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被告人傳票中姓名出錯,暫委裁判法官接納傳票中的錯誤。
控方律師反對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理由是非法集結,被告人不認罪。
🔹控方建議先觀看cctv及截圖,再傳召第一位證人;
🔸辯方反對,稱截圖不能作為證供。
控方提交當日法例版本,暫委裁判法官指出法例經常更改,需要時間再參考。
控方確認案情後呈上證物。
🎥影片
📌電梯大堂及外部,3段cctv(合共60分鐘)
片段中有7名人士,包括被告人及第一證人
🔹控方律師指出由影片所見該批人士有共同目的作出非法集結,並違反限聚令。
👨🏻⚖️法官質疑,案發地點在大堂內,為何播放大堂外片段。
休庭5分鐘,等待傳召第一位證人
-PW1作供完畢,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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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傳票中姓名出錯,暫委裁判法官接納傳票中的錯誤。
控方律師反對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理由是非法集結,被告人不認罪。
🔹控方建議先觀看cctv及截圖,再傳召第一位證人;
🔸辯方反對,稱截圖不能作為證供。
控方提交當日法例版本,暫委裁判法官指出法例經常更改,需要時間再參考。
控方確認案情後呈上證物。
🎥影片
📌電梯大堂及外部,3段cctv(合共60分鐘)
片段中有7名人士,包括被告人及第一證人
🔹控方律師指出由影片所見該批人士有共同目的作出非法集結,並違反限聚令。
👨🏻⚖️法官質疑,案發地點在大堂內,為何播放大堂外片段。
休庭5分鐘,等待傳召第一位證人
-PW1作供完畢,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中段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599G條例是用於指明預防疾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與非法集結無關。CCTV中的人士是出於關心社區健康問題,不是非法集結,而599G條例是可以因防疫而避免群組聚集。
法官指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日8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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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599G條例是用於指明預防疾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與非法集結無關。CCTV中的人士是出於關心社區健康問題,不是非法集結,而599G條例是可以因防疫而避免群組聚集。
法官指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日8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簡單口頭裁決
控罪詳情指被告1936和1941時期間,於瑞麟閣電梯大堂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控方傳召一名女證人(為瑞麟邨保安);辯方中段陳詞主要指599G章中提及的「豁免群組聚集」,裁判官考慮證據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證供之衡量和評估
主要爭議課題
📌(1)電梯大堂是否本案規例的「公眾地方」
辯方的陳詞中列出一些條例和案例,解說法庭該如何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本席考慮所有案例後,認為這些證據令人費解:為何當本案規例(即599G章)第二條已清楚列出公眾地方的定義,法庭仍然需要依賴其他與本案規例性質不同的條例及其案例,來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有關條文(即599G章)中的字句、定義是按照規例的目的來釐定,關於公眾地方的解讀,需要來自本案的證據來釐定。每一宗案件的情節不同,因此本席認為不能夠以來過去的判詞,來釐定本案的案發地點是否屬於公眾地方。
📌(2)被告能否依賴本案規例的「豁免群組聚集」
辯方證據指,基於規例的第3、4、12項類別,被告屬於受豁免的群組聚集。
📎第4項類別: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即使被告人的口頭陳述及畫像顯示他在案發時為工作在場,但他工作的時間不是控罪書所指的時間,而在以外。片段中顯示一些人士的動作,如張貼通告在大堂的門上,但這些行為始終也是在控罪書的時間外進行,因此辯方的影像和陳述和本案爭議沒有關係。辯方利用這些證據推斷被告在控罪書所指時間內是因工作在場,本席小心考慮後,不認為可以得出這個推斷。
控方提供一條閉路電視片段(P2)。綜合第一證人的身體動作及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述,本席認為片段中的被告正針對第一證人質問:「布小姐,而家當區區議員問你問題,你有冇通知26樓住戶?如果有,我撳呢個對講機,有住戶話唔知。布小姐,你有冇通知?你答唔答?」本席看不到被告以上行為如何構成執行法定團體、或傳揚防疫的工作。
即使被告案發是以區議員身分工作,也要被告考慮出現在瑞麟閣的目的。辯方指,被告是因街坊通知「有人確診」,故要為事實求證(Factcheck)。被告首先前往兆麟苑保安室,當時已有保安人員向被告確認大廈高層有人確診;被告已得到證實,卻仍前往瑞麟閣,聲稱自己是住戶並問保安人員有否通知住戶、會否進行消毒等。保安人員則告知,大廈高層的確有人確診,會在7點進行清潔。
被告已得到問題答案,卻仍要求或建議停用大廈升降機。事件擾攘一段時間,結果保安員停用1部升降機,並自己清潔大堂及人手張貼公告。被告已搜集他所查詢的資料,理應他的工作有一定程度完成;期間被告不時在大堂對住戶說大廈有確診個案,歷時30分鐘,並在網上直播。本席看不到被告還有什麼工作需要,向人傳揚防疫資訊。
📎第3項類別: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沒有運用所得資料向政府作區議員工作用途,動作並非為了執行法定職能。
📎第12項類別: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品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已知道答案的情況下,還不斷質問證人一,阻礙證人一安排消毒工作,動作並非傳揚防毒資訊。
關於規例定義
案發地點當時可供住戶步行進入,而訪客亦可在登記後由電梯大堂進入大廈,故屬於「公眾地方」。
本案規例沒有聚集的定義,但本席根據常理認為聚集的人不一定要認識對方,也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假設一個小型話劇團的10名人士進行聚集,其中有些人可能是(來)支持表演者,有些人是控制音響的人員,有些人可能是表演者,雖然這些人士的目的都不一樣,但他們的目的顯然是聚集在此處,違反了多於4人的規定。根據影片,被告及男子1-6不斷在案發地點出現、亦屬於同一團體,屬於群體聚集。
綜合證據,法庭認為本案案情符合規例定義;並裁定被告
❗️罪名成立。
=======
量刑考慮
最高可判5000元及6個月監禁,目的是為防止病毒傳播,而法例明顯是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立法,屬於「監管式」的法例,故本席認為不需要過度賦刑。
參考599G章,被告人若提出自己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聚集行為,即為「免責辯護」。合法權限和合法辯解是有區別的,後者涵蓋更多因素。但本席已考慮證據,認為不能支持辯方案情,不屬於免責辯護。
=======
求情
被告在兆麟苑居住28年多,從18年起便積極參與地區事務,繼而在翌年參選區議員,直至今年7月辭任仍保留議員工作電話,方便其義務接受街坊求助。辭任區議員後,被告並無收入。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輕微,聚集規模小、聚集時間短,而涉案人士均有戴口罩,降低疫情傳播風險。被告亦非為私利聚集,是「急市民所急」,認為自己有責任第一時間到事發地點跟進情況。
