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05觀塘 #提堂
D1 *
D2 *
D3 黃(19)
D4 翁(16)
案情:
去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一間餐廳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16歲男生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獨立媒體)
修訂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於觀塘1間餐廳損壞玻璃櫃。
D4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否認第一控罪。
D4承認第二控罪。
法庭就控罪二判定D4罪名成立。
宣讀案情
11月5日夜晚,在東廣場目擊證人發現6名年輕人(4男2女)形跡可疑,隨後警方於翠屏商場截停D4,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經PW11(政府化驗所人員)證明伸縮棍可透過重力操控。PW17(機電處職員)證明鐳射筆據國際標準60825屬第4級,即於60米內照射眼睛會導致傷害。
(宣讀案情時,辯方突稱從未收到此版本案情,故對案情不完全同意。裁判官斥「你哋搞返掂個案情先啦」,指被告認罪前控辯雙方應商討好案情,不應在覆述時才反對。)
就控罪二刑罰待控罪一審訊後一併處理
D3申請撤銷宵禁令,不獲批。
本案將於12月10日及1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05觀塘 #提堂
D1 *
D2 *
D3 黃(19)
D4 翁(16)
案情:
去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一間餐廳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16歲男生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獨立媒體)
修訂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於觀塘1間餐廳損壞玻璃櫃。
D4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否認第一控罪。
D4承認第二控罪。
法庭就控罪二判定D4罪名成立。
宣讀案情
11月5日夜晚,在東廣場目擊證人發現6名年輕人(4男2女)形跡可疑,隨後警方於翠屏商場截停D4,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經PW11(政府化驗所人員)證明伸縮棍可透過重力操控。PW17(機電處職員)證明鐳射筆據國際標準60825屬第4級,即於60米內照射眼睛會導致傷害。
(宣讀案情時,辯方突稱從未收到此版本案情,故對案情不完全同意。裁判官斥「你哋搞返掂個案情先啦」,指被告認罪前控辯雙方應商討好案情,不應在覆述時才反對。)
就控罪二刑罰待控罪一審訊後一併處理
D3申請撤銷宵禁令,不獲批。
本案將於12月10日及1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1/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62號舖一間餐廳(Starbucks)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11月5日夜晚,在東廣場目擊證人發現6名年輕人(4男2女)形跡可疑,隨後警方於翠屏商場截停D4,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經PW11(政府化驗所人員)證明伸縮棍可透過重力操控。PW17(機電處職員)證明鐳射筆據國際標準60825屬第4級,即於60米內照射眼睛會導致傷害。
——————
控罪(1):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1個證人
📌承認事實
(1)2張寫有D1及D2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的紙張呈上作證物P2A及P2B。
(2)在2150時,女警員19895在翠屏邨翠楠樓外,在D1身上搜出1個黑色口罩、生理鹽水、灰色手套、打火機,警誡下稱「我冇嘢講」。
(3)女警員16115 在翠屏邨翠楠樓外近寶珮苑停車場拘捕D2,警誡下稱「我冇嘢講」。在2357時在D2身上搜出4支生理鹽水、1隻手套。
(4)警員53542在翠楠樓外近寶珮苑停車場拘捕D3。
(5) 在2150時警員23982截停D4,警員22644在翠屏商場佳寶外見到D4戴面巾,背藍色背囊,用衣袖遮蓋手部,翻起衣袖見D4手持鐳射筆和伸縮棍。
(6)控方證物P5(72)-(101)為相冊:P5(72)-(76)為警員19895在2019年11月6日拍攝D1被捕時衣著、P5(77)-(84)為警員17322在同日拍攝D1的手機電話及警員19895在D1身上檢取的物品、P5(85)-(86)為警員24620在同日拍攝D2被捕時衣著、P5(87)-(88)為警員16115在同日拍攝D2身上檢取的物品、P5(89)-(90)為D4被捕時衣著、P5(91)-(96)為D4的手機電話、藍色背囊、雷射筆及伸縮棍
(7)D1、D2、D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D4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此承認事實為證物P1
——————
📌抗辯方向:身份辯認
本案有市民目擊事件發生,繼而與警方聯絡,一直尾隨涉案人,直至警方到場向警方指出,由警員追捕。
從沒有在警署進行正式認人手續。
——————
⏺傳召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當天跟蹤及舉報
現年60歲,無業
1981年加入警隊,2015年退休
至今已居住在觀塘5年
📌控方主問PW1
