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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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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依賴3名警員證供及4段片段提供控方案情,兩名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

*D1需要助聽器協助聽取證供

--------------------------
📌承認事實:
兩名被告在香港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於2019年12月9日21:37時,警員17101在山東街67號外截停搜查第一被告。於第一被告人的背包(P1)主格內搜出3M面罩(P2)、全新粉紅色3M瀘芯(P3)……黄色便利雨衣(P5)、黃色護目鏡片(P6),透明護目鏡片(P7)、黑色護目鏡(P8)、外套袋內兩個藍色口罩(P9)……深灰色棉口罩(P11)。在左前褲袋內搜出個人八達通(P12)、小米黑色電話連黑色手機套(P13)

21:40 警員17101在山東街67號外,用本地話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誡後第一被告答:我無嘢講。

21:39至21:44時,女警19495在第二被告右前褲袋一部紫色iPhone。在藍綠JANSPORT背囊內搜出:黑頭盔、黑色護目鏡、3M口罩連粉紅色濾芯P18、uniqlo外套(p19)、個人八達通(P23)。第二被告在警誡下回答:我無嘢講。

*非完整紀錄

🛑
爭議點:兩名被告當時身在現場,但沒有參與堵路。所有4段片段都影唔到D1,4段片段都影到D2。D1依賴警員證供作為控罪基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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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警員 17101 陳敏堂作供

📌背景
2019年12月9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特別更份,職責幫小隊處理西九龍區突發事件。21:36時收到通訊機指示,得知奶路臣街有示威者堵路。坐衝鋒車到染布房街近奶路臣街,見到已經有幾袋垃圾放置在行車路上,但未見有示威者。車隊左轉入奶路臣街沿內街掃蕩,到奶路臣街近洗衣街時,見洗衣街近山東街有大約20名示威者聚集及堵路,於是左轉入洗衣街逆線向山東街方向追截他們。

當時陳警員身在警車,見D1在示威者人群中,他們之間沒有違例泊車阻擋視線,附近有街燈照明。期間目睹(一d警員追截唔到嘅)示威者將木卡板掟出馬路,他們身處行人路及馬路,掟出洗衣街嘅馬路。觀察距離相距大約10米,留意到示威者有人睇水觀察周圍環境、亦有人指揮示意示威者搬垃圾木卡板出馬路。而D1在行人路幫手推木卡板,令其他示威者可以將木卡板掟出馬路。當時D1身穿一件藍色外套、灰色長褲、灰色背囊,雙手戴住手套,頭戴住藍色外套嘅帽。


📌拘捕過程
示威者見警車後,沿山東街/花園街逃走。警員在山東街落車追截,追咗15米後(大約幾秒、少過10秒)在山東街67號外截停並制服被告,當時被告雙手不斷擺動及掙扎,於是為D1鎖上膠手扣。

在D1的灰色背囊中搜到一個3M粉紅色防毒面罩、濾苾、口罩、黑色護目鏡、黃色及透明護目鏡片。左邊褲袋中搜出電話、多個口罩……。D1沒有回應管有上述物品的用途、在上址出現的原因,於是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案情大綱如下:
從通訊機得知奶路臣街有示威者堵路 > 警車車隊到上址掃蕩 > 目睹示威者將木卡板掟出馬路,亦有人睇水、指揮 > 警車追截示威者 > 警員落車追截並拘捕第一被告

陳警員聲稱目睹第一被告幫手推卡板俾其他人掟出馬路(被告無親手掟)。由於陳警員見唔到他的面部特徵,所以係靠衣著及跑步姿勢辨認/鎖定第一被告,因為被告「好似跳跳吓咁樣跑」不過主要都係認第一被告嘅衣著、尤其係佢嘅(灰色)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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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大律師盤問PW1警員 17101 陳敏堂
確認陳警員沒有追截掟卡板出馬路的示威者,在20人中分辨到示威者有男有女,但無法確認他們的身高,只有大約只有4至6人有搬卡板。亦無留意其餘的示威者的行為(只係望咗一眼)。淨係記得第一被告係呢4至6個人入面。

