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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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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3/5]

下午進度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
1553 D4及代表返到法庭

1556 開庭
D4代表表示D4已錄口供,相關口供已提供控方及D3。
控方指口供對控方舉證有幫助。
D3代表指需時間提供法律意見 。

劉綺雲:你都係岩岩知?使唔使休庭考慮吓聽日幾點開得庭?

D3代表:建議晏少少,10點開庭。

劉綺雲:D1,2早前排咗期聽日返黎睇下進度如何,不如都係9點半開。
相關口供總共有幾多頁?

D4代表:3頁

劉綺雲:3頁即係?

D4代表:3版紙

劉綺雲:係咪雙面…?
拖完一輪1600完場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屆時已定罪的D1,2,4均需出席,睇下進度如何。
(按:案件管理咗十庭啦…開審未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4/5]

上午進度
D1:陳(69) 已認控罪4
D2:余(60) 已認控罪4
D3:繆(34)
D4:甄(31) 已認控罪4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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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3昨日收到新證據,經考慮後今日會更改控罪(4) 的答辯。

D3更改答辯
D3 就認控罪(4) 認罪,並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1003 案件管理時間
劉綺雲問控罪5,6爭議點係乜,有幾多證人。
控罪(5) ,(6) 爭議點是D3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將有3名證人,辯方有一位事實證人。

劉綺雲又叫人先拎指示
劉問控方控罪5,6 是否同已處理嘅案情有關,辯方本想即時回覆,但劉又問人使唔使休庭拎指示先答覆。

1007 押後15分鐘

1031
控方表示處理控罪5,6時將依賴D3認同意的案情背景。
D3代表對此表示無意見。

1032
劉表示唔希望D1,D2,D4律師係度白等,因此叫D1,2,4 11月23日返嚟睇下D3案件的審訊進度,到時再睇下次返黎嘅日子。
D2律師建議初步安排一個日子處理,但被劉拒絕。
最終D1,2,4需於11月23日1430到庭作提訊。
劉另外又提出保險方案,如到時進度太慢,甚至預計到11月23日都一定完唔到審訊嘅話,會書面對知各被告。

1037 休庭簽保釋紙及折除為匿名證人準備的屏風。

1059 再開庭
當控方準備宣讀同意案情,劉又指控方既然依賴認罪案情,是否需要在同意案情內反映?

D3代表澄清,早前表示對控方處理控罪(5)(6)會依賴認罪(3)的案情無意見,意思並非同意控罪(3)(4)案情和控罪(5)(6)有關。

劉綺雲一再建議控方先取指示搞清楚下,控方一度建議於同意案情最後加多一段但不果,劉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
1103 休庭

1131 開庭
經商討後,控表示已了解D3的關注點。
劉:咁而家係有方案定係要索取指示?
控:問題覆雜,需要較長時間索取指示。
休庭至12點

1205 開庭
控方維持立場,審理D3的控罪(5)(6)時將依賴控罪(4)背景情況。
D3對此表示反對,認為控罪(4) 但和控罪(5) (6) 不同性質。
最終,控辯相方同意不會改動同意案情,但控方會傳召拘捕警員交代相關背景,例如點解會上D3家搜屋,因此會增加入兩名證人。

宣讀同意案情
(詳情後補)
內容大致講D3拘捕過程、於D3家搜查出物品情況、警署內拍攝證物及D3當時衣著及證物鍊均不爭議。
1123 休15分鐘

1137 雙方準備好開庭
1142 開庭

控方再三考慮,維持只傳召3名證人。

🌟審訊到第4日嘅1243,終於開始傳召首名證人🌟
傳召 PW1 女偵緝警員 8050 馮淑欣(音)
毒品調查科的PW1於2020年1月1日中午負責帶D3到其住所搜查,主要會向法庭交代搜查時的情況。

1300 午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4/5]

下午進度

D3: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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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

