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D2辯方律師修訂部分承認事實內容,即只同意D2在警署中所拍攝的衣著(拘捕時有手袖,警署內沒有手袖)。

傳召pw1 傳召控方證人一警長林華平
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於案發當日15:00當值,負責東九龍一帶工作,因收到指揮中心訊息,所以由基地牛頭角警署出發至觀塘裕民坊。警員們分別乘坐4輛警車,車上約40多人,pw1為第一輛警車,坐在左車頭位置。警車的駕駛方向為,先右轉至大業街,左轉至偉業街後,再左轉至勵業街;其後,右轉入觀塘道東行,接近至牛頭角地鐵站附近,當時交通暢順。

在轉入牛頭角道時,距離30米外,pw1見到100~200名黑衣人士在馬路上搬雜物,有人手持棒狀物體,但因正前往裕民坊協助第四小隊的警員,所以pw1沒有下車理會。其後,警車左轉入康靈道,第四小隊在馬路上設立防線,而接近馬蹄徑位置,有很多障礙物在馬路,包括垃圾桶、膠籃、小巴站牌等。當時,有10多名人士把雜物拉去馬路上,而行人則站在一旁。

當pw1指示隊員清理路障時,人群向著牛頭角道西行方向逃走。警員清理完路障後上車,繼續向牛頭角地鐵站方向掃蕩,去到玉蓮臺對開,有一群人士向著雅麗道、牛頭角道一帶四散,pw1認為他們參與堵路,犯了危害社會安寧的行為,故大叫「落車拉人」。在牛頭角地鐵站位置,pw1追截一群為數不少,約20~30名人士。最後,警員在不同地點一共拘捕了2男5女人士,因為現場開始多人聚集,於是pw1指示警員把被捕人士帶上車,回警署。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1表示當值時內沒有下雨,不記得當時附近有否其他市民拿著雨傘。他認同在地圖(p3)上,「X」的位置(即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停車的位置)的確會受事物阻擋視線,但表示車是移動的所以當時自己沒有被遮擋。

pw1不承認自己在口供紙、記事冊上漏了寫下庭上作供的內容(例如庭上說,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時便離開了沒有理會,而口供紙上說隨即指示指示本隊人士)。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表示身處位置與「x」相距70米。他表示當日有兩處地方非法集結,分別為「雅麗道」、「牛頭角道」交界位置(即x的位置),兩個地點距離皆超過20米。

pw1沒有在書面口供上提及有2處地方非法集結,他只見到有人堵路,沒有留意當時的交通狀況。在第一個非法集結的地點,pw1見到馬路上有雜物,但解釋因正在拘捕其他人士,故沒有上前清理。pw1分辨不到哪些人士由牛頭角地鐵站過來,哪些人士向著牛頭角道方向離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1認同當時行人可以隨時出去裕民坊一帶的馬路,也不排除玉蓮臺附近有其他社區活動,地鐵也沒有在當日關閉,有其他路人在地鐵站內。當時,警車駕駛時有響號,只能用一瞬間留意當時情況。其後,pw1改口沒有見到黑衣人士用雜物堵路,他們只是站在馬路堵路,承認證人口供的版本比較準確。

在馬蹄徑位置,pw1見到約10多名人士在馬路左面搬動雜物至馬路中間,但不記得誰人在做甚麼,因為有雜物所以減慢了車速追截人群。pw1不承認自己突然加了「有十多名人出現」的口供,也表示沒有聽過有人說「你拉錯人」的說話。警員拘捕了不同人士後,pw1還見到馬路上還有記者、市民。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在一單黃大仙暴動案中,曾被當時的法官列為「不可靠證人」,pw1表示不清楚,反正法官當時接受了他的口供 表面證供成立的。但pw1同意自己部分在庭上的作供並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
—————————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見識到曾是不可靠證人的作供,果然不讓人失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PartC
—————————
傳召pw3警員15557黃嘉俊,協助截停D2。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地鐵警區。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15:15,pw1在對講機表示,牛頭角地鐵站一帶有人集結,於是pw3下車追捕,見到約30、40名人士跑向玉蓮臺一、二座。該批人士在2座天橋,通往停車場的樓梯,警員在停車場332號車位截停一名人士。

