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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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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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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D1 代表律師申請休庭,因控辯雙方需時討論承認事實,亦需就新提交之證物相簿讓被告確認。

D1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在2月10日,亦須就國安法一案而要於15:15 離開前往警署報到,裁判官提醒各方需把握時間後休庭。

再開庭時,控方指由於證人甚多,預計此案件的審訊時間將比原定的三天再需要多兩天,申請於2021年3月1及2日繼續進行審訊。裁判官指將會在稍後時間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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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出承認事實

D1 - 3 並不質疑案件連貫性。

承認事實中,D2 代表律師表示不同意其中一項證物,因其檢取至呈堂的過程具爭議。

D2 及 D3 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將傳召21 名證人,其中包括17 名為控方證人,後更改為18 名,因控方指決定把警員14340 重新加至證人列表。裁判官提醒控方須於更早前通知法庭以節省時間。

控方指除承認事實外,亦會依賴彈义彈珠的測試片段。

📌控方證物
P1:D1 被刑事偵緝警員15643 搜身時,由警員17191 所拍攝的錄影片段
P2:所有與D2 有關的證物之攝影集
P3:所有與D3 有關的證物之攝影集
P4:於港鐵荔枝角站及荔景站所拍攝的攝影集(共23張)
P5:Now TV 新聞直播片段所燒錄而成的光碟
P6:P5 的螢幕截圖照片集(共14張)
P7:(分為P7a 及 P7b)兩段不同時段的RTHK 新聞直播片段所燒錄而成的兩隻光碟
P8:P7a 及P7b 的螢幕截圖照片集(共18張)
P9:胡文利 (音) 證人供詞
P10:此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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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1 港鐵站當值車站主管 袁南風(音)

📌控方主問,PW 1 描述當時背景及在荔枝角站所見 —— 月台及列車的緊急掣被啟動

PW 1 於2019年9月2日應車站控制室指示,在港鐵荔枝角站 1 號(中環往荃灣線)及 2 號(荃灣往中環線)月台上巡邏和協助因列車服務受阻的乘客。於09:05,控制室通知即將駛至的往荃灣方向之列車上有乘客需要協助,指示職員需特別留意穿著黑衣的乘客。PW 1 在 1 號月台的中間位置候命。

PW 1 指此列車到達荔枝角站後,乘客便下車。據他的觀察,沒有乘客需要協助。PW 1 忘記有否看見眾多穿黑衣的人士,亦無特別留意乘客下車後的方向。當時 1 號月台有不足一百人,不清楚 2 號月台情況。

🌟其後 1、2 號月台牆身的緊急掣(各有4個緊急掣)開始被啟動了共大約 5 至 7 次,其中有 3 至 4 次是由他負責重置(重置一次大約花10多秒)。上述情況維持了幾班車的時間。關於月台被啟動的緊急掣之確實位置,PW 1 表示忘記了。同時,列車上的緊急掣亦有被啟動,但PW 1 沒有重置過列車上被啟動了的緊急掣。🌟

一般而言,緊急掣被啟動後控制室會確認位置,然後職員前往重置及協助乘客。月台緊急掣被啟動後,將影響列車收不到訊號以正常運作,列車須收到安全訊號才能開出。同樣地,如列車上的緊急掣被啟動也如是。

PW 1 形容當時有確認有沒有乘客需要協助,無人回覆後便重置月台上的緊急掣。他指上述到站後的 1 號月台列車
逗留在荔枝角站多於 1 分鐘,但少於 5 分鐘,不能開出。PW 1 回應一般由列車到站後起計,大約 2 至 3 分鐘左右將有下一班列車抵站;正常上落客時間為 1 分鐘之內,但PW 1 忘了當天延誤了多久及何時恢復正常。上述 1 號月台的列車離開後,仍有其他月台緊急掣被啟動。

🎞PW 1 看證物 P4 —— 荔枝角站的照片,確認了上述時間自己在第5卡車廂的位置附近;亦在照片上圈出了其中一個月台緊急掣的位置(成為證物 P4a)。PW 1 不確定當日有否重置過剛圈出的緊急掣。

(按:主問期間,裁判官多次表示搞不清時序,一再釐清時序,更明言主問方式無條理及混亂 ,建議:「Ms. Ma 不如跟返份文件問啦!」直播員表示也聽得一頭霧水🤨。)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乘客啟動緊急掣的指引

D1 代表律師問PW 1 港鐵有否向乘客發出在什麼情況之下才可以使用緊急掣的指引,如普通的公告等等。PW 1 回應緊急掣上有標籤,應有誤用會招罰則的條款,但在追問下沒有多加細說。D1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PW 1 在港鐵工作了一段長時間,仍對問題遲疑。PW 1 指辯方的問題很籠統。D1 代表律師再請PW 1 回應到底港鐵有沒有公告或告示指引乘客如何及在什麼情況下使用緊急掣,PW 1 回應「有」。至於其內容,PW 1 指未能答到是港鐵附例哪一章節。D1 代表律師再追問:「港鐵附例有教人去用緊急掣?」PW 1:「附例有個罰則。」D1 代表律師:「你做咗咁多年,有冇試過發出個公告?」PW 1:「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列車能否正常離開

D2 代表律師問PW 1 是否重置了被啟動的緊急掣後,列車便可開動,PW 1 指在正常情況下是。D2 代表律師假設如緊急掣壞了,即使重置了緊急掣也開不到列車,PW 1 同意。PW 1 同意當天列車到達後,不同的緊急掣多次亮起了,所以列車當時是沒有辦法立即離開。