PW1 女偵緝警員8050 馮淑欣(音) 繼續作供

PW1逐一講解當日於D3家中搜出的物品的情況,包括控罪所指的氣槍、斧頭、摺刀等物品被發現時的位置和狀態。

1611 休庭5分鐘

1700 主問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更正將會3名專家證人口供會以65b方式呈堂。
控辯雙方樂觀認為,星期一早上可完控方案情。

1706完庭

案件星期一0930續審,D3以原有條件保釋

註:
今早上庭應訊的D2對旁聽人士的支持表達謝意:「萬分感謝到庭旁聽人士嘅支持,當身份轉變咗,每一句說話每一個眼神,感受完全不同,多謝🙇‍♂️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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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5/5]

D3: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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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PW1 女偵緝警員8050 馮淑欣(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先建立基礎,帶出搜屋當日,證人與一位女高級督察和另外兩名男名警員同行,全程由PW1一人負責搜屋,先揾出可疑物品,後放回原處,再繪畫草圖,標示出物品的位置。

其後帶出證物都是以軍事主題和戶外用品,指出一項錯誤描述,PW1的所有文字紀錄,都說檢取的刀是在被告的枱面揾到,但當上星期五證人睇咗相後,改稱其中一把刀是在被告人房間的上格床揾到,證人指是當日手紋之誤。

借此辯方指稱證人不是獨自一人搜屋,帶出另一個版本,證人否認。辯方再指出每項證物被發現時的位置,證人否認。

12:09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由於辯方帶出另一警員的情況,控方需要傳召該名警員上庭作供。會增加審訊時間。

12:35 傳召PW2 偵緝警員8402 朱紹冲(音)
證人負責拘捕D3,主問和盤問都簡單,12:50 作供完畢。

裁判官和控辯雙方都認為餘下一日未能完成審訊,裁判官加多一日審期在12月7日,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以再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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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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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控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警員12422,因為辯方在盤問PW1時,帶出與他有關的案情;另因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未到,申請休庭10分鐘,關於雷射筆,控方不爭議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只要求法庭在此環境下作裁決,兩份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10:09 開庭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盧永楷

控方主問
帶出 #盧永楷 嘅學歷、專業資格和訓練,曾經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向法庭申請接納其專家身份,獲批。

辯方盤問
證人在加入警方之前,對雷射裝置有行業經驗,大學所修課程係”Electronic Engineering with Opto-electronic” 學關於光嘅儲存、處理和顯示,所用到嘅光源就係雷射光,要學習雷射光嘅結構、特性和技術,出嚟做嘢要分析及設計激光二極管的推動裝置,線路,了解功率效果,由大學開始已30年,所以有相當認識。

證人稱有見過用激光裝置作表演用途,有見過裝置可加上濾鏡,從而讓光束射出不同圖案。本案只係測試咗雷射筆及電池,沒有其他。

律師請證人睇P3 雷射筆,和P4(1-4) 四個濾鏡,證人同意雷射筆個頭有螺旋形坑紋,可以將濾鏡扭上去筆上,同意啲鏡有花紋,所以扭上去,射出有花紋嘅光束。

辯方向證人指出:
律:裝置有機會用作激光表演
盧:有見過,射出嘅光束幾強

律:唔射去眼睛就唔會危害
盧:唔可以咁絕對去講,就算加濾色鏡,好近距離,反射,都可能超出對眼最大允許照射量

律:這些情況可以用護目鏡作保護措施?
盧:可以

律:所以如有表演,觀賞嘅人戴上護目鏡會較為安全?
盧:相信觀賞嘅人唔會鍾意,唔會達到效果。因為鏡有不同度數。有啲保護好啲,有啲少啲。如果表演環境距離好闊(遠),近啲會易感受效果,遠啲就會好暗,唔會覺得有咩特別。所以一般表演觀眾唔會戴護目鏡。所以睇呢啲激光表演都好危險,如果睇表演唔小心會對眼睛構成傷害。

