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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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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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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新案件

D1: 戴 (19) (無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畀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定期向警方報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朱(22)
D2 陳(21)
D3 黃(22)

控罪:刑事損壞

眾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於沙田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24小時內)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表示已經揾咗律師,但因為較遲揾,律師未有空代表上庭,希望申請押後。
D2 同樣申請押後,因為想向控方申請攞unused material(未使用的資料) ,但仲未有回覆。

法庭批准最後一次,指示兩被告下次提堂一定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朱(21)
D2陳(22)
D3黃(21)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已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

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D1將會爭議拘捕合法性及會面紀錄的可呈堂性。審訊預計需時三日,將會以中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6日0930起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早前因病,揾唔切當值律師作代表,呈交相關證明後,申請押後四星期答辯,期間會揾當值律師。裁判官提醒被告為最後一次押後,下次無論如何,也需進行答辯。

D1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7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D1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D2認罪‼️
D2表示願意賠償,並呈上4封求情信,辯方律師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D2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即時賠償港幣1000元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4 開庭

辯方再度求情,已經將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解釋咗畀被告聽,佢明白、同意內容,整份報告內容正面,2020年4月被告有親人離世,佢主動分擔家務,有深切反思,知道錯誤,佢嘅感化官覺得被告有悔意,有強大嘅家人支持,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承諾嘅賠償亦已交還。

判辭:
被告承認刑事毁壞,當時嘅社會環境,事情較為嚴重,但相對亦係較低,唔涉及暴力,破壞程度低,報告接納佢有悔意,被告無刑事紀錄,正在求學之中,有家人嘅支持,上咗人生中寶貴嘅一課,接納社會服務令嘅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8) 又無律師代表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5 開庭
被告仍然無律師代表,温官表示已經多次提示要揾律師,多次批准押後,今日要答辯,被告表示自行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認罪❗️

案情:
D1 & D2 係中學同學,2019年9月24日23:10 一名市民PW1踩單車經過沙田翠榕橋,見到有七人聚集噴漆,PW1離開後打電話報警,PW3 & PW4兩位警長到場調查,在源禾路翠榕橋截停D1 & D2,PW4搜查D2背囊搵到一罐黑色噴漆,3支雙頭筆…,查問之下,無在翠榕橋噴漆,認在23:15時在NS36行人隧道噴字,帶D1 & D2到隧道,見到牆上有「香港人加油,fuck po po」,地上有「光復HK,時代革命」,D1承認噴香港人加油,另外兩名調查警員PW5 & PW6做會面記錄,承認在牆上貼海報。路政署負責維修工作,移除噴漆費用為$2000。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先判處賠償$1000給路政署;其後詢問被告的背景,今年20歲,就讀VTC,與父母同住…,問被告有無悔意?

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損壞,本案係社會事件,背景嚴重,但相對本案嚴重性低,無暴力無永久性破壞,破壞程度低,被告年青,係一名學生,有悔意,先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要在七日內交罰款,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官再次好言相勸,提醒被告可以搵當值律師,在見感化官時要有禮貌,如果報告不理想,會有機會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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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手足,好好珍惜溫官給予的機會!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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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當值律師代表,已經解釋咗感化和社會服務令給被告知道,雖然報告不建議兩項刑罰,因被告驗尿結果呈陽性,對質下發現被告有吸食大麻問題。不過被告立即找專業人士求助,現已見緊輔導人員,情況已有改善,再呈上一份報告和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最一次機會,再為被告索取多一次感化報告,溫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3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1: 戴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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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稱已向被告清楚解釋感化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報告正面,被告願意接受感化令及其特別條件。由於被告初犯,有真誠悔意,望法庭接納。

~裁判官考慮案情、被告年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間至今已有兩年、被告認罪及表達悔意。

~由於上次感化報告的尿液測試中,驗到被告有吸食大麻,故再取多一次感化報告。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對被告合適,故給予被告多一次機會,判被告接受十二個月感化令,條件如下 :
1. 要遵守工作及居住條件
2. 遠離危險藥物
3. 跟隨感化官指示結交朋友
4. 做尿液樣本測試
5. 參與社區戒毒服務

假若被告再接觸危險藥物,會取戒毒所報告,並判處被告入住戒毒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1/3]

上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09:56 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19年9月24日23:48,PW2 警員25082 在禾輋邨行人隧道截查D1。
(2) 2019年9月24日23:47,PW3 警員25437 在翠榕橋近燈柱CE3164 截查D2,拘捕佢刑事毁壞。
(3) 2019年9月24日23:47,PW4 女警員14931 在翠榕橋近燈柱CE3164 截查D3,拘捕佢刑事毁壞。
(4) 2019年12月5日將檢取咗嘅噴漆和牆上油漆送去政府化驗所檢測,結果唔吻合
(5) 三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稱有一名事實證人,三名拘捕警員,一名證物員,一名警員給辯方就特別事項作盤問,裁判官詢問控方案情和辯方的爭議;控方指D1在警誡之下有招認,辯方爭議警方無警誡,在威逼利誘之下講咗一句,說話無爭議,就特別事項無證人,就一般事項可能有一名事實證人。D2 & D3 無招認,無特別事項,無證人。

控方大概案情指當日約23:10有市民報警,有七人集結在隧道噴漆和貼海報,無講警方到場,見到六人,D2 & D3 在場拘捕,D1在一段距離外拘捕,但D1的背囊和身份證在隧道內揾到。辯方爭議背囊內的物品。控方申請休庭與辯方商議。

11:05 開庭
傳召市民陳某,食環署督察;當晚發現有人噴漆和痴紙,報警。作供時乜唔記得,作供完畢。

11:31 傳召 PW2 警員25082 劉浩然(音),沙田軍裝巡邏小隊,當晚截查和拘捕D1,辯方爭議D1在威逼利誘吓招認。作供完畢。

14:30 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