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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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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答辯

鄧(30)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案情: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在警誡下沒有供詞,控方有4名證人,辯方沒有證人
沒有爭議之事實
- 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 在被告的背包裡發現物品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半(9月1日及9月2日)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應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擔保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17條
10月6日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警棍,企圖作為非法用途

認罪

案情撮要:

警方上年10月6日在窩打老道見200人聚集,警車鳴笛,眾人逃跑,警方在多實道截停被告,回到警署後在被告背包左側袋搜獲證物17伸縮棍,證物18兩包電線索帶,警誡之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3月31日起訴,4月2日出庭答辯

辯方求情

被告初犯

31歲,犯案時30歲,身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今媽媽哥哥弟弟女友前來旁聽

三封求情信

1)總幹事馮紹特:
2013年入職工盟,七年時間,四年支援外傭,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高度評價

2)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外傭聯合撰寫:
盡心盡力輔助外傭,為弱勢追討欠薪,中介苛扣,不辭辛勞。希望儘量寬大處理。

3)大學同學歐陽先生
嶺南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學生會期間很多付出貢獻,一路對社會服務,對外傭工會付出很多服務心機。社會氣氛高漲期間,一時糾結,犯下錯,考慮對社會貢獻,出於朋友感情,希望輕判

————————————
辯: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社會服務令報告。返警署搜出伸縮警棍,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

官:接納當時並無手執以及使用

辯:明白並非最早認罪。同警方商討用了一段時間,7月29號去信控方商討,控方8月5日回復接受提議。

官:經修訂控罪和原本控罪分別?

辯:差了兩包索帶

官:昨日要求社會服務令,你沒有在這個方向特別助理,很多案例有顯示。如果判監禁,第一庭(認罪)減三分一,到我這裡最多四分一。而現在控罪詳情有改變,我是否應該三分一扣減,還是繼續百分之20-25?你的立場是

辯:我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減刑。三分一我們不夠膽利用控罪更改來爭取。很早商討認罪,證人方面很早就不需要安排,希望考慮輕判。

官:早前我審理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院一宗案件,8月6日宣判,新羅列了很多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 判刑(HCMA101/2020),我處理那宗涉及雷射筆,原則類似。HCMA101/2020羅列與警棍有關案件,有罰錢5000元,其他都是監禁有三個月開始,大多數6個月,甚至去到9個月,警棍都是一兩支,有一宗6支判12個月。全部都是3-9個月監禁,12個月監禁都不為過,這麼新的案例,主要涉及考慮因素,數量,擺放位置,單純管有已經很嚴重,其中一個被告衝突完才去到現場。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公眾地方帶有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經有很嚴重的刑責,另外加刑因素 包括接近示威地方。公道些你應該先看看。那個是控罪33,但考慮因素差不多。至今我未有聽見你求情提及他當時帶有警棍的目的為何。

當庭檢視證物伸縮棍
30CM-52CM(伸長後全條度長度)
20CM-22CM(報告寫的長度,應該是棍頭位置,不包括手柄)


休庭押後至10:30再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認罪罪成
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證物充公

===😔=細節

辯:看完案例,聽了官引述相關段落考慮相關因素,法庭要考慮數量種類性質,存放意圖等六個因素。我方就此補充求情方向。第一數量:少,一支;性質並非刀那麼嚴重;存放位置在背囊,並非手拿。意圖方面,當時被告從九龍城方向行去事發地點在地上執到,地上多雜物,他執到放進背囊,沒有任何意圖使用或者拿上手。

官:案發地點顯然附近正有一個堵路行動,被告位置在隔離,裝束外觀大家見到,你說他突然在街上執到放進背囊,控方是否同意?

