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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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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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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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512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57天 提堂(#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等: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1)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控方修改控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2)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加控
3)公眾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押後11/2 再聆訊,還押。
預留15/4 16/4 審期
🏛 #九龍城裁判法院51 2 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網上起底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涉嫌於網上公開警務人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控方申請被吿心理報告,申請禁制令。以防滋擾當事人,禁止所有可能識別當事人身份的報道,包括傳媒報道

押後至25/2 ,修改保釋條件加每週一次警署報到,陳手足續保離開

👤湯/28 🛑已還押43天 提堂(#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湯沒律師代表,沒擔保申請,望旁聽席
還押
押後至26/2上午9:30再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辯方指與外聘主控達成共識將修改控罪,然而,現場主控未有相關資訊,雙方希望押後數天至下星期二(3月31日),下午2時30分,返回第一庭(未有提及哪個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原預計審期:15/4-16/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4)🛑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修訂控罪)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案情摘要:
//指稱他今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各一重力操作鋼棒(俗稱伸縮棍)、摺刀、鋸刀及彈叉。
據悉,被告當晚8時許,與另外約20名黑衣人在尖沙嘴奔跑,警方將被告截停,在其右褲袋搜到摺刀,以及在其黑色背包搜到伸縮棍、手鋸、彈叉及208粒彈珠,另搜獲2個氣體過濾面罩、黑色衣物等。//
(摘自《明報》2019.11.19)

答辯:
控罪一至三 被告 均 認罪 並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基於多封求情信及其初犯有悔意,故可以《罪犯自新條例》比機會被告。判刑押後兩星期至4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取勞教中心報告,若勞教中心報告不作任何建議,將必然會是監禁式刑罰。

由於辯方律師4月14日有案件在身,若如期進行,將押後一天至4月15日;若未能如期進行,將按照原定4月14日。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10天(#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開庭,先處理本案。
控罪1、2、8撤回,控罪3-7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

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案件至14/5 1430。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日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 九龍城法院第一庭。
‼️期間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 #判刑 🛑已還押149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伸縮棍)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及208粒鋼珠)


案情:
控方指其2019年11月17日,在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伸縮警棍),及一把摺刀、手鋸、彈叉等,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被告當時帶著黑色背包和另外20多名黑衣人奔跑,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他藏有以上物品,另並有鋼珠、呼吸器、衣物、手套及打火機等。

聽取勞敎報告
被告醫學上不適合旁教中心
態度有禮合作,對懲敎官坦誠
愛運動校隊沒不良記錄
約束自己行為,還押期間沒犯規條
後悔衝動,深刻反省,明白承擔法律責任
重犯機會低。

官判詞:
-明白被告身體接受唔到一D運動
-由於控罪嚴重,本住立法精神,必懲罰。
-考慮去年11月至今扣押多月,索勞敎報告。
-三控罪,武器性質包括近、中、遠。
-盡管被告指現場有人給他,但接受同管有乃有意圖目的,一但使用對人有嚴重風險。
-冇證據有使用,否則控罪更重,考慮被告當時離開中沒使用過
-伸縮棍9個月起量刑;
-折刀鋸刀12個月起量刑
-彈杈同208鋼珠18個月;
-認罪1/3扣減.
-即6個月丶8個月丶控罪3額外扣減(考慮年紀同幾個月反省接納真誠改過)當10個月。
-扣減已還押近五個月可見日子可出獄。

❗️三項罪成
認罪1/3扣減後分別為
6個月
8個月
10個月
❗️同期執行即10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40天 #提堂#1117尖沙咀 2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2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危險駕駛: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背景:

去年11月17日警方圍堵理大校園外一帶,期間28歲被告駕駛私家車加速撞向警方防線,致警方發射實彈及橡膠子彈,其後逃逸。12月2日旺角被捕,被控襲警、無牌及危險駕駛等共8項控罪,首次提堂後還柙至今。案件4月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一度撤回襲警、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及未能出示身份證共3罪,被告仍面對餘下5項控罪。

案情:

被告以朋友有適合的避震可試為由,11月17日下午6:30分借揸此前剛轉讓比W1(控方第一證人)車牌為VG9124的白色私家車去到尖沙咀。控方PW2(第二證人警員)和PW3(第三證人警員)在柯士甸路漆咸道南封查道路,9:49分見到VG9124沿柯士甸路西行撞攔路膠帶後右轉停下,上前調查車上只有被告一人,車突然衝前幾乎撞到pw2,其避到并口頭警告,車5米距離再發動,pw3用其點38手槍射擋風玻璃,pw2也射橡膠彈。被告駛離現場。日後歸還w1時車牌已改,警方用CCTV鎖定車牌,車,及被告容貌。找到該白色私家車,軍火專家證人查到車上4個痕跡與開槍痕一致,在車後座右邊,及左安全帶位發現二顆子彈部分。其後警方經調查發現被告用同一手提電話號碼在網上出售另一私家車車牌為VL 6685,照片背景是旺角,警員12月2號在旺角拘捕被告,其并無正式駕駛執照只有一張過期的學牌。


控罪:
3)危險駕駛(1117尖沙咀
4)無牌駕駛(1117尖沙咀
5)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117尖咀)
6)無牌駕駛(1202旺角)
7)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202旺角)

被告就以上3-7控罪認罪,同意案情

控告3-7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坦白認罪悔過,無奈由於疫情一再延期,今主動提出提早聆訊。稱當日因好奇駛入警方封鎖線,自知無牌駕駛,害怕之下做出以上危駕(突然衝前險撞到截查警員)行為
-沒同類交通罪行記錄
-事件中沒人受傷
-已還押近五個月,經延期多次
-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上有母親下有3歲女兒,希望早日獲釋照顧


