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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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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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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黎建華大律師 回來了

繼續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54

📌半年間多次做畜龍
2019年6月至年尾,半年內PW54參與過涉及大量示威人士的行動約20至30次,當中需要在前線驅散或拘捕約5至10次,本案事件約為第5次。在前線執勤時PW54均為畜龍。

📌畜龍推進摸式
PW54不同意作為畜龍一般都是快速衝前,捉住一個認為有參與有人士,然後交便裝或防暴處理,指每次行動均有不同驅散和拘捕方式。如環境不許可便不會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因此無法拘捕。PW54不同意上述情況為比本案更後期,甚至開始有汽油彈等出現的時候,指決定是否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不一定受汽油彈等因素而決定。

📌制服過程簡單
案發當日PW54在高陞街開始向前快速推進,制服一人後便交予其他警員處理。PW54不同意制服A22過程簡單沒有特別之處,因現場環境流動及過程有許多不確定性,不能概括地以簡單形容。辯方指出簡單為沒有武器或打鬥等情況出現,PW54稱當時在現場並不知會否出現武器或打鬥情況,但同意現在回想過程確實沒有涉及複雜事件。

PW54在證人口供中概括地描述「快速向前跑,衝向示威者進行拘捕,截停A22,將A22推落地下,用膝頭壓住A22,其後有警員接手處理」。

📌推進時PW54位置
昨天看過的RTHK錄影片段由05:14:05開始,畜龍已在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位置。05:13:46未開始快速推進時,畫面可見畜龍到達惠康和修打蘭街電車站,PW54指並非其所屬隊伍。05:13:47至05:13:53時可見該排畜龍為最前排,PW54同意。

📌沒有特定目標
根據P61A街道圖,可見惠康在德輔道西修打蘭街電車站最東位置。畜龍開始向前跑時,PW54前方有其他畜龍。直至捉住A22前PW54沒有特定目標人物,只是盡快衝上前捉住任何一人。

📌找不到自己
05:14:19時畫面左邊向前飛撲的畜龍為PW54,倒後追蹤至05:14:10時,PW54無法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

📌前方催淚彈
片段向前推進時,未到達A22位置前,有一個催淚彈在PW54及A22之間爆開散發催淚氣體,PW54指自己現場視線沒有被煙霧影響。

📌 第一次留意A22
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

📌「未完全被制服」
主問時指「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意思即指A22身旁有其他警員,但不知有沒有其他警員試圖制服A22,A22似乎仍然能夠離開當地。

到達A22位置時,警方目的是制服認為參與非法集結人士。

📌另一畜龍從後扯A22
在RTHK錄影片段中05:14:14至05:14:17時,PW54指在片中或現場均看不到A22左後方有另一畜龍將A22向後拉,令A22向前跌落地。05:14:14時截圖為P57(RTHK)_PW54_D22_001。
再次播放後PW54終於見到,但在現場沒有見到A22被另一畜龍向後拉。

PW54以為辯方指該另一畜龍為自己,又睇多兩次,確認如辯方所指非自己。

📌對峙時A22位置
開始向前衝到制服A22期間,PW54並非在警察防線最前線,前方有其他畜龍。警察向前衝時,PW54在修打蘭街電車站前方,看見有人轉身向中環方向跑。

到達A22位置時,原來比A22更接近警方的人群已向中環方向離去。PW54不同意,指A22身後的人群才轉身跑向中環方向。辯方指出上述情況是因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1至2米,但對峙時PW54從未留意到A22或任何一個特定人士。
PW54同意只能確定制服A22的位置,但無法確定此前A22的位置。

📌拉扯
如A22被身後畜龍向後拉,主問時所指「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是因被畜龍拉扯所致。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 #石書銘大律師 問題,是假設性問題,被 #陳仲衡法官 拒絕。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控方案情每每建基於假設。PW54指「呢個問題又建基於一個假設,我睇唔到個因果關係囉」。

PW54指當時有看見拉扯動作,指寫「未完全受到控制」,但沒有紀錄細節因此在庭上解釋。堅稱當時留意到A22拉住另一人,同意在庭上才作出補充。

📌 記事冊及書面口供
出庭前有警員通知需要在昨天因應案發當日有關A22事件出庭作供。PW54稱上庭前沒有翻看過記事冊或書面口供重温當日事件,單憑記憶在庭上作供。

2019年8月14日首次撰寫書面口供,至昨天上庭作供前共1年8個月,PW54稱記憶中期間從未翻看過書面口供。

2019年參與過5至10次的行動中,3宗案件須撰寫書面口供,包括本案、6月12日和7月22日,但只有本案需要出庭作供。

書面口供及記事冊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第一份口供在2019年8月14日撰寫,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廿幾日」,PW54未能確認。 #陳仲衡法官 指不應用何時落口供測試其記憶力。辯方指出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16日撰寫,PW54又估辯方是否要測試其記憶力,證人你答問題就可以。