📌D3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當天天氣及乘客的主要衣著

PW 1 不記得當天是否為雨天及正懸掛着3號風球。D3 代表律師指PW 1 的書面供詞上有記錄某些情況是別人跟他說的,想釐清PW 1 是否親眼目睹當天月台上有很多人、及是否看到有若干人士穿戴著口罩。PW 1 回應當列車到達荔枝角站後多位乘客下車,有部份人戴着口罩。D3 代表律師又問當時的疫情並非像現在一樣,戴著口罩屬多或少,他指多於 10 個。關於乘客的衣着顏色,D3 代表律師問PW 1 當時的人群有否穿着同一色系或比較多那一種色系的衣服,PW 1 指忘記了。辯方問有沒有一種顏色特別多,他指有部份人士是穿黑衣。

PW 1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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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繼續閲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0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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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罪詳情及上午審訊內容,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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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2 港鐵站站務主任 黃國輝 (音)

📌控方主問,PW 2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在荔枝角站候所見

PW 2 於2019年9月2日09:05 在荔枝角站 1、2 號月台工作。期間收到車站控制室通知 —— 即將到達荔枝角站(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上會有人阻礙車門關閉,因該班列車由深水埗站開始便不斷有人阻礙車門關閉,於是須守候在月台留意及處理。當此班列車到達 1 號月台時,有十多個穿螢光背心的人士從下車的乘客當中衝出車門,並向不同方向四散。PW 2 沒有留意其他人士的衣着,亦忘記當時月台是否人多,形容很多事情在當一時間發生。PW 2 指當時這班穿螢光背心的人士是跟着另一班下車的乘客去某個位置,於是PW 2 也跟隨着他們往 2 號月台方向走去,看看什麼情況。

📍PW 2 看到一位白衣男子,懷疑該男子妨礙了車門關閉

當時,2 號月台有另一班列車停泊着,車門上面的訊號燈亮起了,相信原因是不能正常關門。一般列車幕門關不到時,上面的訊號燈會亮着。PW 2 看到當時有一位身穿白衣、戴「鴨咀」帽及口罩(忘記了顏色)的男士正以左邊膊頭「挨」着了車門位置,於是勸喻「嗰位先生行返入少少,車門會撞到」。勸喻了一、兩次後,該男士站進了車箱較裏面,列車車門能正常地關閉。

但在車門差不多關閉時(有車門關閉的響聲),該男士突然把拿着手提電話的手伸出車門外,車門夾住了他的手臂。PW 2 捉住他的手往車箱裡面推,之後幕門才能順利關上,列車開走。印象中整個情況延遲了該班列車 3 - 4 分鐘。

📹播放P5 (實時09:12:41 - 09:13:35),對照P6螢幕截圖

影片中可見一位身穿白衣、黑帽、黑口罩的人士站在列車車門位置,同時有三位港鐵職員站於幕門位置(唯一一位男職員便是PW 2,其中一位手拿對講機的女職員是即將作供的PW 3 )。09:12:59 該白衣人士把拿著手提電話的手伸出車門,09:13:02 PW 2 把白衣人士的手推進車箱裏。09:13:09 PW 3 指往另一方向,而該白衣人士身處的列車門本來已經關上,但又重新打開,列車繼續停着。PW 2 估計當時有其他人在遠處啟動了其他緊急掣。

📹播放P7a

這影片是從另一角度拍攝到上述白衣人士。白衣人士正站在車門旁邊,他「挨」着列車車門,車門不能關上。他拿着一把深色長雨傘,他的傘子在擺動並卡在幕門門隙,車門再次不能關上。RTHK的鏡頭放大至近傘子底部的位置,可見門隙中有一把傘子卡出卡入,列車車門及幕門不能關上。影片中可見當時月台上及車廂內的人並不算多,上述三位港鐵職員站在車門外。

📍關於其後控方撿取了的成人單程車票

於2019年9月11日,警員14272 找PW 2 錄取口供,並展示了一張成人單程車票給他看,要求PW 2 就車票作電腦查核。PW 2 以電腦查核車票後,便印出紀錄及簽署確認。PW 2 指當時電腦正常,整個過程中沒人曾作出任何干擾。根據車票記錄,此車票是於樂富站購買,入閘時間為當天早上07:23。

📌D2 代表律師表示反對此車票作為證物,控方指其後會有警員證人上庭作供確認。

此車票暫時列為證物PP 11 ,PP 12 為車票記錄。D2 代表律師指對PP 12 沒有爭議,但對PP 11 即該車票是否屬於D2 有爭議。

📌D1 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發問。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在甚麼情況下幕門訊號燈會亮起及上述車票的資訊

D2 代表律師指剛才主問曾提及在 2 號月台的其中一對幕門上方有訊號燈亮了,原因是關不到門,問PW 2 幕門的定義是甚麼。PW 2 指幕門為列車門外的玻璃門。

D2 代表律師問PW 2 有沒有其他情況會令到該訊號燈亮起,例如月台或列車緊急掣被啟動等情況。PW 2 指月台緊急掣和列車緊急掣被啟動了,該訊號燈均不會亮起,只有在車門未關閉時訊號燈才會亮起。

D2 代表律師問當車門正在關上時,會發出「嗶嗶」聲的警示聲響,如當刻有人衝至車門,該訊號燈有是否會亮起。PW 2 指只要車門關不到,訊號燈便會亮起。一再釐清,PW 2 回應指「所以有人阻住幕門就會着,但如果人喺車裏面,幕門成功閂埋就唔會影響到。」