判刑:
監禁5個月2星期(如何扣減還柙期官稱交由懲教計算)

停牌一年(不得駕駛,不得申請各類車牌)

自費駕駛改進課(不上會有另外控罪)

《附:量刑細項

第三項控罪量刑起點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份一為五個月+1年停牌

第四五項控罪量刑起點為六星期,經三份一扣減四星期,加駕駛改進課程

11月7日干犯的三,四,五項控同期執行刑期五個月+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之後再犯的六七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兩個星期

總共刑期為五個月零兩星期,+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尖沙咀 #提堂

陳(43)

案情: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押後至2020年9月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尖沙咀 #答辯

陳(4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2019年11月17日在歷史博物館阻礙警員A。

背景: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不認罪
13位證人,頗多證物,需要審前覆核

控方申請保密令,即警察A及會作證的警員B及警員C,皆因警員所屬部隊較敏感,所以希望免受起底及不必要干擾,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作證時,使用可阻隔公眾看到警員樣貌的方法,只讓辯方團隊及被告看到,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出入法院,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九龍城法院十三庭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在此日前繳交同意案情及問卷。在10月28日需向法庭確定需要3天還是4天審訊,法庭預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間進行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7尖沙咀 #審前覆核

陳(43)

案情: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被告不認罪。
上次答辯

審期: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共4天,如4天不足夠,第5天將會為12月16日。

控方再為總督察申請匿名令,與先前三位警員共稱為警員A、B、C、D,辯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
10:00 開庭。控方指承認事實(二) 已交予辯方,辯方須時索取指示。裁判官建議先讓警察證人出庭作供,主要原因是考慮到警察證人出入不方便,故希望先完成作供才處理其他事項。

PW 2 警察D(總督察)在屏風後作供

法庭就本案頒布了匿名令,因此警察D 在屏風後作供,不得披露其姓名及警察編號。主控亦提醒警察D 作供時不要披露同僚編號,須改以警察A、警察B、沙展C 作稱呼。

📍控方主問,警察D 形容當天的行動背景及情況

警察D(總督察)於2019年11月17日,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特別應變小隊,由早上08:00 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05:00 左右在指揮中心當值。警察D 指:「由不同情報同渠道得知理工大學附近道路好混亂」,形容當時暢運道與漆咸道交界有很多示威者投擲了很多汽油彈、亦有示威者曾用弓箭射傷一名警員腿部等。警察D:「朝早就開始,一路冇停過」,「因為現場環境好多暴力發生,衝突又持續,所以安排咗一啲部署去恢復社會秩序」。

警察D 遂指派了沙展C 和警員A、B 前往香港歷史博物館尋找合適的勘察點,用以觀察及充分掌握(包括暢運道、漆咸道及科學館道)現場情況,讓警方盡快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我哋警員喺勘察點會觀察現場情況再報告」,警察D 強調:「其實成件事係想盡快做,因為現場環境越嚟越混亂」,又指示威者不停攻擊警方。警察D 指當天歷史博物館沒有對外開放,亦是政府建築物,也是唯一一個能清晰看到暢運道、漆咸道及科學館道一帶情況的高處位置,因此認為是合適勘察點。

警察D 憶述當同僚尋找了勘察點及開始進行觀察時,在15:40 他從手機社交軟件看到疑似勘察同僚的相片,「好快亦有同事通知我有啲手機cap screen,包括Telegram cap screen」,「我認得係警員A 嘅背影」,「我收到好多張相,但都係重複嘅相」。警察D 指主要收到 —— Telegram 的對話截圖和「警察A 跪喺地下望出出面」。(🔎 看證物P5(1)、(2) 確認)警察D 指Telegram 對話截圖是有關連的,因為內容提到相中地點是歷史博物館。警察D 表示事後沒有把這些相片保存於手機記錄中。

警察D 憶述當時:「收到呢兩張相後知道歷史博物館同事有危險,用通訊機通知佢哋俾人影咗相。同一時間,我都打電話俾警長C,講番我見到嘅相應該係由室內影出嚟。同一時間,警長C 都同我講呢個博物館外係有一啲黑衣人嘗試緊撬門入去。基於佢哋嘅安全,我就指示警長C 要安全地盡快離開歷史博物館。」勘察警員安全地離開後通知警察D。

警察D 稱因不能以歷史博物館作勘察點,指出他們較早前想做的驅散及拘捕行動因此不能進行,又強調「如有勘察點,想盡快進行。」被問及警方離開了歷史博物館有否尋找其他勘察點,警察D 再強調歷史博物館是最合適的勘察點,稱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又重新以歷史博物館做勘察點,然後作出剛才上述的回復秩序、驅散及拘捕行動。主控:「拖延咗幾耐?」警察D:「凌晨5 點進行,咁計番有拖延咗10 幾個鐘。」

📍辯方盤問

🧷 警察D 一直不在現場,是以情報作指揮

警察D 當天是在機動部隊總部當值,位置是粉嶺。行動時間為早上08:00 至行動結束,警察D 同意是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05:00 仍在繼續。警察D 一直不在理工大學範圍,是由不同情報得知現場情況。辯方律師詢問是如何取得有關情報:「包唔包括電視台嘅直播?」,警察D 一再拒絕透露:「呢個涉及我嘅行動部署,我唔可以透露。」辯方律師一再強調他並非在詢問行動部署細節,裁判官便詢問警察D 是否包括看新聞直播,此刻警察D 才回答「包括」,其後亦同意包括網上媒體