第二份口供為觀看RTHK片段作截圖,找出自己和A22,並在地圖上指出警察防線及A22位置。PW54同意片中可見A22「拉扯」動作,但亦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PW54稱作供前沒有與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在庭上首次向任何人提及「拉扯」。

辯方指出A22與其他人拉扯的證供是刻意加上,以加強控方案情,加強其定罪機會,PW54聲稱自己只描述當時所見,但同意從未作任何書面紀錄。

🌟「你太過激動我支筆又太過冷靜」

小總結:PW54堅持部分證供從未在任何書面紀錄提及,亦從未向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但在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此部分證供。

- 早休至120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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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指A20今早身體不適,已前往就醫。

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PW58指昨日提到進入第2階段時,與示威者距離30米,示威者打開雨傘,手持自製盾牌阻擋警方防線,面向警方後退。PW58指有示威者掟鐵枝、水樽等雜物,自己當時打算捉人。PW58指有示威者講粗口,如「屌你老母死黑警」。PW58指有示威者向其淋潑不明液體,淋中其右臂。PW58指有人揮拳襲擊自己但打不中,自己用右手的26厘米纖維警棍驅散襲擊者。

📌在P62地圖上標記制服A24位置,即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東西行路軌之間,呈堂為P62_PW58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由05:06:57開始。
PW58認出自己及A24,在05:07:17截圖為P57(iCable)_PW58_001A。PW58在05:07:30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一條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截圖為002A。在05:08:15見到A24的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003A。在05:08:18見到A24右臂上佩戴黑色手袖,截圖為004A。在05:09:23,PW58與其他警員扶起A24,帶到電車站旁石壆坐下,截圖為005A。在05:15:37畫面可見A24在石壆坐下,刑事偵緝警員正搜查A24的黑色背囊,當時PW58已離開,截圖為006A。在05:10:08見到A24及PW58,當時尚未到達石壆,截圖為007A。#郭棟明大律師 邀請 #陳仲衡法官 在05:15:37觀察A24的衣物,用鼠標指著相關位置,再次截圖為008A。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20:10:52開始。
在20:10:55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背囊上有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P57(Now)_PW58_001A。

📌播放P57(RTHK)片段,由05:25:02開始。
在05:25:02,PW58指自己當時已經離開A24,在皇后街會合其他畜龍,截圖為P57(RTHK)_PW58_001A。在05:25:18截圖為002A。

- 早休至1151 -

➡️此部份為PW58從不同片段中指認A24,PW58在當時並無看到A24。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19:16:47開始。
在19:16:51,PW58指一名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長褲左小腿有一行斜間,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PW58在此定鏡用人形圖圈出該人,呈堂為P57(Now)_PW58_002A。
PW58在19:20:46聲稱憑身型、衣著、裝備指認一人為A24。該人身形高大,身穿黑衫、黑手袖、黑長褲在左小腿有一行斜間、黑波鞋,戴黃色頭盔、灰色抗溫手套,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郭棟明大律師 指該處為百利行外,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3A。
PW58在19:36:01指一名身形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4A,地點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38:33在眾多戴黃色頭盔的人中指其中一人為A24,聲稱其戴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5A,地點仍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51:46指一名戴黃色頭盔、白色毛巾、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6A,地點在魚翅城及修打蘭街電車站外。
PW58在19:56:25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在「大福」招牌下7點鐘位置一名身形高大,戴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灰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7A,地點在福聯外。
PW58在20:01:00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一名戴黑色風鏡、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8A,地點在西城六十外。

- 尚有4條片段要播放,1430再見 -

🤖努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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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繼續睇片⚠️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19:45:23至19:46:08
片段在御龍海味。PW58指在19:46:03時畫面右二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41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由00:23:50至00:24:08時
位置約在84W東邊街電車站。慢鏡重播後在00:23:57時PW58指畫面右邊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58(1903_193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3:25開始
畫面在西城六十前方。PW58指在00:23:35時在大成海味招牌下方身材高大,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左手持膠水樽為A24,截圖為P58(1933_200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時候二由00:24:59至00:27:11
位置近西城六十。PW58指在00:25:22時畫面左邊戴黃色頭盔;00:25:59時身材高大,衣者與被捕人相似,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背着背囊者為A24。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可見護目鏡及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斜間的畫面,00:26:30時慢鏡逐格播放。

📌播放C6 RTHK片段

🔸時段一由04:23:56至04:24:04
畫面在正街附近港島太平洋酒店。PW58指在04:23:57時在畫面左邊藍色雨遮下方,戴黃色頭盔,頸上有白色毛巾,背着黑色背囊,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者為A24,截圖為P57(RTHK)_PW58_003,圈出為00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與證物P24-1頭盔比較,又再重播,放大,截圖為004,又再和相片P29(D24)(1)比較。
在04:23:58時可見該人背後孭背囊,控方要求法官留意背囊左邊,截圖為005。