pw3表示該名人士戴著面巾,遮掩了鼻子及以下位置,於是叫她拉下面巾,其神色緊張,四處張望,pw3交給警員20324負責。控辯雙方不爭議當時被捕人士就是D2及其被捕時的衣著,當時被捕時D2有戴冰袖,在警署內拍攝的圖片卻沒有(*控方想呈上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反對,認為其解像度不清晰及不是事發時的片段,對D2不公平~)。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不知道畫面中的其他人士有否被拘捕,包括藍色短褲人士(沒有其他重點~)...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3沒有印象警車有否響警號,當時他在最後一輛車,坐在車上左後方,不認同自己視線被遮擋,但承認會因前方同事受阻。警車沿著牛頭角道,去到馬蹄徑有為數幾十人跑向九龍灣方向,pw3聽到pw1說「前面有班黑衣人非法集結」、「落車拉人」等說話,自己接近停車時有鎖定指定人物(聲稱為D2),但下車時其視線有離開過對方。

停車場左面有約30人,有3個入口可進入停車場。那群人士和疑似D2人士跑向不同入口(即左和右)再進入停車場,後者是和另外數十人分開跑。pw3下車時,與入口的距離相差20米。

pw3同意相片中的大樹會阻擋自己望去停車場的視線但不同意看不見該名女子。pw3跑向最右的入口,期間跳過一條維修帶進入停車場,剛進入時,有一牆之隔,無法即時望向停車場。pw3需要右轉走前些(更庭位置),再向右走(車閘位置)才是停車場的區域。pw3承認有一小段(短暫的)時間被牆阻隔視線,中斷了觀察D2。下車後,他沒有向任何人作出口頭警戒。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3表示當時停車時,沒有見到除他們以外的警車在附近停泊,他們停在玉蓮臺一、二座對開位置,但不知道有否其他警員下車追截。

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3中斷了觀察D2的時間只有約1~2秒,附近有其他人士,相距兩三米。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PartC
—————————
傳召pw2警員53501莊家樂,當時協助拘捕D1、D5,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2最初見到少量堵路人士在康靈道附近;其後,在玉蓮臺見到約百人在馬路、行人路上堵路,有人推倒小巴牌、垃圾桶和一些雜物,也有人手持鐵通叫囂,這些人士與警車相距約40、50米。

pw1向他們表示有人非法集結,pw2也見到,於是下車追截四散(沿著牛頭角道向九龍灣方向)人士,大部分人在行人路,少部分人在馬路。下車後,pw2說「警察咪走」,有10~20名人士跑至花園大廈,也有1男1女跑去百靈樓對外的樂學評估中心(死胡同),pw2喝令2人出來並指示他們坐在地上(控辯雙方不爭議2人被捕時的衣著)。警員12407向男子調查,女警16887向女子調查,當時2人身旁都有背包。其後,警員把2人帶上警車,回警署錄取口供。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3~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3表示當時警車停在雅麗道花園大廈對外位置,而黑衣人士一見到警車便往九龍灣方向四散。控方證物影片p31(c)中,04:48~06:26為截停D1、D5的位置。pw3初在車上時與這些人士相距約70~80米,後下車追截時則相距15米。他喝令「警察咪走」但沒有人理會,反而跑得更快。截停2人後,pw3與女警16887表示跑走的人群為示威者及哪個背包屬於誰人,同時也叫男子除下綠口罩,女子除下黑口罩。pw2言「佢地喺上址堵路、非法集結,所以我稱呼為示威者,行人我唔會咁叫~」。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辯方先呈上18張相片,為證物d1(1-22)。pw2表示D1、D5想跑走但走入了死胡同,所以才截停2人,同意口供紙上沒有提及此部分。因為pw2是最大武力者,即㩦帶雷嗚長槍,所以自己一定第一個下車,佔據車左後腳踏位置,方便留意人群是否造成威脅及環境是否安全。

