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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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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沙田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和你塞,在沙田希爾頓附近,有人拆鐵欄,曾經踢保一年。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控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沙田 #提堂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和你塞,在沙田大圍銅鑼灣村行人天橋,與另外兩人拆鐵欄;曾經踢保一年。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四名證人,不會倚賴會面紀錄,辯方無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審訊 [1/1]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承認事實撮要:
黃XX、羅XX和被告於案發現場附近不同地方被不同警員截停及拘捕。黃XX背囊持有幾個鉗及士巴拿,呈堂為證物P8-12。
羅XX和黃XX被截停前曾致電被告,電話通話紀錄呈堂為證物P15。
證物鏈不受爭議。

📌傳召PW1 李家豪(音)督察。
🛑主問
現為新界北警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指揮官。案發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在大圍站附近與PC20249 PC16641進行反罪惡巡邏,防止有人破壞黨鐵設施及路軌。

0728 在文林路橋底位置望上天橋,有三男三女正在拆鐵欄,離他們約15米,中間冇遮擋,見到他們的容貌,外貌特徵如下:
M1男,1.7米高、瘦身材、後腦剷青髮型、著黑長衫、短褲、孭背囊。
M2男,約1.65米高、戴眼鏡、著黑色長衫和短褲
M3男,約1.65米高、著黑色長衫及短褲
F1女,約1.65米高、紮馬尾、長袖外套及長褲、孭背囊
F2女,約1.65米高、紮馬尾、長袖外套及長褲、孭背囊
F3女,約1.65米高、紮馬尾、戴眼鏡、長袖外套及長褲、孭背囊

我觀察了他們約三分鐘,他們年紀約15至17歲,著便服的中學生,案發當天是星期一,應該要番學。

M1 M2 拿住鉗站在欄桿兩邊似乎想拆欄。其餘四人在後面交談、扶住鐵欄、又搬動附近的單車,四處張望。 其後他們一起將鐵欄由上至下拆落嚟,造成一個缺口,當時附近沒有途人。

我覺得他們可能想將單車從缺口掉落路軌,需立即上前截查阻止。因為天橋的下方是大圍站沙田站之間的路軌。我們三人穿過橋底,在近希爾頓中心的天橋入口上橋,上橋期間有一名中年男人仔上面有人拆緊嘢,去到該位置見到有鐵欄被扯下,造成一米乘兩米的缺口,隔離有間黃色單車。這時候6人已跑至天橋近大圍方向的出口,我和他們距離30至40米,附近沒有其他途人。

我繼續追,落橋後穿過行車天橋底的小路轉入成全路,在追入成運路,在成運路某燈柱前截停F1,其他人繼續四散逃走。(不爭議最後截停的人是被告,但爭議被告不是F1) 追截過程約六分鐘,F1曾經兩度失去蹤影:
1. 上天橋時
2. 離開天橋轉入小路時

在F1第二次失去蹤影時,我和她距離約30至40米,約五秒後再次見到。我在天橋時仍可見到三男三女轉入小路,進入成全路後又再次見到這6人。追截過程中,附近沒有途人。

截停F1後我請求支援,亦命令大車守衛/傳令員對他作調查。一分鐘後被告手機有訊息傳來,我認為和剛才的行為有關,檢視後發現Telegram群組有相關訊息要人逃走、棄裝及報位置,亦分享了一個位置:樓上集團大廈。之後Bosco和Cindy多次來電。

我和來支援的警員分享這些資料、案情和六人的衣著。 不久之後,從通訊機得知田心分區警員在樓上集團大廈附近截停了一男一女,我到場了解,認得他們是M1 F3。我以裝束、馬尾、與另外三男兩女出現的組合,相信F1就是今天的被告。往天橋觀察的時候,看見F1的衛衣帽的繩有反光,絕大部分時間看到F1的容貌,因為她是面向我。

