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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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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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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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4/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0952 開始辯方盤問PW3,警員編號5944譚柔慧督察,現隸屬灣仔軍裝第三隊巡邏小隊。

證人再陳述記憶中當日所見所聞,如當日確實位置、聲稱被雞蛋扔中事發經過等等。

播放片段P2(SocRec直播錄影)
檢視PW3圓盾有否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

1058 要處理技術上問題,押後15分鐘
1118 仍未處理好,再押後15分鐘

1134 職員換掉證人台上的螢光幕,再開庭
Zoom近片段亦未見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PW3指身上有被彈到,包括肩膊、鞋、腳;而書面供詞則提及過「被雞蛋碎及蛋液濺到身上」。

PW3指收工後把制服送到洗衣房,又自己清理鞋;而制服和鞋於清洗前均沒有留下任何影像記錄。辯方質疑PW3自06年加入警隊,18年升至督察;理應明白蒐證是重要的環節。尤其對刑事定罪,及時檢取證物或留有影像記錄是非常重要。PW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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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5/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傳召證人PW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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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6/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傳召證人PW6,92年加入警隊

今早主要俾PW6睇圖冊及播放證物P2片段,以確認PW6當日出現過的位置等。PW6表示沒有可能在記錄冊詳細記錄每秒每刻發生過的所有事件。

早休至1215
另外,直播員觀察到PW6右手手腕戴有一條金光閃閃的長dum dur飾物。扁寬約1cm、較手腕長約兩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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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621灣仔 #審前覆核 #包圍警總


D1 黃之鋒
D2 林朗彥
D3 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去年621包圍警察總部集會,黃之鋒被控三項控罪,包括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林朗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兩人不認罪;周庭就被控兩項控罪,她承認全部控罪。(now新聞


審前覆核部份,控方有24名證人,經商討後可縮減7位證人 (PW10,11,12,13,14,18,19,負責拘捕/拍片/網上尋找涉案片段的警員),共17名證人。
當中爭議Whatsapp內容可否呈堂,會以案中案處理,大約需時1天
預計共6天審訊

D3判刑部分
就涉及D3的第1及第3控罪認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判定罪名成立。
控方希望押後待D1,D2審訊後一併處理。D3則想儘快處理
裁判官認為與D1,D2一併處理較為合適。

D1,2,3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減至每週1次

押後至2020年11月23日至26日 ,11月30日至12月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審訊
其間除上述提及外,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候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11/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辯方大律師解釋7月3日畫家為何不願上庭,並引述畫家多次重複道歉,希望致歉能得到法官閣下諒解。辯方簡述當天被一名相信是受到鄧姓的一級懲教助理不合理對待,其沒有顧及被告人情形波動,導致不願意同人講嘢甚至不願見人,非常需要有空間好使自己情緒平復下來。後來已尋求醫療協助,被告人表示今天合適上庭續審。

先商議並交代今日流程,控方將會讀出兩名PW共三份以65b呈遞嘅口供;辯方簡述抗辯方向。

1015 劉官需處理另一宗案件,畫家審訊押後至半小時後/1045再續。

1124開庭
傳召證人PW9 梁卓希(音)進行覆問,主要確定主問及盤問有否異議。然後吳檢控宣讀PW10陳華江(音)警司之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決,期間須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控方證人供詞,指被告與其他人有刻意安排或協作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均為文件,交由法庭存檔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神父及黃女士等多封求情信,並強調被告人家庭狀況及畫畫天分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1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手足尚算精神,向旁聽方向揮手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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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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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3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3)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九項控罪共判處2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 黃之鋒 D2: 林朗彥 D3: 周庭

控罪:
①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②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③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4
各被告已在11月23日認罪,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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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黃之鋒總刑期為13個半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控罪②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11.5個月)

因黃之鋒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而控罪①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則較早前否認控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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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林朗彥總刑期為7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林朗彥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因此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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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周庭總刑期為10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7.5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以12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周庭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絕,須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0621灣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3: 周庭

控罪(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以7.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總刑期為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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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拒🛑

法官指法庭很少給予保釋,除非刑期短或上訴成功機會極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及原審裁判官判詞,不認為有合理理由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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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0: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范(16-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17-24)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8-3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9/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前覆核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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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前覆核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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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5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3天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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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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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黃之鋒,周庭🛑黃之鋒因另案還押逾13個月 #同意傳票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在2019年8月底就本案拘捕二人後檢取他們的手機,並在同年9月至11月期間三度向法庭申請及取得4張手令以檢視二人手機內的訊息,和開啟周庭的Facebook帳戶以檢視其內容。警方在2020年2月通知二人表示他們曾將手機部分內容截圖為作證據。二人得悉後在2020年4月15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布該四張手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