📍只要幕門打開了,上方的訊號燈便會亮起

D2 代表律師再問如果有傘子卡在列車車門門隙間而影響到關門,訊號燈是否會亮着。PW 2 回應不會亮起。D2 代表律師再問如果有傘子在列車車門之間搖晃過,訊號燈會否亮着。PW 2 認為這問題不清晰。D2 代表律師堅持如果有傘子在列車車門中間晃動了,訊號燈會否亮着。PW 2 回應如果幕門開着,訊號燈便會亮。PW 2 :「幕門要完全閂咗先會熄訊號燈,正常上落客裏邊,只要幕門打開咗都會着。」PW 2 又指每一對車門上方均有一盞獨立的訊號燈顯示該幕門有沒有關閉好。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該張成人單程車票 (PP 11)

PW 2 是於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看到該張成人單程車票,忘記了給他該車票的警員號碼。
D2 代表律師:「當時張車票有冇膠套入住?」
PW 2:「真係唔記得。」「當時警察先生叫我查張車票資料,咁我咪印出嚟。」
D2 代表律師:「查核方式係?」
PW 2:「擺喺閱讀器上面印出資料。」
D2 代表律師:「一般成人車票唔知購買人係邊個?」
PW 2:「唔知道。」
D2 代表律師:「亦都冇記錄?」
PW 2:「係。」
D2 代表律師:「車票後邊個bar code 係車票號碼,我而家講A4296102 ,能否確定係邊一張車票?」
PW 2:「要公司先知。」
除車票紀錄外,PW 2 對該組號碼沒印象。

(按:盤問期間,裁判官多次要求放慢速度,這一刻裁判官生氣了:「而家你哋好似自己傾偈咁喎?」PW 2 連番說了幾次不好意思。)

📍PW 2 不確定當時阻擋車門關閉的人士其後去向

PW 2:「最終2號月台有情況,我兩邊都要兼顧。」
D2 代表律師:「嗰架2號月台車閂咗門之後,班人仲留喺車度?」
PW 2:「唔知道,當時我去咗處理其他情況。」

📌D3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庭上提及了之前口供沒有記錄的描述

D3 代表律師指出PW 2 於2019年9月11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口供, 2020年2月13日錄取了第二份證人口供。而口供中均提及到上述白衣人士;剛才庭上作供時亦曾對此白衣人士進行描述。PW 2 同意D3 代表律師所指「白衫人經勸喻後聽話行返入去」「白衫人仲跩,揸住個電話阻到對門」。PW 2 同意於第一份證人口供中沒有提及過有此名白衣人士曾阻礙到車門關上。

D3 代表律師又指出PW 2 是於第二次錄取證人口供時,看到警方所提供的證物影片才記起當時情況。PW 2 同意口供上「曾經用左邊身體同手攞住部手提電話阻住港鐵列車關門…」這描述是看到證物影片後才記起。

PW 2 :「佢用個膊頭阻住對門嗰陣我有勸過佢。」D3 代表律師問PW 2 這個勸喻過程證物影片是否有記錄到,PW 2 指應該沒有。D3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到今天才於法庭上提及,而兩份證人口供都沒有記錄到。PW 2 指他記得他有勸喻過。D3 代表律師質疑兩份證人口供都沒有提及過當時該列車是因為緊急掣被啟動而打開了車門。PW 2 指當時情況混亂,是看到影片後才根據影片告訴大家。

復述第一份口供中所記錄:「之後我並無跟隨該白衫人上列車,我繼續留在荔枝角站處理列車閘門訊號燈亮起的閘門,以及維持秩序。但未有見任何其他人士,包括黑色衫人士阻止列車關門。」PW 2 指他是靠看到的影片去解答庭上的問題,而非他記得的當時情況,因為已相隔一年。

(按:裁判官因多次提示放慢速度作答而再次生氣:「我體諒你唔係做開呢類工作,你答問題嘅時候停一停,變咗你地兩個傾偈咁有咩意思。」)

D3 代表律師質疑口供上所提及 —— 幕門重新打開是因為有人按動了緊急掣,此情況應該是PW 2 的估計。PW 2 表示不同意。D3 代表律師又問:「睇完片之後聽到譚小姐講嗰句 —— 緊急制着咗」你先記得?」PW 2 同意是看到影片後才知道有這件事發生,因此在口供中解釋因為緊急掣被啟動了所以門打開了。

📹播放P7b 確認譚小姐(即PW 3) 有否說過:「緊急掣着咗」

PW 2 指PW 3 指着的方向應該是車箱的緊急掣,未能確認車門再次打開的這一刻,白衣人士有否離開車箱。PW 2 同意他阻止白衣人士用手阻擋車門關閉後,視線已經離開了白衣人士,形容此車最後亦有駛離前往中環方向。PW 2 指即使看完影片後,亦難以憶起當天是否正懸掛著3號風球及是否多人攜帶雨傘,但認同當日有不少人士佩戴口罩。

D3 代表律師問PW 2 當時車門曾有雨傘卡住,那一刻有否看見附近有另一把灰色雨傘。PW 2 指當時沒有留意,更沒有留意白衣人士是否拿着傘子。

📌控方覆問,釐清關於PW 2 有否對白衣人士作出勸喻

PW 2 在第一份口供曾提及:「於是我立即指示白衫不要依傍住車門及阻礙車門關閉」而第二份口供曾提及:「勸喻過車廂內的人士不要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再釐清剛才的盤問主要是針對關於PW 2 的兩個動作:

(一)「用膊頭挨住對門」(二)「用手機擋住對門」。對於白衣人士「曾用膊頭挨住對門沒有爭議」。

PW 2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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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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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荔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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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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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午的審訊內容,承上:
(PW 1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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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3 港鐵站站務主任 譚素瓊 (音)