🔸時段二由04:34:40至04:34:51
位置在UA財務附近。重看兩次又慢鏡重播再逐格退後,PW58指在04:34:43時左邊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者為A24,截圖為006,圈出為006A。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要求再次截圖P58(1933_2003)_PW58_003,惟打開截圖002後才發現自己已經截圖,又浪費5分鐘了。

- 午休至1555 -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8

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Good luck🦾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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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看錄影片段

在7月29日0210時在記事冊作補錄,8月1日1700時撰寫第一份證人口供,10月10日1535時撰寫第二份,撰寫前先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片段,當時PW58並非首次觀看與728相關公開媒體片段。

10月10日應刑事偵緝警員要求錄取口供時,該女探員只曾播放香港獨立媒體片段,要求PW58認出自己及A24。PW58不確定該女探員為9637,但10月10日口供中有紀錄9637編號。

🌟 #郭棟明大律師 提醒各辯方大律師該女探員9637在庭內

PW58同意在該片段中A24已被PW58及其他警員制服。

在10月10日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前,曾看過翌日新聞、Facebook、YouTube與728當日相關片段,Facebook、YouTube片段在7月29日至10月10日期間觀看,但不記得實際日期。
在上述片段中有在制服A24前後均認出自己及A24,但不記得在哪段片段中認出A24被制服前,即第一階段前。

自行觀看的片段部分與在2019年10月10日觀看的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及法庭上播放的片段相同,香港獨立媒體片段未曾自行觀看,無線電視及NOW新聞直播有自行觀看,其他來源片段則沒有印象。自行觀看時有跳播至自己出場時段,甚至慢鏡欣賞及重播。

PW58同意自行觀看片段部分未曾作任何書面紀錄,但稱曾向其他警員提及。
10月10日的證人口供由9637紀錄,在錄取口供期間未曾向9637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2020年2月3日1000時錄取第3份口供時,亦沒有向負責錄取口供的警員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三個來源片段中,均拍攝到自己和A24,但不知是否重要,因為沒有刑事偵緝知識,觀看上述片段非工作需要,錄取口供時亦從未被問及有否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第3份口供由17534錄取,當日觀看NOW新聞片段,全長超過8:53:25,包括由西區警署推進至皇后街片段。當時只揀選其中部分時段播放,並沒有觀看全段片段。時段並非17534揀選,而是由PW58控制播放器,揀選認為有可能看到自己的時段觀看。當時亦有要求PW58尋找A24。
在庭上觀看過NOW新聞中8個時段,PW58不知道在第3份口供中觀看的時段是否包含該8個時段,指自己不知兩段NOW片段是否相同,因現場記者拍攝角度不同。

觀看NOW直播片段後,在制服A24前只截取一個畫面指其中一人為A24,另一截圖在制服後。

📌對白毛巾的觀察

2020年2月3日,在觀看片段及截圖後,PW58檢視A24的物品,並錄取口供。觀看片段及截圖前後均未檢視過A24物品的實物,只在截圖後觀看物品彩色照片。PW58同意在現場觀察A24物品時已屆晚上8時,街燈泛黃,當時有約10分鐘時間可以清楚觀察A24的物品。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是在協助另一隻畜龍制服A24時,A24並非趴在地下,當時有見到白色毛巾圍在A24頸上。

展示截圖P57(NOW)_PW58_002A,PW58稱當時白毛巾的狀況與截圖中人頸上的白毛巾狀況相似。

PW58稱自己對「圍」的定義包括:(1)繞一圈、(2)搭在頸上並在前方打結、(3)搭在頸上將兩端塞進衣服下,而早前片段中指稱的A24,從片段所見其白毛巾「圍」的方式應為(2)或(3)。

但因第一眼看見A24時,只見到其背面後頸上有一團白色衣物,因此不知道早前是用哪種方式「圍」。

📌「圍」住白毛巾

第一眼看見A24後便開始接近A24,並和另一畜龍用雙手扯A24落地,PW58相信毛巾因此鬆脫,所以PW58強壓A24在地時,毛巾已經「甩甩地」,不算「圍住」。PW58不同意自己不清楚在毛巾「甩甩地」前有沒有圍住,指毛巾不可能沒有處理兩端下,憑空出現在A24頸後,因此雖然在制服A24前沒有見到,但推斷A24早前頸上有圍毛巾。

毛巾掛在頸上沒有打結或處理兩端,PW58指同樣是「圍」,不屬於「掛」。「掛」或「鈎」主要用在雨遮、或有衣架的衣服等物品。

PW58描述A24被制服後毛巾已經「甩甩地」,但仍在頸上,其中一端攝在衣物內,另一端在衣物外。

📌被制服後處理白毛巾
截圖P58(NOW)_PW58_001,在電車站路肩上,A24的白色毛巾被放在黑色背囊上,PW58相信毛巾被負責A24的刑事偵緝警員處理過,但承認自己沒有見到。

