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2黃大仙 #提堂
張(23)
控罪一:縱火
2019年11月12日在黃大仙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控罪二(傳票):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摘自頭條)
❌不認罪❌
4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被告自己有可能上庭作供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宵禁由2200-0600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2黃大仙 #提堂
張(23)
控罪一:縱火
2019年11月12日在黃大仙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控罪二(傳票):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摘自頭條)
❌不認罪❌
4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被告自己有可能上庭作供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宵禁由2200-0600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審訊 [1/1]
#縱火罪 #刑事損壞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Parta Partb
———————————————
控方先提出修訂案情的英文版本字眼,並表示會傳召2位警員證人,沒有警戒供詞。
(*小插曲:控方一來到就不斷埋怨律政司早上才把文件給自己,見到當中的英文字眼錯了所以提出修訂但要問律政司意見...下省一萬字...梁官忍不住打斷控方,並問道「所以控方想表達甚麼,我現在給予時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和修訂版本,你不要再說話了。」控方繼續回答…)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2. 相片冊,一共4張,為證物p2;
3. 被告在黃大仙彩虹邨紅梅路近錦雲樓內行人過路處被拘捕;
4. 在現場撿獲一對白色手套,為證物p3;
5. 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手套沒有經燃燒的跡象。
被告對於兩項控罪不認罪❌
——————————————————
傳召第一位證人~
偵緝警長54219林嘉勸(音),駐守東區刑事總部,以下簡稱pw1。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2日pw1需要當值,約21:00因應搭浪者行動在黃大仙區內巡邏,總督察馮培基(音)和偵緝警員293乘坐白色7人私家車vx3674,警車am2158(即衝鋒車)在旁駕駛。當時pw1穿著一件偵緝人員的背心,自己坐在副駕駛位,總督察在後面。
約21:30,pw1沿著彩虹道向東行,大約去到彩虹邨迴旋處,綠柳路彩虹邨交界見到有人堵路。馬路一共有三條線,迴旋處最左那條線,有巴士停泊,am2158停泊在中線上,左一線就是私家車停泊的位置。
控方呈上p4(一幅手繪的馬路示意圖):
左面是彩虹邨馬路,pw1見到4男2女手拿著膠欄移動及進行堵路;
左二線有物體被燃燒,目測是垃圾;
6名人士一見到警車就跑走,軍裝警車和私家車隨即開車追截;
6人走入彩虹道行人路,沿著太子道向東走(巴士站位置),pw1指示眾人向左上方向跑(圖片沒有顯示)。
(*辯方提出質疑,p4是否有基礎,例如記事冊等,控方表示只依賴圖片中的路面環境,不會依賴圖片上的文字。pw1解釋p4是2020年5月9日補充口供時所畫的。)
當晚一輛巴士在前,警車後有另一輛私家車,pw1見到路面上有東西被燃燒,因為2名女子身高矮小,衣著和其他人稍微不同所以認出6人,而最右那名男子穿著長袖外套黑褲和白色帽子。pw1當時和車上兩人立即下車,在彩虹道第一個巴士站追截,6人向著太子道方向走,有些向東走,有些剛回頭走至迴旋處位置。
pw1表示距離自己10米外,見到2名女子搬動欄杆,高的女子黑衣灰鞋,小背包;矮的女子黑衣黑褲白鞋,大背包。pw1表示整個過程視線都沒有受到阻隔,4男子當時也一起搬動欄杆,其中一名手持雪糕筒。
控方呈上p2,相片冊(4張相):
相1,在綠柳路出口的位置,不知道誰人拍攝,當時雜物已被移動,不在原本位置;
相2,見到膠欄;
相3,另外一個角度,當時私家車和警車照駕駛過被燃燒的物件;
相4,右上手套,右下電話,左邊兩個都係黑色口罩。
當時膠欄被放在燃燒的物件中,pw1表示車輛避開了欄杆,在中線位置衝過了散落一地的物件,即垃圾。pw1下車後,向迴旋處方向追截一名女子,再前方多5米位置有另一名男子,1男1女右轉後,去到轉彎的位置,距離拉近至5米左右。右轉至綠柳路,彩虹邨內有分岔路,男子繼續向右跑,女子則轉左去紅梅路,跑向行人路。pw1在行人過路處位置截停女子,並表露身分「警察咪郁」,女子沒有回應但嘗試縮手,pw1向她表示「我依家以非法集結拘捕你,唔好再反抗,否則使用武力制伏你。」女子掙扎期間,跌下了一對白色底黃色外層的手套和電話在地上(*控方呈上手套作p3),pw1要求女子從地下拾回並放入袋中。期間,pw1身後出現了一個6、70歲老伯,手持拐杖走向自己,於是警告他不要靠近,對方表示「想睇下你點對個女仔」,與此同時,其他同事出現截查老伯,pw1帶走女子上警車。
pw1確認女子就是被告。警車上,pw1為被告上手銬並安排女警15845看管,自己則在車外戒備(*因聽到樓上有人叫囂和拋擲物件,所以需要保護警車和被告)。其後,pw1和警員17025回到現場拍攝了解情況,00:08各自分批回到警署。00:16,pw1與女警帶同被告見值日官,女警搜身後,pw1提醒女警其背包有證物(*梁官問,當時被告有否佩戴口罩?pw1表示不記得。)。