📌控方主問,PW 3 描述當天的工作範圍及當時情況

PW 3 於2019年9月2日09:00 原是在港鐵深水埗站 1 號月台工作,其後接獲車站控制室主管指示須登上剛到達 1號月台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任務是觀察並跟着一班被認為可疑的乘客。此班乘客中部份人仕有佩戴口罩、及手持雨傘。PW 3 忘記指示中有否提及這班乘客的主要衣着顏色、該列車的編號、這班人士為數多少人及他們的實際衣着。PW 3 由深水埗站跟隨着這班人士到達荔枝角站,中途這班人士沒有做過任何特別的行為。到達荔枝角站後, PW 3 便跟隨這班人士下車,忘記是否這班人士全都下了車,只見他們下車後四散。PW 3 忘了下車後在哪個月台候命。PW 3 指其後觀察到那班人士走來走去,並按動牆身的緊急掣,部份人士用雨傘或腳或手阻擋車門關閉。其中用雨傘的人士把雨傘「攝」在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門中間,即 2 號月台的列車。PW 3 於是前往 2 號月台看此班列車。當時亦有其他港鐵職員一起前往,包括PW 2。

PW 3 憶述當時走到 2 號月台的情況。「記得一位白色衫男士,佢阻住車門。佢挨住側邊嗰塊玻璃」,「普遍乘客鍾意挨住嗰塊玻璃,車門與座位之間嗰塊玻璃」,「佢用佢隻腳伸出車門外,列車車門閂唔到,我同佢講:「先生架列車要離開嘞,唔該你唔好阻住車門」」。PW 3 指當時白衣男士沒有理會,之後PW 2 便走過來幫手勸喻。PW 3 忘記當時白衣男士有否聽PW 2 的勸喻,亦不清楚白衣男士有沒有做其他動作阻擋車門關閉。PW 3 看不到是誰用雨傘阻擋車門、亦說不出誰用手阻擋車門,她形容當時人太多,而車門最終是成功關上,但說不出車門打開了多久。

📹播放P7b 以確認當時環境及情況

(定鏡+繼續主問)

「我親眼見到白色衫用隻腳擋門」,「當時見到有把遮但唔知係邊個」,「白色鞋,有見到」,「我見到,當日親眼見到。當日係白色衫嗰位男士」,「當日見到有遮,唔知邊個」。主問:「處理完呢對車門,話嗰邊㩒咗緊急掣
?」PW 3 同意,因當時見到閃燈。「唔記得呢架車總共延遲咗幾耐」,亦不清楚自己前往處理緊急掣時,該白衣男士是否還逗留於車廂中。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庭上作供與口供紙不一的描述

復述口供紙中其中一段:「佢哋喺荔枝角站 1 號同 2 號月台走來走去,而當時均有不同市民等候列車,有二百幾人左右,邊個行去邊,我根本留意唔到」,問PW 3 為何剛才對主控官說「佢哋走來走去㩒牆身啲緊急掣」。PW 3 堅持是「佢哋撳咗啲緊急掣」。D1 代表律師請PW 3 解釋「佢哋」。PW3 指是從深水埗站開始跟着的那班人士。D1 代表律師再質疑關於PW 3 剛才形容的「有啲用遮、有啲用腳或者手阻住車門...」,問PW 3:「 你唔係留意唔到?」,PW 3 回應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PW 3 看不到是誰的雨傘阻擋了車門關閉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有嗰位白衫男子,亦有人用遮阻住車門,你係唔知邊一個用遮,同意嗎?」
PW 3 不同意。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係該白衫男用腳阻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遮阻到車門,呢個係車門不能關閉嘅原因,同唔同意?」
PW 3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PW 3 認同當天是處理過深水埗站及荔枝角站出現的狀況。PW 3 同意於2019年9月25日錄取的第一份證人口供是在記憶猶新之下錄取,而於2020年2月13日錄取的第二份證人口供是看了警方提供的片段及確認了片段中誰是自己後才錄取的。D3 代表律師指出第一份口供並沒有記載PW 3 曾目睹有人用雨傘及腳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請搵番口供上面有冇記錄你親眼見到有人申遮同埋腳出嚟?」
PW 3 看着第一份證人口供頗久,D3 代表律師再問:「記唔記得我叫你睇啲咩?」
PW 3:「唔記得。」
(按:😑
D3 代表律師指出口供紙上沒有記載有人曾用雨傘及腳以導致車門關閉受阻。
D3 代表律師:「點解當日記憶猶新,於9月25號唔記埋落份口供度?」
PW 3:「唔清楚自己點解。」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係睇完片先至…」
(律師未問完PW 3 已經發言)
PW 3:「我親眼見到白衫㗎。」
D3 代表律師:「咁點解當時唔記錄在案啊?」
PW 3:「我唔知當時點解。」
D3 代表律師:「法官大人我唔再追問嘞。」

D3 代表律師指口供紙上提及白衣人士拿着黑色雨傘,問PW 3 的記憶裏此人是否真的拿着黑色雨傘,PW 3 表示:「一年唔記得喇。」

🎞看P8 截圖

讓PW 3 看完截圖後,D3 代表律師又指出之前的口供是記錄了該白衣人士是拿着黑色雨傘,PW 3 爭辯:「我淨係話遮尾係黑色咋喎,唔記得遮身喎」。但PW 3 其後再覆述:「咪攞住把黑色遮囉。」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白色衫嘅人係攞住一把黑色嘅雨遮,你呢個說法係…」,此刻裁判官加入:「簡單嚟講,遮腳同遮身都係黑色先會形容係黑遮」,「你當時見到嗰人伸出嚟把遮係遮腳同遮身係黑色,先形容為黑遮?」