陳警員唔清楚由目擊第一被告到落車之間歷時多久,同意由第一眼望到被告至落車前一刻,被告無離開牠的視線範圍。之後盤問又話轉身落車嗰一剎那離開視線(唔夠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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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傳召鄉音女警 19495 許素菊 ,即其中一名協助拘捕第二被告的警員作供,控方主問中……


13:11休庭,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阻街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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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鄉音女警 19495 許素菊 作供

追捕第二被告的基礎
女警許素菊作供時聲稱「第一眼見第二被告嗰陣,佢已經係度跑緊,見唔到佢有掟卡板,只係聽警員 6835 吳振霆講返出嚟先知」不過,女警盤問下指出「第二被告係嗰班人(示威者)到走出嚟,所以有理由相信嗰班著黑衫嘅人(包括第二被告)係較早前係上址聚集,所以上前追截」。

被質疑既然現場除第二被告人外仍有多人著黑衫,而女警亦沒有目睹第二被告有不法行為,為何上前追捕?而且又如何在視線離開後重新鎖定第二被告?許警員承認追捕第二被告人主要因為她逃跑,因為只有第二被告孭着(藍/綠/紫色)JANSPORT背囊,所以好快就鎖定返佢。

代表第二被告的曾大律師指出,以許警員現場追截時與第二被告的距離,根本無可能清楚見到背囊上有3隻顏色。許警員只是在檢取證物時留意到背囊有3隻顏色,所以作供時聲稱在追截時見到,加強說服力。許警員不同意。

📌誰人造成阻礙?
片段顯示追截示威者期間,警車高速從卡板「路障」旁邊駛過,可見該路段當時可以讓車輛「通行」。因此,辯方提出「車路其實會唔會係因為幾架警車逆線駛入,造成洗衣街/山東街交通擠塞呢?」女警許素菊不同意上述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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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6835吳振霆作供
吳警員在盤問時指出自己日日都係坐嗰款衝鋒車,唔需要望都開到門落車,因此即使在警車左邊落車,視線都不會離開在警車右方的第二被告。鎖定第二被告是因為她孭着一個(藍/綠/紫色)的背囊,十分注目、容易識別,當時只有一人孭嗰個背囊。


👮‍♂️鳩拉馬尾妹?唔知點講,自己睇……
辯:你確認你指稱有份掟卡板嗰個人,係黑色長髮、紮馬尾㗎嘛?
證人:【確認】
辯:有無留意片段中你指稱係被告嗰位,係有頂帽笠住㗎?
證人:【嗰個唔係馬尾嚟㗎咩】
辯:你睇清楚d,呢個係頂帽嚟㗎
證人:【係】
辯:【所以就唔存在咩紮馬尾嗰個人,可能你係認錯人㗎喎?】
證人:【不過咁講喎,我截停嗰時,佢係束住條馬尾㗎喎】
辯:所以我咪向你指出,你截停嗰個可能係第二個人嚟㗎囉?
證人:【唔同意,可能佢戴住嗰頂帽係路嗰陣跌咗】
辯:咁嗰個人笠住頂帽,你笠住唔會見到長頭髮㗎?
證人:【即係……你明唔明我意思呀,笠住都好似長頭髮㗎嘛】
辯:你笠住點見到長頭髮定短頭髮呀?
證人:【笠住遠睇都會見到佢有d嘢飄下飄下,都係長頭髮嚟㗎喇】
辯:既然你唔同意係認錯人,即係你係唔知點解會由有帽變做無帽?
證人:【哦咁你要問返當事人先知喇】
辯:我點解要問返當事人呀?你係見到嗰個喎?