控方給PW1看地圖及相片集,確認在不同時段的觀察位置、截停被告的位置、組織追截路線。

1130 PW1主問完成,早休至1155
1210 再開庭

🌟盤問(節錄)
辯:你觀察天橋3分鐘,係企喺行人路?
PW1:唔係,企喺單車徑隔離草叢,有個橋墩嘅柱
辯:柱嘅前定後?
PW1:側邊
辯:你係點樣發現天橋上嘅行為?
PW1:巡邏期間見到,叫隊員一齊觀察。
辯:你巡邏期間係行行人路?
PW1:嗰陣時喺文林路文禮路嘅T字位,行咗上單車路,觀察到情況再行入草叢。
辯:三分鐘都企喺同一位置?
PW1:係
辯:嗰個位置,你頭頂上有好多天橋,你同行人天橋之間亦隔咗一條火車路軌
PW1:同意
辯方呈上相片D3(1),顯示PW1觀察天橋的位置,PW1同意天橋有d 彎,亦表示在相中見到鐵欄被拆的位置。同意觀察時天橋有膠板。
辯方播放28秒片段D1(1),顯示PW1觀察的現場。辯方指出,PW1的觀察位置望向行人天橋會被行車天橋阻擋,只有在草叢才有可能看到行人天橋,在行人路或單車路上巡邏冇可能留意到行人天橋上的發生的事。PW1不同意。

休庭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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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審訊 [1/1]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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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PW1
📌辯方提供地圖,確認PW1的追截路線。

📌辯方問及PW1對天橋上六人的觀察,包括交談、拆了多少鐵絲網、如何搬動單車。
PW1:見到佢哋口郁郁,覺得佢哋係交談,但係唔知內容。觀察三分鐘佢哋都係拆緊同一塊兩米乘一米嘅鐵絲網。佢哋交談期間有郁下部單車,似係嬉戲性質咁樣掂下。
辯:主問時你話覺得佢哋會掟部單車落路軌,同你而家講嘅有抵觸
PW1:相信佢哋拆圍網嘅原因就係要由天橋上掟嘢落路軌,行為目的相符

📌辯方問及辨認的細節
辯:你對F1 F2 F3嘅描述幾乎一模一樣,只係F3戴咗眼鏡。口供完全冇提過佢哋嘅容貌、有冇染頭髮。M1 M2 M3 情況都係差唔多,只係M2有戴眼鏡。
PW1:冇辦法於短時間內詳細交代細節,但有啲身體特徵係清晰,例如M1的剷青、M2 F3的眼鏡、F1衛衣的兩條繩

📌辯方問及破壞的情況
辯:圍網範圍細,6人不能同時一起貼埋去
PW1:佢哋係6個人一齊扯落嚟
辯:兩米乘一米嘅鐵網根本唔需要6個人一齊扯,向你指出呢件事根本冇發生過
PW1:唔同意

📌辯方問及觀察的細節
辯:橋上有單車徑及行人路,如果6人唔係企喺貼住欄桿嗰邊你係好難睇到
PW1:會難啲但未至於睇唔到,樣貌髮型反光物品係容易睇到
辯:向你指出衛衣嘅成係棉質,係唔會反光
PW1:因為佢件衫係深色,白色繩好容易睇到,顏色係會反射光線,令我睇到
辯:你咁講即係黑色衫都會反光啦
PW1:如果啲色夠深就唔會反光
辯:你同唔同意「令」面係會反光
PW1:同意
辯:如果你話白色繩會反光,天橋欄桿外嘅膠板反光更強
PW1:取決於角度問題
辯:向你指出,你書面供詞冇講過你見過鉗、有人交談、有人四處張望,你係上到庭先講。行人天橋同你嘅距離令你不能清晰觀察有多少人,因為人係會重疊,遮住其他人。
PW1:當時天橋上只有六人

📌辯方問及追截的細節
辯:由你觀察嘅地方去到鐵網被損壞嘅位置,你係行定跑,用咗幾耐?
PW1:跑,用咗15秒
辯方播放片段D1(2),顯示觀察地方至鐵網被損壞的位置的路線。
(直播員按:距離約200米,要uturn,天橋上斜,轉彎...)
辯:向你指出用15秒不可能到達該位置。
PW1:不同意
辯:由起步後至天橋入口你都看不到案發現場,到達刑毀的位置,你亦看不到三男三女已到達天橋出口
PW1:同意
辯:你有在刑毀現場逗留
PW1:冇,是PC20249墮後,他觀察過情況。

PW1作供未完成,押後至9月2日0930同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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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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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PW1
📌辯方繼續問及追截的情況
辯方播放D1(3)片段,片長六分零一秒,拍攝警員追截的路線。由文林路單車徑,走至天橋入口,到天橋出口有S型單車徑及行人路 (這地帶有多條行車天橋的橋墩),穿過工業大廈和行車天橋之間的「小路」,到成全路路口,轉入成全路後再轉入成運路,在成運路停下。
PW1確認路線無誤。