2019年11月5日2130時PW1在成業街東廣場Starbucks對面馬路,打算獨自步行回家。途經上址時,見到幾個人以深色物件或V煞面具蒙面,不肯定共有多少人,亦不肯定有多少人以V煞面具蒙面,只知道有男有女。由於覺得當時情況特別,感覺人群會「搞Starbucks」,所以打999報案。打電話途中,人群中2名女子進入Starbucks,4名男子跟隨進入。女子有蒙面,男子有V煞面具或蒙面。當時Starbucks燈光亮着,有職員在櫃檯,但沒有客人。他們舉起椅子擲向櫃檯,又推跌杯碟,6人都有參與破壞,負責不同工作。破壞開始後,便向999保安中心要求警方到場。6人很快離開,約逗留20秒左右。
控方向PW1展示臨時證物相片PP5(1)-(71)。
🌟辯方反對控方在未確立PW1為何能夠看見Starbucks內情況就展示相片,反對成立。
PW1當時在Starbucks對面馬路,大約10米距離。當時街上有街燈,Starbucks內燈光亦有亮着,而商場E-plaza有燈光,光線充足,可以看見Starbucks內情況。
控方向PW1展示相片PP5(1)-(3),顯示Starbucks外環境。PW1指當時環境的光線與相片相近。
相片PP5(2)是由Starbucks門口望進去,其中一張椅子反轉放在地上,相片PP5(4)亦可見同樣情況。
控方向PW1展示相片PP5(4)-(22)。
🌟辯方反對控方在未問PW1 Starbucks內詳細情況情況就展示相片,反對成立。
PW1只當時6人有投擲椅子、掃跌杯碟、推倒桌子,物件東歪西倒,杯碟跌落地下,又用椅子投擲向餅櫃及收銀機。
🌟辯方只相片是當天2315時拍攝,而事發為2100時左右,中間相隔兩小時未知發生何事,而且證人從未提及有否進入店舖內,申請不應向證人展示相片作辯認,反對無效,裁判官指辯方可在盤問時再向證人查問。
PW1指Starbucks外牆為全玻璃。
相片PP5(9)餅櫃
相片PP5(11)、(15)收銀機
PW1不知道投擲餅櫃及收銀機是否同一人所為。
相片PP5(19)右邊高身層架,亦可在相片PP5(4)、(6)見到同一層架。
相片PP5(4)、(5)、(6)、(8)、(14)、(19)、(20)可見東歪西倒的桌椅
相片PP5(23)為關燈後的Starbucks
相片PP5(24)為成業街
PW1全程站在同一個位置,看見6人一同離開Starbucks。
6人離開後向成業街方向沿行人路跑步離去,PW1在對面行人路上跑步跟隨,期間沒有使用電話。直至敬業里日昇中心路口左轉入敬業里,6人停下在路牌對面牆邊,PW1在對面馬路望。
相片PP5(25)-(29)為成業街
相片PP5(30)-(31)為敬業里,PW1指出聲稱6人停低位置。
PW1在成業街跑時祖線沒有離開6人,轉彎時有1至2秒離開視線範圍。6人停下脫下外套及蒙面物品,當時敬業里沒有其他人。
敬業里燈柱燈光亮着,是現場唯一光線,PW1 與6人距離超過10米,但指稱足夠清楚看見6人衣着及樣貌,肯定為從Starbucks出來的6人。當時他們圍圈,有人蹲下收拾物品。
⏺樣貌形容
2個女生:
一個「比較細粒」,身穿藍色橫間T恤、短褲,更衣前穿着深色外套及蒙面。
另一個「少少肥」,身穿紅色格仔恤衫、短褲,更衣前穿着深啡紅色外套及蒙面。
4個男生:
其中一個在灰色外套內穿着校服,白色恤衫有校章、灰色長褲,未有看見灰色外套,估計已收起。
另一個頭戴深色鴨舌帽、身穿白色T恤、深色短褲,身形較壯健。
另一個身材較高,年紀較大,估計19至20歲,身穿深色T恤及短褲。
最後一個較細粒,身穿深色T恤及短褲。
PW1稱所有人沒有蒙面,可以見到樣貌。
⏺PW1尾隨6人
眾人約停留1分鐘後,起身沿駿業里往觀塘道走去,速度正常。PW1在10米外尾隨。
其後眾人上行人天橋向翠屏邨方向行,PW1繼續尾隨。
落橋後一直在10米外尾隨,聲稱6人一直在視線範圍內,沿行人路右邊行向交通燈,在班馬線過馬路。
相片PP5(36)為觀塘道行人天橋底
相片PP5(40)-(41)為觀塘道行人天橋
相片PP5(42)為翠屏道落橋位置
🌟休庭後,PW1更正較早前「樣貌形容」中提到,其中一名男生應為身穿白色T裇及深身短褲,頭戴深色鴨舌帽,而在Starbucks時身穿黑色外套。
相片PP5(43)為翠屏道交通燈,6人由相片右至左過馬路後,沿行人路繼續行。
相片PP5(44)-(45)為翠屏道,眾人沿翠屏道往翠屏邨方向行。
相片PP5(46)-(47)為翠屏道迴旋處,PW1在地圖上指出觀塘社區服務中心位置,在迴旋處斜對角。
PW1沿路在10米外尾隨眾人,聲稱眾人沒有離開其視線範圍,當時街燈亮着。
尾隨眾人期間,觀塘警署致電PW1兩至三次,PW1稱眾人正向翠屏邨方向行走,催促警方盡快到場。
相片PP5(47)拍攝到翠柏樓附近平台
相片PP5(48)-(49)為旋轉樓梯通往平台,PW1在PP5(49)照片上畫上3個箭嘴,顯示由樓梯至一樓的路程,為證物PP5(49)A。
PW1完樓梯跟蹤眾人上平台,在樓梯間約有8至10秒眾人離開PW1視線。
相片PP5(50)為翠屏邨一樓平台商場,上樓梯後才再見到眾人,眾人已行向遠方,當時平台燈光亮着,能清楚見到6人,附近沒有其他人。
相片PP5(51)為相片PP5(50)盡頭位置左轉。轉彎後眾人會離開視線範圍2至3秒,因此快步追上。行到相片中右下角見到眾人在相片中左上角,當時燈光亮着,見到6人。
相片PP5(52)為平台中銀後
相片PP5(53)為平台通寶行
相片PP5(54)為平台右下方2條電梯位置,眾人在平台右轉上電梯落地面。
相片PP5(55)為行人電梯
眾人到電梯口時有軍裝警員走向PW1方向,PW1隨即指着剛到地下的6人,大聲喊叫:「就係佢哋頭先打爛Starbucks啲嘢」
相片PP5(56)為行人電梯地下位置
PW1指當時視線範圍內只有6人,6人隨即快步跑走,5至6個警員在後面追捕,PW1跟隨警員後面追向翠楠樓方向。
相片PP5(57)為電梯左邊
6人之中身穿校服的男生走向對面馬路,其餘5人向電梯左邊跑去。因為有警方在前面10至20米阻擋,看不見實際方向。
相片PP5(58)為電梯左邊的美心
相片PP5(64)為翠楠樓樓梯外
PW1到翠楠樓時,警員已截停藍色橫間T恤的女生,PW1沒有看見截停情況。PW1向警員指稱「佢呢個有份喺Starbucks打爛啲嘢」,因為覺得警員沒有拉錯人所以講。當時距離被捕人約10米內,光線充足,能清晰見到被告人樣貌。
相片中間為停車場入口,PW1不知道是否寶珮苑停車場。PW1行去停車場後,看見警員已截停一男一女。
相片PP5(66)為寶珮苑停車場
PW1到達停車場入口時,光線充足,可看見被捕人容貌。當時女生與PW1距離10米內,男生與PW1距離幾米,頭戴鴨舌帽,身穿白色T恤及短褲。PW1向警員指稱「呢兩個都有份嘅打爛Starbucks啲嘢」。