📌白毛巾相關紀錄

PW58同意在庭上觀看的所有片段中,均未有拍攝到制服期間或之後毛巾在A24後頸位置。但不同意在看見A24至制服A24期間,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沒有毛巾包裹。

在記事冊及第1份口供中,沒有提及過白色毛巾或頸上有任何物品。
在第2份口供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後,仍沒有提及白色毛巾,亦沒有描述過頸上有任何物品。

首次在書面紀錄提及毛巾是在2020年2月3日所作的第3份書面口供,但沒有指「圍住」,而是用「掛住」。PW58解釋因是其他警員錄取,因此用字不同,當時認為沒有分別所以沒有更正。

PW58指17534播放NOW片段時,沒有提及要留意事項,只要求認出自己及A24,事前亦不知當日只觀看NOW片段。

📌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第1份口供有提及粉紅色過濾罐口罩,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並上前制服時,A24頸上和面上戴着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按:?)

🌟 #黃錦娟大律師 嘗試澄清口罩如何同時戴在頸上及面上時, #陳仲衡法官 又鬧

相片P29(D24)(5)中間及左邊為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部分。PW58指口罩遮蓋住鼻和口,粉紅色過濾罐在左邊,而膠帶橫跨頭後。PW58同意因此粉紅色過濾罐口罩並非戴在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而是嘴巴及頭後。

辯方指出在A24被制服時面上並沒有戴住粉紅色過濾罐口罩,而是掛在頸上沒有遮掩口鼻,PW58不同意。

📌頸罩
當時頸上另有深色布質頸罩,即相片P29(D24)(5)右邊及P29(D24)(6),PW58在現場沒有留意,只見過濾口罩和毛巾。

📌雨遮
早前有描述雨遮掛在A24背囊上,但沒有在任何階段被搜獲或檢取。

- 休庭至1200 -

📌灰色抗温手套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另一畜龍制服,並未趴在地上,當時PW58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PW58衝上前協助制服時,亦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與另一畜龍制服A24時,PW58膝蓋跪在A24左手踭上‼️,壓住其左手令他趴在地上沒有反抗,PW58注意到A24手上戴着一隻灰色手套。

數個便衣警員在數秒後從後上前協助,PW58在翻看截圖P57(icable)_PW58_001A後,確認即庭上播放的有線電視片段。直至便裝警員準備用膠索帶鎖上A24時,才注意到A24仍戴着的灰色手套為抗温手套,鎖上索帶前被便衣警員脫下。

PW58稱不知負責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否11924,但在第1份口供內有寫道「當我和其他隊員將佢制服之後,就隨即有便衣刑事警員上前協助,將佢交俾DPC 11924 接手處理之後」。PW58指意思是制服A24後,11924與其他便衣警員一同到場,離開現場前確認A24將交11924接手處理。

便衣警員到場至脫下手套鎖上膠索帶為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事情,索帶鎖住A24雙手在身後,PW58沒有留意膠索帶款式。便衣警員脫下A24的灰色手套後,PW58指便衣警員將手套隨手放在A24身旁地上,之後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員再處理該灰色手套。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A24坐在電車站路肩,灰色手套和白色毛巾放在背囊上,PW58不知道灰色手套如何由地上轉到背囊上。

在庭上不同片段中指出畫面中的人為A24,憑單手戴着灰色手套一點認出A24。PW58同意制服A24時,從未見過A24雙手皆戴着灰色手套,畫面中的人亦只有單手戴灰色手套。至於制服A24及被捕後的片段,從沒有片段顯示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

首次提及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是在庭上作供時,PW58辯稱在事發後觀看有關灰色手套的不同片段及相片,因此知道若當時沒有脫下灰色手套便無法鎖上膠索帶,所以才記得。

早前已同意沒有片段顯示制服A24及被捕後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PW58指是被捕前的片段,認定是A24的人戴灰色手套,因此認為「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

PW58指有數個警員在場協助,因此不確定脫下手套和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同一人。

PW58不同意A24被制服時只有右手戴着一隻黑色手套,左手並沒有戴任何物品。

🌟 #陳仲衡法官 今天不喜歡連接詞「咁即係」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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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輔大律師#黃達明大律師 呈上法援處批文信件

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
沒有留意A24被刑事偵緝警員宣布拘捕及警誡過程,但見到警員將A24帶離電車軌到電車站路肩。

在帶A24到電車站路肩至PW58離開電車站前,只有約3至6分鐘時間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但由開始接觸A24至PW58離開,PW58在現場約有10分鐘。

📌白色毛巾或灰色手套紀錄
PW58不同意在該時段沒有留意A24身上有沒有白毛巾或灰色手套,因此在記事冊、第1份及第2份口供均沒有提及白毛巾和灰色手套。PW58亦不同意在第3份口供提及毛巾和灰色手套是因觀看片段見到。

