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十八庭
#梁少玲聆案官 #民事訴訟
原告人:彭(19)|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背景:原告人入稟向被告人索償2.1萬訟費及50萬懲罰性賠償,指某案件主管在案件中(#1111旺角,由 #香淑嫻裁判官 審理)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明報)
是次聆訊處理三張傳票,分別為剔除傳訊令狀(Striking out Writ Of Summons)、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及寬延期限傳票(For time Summons)。
就剔除傳訊令狀而言,被告方沒有需要進一步提交其他文件,雙方就此的爭議亦不大。雙方亦希望將案件押後,作更多文件提交及回應,原告人希望押後14天,被告人則希望押後21天,聆案官則建議押後28天。
聆案官不接受被告人一方未有按照協議交上抗辯理由的解釋,並將雙方提交文件的限期延遲至2022年7月4日1600時,屆時被告人應存檔抗辯理由。被告人需向原告人支付是次聆訊合共港幣200元的訟費。
聆案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0930時於區域法院第十二庭作聆訊,聆訊時間預留三小時,期間原告人需要聆訊前七天提交陳詞綱要。
按:庭內沒有擴音器,聆案官及律政司代表之間的對答難以被記錄。本直播部分內容取錄於明報報導。
#梁少玲聆案官 #民事訴訟
原告人:彭(19)|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背景:原告人入稟向被告人索償2.1萬訟費及50萬懲罰性賠償,指某案件主管在案件中(#1111旺角,由 #香淑嫻裁判官 審理)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明報)
是次聆訊處理三張傳票,分別為剔除傳訊令狀(Striking out Writ Of Summons)、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及寬延期限傳票(For time Summons)。
就剔除傳訊令狀而言,被告方沒有需要進一步提交其他文件,雙方就此的爭議亦不大。雙方亦希望將案件押後,作更多文件提交及回應,原告人希望押後14天,被告人則希望押後21天,聆案官則建議押後28天。
聆案官不接受被告人一方未有按照協議交上抗辯理由的解釋,並將雙方提交文件的限期延遲至2022年7月4日1600時,屆時被告人應存檔抗辯理由。被告人需向原告人支付是次聆訊合共港幣200元的訟費。
聆案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0930時於區域法院第十二庭作聆訊,聆訊時間預留三小時,期間原告人需要聆訊前七天提交陳詞綱要。
按:庭內沒有擴音器,聆案官及律政司代表之間的對答難以被記錄。本直播部分內容取錄於明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