之後PW1離開現場,與軍裝督察邊行邊討論案程。行至翠屏街市時,聽到樓上有聲響,行上去見到一名身穿校服的男生被制服。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1/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62號舖一間餐廳(Starbucks)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11月5日夜晚,在東廣場目擊證人發現6名年輕人(4男2女)形跡可疑,隨後警方於翠屏商場截停D4,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經PW11(政府化驗所人員)證明伸縮棍可透過重力操控。PW17(機電處職員)證明鐳射筆據國際標準60825屬第4級,即於60米內照射眼睛會導致傷害。
——————
控罪(1):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1個證人
📌承認事實
(1)2張寫有D1及D2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的紙張呈上作證物P2A及P2B。
(2)在2150時,女警員19895在翠屏邨翠楠樓外,在D1身上搜出1個黑色口罩、生理鹽水、灰色手套、打火機,警誡下稱「我冇嘢講」。
(3)女警員16115 在翠屏邨翠楠樓外近寶珮苑停車場拘捕D2,警誡下稱「我冇嘢講」。在2357時在D2身上搜出4支生理鹽水、1隻手套。
(4)警員53542在翠楠樓外近寶珮苑停車場拘捕D3。
(5) 在2150時警員23982截停D4,警員22644在翠屏商場佳寶外見到D4戴面巾,背藍色背囊,用衣袖遮蓋手部,翻起衣袖見D4手持鐳射筆和伸縮棍。
(6)控方證物P5(72)-(101)為相冊:P5(72)-(76)為警員19895在2019年11月6日拍攝D1被捕時衣著、P5(77)-(84)為警員17322在同日拍攝D1的手機電話及警員19895在D1身上檢取的物品、P5(85)-(86)為警員24620在同日拍攝D2被捕時衣著、P5(87)-(88)為警員16115在同日拍攝D2身上檢取的物品、P5(89)-(90)為D4被捕時衣著、P5(91)-(96)為D4的手機電話、藍色背囊、雷射筆及伸縮棍
(7)D1、D2、D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D4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此承認事實為證物P1
——————
📌抗辯方向:身份辯認
本案有市民目擊事件發生,繼而與警方聯絡,一直尾隨涉案人,直至警方到場向警方指出,由警員追捕。
從沒有在警署進行正式認人手續。
——————
⏺傳召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當天跟蹤及舉報
現年60歲,無業
1981年加入警隊,2015年退休
至今已居住在觀塘5年
📌控方主問PW1
2019年11月5日2130時PW1在成業街東廣場Starbucks對面馬路,打算獨自步行回家。途經上址時,見到幾個人以深色物件或V煞面具蒙面,不肯定共有多少人,亦不肯定有多少人以V煞面具蒙面,只知道有男有女。由於覺得當時情況特別,感覺人群會「搞Starbucks」,所以打999報案。打電話途中,人群中2名女子進入Starbucks,4名男子跟隨進入。女子有蒙面,男子有V煞面具或蒙面。當時Starbucks燈光亮着,有職員在櫃檯,但沒有客人。他們舉起椅子擲向櫃檯,又推跌杯碟,6人都有參與破壞,負責不同工作。破壞開始後,便向999保安中心要求警方到場。6人很快離開,約逗留20秒左右。
控方向PW1展示臨時證物相片PP5(1)-(71)。
🌟辯方反對控方在未確立PW1為何能夠看見Starbucks內情況就展示相片,反對成立。
PW1當時在Starbucks對面馬路,大約10米距離。當時街上有街燈,Starbucks內燈光亦有亮着,而商場E-plaza有燈光,光線充足,可以看見Starbucks內情況。
控方向PW1展示相片PP5(1)-(3),顯示Starbucks外環境。PW1指當時環境的光線與相片相近。
相片PP5(2)是由Starbucks門口望進去,其中一張椅子反轉放在地上,相片PP5(4)亦可見同樣情況。
控方向PW1展示相片PP5(4)-(22)。
🌟辯方反對控方在未問PW1 Starbucks內詳細情況情況就展示相片,反對成立。
PW1只當時6人有投擲椅子、掃跌杯碟、推倒桌子,物件東歪西倒,杯碟跌落地下,又用椅子投擲向餅櫃及收銀機。
🌟辯方只相片是當天2315時拍攝,而事發為2100時左右,中間相隔兩小時未知發生何事,而且證人從未提及有否進入店舖內,申請不應向證人展示相片作辯認,反對無效,裁判官指辯方可在盤問時再向證人查問。
PW1指Starbucks外牆為全玻璃。
相片PP5(9)餅櫃
相片PP5(11)、(15)收銀機
PW1不知道投擲餅櫃及收銀機是否同一人所為。
相片PP5(19)右邊高身層架,亦可在相片PP5(4)、(6)見到同一層架。
相片PP5(4)、(5)、(6)、(8)、(14)、(19)、(20)可見東歪西倒的桌椅
相片PP5(23)為關燈後的Starbucks
相片PP5(24)為成業街
PW1全程站在同一個位置,看見6人一同離開Starbucks。
6人離開後向成業街方向沿行人路跑步離去,PW1在對面行人路上跑步跟隨,期間沒有使用電話。直至敬業里日昇中心路口左轉入敬業里,6人停下在路牌對面牆邊,PW1在對面馬路望。
相片PP5(25)-(29)為成業街
相片PP5(30)-(31)為敬業里,PW1指出聲稱6人停低位置。
PW1在成業街跑時祖線沒有離開6人,轉彎時有1至2秒離開視線範圍。6人停下脫下外套及蒙面物品,當時敬業里沒有其他人。
敬業里燈柱燈光亮着,是現場唯一光線,PW1 與6人距離超過10米,但指稱足夠清楚看見6人衣着及樣貌,肯定為從Starbucks出來的6人。當時他們圍圈,有人蹲下收拾物品。
⏺樣貌形容
2個女生:
一個「比較細粒」,身穿藍色橫間T恤、短褲,更衣前穿着深色外套及蒙面。
另一個「少少肥」,身穿紅色格仔恤衫、短褲,更衣前穿着深啡紅色外套及蒙面。
4個男生:
其中一個在灰色外套內穿着校服,白色恤衫有校章、灰色長褲,未有看見灰色外套,估計已收起。
另一個頭戴深色鴨舌帽、身穿白色T恤、深色短褲,身形較壯健。
另一個身材較高,年紀較大,估計19至20歲,身穿深色T恤及短褲。
最後一個較細粒,身穿深色T恤及短褲。
PW1稱所有人沒有蒙面,可以見到樣貌。
⏺PW1尾隨6人
眾人約停留1分鐘後,起身沿駿業里往觀塘道走去,速度正常。PW1在10米外尾隨。
其後眾人上行人天橋向翠屏邨方向行,PW1繼續尾隨。
落橋後一直在10米外尾隨,聲稱6人一直在視線範圍內,沿行人路右邊行向交通燈,在班馬線過馬路。
相片PP5(36)為觀塘道行人天橋底
相片PP5(40)-(41)為觀塘道行人天橋
相片PP5(42)為翠屏道落橋位置
🌟休庭後,PW1更正較早前「樣貌形容」中提到,其中一名男生應為身穿白色T裇及深身短褲,頭戴深色鴨舌帽,而在Starbucks時身穿黑色外套。