📍D3 代表律師問PW 3 關於當天她跟隨着的那班乘客之特徵

PW 3 不記得是否有很多人都拿着雨傘,但同意是有人拿着雨傘,亦同意有為數不少的人士佩戴上口罩,不記得當天是否下雨而且是否正懸掛 3 號風球。PW 3 也不知道當時那些人士是有否繼續留在車箱內,包括白衫人士。最後看到白衫人士就是她出發去重置緊急掣之前。至於白衫人士有沒有直接去中環方向她並不清楚,但同意是有機會繼續前往中環。

📍裁判官發問

PW 3 回應她的教育程度為中五學歷,在港鐵站任職了32年,在港鐵站工作之前曾於幼稚園教了兩年書。
裁判官:「有度我唔明,關於黑色遮嘅問題,你話「我唔記得把遮咩顏色,淨係記得遮尾係黑色。」但把遮…」
PW 3:「其實我唔係好明佢意思。」
裁判官:「即係遮尾係黑色,之後你就肯定埋個遮身都係黑色,咁究竟你係親眼見到定點?」
PW 3 承認其實不確定遮身是什麼顏色。

📍D3 代表律師補問
D3 代表律師:「你話遮尾係黑色,以平時所見,你見過好多其他顏色嘅遮尾?」
PW 3:「我唔知喎。」
D3 代表律師:「落口供嘅時候點解唔同警察講清楚係遮尾?」
PW 3:「咁點解唔引導我講呀?」
最後,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指出她的記憶裏其實沒有白衫人士拿着什麼顏色的傘子。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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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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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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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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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4 港鐵職員 吳先生

控方主問
PW4說明四份車務文件,其中包括一份由行車控制主任撰寫的荃灣線更表。

辯方盤問
- PW4澄清在P13(3)的報告中僅在0937有一宗乘客在車廂內嗅到不明氣體味道的事件,其餘篇幅均沒有荔枝角站列車延誤的事情記錄,PW4補充行車控制主任會在報告中列出與行車有關重要事情,單看報告無法得知引起延誤的原因。

- PW4澄清在P13(1)報告中列車延誤總時數為209分鐘。沒有“L”(Late)或"E"(early) 字樣標記的列車便時準時到站的列車。

- PW4補充,當日0735開始列車出現延誤,至0940列車服務陸續回復正常。

- 辯方多次與PW4  討論列車到站、離站及延誤時間。

- PW4聲稱沒有資料證明在一切正常情況下由太古開往金鐘的列車行車時間為19分鐘,亦無法以列車開出時間(0850)鎖定該列車班次編號。

- PW4澄清自己為荔景至荃灣站的車站主管,有荔枝角,美孚,太子等站的資料是因為他負責聯絡青衣控制中心取得文件,文件不一定由他撰寫。

裁判官問
- PW4澄清自己不同意D2辯護律師指schedule time是參考的說法是因為列車是根據時間表開出的。

PW 4 作供完畢。

傳召PW 5 警長145

控方主問
2/9/2019 PW5 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第一隊,當天0545-1430當值,期間夥同男警員13397、54108及女警員6654一同在荔景地鐵站當值特別更份,期間各人身穿藍色軍裝。

0915 PW5從通訊機收到指示,要求留意四名人士,其中兩人穿黑衣,一人穿灰衣,一人穿白衣,四人均有佩戴口罩,懷疑在荔枝角地鐵站向中環方向的2號月台上參與不合作運動,阻礙列車車門關上。各人之後前往一號月台坐上往荃灣方向的37號列車。

0920 PW5夥同同僚到達荔景站,在一號月台向荃灣方向的6號車廂外等候該四名人士。

0925 37號列車駛進月台後停下,PW5在6號車廂近一號門的位置見到有3至4名男子同通訊機較早前指示的人士特徵吻合,遂在列車車門開啟時進入車廂。
PW5帶D2下車,D2當時身穿黑長袖衫,黑長褲,黑鞋,佩戴黑口罩,身材矮肥,約1.5-1.6米高。PW5見各人舉止緊張,低頭不正視警員,遂把D2交男警13397處理。PW5之後見到車廂內另一男子(即D1)正急步往他相反方向離開,遂上前追截,D1當時戴黑口罩,穿黑衫黑短褲,穿白鞋,揹黑色背包。PW5最後在6號車廂1號門位置將D1截停,並帶去荔景站月台近ST15樓梯處理。

PW5聲稱自己見到D1除下背包,放在一堵約1.2-1.3米高的圍牆上,並將背包推下樓梯。PW5接着帶D1到樓梯位置,當時樓梯沒有行人。PW5見到背包在樓梯轉向的平台位置,當時沒有其他物件在背包四周。PW5遂指派6654落樓梯拾回背包。D1當時情緒激動,PW5沒有打開背包給D1查看。

0937 PW5把D1交給男警員15452後便到別處處理其他事件。

主控向PW5展示證物P5,P6,P14和P15。PW5強調在見到D1至將其截停相隔30秒左右,期間視線有離開過D1數秒,但D1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由車廂押送D1至ST15樓梯時,D1亦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PW5與女警一同看守背包,沒打開過。

主控接着向PW5展示證物P7a,希望讓PW5認人,惟D1 #劉偉聰大律師 反對,認為無基礎認人,理由是PW5無睇過相關片段、無足夠時間觀察D1、與D1不相識,及不具面部辦識專業資格等。裁判官最後不批准控方藉P7a讓PW5認人。