控:不同意

官:辯方你想清楚這樣被告可能要上庭給口供。兩分鐘前執到放進背囊,難以信納,控方反對,你應該拿指示,被告可能要作供。我接納的事實是他持有警棍,身處示威現場,儘管沒有顯示他有參與,而伸縮棍唯一用途就是傷人,我只能在這個方向去判刑。(條例)17比33較輕,但都是警棍。

辯:我們沒有爭議17與33

官:突然執到的說法難以接受

辯:不堅持這個說法,不是最差的情況,數量以及沒有拿在手,希望法庭從這個方向考慮。

官:高院案例LIST out 考慮因素,警棍數量絕大部分一支都要9個月/6個月,至於例外的3個月和罰款的我不知何原因。

辯:不敢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處理,希望儘量輕判。

官:不能接受突然之間執到的說法, 表面上看不合常理。控方無需證人到庭?

控:唔需要

官宣判:

被告背景31歲,家人媽媽兄弟姊妹女友,工作在職工盟擔任幹事,求情信可見工作有熱誠,表現尚可,協助外傭等組織爭取權益,也見到朋友信件有好的評價,坦白認罪,顯示一定悔意但在訂立審訊日期後,控方確認省卻證人出庭時間。

被控228章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意圖做非法用途

考慮高院案例,該案被告控罪公安條例33條與被告不同,但法理相同。考慮攻擊性武器考慮因素、性質、是否容易使用,接納沒證據你有使用,而且藏於背囊,但殺傷力強大,延伸50釐米,沈重,可以重複使用。雖然無案底,辯方也認同適合監禁處理,認為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之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6旺角

D1:李(17)
D2:李(17)
D3:李(20)
D4:陳(17)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3)D3:抗拒警務人員
(4)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攜有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支
(2)D2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該路上遺下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對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或人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3)D3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4)D2被控於同日在窩打老道後巷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BAOFENG UV-5RE
(5)D4被控於同日在染布房街近百布街,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

答辯相關:
(1)D1: 不認罪
(2)D2: 認罪
(3)D3: 不認罪
(4)D2: 認罪
(5)D4: 自簽保守行為

- - - - -

D2:證物16-27充公
沒有案底,案發時沒有工作。完成中三後投身社會,D2及母親因經濟環境因素而失業,父親現為唯一家庭經濟支柱。D2現重返校園,前日已開學。去年開始有社工跟進。D2認為當時自己思考不夠成熟,現已作出反思。也感慶幸有學校收佢,承諾會珍惜、努力讀書。D2坦白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判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可藉以建立守法意識,為社會做多啲事情。

押後至9月25日判刑,期間保釋待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 - - - -

D4:證物39-52充公
🎊撤回控罪,即控罪(5)🎊
以$1000自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 - - -

案件之D1/3部份將於11月12日進行審前覆核,控方透露現時證人列表有11名證人。法庭指示須不少於於3天前呈交承認事實及聯合問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旺角

李(17)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於上一次提堂時就兩項控罪認罪及求情,裁判官押後以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建議,兩項控罪同期判處12個月感化命令。
即在感化令期間:
。居住、讀書的地方需要徵得感化官同意
。守宵禁令2130-0600 (除非獲得感化官批准或得到家人陪同)
。遵從感化官合理指令
。參加感化官建議的活動、小組及計劃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1006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羅(56)🛑已還押逾9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9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
D1承認控罪(1)&(2),兩項控罪成立🙇‍♂️

*D2 & D3 不承認控罪(1),與控方達成協議,以《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起訴

🛑D2&D3 承認修訂控罪🙇‍♂️

--------------------------
📌控罪(1)案情撮要:
內地來港的商人男子X,於2019年10月5日晚上從尖沙咀坐巴士返回位於旺角的旅館途中,於亞皆老街先達廣場附近被現場人士認出其支那人身份。男子X受驚嘗試離開不果,遭包括各被告在內的多名人士包圍,部份襲擊過程被拍攝錄影。