🧷 警察D 下達的指令中沒有特別指明行動需保密

警察D 稱當時是以通訊機與隊員溝通,而去歷史博物館這個指令是以電話下達給警長C 的,指令內容是着警長C 前往歷史博物館作勘察。警察D 指警長C「全程都有匯報番」。辯方律師詢問警察D 下達指令時,有否要求警長C 適時匯報,警察D 回應:「我哋合作咁多年,佢一向都會自己update 番我...」
辯方再追問:「呢個指令有冇叫佢搵呢個勘察點時係要秘密地進行?」
警察D:「我哋咁多年來,呢啲行動都要秘密地進行。」辯方:「咁你指令裡面有冇提示要秘密地進行,包括提示連同埋博物館職員,提醒佢哋都要保密?」
警察D:「我相信我哋一齊做咗咁多年野,我相信呢啲行動係喺保密情況下進行。」
辯方:「所以假設咗佢係自動波秘密進行?」
警察D:「我哋一向係秘密進行。」
🌟辯方質疑警察D 是否認為即使不需要明示行動要秘密地進行,警察C 亦會秘密地進行,並提醒歷史博物館職員也要替他們警方的行動保密,警察D 一再強調:「我哋多年嘅訓練,行動都係秘密咁進行。」🌟

🧷 辯方釐清警察D 於15:40 左右是以甚麼渠道接收該些相片

警察D:「我係由Telegram 見到,有人send俾我。」
辯方:「所以你係直接由Telegram Channel 見到啲相?」
警察D:「我唔知係咪Channel。」
辯方:「咁你係Telegram 見到嘅係有你識嘅人畀你呀,定係broadcast 形式收到?」
警察D:「我唔清楚,之後好快有人Whatsapp 畀我。」
警察D:「我喺Telegram 係見到呢兩張相。」
警察D 表示沒有印象亦不熟悉Telegram 頻道的運作,故不知道是誰發出來;相片是其後由認識的人以其他通訊軟件發放給他。

🧷 關於警察D 當時看到相片後的判斷

警察D 表示從早上直至15:40,一直是觀察着理工大學外的情況。
辯方:「當你收到兩張相,你第一個反應就已經知道係有危險?」
警察D:「係,我見到啲相之後,再收埋同事send 畀我嘅cap screen,我認為歷史博物館裏面嘅同事係有危險。」
警察D 表示一看到照片便認得是警察A,原因是警察A 某些裝備是特殊的,而且警察A 是直接下屬。警察D 表示當時知道警察A、B、C 身處歷史博物館,而相片顯示由室內拍攝,再加上對話截圖,因此知道是在歷史博物館內拍攝。辯方質疑警察D 未曾去過歷史博物館,單憑相片是不會知道該照片是在歷史博物館的甚麼位置拍攝。
警察D:「我唔知最精準嘅位置啦,但我知嗰個影嘅方向。」
裁判官釐清:「係咪知係歷史博物館入面影,但唔知實際係由,例如邊一個樓層影?」警察D 同意。

關於與警長C 通話多少遍及通話細節,警察D 表示忘記了,但同意辯方所指當天是交由警長C 作實際執行行動及指揮,稱:「警長C 可以話係嗰度嘅行動指揮。」

➡️ 未完,後續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
➡️ 承上 ⬅️

🌟🧷 辯方質疑早於照片流出前,勘察警員的行蹤早已曝光(看證物D2 - 4 截圖及新聞直播片)🌟

🔎 看「寶寶Channel」的Telegram 截圖,警察D 表示:「我冇睇過,我冇印象呢個Channel 名。」🌟截圖上有一張相片顯示了一架裝甲車,相片下寫有「1508 #尖沙咀 一銳武經漆咸道南往Poly方向」,警察D 表示「冇印象有睇過呢張相」。🌟再看另一截圖,警察D 表示沒有印象看過此些資訊。

🔎 看一名外國記者Oliver * 的Twitter 帖文截圖,🌟相片顯示了一輛警方裝甲車停泊在香港歷史博物館的正門外,裝甲車附近有很多穿着非示威者裝束的圍觀市民。該貼文的發佈時間是15:14🌟記者的描述(翻譯為中文)的大概意思是 ——「警方的裝甲車已停放在歷史博物館外,幾個軍官已下車進入博物館,我思疑他們是否正要前往天台。」警察D 表示當日沒有留意到這個帖文。

📽 播放證物D1 NOW 新聞直播(為時2分鐘)

片段中,右上方為理工大學建築物,左上角為聖瑪利書院,中間為示威者的防線,正上方為水炮車及裝甲車。
辯方:「呢個NOW直播會唔會係你哋喺機動部隊總部其中一個觀察理工大學情況嘅渠道?」
警察D:「憑記憶唔肯定有冇睇過。」
辯方指示把片段較至直播顯示時間15:40,描述畫面下方有很多示威者及有一些外國記者。(片段此時亦開啟了聲效,可聽到裝甲車的警報聲及可見水炮車正在施放藍色水)對於這些行動,警察D 回應自己當時並無認知或擔當任何角色。
辯方:「呢啲藍色水,行動當日係做過好多次,同唔同意?」
警察D:「我同意當日係做過好多次。」
被問及水炮車當時是否正在進行驅散,警察D 表示:「我唔能夠代表當場指示水炮車嘅指揮官」。


📽 播放蘋果日報新聞直播(從直播顯示時間15:15 開始)

開始播放前,辯方指出這個時間警察D 的隊員已經被指派前往歷史博物館尋找勘察點,警察D 同意。辯方:「所以你會特別關注當時情況?」警察D:「我又唔會咁講,因為佢哋遇到問題會匯報」,表示一直持續關注理工大學一帶的情況。