📌吳警員指當時懷疑有人用卡板堵路,牠的慣常做法是到場後鎖定最易識別的嫌疑人,然後追捕。同意當日在轉角時視線曾短暫離開被告,但因為距離只有15米在右,好快就靠被告特徵鎖定她。

*吳警員在覆問確認無留意第二被告手上有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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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成,兩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均不會作供。押後至2021年 1月2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結案陳詞。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4警員19785 黃肇峰(音)
2015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中隊

📌A1辯方盤問PW4(續)

在平台時,PW2雙手抱着A1,PW3攬着A1下半身,PW4嘗試控制A1右手,並叫6835協助。

PW4見到A1腰間上一條帶上掛有一個鎚,但不記得帶的闊度和顏色,由於當時情況太快,無法準確目測量度或估計帶的長度。
鎚在帶中間位置攝住在腰間,在A1跌落在平台後跌出。A1當時左邊身體向地,PW4嘗試上前制服時,見到鎚從腰間近左腰跌出。之後PW4用上身壓落A1腰間。

🌟A1左身向地,PW4指鎚從左腰間跌出,但PW4不同意自己視線受A1身體阻礙。

當時打算將手銬扣在A1身後,但因A1在地上,上手銬有難度。警長34113於是上前協助,PW4將A1壓至面向地下後,34113取去A1背囊,PW4方能從A1背後上手銬。

PW4沒有留意34113如何處理A1背囊。

上手銬後,PW4將A1交由6835處理,自己則離開,觀察有沒有其他工作,沒有再留意平台、6835及A1。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

到達黃埔

2019年8月10日由1200時開始軍裝當值。直至8月11日0006時接到命令,前往紅磡道與德民街交界處理非法集結,於是乘坐AM6241由尖沙咀棉登徑出發。

約在0009時車隊到達紅磡到與紅磡南道交界,在100米外的德民街有藍色及綠色光線射向車隊,當時PW5乘坐的AM6241前為小隊中型衝鋒車。

在德民街路口20至30米外,由於有雜物及膠圍欄堵路,需要在路障前停車,其後收到指示下車。下車後,見到路障後有20至30人向後方A出口跑,於是和其他警員一同上前追截。

A1在平台情況

相片P91(12)可見黃埔站A出口左邊為樓梯,樓梯下有一個平台位置,在相片P91(13)可見平台。
當時PW2陳曉馳、PW3警員10717及PW4警員19785嘗試控制A1,但A1掙扎扭動身體及頭部。A1當時身穿黑色短袖衫、藍色牛仔褲、啡色長靴,手上戴有黑色冰袖,頸上有黑灰色頸套,背黑色背囊。A1當時面向地。

PW2及PW3嘗試控制A1上身、PW4嘗試控制下身,PW5聽到PW3警員10717要求協助,於是請往A1左邊。見到左手持銀色彈叉,左邊身旁大約半米外有一個鎚,約長30厘米,左身旁有一個綠色單孭袋。PW5嘗試控制A1左手但不成功。

警告及制服A1

PW5第一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用合適武力將你控制,及拉你阻差辦公。」A1繼續反抗,放開彈叉,試圖推身體向上,PW4拿出手銬嘗試鎖,但不成功。

PW5第二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拉你阻差辦公。」糾纏間,警長34113協助拿開A1黑色背囊,A1繼續左手撐地向上推。

PW5第三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拉你阻差辦公。」之後A1將左手向背後爪,PW5控制其左手,有PW4警員19785鎖上手銬。

警員之後扶起A1,PW5拾起鎚、彈叉和綠色袋。

辨認證物

證物P118為彈叉,有綠色橡筋,約手掌大,檢查後有帶回警署。彈叉底部有兩個黑色皮圈,當時沒有留意,亦不知什麼用途。

證物P116為黑色鎚。

證物P8及相片P25為綠色單孭袋。

證物P7及相片P25為黑色背囊。

(證物辨認候補)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2/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控方沒有陳詞
————————————
📌D1律師的簡短陳詞:

·D1律師認為PW1口供不可信

·PW1承認他曾受街燈及商舖燈光影響辨別顏色,認為他因此影響辨別D1

·D1的衣着普通且非鮮豔顏色,有不少途人及圍觀者的衣着與D1相近

·PW1承認有不少穿黑色和深色衣服的人在行人路上走來走去,路面繁忙。

·對PW1能完全記得D1衣着但完全不記得其他4-6人的衣着感不可信

·D1能如何不走出馬路地把木板推出馬路?