相片PP5(43)為翠屏道交通燈,6人由相片右至左過馬路後,沿行人路繼續行。
相片PP5(44)-(45)為翠屏道,眾人沿翠屏道往翠屏邨方向行。
相片PP5(46)-(47)為翠屏道迴旋處,PW1在地圖上指出觀塘社區服務中心位置,在迴旋處斜對角。
PW1沿路在10米外尾隨眾人,聲稱眾人沒有離開其視線範圍,當時街燈亮着。
尾隨眾人期間,觀塘警署致電PW1兩至三次,PW1稱眾人正向翠屏邨方向行走,催促警方盡快到場。
相片PP5(47)拍攝到翠柏樓附近平台
相片PP5(48)-(49)為旋轉樓梯通往平台,PW1在PP5(49)照片上畫上3個箭嘴,顯示由樓梯至一樓的路程,為證物PP5(49)A。
PW1完樓梯跟蹤眾人上平台,在樓梯間約有8至10秒眾人離開PW1視線。
相片PP5(50)為翠屏邨一樓平台商場,上樓梯後才再見到眾人,眾人已行向遠方,當時平台燈光亮着,能清楚見到6人,附近沒有其他人。
相片PP5(51)為相片PP5(50)盡頭位置左轉。轉彎後眾人會離開視線範圍2至3秒,因此快步追上。行到相片中右下角見到眾人在相片中左上角,當時燈光亮着,見到6人。
相片PP5(52)為平台中銀後
相片PP5(53)為平台通寶行
相片PP5(54)為平台右下方2條電梯位置,眾人在平台右轉上電梯落地面。
相片PP5(55)為行人電梯
眾人到電梯口時有軍裝警員走向PW1方向,PW1隨即指着剛到地下的6人,大聲喊叫:「就係佢哋頭先打爛Starbucks啲嘢」
相片PP5(56)為行人電梯地下位置
PW1指當時視線範圍內只有6人,6人隨即快步跑走,5至6個警員在後面追捕,PW1跟隨警員後面追向翠楠樓方向。
相片PP5(57)為電梯左邊
6人之中身穿校服的男生走向對面馬路,其餘5人向電梯左邊跑去。因為有警方在前面10至20米阻擋,看不見實際方向。
相片PP5(58)為電梯左邊的美心
相片PP5(64)為翠楠樓樓梯外
PW1到翠楠樓時,警員已截停藍色橫間T恤的女生,PW1沒有看見截停情況。PW1向警員指稱「佢呢個有份喺Starbucks打爛啲嘢」,因為覺得警員沒有拉錯人所以講。當時距離被捕人約10米內,光線充足,能清晰見到被告人樣貌。
相片中間為停車場入口,PW1不知道是否寶珮苑停車場。PW1行去停車場後,看見警員已截停一男一女。
相片PP5(66)為寶珮苑停車場
PW1到達停車場入口時,光線充足,可看見被捕人容貌。當時女生與PW1距離10米內,男生與PW1距離幾米,頭戴鴨舌帽,身穿白色T恤及短褲。PW1向警員指稱「呢兩個都有份嘅打爛Starbucks啲嘢」。
之後PW1離開現場,與軍裝督察邊行邊討論案程。行至翠屏街市時,聽到樓上有聲響,行上去見到一名身穿校服的男生被制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1/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在開庭前向控辯雙方大律師表示因為被傳媒公開姓名及樣貌,感到有壓力。開庭時控方向法庭說明上述事件,但控方指沒有任何事可以做。
⏺繼續傳召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當天跟蹤及舉報
現年60歲,無業
1981年加入警隊,2015年退休
至今已居住在觀塘5年
📌控方主問PW1(續)
PW1在翠屏街市外聽到樓上有聲音,沿行人電梯上去,見到警員制服一名身穿校服的學生,遂向警員指稱「呢個人都有份喺Starbucks打爛啲嘢」,並指為較早前過馬路的少年。當時光線充足,能清晰認出被捕人容貌。
相片PP5(67)為翠屏街市,在行人電梯左邊約100米外,中間相隔翠屏道。
相片PP5(68)為通往街市的電梯
相片PP5(69)為警員制服校服男生的地點
相片PP5(71)為行人電梯上去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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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反對PW1在庭上作出指認
控方呈上一案例,為兩個地產經紀打鬥案件。在第2段下半部,PW1未能認出拖襲者,但在現場有指認;在第4段指出PW1及PW2的認人準確性,即使沒有正式認人手續,但仍可以依賴庭上指認。案件上訴時,高等法院指3個控方證人都能分別認出2個上訴人,因此沒有必要做正式認人手續;在第10段,案件上訴時,申請方大律師指認人證供在法律上雖然並非不能呈堂,但注意到質素問題。
——————
PW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0日0930續審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1/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在開庭前向控辯雙方大律師表示因為被傳媒公開姓名及樣貌,感到有壓力。開庭時控方向法庭說明上述事件,但控方指沒有任何事可以做。
⏺繼續傳召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當天跟蹤及舉報
現年60歲,無業
1981年加入警隊,2015年退休
至今已居住在觀塘5年
📌控方主問PW1(續)
PW1在翠屏街市外聽到樓上有聲音,沿行人電梯上去,見到警員制服一名身穿校服的學生,遂向警員指稱「呢個人都有份喺Starbucks打爛啲嘢」,並指為較早前過馬路的少年。當時光線充足,能清晰認出被捕人容貌。
相片PP5(67)為翠屏街市,在行人電梯左邊約100米外,中間相隔翠屏道。
相片PP5(68)為通往街市的電梯
相片PP5(69)為警員制服校服男生的地點
相片PP5(71)為行人電梯上去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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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反對PW1在庭上作出指認
