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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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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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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A1辯方盤問PW5
(大量6835 吳振霆 虐待A1情況,盡快補上)

案件押後至下週二1月26日09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6/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及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A1辯方盤問PW5(續)
📌A2辯方盤問PW5
查問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A3辯方盤問PW5
澄清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控方覆問PW5

🐕唉,6835 吳振霆 理解能力令人理解不能

👨‍⚖️ 陳德昌大律師指出首被告曾受警暴
在訓示室內錄取第一份會面記錄期間,有警員向首被告講「你係咪好鐘意睇委任證呀,睇喇」,然後用委任證拍他的頭、面部。當首被告不提供電話密碼時,有警員捉住他的手,嘗試用指紋解鎖電話。

之後有警員飲一啖可樂後噴首被告,不斷叫他起身坐低,如是者起身坐低幾次之後,命令首被告在一白衫高級警員面前跪低。有警員講過「抵死pink team,漆黑中的螢火蟲」,在搜身房搜身問首被告飲唔飲水,之後將一杯水淋向他。搜查證物期間命令首被告望牆,因此首被告無見到過程。

📌警員6835吳振霆不承認自己有作出上述行為,亦無見到其他警員咁做。

👨‍⚖️陳廣池法官指出,明白辯方案情是指稱警員插贓嫁禍,藉上述盤問質疑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但警員插贓與否與被告受暴力對待,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即使牠沒有暴力對待被告亦可以插贓,質疑辯方律師盤問失焦。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6/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張手足被控於同日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襲擊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張手足被控於同日在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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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警員 18987 崔庭允作供
2014年12月加入警隊,案發時逮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小隊指揮官是高級督察陳曉馳,當日由中午12:00當值至行動完畢……

在控方主問下,證人詳細講述處理每樣證物的過程、證物在牠接手時的狀況、證物擺放位置……藉此確認鏈物鏈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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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8休庭。審訊明天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7/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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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基督徒警長 34113 王志忠 (同音)
1995年11月加入警隊,2015年10月晉升為警長,案發時逮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制服首被告的過程
警員68351978510717在黃埔站平台㩒住首被告並在地上與他糾纏。警員19785想用手扣拘捕首被告,但佢好似穿山甲咁縮埋,用手撐地(類似係plank咁嘅姿勢)。因此要用力反佢隻手去後面,但被首被告身上的背囊頂住,所以王警長要「攝」隻手去解開他背囊的胸扣。拘捕過程歷時1分鐘左右。


📌記憶從何而來?
話說昨天在區域法院證人等候室,王警長按記事册內容謄寫一份書面證人供詞,但記事册內沒有記錄牠目睹警員6835搜查首被告的背囊。

#陳德昌大律師 質疑王警長在收到其他人提示,或者與其他證人討論案情後,因此在書面證供中附加沒有在記事册出現的細節「另外,PC6835在搜查第一被告的黑色背包,初步發現在急救用品、防毒面具帶有粉紅色過濾器、航拍機」

證人聲稱因為案發時8月10日中午已經開始當值,一直當值到8月11日凌晨03:00左右在記事册補錄當日事件,經過長時間當值及體力勞動後身心俱疲,而且在記事册的記錄只是「順住去」,因此細節可能會有遺漏。昨日書面證供內的描述是當日的所見所聞,記得快速搜查的細節是因為首次拘捕俗稱「pink team」全副裝備的示威者,而且搜出航拍機,所以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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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7休庭。審訊明天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8/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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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警員 20633 林祥文,2015年8月加入警隊作供:

第一眼見第二被告,佢已經係黃埔站入面近扶手電梯位置。自己沒有,亦無見到其他警員扯第二被告頭髮,只是拉住第二被告膊頭附近位置。搜身後第二被告坐返起身,警員15293、警長2989目擊搜身過程。

曾藹琪大律師向證人指出,沒有警員在扶手電梯頂向第二被告講「警察咪走」,而第二被告亦無任何動作反抗,只是拉拉扯扯期間失重心與警員一同跌落扶手電梯底部。警長2989亦無叫第二被告冷靜唔好反抗。證人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撿取第二被告個人物品、處理證物過程有幾個版本,辯方指出部份證物並不屬於第二被告,詳情遲d先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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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3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4日 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期間各被告不需到警署報到,此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9/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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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警員 16518 呂宇澎 作供聲稱警車到達紅磡德民街後,有現場集結人士用綠色、紫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車的擋風玻璃。於是警員落車追捕,見一女子坐係黃埔站A出口的樓梯隔離……


📌拘捕第三被告的過程
在黃埔站A出口內近地面的樓梯拘捕第三被告。搜出一支末端連住一條黑色手繩的雷射筆(P88),當場測試後,該雷射筆可發出紫藍色光線。之後拘捕第三被告,罪名為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00:20女警協助PW10將第三被告帶上警車AM6020,於00:27到達紅磡警署。


📌雷射筆的發現位置、處理經過?
警員聲稱撿取雷射筆後,經警長34113在現場測試雷射筆後一直保管住。獨立處理放在綠色背心左邊的袋中,雷射筆一直在身上直至04:15在紅磡警署交予女警15205保管。

但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黃埔站A出口地上有一條狀物體,被警員用腳向A出口方向掃走。

👮‍♂️警員撿取雷射筆的過程(最新版本)
撿起雷射筆放入右邊前褲袋 > 但俾槍袋阻住唔覺意跌咗支雷射筆落地 > 用腳掃到之後再執返 > 之後交俾警長34113 > 警長34113試完雷射筆再交返俾PW10