📌第3份口供

PW58指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約為「頸嗰度圍住白色毛巾」,指當時17534並非一字一句寫下,17534表達其意思並用文字紀錄,口供中「白色毛巾掛在頸上」為17534自己的描述。

PW58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口供描述為「手上戴上一雙灰色燒焊手套」,「一雙」是該警員在電腦錄取口供錯誤。

PW58亦沒有說過「燒焊手套」,但堅稱知道手套有抗高温功能,所以PW58相信該警員在口供中用「燒焊手套」意思同為抗高温,在一般情況下在燒焊用,因此同意用「燒焊手套」字眼。剛才指向錄取口供警員形容為「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PW58指當時沒有提及手套為抗高温手套,是錄取口供的警員自行撰寫,不知該警員為何會意會到PW58指「手套」為「抗高温手套」,亦不知該警員會用「燒焊手套」字眼,「可能佢有呢啲常識,但係我冇」。

PW58指錄取口供時有觀看灰色手套的相片,即P29(D14)(12)-(13),當時清楚記得在現場看見A24左手戴的手套如相片中。口供中記錄觀看過42張證物相片,即P29(D14)(1)-(42),確認當中19張為「A24身穿衣物及佩戴之物品」,19張相片當中不包括灰色手套。
PW58既然指自己一直清楚記得灰色手套外貌,相冊中亦有手套照片,為何當日沒有指出?PW58辯解因為當時A24身上只有一隻灰色手套,並非相片P29(D14)(12)-(13)所示的一雙手套,因此當時沒有指認相片,只是在口供用文字提及。
辯方指出該份口供目的是指認片中人士及其身穿和佩戴的物品,可以指出相片P29(D14)(12)-(13)左邊所示的手套,PW58堅稱當時沒有灰色手套左右手的獨立照片,覺得在文字上已提及,所以沒有指出。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此為現在造出來的理由,並非事實,PW58不同意。

📌指認A24
PW58在案發當天首次接觸A24,並不認識A24。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及在庭上觀看的NOW片段,畫面質素不足以支持PW58指頸上白色部分為白毛巾。截圖P58(NOW)_PW58_002中頸上白色位置可以為衣物部分,PW58同意。片段只顯示淺色,並不一定是白色,PW58不同意。至於左手戴的手套,亦可能是米色、淺綠色、淡黃色,PW58亦不同意。PW58同意截圖中難以分辨上衣為長袖或短袖,但不同意上衣或褲可以為深灰色、深綠色、深啡色,不一定是PW58描述的黑色。
上衣、褲皆是廉價運動衣物,可在坊間不同運動店或連鎖店購入,PW58同意,但不清楚鞋是否一樣。
辯方指出截圖或片段中唯可見衣物有條紋,但在片段中無法清晰見到花紋或圖案。PW58稱在播放中畫面可見黑色長褲上左邊小腿有一行斜間。
片段或截圖中顯示的人士無法分辨性別,PW58稱因為從身形及衣着裝備認出為A24,而且當日在現場及在翻看片段時沒有見到其他人裝束與A24相同。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共花約2小時觀看NOW片段。錄取口供至在庭上觀看期間,在私下時間有看過NOW片段,由於已經知道自己出場時間,因此只看自己出場的5至10分鐘。

PW58不同意在A24被制服前截圖中無法必然肯定該人為A24,亦不同意只能指該人與A24相似,該人只是可能為A24。

- 午休至1550 -

庭上觀看的其他片段,包括NTS16 M064片段及其中在近裕隆海味的截圖P41_PW58_001、無線電視片段及其中在近東邊街電車站的截圖P58(1903_1933)_PW58_001、RTHK片段及其中近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P57(RTHK)_PW58_003,不同意因為從NOW片段中認定片中人為A24,因此才指截圖及片中人士為A24,亦不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似而有可能為A24。

覆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脫下手套
PW58同意「如果唔除手套就戴唔到膠手銬」說法是因片段中有人戴手套,因此才有上述說法,PW58現指在現場有見到便衣警員脫下其手套。

📌黑色手套
PW58不同意在上前制服時,A24只是右手戴黑色手套,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PW58指只是不同意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

PW58作供完畢

申請重召PW4
#郭棟明大律師 申請重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因在覆問時曾播放片段,澄清制服A1的位置,控方其後發現在片段中可追溯A1被制服前的衣着裝束, #關文渭大律師 指如片段帶出部分與盤問及覆問沒有重複,只在片中追蹤自己,便不會反對。 #陳仲衡法官 指PW4在證供中從未提及該部份,控方可直接播放予法庭觀看,毋須重召證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因PW4曾看過該片段可認出自己,由於片段非連續,PW4比法官在片段中追蹤更為優勝,所以申請重召。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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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4

📌拘捕A24
當日約2000時後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與其他便裝警員協助處理一名被畜龍制服的人士,PW59其後在馬路上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該人士,即A24。