控方呈上一案例,為兩個地產經紀打鬥案件。在第2段下半部,PW1未能認出拖襲者,但在現場有指認;在第4段指出PW1及PW2的認人準確性,即使沒有正式認人手續,但仍可以依賴庭上指認。案件上訴時,高等法院指3個控方證人都能分別認出2個上訴人,因此沒有必要做正式認人手續;在第10段,案件上訴時,申請方大律師指認人證供在法律上雖然並非不能呈堂,但注意到質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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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0日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2 WPC19895 謝靜行(?) D1拘捕警員作供完畢,休庭消毒。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2 WPC19895 謝靜行(?) D1拘捕警員作供完畢,休庭消毒。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5/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D1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的證據,即是PW1在東廣場星巴克見到的六個人是否包括D1 D2。
PW1是唯一目擊星巴克被破壞的人,他跟蹤逃跑的人,在日昇中心觀察,形容兩名被告的衣著和身型。他說兩名女子是一個比較肥、一個比較細粒,細粒的穿著深色外套,換裝後穿著藍色橫間T恤;另一位穿著紅啡色外套,換裝後穿著紅色格仔T恤。他之後再沒有提及有人換裝,亦沒有提及cap帽、手套、袋等特徵。
各名警員的拘捕情況亦是依賴PW1認得他們是破壞星巴克的人,控方案情亦是如此依賴。PW1說他在翠楠樓認得細年紀藍白間條T恤的女子是D1,在寶珮苑認得紅色格仔衫女子是D2,觀察距離是在十米之內。然而他的觀察和承認事實衝突。
在承認事實中,D1在翠楠樓附近被截停,她當時的衣著是紅色外套、有黑色斜孭袋,及腰長髮。D2在寶珮苑停車場入口被截停,衣著是藍白間條T恤,手上拿著外套。控方的相片冊中顯示D1 D2被捕時的衣著, 沒有證供指她們由截停至被拘捕的過程有換裝。PW1所提及的紅色格仔衫完全沒有出現過。
他曾經錄取三份口供,每份口供針對衣著的描述都有所不同。第三份口供他承認是應律政司及警方要求進行澄清和修改,但當問及他要澄清和修改什麼時,他閃爍其詞,又說唔記得,但又堅持見到紅色格仔衫。覆問時他又說,他不只是認衣著,亦有認樣。但無論是在主問、口供中,他都沒有形容過被告的面貌和髮型。在庭上認人時,他似乎很辛苦,要瞇起眼,那麼他在夜晚觀察現場時到底有多可靠?他亦承認在日昇中心觀察後,D1 D2再沒有向後望,但即使PW1只是一直看著背脊,應該講得出她們的髮型。
他從東廣場一直跟到翠屏邨平台,沿途四通八達,當時亦不是深宵凌晨 (注:晚上九點半左右),他說當時街上冇人是誇大其詞。他亦承認在上平台的螺旋樓梯時六人離開了視線。他又說跟蹤的六人沒有周圍望。破壞了星巴克的人會逃跑及換裝,卻沒有四處張望留意有沒有人跟蹤是不合理。
關於在扶手電梯下去發生的追逐事件,證人作供出現多個不同版本。PW1說他在平台大叫「就係呢六個人(下略)」,地下的六人就向前逃跑;PW2說PW1在平台大叫,地下的六人四散;PW4說他在地下尾隨了六人幾秒後他們才逃跑;PW5說六人跑落扶手電梯,警員亦跟住跑落扶手電梯;PW9說見到PW1,和他了解後尾隨六人,稍後時間大叫「警察」,他們才四散。這裏已經出現五個版本,證人各有他們的說法。
根據PW1和PW4的說法,D1在追逐事件中一直在六人之中,穿著紅色外套。PW9尾隨了20米觀察只是說D1深色衫深色褲。在相片冊中見到D1的紅色外套其實十分顯眼,PW9近距離持續觀察不會只用深色衫籠統形容,這方面證供有抵觸。D1逃跑可能只是受驚。
而關於D2的觀察,PW5因為他們的車停在扶手梯較近距離的馬路所以見到,和PW6的說法大相逕庭。PW6說他們在車上觀察扶手電梯時距離三條行車線,之後車輛才加速至迴旋處u-turn至接近扶手梯的行車線,PW5是從來沒有提過這一點。PW6 PW9亦承認不能確定在寶珮苑截停的人是當初在扶手梯附近的六人之中。那PW5說她一路看住六人逃跑有幾可信?D2被截停時,PW5說她穿著藍白色間條T恤,拿著外套;PW9說不出D2夜著,只記得她穿著外套。
各個證人都以為自己所看到的是真相,證詞卻是矛盾重重,PW1的觀察亦不穩妥,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請法庭判被告無罪。
另外,即使法庭裁定PW1沒有辨認錯誤,D2在案發時只有12歲,根據普通法,必須假定10至14歲人士沒有犯罪能力,控方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對行為有犯罪認知,而不是頑皮、惡作劇。 控方可以用家庭背景、以往的紀錄、警誡回應等等方面去舉證,例如傳召心理專家。控方在庭上的證據無法推翻此原則。
(D3 D4結案陳詞稍後補上)
1430裁決。
(直播員按:控方案情荒謬程度簡直為Department of Joke一大力作... 審訊內容會盡快補上)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5/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D1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的證據,即是PW1在東廣場星巴克見到的六個人是否包括D1 D2。
PW1是唯一目擊星巴克被破壞的人,他跟蹤逃跑的人,在日昇中心觀察,形容兩名被告的衣著和身型。他說兩名女子是一個比較肥、一個比較細粒,細粒的穿著深色外套,換裝後穿著藍色橫間T恤;另一位穿著紅啡色外套,換裝後穿著紅色格仔T恤。他之後再沒有提及有人換裝,亦沒有提及cap帽、手套、袋等特徵。
各名警員的拘捕情況亦是依賴PW1認得他們是破壞星巴克的人,控方案情亦是如此依賴。PW1說他在翠楠樓認得細年紀藍白間條T恤的女子是D1,在寶珮苑認得紅色格仔衫女子是D2,觀察距離是在十米之內。然而他的觀察和承認事實衝突。
在承認事實中,D1在翠楠樓附近被截停,她當時的衣著是紅色外套、有黑色斜孭袋,及腰長髮。D2在寶珮苑停車場入口被截停,衣著是藍白間條T恤,手上拿著外套。控方的相片冊中顯示D1 D2被捕時的衣著, 沒有證供指她們由截停至被拘捕的過程有換裝。PW1所提及的紅色格仔衫完全沒有出現過。
他曾經錄取三份口供,每份口供針對衣著的描述都有所不同。第三份口供他承認是應律政司及警方要求進行澄清和修改,但當問及他要澄清和修改什麼時,他閃爍其詞,又說唔記得,但又堅持見到紅色格仔衫。覆問時他又說,他不只是認衣著,亦有認樣。但無論是在主問、口供中,他都沒有形容過被告的面貌和髮型。在庭上認人時,他似乎很辛苦,要瞇起眼,那麼他在夜晚觀察現場時到底有多可靠?他亦承認在日昇中心觀察後,D1 D2再沒有向後望,但即使PW1只是一直看著背脊,應該講得出她們的髮型。