=======
❗️聽取求情後,裁判官認為罰款是不適合的處理方法,認為應索取相關報告,如社會服務令。
(💁🏻♂️直播員按:裁判官原訂案件於10月29日判刑,但主控稱該星期自己都「唔得」。裁判官指不想「拖」本案,甚至提議提早審理日期至28日,無奈未能與主控協調時間,仍需將案件押後對於索取報告所需的14天。)
本案押後至11月1日0930,期間被告不需保釋(本案為傳票案件),可自由外出。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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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口頭裁決
控罪詳情指被告1936和1941時期間,於瑞麟閣電梯大堂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控方傳召一名女證人(為瑞麟邨保安);辯方中段陳詞主要指599G章中提及的「豁免群組聚集」,裁判官考慮證據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證供之衡量和評估
主要爭議課題
📌(1)電梯大堂是否本案規例的「公眾地方」
辯方的陳詞中列出一些條例和案例,解說法庭該如何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本席考慮所有案例後,認為這些證據令人費解:為何當本案規例(即599G章)第二條已清楚列出公眾地方的定義,法庭仍然需要依賴其他與本案規例性質不同的條例及其案例,來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有關條文(即599G章)中的字句、定義是按照規例的目的來釐定,關於公眾地方的解讀,需要來自本案的證據來釐定。每一宗案件的情節不同,因此本席認為不能夠以來過去的判詞,來釐定本案的案發地點是否屬於公眾地方。
📌(2)被告能否依賴本案規例的「豁免群組聚集」
辯方證據指,基於規例的第3、4、12項類別,被告屬於受豁免的群組聚集。
📎第4項類別: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即使被告人的口頭陳述及畫像顯示他在案發時為工作在場,但他工作的時間不是控罪書所指的時間,而在以外。片段中顯示一些人士的動作,如張貼通告在大堂的門上,但這些行為始終也是在控罪書的時間外進行,因此辯方的影像和陳述和本案爭議沒有關係。辯方利用這些證據推斷被告在控罪書所指時間內是因工作在場,本席小心考慮後,不認為可以得出這個推斷。
控方提供一條閉路電視片段(P2)。綜合第一證人的身體動作及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述,本席認為片段中的被告正針對第一證人質問:「布小姐,而家當區區議員問你問題,你有冇通知26樓住戶?如果有,我撳呢個對講機,有住戶話唔知。布小姐,你有冇通知?你答唔答?」本席看不到被告以上行為如何構成執行法定團體、或傳揚防疫的工作。
即使被告案發是以區議員身分工作,也要被告考慮出現在瑞麟閣的目的。辯方指,被告是因街坊通知「有人確診」,故要為事實求證(Factcheck)。被告首先前往兆麟苑保安室,當時已有保安人員向被告確認大廈高層有人確診;被告已得到證實,卻仍前往瑞麟閣,聲稱自己是住戶並問保安人員有否通知住戶、會否進行消毒等。保安人員則告知,大廈高層的確有人確診,會在7點進行清潔。
被告已得到問題答案,卻仍要求或建議停用大廈升降機。事件擾攘一段時間,結果保安員停用1部升降機,並自己清潔大堂及人手張貼公告。被告已搜集他所查詢的資料,理應他的工作有一定程度完成;期間被告不時在大堂對住戶說大廈有確診個案,歷時30分鐘,並在網上直播。本席看不到被告還有什麼工作需要,向人傳揚防疫資訊。
📎第3項類別: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沒有運用所得資料向政府作區議員工作用途,動作並非為了執行法定職能。
📎第12項類別: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品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已知道答案的情況下,還不斷質問證人一,阻礙證人一安排消毒工作,動作並非傳揚防毒資訊。
關於規例定義
案發地點當時可供住戶步行進入,而訪客亦可在登記後由電梯大堂進入大廈,故屬於「公眾地方」。
本案規例沒有聚集的定義,但本席根據常理認為聚集的人不一定要認識對方,也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假設一個小型話劇團的10名人士進行聚集,其中有些人可能是(來)支持表演者,有些人是控制音響的人員,有些人可能是表演者,雖然這些人士的目的都不一樣,但他們的目的顯然是聚集在此處,違反了多於4人的規定。根據影片,被告及男子1-6不斷在案發地點出現、亦屬於同一團體,屬於群體聚集。
綜合證據,法庭認為本案案情符合規例定義;並裁定被告
❗️罪名成立。
=======
量刑考慮
最高可判5000元及6個月監禁,目的是為防止病毒傳播,而法例明顯是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立法,屬於「監管式」的法例,故本席認為不需要過度賦刑。
參考599G章,被告人若提出自己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聚集行為,即為「免責辯護」。合法權限和合法辯解是有區別的,後者涵蓋更多因素。但本席已考慮證據,認為不能支持辯方案情,不屬於免責辯護。
=======
求情
被告在兆麟苑居住28年多,從18年起便積極參與地區事務,繼而在翌年參選區議員,直至今年7月辭任仍保留議員工作電話,方便其義務接受街坊求助。辭任區議員後,被告並無收入。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輕微,聚集規模小、聚集時間短,而涉案人士均有戴口罩,降低疫情傳播風險。被告亦非為私利聚集,是「急市民所急」,認為自己有責任第一時間到事發地點跟進情況。
=======
❗️聽取求情後,裁判官認為罰款是不適合的處理方法,認為應索取相關報告,如社會服務令。
(💁🏻♂️直播員按:裁判官原訂案件於10月29日判刑,但主控稱該星期自己都「唔得」。裁判官指不想「拖」本案,甚至提議提早審理日期至28日,無奈未能與主控協調時間,仍需將案件押後對於索取報告所需的14天。)
本案押後至11月1日0930,期間被告不需保釋(本案為傳票案件),可自由外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張(24)🛑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0:0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黃(17) #續審 [7/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譚,周(19-20)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0日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 #裁決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民(69) 非禮 11項強姦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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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10:30
👤張(24)🛑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0:0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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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黃(17) #續審 [7/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譚,周(19-20)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0日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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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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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 #裁決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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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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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民(69) 非禮 11項強姦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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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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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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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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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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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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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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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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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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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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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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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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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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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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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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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邱智立法官
#20200720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宣布判決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背景:被告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席前被判罪名成立,並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提出不服定罪上訴,於本年5月23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邱智立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今天判決,節錄如下:
//在考慮了案件的情況、規例中公眾地方定義所用的字詞及立法的原意之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的理據將涉案大廈的升降機大堂詮釋為公眾地方。
上訴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結論
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
判案書全文: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53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邱智立法官
#20200720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宣布判決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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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被告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席前被判罪名成立,並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提出不服定罪上訴,於本年5月23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邱智立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今天判決,節錄如下:
//在考慮了案件的情況、規例中公眾地方定義所用的字詞及立法的原意之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的理據將涉案大廈的升降機大堂詮釋為公眾地方。
上訴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結論
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
判案書全文: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53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