經過一段時間才正審,被告在此期間已有悔意。他又承諾不再犯,重犯機會低。

辯方提出想要回應控方案例,此案不是2019年早期事件;又不是私了裝修,當中不涉及仇恨。 黃士翔反駁指此事亦屬2019反送中事件,各被告所為會影響交通安全,不只是一間店鋪,而上訴庭所指的背景因素要應用在此案中。 辯方認同要考慮背景因素,續指出此案不如上訴庭所指涉及「裝修」的仇恨,僅獲黃士翔回應「咁可能我誤解咗你啦。」

有關通訊器方面,辯方指出因被告本身在哥爾夫球場任職技工,以及有玩war game,所以才在身上出現通訊機,跟本案無關。黃士翔一度指出其通訊機能否跟同案其他被告通訊,稱會影響判刑。辯方指出控方並沒有證據基礎指控眾通訊機之間有過通訊,又指出被告沒有在本案中使用通訊機。

最後,辯方提出被告願意賠償清潔費用。

🙍🏻‍♂️D4代表律師陳詞:
當日的事是2019的事件,如照片可見只是在深夜毀壞了一組燈的綠燈,其他紅、黃燈號運作正常,對途人的危險性低,而當晚亦無實質影響因為事件很快平復,希望判刑時考慮實質影響。案件所涉賠償金額只是清潔費。

油漆同無線電都是D4在現場拾起,其身上的通訊電無標示,被告承認有此物但控方沒有顯示他們有實質通訊。此通訊機無起任何溝通同通訊作用,所以控罪沒有因而變強,辯方亦強調被告案中沒有使用。

🏆求情:
自少在學習上用功,小學數學同中學物理成績優,運動優秀。呈上5封求情信,爸爸望輕判;1中學校長望輕判使被告能繼續在科學上的研究,以回饋社會;3封分別由中學朋友所寫,皆望輕判以讓他繼續研究。

辯方呈交上三個副件:一是家中的排球、泰拳獎牌獎盃。二是畢業證書以證明成績優異。三是在2020-2021得到某獎學金時,被告的回信畀,被告正進行阻力研究,研究新物料以減低表面阻力,應用在船行上可以減少燃料使用及碳排放。被告指出多謝基金贊助資金進行另一項新研究,研究水的流動性。

辯方又指出被告連同其他同學,在本年7月14日發表文獻,將xx流動概念放入生物科技,病人使用藥物時的吸收時間及藥物應用更好。辯方指出可見此青年希望將知識回饋社會,希望其研究早日應用在日常生活。

三項控罪皆是同一件事,希望能夠同期執行。辯方大膽提出緩刑,但續指短期監禁都已經是一大教訓。僅望被告能重投社會,同香港社會一樣繼續運行。希望有量刑扣減。

🙍🏻‍♂️D5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正面。在12歲時爸爸離開,但被告沒有學壞同誤入歧途,反而在體育上有好表現。報告僅指沒有興趣讀書,但無其他問題。家庭相處融洽,今母親繼父及家姐皆到庭支持。

被告想成為消防員,一直為此努力,投考數次,一因散光問題(後做了矯視),二因應考當日身體抱恙,最終努力不懈下通過了體能同面試,但因今次事件定罪而夢想破滅。

之前兩位僱主皆指出被告工作勤力、用心、有責任,其中一位李小姐表明之後會再次聘用被告。

有悔意以及明白案件嚴重性,他指出若果發生交通意外就無法承擔責任,在還押期間有反省。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在體育方面有潛能,但因為單純的性格緣故做了錯的事情。

就通訊機方面,辯方指出被告在當晚才參與事件,身上面只得通訊機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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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被告入去前高呼「女朋友等我呀」)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