📌D2律師的簡短陳詞:

·PW2沒有看見D2放下卡板的動作

·PW3在盤問時形容D2在當時有馬尾,但片段顯示不到有馬尾的人存在,事實上D2當時有戴帽

·PW3對被告的視線可能有中斷,例如:
-他下車時可能曾望向左方
-在追捕時因交通狀況而曾分散對D2的注意
-山東街與花園街的交界轉彎時曾失去視線

·PW3在作供展示出忽視視線的重要性

·PW3不能排除在現場有其他藍色背包,但PW3是以背包顏色作焦點

·D2律師引用以下案例:
-CACC37/2017
-沈小民法官就陳虹秀等人案的判詞
-梁國雄阻礙東隧案

指出法庭不應只靠片段來辨認D2;此外PW3只以藍色背包作焦點追截D2有欠穩妥:以及D2即使有堵路,本案的涉及範圍只有一條行車線,其他車也可通行,亦沒有證據指出有道路使用者不滿堵路行為。

(2240最後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成立
————————————
裁判官會在2月4日 0930判刑前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A1辯方盤問PW5
(大量6835 吳振霆 虐待A1情況,盡快補上)

案件押後至下週二1月26日09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6/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及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A1辯方盤問PW5(續)
📌A2辯方盤問PW5
查問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A3辯方盤問PW5
澄清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控方覆問PW5

🐕唉,6835 吳振霆 理解能力令人理解不能

👨‍⚖️ 陳德昌大律師指出首被告曾受警暴
在訓示室內錄取第一份會面記錄期間,有警員向首被告講「你係咪好鐘意睇委任證呀,睇喇」,然後用委任證拍他的頭、面部。當首被告不提供電話密碼時,有警員捉住他的手,嘗試用指紋解鎖電話。

之後有警員飲一啖可樂後噴首被告,不斷叫他起身坐低,如是者起身坐低幾次之後,命令首被告在一白衫高級警員面前跪低。有警員講過「抵死pink team,漆黑中的螢火蟲」,在搜身房搜身問首被告飲唔飲水,之後將一杯水淋向他。搜查證物期間命令首被告望牆,因此首被告無見到過程。

📌警員6835吳振霆不承認自己有作出上述行為,亦無見到其他警員咁做。

👨‍⚖️陳廣池法官指出,明白辯方案情是指稱警員插贓嫁禍,藉上述盤問質疑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但警員插贓與否與被告受暴力對待,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即使牠沒有暴力對待被告亦可以插贓,質疑辯方律師盤問失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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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1月21日被鍾明新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81-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惟鍾官認為被告當時堵路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加上審訊後才被定罪,有意加重被告刑罰。考慮被告用作堵路的物件沒攻擊性、不易燃,在報告中認錯,加上案發時僅17歲等,判被告

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進度報告
#1209旺角

D3:杜(20)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背景:
2020年9月1日認罪,並於同月29日被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確認特別進度報告內容正確,沒有補充。法庭認為報告內提及的表現是可以接受的,因疫情關係感化官要求延長期限。

法庭批准延長12個月,並提醒被告期間與感化官繼續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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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其他雜案,有關新案資訊煩請稍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9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8
2022.01.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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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黃之鋒,梁凱晴🛑黃因另案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於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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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梁,李,胡(20-21)🛑三位已還押20日 #提訊 (#0728上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3/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3/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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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9名男子(17-37) #新案件 (#0701金鐘 9項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樊(49) #答辯 (#20211114筲箕灣 普通襲擊 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0/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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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17) #進度報告 (#1209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0年2月4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胡/網媒記者(44) #審前覆核 (#20210415旺角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1:15
👤鄒家成(24)🛑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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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八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林啟明(43)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