在片段中可聽到示威者的對話及記者的旁述,能十分清晰地聽見「有狗入咗後面呢幢呀!」、「有狗入咗後邊呢幢嘢」,記者旁述「有防暴警入咗歷史博物館入面,咁就開始有少少緊張」。辯方指出並非冒犯,問警察D 同意與否通常示威者是以狗形容警察。警察D 沒有正面回答。🌟辯方亦指記者形容有防暴進入了歷史博物館,其實示威者和記者都分別表示了當時有警察進入了歷史博物館。警察D:「我哋裝束同防暴唔同...」辯方再指出:「其實15:15 已經有示威者見到有警察入咗歷史博物館。」🌟

🌟片段中15:20:11,開始有示威者以揚聲器指:「有速龍入咗歷史博物館」、「需要啲人手去歷史博物館,但呢度都係要人嘅」、「手足留意,留守博物館嗰啲,每度門都要有手足睇住」。辯方問警察D 能否聽到片段中的對話,警察D 表示聽到,「但唔知呢度係代表邊」。🌟(再次重複播放蘋果日報新聞直播片段)警察D 指這次能夠聽到詳細的對話內容,表示於當天沒有聽過或得知有關對話,並同意此些資訊與當時正在進行勘察的小隊是相關的。警察D 又強調:「當日我哋嘅行動係勘察嘅啫,淨係隱蔽性觀察行動,係去支援個大行動。」警察D 同意這些資訊如能在當時得知,可能對位於博物館內的小隊有用,但強調這是秘密行動。

🧷 辯方集中指出勘察行動無需等到第二天的凌晨才再次進行,而警方的驅散行動亦一直持續

辯方集中指出警察D 是否同意當天從早上開始,驅散行動一直在進行中,並指出警察D 看見涉案相片後,其實「當時你係唔需要等到凌晨五點,而係可以喺更早嘅時分再搵其他隊員去歷史博物館進行勘察?」
警察D 不同意。
辯方遂問:「有人阻止你派員去?」
警察D 拒答,稱:「涉及行動細節。」
辯方再次指出:「15:40 後其實你哋可以再派遣隊員去歷史博物館進行勘察,同意嗎?」
警察D 不同意。
辯方:「即係你意思有人阻止你?」
警察D:「我冇咁講過。」


🧷 關於有否下達指令命警長C 要向歷史博物館職員指出有關行動是須保密

🌟辯方向警察D 指出:「當日喺你下達指令比警長C 去找尋勘察點時,你係冇叫佢採取指示要去避免行動曝光?」、「亦冇叫佢採取任何措施防止或者避免行動曝光,包括叫歷史博物館職員唔好披露?」
警察D 對上述均不同意。
辯方:「你本人係冇同歷史博物館職員直接溝通,同意嗎?」警察D 同意。
🌟

📍主控複問

主控指即使示威者知道有警員進入了歷史博物館,警察D 在作供期間曾回答:「只要佢哋唔知我哋做乜嘢就冇關係。」
主控遂問:「你知道當日歷史博物館不開放?」
警察D 表示知道。
主控:「所以就算示威者知道有警察入咗歷史博物館,佢哋唔知你哋係做緊勘察,同意嗎?」
警察D:「我覺得佢哋唔知。」

PW 2 作供完畢。

11:50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休庭至12:30 再開庭。

————————————
控方表示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二),裁判官指示待會再處理。

PW 3 沙展C(警長)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提醒本案已頒布了匿名令。

沙展C 當日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特別應變小隊,以軍裝當值,即俗稱飛虎隊。沙展C 於15:05 收到警察D 的命令去歷史博物館尋找合適的勘察點以觀察理工大學範圍,遂帶同警察A、B 前往,「大約幾分鐘後到達」。沙展C 同意當天歷史博物館不開放予公眾人士參觀,進入後「唔覺有」公眾人士,只找到歷史博物館職員。控方:「有冇表達你哋嘅來意係做啲乜嘢?」沙展C 表示有,其後有「相信係博物館職員」帶領着他們前往尋找勘察點。沙展C 憶述:「其實有幾個帶我地,其中一個係白色恤衫…」,「帶咗我哋去一條樓梯,好似係3 樓嘅一條樓梯」,「上咗最高位做我嘅勘察工作」,「曾經上過一個,相信係天台嘅地方」,「係同警察B 一齊上」,「當時職員帶到我哋去電梯口,咁見到一條鐵梯…同B 一齊上咗去」,表示警察A 當時留在原地觀察。

對於何時再會合警察A,「大約落番去先見到警察A,警察A有講:『有另一條樓梯望出去都比較理想,可以做勘察』,聽完佢嘅匯報有跟住佢去嗰個位置。」沙展C 表示後來,「工作期間,我嘅上司通知我,我哋嘅位置曝咗光」,控方:「你上司係邊位呀?」沙展C:「警察D,D for Dog。」

(按:直播員表示Oops🤭

沙展C 指當時警察D 曾問他們的位置安全與否,而且告知他們位置已經曝光,提醒他們需要小心。沙展C 遂提醒在旁邊的警察A。沙展C 與警察D 溝通關於曝光的事情,「個內容大概係有人影相影咗我哋,喺係入邊影到我哋背脊,位置好近我哋,叫我哋小心啲」,指警察D 當時亦表示有機會要他們撤退。沙展C 指:「我哋都有考慮呢個情況,非常擔心另一位唔係身邊嘅同事」,「我想搵返警察B, B for Boy,等我哋三個可以喺番埋一齊。」沙展C 又指當時有歷史博物館職員曾表示「有人爬緊入嚟」,因此匯報給上司知道。沙展C 形容當時有各樣情況,因此叫漆咸道南其他候命的同事前往歷史博物館以接應及協助他們離開。被問及歷史博物館內的某些樓層是否好的勘察點,沙展C 再強調「喺裏面望出去係冇嘢阻擋我視線」。