PW1:F1 轉入小路消失於視線時,我仍在天橋出口
辯:在天橋出口的位置是看不到小路的入口的
PW1:無法評論,影片只係影住橋口,小路入口喺啲橋墩後面。喺天橋望落嚟可以見到小路對出嘅空地
辯:向你指出,F1在轉入小路之前,已經在你視線消失
PW1:不同意,在天橋上可以看到他們向小路方向跑
辯:參照影片,你在橋上向小路方向觀察會有欄桿及行車天橋阻擋視野
PW1:影片1分38秒可以反映我有充足視野觀察
辯:你喺呢一個位置望去小路有大概60米
PW1:不肯定

📌辯方指出整個案情
辯:你話基於裝束、馬尾及與其他人出現的組合、長外套及白色繩的反光確定被截停的人是F1,問及容貌時你只說和橋上觀察時一樣樣,口供內沒有提及過白色繩及容貌。向你指出如果你見到樣就唔使講特徵啦。
PW1:不同意,有特徵係方便其他同事截查其餘五人,形容樣貌反而難以給人辨認。三男三女,三名女子都有馬尾,一名男子後腦剷青,咁樣一齊出現就係特別情況
辯:你話M1全程拆鐵欄,和你面對面,你唔會睇到佢後腦係剷青
PW1:同意,而家我會描述係佢側邊係剷青,其後發現後面都有
辯:其後即係喺樓上集團大廈截停,你行去確認係M1嘅時候?
PW1:較早時間已經發現
辯:咁你追截時應該係用側面剷青去辨認
PW1:觀察時已經歸納到佢後腦有剷青

辯:0728-0730 觀察,0730-0736 追截,向你指出呢個時段係繁忙時間,街上唔會冇途人。
PW1: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被告收到嘅訊息根本同刑毀無關
PW1:不同意,因為我哋展開追捕,數人逃走,被告電話收到嘅分享位置和同事截停其他人的位置是一致。
辯:你係較後時間整合資訊後先知啫
PW1:不同意
辯:電話多次響起,你唔肯定係信息或者來電
PW1:係來電或者通訊軟件嘅撥號功能

辯:向你指出額外特徵係有人被捕後你先知道,你同同事交代時都冇講
PW1:不同意
辯:你連F1著咩色衫都冇講,額外特徵係喺庭上先作供第一次加返
PW1:同意

辯:你上橋期間遇到中年男人,書面供詞內,中年男人同你講有三男三女拆緊嘢,係你問佢答?
PW1:我冇問,佢只係離遠用手指出喺上面,我喺供詞歸納咗,我淨係答佢「哦」

辯:你話由觀察嘅位置跑到刑毀位置用了15秒,向你指出你著住防暴裝跑上斜,約200米距離,所需時間係遠超15秒
PW1:不同意,當時情況危急,如果他們成功將雜物掉落路軌會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所以我用最快速度跑上去,雖然冇對錶但印象中係15秒
辯:你由0730起跑,到0736先截停被告,如果你係跑根本唔需要咁多時間
PW1:唔同意

辯:你去到成全路見到啲人,你不能肯定你見到的三男三女和刑毀的是同一班人,以你的觀察亦不能肯定F1是被告,被告有可能是路過
PW1:不同意
辯:你跑得咁快,跑完成條路線唔使六分鐘
PW1:因為大家之後嘅速度都放慢咗,F1已經冇力跑
辯:你只係因為見到差唔多裝束嘅人就截停。
PW1:不同意,我哋人手只能夠截停F1,一直都在追捕這3男3女
辯:成全路成運路內的貨櫃車會影響追截視線,停泊的車輛亦會影響視線,視點斷開幾次。
PW1:絕少阻擋,因為他們是在馬路上跑。道路開闊,冇途人及行走車輛,即使轉咗彎亦可以確認是同一班人。

🛑覆問
主要指出天橋膠板的反光不嚴重,天橋的圍欄高度不會高於成人,視線不會受阻擋。

PW1作供完畢。

📌PW2 前PC27090 黃展鴻(音),現為政府行政人員(EO?)作供。
PW2指當天接報,PW1要求到成運路支援,找出5名男女。PW2 0800到達現場,PW1向他解釋案情及5人特徵。及後PW2在樓上集團大廈搜查及拘捕黃姓女子(非本案被告)。
盤問時PW2形容PW1對他描述5人特徵只有「後生、深色長衫長褲」,髮型、眼鏡、衣著上的特徵已不記得PW1有冇提過。
PW2作供完畢。