📌A24位置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坐在電車站的為A24,圖中A24衣着裝備與現場相同。PW59拘捕A24後,由馬路上協助畜龍的位置帶A24到圖中位置。

📌到瑪麗醫院求醫
被捕後A24要求求醫,PW59於是押解A24到瑪麗醫院接受治療。等候診治期間,A24會見兩名法律代表。

📌在醫院檢取證物
會見法律代表後PW59在A24面前檢取下列物品:

(1)黃色安全帽(P24-1),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戴在A24頭上
(2)黑色護目鏡(P24-2),PW59指護目鏡膠盒在A24背囊內檢取,在現場A24雙眼戴護目鏡
(3)防毒面罩(P24-3),PW59指當時防毒面罩掛在A24頸上,並非戴在面上
(4)深色頸罩(P24-4),PW59指當時戴在A24頸上
(5) 黑色手袖(P24-5),PW59指當時戴在A24前臂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PW59指當時戴在A24右手
(7) 黑色背囊(P24-7),PW59指當時A24孭在身後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左手套有污漬、右手套較乾淨,PW59指左手套當時戴在A24左手,因鎖上索帶時無法套上,所以PW59脫下其左手套,直至在瑪麗醫院從A24背囊內檢取;右手套在電車站從A24背囊搜出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PW59指(9)-(11)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搭在A24膊頭上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護膝上有花紋
PW59指(13)-(14)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5) 一張卡紙(P24-15)
(16) 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
(17) 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PW59指(15)-(17)由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着,在現場搜查A24身穿的黑色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右袋中搜出

在醫院內又檢取A24當時身穿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P24-18)、黑色長褲(P24-19)、黑色球鞋(P24-20)、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即承認事實中的米色短褲,呈堂為P24-21。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9

📌顏色描述
主問時有描述當日在現場及醫院見過的證物,包括顏色、種類。除卡其色短褲,即主控描述的米色,其他物品顏色均為PW59描述,錄取證人口供時亦用相同描述。

🌟 #郭棟明大律師 爭議主問時的顏色形容是否與PW59證人口供描述相同, #陳仲衡法官 建議休庭讓控辯雙方討論,唉不贅

休庭後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主問時PW59同意證物的描述,但應 #郭棟明大律師 要求需逐樣重問, #陳仲衡法官 指控方可在覆問時再處理,辯方可以沿用其方法盤問

📌頸罩
展示P24-4深色頸罩,PW59同意此描述,在7月29日2145時錄取的證人口供亦描述為「深色布面罩」。現在庭上再看見P24-4,PW59稱仍會形容為深色,因自己無法分辨顏色,後又稱會形容為深藍色,投射在螢光幕上及在電腦屏幕上仍會形容為深藍色,但同意3種顏色有分別。

📌手套
展示P24-6黑色手套,PW59同意此描述,在證人口供亦描述為「黑色手套」。現在看到實物,PW59稱仍會用相同描述, #陳仲衡法官 指出手套有部分明顯為灰色,PW59指是淺黑色及深黑色的分別,所以仍然是黑色。辯方指手背淺色部分可描述為灰色或淺灰色,手掌深色部分可描述為深灰色或深藍色,稱不上黑色,PW59皆不同意。從螢光幕上看,手背部分帶紫色,手背部分為不太深的藍色,PW59不同意。

📌伸縮雨傘
PW59同意主控描述伸縮雨傘P24-11為藍色,不同意畫面上顯示為紫藍色。

📌護膝
PW59同意主控描述護膝P24-14為黑色有花紋,相片P29(D24)(22)-(23)為護膝,辯方指出投射在螢光幕上為深藍色,PW59不同意。

PW59知道有為證物拍照,但不知道在什麼時候拍攝。在口供上對物件的描述為實物,並非憑相片。

PW59同意在證人口供上沒有記錄所有證物在哪個階段首次見到。案發至今21個月期間,PW59參與過約5至6次類似行動,只在案發當日擔任類似角色。雖然部分物品沒有任何書面紀錄,但PW59稱自己仍清晰準確描述首次見到該些物品的情況,不會有記錯。

- 早休至1200 -

📌記事冊及證人口供時間
手寫的記事冊及電腦打的證人口供同在7月29日2145時作出記錄,PW59指書面口供開始時間應為2245時,即先寫記事冊,再將內容打落書面口供。

📌防毒面罩
有關防毒面罩描述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描述為「頸部掛有一條深色布面罩及一個防毒面具」,時段為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PW59同意在當時便開始觀察A24身上的物品,甚至觀察到A24手上物品。