PW 3 尚未作供完畢,午休後待續。12:55 休庭,案件押後至今日 14:30 再續。

➡️ 未完,後續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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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 ⬅️

📍辯方盤問

🧷 沙展C 和隊員進入歷史博物館時沒有特別向博物館職員指明是秘密行動

於2019年11月17日,沙展C 接到上司(警察D)的指示前往歷史博物館作觀察。沙展C 是乘坐裝甲車前往,執行指令前在裝甲車內侯命。沙展C:「落車之後同處理警長B 同警察A 入去」。辯方:「你入去嘅時候係講『警察做嘢』?」沙展C:「唔記得個內容細節。」對於當時職員是穿着制服還是便服,沙展C 沒有印象,但有印象其中一位是穿着白色恤衫。沙展C 亦沒有印象當時有職員曾跟他說要向上司匯報及請示。沙展C 指當時有向職員表示他們警方正在尋找一個合適的位置作觀察點,其後職員便帶他們上去。辯方遂問:「咁入去有冇同職員講要秘密進行?」沙展C:「好似冇特別表示係秘密行動,我哋淨係話有個特別行動...」

沙展C 憶述當時15:45 收到上司的通知指行動曝光了,上司基於安全考慮決定終止他們的行動。辯方指出沙展C 當時曾回答「暫時係安全」,問沙展C 是否當時評估沒有即時危險,沙展C 指當時「有職員話有人撬閘想爬入嚟」,表示與上司通話及有博物館職員告知外面之情況是同時發生的事情。辯方又問其他在博物館外候命的警員是否在該輛裝甲車內候命,沙展C 同意。

警察D 指示終止任務後,沙展C 尋回警察A,然後離開。離開時,裝甲車內候命的警員與他們會合,然後返回裝甲車。辯方:「你地身上都有裝備,包括左武器?」沙展C 同意,亦表示是一般行動裝備。辯方:「當職員話有啲黑衣人想爬入嚟撬門喇,你係冇親身行去視察?」沙展C:「我有望條街,見到有人擒牆囉,其他冇再仔細睇。」

🧷 辯方指出案情

辯方:「入歷史博物館嘅時候有冇採取過任何措施去避免行動曝光?」
沙展C:「其實有採取嘅。」
辯方:「咁係咩?」
沙展C:「我哋將架裝甲車駛到最入嘅出入口,等我哋落車。」
辯方要求沙展C 釐清是那個出入口及關於警員下車時所見及情況。
🌟辯方:「所以你哋係光明正大咁駛去門口,泊低架車,然後落車行入去? 」
沙展C:「係!」
🌟
(按:此刻庭內旁聽人士相視而笑,直播員認為沙展C 的反應誠實🙊
🌟辯方:「咁你有冇同歷史博物館職員講呢個行動要保密?」
沙展C:「冇。」
🌟

🌟辯方指出當時歷史博物館外其實有很多市民在圍觀,而且大部分都並非穿著示威者裝束。🌟

🔎 看一名外國記者Oliver * 的Twitter 帖文截圖,🌟相片顯示了一輛警方裝甲車停泊在香港歷史博物館的正門外,裝甲車附近有很多穿着非示威者裝束的圍觀市民。該貼文的發佈時間是15:14🌟記者的描述(翻譯為中文)的大概意思是 ——「警方的裝甲車已停放在歷史博物館外,幾個軍官已下車進入博物館,我思疑他們是否正要前往天台。」

沙展C 認得相片正是歷史博物館正門。辯方:「見唔見到正門有裝甲車?」沙展C:「見到。」辯方:「見唔見到裝甲車附近有啲便裝嘅市民圍觀?」沙展C:「當時冇留意到有其他市民喺附近。」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沒有複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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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方證人,辯方表示不需要盤問警察B,因此不作傳召。

15:14 休庭。

————————————
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6)。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要PW 5 上庭作供。

讀出PW 6 郭女士 香港歷史博物館高級經理 證人口供(列為證物P7)

(此口供紙亦有附件一及二,即涉案2 張相片)

此口供在2019年11月20日16:00 於歷史博物館內由女警9427 錄取。郭女士能書寫中文,大學學歷,於2014年加入康文署, 2016年成為高級經理。口供中提及歷史博物館的開放時間,博物館內職員包括外判保安及搬運人員。

於2019年11月17日郭女士雖為休假,但因應當天情況,她以電話候命,以在有需要時可對員工作出指示🌟郭女士於15:15 收到其中一位員工(即PW 7 馮先生)的電話,指有警察進入了歷史博物館內作觀察。🌟

口供中亦提及其後從警方一方收到2 張相片(即涉案相片)及一段錄音,警方當時指是於歷史博物館內發生。🌟遂讀出錄音的內容 —— 🔈「手足小心啊。我喺博物館入面做嘅,依家有三個飛虎隊入咗博物館準備開槍射嗰啲弓箭手。小心小心。」郭女士認得是「外判工人華仔」(即被告)🌟,由康文署聘請。口供亦提及「我不清楚當日華仔是否在上班。」

PW 6 的手提電話有4 張螢幕截圖(列為證物P8(1-4)),辯方沒有反對。

口供紙所提及的語音錄音已燒錄至光碟(列為證物P9),其騰本列為P9(a),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證物P9 上述錄音