D1沒有蒙面,面容被清楚拍下。呈堂片段見D1以棒狀物體並手持類似磚頭物件襲擊男子X;女被告D2打開一把彩虹色雨傘遮擋鏡頭,並從後推了男子X一下;埃及籍被告則用腳踢倒坐在地的男子 X。最後男子X多處有瘀傷及擦傷,身上的財物及電話被掠


📌控罪(2)案情撮要
2019年10月6日02:00時,男子Y與友人飲酒後坐的士到彌敦道亞皆老街附近,因無法通過路障與現場人士口角。約十幾名在場人士(包括本案的3名被告) 指稱男子Y是便衣警,遂以竹枝及硬物襲擊,並拳打腳踢Y。

部份襲擊過程被拍下,片段顯示D1以石頭狀物品襲擊Y一兩下,在Y逃跑後亦無繼續追打,事件在Y友人解釋男子Y飲醉酒後告一段落。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接受治療,證實多處擦傷、瘀傷,留院3日後獲准放23日病假

--------------------------
📌代表D1的藍凱欣大律師求情:
D1自幼家貧教育程度不高,不過生活困難亦沒有申請綜援,一直自力更生,只曾因工傷而領取6個月傷殘津貼。不忍年輕人被警方暴力對待,以為PW1襲擊現場人士,D1曾對PW1講:「你做乜掟磚頭,放低。」而襲擊PW1過程亦不足1分鐘

PW2拆除路障手持竹技,D1得悉他醉酒後已經停手,感到後悔知道行為不當,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受害人金錢上的損失。過往一直奉公守法,純粹在憤怒下一時衝動犯下本案


🛑D2, D3 求情:
D2的參與只有從後推倒男子X,並無直接參與襲擊

D3在事件後段參與襲擊,在落街買煙時注意到街上有人呼叫,因好奇而加入襲擊,他承認行為愚蠢

法庭已考慮求情,每位被告須賠償人民幣3300(合共10000元) 予受害人

--------------------------
🛑押後至 10月28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羅,黃,埃及籍手足(23-57) #1006旺角
🛑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3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A2及A3認罪後,律政司願意改為以《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起訴兩人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A1羅(57)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時,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判刑結果:

量刑起點:

控罪1:
A1:4年9個月監禁
A2:2年監禁
A3:2年監禁

控罪2:
A1:4年9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案件所有因素後,認為合適的總刑罰如下:

A1:4年監禁
A2:1年3個月監禁
A3:1年3個月監禁

Reason for sentence (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575&QS=%28%7Ba+kwok%7D+%25coram%29&TP=RS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審前覆核

👥李,李(17-20)

控方指已提交有關問卷。D3代表律師補充對問卷的答覆。後應裁判官要求,D1及D3代表律師分別就本案爭議點作出澄清。

控方預計傳召4-5名證人。預審期3天。

本案將於2021年3月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四庭作3天中文審訊。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除此外,期間被告按原條件繼續保釋。

*見本案排期較後,羅官叮囑各代表律師接受案件前,考慮自己能否消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李(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李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李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李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李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庭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李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庭拒絕。

📌法庭裁決
法庭認為李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李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1006旺角 #申請保釋

李(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違反宵禁令,故於2020年12月2日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被撤銷保釋

詳情按此
========
背景補充:

法庭指出被告曾於19年4月獲法庭頒下12個月簽保守行為命令。

辯方回應由於本案並未審訊......

法庭明白,法庭只是指出若終被定罪,申請人有可能違反守行為命令,但現時並未有認為申請人已違反守行為命令。

❗️❗️保釋申請被拒❗️❗️

按:蔡高級檢控官講到距離審訊日期只係一個月時間,所以對申請人影響不大。直播員表示,咁不如你試下入去坐一個月,再出番黎做檢控?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06旺角

👥D1:李(17) D3:李(20)

修訂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a)63(2)。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枝,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抗拒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D1李手足承認修訂控罪
🟢D3不認罪,11:00左右進行審訊