他從東廣場一直跟到翠屏邨平台,沿途四通八達,當時亦不是深宵凌晨 (注:晚上九點半左右),他說當時街上冇人是誇大其詞。他亦承認在上平台的螺旋樓梯時六人離開了視線。他又說跟蹤的六人沒有周圍望。破壞了星巴克的人會逃跑及換裝,卻沒有四處張望留意有沒有人跟蹤是不合理。
關於在扶手電梯下去發生的追逐事件,證人作供出現多個不同版本。PW1說他在平台大叫「就係呢六個人(下略)」,地下的六人就向前逃跑;PW2說PW1在平台大叫,地下的六人四散;PW4說他在地下尾隨了六人幾秒後他們才逃跑;PW5說六人跑落扶手電梯,警員亦跟住跑落扶手電梯;PW9說見到PW1,和他了解後尾隨六人,稍後時間大叫「警察」,他們才四散。這裏已經出現五個版本,證人各有他們的說法。
根據PW1和PW4的說法,D1在追逐事件中一直在六人之中,穿著紅色外套。PW9尾隨了20米觀察只是說D1深色衫深色褲。在相片冊中見到D1的紅色外套其實十分顯眼,PW9近距離持續觀察不會只用深色衫籠統形容,這方面證供有抵觸。D1逃跑可能只是受驚。
而關於D2的觀察,PW5因為他們的車停在扶手梯較近距離的馬路所以見到,和PW6的說法大相逕庭。PW6說他們在車上觀察扶手電梯時距離三條行車線,之後車輛才加速至迴旋處u-turn至接近扶手梯的行車線,PW5是從來沒有提過這一點。PW6 PW9亦承認不能確定在寶珮苑截停的人是當初在扶手梯附近的六人之中。那PW5說她一路看住六人逃跑有幾可信?D2被截停時,PW5說她穿著藍白色間條T恤,拿著外套;PW9說不出D2夜著,只記得她穿著外套。
各個證人都以為自己所看到的是真相,證詞卻是矛盾重重,PW1的觀察亦不穩妥,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請法庭判被告無罪。
另外,即使法庭裁定PW1沒有辨認錯誤,D2在案發時只有12歲,根據普通法,必須假定10至14歲人士沒有犯罪能力,控方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對行為有犯罪認知,而不是頑皮、惡作劇。 控方可以用家庭背景、以往的紀錄、警誡回應等等方面去舉證,例如傳召心理專家。控方在庭上的證據無法推翻此原則。
(D3 D4結案陳詞稍後補上)
1430裁決。
(直播員按:控方案情荒謬程度簡直為Department of Joke一大力作... 審訊內容會盡快補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裁決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62號舖Starbucks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為被告的身份和辨認,本席謹記辨認原則(略)
控方案情是PW1目擊一行6人破壞東廣場starbucks,其中包括D1-D4,他們在店內蒙面分頭行事,破壞持續二十多秒,當時店內有燈光,清楚看到他們。PW1沿成業街在對面行人路一直尾隨6人,他們轉入敬業里後一度消失於視線,PW1進入敬業里後再出現,在相隔十多米的地方看見他們換裝。他形容一名女子脫下深啡色外套,穿著紅色格仔衫;另一名女子亦脫下外套,穿著藍色橫間T恤;一名男子脱下灰色衫,裏面穿著校服;一名男子除低cap帽。PW1再跟蹤他們至翠屏邨平台,期間有和PW2通話更新他們的行蹤。六人最終四散,PW1在翠楠樓指出被制服的是D1,在寶珮苑指出被制服的兩人是D2 D3,之後和PW9會合討論案情,一起行到翠屏邨平台近佳寶位置認出D4。
PW1的辨認有出現問題。PW1聲稱認到破壞starbucks的人的樣貌,但證供中從來沒有講過。他聲稱對6人的主要觀察是在敬業里,但PW1之前沒有見過該6人,要在短時間內觀察六人之多是有局限的,而PW1對他們的描述亦沒有特別之處,且有不脗合的地方,在D1 D2的辨認尤其明顯。PW1形容D1身材細粒,穿著藍色橫間條T恤和深色短褲。但根據同意事實內的相片,D1被捕時穿深啡色外套,身上有斜孭袋;D2被捕時穿藍色橫間條T恤,亦有斜孭袋。PW1形容D3有cap帽,身穿T恤和短褲,但未提及D3當時的啡色頭髮;D4穿著灰色外套、灰色長褲和校服,作供和相片的差異是在於被捕時有沒有著上外套。此外,不同證人對於D1-D4的裝束描述都有所不同。
PW1對D1 D2不確定的地方亦在他三份口供中反映。他在第一份口供形容在不同地方截停各個被告和他們的衣著,第二份口供不提及衣著,第三份口供又對他們的衣著作不同描述。被問及三份口供的分別時,PW1答案反覆,首先說改變了截停被告的地點,盤問下又改變D1 D2的身份,但內容仍然不能反映真實情況。由寶珮苑走到翠樟樓的時間,主問時說一至兩分鐘,盤問時改口說八至十分鐘。
法庭不接納他在截停各個被告時的辨認,只接納他一路跟隨的六人是翠屏邨平台扶手電梯下的六人。法庭之後要分析由平台到各個拘捕地點之間的案情。
D1:依賴PW2和PW4的證供。PW2追截D1時有十至二十秒離開視線,因為想由另一方向包抄。從她的證供確定追捕和拘捕的是同一人有不穩妥的地方。PW4形容追捕女子有戴cap帽,又形容6人忽然向前,和PW2證供亦不符。
D2:依賴PW5的證供。她不能確定現場燈光充足,不能肯定講出衣著。書面口供形容她穿白色上衫,作供時說她穿藍白短衫。單靠PW5的觀察不能肯定她在最先的六人其中。
D3:依賴PW6的證供。他在車上觀察,承認曾經離開視線,觀察距離較遠,D3亦有可能不是在最先的六人其中。
D4:拘捕D4的PW7 PW8 沒有見到在平台下聚集的六人。
至於六人由平台到地面再四散至各個位置的過程,不同證人提供了多個說法。
說法一
PW1:於平台上向下面六人大嗌「就係呢班人打爛starbucks啲嘢」,六人隨即向前跑
PW2:PW1大嗌,六人四散逃跑
PW1 PW2說法比較接近。
說法二
PW4:在平台看見PW1指住地面的六人,但不知道他在說什麼。我沿扶手電梯落到地面,在距離六人約十米的位置尾隨,六人突然向前奔跑
PW9:在平台上看見PW1,他表示自己是報案人,指住地面六人說他們是破壞starbucks的人,於是沿扶手電梯落到地面,慢慢靠近六人,在距離六人約五米時被發現,PW9大叫「警察」,六人四散逃跑
PW4 PW9說法比較接近。
說法三
PW5:六人從平台跑落扶手電梯到達地面,之後繼續向前跑。在扶手電梯已有警員追隨,追逐距離遠,時間長。
明白警員在不同地方觀察,形容同一過程會有差異,但由於分別太顯著,法庭難以接納其中一個版本,說被捕人士是在這六人之中存在疑點。
📌D4的拘捕過程和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