律:戴護目鏡會安全啲?
盧:足夠度數嘅護目鏡會保護到你,唔止暗啲,亦需要揀波長,即係顏色。

10:38 無覆問,作供完畢,主控要去其他法庭,12:00再訊。

12:09 開庭,傳召PW4 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駐守毒品調查科3D隊,2020年1月1日 14:11,由案件主管女高級督察 周恩嫻(音)帶隊,PW3負責揸車UM5713,去上環橋發大廈搜屋,PW4與警員8402押解被告,入過被告所住單位,PW3嘅角色係同8402看守被告,女署理警長8050有入單位,角色係搜屋。

14:25開始搜屋,由一入門口右邊嘅廳開始,逆時針方向搜,搵到通訊儀器,搜完廳之後搜房,有兩間房,一間主人房,另一間有上下格床房,由8050入去上下格床嘅房搜,當日無落手落腳搜,之後和8050搬證物離開上址,上警車返警署。PW3大概見到由邊度揾出證物,由8050做記錄。

12:19 辯方盤問 【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PW4在2021年11月9日做咗份口供 Pol 154,詳細講述搜屋過程,內容提到揸車UM5713去AP任職地方,尖沙咀麼地道XX號,PW4稱無印象訓示有無講過呢啲資料。

搜屋期間只有4位警員及被告,無其他人;呢項看守工作有無任何記錄?【無】,並無被分派工作係看守被告?無被指示咁樣做?【係】,係上到去有咩做就做?【因安全起見,好少一人睇住犯,所以自發幫手】,以我哋所知單位係400幾尺?【係】;搜屋做法多數係喺AP面前搜,搜到邊行到邊,並無需要PW4睇住被告【唔同意】,幾個警員可以一齊睇住被告【同意】,被告已經反手上手扣, 根本唔使兩個人睇住【唔同意】,原因係PW4並無被分派看守工作【唔同意】.

搜屋共用一小時多少少,14:25~15:30間屋,唔大,但比較凌亂同多雜物【同意】,一個人在一小時搜哂成間屋有難度【同意】,被告係男性,所以搜房都應該係男性【唔同意,當時係男被告,由兩個男同事看守較適合,所以無人手選擇情況下由女警去搜查】。

律師指PW4可以去搜房【唔安全,無去】,唔安全係因為無兩個男警看守【係】,最少有8402【得一個所以唔安全】,被告反鎖上手扣都唔安全【進行襲擊可以有好多方法,唔一定用手】,搜屋期間被告態度合作【唔知】,無任何動作【看守之下無】。

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
當日PW4無須要看守【唔同意】
真正工作係協助8050搜屋 【唔同意】
PW4負責搜房,8050負責搜廳【唔同意】
因為有分工,先可以在一小時內搜完【唔同意】

PW4 入到房搜查,搵到適合為證物嘅嘢,就放上上格床和枱面【唔同意】
咁做係因為房雜亂,只有上格床和枱面可以放嘢【唔同意】
搜房時只有被鋪無其他嘢【唔同意】
PW4無作任何記錄在邊度搜出【唔同意】
睇MFI 1 下格床在房內比較入嘅位置,見到啫係有入過房【唔同意】

MFI 1 有標示(1), (2), (3) & (4) 不同位置,下格床側邊有趟柜,指出枱面上的斧頭在(1)號位置搜出【唔知道】;裝有雷射筆的銀色盒在2號位置收到【唔同意】;裝有氣槍的黑色盒在3號位置搜到【唔同意】;一個裝住刀嘅盒在4號位搜到【唔同意】。

搜房期間曾經與被告爭吵,原因係你嘗試搣開裝有背心嘅膠袋【唔同意】,8050發現你搜房時無做紀錄【唔同意】,曾經討論過由邊個做【唔同意】。

13:00 PW4作供完畢,無覆問,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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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控方讀出兩份專家口供,P33由吳家豪博士作伸縮棍測試的報告,和P33由黃金峰先生作測試的氣槍報告,證明該氣槍可以2焦耳彈射6mm金屬珠。