辯方盤問
- D1辯護律師質疑PW5無與女警6654接觸和溝通過,PW5指不能確定何時發出指示叫6654拾回背包。

- PW5澄清在女警下樓梯時,一瞬間見到她拾回背包。

- D2辯護律師質疑PW5在2/9/2019前不認識各被告,PW5同意。

- PW5澄清不記得在六號車廂1號門開啟時會否有乘客下車和上車。

- D2辯護律師指出:
1.PW5不能肯定通訊機指的四名男子在行車期間有否在車廂內移動,PW5同意。
2. 該四名男子有可能在美孚已下車,PW5同意。
3. 在PW5把D2交給13397時有可能有乘客在上車,車廂內亦不只四人,PW5交給13397的男子有可能不是D2,PW5不同意。
4. PW5在未播片時說D2戴黑口罩,片段顯示D2其實是戴綠色口罩時,PW5才更正。PW5表示自己記錯。
5. 地鐵行車記錄顯示,由荔景駛往荃灣的37號列車在092054時才到達荔枝角站,PW5不可能在0915時收到通知有四名男子在0915時在荔枝角站登上37號到車,PW5不同意。

- D3辯護律師質疑PW5為何肯定該四名男子在1號門前而在該處等候,PW5指1號門最近扶手電梯,因人手不足,只能策略性地在1號門前等候。PW5同意該四名人士有可能在6號車廂的2,3,4,5號車門離開。

- PW5同意該3-4名人士登上37號列車的資訊是他人告知的,自己亦沒抄低。

- D3辯護律師指出:
1. 092005 35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222 53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426 34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 PW5同意在0920-0925期間有多於一部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惟唔記得它們的編號。

2. 092617 37號列車才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640 37號列車離開荔景站,PW5只有23秒時間見到D1和D2及把他們帶出車廂,PW5不同意,表示列車駛至月台前還有數秒讓他們觀察。

- PW5同意自己及同僚沒有上其他班次列車觀察,若3-4名男子登上37號列車的資料錯,他們便有可能拉錯人。

- D3辯護律師質疑,有其他警員書面口供指有「一班戴口罩人士逃避追截」當時不只3-4名人士逃走,PW5不同意,指出當時還有其他軍裝人員在6號車廂內,當時6號車廂內有空位剩,不是太多人,加上D1,D2衣著及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

控方覆問
- PW5澄清無印象6號車廂當時有無人落車,有機會有人在6號車廂的其他門上車,但不記得1號門有沒有人上車。

-PW5澄清D1和D2的行為舉止為「神情緊張,無正視我哋」

-PW5澄清他發現的可疑人士有3-4人,但D1和D2的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的原因是因為視線的遮擋及他沒注視其他人,導致唔記得。

PW5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1149 PW5作供完畢,早休。

1245女警員6654卓家瑜(音)作供完畢,午休,1415開庭

1503男警員15452陳盛達(音)作供完畢

D1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初選大搜捕要到警署報到,案件押後至1/3/2021 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預計審期還需四日,期間各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此為2月10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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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初選大搜捕要到警署報到,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預計審期還需四日。預料恢復審訊後將傳召負責對D1搜身的男警員15643作供。

期間各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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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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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6 女警員6654 卓家瑜(音)

控方主問
2/9/2019 PW6 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軍裝巡邏第一隊,當天0545-1430當值,期間夥同男警長145等在荔景地鐵站當值特別更份,期間各人身穿藍色軍裝。

0925 37號列車駛進荔景站1號月台後停下,PW6見車上其中一名男子(後知是D1)被警長145帶至月台ST15樓梯圍牆旁。警長145對她說見到D1除下背包,放在一堵約140cm米高的石壆上,並將背包推往下一層的梯間。PW6指警長145指派她到梯間拾回背包。PW6沒留意有無人在梯間,並指背包在石壆垂直下方的位置,背包附近並無其他物品。PW6一直看管背包至交給警員15452,期間沒有人干擾背包機。

主控向PW6展示證物P5和P14。

辯方盤問
- PW6在D1辯護律師盤問下表示自己「執返」背包,不是「在被告面前執返」

- PW6表示第一次見到背包就是拾回背包的時候。

- PW6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同意自己在記事簿寫上「......1000 於同日0925時37號列車抵達1號月台(荔景站)於其車廂1號門看見有關上述阻礙列車車門關上的人士。SGT145先將1名身穿黑衣及口戴黑口罩人士帶出.....」

- D3辯護律師沒有盤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 7 男警員15452 陳盛達(音)

控方主問
1/9/2019 PW7駐守新界北總區第二梯隊邊境警區第三小隊。當天2000時至踏浪者行動結束前當值。當時港鐵得到法庭臨時禁制令,不可阻礙列車運作,上級呼籲他們多加留意。

2/9/2019 0900 到達荔景站巡邏。PW7見到D1被警員帶出車廂,遂詢問將其截停搜查原因。女警員6654接着把涉案背包交給他。

0930 PW7與DPC15643 一同將D1帶到荔景站3037室調查,期間背包一直由他帶在身邊。

PW7最後把D1及屬D1的背包交給15643,並向他解說因何事截停搜查D1。

辯方盤問
- PW7 在D1辯護律師盤問下承認是女警員6654對他說背包是屬於D1的,他才跟15643說背包是屬於D1的。

- D2及D3辯護律師沒有盤問。

(直播員按:#施祖堯裁判官 在休庭前對眾人說:「無論大家要面對咩問題,都祝大家有一個愉快嘅農曆新年。」🧨🧧直播員都祝各位牛年快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4/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現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需等候申請保釋結果方知劉大律師能否繼續代表被告。


案件押後至即日下午 150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庭,視乎劉大律師申請保釋結果再決定審訊是否需要押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4/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現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需等候申請保釋結果方知劉大律師能否繼續代表被告。

案件押後至3月2日早上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庭,視乎劉大律師申請保釋結果再決定審訊是否需要押後。如果被告需要轉律師,審訊將會押至3月30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5/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尚未獲得法庭保釋,法庭將審訊延期。

預留3月30-4月1日及19日繼續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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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進度:
📌傳召PW8大埔警區刑事調查第五隊偵緝警員15643,當日屬RRCNTM tier2 D1-1小隊D2小組。