法庭對於PW7的證供有疑問,每當問及一些對PW7不利的問題的時候,PW7總會迴避,即使只是問一些基本資料如自己的裝備,他亦只回答唔肯定、唔記得。問及他為何覺得D4可疑,他說是因為在車上聽到PW2對破壞starbucks的人的描述,衣著一致。但比對PW2的證供,她從來沒有提及過有人穿灰色上衣。當辯方律師問他為何事隔六小時才在記事冊記下D4的口頭招認/回應,只是一句很短的回應,在警車上亦可完成,PW7回答警車上環境不方便,但和他同車的PW8有在警車上補錄拘捕D4事宜。法庭不接納PW7的證供。
PW8拘捕D4現場的事情含糊其詞,無法交代拘捕過程的詳情,例如對叫D4企定踎冇印象、警察的裝束冇印象;一直身在PW7和被告附近一兩米卻說不出搜查流程;他說是因為要留意在附近圍觀的人士,但又說不出有多少人圍觀、圍觀的人有冇拍片、附近的環境等等。法庭不接納PW8的證供。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罪名成立‼️
D4辯方大律師求情後,裁判官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1月29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裁決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62號舖Starbucks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為被告的身份和辨認,本席謹記辨認原則(略)
控方案情是PW1目擊一行6人破壞東廣場starbucks,其中包括D1-D4,他們在店內蒙面分頭行事,破壞持續二十多秒,當時店內有燈光,清楚看到他們。PW1沿成業街在對面行人路一直尾隨6人,他們轉入敬業里後一度消失於視線,PW1進入敬業里後再出現,在相隔十多米的地方看見他們換裝。他形容一名女子脫下深啡色外套,穿著紅色格仔衫;另一名女子亦脫下外套,穿著藍色橫間T恤;一名男子脱下灰色衫,裏面穿著校服;一名男子除低cap帽。PW1再跟蹤他們至翠屏邨平台,期間有和PW2通話更新他們的行蹤。六人最終四散,PW1在翠楠樓指出被制服的是D1,在寶珮苑指出被制服的兩人是D2 D3,之後和PW9會合討論案情,一起行到翠屏邨平台近佳寶位置認出D4。
PW1的辨認有出現問題。PW1聲稱認到破壞starbucks的人的樣貌,但證供中從來沒有講過。他聲稱對6人的主要觀察是在敬業里,但PW1之前沒有見過該6人,要在短時間內觀察六人之多是有局限的,而PW1對他們的描述亦沒有特別之處,且有不脗合的地方,在D1 D2的辨認尤其明顯。PW1形容D1身材細粒,穿著藍色橫間條T恤和深色短褲。但根據同意事實內的相片,D1被捕時穿深啡色外套,身上有斜孭袋;D2被捕時穿藍色橫間條T恤,亦有斜孭袋。PW1形容D3有cap帽,身穿T恤和短褲,但未提及D3當時的啡色頭髮;D4穿著灰色外套、灰色長褲和校服,作供和相片的差異是在於被捕時有沒有著上外套。此外,不同證人對於D1-D4的裝束描述都有所不同。
PW1對D1 D2不確定的地方亦在他三份口供中反映。他在第一份口供形容在不同地方截停各個被告和他們的衣著,第二份口供不提及衣著,第三份口供又對他們的衣著作不同描述。被問及三份口供的分別時,PW1答案反覆,首先說改變了截停被告的地點,盤問下又改變D1 D2的身份,但內容仍然不能反映真實情況。由寶珮苑走到翠樟樓的時間,主問時說一至兩分鐘,盤問時改口說八至十分鐘。
法庭不接納他在截停各個被告時的辨認,只接納他一路跟隨的六人是翠屏邨平台扶手電梯下的六人。法庭之後要分析由平台到各個拘捕地點之間的案情。
D1:依賴PW2和PW4的證供。PW2追截D1時有十至二十秒離開視線,因為想由另一方向包抄。從她的證供確定追捕和拘捕的是同一人有不穩妥的地方。PW4形容追捕女子有戴cap帽,又形容6人忽然向前,和PW2證供亦不符。
D2:依賴PW5的證供。她不能確定現場燈光充足,不能肯定講出衣著。書面口供形容她穿白色上衫,作供時說她穿藍白短衫。單靠PW5的觀察不能肯定她在最先的六人其中。
D3:依賴PW6的證供。他在車上觀察,承認曾經離開視線,觀察距離較遠,D3亦有可能不是在最先的六人其中。
D4:拘捕D4的PW7 PW8 沒有見到在平台下聚集的六人。
至於六人由平台到地面再四散至各個位置的過程,不同證人提供了多個說法。
說法一
PW1:於平台上向下面六人大嗌「就係呢班人打爛starbucks啲嘢」,六人隨即向前跑
PW2:PW1大嗌,六人四散逃跑
PW1 PW2說法比較接近。
說法二
PW4:在平台看見PW1指住地面的六人,但不知道他在說什麼。我沿扶手電梯落到地面,在距離六人約十米的位置尾隨,六人突然向前奔跑
PW9:在平台上看見PW1,他表示自己是報案人,指住地面六人說他們是破壞starbucks的人,於是沿扶手電梯落到地面,慢慢靠近六人,在距離六人約五米時被發現,PW9大叫「警察」,六人四散逃跑
PW4 PW9說法比較接近。
說法三
PW5:六人從平台跑落扶手電梯到達地面,之後繼續向前跑。在扶手電梯已有警員追隨,追逐距離遠,時間長。
明白警員在不同地方觀察,形容同一過程會有差異,但由於分別太顯著,法庭難以接納其中一個版本,說被捕人士是在這六人之中存在疑點。
📌D4的拘捕過程和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
法庭對於PW7的證供有疑問,每當問及一些對PW7不利的問題的時候,PW7總會迴避,即使只是問一些基本資料如自己的裝備,他亦只回答唔肯定、唔記得。問及他為何覺得D4可疑,他說是因為在車上聽到PW2對破壞starbucks的人的描述,衣著一致。但比對PW2的證供,她從來沒有提及過有人穿灰色上衣。當辯方律師問他為何事隔六小時才在記事冊記下D4的口頭招認/回應,只是一句很短的回應,在警車上亦可完成,PW7回答警車上環境不方便,但和他同車的PW8有在警車上補錄拘捕D4事宜。法庭不接納PW7的證供。
PW8拘捕D4現場的事情含糊其詞,無法交代拘捕過程的詳情,例如對叫D4企定踎冇印象、警察的裝束冇印象;一直身在PW7和被告附近一兩米卻說不出搜查流程;他說是因為要留意在附近圍觀的人士,但又說不出有多少人圍觀、圍觀的人有冇拍片、附近的環境等等。法庭不接納PW8的證供。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罪名成立‼️
D4辯方大律師求情後,裁判官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1月29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判刑
👤翁(16) #1105觀塘