主問結束~
——————————————————
⚫️辯方盤問
pw1表示其私人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只是普通7人車。辯方呈上一張案發地點的google map地圖作d1,pw1同意地圖位置正確並表示警車am7528一直在其私家車前面。
pw1在翌日凌晨兩點錄取了一份證人口供,當時參考了記事冊所寫,同意當時印象深刻。辯方讀出口供「巡邏到彩虹道迴旋處碧海樓,見到6名黑衣人士」,pw1表示是在車停泊下作出這個觀察,當時距離黑衣人士至少10米。辯方繼續讀出口供「上述6人發現警車後,隨即跑入彩虹道往太子道東方向」,pw1同意。辯方表示深夜只有街燈照耀,pw1同意但表示樓層都有燈光。案發之前,pw1從來沒有見過被告,也不記得她當時有否戴口罩。
辯方表示pw1在第一份口供及記事冊中,從來都沒有詳細提及過4男2女的衣著,身高,只提及了被告的衣著,也沒有清楚說明6人各自的行為,pw1同意。辯方指出,如果pw1清楚見到各人的行為必定會寫下,pw1不同意,認為記事冊只是幫助記憶,不用詳細紀錄。pw1同意自己沒有在口供提及2女搬欄,只是好籠統地形容6人有搬欄。辯方表示之所以如此籠統是因為pw1根本看不清楚6人當時的行為,pw1不同意。pw1同意自己觀察6人的時間很短,但不是只有一兩秒時間。辯方繼續指出,其實pw1在警車後面,根本看不見6人的行為,pw1表示自己無法辨認到全部人。
———————————————
續...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審訊 [1/1]
#縱火罪 #刑事損壞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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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提出修訂案情的英文版本字眼,並表示會傳召2位警員證人,沒有警戒供詞。
(*小插曲:控方一來到就不斷埋怨律政司早上才把文件給自己,見到當中的英文字眼錯了所以提出修訂但要問律政司意見...下省一萬字...梁官忍不住打斷控方,並問道「所以控方想表達甚麼,我現在給予時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和修訂版本,你不要再說話了。」控方繼續回答…)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2. 相片冊,一共4張,為證物p2;
3. 被告在黃大仙彩虹邨紅梅路近錦雲樓內行人過路處被拘捕;
4. 在現場撿獲一對白色手套,為證物p3;
5. 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手套沒有經燃燒的跡象。
被告對於兩項控罪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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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一位證人~
偵緝警長54219林嘉勸(音),駐守東區刑事總部,以下簡稱pw1。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2日pw1需要當值,約21:00因應搭浪者行動在黃大仙區內巡邏,總督察馮培基(音)和偵緝警員293乘坐白色7人私家車vx3674,警車am2158(即衝鋒車)在旁駕駛。當時pw1穿著一件偵緝人員的背心,自己坐在副駕駛位,總督察在後面。
約21:30,pw1沿著彩虹道向東行,大約去到彩虹邨迴旋處,綠柳路彩虹邨交界見到有人堵路。馬路一共有三條線,迴旋處最左那條線,有巴士停泊,am2158停泊在中線上,左一線就是私家車停泊的位置。
控方呈上p4(一幅手繪的馬路示意圖):
左面是彩虹邨馬路,pw1見到4男2女手拿著膠欄移動及進行堵路;
左二線有物體被燃燒,目測是垃圾;
6名人士一見到警車就跑走,軍裝警車和私家車隨即開車追截;
6人走入彩虹道行人路,沿著太子道向東走(巴士站位置),pw1指示眾人向左上方向跑(圖片沒有顯示)。
(*辯方提出質疑,p4是否有基礎,例如記事冊等,控方表示只依賴圖片中的路面環境,不會依賴圖片上的文字。pw1解釋p4是2020年5月9日補充口供時所畫的。)
當晚一輛巴士在前,警車後有另一輛私家車,pw1見到路面上有東西被燃燒,因為2名女子身高矮小,衣著和其他人稍微不同所以認出6人,而最右那名男子穿著長袖外套黑褲和白色帽子。pw1當時和車上兩人立即下車,在彩虹道第一個巴士站追截,6人向著太子道方向走,有些向東走,有些剛回頭走至迴旋處位置。
pw1表示距離自己10米外,見到2名女子搬動欄杆,高的女子黑衣灰鞋,小背包;矮的女子黑衣黑褲白鞋,大背包。pw1表示整個過程視線都沒有受到阻隔,4男子當時也一起搬動欄杆,其中一名手持雪糕筒。
控方呈上p2,相片冊(4張相):
相1,在綠柳路出口的位置,不知道誰人拍攝,當時雜物已被移動,不在原本位置;
相2,見到膠欄;
相3,另外一個角度,當時私家車和警車照駕駛過被燃燒的物件;
相4,右上手套,右下電話,左邊兩個都係黑色口罩。
當時膠欄被放在燃燒的物件中,pw1表示車輛避開了欄杆,在中線位置衝過了散落一地的物件,即垃圾。pw1下車後,向迴旋處方向追截一名女子,再前方多5米位置有另一名男子,1男1女右轉後,去到轉彎的位置,距離拉近至5米左右。右轉至綠柳路,彩虹邨內有分岔路,男子繼續向右跑,女子則轉左去紅梅路,跑向行人路。pw1在行人過路處位置截停女子,並表露身分「警察咪郁」,女子沒有回應但嘗試縮手,pw1向她表示「我依家以非法集結拘捕你,唔好再反抗,否則使用武力制伏你。」女子掙扎期間,跌下了一對白色底黃色外層的手套和電話在地上(*控方呈上手套作p3),pw1要求女子從地下拾回並放入袋中。期間,pw1身後出現了一個6、70歲老伯,手持拐杖走向自己,於是警告他不要靠近,對方表示「想睇下你點對個女仔」,與此同時,其他同事出現截查老伯,pw1帶走女子上警車。