收到pw1指示下車拘捕人士,但自己沒有和同事商討如何分工。pw2見到玉蓮臺二座附近有人堵路,約30~40人在馬路上,有少部分人士在行人路上,但自己不知道每個人在做甚麼。當時,pw2見到相片D1(4)中的欄杆沒有開啟,故認為沒有人從此處進入。他沒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市民,但不認同D1、D5非示威者,因覺得2人有逃跑、尋找出口離開。他看完片段後雖同意現場有欄杆但表示自己沒有跨過。

D2辯方沒有盤問~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2同意當日只有一個地點非法集結,即牛頭角地鐵站外。在證人口供的草圖中,所顯示的過百人聚集,與其在證物p34(b)中,所畫的位置,兩者有不同之處。辯方質疑pw2因為記憶混亂所以說法有分歧,pw2不同意,認為即使在不同地點都是同一批人士來的。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15:17,pw2見到D1、D5進入花園大廈,1、2分鐘後拘捕2人。他認同當時馬路上有其他非示威者的人士,也承認自己的口供紙上寫錯了(即庭上稱只有10多人在花園大廈,而口供紙上說有數十人~)。在口供紙上,pw2沒有提及自己向人群說「警察咪走」,他也見不到有被捕人士的袋被掉在地上,但在看完片段表示可能是其他小隊同事掉的。pw2表示不記得D5戴了鴨嘴帽後,頭髮的狀態、其衣著打扮,但記得她當時有配戴手套。

🔹主控覆問沒有重點~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4警員12407鄭宇健,負責拘捕D1。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將軍澳警署商業罪案調查科。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在玉蓮臺外,pw4透過車窗見到過百名示威人士聚集,當中有人叫囂,有人手持鐵通,往九龍灣方向跑走。在觀塘官立小學(牛頭角道)停車,pw4下車追截跑入花園大廈人士時,期間大叫「警察咪走」,此時與他們相距約20米。在追截一名黑色裝束的男子時,pw4拉其背包,然而對方棄袋逃去。回頭去到百靈樓方向的入口時,見到D1、D5坐在地上,pw2在旁看守2人。然後,自己交給pw4處理,回到警署才撿取背包。

*法庭提醒控方下星期一呈上補充資料後,與片段有關的相簿(截圖),包括列出該截圖顯示了甚麼,時間和地點,辯方是否同意或其爭議點是甚麼,並排好相片的次序(因控方是隨機排列的~)。

案件押後至5月3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5/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4~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搜查D1時,在其背包找到索帶和3把扳手,pw4詢問這些物品的用途,D1表示「我冇嘢講」,其後將證物放入證物袋內並拘捕2人。pw4表示拘捕原因為見到有人非法集結,而pw2表示D1、D5有份參與早前的非法集結。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4表示見到玉蓮臺外兩旁都有黑衣人士,下車追截時,前方也是黑衣人士。他不記得有(好長的)鐵欄去到花園大廈,以及該位置是否窄身。他沒有印象花園大廈有否其他警員出現,也沒有印象有其他人士在附近。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4不記得當時警車有否響號,同意行人路上有其他行人出現,但不同意自己見不到牛頭角地鐵站有人非法集結。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4在口供紙上提及兩旁行人路上有過百人聚集;而庭上口供卻表示只見到兩旁有人,馬路上沒有人。當時沒有任何警員舉旗叫人離開。回到警署後,pw4向值日官匯報拘捕2人細節,並把每個證物放入袋中,再交給值日官,以免有所混亂。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pw4當時手持棄袋者的背包,其後再撿取D1的背包,此部分沒有在口供紙上記錄。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不同的背包,因自己工作好仔細,肯定分得清楚,而且自己的視線從沒有離開過D1背包。