--------------------------
📌案情摘要:
在2019年10月6日凌晨00:08,警方收到線報指約20名人士打算破壞在旺角洗衣街的中旅社分店,於是到場作出掃蕩。警員到場後見被告與另外兩名男士聚集於窩打老道與染布房街交界,手足們見狀逃跑,之後被截停。

當時D1戴著手套、頭盔、黑眼罩、黑面罩、防毒面具,上身有護甲、雙手戴上手袖,手執鐵棒。 在逃跑期間將鐵棒拋掉,過程被PW2 警員34947見到。


🙇‍♂️求情🙇‍♂️
首被告今年18歲與母親相依為命,中二輟學打散工幫補家計。案發時穿著的是平日踩單車用的護甲,並非預先為參與社運而購買,鐵通只是在埸人士將執起交予被告。雖然被告承認有用鐵枝進行破壞的打算,但沒有付諸實行。

求情信指被告性格單純、有愛心、容易受人影響,據母親講被告會主動幫拾荒婆婆推車。明白要承受違法的後果,不否認被告法律意識薄弱,在守行為期間犯下本案,不過他在還押的3個月期間有深切反省意識到要為未來打算,打算重返校園學習日文、英文,將來在旅遊界發展,成為導遊及旅遊blogger。

📌D1因違反宵禁令還押至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765

本案案情並非最嚴重,可幸地亦無財物被破壞,希望法庭考慮《罪犯自新條例》判處被告3個月或以下的監禁。為求日後可以「洗底」,即使還押日子未能扣減,被告表示亦不介意判入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從此可見被告改過的決心。

👩‍⚖️香淑嫻裁判官:考慮案情及被告年齡,先索取背景報告、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到2021年3月17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
🟢 D3不認罪,審訊在11:00左右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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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督察21982被認為證供不可信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66
(2)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10-31-旺角-情侶襲警阻差辦公獲判無罪-官-督察證供前後矛盾-不盡不實-誇張失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D3:李(20) #1006旺角

控罪:
(3)抗拒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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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及撿取的物品,辯方除被告外不會有其他證人亦無片段呈堂,現傳召PW1 譚健燊督察作供。

📌背景 (可skip)
案發當日是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現逮屬警察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當日由15:00當值至行動結束為止,在快速應變大隊聽候調派。當日在油麻地警署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傳來信息,有約20名黑衣蒙面示威者,部份人手持工具及孭住大型背囊,在至旺角窩打老道、奶路臣街、染布房街聚集,破壞中旅社外的鐵閘,於是派出車隊(3架警車)到上址兜截。


📌追捕過程
警員到場後,聽到有人大聲嗌「走呀」,之後人群四散逃跑。警員見狀後閂車門開車響siren追截,見示威者左轉到太平道,期間有人反方向逃跑。相隔5至8米(10米以內),見到一位孭藍色背囊,身型較健碩的男子,鎖定他之後追截了約100米,過程中曾發出多次(2至3次)大聲的口頭警告「警察咪走」「警察咪郁」,當時光線充足、環境不嘈雜,人車不多。

📌30秒的制服過程
警員從被告的右側,用左手捉住被告的右手衫袖位置。但被告不斷左右擺動身體及手臂,嘗試揈甩警員但不成功,警員雖然無跌低但失咗平衡。因為不能控制被告,所以警員右手用警棍打被告大腿右側5次。此時有另一警員再警告被告協助控制被告,之後被告放棄反抗訓在地上。

譚警員稱:【被告落地過程唔係記得好清楚】

--------------------------
🟡盤問下警員同意使用警棍屬於武力,使用時有指引要跟從,亦要向指揮官交代在何時、為何使用武力並進行記錄。但每個警員使用武力的情況,是個人就現場環境的判斷後決定,不能一概而論。

辯方質疑,是否被告合作無反抗你亦可以用警棍?警員聲稱如果被告配合牠的口頭命令,立即停低就不會動武,如果逃跑就要考慮是否用警棍。狗隊指引有教過「為達目的可用高一級武力」。