pw1確認女子就是被告。警車上,pw1為被告上手銬並安排女警15845看管,自己則在車外戒備(*因聽到樓上有人叫囂和拋擲物件,所以需要保護警車和被告)。其後,pw1和警員17025回到現場拍攝了解情況,00:08各自分批回到警署。00:16,pw1與女警帶同被告見值日官,女警搜身後,pw1提醒女警其背包有證物(*梁官問,當時被告有否佩戴口罩?pw1表示不記得。)。
主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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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1表示其私人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只是普通7人車。辯方呈上一張案發地點的google map地圖作d1,pw1同意地圖位置正確並表示警車am7528一直在其私家車前面。
pw1在翌日凌晨兩點錄取了一份證人口供,當時參考了記事冊所寫,同意當時印象深刻。辯方讀出口供「巡邏到彩虹道迴旋處碧海樓,見到6名黑衣人士」,pw1表示是在車停泊下作出這個觀察,當時距離黑衣人士至少10米。辯方繼續讀出口供「上述6人發現警車後,隨即跑入彩虹道往太子道東方向」,pw1同意。辯方表示深夜只有街燈照耀,pw1同意但表示樓層都有燈光。案發之前,pw1從來沒有見過被告,也不記得她當時有否戴口罩。
辯方表示pw1在第一份口供及記事冊中,從來都沒有詳細提及過4男2女的衣著,身高,只提及了被告的衣著,也沒有清楚說明6人各自的行為,pw1同意。辯方指出,如果pw1清楚見到各人的行為必定會寫下,pw1不同意,認為記事冊只是幫助記憶,不用詳細紀錄。pw1同意自己沒有在口供提及2女搬欄,只是好籠統地形容6人有搬欄。辯方表示之所以如此籠統是因為pw1根本看不清楚6人當時的行為,pw1不同意。pw1同意自己觀察6人的時間很短,但不是只有一兩秒時間。辯方繼續指出,其實pw1在警車後面,根本看不見6人的行為,pw1表示自己無法辨認到全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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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審訊 [1/1]
#縱火罪 #刑事損壞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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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繼續讀出口供「當迴旋處6人跑去太子道方向,2名女子在最後。」,pw1表示下車追截被告時,突然出現一個黑衣男子在被告前方。辯方質疑即2女子不是在最後,pw1解釋男子跑得快過女子也是正常的,自己只是追截女子時突然發現有名男子在其前面。
pw1表示當時行人路上有其他人,辯方指出,2名女子左轉至彩虹道時,pw1有一瞬間失去了觀察的視線,pw1同意,但不同意被告和前面那名男子不是迴旋處跑向太子道東的6人,因為當時行人路上只有他們6人穿著黑衣黑褲在跑。辯方質疑pw1是用全黑衣著辨認被告身分,pw1解釋自己由見到6人出現的一刻已經開始留意著,而所謂的左轉也只是用了2秒時間,不相信突然會有第二個人出現。
pw1表示車剛停在第一個巴士站位置,被告還未到達這裡就開始回頭跑走。辯方指出,其實pw1把無辜等巴士的被告錯認為6人之一;被告當時不是回頭跑向迴旋處,而是本來就在巴士站,因為見到pw1衝過來感到害怕所以跑走,pw1不同意,並表示是見到被告突然跑自己才追截她。
辯方表示當時pw1便裝衣著,所謂的背心都是黑色,衣上的「警察」字眼也很小,車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也沒有手持伸縮棍,pw1同意。辯方指出,正常情況下,一個市民,一個女子在巴士站等車,突然有一個男人在車上衝出來追截自己,都會感到害怕,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其實當時被告根本不知道pw1的身分,pw1表示自己怎會知道被告知不知道,但其私家車和警車都停泊在一起,為何被告要逃跑?
pw1表示自己成功追截後才表露身分,但不同意對方因為害怕才逃跑,重申被告不是見到自己才跑走,而是回頭準備跑走自己才追截她。pw1同意無法排除被告當時看不見警車,辯方指出,其實pw1錯誤地辨認錯人,被告當時只是在巴士站,見到pw1突然衝過來才跑走;被告根本沒有站在迴旋處手持膠欄,pw1不同意。
pw1補充完第二份口供後,翌日律政司便決定控告被告,而這份口供是第一次提及2女子搬欄,當中沒有任何閉路電視片段拍攝2人堵路。pw1同意是因為律政司叫自己補充口供才回想起這些內容,並不是透過觀看片段而補充。辯方指出,其實pw1觀察6人是屬於驚鴻一瞥,pw1表示有幾秒時間,但不同意半年後的口供不可靠。
辯方讀出口供「但我看不見該些雜物是由誰人燒著。」,pw1只同意自己見不到被告有份縱火,也見不到2女子將膠欄掉在火堆中,所以當時都是用「非法集結」拘捕被告,也在被告身上搜不到任何火柴等易燃物品。pw1表示自己整段時間也看不到誰人燃燒雜物,但見不到不代表被告沒有縱火(*直播員黑人問號)。
當時pw1用左手捉實被告的右手臂,但被告前臂仍然能擺動所以除掉了手套(*pw1一度激動打算示範動作,被梁官打斷,辯方質疑男人的力氣比較大,女子前臂仍能動?)。辯方指出,當時被告並沒有戴著手套,只是手拿著;手套可能只是前方男子叫被告拿著,好讓自己可以綁鞋帶;其實被告一直在巴士站位置;被告從沒有戴手套,只是因為手拿著才會跌在地上;當時pw1和被告說「信唔信我連女人都打?」pw1全部不同意,並表示自己只說了「再反抗使用武力制伏」。
