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承認事實
(1)證物P1為1張顯示黃埔站一帶的街道圖。
(2)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3) 2019年8月11日0016時,警員6835拘捕A1,當時A1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證物P2)、黑色長褲(證物P4)、黑色防曬袖(證物P3)、戴黑灰色頸套(證物P6),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7)、綠色單孭袋(證物P8)及腰包(證物P9)。
(4) 2019年8月11日0700至0715時警員16201在紅磡警署為A1拍照製成相冊P10。
(5)在A1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11:2隻雞蛋
P12:1個藍色蛋盒
P13:1支噴漆
P14:
P15:1個航拍機
P16:1個綠色單孭袋(即證物P8)
P17:1個黃色頭盔
P18:1件黑色護甲
P19:2副護目鏡
P20:2件黑色T恤
P21:1個3M粉紅色防毒面具
P22:6張電子單據
P23:1張八達通
P24:1部手提電話
(5)上述證物拍攝成相冊P25。
(6)警員15293在黃埔站A出口扶手電梯位置拘捕A2,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被捕時A2身穿黑色上衣(證物P26)、深色長褲(證物P27)、鞋(證物P28),戴有灰色手套(證物P29)及口罩(證物P30),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31)。
(7)警員16251為A2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32。
(8)在A2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33:1支長18厘米可發出藍色光束的雷射筆
P34:1個黃色頭盔
P35:1副護目鏡
P36:1個迷彩袋
P37:1個綠色橡筋發射器
P38:1部對講機
P39:1副望遠鏡
P40:1個白色包裝袋及內容物
P41:
P42:2件白色T恤
P43:1個深色面罩
P44:面巾
P45:腰包
P46:
P47:1個黑色腰包
P48:1支黑色電筒
P49:4支生理鹽水
P50:1部手提電話
(9)上述證物拍攝成相冊P51。
(10)警員16518在黃埔站A出口拘捕A3。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證物P52)、黑色防曬袖(證物P53)、綠色長褲(證物P54)、白色波鞋(證物P55),戴眼鏡(證物P56)、頸圍(證物P57)、背有背囊(證物P58)。
(11)警員16261為A3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59。
(12)在A3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60:1把縮骨遮
P61:1副3M護目鏡
P62:1個灰色3M口罩
P63:1個包裝袋內有3M濾毒罐
P64:1個藍色外科口罩
P65:1張紙張上有手寫字
P66:1張個人八達通
P67至P70:共50支生理鹽水
P71:1件藍色上衣
P72:1部手提電話
(13)上述證物拍攝10張照片成相冊P73。
(14) 2019年8月11日0015時警員16698拘捕A4,罪名為「非法集結」。A4當時身穿黑色外套(證物P74)、背心(證物P75)、(證物P76)、(證物P77),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78)及面戴面巾(證物P79)。
(15)警員166為A4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80。
(16)在A3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81:1對3M手套
P82:藍色口罩
P83:
P84:1個灰色3M口罩
P85:白色短袖上衣
P86:1部手提電話
(17)上述證物拍攝8張照片成相冊P87。
(18) 2019年8月11日0014時,警員16518在A3身旁地下檢獲1支黑色雷射筆,經盧永楷檢驗後證實為第4類。
(19) 2019年8月11日0606時,警員10171盧振業到伊利沙伯急症室求醫,證實上唇及右前臂擦傷,由陳醫生撰寫的報告為證物P89,中文譯本為證物P89A。4張拍攝傷勢的照片為證物P90。
(20)在0851至0951時,警員16261到黃埔站附近街道拍攝20張照片,製成相冊P91。
(21)在1020時,警員8519以手令3381/2019(證物P92)在黃埔站檢取2019年8月10日至11日3支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並由黨鐵職員 潘燕孽(音) 燒錄成光碟(證物P93)。
(22)2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截圖,分別為2019年8月11日00:12:50時(證物P94)及00:12:51時(證物P95),顯示截停A2的情況。