控方申請修改控(5)的字眼,删除一把開山刀的開山兩字;法庭要求呈上修訂控罪文件,主控表示未能及時準備,休庭。

15:07 開庭,控方宣讀修改後的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被告不認罪。

控方完結案情,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

15:26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在尖沙咀工作,2020年1月1日有上班,呈上返工打咭紀錄,中午時份被捕,被帶到西營盤往所搜屋,搜屋時室內無人,差不多搜完媽和妹回到。

2男2女警員搜屋,實際落手搜係1男1女,女負責大廳,男負責被告房間。女警即PW1,男警為PW4。

男警搜房時,好粗暴搜被告間房,見到有用嘅嘢,就dup上上格床,其中有件戰術背心,佢想即時扯開膠袋。被告阻止,因此兩人起爭執。

警方聲稱,物品係上格床揾到,其實不是,而是於下格床不同地方的角落。睇P29相簿 第25相(顯示上格床) ,及MFI 1,指出P29(49) 裝氣槍嘅黑色盒,本身放係在MFI 1 的3號位置。銀色盒 本身放於 MFI 1嘅 2號位置,戰術背心,面罩,MFI 1 嘅不同地方,下格床甚至連地下的範圍。 放在P28枱面嘅斧頭、刀具係在MFI1 1號位置搜出。

平日上格床無P29所見的物品,只是床單被鋪,平日喺度瞓,案發前一日都係;無其他住址。

被告從2013年左右開始打wargame,呈上辯方相冊 D3(1-47) ,被告有用社交媒體習慣,如Facebook & IG。

睇D3相冊第1-11號相,都係被告和友人打war game時影,在FB貼文,有FB Acc名和日期等資料,其中有運動攝影機、戰術背心、防毒面具和濾罐,均被警方檢取,可從警方相簿對照為同一件物品,D3(12,13) 係2015年在淘寶購買濾罐紀錄。

警方檢取了一支左輪手槍,被告家中仲有十多支氣槍,房內有槍盒 M870,係氣動散彈槍(已壞),搜屋時有拎過出黎,但無檢取 。

D3相冊第14號相,2013年5月FB貼文,下方字句「鐵達尼事件簿」,意思係開始沉迷,練習射紙靶;呢啲槍屬於被告,放於房內,P29(50-51)相係涉案左輪手槍,原於一次打war game時原槍壞了,於新蒲崗war game 場地即時購買,大約係2016年。 本身喜歡多彈數嘅槍,一般手槍都有十多發,但當時場所得6發嘅左輪,對比下攻擊力比下去,被友人取笑 ,發現對打好不利,因此轉為作射靶手槍。入金屬珠原因係較為穩定,膠珠會較飄。

D3相冊第15號相,係FB貼文,見左輪及紙靶,係射擊練習場內影,相中左輪不是本案嗰支,當時未有呢支,事後先改以本案手槍訓練。 有為手槍買配件:鋼珠,快速上彈器 。第16號相,係2016年9月時淘寶購買鋼珠紀錄。平時在新蒲崗 、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直到17/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手槍放黑色膠錶盒,放於下格床尾雜物中,若非搜屋相信都不會拎出黎。黑色盒原為錶盒,因工作原因好多錶盒。

16:49 主問未完,估計還要一個半小時,控方盤問估計一小時;另一證人兩小時,還有一日審期,裁判官表示審慎樂觀,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同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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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綺雲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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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 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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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被告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主要講出各項物品的用途和來源

黑色盒係錶盒,除咗裝住氣槍,仲有伸縮棍、筆芯、仲有臭鹽,臭鹽係急救用品,見到有人暈咗,啪開粒嘢聞,會有清醒作用,行山、露營、打war game都會帶住。17年3月22日在淘寶購買。