盤問結束~
——————————————————
⚪️控方覆問
pw1有在記事冊上提及6人穿著黑色衣著。未追截被告前,pw1沒有機會表露自己的身分。因為被告是女人,所以pw1只好捉著被告的手部而非其他身體部分,而且相信自己捉實其手已能控制到她。
——————————————————
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員17025劉志威(音),駐守秀茂坪警區重案組第1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呈上一段長約7分鐘的片段,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即由控方讀出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負責拍攝影片,其口供如下:
📌pw2案發當日當值時份為06:00直至行動結束;
📌06:15,pw2主要負責拍攝錄影搜證工作;
📌06:30,pw2檢查警隊的攝錄機,再將SD卡(198號)放入攝錄機內進行檢查,運作正常;
📌23:42,pw2前往彩虹道近碧海樓的巴士站,為縱火案件進行搜證工作。
📌23:48,pw2向pw1了解案件詳情,得知上址發址一宗有人將雜物放在彩虹道的馬路上,並燃燒堵路雜物,過程中警察進行拘捕,並在彩虹邨內的紅梅路追截及拘捕一名涉案女子,並為該案發現場進行拍攝錄影;
📌23:50,pw2在拍攝期間,發現巴士站外佈滿很多雜物及玻璃碎片,鋁罐及膠欄在馬路上,然後返回迴旋處;
📌23:56,pw2拍攝搜證完畢;
📌23:59,pw2將SD卡從攝錄機取下並保管;
📌pw2於2019年11月13日,20:48,在秀茂坪警署,利用政府電腦將SD卡(198號)燒成兩隻光碟作為證物。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該供詞的時間錯誤但pw2表示不記得真正日期。辯方讀出口供「上址剛發生一宗有人將雜物放在彩虹道的馬路上堵塞交通,並燃燒堵路雜物,過程中警察進行拘捕。」,pw2表示這些內容是從警員54219口中聽回來,不是自己親眼所見。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仲見到雜物中有多個火種,玻璃碎片,鋁罐及膠欄在馬路上」,pw2當時在現場見到破爛的膠欄,但不清楚拍攝影片前有沒有人移動過欄杆。
盤問結束~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
法庭表示針對兩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
⚪️控方結案陳詞
關於兩項控罪
控方在毫無疑點下證明了被告無罪。
關於縱火罪
控方依賴有發生火的位置及被告逃跑的位置接近,認為本案依賴在環境證供成立的基礎下。
⚫️辯方結案陳詞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要在毫無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被告沒有責任去解釋自己有沒有罪,即使被告不作供,也不影響法庭的考慮。
關於pw1:
請法庭考慮其證供比重,pw1一進入馬路見到的高女子是否就是被告?辯方說法是辨認錯人,當其私家車駕駛至迴旋處時,見到被告把膠欄放在馬路上,當時光線充足,但究竟觀察了多久?有否被其他東西阻隔視線?此外,6人一見到警車便跑走,要將眼光同時逗留在6人身上,實屬驚鴻一瞥。加上10米距離外,還有am7528阻隔視線,也有巴士站的上蓋遮擋,很難相信pw1的觀察準確。pw1也表示自己不記得被告是否有配戴口罩,若然真的辨認出被告,怎會不記得呢,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關於第二次口供
是畫蛇添足,足足半年後,即170多日後突然補充回當時的案發細節,而之前的口供從來沒有出現過這些細節,pw1不是看回與案發有關的相關片段想起,而是律政司要求下才補錄,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第二點陳詞
被告有參與搬欄的說法不可信,pw1辨認人的基礎不準確,pw1也同意觀察女子時,有兩秒的時間失去了觀察。例如,在一條走廊到見到有人,2秒的時間該名人士有可能去了其他位置。正如,轉左後馬路兩旁的行人路上都有其他路人,辯方說法是被告就是其中一位路人,pw1一直辨認錯人。pw2用了很多環境證供但也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其次,pw1在好後的階段才表露身份,pw1當時便裝,車上也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突然有個男子衝向自己,正常人也會感到害怕跑走。pw1也同意被告可能見不到車,被告只是害怕。此外,若然要逃跑,為何要跑向案發地點中的迴旋處呢?可見被告不是逃跑;
另一方面,6人一開始往太子道東方向走,本來pw1說最後是2女子,但卻突然有個男子出現在前面?合理推論是,6人向前跑,另外2人向後跑,所以不是同一批人。
總結
pw1連對方有否戴口罩也不知道,又怎能辨認出來呢?加上有2秒的時間中斷了視線,可見pw1很大機會認錯人。
關於控罪二
pw1只是因為對方全黑衣著的偏見,認為被告跑走有可疑。
關於控罪一
證據好清楚顯示pw1根本看不見誰人縱火;也從來沒有見到被告手持任何易燃物品;更沒有見到被告把垃圾掉入火堆。控方無法證明縱火案與2名女子相關,甚至是否與另外4男子相關也不知道,一切只是控方的揣測。
證物方面
P2,3張相也見不到有膠欄被火燃燒,2女子是否有做過呢?值得商榷;
p2,相4,手套沒有燃燒的跡象,若真的如pw1所說,被告戴著手套又怎會沒有痕跡。由此可見,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縱火;