* 就追截被告的過程,在記事册、兩份書面證供、上庭作供,先後共有4個不同版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D3:李(20) #1006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D3]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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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譚警員在記事册中沒有提及追截時有口頭警告被告,在第一份口供中聲稱被告跌咗落地下繼續掙扎了5秒,上庭作供就話有另一同事協助制服被告。但先前的書面證供,從無提及有另一警員協助制服被告。

辯方向證人指出上述細節純粹為加強案情而捏造,並非事實。譚警員否認辯方講法,指出追截犯人時嗌「警察咪走」是理所當然,所以才不寫在書面記錄中,堅稱在接觸被告至制服期間,被告有反抗、掙扎。

控方決定不傳召其他證人,提早休庭處理同意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66
早先姓譚黑警 21982被裁定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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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10:00續審,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3]
#1006旺角 #拒捕
👤D3:李(21) #結案陳詞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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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要點
1. 控方依賴第一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不否認證人證供有瑕疵,但一個誠實的證人並非100%準確,有時100%準確的證人反而有問題,而證人對案發經過其實是十分清楚的。

a. 證人在記事冊上沒有記錄追捕被告時,發出警告「警察,咪走」。但重點是證人捉到被告,並打算使用武力前發出警告「警察,咪郁」是符合證人在法庭的證詞。

b. 雖然記事冊對被告反抗只使用了「struggle」一詞,但記事冊足以令證人記起案件的過程,控方提出警方經常執行任務,在書面中未有仔細記錄是常有的事。

2. 批評被告聲稱自己是被動。被告講「被撳住膊頭,向前趴低」,但「撳」只會向後或者向旁邊倒,推才會向前倒,供詞匪夷所思,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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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要點
1. 關鍵:證人追捕的過程,以及追捕後發生的案情非常不同,所以可靠性非常重要

2. 證人指追捕被告時捉到他右手手臂,被告左右擺動,嘗試揈甩,所以用警棍擊打他右腳大髀5下,同時有同事幫手控制被告,以及給予警告。但案情在記事冊、四日後及約半年後的兩份口供、法庭證供,分別有四個不同版本:

記事冊:沒有提及追逐過程中有警告「警察,咪走」
第一份口供:有警告「警察,咪走」
第二份口供: (法庭中指出有兩個階段的反抗,1. 捉住右手臂然後左右擺動 2. 用警棍擊打右腳大髀5下後,有另一位同事幫手制服才停)書面記錄中第一次表示 用警棍擊打後有反抗,雙方更跌落地下。主問:無跌落地下,但失去平衡,睇完口供後改口說唔記得/唔清楚。

同事幫手控制被告,則所有書面記錄中都冇提及,證人講法指記事冊中有指及「一齊行動」。

3. 證人證詞並非瑕疵,反而半年後有更多細節記起是不合常理,更是無可能記起,證人亦同意當時示威事件屬「高峰」,每星期當值2-3日,無可能突然對細節進行到補充。

4. 記事冊無詳細解釋「struggle」字眼,但法庭上證供又指有左右擺動,雖然證人解釋是典型的動作,所以冇在書面上解釋。辯方提出反抗動作有很多種,沒有所謂典型反抗動作。辯方指證人只不過在合理化使用武力,因為使用武力要交報告,所以「作」細節。

5. 被告講「被撳住膊頭,向前趴低」,在主問中被告有答方向:向前,只是字眼問題。

6. 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靠。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5日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李(20) #1006旺角

控罪:
(3) 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承上,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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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綱
控方證人收到指示到洗衣街一帶掃蕩示威者。辯方指被告沒有參與示威,因現場混亂聽到警笛聲,自己身穿黑衣怕被警員誤會是示威者,所以在警員掃蕩時才跟著其他人跑。沒有作出任何反抗警員的行為,只是跑速不夠其他人快所以被捕,期間亦沒有警員作出口頭警告叫被告「咪走」