伸縮棍喺在16年12月31日,在淘寶購買,點解會買?主要係覺得比較有型,fing fing下fing出嚟,
1 知唔知管有伸縮棍係犯法?當時唔知,我見淘寶有得賣,海關都可以寄到嚟香港,同埋我唔係攻擊人,所以我當時以為可以合法管有
2 淘寶有賣就唔犯法?係
3 買返嚟有冇用過?有,玩過幾次,但因每次收埋好困難,用除仔先令佢縮返入去,所以收返埋黑色盒就冇再理佢
4 (1-4)澄清後再問

裁決官叫停律師,詢問控方關於控罪的基礎,是否管有伸縮棍已經係犯罪?控方立場指申縮棍本質攻擊性武器,有案例支持HCMA358/2020,辯方同意有案例,但現在以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要控方舉證意圖,案例以第33條控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有所不同,裁判官要研究案例,指要保留剛才辯方的問題;主問先行繼續。

鐳射筆大概在16年左右購買,但無單據,只可以確定
年份,鐳射筆有濾鏡,照射出嚟有花紋,拎去户外氹當時女朋友,律師向法庭申請畀被告試鐳射筆,未加濾鏡前,雷射筆可以射出籃光,加上第一個濾鏡後,只係射咗一吓,大概見到圖案,雷射筆就無電,換上另一組電池後都係無電,裁判官叫被告在白紙畫出另外3個圖案。

隨後利用辯方相簿,帶出被告熱愛行山露營,經常在Facebook & Instagram 出戶外活動的相,如何在活動中使用各種刀和斧頭,和各項物品的購買紀錄。最後指出各項物品被警方檢取之前原來擺放存房間內的位置,亦無意圖使用物件、將物件俾人使用、作非法用途或傷害其他人。

辯方主問大致完畢;裁判官與控辯雙方討論「伸縮棍本質是否攻擊性武器」的議題,結論是現行法例無指明,亦無上級法院的案例作原則性規範。裁判官不會以攻擊性武器去考慮,除非有特別案例,控方要靠證據去證明。控方立場係覺得伸縮棍係攻擊性武器 (公眾地方),結案時會盡力說服法庭。因此,辯方撤回早前的問題

12:47 控方開始盤問,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7/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 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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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作供,由控方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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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D1,2,4早前已承認控罪(4),今日下午再次應劉官要求返嚟睇D3審訊進度如何,再決定幾時再返嚟作求請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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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開庭前,控辯雙方原定打算約12月尾作結案陳詞,期間再約一日作續審(如需) 。
由於早前裁判官早前一再拒絕控辯提前約期嘅建議,開庭前控辯雙方嘗試同書記約期,但控辯雙方提出多個日子法庭(劉綺雲)均都無期。

1433 開庭
#劉綺雲裁判官 向早前已認罪D1,2,4講解今天情況,因D3審訊進度仍未如理想,控方午飯前剛開始盤問D3,以劉的理解仍需要一段時間,今日也未知可否完結證供部分,劉官表示不想浪費各位律師時間🙄,又到案件管理時間🤗

開庭前曾與控方討論今日可否開到5點以完成證供的D3代表律師建議安排半天審期,但被管理大師拒絕了,認為一天審期才穩妥。

控辯雙方再次提出多個日子供法庭選擇。
1439 休庭確認相關日子的法庭日誌可否配合。
1453 劉官出返嚟表示仍未知邊日可以,並告知大家佢唔想浪費法庭時間🙄,因此先繼續D3的審訊,其他被告及法律代表可於庭外等候。

1522 暫停D3的審訊,叫返D1,2,4入庭
1524~26
劉官告知各人相關人員仲忙緊,排期事宜再押後到4點左右處理,如果提早有結果會call返大家返嚟🙄…各法律代表又再出庭。

1557
劉官發現公眾席上有人抄寫要求職員了解,辯方解釋為被告家人。
劉表示法庭雖無規定不可抄寫,但以免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正嘅行為,要求公眾不要再作抄寫。(🤔🤔🤔🤔)