p5的片段,見到膠欄被移動過,懇請法庭不給予任何比重。
結論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應判被告無罪。
法庭即時不接受辯方說法,也不應接納控方講法。
——————————————————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號庭裁決。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審訊 [1/1]
#縱火罪 #刑事損壞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Parta Partb
———————————————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當迴旋處6人跑去太子道方向,2名女子在最後。」,pw1表示下車追截被告時,突然出現一個黑衣男子在被告前方。辯方質疑即2女子不是在最後,pw1解釋男子跑得快過女子也是正常的,自己只是追截女子時突然發現有名男子在其前面。
pw1表示當時行人路上有其他人,辯方指出,2名女子左轉至彩虹道時,pw1有一瞬間失去了觀察的視線,pw1同意,但不同意被告和前面那名男子不是迴旋處跑向太子道東的6人,因為當時行人路上只有他們6人穿著黑衣黑褲在跑。辯方質疑pw1是用全黑衣著辨認被告身分,pw1解釋自己由見到6人出現的一刻已經開始留意著,而所謂的左轉也只是用了2秒時間,不相信突然會有第二個人出現。
pw1表示車剛停在第一個巴士站位置,被告還未到達這裡就開始回頭跑走。辯方指出,其實pw1把無辜等巴士的被告錯認為6人之一;被告當時不是回頭跑向迴旋處,而是本來就在巴士站,因為見到pw1衝過來感到害怕所以跑走,pw1不同意,並表示是見到被告突然跑自己才追截她。
辯方表示當時pw1便裝衣著,所謂的背心都是黑色,衣上的「警察」字眼也很小,車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也沒有手持伸縮棍,pw1同意。辯方指出,正常情況下,一個市民,一個女子在巴士站等車,突然有一個男人在車上衝出來追截自己,都會感到害怕,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其實當時被告根本不知道pw1的身分,pw1表示自己怎會知道被告知不知道,但其私家車和警車都停泊在一起,為何被告要逃跑?
pw1表示自己成功追截後才表露身分,但不同意對方因為害怕才逃跑,重申被告不是見到自己才跑走,而是回頭準備跑走自己才追截她。pw1同意無法排除被告當時看不見警車,辯方指出,其實pw1錯誤地辨認錯人,被告當時只是在巴士站,見到pw1突然衝過來才跑走;被告根本沒有站在迴旋處手持膠欄,pw1不同意。
pw1補充完第二份口供後,翌日律政司便決定控告被告,而這份口供是第一次提及2女子搬欄,當中沒有任何閉路電視片段拍攝2人堵路。pw1同意是因為律政司叫自己補充口供才回想起這些內容,並不是透過觀看片段而補充。辯方指出,其實pw1觀察6人是屬於驚鴻一瞥,pw1表示有幾秒時間,但不同意半年後的口供不可靠。
辯方讀出口供「但我看不見該些雜物是由誰人燒著。」,pw1只同意自己見不到被告有份縱火,也見不到2女子將膠欄掉在火堆中,所以當時都是用「非法集結」拘捕被告,也在被告身上搜不到任何火柴等易燃物品。pw1表示自己整段時間也看不到誰人燃燒雜物,但見不到不代表被告沒有縱火(*直播員黑人問號)。
當時pw1用左手捉實被告的右手臂,但被告前臂仍然能擺動所以除掉了手套(*pw1一度激動打算示範動作,被梁官打斷,辯方質疑男人的力氣比較大,女子前臂仍能動?)。辯方指出,當時被告並沒有戴著手套,只是手拿著;手套可能只是前方男子叫被告拿著,好讓自己可以綁鞋帶;其實被告一直在巴士站位置;被告從沒有戴手套,只是因為手拿著才會跌在地上;當時pw1和被告說「信唔信我連女人都打?」pw1全部不同意,並表示自己只說了「再反抗使用武力制伏」。
盤問結束~
——————————————————
⚪️控方覆問
pw1有在記事冊上提及6人穿著黑色衣著。未追截被告前,pw1沒有機會表露自己的身分。因為被告是女人,所以pw1只好捉著被告的手部而非其他身體部分,而且相信自己捉實其手已能控制到她。
——————————————————
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員17025劉志威(音),駐守秀茂坪警區重案組第1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呈上一段長約7分鐘的片段,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即由控方讀出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負責拍攝影片,其口供如下:
📌pw2案發當日當值時份為06:00直至行動結束;
📌06:15,pw2主要負責拍攝錄影搜證工作;
📌06:30,pw2檢查警隊的攝錄機,再將SD卡(198號)放入攝錄機內進行檢查,運作正常;
📌23:42,pw2前往彩虹道近碧海樓的巴士站,為縱火案件進行搜證工作。
📌23:48,pw2向pw1了解案件詳情,得知上址發址一宗有人將雜物放在彩虹道的馬路上,並燃燒堵路雜物,過程中警察進行拘捕,並在彩虹邨內的紅梅路追截及拘捕一名涉案女子,並為該案發現場進行拍攝錄影;
📌23:50,pw2在拍攝期間,發現巴士站外佈滿很多雜物及玻璃碎片,鋁罐及膠欄在馬路上,然後返回迴旋處;
📌23:56,pw2拍攝搜證完畢;
📌23:59,pw2將SD卡從攝錄機取下並保管;
📌pw2於2019年11月13日,20:48,在秀茂坪警署,利用政府電腦將SD卡(198號)燒成兩隻光碟作為證物。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該供詞的時間錯誤但pw2表示不記得真正日期。辯方讀出口供「上址剛發生一宗有人將雜物放在彩虹道的馬路上堵塞交通,並燃燒堵路雜物,過程中警察進行拘捕。」,pw2表示這些內容是從警員54219口中聽回來,不是自己親眼所見。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仲見到雜物中有多個火種,玻璃碎片,鋁罐及膠欄在馬路上」,pw2當時在現場見到破爛的膠欄,但不清楚拍攝影片前有沒有人移動過欄杆。