(23)警車AM6020、AM6241、AM7485、AM8532及AM7549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片段由警員46713在西九龍行動基地取得,並由警員8603交予警員7280燒錄成光碟(證物P96)。取錄影片共9段。
(24)著名藍店民兆街12號「功夫點心」門外的閉路電視能拍攝到民兆街及黃埔站A出口情況。在2019年8月13日由 孔卓健(音) 將8月10日至11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燒錄成光碟(證物P97)。
(25) 在0430時,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 馬偉德 檢取7塊煙霧餅,並將其中1塊交由政府化驗師 #鍾偉華 檢驗,證實為氯酸鉀及氯化銨混合物,與煙霧餅成份相符。馬偉德 燃燒其中1塊煙霧餅,能產生煙霧約2分20秒。馬偉德 錄取證供作證物P89,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9A,並拍攝一段錄影片段P99。馬偉德 將餘下5塊煙霧餅存放在爆炸品處理課,並為煙霧餅及彈匣拍攝相片證物P100A及P100B。
(26)彈射器及彈珠由警員9684測試,在5米、10米、15米、20米外均可射穿紙靶,在5米外可在木靶留下凹痕。測試報告以65b呈堂為證物P101,測試錄影片段為證物P102。
(27)控方證物妥善保存,沒有被非法干擾。相片如實反映事實,沒有被非法干擾。所有有關閉路電視及警車行車記錄儀均正常運作,並完整燒錄成光碟。
(28)A1至A4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9)本承認事實以65c呈堂為證物P112。
(30)共10份證人口供以65b書面陳述方式呈堂為證物P102至P111,而該65b文件呈堂為證物P113。
📌書面證供
10份證人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證物P102至P111。
本65b文件為證物P113。
各辯方大律師同意在庭上毋需讀出證人書面證供,惟有變通大律師關注證人口供指「在樓上看到」,但書面證供隱藏證人地址,以致辯方大律師未能了解鎖住樓層及座向。法官指辯方如有需要知道樓層可存招相關證人。
📌播放錄影片段
控方在傳召證人前先播放黃埔站A出口及藍店「功夫點心」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各片段可見有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及街坊出入A出口及在附近街道經過。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承認事實
(1)證物P1為1張顯示黃埔站一帶的街道圖。
(2)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3) 2019年8月11日0016時,警員6835拘捕A1,當時A1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證物P2)、黑色長褲(證物P4)、黑色防曬袖(證物P3)、戴黑灰色頸套(證物P6),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7)、綠色單孭袋(證物P8)及腰包(證物P9)。
(4) 2019年8月11日0700至0715時警員16201在紅磡警署為A1拍照製成相冊P10。
(5)在A1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11:2隻雞蛋
P12:1個藍色蛋盒
P13:1支噴漆
P14:
P15:1個航拍機
P16:1個綠色單孭袋(即證物P8)
P17:1個黃色頭盔
P18:1件黑色護甲
P19:2副護目鏡
P20:2件黑色T恤
P21:1個3M粉紅色防毒面具
P22:6張電子單據
P23:1張八達通
P24:1部手提電話
(5)上述證物拍攝成相冊P25。
(6)警員15293在黃埔站A出口扶手電梯位置拘捕A2,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被捕時A2身穿黑色上衣(證物P26)、深色長褲(證物P27)、鞋(證物P28),戴有灰色手套(證物P29)及口罩(證物P30),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31)。
(7)警員16251為A2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32。
(8)在A2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33:1支長18厘米可發出藍色光束的雷射筆
P34:1個黃色頭盔
P35:1副護目鏡
P36:1個迷彩袋
P37:1個綠色橡筋發射器
P38:1部對講機
P39:1副望遠鏡
P40:1個白色包裝袋及內容物
P41:
P42:2件白色T恤
P43:1個深色面罩
P44:面巾
P45:腰包
P46:
P47:1個黑色腰包
P48:1支黑色電筒
P49:4支生理鹽水
P50:1部手提電話
(9)上述證物拍攝成相冊P51。
(10)警員16518在黃埔站A出口拘捕A3。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證物P52)、黑色防曬袖(證物P53)、綠色長褲(證物P54)、白色波鞋(證物P55),戴眼鏡(證物P56)、頸圍(證物P57)、背有背囊(證物P58)。
