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張(18)
🛑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意途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另一控罪:販運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1年9月5日凌晨在尖沙嘴天文臺道與金巴利道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14克可卡因的8.19克固體。
同案另一名被告A2:黎(18)將於5月22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開案預計審訊四天。
- - - - - - - - - - - - - - - -
控辯雙方已有共識,被告承認控罪(1)(2)(4),控罪(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控罪(5)為控罪(4)的交替控罪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於2020年7月1日約16:00時,A1及A2行往天后港鐵站B出口,A1戴黑色鴨舌帽、只露眼睛的黑色面罩、全墨綠色上衣及褲、孭著背囊及手持長雨傘,A2 戴黑色鴨舌帽、只露眼睛的黑色面罩、黑色外套、黑色褲和孭著黑色背囊, 他們一起走到天后港鐵站B出口的閉路電視鏡頭下,兩人用雙手用長傘傘頭敲打閉路電視鏡頭兩至三下,該閉路電視鏡頭並沒有損壞。
A1及A2由天后港鐵站B出口行下樓梯時用雨傘打碎天花板的四條光管。
其後A1及A2向下行七八級樓梯後,兩人返回B出口沿著英皇道往北角方向離開。
當時英皇道已被紙箱、雜物等堵住,A1及A2走到英皇道14號時,A1拿出打火機試圖點著一個白色紙箱,但沒有成功。
其後有人叫警察,A1及A2馬上放下雨傘逃跑,一邊逃跑一邊除下面罩、黑色上衣、帽及外套放入背囊,A1露出棕黑色頭髮和墨綠色短袖衫;A2露出金色頭髮及綠色T恤。
其後跑往銀幕街一條巷再入電器道,其間不停回望,其後進入七海商塲地下,之後離開商塲往英皇道再走到炮台山站A出口附近,警察約於16:40時將兩人截停,帶他們往炮台山站站內警察室調查,警員12141向A1搜身,在他右褲袋搜出一對3M手套和一個打火機,並在其黑色背囊發現黑色鴨舌帽、一對手袖、3M防毒面具及眼罩,於16:50時將他拘捕及警戒。
警員20914 PW1與隊員於尖沙嘴巡邏時看見被告人離開皇悅酒店急步行向天文臺道與金巴利道交界的一輛的士,其後A1登上該的士,於是PW1與隊員截停該的士,發現A1是唯一乘客坐在後座身旁有一個灰色袋,A1回應個袋是屬於他本人,警員搜查該灰色袋,內有一個可再封膠袋,偏有54個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個7.14克可卡因的8.29固體,手提電話和$8477元現金。
拘捕在警戒下,A1稱:「亞Sir,你搜出嚟嘅毒品係我自己食。」其後警員查問的士司機PW3稱A1當晚較早時在將軍澳上車,往皇悅酒店,並稱入酒店數分鐘,叫的士司機候,數分鐘後A1從酒店出來,警員將他截停,在A1身上搜出現金$4587元及一部手提電話。警方其後到其太埔搜屋,並無發現違禁品住所。
案中來獲的可卡因零售價約為港幣$9530.14。
控方指,A1現時19歲,沒有刑事定罪及毒癮記錄,初中畢業,被捕時報稱無業於2021年12月31日企圖刑事毁壞及企圖縱火罪名而被拘捕;A1因刑事損壞案被捕後獲准保釋,其後成功踢保,其後才干犯販毒罪而被還押。
辯方澄清,A1被捕時並非無業,在酒吧工作即酒保月入$13000元,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求情方面:
有關縱火,當時被告只是隨機點著遺棄的紙箱,未造成任何火種。
法向控方查問有沒有相關燒紙箱的片段或相片,控方回應是沒有,只有天后站的情況,B出口亦拍攝不到被損毁情況。關於控罪(1)(2)當時閉路電視只拍攝到天后站,但英皇道就沒有,只拍攝到有人羣在B出口。
法官再查問控方:「係咁多?」得兩張相
控方回應:是
官:係16:03時有人打開雨傘,有黑衣人舉傘,其中有冇係A1,A2?