🔈裁判官釐清錄音中是否提及「飛虎隊」,故再次重播錄音。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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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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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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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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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7 香港歷史博物館 高級文化工作助理員 馮先生 作供

📍控方主問

於2019年11月17日,馮先生在香港歷史博物館上班。當天大約15:10,有3 名軍裝警員從歷史博物館的地下進去博物館內。馮先生形容他們的制服與街上巡邏的警員不同,「類似機場特警個類」。當天香港歷史博物館沒有對外開放,在博物館內有3 個職員、3 個保安、有幾個特別職務保安。博物館的職員包括馮先生、華仔(被告)、Gary。馮先生指被告「當天擔任工人職務」。

🧷 警員未有說明進來之目的

主控:「3 名警員有冇講明需要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講明,只係話需要指定地方。」
主控:「有冇其中一位向你或者其他職員表示會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呀,冇表示要做啲乜。」
馮先生:「我同我嘅同事都協助帶佢哋去指定位置。」
主控:「同邊位同事?」
馮先生:「警察入嚟嗰陣非常匆忙㗎,我通知咗上司先。叫咗保安葉帶嗰兩至三位警察上去先,跟住我再上埋去博物館唔同樓層。」

馮先生指當時通知的上司為PW 6 郭女士。

🧷 馮先生憶述當時眾人的位置

馮先生指當時上到2 樓6 號樓梯,在場有他本人、保安葉先生、被告、幾名警察、3 位特別職務的保安;而Gary 被馮先生指派在地下入口當值,故沒有上6 號樓梯。馮先生指其後警察上了2 樓的上半層以監視外邊情況。
馮先生憶述:
「嗰陣時有啲警察上咗樓梯嘅,其中有一個警察喺樓梯度監視住個情況。」
「冇同事陪嗰兩位上天台嘅警察,係佢哋自己上去。」「兩個上咗去,一個監視住出面。」

「我提過有3 至4 個警察入咗嚟,應該仲有一個同我溝通緊嘢。」
「華仔(被告)陪住嗰個監視嘅警察。」
「另一個警察同我講緊嘢,問我可唔可以帶佢去5 號樓梯睇吓有冇更好嘅位置可以監視理工嘅情況。」
「另外3 位保安喺最底觀察出面情況。」
「叫咗華仔(被告)喺嗰度睇吓可以點樣支援嗰個警察,留咗喺嗰個地方。」
關於其他員工在做什麼,馮先生形容當時太忙沒留意。
「Gary 係大約警察撤離時先過嚟6 號梯位置」,馮先生指當時大約15:55,「我記憶係應該警察準備撤離」。

🧷 當時馮先生得知涉案錄音及照片訊息流出後的處理

馮先生憶述警察撤離歷史博物館後,「我收到我上司郭小姐電話,電話裏面提及我哋有職員發放有啲消息出外面。」、「應該係發放去網上有啲媒體」。至於被問到當時有否問上司是誰,馮先生指「郭小姐聽過嗰段錄音應該係華仔(被告)。」其後,「郭小姐叫我畀個地方華仔(被告)同咖喱(Gary)冷靜一下先。咁我打咗畀佢哋,叫佢哋去辦公室冷靜一下囉。」「我上司已經話咗俾我聽發放消息嗰個係華仔(被告),咁我咪好直接問有冇呢件事囉。」馮先生指關於發放訊息是包括錄音及照片這件事,當時馮先生問二人:「你兩個有冇發放訊息出去,包括錄音同相出去?」馮先生:「佢哋兩個都諗咗一諗」,「之後華仔(被告)話『衰咗』。」馮先生指:「咁一般嚟講係認咗囉,認咗發放訊息同相片。」其後,「郭小姐希望華仔(被告)離開博物館先,大約半個鐘之後叫華仔(被告)返屋企先。」馮先生表示當天在稍後時間亦從其他媒體收到華仔(被告)的錄音及照片。「記憶應該係WhatsApp」,「收到段錄音同圖片」。

🔎 看證物相片P5(1)、P5(2),分別是香港歷史博物館2 樓5 號梯及6 號梯

主控問馮先生自他在香港歷史博物館工作以來,有沒有看過警察這樣進入歷史博物館工作,馮先生表示沒有。對於證物相片,馮先生稱「睇返應該係我當值嗰個時間影」。

🔈播放證物P9 涉案錄音

馮先生確認是在當天稍後的時間在社交媒體收到的錄音。

📽 播放香港歷史博物館2 號升降機之CCTV 片段

馮先生指出CCTV 顯示了5 號樓梯的位置,該樓梯上了鎖。馮先生在CCTV 片段截圖中確認了自己及被告的位置,表示穿着白色恤衫的是自己。馮先生指當時離開前往另一樓層時後,被告與正在2 樓5 號樓梯觀察的警察在一起。

📍辯方盤問

辯方請馮先生形容剛才「你頭先話警察入嚟好匆忙」的描述。
馮先生:「應該係好突然囉,我工作期間冇試過有警察入嚟。」
在辯方的追問下,馮先生表示當時警察曾表示「警察做嘢。」
辯方問:「講完四隻字之後有冇其他特別嘅交代?」
馮先生表示沒有。

辯方:「之後打俾郭小姐交代?」
馮先生:「係。」
辯方:「你話帶警察去搵位,警察有冇講去咩位?」
馮先生:「佢意思係要去睇到理工方向嘅嗰啲位置囉。」
辯方:「當時分別去咗6 號同5 號樓梯間做一啲觀察?」
馮先生:「係。」