1602 再次叫3位被告及律師入庭
12月20日可以安排續審,劉官表示預計D3的審訊將於12月20日完成證供部分,因此安排現結案陳詞日期。

安排結案陳詞日期
控方表示可於12月尾提交,劉官質疑控方點會咁快準備到,劉表示希望收到一份全面嘅陳詞。主控表示自已做嘢好快手(引來一陣笑聲),劉認為控方起碼需要兩三個星期準備。最終控方接受兩星期準備陳詞,控方將於2022年1月3日提交結案陳詞。

辯方起時也表示可於收到控方陳詞後一星期提交陳詞,但當劉再次表示辯方也起碼需要兩三星期作全面陳詞,辯方律師接納建議以三星期時間準備陳詞;辯方將於2022年1月24日提交結案陳詞。
雙方如需就對方陳詞作出回應,需於2022年1月31日前提交。
2022年2月18日1430 D3作結案陳詞,D1,2,4則作提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8/5]

D3: 繆(34)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D4]
(3) & (4) 已經認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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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被告繼續作供,由控方盤問

氣槍
控方問題:用氣槍嚟射咩靶,知唔知膠彈加鋼珠增加殺傷力,有鋼珠有無問靶場,練靶時人與人之間有幾遠、有無間隔;
主控向被告建議:將膠彈加鋼珠嘅目的唔係射靶,係射人。

伸縮棍
控方問題:除咗用嚟打交,你仲有咩用,幾時開始無用,點解放在盒内,點解會同刀分開擺,去練習射靶時會唔會帶埋伸縮棍,會唔會帶埋臭鹽,臭鹽係急救用品,點解唔同其他急救用品放埋一齊;主控向被告建議:買伸縮棍嘅目的係用嚟打交;左輪手槍、伸縮棍和臭鹽放在黑色膠箱內,原因係方便攜帶出外;放在黑色盒係作掩飾用途,被告稱黑色盒無手錶品牌,被主控指出錯誤。

雷射筆
控方問題:雷射筆最後幾時使用,銀色盒內有護眼鏡有咩用途,知唔知屬於最高級別,有無留意使用警告,有無睇說明書,知唔知雷射筆近距離射到人體或者人眼會嚴重傷害,2019年有無睇暴動新聞,有無留意被捕人士管有雷射筆而被捕,知雷射筆係用咩電池;
主控向被告建議:被告係經常用雷射筆,所以將銀色盒放在上格床,方便攞出去使用。

摺刀
控方問題:6把摺刀都係在房內枱面揾到,搜屋時枱面有咩喺度,6把摺刀都好鋒利,可以傷人,容易收藏,方便攜帶出外,點解要放在MFI 1 嘅一號位,你媽媽和妹妹唔會入房攞嚟玩,買咗把刀點解唔拆開嚟睇。
主控向被告建議:摺刀係如PW1所講放在枱面,買刀目的唔係收藏,係用嚟傷人。

匕首
控方問題:匕首係鋒利,所以要用刀套,唔係好容易自己會受傷,不論匕首誰屬,當日管有,隨時可以使用,有意圖帶出外。

斧頭
控方問題:在枱面搵到,刀口鋒利,可以令人受傷,最後幾時用。
主控向被告建議:當日有意圖使用,因此先放在枱面,方便隨時使用。

口罩
回應控方問題:因為警方曾經在屋企附近射山催淚彈,3M N95 口罩係派畀老人院派剩。

主控向被告指出:
管有案中嘅防毒面具、雷射筆、伸縮棍、左輪手槍、摺刀、匕首、斧頭,有意圖參與示威活動,你係暴力示威者,當日中午被拘捕時,帶同對講機準備去參與示威活動,管有案中物品,係在示威活動中傷害他人身體。被告當然唔同意。

辯方覆問澄清咗少少問題

休庭後辯方表示不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辭補充,雙方要先呈交詳盡書面陳辭,當日所有被告均要出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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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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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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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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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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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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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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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