控:唔知邊個其中一個係,因為好快有人開傘,所以唔知邊個。
官:仲有咁多人係度,判刑時要考慮。
辯方補充,當時被告人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當時亦只有携帶雨傘,沒有携帶任何攻擊性武器。
法官回應,破壞鏡頭都不用攻擊性武器,被告人帶一把雨傘去示威現場,全身黑衣,都明顯是有備而來。
辯方同意被告人有意參與示威,但不是有計劃下破壞地鐵設施,指同類案件有示威者會携帶鐵鎚。並指本案港鐵損失並非嚴重。
控方指A1及A2並排而行,相繼破壞閉路電視及光管,並接著到英皇道犯案,「唔可以話係臨時決定」。
毒品案方面,法官拒絕接納辯方稱起碼有一半或有一半是自己食的說法,因被告當時18歲、無業,有54包可卡因在身,灰色袋內有手提電話和8千多元,身上亦有4千多元,從毒品份量上,「大家都知道發生咩嘢事」;並指被告乘的士從將軍澳往尖沙嘴,去酒店「去攞嘢唔知攞啲咩」,之後再上的士,不能夠信服是自己食,所以不會有任何減刑。
法官指雖然被告未滿21歲,被告代表指出,同意沒有其他選項,因此本席不打算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看看有沒有加刑因素,再考慮需不需要有紐頓聆訊。
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
下午4: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判刑
#王詩麗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張(18)
🛑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意途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另一控罪:販運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1年9月5日凌晨在尖沙嘴天文臺道與金巴利道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14克可卡因的8.19克固體。
同案另一名被告A2:黎(18)將於5月22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開案預計審訊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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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有共識,被告承認控罪(1)(2)(4),控罪(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控罪(5)為控罪(4)的交替控罪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於2020年7月1日約16:00時,A1及A2行往天后港鐵站B出口,A1戴黑色鴨舌帽、只露眼睛的黑色面罩、全墨綠色上衣及褲、孭著背囊及手持長雨傘,A2 戴黑色鴨舌帽、只露眼睛的黑色面罩、黑色外套、黑色褲和孭著黑色背囊, 他們一起走到天后港鐵站B出口的閉路電視鏡頭下,兩人用雙手用長傘傘頭敲打閉路電視鏡頭兩至三下,該閉路電視鏡頭並沒有損壞。
A1及A2由天后港鐵站B出口行下樓梯時用雨傘打碎天花板的四條光管。
其後A1及A2向下行七八級樓梯後,兩人返回B出口沿著英皇道往北角方向離開。
當時英皇道已被紙箱、雜物等堵住,A1及A2走到英皇道14號時,A1拿出打火機試圖點著一個白色紙箱,但沒有成功。
其後有人叫警察,A1及A2馬上放下雨傘逃跑,一邊逃跑一邊除下面罩、黑色上衣、帽及外套放入背囊,A1露出棕黑色頭髮和墨綠色短袖衫;A2露出金色頭髮及綠色T恤。
其後跑往銀幕街一條巷再入電器道,其間不停回望,其後進入七海商塲地下,之後離開商塲往英皇道再走到炮台山站A出口附近,警察約於16:40時將兩人截停,帶他們往炮台山站站內警察室調查,警員12141向A1搜身,在他右褲袋搜出一對3M手套和一個打火機,並在其黑色背囊發現黑色鴨舌帽、一對手袖、3M防毒面具及眼罩,於16:50時將他拘捕及警戒。
警員20914 PW1與隊員於尖沙嘴巡邏時看見被告人離開皇悅酒店急步行向天文臺道與金巴利道交界的一輛的士,其後A1登上該的士,於是PW1與隊員截停該的士,發現A1是唯一乘客坐在後座身旁有一個灰色袋,A1回應個袋是屬於他本人,警員搜查該灰色袋,內有一個可再封膠袋,偏有54個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個7.14克可卡因的8.29固體,手提電話和$8477元現金。
拘捕在警戒下,A1稱:「亞Sir,你搜出嚟嘅毒品係我自己食。」其後警員查問的士司機PW3稱A1當晚較早時在將軍澳上車,往皇悅酒店,並稱入酒店數分鐘,叫的士司機候,數分鐘後A1從酒店出來,警員將他截停,在A1身上搜出現金$4587元及一部手提電話。警方其後到其太埔搜屋,並無發現違禁品住所。
案中來獲的可卡因零售價約為港幣$9530.14。
控方指,A1現時19歲,沒有刑事定罪及毒癮記錄,初中畢業,被捕時報稱無業於2021年12月31日企圖刑事毁壞及企圖縱火罪名而被拘捕;A1因刑事損壞案被捕後獲准保釋,其後成功踢保,其後才干犯販毒罪而被還押。
辯方澄清,A1被捕時並非無業,在酒吧工作即酒保月入$13000元,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求情方面:
有關縱火,當時被告只是隨機點著遺棄的紙箱,未造成任何火種。
法向控方查問有沒有相關燒紙箱的片段或相片,控方回應是沒有,只有天后站的情況,B出口亦拍攝不到被損毁情況。關於控罪(1)(2)當時閉路電視只拍攝到天后站,但英皇道就沒有,只拍攝到有人羣在B出口。
法官再查問控方:「係咁多?」得兩張相
控方回應:是
官:係16:03時有人打開雨傘,有黑衣人舉傘,其中有冇係A1,A2?
控:唔知邊個其中一個係,因為好快有人開傘,所以唔知邊個。
官:仲有咁多人係度,判刑時要考慮。
辯方補充,當時被告人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當時亦只有携帶雨傘,沒有携帶任何攻擊性武器。
法官回應,破壞鏡頭都不用攻擊性武器,被告人帶一把雨傘去示威現場,全身黑衣,都明顯是有備而來。
辯方同意被告人有意參與示威,但不是有計劃下破壞地鐵設施,指同類案件有示威者會携帶鐵鎚。並指本案港鐵損失並非嚴重。
控方指A1及A2並排而行,相繼破壞閉路電視及光管,並接著到英皇道犯案,「唔可以話係臨時決定」。
毒品案方面,法官拒絕接納辯方稱起碼有一半或有一半是自己食的說法,因被告當時18歲、無業,有54包可卡因在身,灰色袋內有手提電話和8千多元,身上亦有4千多元,從毒品份量上,「大家都知道發生咩嘢事」;並指被告乘的士從將軍澳往尖沙嘴,去酒店「去攞嘢唔知攞啲咩」,之後再上的士,不能夠信服是自己食,所以不會有任何減刑。
法官指雖然被告未滿21歲,被告代表指出,同意沒有其他選項,因此本席不打算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看看有沒有加刑因素,再考慮需不需要有紐頓聆訊。
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
下午4: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