📌白毛巾及灰手套的紀錄
在記事冊上指當時A24雙手前臂戴有物品,右手戴一隻黑色手套,PW59同意當時有觀察到A24雙手上的物品裝備,亦同意當時有觀察A24上半身,包括頭、頸、膊頭、雙手。
但PW59同意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在任何階段均從未描述有「白色毛巾搭在A24膊頭」、「A24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從A24左手脫下灰色手套」,不過有記錄由PW59鎖上膠索帶。就白色毛巾及灰色手套,在記事冊及書面紀錄均沒有提及被檢取前位置。

📌白毛巾
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即使有觀察A24上半身,但沒有對搭在A24膊頭上的白色毛巾作任何紀錄,PW59指只是遺漏,承認不記得搭在哪邊膊頭。「搭」意思是橫跨膊頭,毛巾大部分在胸前。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畜龍制服,當時半跪在地上,PW59於是上前協助。PW59同意上索帶、警誡、拘捕是要個連續動作。PW59稱在搜查前留意到白毛巾搭在A24後頸及膊頭位置,毛巾大部分在胸前,沒有攝入上衣內,直至搜查前白毛巾都在同一位置。

📌灰色手套
第一眼看見灰色手套是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當時A24半跪在地上,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辯駁自己清楚看見灰色手套,沒有在記事冊或口供上記錄是因為遺漏。PW59同意灰色手套是重要資料,所以要作觀察,亦同意記事冊及書面口供應該記錄重要資料。

辯方指出記事冊及書面紀錄描述包括頸、手臂、右手,因此不會有遺漏,PW59堅稱是遺漏,並非因為A24當時左手根本沒有戴一隻灰色手套。

PW59指上前協助畜龍時有留意A24戴着灰色手套。當PW59在A24下半身正後方位置,脫下灰色手套以套上膠索帶的時段,PW59雖然可看見A24背部、左右手,包括左手上臂至下臂部分,記憶中所有警員都跪在地,但沒有留意有否跪在A24身上。

📌背囊
第一眼看見A24,上前協助畜龍時,看見A24孭着背囊在背後,PW59指背囊只是單邊孭着,不記得左或右,背囊在背脊位置。PW59同意由第一眼看見A24至到達畜龍身旁協助約3至5秒,時間短促。

正協助畜龍期間及鎖上膠索帶時,PW59指到背囊在A24旁,但亦不記得左或右。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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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棟明大律師 現表明不反對 #關文渭大律師 繼續昨天的盤問。 #關文渭大律師 在陳詞中指出盤問並不被主問限制,但 #陳仲衡法官 表示就單一議題重召證人時,盤問其他範疇須申請重新展開盤問,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該申請與本案無關,但仍反對法官就須申請重開盤問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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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傳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制服A1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繼續盤問PW4

📌721施放催淚彈
721當日警方在西區一帶有施放催淚彈,PW4指在現場沒有見到,亦沒有佩備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槍。當日在西區有傳媒拍攝,但PW4不記得多少,亦不知道是否正採訪。PW4現指不記得721當日有否施放催淚彈。

記事冊相關內容呈堂為MFI D1-3。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4

📌「黑警死全家」
在案發當日由西區警署推進至拘捕現場期間,PW4沒有聽到群眾嗌「黑警死全家」,不記得有否其他質疑警方行動的口號。

PW4再次作供完畢

🌟 #陶志恒 分別在2020年10月28日、29日、30日作3份關於A24、A13、A16的證人供詞,辯方不反對以65b呈堂,控方因此會在 #陶志恒 面前讀該3份證人供詞作主問,惟應辯方要求將安排翻譯予各被告人,休庭半小時讓翻譯員準備。

- 休庭至10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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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耶)
案發時駐守香港仔特遣隊主管
2020年2月8日至12月22日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
現駐守為香港仔分區行動支援

由於為主管,因此可接觸西區分區公眾集會及遊行資料。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0

📌地鐵站出入口

作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其中一個職責為處理人群管理工作細節,亦熟悉西區包括西營盤一帶主要地標,包括地鐵站出入口位置。

確認地圖P61A上標示的5個紅色方格為西營盤地鐵站出入口位置,PW60補充般咸道的出入口在地圖上沒有標示,呈堂為D4-1。

確認彩色地圖上3個標記為B1、B2、B3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B出口,即D4-1左邊的紅色方格位置。2個標記為A1及A2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A出口,即D4-1右邊的紅色方格位置。
確認在彩色地圖中下方般咸道中標記為C的紅點為PW60剛才提及在般咸道的出入口。
呈堂為D4-2。

PW60對地鐵站內的地理環境有認知,但不完全熟悉。PW4以其認知同意在出閘後可通往上述所有出入口。

PW60作供完畢

剛才 #陶志恆 的3份報告翻譯已準備好, #郭棟明大律師 指可毋須在法官面前翻譯

#傅昶生大律師 對陳超勁的專家身份有爭議,對辨認9人當中的A11的證供呈堂性有爭議,指出影像清晰不足,控辯雙方已準備好相關陳詞,控方指法庭可就書面陳詞及相關片段作裁決。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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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今早身體不適正前往就診,A14及A21呈上醫生紙