📌警員證供可信
就辯方質疑控方證人在書面證供只用"struggle"形容被告反抗,卻能在庭上詳細地描述被告反抗,並不可信。但香官信納控方證人所講「因被告沒有任何特別、非一般的反抗行為要詳加記錄」

📌香官批評被告的說法不合常理
被告作供稱自己跟住示威者跑,沿途沒有見到警車或警員,那又怎知自己被警察追捕?又怎知需要逃跑?而且被告跑得較慢,卻硬要跟貼逃跑中的示威者,說法與被告「怕被誤會是示威者」的講法相違。

被告又稱自己被警員㩒住肩膊、用警棍打也從不作聲、無同警員講自己是路過、亦無問警員為何捉他打他。做法對一個中五畢業生、有工作經驗、懂得為預防催淚彈襲擊而遠離彌敦道的人來說,說法並不合情理。

🛑罪名成立.....講住最閪嗰d先,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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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情 🙇‍♂️
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承諾不會再犯。現職滅蟲專員、月入萬餘元的他,志願是成為咖啡師,希望可以儲錢到日本修讀咖啡課程。

被告母親在求情信中指被告考順、尊敬媽媽,承諾會好好教育被告走回正軌。畫畫老師表示被告有藝術天份,已學畫17年,亦有學琴。中學老師認為被告是尊師重道的好學生。

辯方求情重申,此案非同類案最嚴重,只在十幾秒內發生。被告腿部被警棍打五下,已是嘗過苦果。而事件中無(警員)證人受傷,對警方執法阻礙不大。

另外,被告的上司亦有意繼續聘請被告,不過未必能長時間保留其職位。被告無案底,會反省、有夢想、有家人支持,希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刑
法庭同意本案情節較輕微,但由於本案發生在暴力示威活動中,有疑犯正在逃跑,法庭認為被告人行為會激發他人情緒,而且上訴庭已就高偉傑案中要求就此類型案件中判處阻嚇性判刑,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故判處
🛑8星期即時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06旺角

D1:李(17) 🛑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及相關案情: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a)63(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枝,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李手足較早前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按此,並因違反宵禁令還押至今,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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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庭外連家屬不足十人
0926 庭內連家屬不足十人(四庭面積龐大,庭內超過9成空位😭😭😭
0944 庭內連家屬記者近20人,廣播,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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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簡短理由

背景報告: 被告強調鐵通只是在場人士執起交予他。被告在他人把鐵通交給他之前沒有想過以其進行破壞。雖然被告在收到鐵枝後有用其進行破壞的打算,但沒有付諸實行。

勞教中心報告:被告在15/1/2021羈押期間有「行為不好」的記錄(“table manner during food drill training”)。事件大致為被告與對面枱另一囚友大聲講嘢被嚴重警告。

- 辯方律師強調報告內容整體正面,勞教中心並不適合而更生中心適合。被告少不更事,還押後深切反省有悔意,感化官和社工亦觀察被告有重拾學業打算,母親亦支持被告。被告希望將來在旅遊界發展。

🌟- 辯方律師強調近105日的羈押對被告而言已是「hard lesson」希望法庭考慮《罪犯自新條例》判處被告3個月或以下的監禁而不是更生中心,因還押日子未能扣減。辯方律師亦強調被告不介意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的回應

裁判官強調被告手持「十分長,達115cm」的鐵通,加上被告被捕時身穿「一身武力示威者衣著」、被捕地點情況等,認為被告顯然是有備而來,指案情嚴重,最高能處監禁十年。考慮到被告年齡、無刑事定罪記錄、認罪等,不接納辯方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證物P1-13充公,辯方無反對。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006旺角

李(2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4日被 #香淑嫻裁判官 判處8星期監禁。(裁決及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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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被駁回,需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