🛑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已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翁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雷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翁手足早前承認上述控罪,梁少玲裁判官判刑前先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外應辯方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還押2星期,今日判刑。
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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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律師引用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指翁手足在學校雖然有遲到、缺席但沒有打過交,上課情況可接受、為人有禮貌。兼職離職純粹因為無法遷就學業時間,僱主表明願意再僱用翁手足,學校亦為他保留學席。此外翁手足沒有不良嗜好、本性不懷、得到家人支持及愛護,他們今日亦有到法庭旁聽。
翁手足的情緒問題自從爸爸過身後開始浮現,由於不希望家人擔心所以將負面情緒收收埋埋。2019年8月曾經因意外在石灘跌倒導致腦震盪,影響情緒管理,在2019年10月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雖然報告指出翁手足有自殘傾向,但是沒有傷害他人的暴力傾向。
📌適合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服刑
還押索取報告期間,會面官指出翁手足態度合作、有禮貌、坦白承認情況。由於翁手足的情緒問題需要專業護理,不適合在壓力下受監管,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或執行社會服務令。中心主任認為更生中心更適合翁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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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玲裁判官判刑
考慮被告審訊前認罪,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犯案時年僅16歲,但涉案的兩件物品(雷射筆、伸縮棍)均有一定攻擊性及危險性。被告管有的雷射筆屬於第IV級,60米內直接照射眼睛可令人眼部受傷。兩件物品一但使用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而更生中心對被告的技能培訓較有幫助。
🛑判入更生中心服刑🛑
#梁少玲裁判官 #判刑
👤翁(16) #1105觀塘
🛑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已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翁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雷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翁手足早前承認上述控罪,梁少玲裁判官判刑前先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外應辯方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還押2星期,今日判刑。
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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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律師引用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指翁手足在學校雖然有遲到、缺席但沒有打過交,上課情況可接受、為人有禮貌。兼職離職純粹因為無法遷就學業時間,僱主表明願意再僱用翁手足,學校亦為他保留學席。此外翁手足沒有不良嗜好、本性不懷、得到家人支持及愛護,他們今日亦有到法庭旁聽。
翁手足的情緒問題自從爸爸過身後開始浮現,由於不希望家人擔心所以將負面情緒收收埋埋。2019年8月曾經因意外在石灘跌倒導致腦震盪,影響情緒管理,在2019年10月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雖然報告指出翁手足有自殘傾向,但是沒有傷害他人的暴力傾向。
📌適合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服刑
還押索取報告期間,會面官指出翁手足態度合作、有禮貌、坦白承認情況。由於翁手足的情緒問題需要專業護理,不適合在壓力下受監管,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或執行社會服務令。中心主任認為更生中心更適合翁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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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玲裁判官判刑
考慮被告審訊前認罪,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犯案時年僅16歲,但涉案的兩件物品(雷射筆、伸縮棍)均有一定攻擊性及危險性。被告管有的雷射筆屬於第IV級,60米內直接照射眼睛可令人眼部受傷。兩件物品一但使用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而更生中心對被告的技能培訓較有幫助。
🛑判入更生中心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