辯方:「而事後你見到嗰兩張相都係嗰度影?」
馮先生:「冇錯。」

辯方:「相入面啲玻璃係落地嘅,一般係咪開唔到?」
馮先生形容玻璃分兩層,有時需要做清潔時會用鎖匙打開。
辯方:「完咗之後你就同嗰3 個保安觀察?」
馮先生:「係,觀察6 號梯外面即係博物館外嘅情況。」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沒有複問。

👨🏻‍⚖️ 裁判官表示不熟悉博物館的情況,釐清剛才CCTV 片段裏所見情況:「首先見到你推開門入咗一個位置,之後華仔(被告)同警察入埋同一個位置。你個講法係第一層門之後要用鎖匙啦,你係咪鎖匙嘅擁有人?」馮先生表示是。裁判官:「你係咪最高級係現場?」馮先生:「可以咁講。」裁判官再釐清地理位置及時序。CCTV 所拍攝到的地方便是「進入5 號梯的位置」。

PW 7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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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暫時的指示是不傳召辯方證人(審訊中辯方所提及的Twitter 相片擁有人),裁判官提醒如需該證人上庭則需要預備翻譯人員,因此需盡早通知法庭以作安排。

11:25 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休庭至12:00 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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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表示就本案希望雙方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表示將於2021年4月7日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亦待控方看看有否需要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裁判官表示亦會預留2021年4月27日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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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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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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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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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涉及憲法爭議,而控方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案件須押後

雙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裁判官於開庭後表示今天未能聽到雙方的補充陳辭。就辯方所提交的陳辭,裁判官表示辯方就被告並沒有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作出了一些陳述,陳辭中表達了被告有悔意,對證物沒有爭議,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而辯方主要針對著市民於人權法的保障下可行使權利表達自由及發放資訊,因此被告可以拍照並在網上發放。

由於被告沒有作供,控方未有就本案作出結案陳辭。裁判官指此案涉及憲法問題,問控方收到辯方的陳辭後有否向律政司索取指示,並表示根據過往經驗,當案件涉及憲法問題時,屬外聘的主控官是不能代表律政司一方在庭上作出爭拗。控方表示收到陳辭後未有咨詢律政司及索取指示,裁判官表示:「咁你而家想點呀?」、「Mr. Yip個情況好簡單啫,一係你接納佢觀點,你同意就完喇。第二係你唔同意。如果認同辯方法律觀點,咁就可以裁決啦係咪?」、「坦白講,我唔會知DOJ會唔會同你抝個法律觀點…」控方未有回應裁判官。

裁判官不太滿意,遂問控辯雙方:「兩位有冇諗過點處理呢?」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裁判官表示:「案件管理上有好大問題」、「上次已經就咗你地,唔想再拖延」,亦指如律政司不認同辯方的法律觀點須儘快作出回應,以避免審訊進度被拖延。其後控方在休庭期間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表示將會對辯方的法律觀點作出書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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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示控方需於2021年5月10日或之前提交連同律政司的法律觀點之書面陳辭,辯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或之前提交對於控方書面陳辭的回覆。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最終陳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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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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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 4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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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補充陳辭

就辯方提出的法律議題,控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陳辭

辯方表示採納原本的陳辭。關於憲法的問題,辯方重申並非挑戰侵害人身條例第36B 的系統,在書面陳辭中第28 段有提及梁國雄就《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時,主要針對憲法的系統及實施作爭議。辯方表示就本案,辯方只針對着實施作爭議,即是執法人員怎樣執行。

裁判官釐清辯方的爭議點 —— 辯方不是挑戰憲法,而是爭議「實施時不給予相應的拍攝自由就唔得喇,咁嘅意思」,辯方同意。裁判官繼續釐清:「針對阻差辦公的控罪有很多元素,本案的涉案行為是憲法下合理的行為,而辯方嘅爭議點係到底執法實施上有冇問題」,辯方同意。

(按:直播員的理解是 —— 辯方的爭議點在於在阻差辦公的控罪下,被告人在人權法的保障下本應有拍攝自由,質疑到底在實施上是否有不恰當而影響了被告人被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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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 / 十三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背景
警方當時打算拘捕理大內的人,於是總督察PW1便帶同警員A、B及C到現場視察。他們乘坐裝甲車到博物館,當時警員A帶了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槍,另一名博物館職員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其中一名職員 (本案被告) 帶同警員A前往2-3樓面向理大的窗戶,當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及警員A。然後在該處偷拍了警員A,之後又帶警員A到5樓,再偷拍了一張照片。之後把照片上載到互聯網及附加一段錄音,內容大概為「各位手足小心,有狗拎咗槍入博物館,我喺博物館度做嘅。」隨後警員A、B及C終止了行動,需要在翌日凌晨再次尋找位置行動,總共延遲了十多小時。

📌審訊內容
控方一共傳召4名證人,警員A、B、C及另一名博物館職員。裁決時已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被告無需證明自己無罪,本案多為警方證人,但警員也有可能說謊,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作供可信性較高,但是他沒有作供,法庭不會對他行使權力有任何不利的猜疑。

📌案例
跟據終審法院案例,阻撓是指被告的行為令警員執法的難度增加,控方需證明當時被告是故意(即有意圖)地對警員大加阻撓,如果只有很少影響,罪名則不能成立。控罪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正當執行職務」,控方需指出當時警員在進行甚麼任務及被告如何阻撓警員。

📌案情及證供分析
本案對案情沒有很大爭議,法庭認為控方證人均合情合理,是可信及可靠的。關於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PW1稱當天他帶同警員A及C進入博物館尋找勘察點,由職員帶領尋找,辯方並不爭議警方所執行的職務就是驅散在理大內的人。在照片上載當天博物館並沒有對外開放,被告又是其中一名協助警員A尋找勘察點的人,可以肯定當時只有被告和警員A在場。從A的口供指出,尋找時經過樓梯需要開鎖,在畫面中顯示的與控方證人所指的吻合,故接納控方指在A被偷拍時,只有被告及A在場。