(11)警員16261為A3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59。
(12)在A3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60:1把縮骨遮
P61:1副3M護目鏡
P62:1個灰色3M口罩
P63:1個包裝袋內有3M濾毒罐
P64:1個藍色外科口罩
P65:1張紙張上有手寫字
P66:1張個人八達通
P67至P70:共50支生理鹽水
P71:1件藍色上衣
P72:1部手提電話
(13)上述證物拍攝10張照片成相冊P73。
(14) 2019年8月11日0015時警員16698拘捕A4,罪名為「非法集結」。A4當時身穿黑色外套(證物P74)、背心(證物P75)、(證物P76)、(證物P77),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78)及面戴面巾(證物P79)。
(15)警員166為A4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80。
(16)在A3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81:1對3M手套
P82:藍色口罩
P83:
P84:1個灰色3M口罩
P85:白色短袖上衣
P86:1部手提電話
(17)上述證物拍攝8張照片成相冊P87。
(18) 2019年8月11日0014時,警員16518在A3身旁地下檢獲1支黑色雷射筆,經盧永楷檢驗後證實為第4類。
(19) 2019年8月11日0606時,警員10171盧振業到伊利沙伯急症室求醫,證實上唇及右前臂擦傷,由陳醫生撰寫的報告為證物P89,中文譯本為證物P89A。4張拍攝傷勢的照片為證物P90。
(20)在0851至0951時,警員16261到黃埔站附近街道拍攝20張照片,製成相冊P91。
(21)在1020時,警員8519以手令3381/2019(證物P92)在黃埔站檢取2019年8月10日至11日3支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並由黨鐵職員 潘燕孽(音) 燒錄成光碟(證物P93)。
(22)2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截圖,分別為2019年8月11日00:12:50時(證物P94)及00:12:51時(證物P95),顯示截停A2的情況。
(23)警車AM6020、AM6241、AM7485、AM8532及AM7549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片段由警員46713在西九龍行動基地取得,並由警員8603交予警員7280燒錄成光碟(證物P96)。取錄影片共9段。
(24)著名藍店民兆街12號「功夫點心」門外的閉路電視能拍攝到民兆街及黃埔站A出口情況。在2019年8月13日由 孔卓健(音) 將8月10日至11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燒錄成光碟(證物P97)。
(25) 在0430時,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 馬偉德 檢取7塊煙霧餅,並將其中1塊交由政府化驗師 #鍾偉華 檢驗,證實為氯酸鉀及氯化銨混合物,與煙霧餅成份相符。馬偉德 燃燒其中1塊煙霧餅,能產生煙霧約2分20秒。馬偉德 錄取證供作證物P89,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9A,並拍攝一段錄影片段P99。馬偉德 將餘下5塊煙霧餅存放在爆炸品處理課,並為煙霧餅及彈匣拍攝相片證物P100A及P100B。
(26)彈射器及彈珠由警員9684測試,在5米、10米、15米、20米外均可射穿紙靶,在5米外可在木靶留下凹痕。測試報告以65b呈堂為證物P101,測試錄影片段為證物P102。
(27)控方證物妥善保存,沒有被非法干擾。相片如實反映事實,沒有被非法干擾。所有有關閉路電視及警車行車記錄儀均正常運作,並完整燒錄成光碟。
(28)A1至A4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9)本承認事實以65c呈堂為證物P112。
(30)共10份證人口供以65b書面陳述方式呈堂為證物P102至P111,而該65b文件呈堂為證物P113。
📌書面證供
10份證人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證物P102至P111。
本65b文件為證物P113。
各辯方大律師同意在庭上毋需讀出證人書面證供,惟有變通大律師關注證人口供指「在樓上看到」,但書面證供隱藏證人地址,以致辯方大律師未能了解鎖住樓層及座向。法官指辯方如有需要知道樓層可存招相關證人。
📌播放錄影片段
控方在傳召證人前先播放黃埔站A出口及藍店「功夫點心」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各片段可見有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及街坊出入A出口及在附近街道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