🔹主控覆問
Pw4當時先將棄袋交給警員1659處理,再處理其他證物(沒有處理D5的物品)。

—————————
傳召pw5警員16887周鎮輝,負責拘捕D5。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東九龍交通部。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警車駕駛至牛頭角道與通靈街交界時,pw5見到少於10人往九龍灣方向離開,而左右兩旁的行人路也有一些黑衣人士。在玉蓮臺外,有過百名黑衣人士向著西面方向跑,當中有人戴著口罩面巾,有人手持傘。pw5表示見到有人向警車拋擲水瓶,也有人指罵警員。他們見到警車後四散至不同位置,分別為花園大廈閘口、牛頭角遊樂場、喜雀樓、(往)九龍灣方向。在百靈樓入口,pw5見到有1男1女坐在地上,3名警員圍著2人,pw3向自己和pw4講解早前發生了甚麼。其後pw2為2人上索帶,pw5則負責搜查D5的背包,當時D5手戴著灰色手套。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5坐在最後2輛警車其中之一,當時車速大約少於50公里。在花園大廈外的行人路,即還沒到閘口位置,pw5見到其他警員在追截前方黑衣人士,當時他們相距約3、4米,最後有3名警員制伏該名人士。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5表示警車進入牛頭角道時有響號,示威人士一見到警車便跑走。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其他社會案件所以記錯本案有人拋擲水瓶,但承認警車駕駛至玉蓮臺一帶時,馬路十分順暢,沒有任何障礙物。他不同意有人拋擲水瓶便要拘捕人士,上述內容並沒有寫在口供紙上。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5同意只見到兩旁人士跑走,但不知道他們具體做了甚麼,也不知道誰人拋擲水瓶,更無從得知此人去了哪裡。pw5表示穿黑衣黑褲不等於示威者,但連群結黨地出現就是示威者。他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那些人手持長傘。

在警署中,因為人數眾多(各被捕人士、多名警員)所以一起在臨時訓示房重。pw5匯報案情後,把D5交給值日官處理。他沒有留意房間中有甚麼人,自己和D5在房間的角落,其後把涉案證物交給警員1659處理。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pw5不同意口供紙上沒有提及今天上庭作證內容,認為自己已提及了簡單的動作、地方,例如示威者的人數不同,不同人士從不同入口進入花園大廈等。pw5追截D5時,D5當時戴深藍色帽子,背黑色袋,同意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灰色手套。D5在追截過程中有戴口罩,pw2截停她後才除下口罩,其後,女警為D5搜身,自己則在一旁觀察及撿取證物。他不同意八達通和身分證是在D5的腰包內找到。

🔹主控覆問
女警12616為D5搜身前,pw5有向D5表示「呢位女同事會為你搜身,依家我搜查你背囊」,她沒有回應。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5/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6警員20324莫梓峰,負責拘捕D2。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通知警員約200名黑衣人士非法集結,pw6見到部分黑衣人士往不同方向跑走,而地上有雜物。當警車駕駛過馬蹄徑時,那批人士跑向了玉蓮臺一、二座停車場和九龍灣方向。當時警車距離玉蓮臺約30米,車速偏快,見不到其他人。pw6下車追截跑入停車場的人士,見到332號車位有2名人士被截停。

pw6表示其他隊員跑得比較快,自己想往二樓追截其他人可惜失敗所以折返。在332號車位,pw3截停了一名女子,她除下一塊包著臉部的布(*控辯雙方不爭議D2被捕時的衣著)坐在地上。pw6問她「你喺到做咩?」,D2回答「我冇嘢講」,pw6繼續問「有冇受傷?」,D2表示「冇」。因為她無法解釋自己為何在上址出現,加上其衣著符合pw1形容的非法集結人士所以自己拘捕D2。

Pw6見到D2身旁有背包,初步搜袋後發現有噴漆和手套,15:22拘捕D2,15:23上警車。在將軍澳警署中,女警12616為她快速搜身及除下手扣,再向值日官匯報。15:59,pw6在臨時訓示室中,在D2面前撿取其證物。當時房間約長14米闊11米,有好多人,而pw6聲稱撿取證物的桌子只有D2和自己。