📎錄音
從錄音中,有人透露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及說有3名飛虎進入了博物館,希望「手足」小心,這裏所指的無疑就是示威人士。有控方證人認出了聲音屬於被告。被告把照片及錄音上載至互聯網並不費時,只需1-2分鐘即可。雖然被告只把這些檔案發給家屬,但是他亦應該能預計會被上載到其他網站或社交平台。當警員B於1540時發現照片被上載至telegram,他肯定是被告拍攝的,只好終止行動。

📎行動曝光
雖然在警員進入博物館前,已經有人發現裝甲車駛向博物館,當時亦有示威者指「有狗入咗博物館天台」,在1520時亦有人提及飛虎入了博物館。法庭接納3名警員在進入博物館前已被知悉行動,但是該些都只是「空洞的聲稱」,極其量只能夠讓人估計警方的行動,不可能知道警方是否確切進入博物館內,惟在被告發佈相片及錄音解說之後,才令人有實質、具體證據確認有飛虎隊員進入歷史博物館。雖然被告未有作出行為阻撓警員勘察,更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但被告將執勤情況曝光,直接導致總督察B因擔心隊員安全而撤離博物館,令警方對理大附近地形作出清埸受延誤。

鄭官認為當時警方已盡量低調,並將裝甲車停泊至最接近博物館的位置,而且進入當PW1問被告「玻璃窗是否可以從外面看到?」,明顯意思就是不希望被博物館外的任何人士知悉有警員在博物館內。即使被告本來只打算告知親友,但現今網絡發達,被告必然知道、明白信息會在網上廣傳。

📌法律觀點 (抱歉記錄不齊全)
「故意」是指被告「知道」及「有意圖」地做該行為,被告向警員拍攝,在錄音中又提及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而對象則是「手足」,無疑就是指示威者。🎗辯方曾在陳詞中提及被告可能害怕警員濫權以實彈射擊弓箭手,跟據人權法,這是合法表達自由的方法。被告可能不知道警方的行動需要保密,而且不是每次阻撓都是故意的,如果只令警方需多用很少的力量去完成任務,這並不構成故意,如果此案的被告罪名成立,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被告只是一名博物館職員,並不是示威者,況且其他人也有說「有警員進了博物館」。🎗

📌鄭官看法 (裁決)
被告拍攝及錄音作口頭解說提醒「手足」小心,所謂的「手足」明顯是指示威人士,而被告當時的行為明顯是通風報信,超越了憲法中「表達自由」的解釋,並不相信被告是為了指出警方濫權,辯方說被告誤以為警方的行動是為了針對弓箭手,但是被告沒有出庭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法庭難以肯定此說法,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4歲,在被捕後已被解雇,但他亦努力嘗試找兼職養活家人,即使他已破產,他仍把很多的收入供養父母,他亦有長期病患已排期在明年做手術。案發時被告誤以為警察要射殺示威者,亦不知道他的行為會打亂警方部署,在控方案情中也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妹妹、博物館的同事及被告的朋友所寫,內容大致為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案件對他造成精神困擾,他是個熱心、有責任、充滿幹勁、重視友情、孝順的人,他在被捕後已深感後悔。
👨🏻‍⚖️被告破了產如何成為家庭經濟支柱?他選擇不認罪,又何來有悔意?
🎗法律程序很長,對被告造成困擾,被告面對的是例外罪行,他並沒有預謀犯案,本案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希望能判處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
👨🏻‍⚖️法律程序長與判刑並沒有甚麼關係,更反問辯方為何審訊那麼長「押後成個月都係就你咋!排期審訊梗係要時間㗎啦,你仲令控方措手不及添!理大入面發生咩事我就唔評論喇,但係眾所周知入面有幾多人聚集,入面直情係個軍火庫添呀!🤷🏻‍♀️有咩比起呢單案更嚴重。」

📌判刑
因為被告沒有悔意,法庭不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此控罪最高判處2年監禁,並沒有量刑指引,法庭會跟據阻撓程度判刑。考慮到被告的收入不高但穩定,在被捕後失去工作,他的長期病患,亦是家庭支柱。本案是嚴重的,被告「通風報信」直接導致飛虎不能進行磡察,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不涉及暴力及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案件輕微,判刑會較低,但是理大事件令很多人受影響,被告沒有悔意,🛑判處監禁6個月🛑,沒有任何扣減,所有證物交由法庭存檔。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直播員按:鄭官個咪好窒同埋聽到唔識比反應,只能盡量記錄抱歉🙇🏻‍♀️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先生 (43歲) 🔴服刑中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陳先生經審訊後在2021年6月18日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陳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鄭官拒絕,自此服刑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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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聆訊待上訴人再申請法援

話說上訴人陳先生第一次申請法援時被法援署拒絕,所以今日親自在庭上申請押後聆訊,待再次申請法援。

李官指出除非有重大情況改變,否則法援署今次會批出援助的機會不大,提醒陳先生不要將所有期望放在法律援助署,亦可考慮向大律師公會的義助計劃、港大的義助計劃求助。李官指令陳先生須將完備的上訴理由在11月23日正午12:00前存入法庭,並將副本送達答辯方(律政司),強調下次無論陳先生有無律師代表亦會繼續處理上訴,不會容許以相同理由再押後聆訊。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不早於10:30處理定罪上訴,期間陳先生需繼續服刑。

【10:39 休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