📌主問
9月2日0600於長沙灣警署當值(便裝: 深藍裇衫 淺藍牛仔褲) 0630於荔景港鐵站巡邏,0920於一號月台時接報有人在荔枝角站阻礙車門關閉後乘坐港鐵往荃灣方向,約5分鐘後列車到達荔景站一號月台。PW8聽到近樓梯口方向有人很嘈,見到一團人,上前了解,見到一名穿軍裝的警長制服了一名男子(即D1) 男子衣服兩邊膊頭位置有迷彩圖案、黑色短褲、白色波鞋、黑色口罩。 認出P15就是D1穿的T-shirt。

PW8上前幫手制服D1及查身份證,與警員15452將他帶到警務室,移動期間D1的黑色背囊由15452保管,辯方對D1身份無爭議。

PW8向15452了解到D1將背囊掉落樓梯(並無親眼見到) 後搜查D1的背囊,過程有拍片錄影,片段為P1,庭上播放00:40-05:44

PW8確認P14為D1的背囊,
控方呈上P17 (1-25)的相簿,PW8逐一指出相簿內的物品是D1的,當中包括D1穿的短褲、T-shirt、 波鞋、D1戴的口罩、冰䄂、從背囊搜出的褲、藍色文件冊、彈弓及橡筋、3M面具、透明眼罩、黑色護目鏡、灰色手套、灰色t-shirt、黑色t-shirt、灰色口罩、膠水、鐳射筆、一對襪 、一疊紙,上面有D1的個人資料。

PW8確認P2相簿為搜背囊錄影的截圖。

‼️庭上播放搜身片段
片中PW8搜查D1的銀包,PW8確認為P2相簿的第7張相。PW8試用P33鐳射筆,確認發出綠色光。
控方呈上P35:從D1褲袋搜出的37粒鐵珠,PW8確認P2相簿第10張相及P17第3張相是P35。

‼️庭上播放Now新聞片段14:08-16:22 警員制服D1的過程,PW8確認P6第1-14張截圖為播放的now新聞片段,並認出自己。

PW8搜身後宣布拘捕D1管有攻擊性武器和違反法庭禁制令(PW8並未留意站內有否張貼),押返葵涌警署。

🌟盤問
PW8到警務室前並非看守背囊, 沒有見過背囊內容。施官問如何認出背囊為當日D1的背囊,PW8指出上面有彩色「香港加油」牌。
施官留意到片段中搜袋時D1不斷講「唔係我㗎」並指出只有藍色文件冊是他的。
PW8作供完畢。

🟢施官問第一被告關於搜出的物品有否爭議,因辯方同意事實內並不爭議搜出的物品由檢獲至呈堂的連鎖性。辯方表示爭議PW6女警檢獲背囊前有否掉落樓梯及被裁贓,但不爭議檢獲後的連鎖性。

📌傳召PW9總督察馬志恆(音),有槍械牌照,屬軍械法證課。
負責測試彈弓時設立射擊目標、 準備器材、電子磅、電子卡尺,並向隊員解釋如何進行測試。

PW9口供以65B呈堂為P36。
控方呈上P37射擊目標木板,PW9確認片中目標板是P37。控方呈上P38測試片段光碟,辯方對拍攝片段無爭議。
PW9作供完畢。

📌傳召PW10進行測試的警員,偵緝警員9603郭振邦(音)。

📌主問
2019年10月24日12點到達總部射擊訓練場的室內靶場,由8396提供3粒彈珠,但PW10無法確認測試的是包括在P35內的彈珠。
根據片段1215-1221共進行了3次測試,彈珠重量3.51g, 直徑9.53mm。

施官提出要PW10當日測試的彈珠與P35的面積作比較,PW10表示當日以儀器量度重量及直徑 ,現以肉眼無法判斷。
PW10作供完畢。

📌傳召PW11 警員13397
📌主問
2019年9月2號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第一小隊,0545-1430軍裝當值。從警察通訊器聽到於荔枝角站往荃灣的37號列車被干擾,無法行駛,干擾列車的人於6號車卡1號門,有4名男子戴口罩,2人黑色衫、1人灰色衫、1人白色衫。

PW11與PW5警長、PW6女警6654及警員54108到荔景站往荃灣方向月台6號車卡1號門觀察。

0925,37號列車埋站,PW11見到好多黑色衫戴口罩的人,見到一位綠色口罩、黑色長袖裇衫、黑色西褲、黑色皮鞋、戴眼鏡、手持黑色長遮的男子眼神閃縮並轉身。警長上前截停後交由PW11及54108帶到月台查問並查身份證,確認男子為D2,辯方不爭議被捕後的身份。PW11向D2查問後將其帶到警務室,交給警員10913。PW11不認得控方呈堂的衫,但認得條褲。

‼️施官請PW11離席,並指出控方呈堂的衫是短袖,而非PW11所指的長袖。‼️

控方呈上P39 D2手持的長遮, P40 D2的背囊

庭上播放P5 now新聞片段13:05-13:22 可見D2衣着及手持雨傘。

PW11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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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進度: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警員10913 (控方表示呢隻之後仲有6隻🐶)隸屬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D2拘捕警員,並處理證物。

📌主問
當日0630-2300當值,上司帶隊到荔景站一帶候命及巡邏,0928到3037室(警務室) 見到D2時已無戴口罩。PW12於0930宣布拘捕D2違反法庭禁制令,於警務室檢取電話及sim卡作為證物。
PW12於1330在葵涌警署內檢取背囊、衫褲鞋、遮、背囊中的港鐵成人單程車票(PP11)。