盤問結束~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
法庭表示針對兩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
⚪️控方結案陳詞
關於兩項控罪
控方在毫無疑點下證明了被告無罪。
關於縱火罪
控方依賴有發生火的位置及被告逃跑的位置接近,認為本案依賴在環境證供成立的基礎下。
⚫️辯方結案陳詞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要在毫無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被告沒有責任去解釋自己有沒有罪,即使被告不作供,也不影響法庭的考慮。
關於pw1:
請法庭考慮其證供比重,pw1一進入馬路見到的高女子是否就是被告?辯方說法是辨認錯人,當其私家車駕駛至迴旋處時,見到被告把膠欄放在馬路上,當時光線充足,但究竟觀察了多久?有否被其他東西阻隔視線?此外,6人一見到警車便跑走,要將眼光同時逗留在6人身上,實屬驚鴻一瞥。加上10米距離外,還有am7528阻隔視線,也有巴士站的上蓋遮擋,很難相信pw1的觀察準確。pw1也表示自己不記得被告是否有配戴口罩,若然真的辨認出被告,怎會不記得呢,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關於第二次口供
是畫蛇添足,足足半年後,即170多日後突然補充回當時的案發細節,而之前的口供從來沒有出現過這些細節,pw1不是看回與案發有關的相關片段想起,而是律政司要求下才補錄,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第二點陳詞
被告有參與搬欄的說法不可信,pw1辨認人的基礎不準確,pw1也同意觀察女子時,有兩秒的時間失去了觀察。例如,在一條走廊到見到有人,2秒的時間該名人士有可能去了其他位置。正如,轉左後馬路兩旁的行人路上都有其他路人,辯方說法是被告就是其中一位路人,pw1一直辨認錯人。pw2用了很多環境證供但也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其次,pw1在好後的階段才表露身份,pw1當時便裝,車上也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突然有個男子衝向自己,正常人也會感到害怕跑走。pw1也同意被告可能見不到車,被告只是害怕。此外,若然要逃跑,為何要跑向案發地點中的迴旋處呢?可見被告不是逃跑;
另一方面,6人一開始往太子道東方向走,本來pw1說最後是2女子,但卻突然有個男子出現在前面?合理推論是,6人向前跑,另外2人向後跑,所以不是同一批人。
總結
pw1連對方有否戴口罩也不知道,又怎能辨認出來呢?加上有2秒的時間中斷了視線,可見pw1很大機會認錯人。
關於控罪二
pw1只是因為對方全黑衣著的偏見,認為被告跑走有可疑。
關於控罪一
證據好清楚顯示pw1根本看不見誰人縱火;也從來沒有見到被告手持任何易燃物品;更沒有見到被告把垃圾掉入火堆。控方無法證明縱火案與2名女子相關,甚至是否與另外4男子相關也不知道,一切只是控方的揣測。
證物方面
P2,3張相也見不到有膠欄被火燃燒,2女子是否有做過呢?值得商榷;
p2,相4,手套沒有燃燒的跡象,若真的如pw1所說,被告戴著手套又怎會沒有痕跡。由此可見,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縱火;
p5的片段,見到膠欄被移動過,懇請法庭不給予任何比重。
結論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應判被告無罪。
法庭即時不接受辯方說法,也不應接納控方講法。
——————————————————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號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裁決
#縱火罪 #公眾阻礙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主控:傳票511674修改後放法庭存檔。
========
本案爭議
被告是否在迴旋處縱火的人
辨認係最主要,但控方第一證人無法認出,逃走時有短暫失掉被告,口供不可靠。
第二控方證人的片段只是事後補拍,呈堂證物是事後補拍,非當時證物。而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寫得不仔細,第二份記事冊亦屬事後補充,沒有在最佳時間記下案發事件。
PW1 沒有記住被告有否戴口罩,判斷性疑問,當時又距離10米,未能直接辨認,證供上出現問題。
假如被告若一直企在巴士站,不會因警員到場而驚訝,逃走本身有可疑。
不爭議事實:將不屬於自己嘅手套同電話,按警員指示下放到背包。
沒有直接證供顯示有犯案
🎉2項罪名不成立🎉
沒有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裁決
#縱火罪 #公眾阻礙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主控:傳票511674修改後放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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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
被告是否在迴旋處縱火的人
辨認係最主要,但控方第一證人無法認出,逃走時有短暫失掉被告,口供不可靠。