📌PW3 前黨鐵工程師梁少桓(音)作供。
主要指被損壞的鐵絲網是2019年11月12日才安裝,以防有人將雜物投進路軌。確認用鉗可以將鐵絲網拆下,及一塊鐵絲網維修費用要$50,000🤡
辯方指這些鐵絲網損毀已有保險承保,$50,000鐵絲網維修費用不只包含當天被損毀的一塊而是多個範圍,PW3確認。PW3指$50,000是他收到的判頭報價,但亦稱維修時是用既有的鐵絲網庫存。
PW3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230

被告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審訊完結。

辯方需於9月9日或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及法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裁決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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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撮要
辯方對PW1的證供的批評主要是:
1. 觀察的質素,是否清晰
2. 對三男三女裝束的觀察,他們是否均在損壞
3. 視線多次斷開

裁判官認為,PW1的觀察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辯方批評PW1形容六人的裝束是後補形容,書面口供亦沒提及。裁判官指,主問時主控首先問PW1第一眼看見6人時的情況,之後再問到截停被告時她的特徵,PW1只是跟著主問的次序作供。
書面供詞是跟據他向同僚說出對目標人物的描述而寫,沒有不妥。

辯方批評天橋上的膠片有反光,阻礙觀察。裁判官認為PW1是在觀察可疑活動,必然會找一個好的角度去觀察。

辯方批評PW1的追截時間。首先PW1用了約15秒跑上天橋,距離約190米。裁判官認為那時是危急情況,沒有空閒去計時。前段時間雙方用了最大力量追截和逃跑,後段雙方速度減慢是合理,整個過程歷時六分鐘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裁判官亦認為即使PW1視線多次斷開亦沒有影響觀察質素。
1. 從橋下跑上天橋時亦有部分時間可觀察橋上的情況。
2. 到了天橋上刑毀的位置可以見到小路的情況。
辯方質疑當時PW1會不會被其他途人影響視線或導致誤認。
裁判官指,行人天橋中間有一定高度的欄桿,所以向警員迎面而來的途人會在天橋的另一側。而和被告走同一方向的途人,見到多人逃跑亦沒有理由會跟住他們跑。所以認為PW1不會觀察錯誤。
3. 女子由成運路轉入成全路曾於PW1視線消失1秒。
裁判官認為該處沒有途人,沒有分岔路,消失時間短,不影響PW1的觀察。

因此法庭裁定被截停的被告就是在天橋上與其他五人刑毀的女子。

‼️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稱不需要😒

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15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下一庭亦會商討賠償費用。期間索取背景報告,需要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已還押15日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決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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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休庭15分鐘考慮判刑
1556 開庭

速報:4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已還押15日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決 按此 —————————— 1525 休庭15分鐘考慮判刑 1556 開庭 速報:4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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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沙田 #判刑

趙(19)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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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賠償

控方表示已向港鐵查問,要求五萬賠償。辯方指出事件涉及六人,故要求賠償六分之一,即八千三百三十四元,控方在這方面沒有立場。

法庭拒絕批出賠償令,指港鐵公司的維修開支已經由保險支付

📌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父親求情信,表示被告少出夜街,對其犯事表示震驚,又指被告為人孝順,會做兼職幫補家計;而被告自撰求情信表示後悔參與整件事,只是受朋輩及當時社會氣氛影響而犯事。辯方指是次為單一事件,而且其非領導角色,並指監禁式刑罰已平衡懲治性和更生,請求判處較短的刑期。

15:25休庭 15分鐘考慮刑期

📌判刑理由

被告就讀大學二年級,與家人關係良好;是次案件中,行動前沒有被友人通知將會做什麼,只是跟隨朋輩而已,但被告承認自己在場;裁判官指此案沒量刑指引,而案中並沒證據拋下單車,但是被告等人破壞的範圍有機會讓其他人拋下大型物件到路軌,會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官指被告沒悔意,沒減刑因素,判四個月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八千元保釋金
-星期一、二、日到警署報到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並不得離港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7
2022.07.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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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

🏛高 等 法 院8樓1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趙(16) #提訊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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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4/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00
👤梁(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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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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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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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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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阿布泰(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授權書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標籤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高等法院第十七庭
#黎婉姫法官
#1118沙田 #提訊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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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被告人選擇撤銷保釋,本案被告需即時服刑。

判刑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