控方申請PP11成為正式證物,辯方爭議PW12並非第一位搜身的警員,而車票並不屬於D2,亦經過多次交接,施官指這並非法律上爭議而是事實上的爭議,批准成為正式證物P11。

PW12確認控方呈上的證物及相簿為D2的物品,包括D2當時穿著的衫、黑色褲、黑色鞋、背囊搜出的衫和。藍色口罩

1718 PW12以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罪名拘捕D2。

PW12看管證物至1830將證物交給同行隊員偵緝警員22284處理,稱其間證物一直在身旁,無受到干擾。從1330到1830五小時內均用一個大袋裝着證物在警署周圍走。

🌟盤問
PW12第一次見被告是0928在警務室,並不知有冇被其他警員搜過身,回到警署才檢取衣物等證物。
P42相簿並非由PW12影,他亦不清楚誰拍這些照片及寫下描述。PW12指單程車票從背囊大格找到,但無法即時指出在大格的面或底,隨後又指在大格底檢取。證物袋寫1358檢取車票,但PW12口供指1330時檢取證物。同意該車票與一般港鐵成人車票無分別,但不同意P11無標記,可以確認是當時的同一張車票,不記得亦無記錄過車票編號。
不同意自己無辦法肯定車票屬於D2,無法回答是否所有證物中只有車票無影相。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警員8396
📌主問
屬葵青區重案組第一隊,奉案件主管命令,調查荔景站環境及影相。PW13同意P4相簿第6-23張相由自己拍攝,與其他隊員帶D2搜屋。1947入屋,在睡房電腦枱發現有三件物品:3M灰色手套、藍色透明護目鏡、3M防毒面具。

之後帶D2回葵涌警署,檢取D2穿着的短袖黑色衫。

PW13帶D1到住所搜屋,無檢獲
任何物品。於9月3日帶D3到住所搜屋,亦無檢獲任何物品。於葵涌警署檢取D3穿的白色上衣、灰色短褲、白色鞋。

9月4日1010將D1-3穿的衫褲鞋及D2家中的物品交予證物室。
控方問9月6日1542是否當值, PW13無法確定,希望看記事冊,辯方反對,指出沒有基礎讓PW13查看,控方亦從來沒有提及此記事冊。

控方又提議出示P11車票予PW13,施官同意辯方反對,不應出示證物作提示。控方提出問PW13是否記得9月6日是本案相關事宜,可能需要押後待取回記事冊。

😪PW13回到庭內後突然稱記得9月6日到證物房取車票,確認為P11,當時封在證物膠袋內的狀態下交給14272。

PW13不記得10月24日有否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事,但記事冊有記錄,記錄時對10月24日的事記憶清晰。控方希望押後到明天早上讓其取回記事冊。

PW13作供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施官提醒警員明天9點回來預留時間給控辯雙方看記事冊,並不可在庭外閱讀記事冊。
(仍然有5位控方證人未傳召,兩位涉及D2,三位涉及D3,其中一個因明天需到另一庭作供,需4月1日再出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612旺角 #判刑
#公眾妨擾罪 #阻街

D2: 15歲手足‼️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8)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堵塞馬路,因而可導致該處交通遭受阻礙。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原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王詩麗裁判官 批准D1及D2保釋候訊。D3於3月12日認罪,4月1日連同另一宗案件判監7個月。D2在3月30日在 #陳慧敏裁判官 面前承認較輕的妨擾罪,還押至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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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次答辯及求情

辯方法律代表:杜姓女大律師

📌報告內容

辯方律師已向D2解釋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2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曾與校方及家長會面,校方表示會為D2保留學位。感化官指D2態度正面,犯案只因一時魯莽好奇,在學校是一位守規矩、品行良好的學生。報告建議判處18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認為D2適合進入兩院所,並建議進入勞教中心。報告形容D2在還押期間守規矩、合作,並表達深切悔意。


📌進一步求情

辯方引用 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 案例,案發時年僅16歲的上訴人被控一項「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罪,原審時被判入教導所。由於控罪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而教導所拘禁期為6個月至3年,由懲教署署長決定。即使上訴人有案底,終審法院仍認為教導所的刑罰並不相稱,上訴人有機會面對控罪最高刑罰6倍的拘禁,最低拘禁期亦已達最高刑罰。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35 案例,如公眾秩序案件沒有預謀,亦不涉及暴力元素,在判刑時可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並着重更生元素。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MT AND ANOTHER [2020] HKCA 939 案例,在案發時年僅14歲10個月的第一答辯人及14歲1個月的第二答辯人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比本案嚴重得多,涉過百人的集結,牽涉暴力元素,但上訴庭分別改判12個月感化令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此時打斷辯方律師求情,指已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控罪及案情均較 SJ v CMT 案輕微,判處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引述 律政司司長 訴 司徒浩燊 [2021] HKCA 156 案例,指:「潘敏琦法官在該案中明言『判處不合適的刑期,只是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被告人在等待上訴法庭裁決之前產生憂慮和覆核成功後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令被吿人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法庭應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辯方律師仍希望法庭考慮 SJ v CMT 案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而本案只是3個月監禁,而D2有正面良好品格,加上已還押22日。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攞報告唔係一個大懲罰」,是為D2的更生考慮。裁判官批評辯方律師不斷強調本案性質輕微,是罔顧本案可能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辯方律師反駁指案情不涉所謂漣漪效應,裁判官駁斥指案情沒有提及漣漪效應,但法庭會自行考慮此元素。


📌判刑理由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法庭須保護公眾,判刑必須對被告人具阻嚇作用。裁判官批評D2行為明顯阻礙車輛前進,並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

裁判官指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正面,雖然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指D2適合進入兩院所,但考慮本案整體情況,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