第二控方證人的片段只是事後補拍,呈堂證物是事後補拍,非當時證物。而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寫得不仔細,第二份記事冊亦屬事後補充,沒有在最佳時間記下案發事件。
PW1 沒有記住被告有否戴口罩,判斷性疑問,當時又距離10米,未能直接辨認,證供上出現問題。
假如被告若一直企在巴士站,不會因警員到場而驚訝,逃走本身有可疑。
不爭議事實:將不屬於自己嘅手套同電話,按警員指示下放到背包。
沒有直接證供顯示有犯案
🎉2項罪名不成立🎉
沒有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大老山隧道 #1112沙田 #1112黃大仙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負責D1:#張婷婷 署理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執行)2
負責D2:#沈嘉琪 檢控官
負責D3:不明
========
被告從羈押室出庭(估計是這一兩天被上門拘捕)
控方反對全部被告保釋
控方播放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遠距離展示當時放哨,堵路情況,案發過程約5分鐘。行車量本身不多。行車影響約51分鐘。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詢問控方有關區域法院審期安排情況,主控表示經查詢,如10日審期,將可安排於明年2月進行。
✅保釋獲批✅
D1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D2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D3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作轉介文件
========
按:控方不斷強調以「暴徒」稱呼本案的相關人士,並建議交出六位數保釋金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大老山隧道 #1112沙田 #1112黃大仙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負責D1:#張婷婷 署理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執行)2
負責D2:#沈嘉琪 檢控官
負責D3: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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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從羈押室出庭(估計是這一兩天被上門拘捕)
控方反對全部被告保釋
控方播放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遠距離展示當時放哨,堵路情況,案發過程約5分鐘。行車量本身不多。行車影響約51分鐘。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詢問控方有關區域法院審期安排情況,主控表示經查詢,如10日審期,將可安排於明年2月進行。
✅保釋獲批✅
D1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D2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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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D3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作轉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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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控方不斷強調以「暴徒」稱呼本案的相關人士,並建議交出六位數保釋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2]
[2022.06.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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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蘇(24) #宣布判決理由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2/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關(18) #裁決 (#20200724青衣 縱火)
🕦11: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葉,何(27-28) #提訊 (#1120紅磡 妨礙司法公正)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賴,陳(19-19)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4/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4/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范,杜,盧 (20-31) #轉介文件 (#1112黃大仙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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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李 #續審 [3/2] (#20200831太子 企圖縱火)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審前覆核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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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明(52) 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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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2]
[2022.06.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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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蘇(24) #宣布判決理由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2/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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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關(18) #裁決 (#20200724青衣 縱火)
🕦11: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葉,何(27-28) #提訊 (#1120紅磡 妨礙司法公正)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賴,陳(19-19)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4/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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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4/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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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范,杜,盧 (20-31) #轉介文件 (#1112黃大仙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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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李 #續審 [3/2] (#20200831太子 企圖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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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審前覆核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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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明(52) 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老山隧道 #1112沙田 #1112黃大仙 #轉介文件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到時中文審訊,保留不在場證供。
✅保釋獲批✅
D1
保留原有保釋條件
D2,D3
更改報到時間獲得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4日區域法院1430作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老山隧道 #1112沙田 #1112黃大仙 #轉介文件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到時中文審訊,保留不在場證供。
✅保釋獲批✅
D1
保留原有保釋條件
D2,D3
更改報到時間獲得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4日區域法院1430作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