代表第三被告的 #藍凱欣大律師 質疑,PW10的書面證供中就雷射筆的發現位置及處理經過的描述,與警員在庭上的證供截然不同,書面證供從未提及用腳掃走雷射筆。不但記事冊無寫,兩份書面證供只簡單提及雷射筆「在被告的右身傍撿取」。

*警員堅持清楚記得第一眼見到雷射筆的位置及整個處理證物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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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2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9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全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0/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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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就著從A1背囊中搜出七塊煙霧餅一議題重召PW5 警員6835 吳振霆

PW11 警員16261 鍾偉華作供完畢
PW12 警員9684 譚永亮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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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0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16日 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半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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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上星期控方打算傳召一名測試證物(彈簧/布條?)的警員,就測試過程/報告作供。代表第二被告的曾藹琪大律師反對測試報告呈堂,因為警方自行用兩枝木棒、磚頭,將撿獲的彈簧自行組裝成投石器。

陳廣池法官認為該報告有一定程度的引導性,而且該(彈簧/布條?)可以有不同功用,亦不一定配合磚頭使用,可以是其他東西例如豆袋或其他不同重量的物品。裁定報告的損害性(prejudicial effect)大於證據價值,不准報告呈堂。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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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議題:辯方質疑簽收的文件並無描述證物的特徵,證人如何確保無調亂證物?

涉及雷射筆的證物有4件,即證物P88(Q1)有手繩的雷射筆、證物UltraFire電池(Q2)、證物P33雷射筆(Q3)、電池(Q4)

話說女警Gladys Tong 在2019年8月25日在停車場從警員PC13685手中收到雷射筆及電池時,當時證物沒有標注Q1/2/3/4等證物編號,她自稱不太可能因此而混淆證物,因為她是依照PC13685的指示,收到證物後按指示「列印」證物標籤標注證物。當時兩枝雷射筆都有電池在內,初步檢驗後兩枝雷射筆可以發出藍光,據她所知藍光的危險性較高,所以提醒同事12386小心,她亦分開存放雷射筆與電池。

2019年9月26日,PC12368將雷射筆交還予女警,並分開擺放2支雷射筆及電池,後來女警將雷射筆交予PW14 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電子工程師郭漢文。

郭漢文收到2支雷射筆及電池時,2支雷射筆被放在同一證物袋內 (後來又改口話電池係分開袋放,以袋中袋的形式出現)。盤問下郭漢文承認如果無標示,將難以分辨電池是Q2還是Q4,聲稱證物當時有「手寫」標籤駐明編號,所以唔會撈亂。


*2021年1月27日應案件主管要求,女警按照案件進度回第二份口供,書面補充證物標籤的處理過程。標示另一號碼是專家(技術部門TSD)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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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筆測試結果:
專家證人盧永楷指雷射筆Q1(P88)屬第IV類激光產品功率強,直接照射或透過慢反射(經粗糙表面反射)都會對人眼造成傷害,令紙張變黑甚至燒著。

雷射筆Q3(P33)屬第IV類激光產品,輸出功率比Q1更強,17.3米內從任何角度直接照射眼睛,都會造成對眼睛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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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2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19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半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2/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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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盧永楷督察繼續作供並接受辯方盤問。話說牠從郭漢文收到一袋4項證物(2支雷射筆及2組電池),唔記得電池有否獨立膠袋分開,而收到證物時亦無拍照。表示只有一支雷射筆有label,所以唔會撈亂雷射筆,但電池沒有證物label,所以上一手有可能已經撈亂。

代表D2的 #曾藹琪大律師 質疑,既然牠不肯定其他警員在處理證物期間有否撈亂電池,怎能在沒有交替地測試2組電池與2支雷射筆的情況下,肯定實驗結果準確可靠?電池有可能無法啟動雷射筆。

盧永楷督察回應指若電池電壓相近,功率/效果亦一樣,亦不會影響雷射筆輸出光線的波長,而且測試雷射筆是採用另一組充滿電的電池而非證物電池,所以即使撈亂都不影響測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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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續審(全日審訊),預留6月28、29、30日。期間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須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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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事宜
D4由 #陳姵妏大律師 代表,接替退任的 #黃永裕大律師

因為其中一隻證人手術後不幸生還需要休養,案件押後至今日續審。代表D2的曾藹琪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在控方主問後率先盤問證人,下午繼續到西九處理 #0728上環 暴動案。

陳廣池法官表示不會干涉曾藹琪大律師在西九處理的暴動案件,會儘量配合曾大律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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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傳召時任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警員 12368 鍾天發 ,就處理證物過程作供。


接收屬於D3的雷射筆後進行簡單測試,確認可發射藍光。用一個細嘅證物袋入住,再放入大證物袋內。16261有一份筆錄文件,標注證物後在交收時讓12368核對,唔確定文件係咪每位AP一份,但確定每個證物袋都有標注物主。證人向主控確認證物相片册無誤…………

在2019年8月11日14:45至15:45,總證物員12368與警員16261交接4名被告的證物,將各被告的證物用獨立細膠袋包裝,按物主歸類分別放在4個100x60cm的證物膠袋內,12368表示無印象膠袋交收時有封口,但肯定不是貴重財物袋包裝。

🟡代表D1的陳德昌大律師質疑D1的護甲、背囊、頭盔等證物較大件,不能如警員12368所講放在100x60cm 證物大膠袋內,而且牠並無在記事簿交代00:05到02:00時由紅磡警署返過西九龍警察總部,頭盔護甲背囊斜孭袋放係自己位上面,其餘證物放入鐵櫃的過程。指出警署有多部電腦可以處理證物,由交接的一刻已經可以登記證物。

🔵 總證物員12368 不同意證物曾被其他警員接觸。因為要清晰整理展示證物,準備錄影會面整理後續工作,所以未能即時處理證物資料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