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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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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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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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2/2]

D1 曾 (45)(霸氣哥)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D1律師無盤問,D2律師的盤問比預期長,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D1律師作中段陳詞,控方有回應。

裁判官作出裁定,D1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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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後補資料

09:45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盤問,由D2律師盤問)
播放P2,播到播放器時間00:54,見到D2站在人群中間,PW3表示當時人數較少,20:15時人數較多,D2的情況都係差不多,1-2分鐘後,PW3從人群中帶走D2,向佢發599G告票,律師呈上D2被帶走一刻的截圖,要求PW3畫出D2與那些人聚集而違反限聚令。

PW3畫咗5個圈:
(1) D2右手邊,一名戴藍色口罩,穿黃背心男子;
(2) D2右後方,一名戴白色口罩,穿藍色上衣男子;
(3) D2左後方,一名紅色頭髮,穿黑色上衣女子;
(4) D2身後方,一名帶黑色cap帽、黃口罩,穿反光衣人士;
(5) 在圖中近白色橫樑下面一群人。

律師重播D2被帶入封鎖區一刻的片段,播放器時間01:36 #4號人物在D2身後行過,距離約5米,01:40 D2被帶走,;PW3同意情況,指D2手持大聲公叫人聚集,帶領其他人向前行,跟住 #4人物行埋去

律師指 #1號人物身邊有人,點解其他人唔係,PW3指圈出#1,只係簡單代表,附近嘅人都係。
律師:圖片見到都係?
PW3:當時係咁
官:全部都應該畀告票?

PW3指D2有呼籲角色,佢有法律問題想問,聽到一把聲音,但聽唔清楚內容,唔肯定邊個講。

D2嗌咪,佢身後一班人向前行,唔肯定係幾時出現,深信係「和理sing」同一班人聚集;律師指唔係問你深信嘅嘢,係問你見到嘅嘢,叫你圈起聚集人士,你就圈咗5個,後來擴大,係自圓其說,裁判官問證人明唔明咩叫自圓其說,不如用啲簡單嘅詞語啦。

當晚警方有80至100人在場,有4-5名警員帶走D2,無叫其他警員帶走其他人,因為先處理揸大聲公嘅人,證人同意裁判官詢問限聚令係規定四個人,無帶走其他人係因為D2有呼籲,處理咗佢先。

裁判官問你根據乜嘢理由控告D2,證人解釋群組聚集不能多於四人,警告D2之後佢無離開,佢與100至200人聚集,違反限聚令,佢同其他人距離緊密,少於一米。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 唔係單靠衣着分別,穿黃色反光衣人無發表言論(同意)
- 穿反光衣人士手持相機或者攝錄機D2無(同意)
- 穿反光衣嘅人邊度有事就去邊度,好似蜜蜂咁(唔肯定)
- D2同佢地有分別(同意)
- 片段影到4樓有黑衣人,咁係唔係同D2聚集(唔肯定佢哋係咩人)
- 係唔係你覺得唔係聚集就唔係聚集(聽唔到點答)
- 你睇佢唔順眼所以比告票(唔同意)
- 在主問和盤問時強調在20:15~20:20 D2有與黑衣人聚集,違反限聚令(同意)
- 但在口供中冇提及過D2與30-40黑衣人聚集(同意,有講與100-200人聚集,包括咗30-40黑衣人)
- 但回口供係針對本案D2,點解唔寫(無回應)
- 返而寫D2站在大部份反光衣記者當中,20:20時D2與30-40黑衣人聚集,係在法庭上作出嚟(唔同意)
- 主問時話D2聯同反光衣人士推進,一邊嗌口號一變推進,群眾響應叫口號,群眾好近,有兩至三名黑衣人(同意)
- 但無在片段中發生過(同意)
- 你同意無發生過,但又在庭上講出嚟,係你記憶有出入,定係作出黎嘅(唔同意)

11:38 控方無覆問,休庭

12:10 D1律師中段陳辭
D1被告參與群組聚集,但最近佢嘅人相距10米,10米係咪聚集,陪審團信唔信?法例限制多於4人聚集,但無定明距離,字典中聚集嘅意思包括:集合、集中、聚會、匯聚、團聚….,法例599G章第7(1B)條,為預防及控制疾病,可以設立規例,考慮因素包括:距離、時間、目的、和疾病風險因素…,599G嘅附表有括免人士,#4號著反光衣人士,只係在工作,5月1日係假期PW1指出商場無封出入口,PW3話商場封咗,但證供無提及,PW1指新城市廣場中庭有30米闊,通道有15至20米闊,在場有100至200人,包括有穿反光衣和無穿反光衣人士,PW1, 2, 3都相信穿反光衣係幾記,正在拍攝,喺採訪場地工作地方,PW2話現場有約100人穿反光衣,30-40人無穿反光衣。

針對D1嘅證據,PW2觀察咗10分鐘,現場人士分開兩排,相隔一至兩個鋪位,約10米,D1身邊有五至六名無穿穿反光衣人士遊走,無固定距離,不能肯定位置,5-6人有前排有後排,盤問時講唔肯定5-6人係唔係一齊行,指出佢哋在最近嘅時候都相距10米,如果套用控方案情,推至最高,距離都係好遠,只係傾幾句偈嘅時間,唔肯定有無交流,唔肯定D1嘅目的,合理嘅陪審團,經引導之後,都無合理嘅懷疑。

控方回應
法例上,聚集嘅距離係無定義,事實裁定者可以決定,599G附屬法例有平衡社會運作,例如在公共運輸方面有括免,穿反光衣有機會係記者,就唔受管制,獲括免起訴。

裁判官:如果有一名市民加4名警員,警員獲括免,市民會被告?

控方立場:有括免人士加無括免人士,都係聚集;至於距離,法例無定義幾遠,案發在室內同一地方,無指定距離,法庭只需考慮共同目的。

裁判官:又將個波推俾我?辯方提出10米距離,控方指出係錯,但又唔提出幾多米?

D1辯方律師回應
D1無獲括免,控方指控有5-6人,但當中有獲括免人士,不應計算在內,至於距離,法庭可以參考其他法例,例如餐廳,規定枱與枱之間要有1.5米距離。

裁判官就中段陳辭作出裁決
被告嘅目的需要考慮,行為亦為重要,被告無嗌口號,最多時有5-6人聚集,但不停遊走,距離10米,不會接納10米未能超出防疫範圍,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無需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