宣讀2份證人供詞

📌通訊事務局辦公室高級文書主任 李玉娥
在2019年12月24日撰寫的口供指自己主要負責無線電牌照及出入口事務等,在2019年9月25日被要求在資料庫中搜查A4在2019年7月28日是否擁有可管有及操作Weston WT-580+,即P4-7的牌照。搜尋後證實A4並不持有相關牌照。
本證人陳述書呈堂為P76。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 余順港
為無線電檢驗器具校對人員
在2020年6月10日口述,由10369筆錄的口供指自己在1995年在觀塘工業學院取得電子工程文憑後,加入公司負責安裝、檢驗、校正代理的海外品牌儀器,其後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取得電子工程高級文憑,在2010年晉升高級工程師,由2014年起負責維修、檢驗、校正「Rohde & Schwarz」儀器。此儀器在此前由上司 黎華輝 負責,維修儀器的相關知識亦由 黎華輝 訓練,至於儀器手冊由公司提供,未經相關訓練不可以檢驗此議器。儀器在校正後會發出證書。在2019年1月2日檢驗此儀器,確認儀器毋須校正後,發出期限由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的合格證書,證書表明由 余順港 校正、黎華輝 覆核,並簽署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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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呈交就早前反對控方傳召證人作指認的回應,暫不反對呈堂,但針對最終法庭給予多少比重。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關影片將在陳詞中以QR code形式包括在文件中,但同意程序上需在法庭上播放。

控方列出的7個證物編號,惟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在2020年3月16日口供紙中未有陳述有觀看過第1段及第7段片段,亦從未在上述片段中認出A11。 #陳仲衡法官 指辯方不可以用 #陶志恆 的證供作反對理由,因 陶志恆 只用單獨物件的特徵作比較,而 陳超勁 是用片中人整體作考慮,方向並不相同。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指 陳超勁 有長時間觀察⋯,被 #陳仲衡法官 打斷,要求提供書面陳詞。

控方播放下列片段:
1️⃣NOW直播19:49:56至19:50:22
2️⃣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3️⃣NOW直播19:55:03至19:55:13
4️⃣NOW直播19:55:42至19:56:30
5️⃣RTHK由04:59:56開始
6️⃣RTHK由05:07:08開始
7️⃣P37 M045 19:51:54至19:52:03

由於 #陳仲衡法官 需要睇片
- 休庭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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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呈上醫生紙

📌 陳超勁 辨認爭議

控辯雙方早前已同意毋須聽取證供以考慮有關證據可否呈堂,但陳詞中提到 陳超勁 是否長時間觀看片段有爭議。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雖稱觀看過超過42小時片段,但與A11相關的只有約70秒,因此不應代替法庭執行裁斷的職務。 #陳仲衡法官 指現階段沒有證據 陳超勁 翻看相關片段多少次,難以判斷熟悉程度。 #郭棟明大律師 指據證人供詞指「持續審視反覆觀看」,因此認為證人有「special knowledge」,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無法同意。將在控方案情後處理此爭議。

#郭棟明大律師 指 陳超勁 會對有身份爭議的9名被告人在片段中作辨認,另外亦會辨認沒有身份爭議的A6及早前已認罪的A17。控方不會就A17主問 陳超勁。

陳超勁 將在來自5個網上下載及3個警方片段,共53段片段中作指認。 陳超勁 將在庭上自行播放片段。

🌟庭上放置4個穿上證物的公仔,分別代表A2、A5、A13、A24,在合適時間控方會幫公仔換衫

📌公仔與片段不同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片P28(D2)(5)及實物均顯示A2的黑色褲沒有特別之處,但NOW直播片段20:05:22時,及NTS16 M057片段21:33:24時顯示被捕後A2的褲上有一條淺色帶。
A5鞋上沒有鞋帶,相片P28(D5)(5)中鞋上有鞋帶;褲子右邊有一串鎖匙沒有被檢取,但無線電視(1933_2003)片段在00:29:57時可見有鎖匙。
A13的米色背囊沒有被檢取,有線新聞截圖P57(icable)_PW32_002A可見該背囊。
A24插在背囊的可樂樽同樣沒有被檢取。

📌公仔爭議

#陳仲衡法官 要求控方在 陳超勁 作證時先收起公仔, #郭棟明大律師 反駁很麻煩, #梁耀煒大律師 提出可在最後階段才展示, #陳仲衡法官 指出可為公仔拍照以作即時對比。

#梁耀煒大律師 關注在53段片段中,A2在許多片段中未被辨認,希望如果證人未成功認出被告人前,法官要求重播的話要求證人離席。 #陳仲衡法官 同意但指應不會在未認出被告人前重播。 #傳昶生大律師 指出如口供中未能認出被告人,但控方播放該片段的話,會暗示證人需要在片中認出被告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沒有前設。

提早休庭以讓控方影公仔相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