*法官臨完庭前,提醒控辯雙方可以留意一單上星期五高院的案例,即 HCMA254/2020 (麵包師傅案)。

案件押後至5月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6~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關於D2的證物
在其p38背包中找到:
P39啡色斜揹袋、P40一罐黃色鐵罐、P41一支噴漆、P42一捆鐵線連扣、P43白色索帶連袋、P44八條毛巾、P45白紅色連身花裙、P46兩隻灰黑色手套、P47灰色口罩、P48一頂黑色鴨嘴帽、P49腰包、P50白色iPhone 、P51一張八達通、P35連頸式面罩和P36 黑色冰袖。

Pw6搜查完以上物品後便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xxx」拘捕她,在警署處理證物時,沒有其他人協助自己。當時,追截黑衣人士時,即玉蓮臺停車場位置,pw6和其他隊員有大聲説「警察,唔好走」,但沒有人理會。pw6認同D2被捕時有戴著手袖,而在證物P20(6)、(7)中卻見不到手袖。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當時,4輛警車同時去到牛頭角地鐵站,pw6在最後一輛車。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6坐在右後方位置,當時警車有響警號,他承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說了「警察咪走」。當駛近牛頭角地鐵站時,警車與那批黑衣人士距離不止30米,下車後則相距約30米。pw6進入停車場二樓時,已見到2名被截停人士。

關於AP(證人)號碼,pw6不知道其他人有否稱呼D2作AP19/AP2,自己則沒有稱呼她作AP19。當日在將軍澳警署內有好多名被捕人士,但pw6說不出來具體數量,女警12616為D2搜身,(堅稱)有屏風遮擋。除了主問提及的證物外,當時還有化妝袋,但沒有被撿取作證物。

撿取證物時,pw6將身分證和八達通放在貴重物品袋,而其他物品則放在膠袋。他同意明知道會化驗打火機油但沒有放在貴重物品袋,也沒有在證物袋中寫下AP2/AP6的名字,只用了黃色大標籤,方便自己辨認。pw6表示,自己全程觀察整個過程所以肯定沒有混淆了D2的證物,但他不知道有其他人稱呼男子(雷xx)作AP6。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6坐在警車am9817,車上一共有6名警員,沒有留意將軍澳警署拘捕了多少人,也沒有印象訓示室有哪些人士、各自坐在哪等。

D5辯方沒有覆問~主控也沒有覆問~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7警員17128黃敬豪,負責拘捕D4,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時坐在中間位置,在馬蹄徑見到路面有雜物(小巴牌、垃圾桶),車上只留意了右面的狀況,雖見到黑衣人士但沒有印象對方有否手持物品。警車需要繞過障礙物才能繼續駕駛前進,下車時,pw7大聲喝令「唔好跑,企喺到」,有人駡「死黑警」。

在玉蓮臺一座外,數名黑衣人士在行人路跑向(pw7在)馬路的方向,兩者相距約20米。pw7鎖定數人為目標後打算喝停他們,但沒有人理會。其中一名身形比較瘦的女子跑得比較慢,pw7喝停她時,該女子反方向走時,腳步不穩撞向右面的牆壁,於是他上前截停女子。其後,pw7以「非法集結」、「蒙面法」拘捕她。

在其P56背包搜到:
P53淺色口罩、P54黑色帽子、P55短傘、P57一件藍色短褲、P58一件白色短褲、P59粉紅色電話和錢包鎖匙。pw7警戒後,D4表示「我冇嘢講」後上警車離開。回到警署後,pw7向值日官匯報案情再為她錄取口供及交予警員1659處理證物。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7認為穿著黑衣黑褲和蒙面等於示威者裝束,他只記得當時行人路上有人,但不肯定馬路上有沒有人。

D2辯方沒有盤問~
—————————
*鍾官表示因有點事處理,希望4點能完庭。D4辯方律師表示根據進度,希望申請明天才開始盤問pw7,控方表示尚有3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和1名政府化驗師未傳召,相信很快完成,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小插曲:主控主問pw7時,把d5當作d4來形容,全場不禁黑人問號,法庭也忍不住更正回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