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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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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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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青松觀路外爬欄杆逃跑,最後警員在澤豐街外截停被告。追截時被告遺下一個灰色袋,內有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電話和八達通卡

提交4封分別由校長,副校長、中文老師和家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等待被告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爬欄杆逃跑。追截被告時他遺下一個灰色袋,袋內有一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

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後,顯示被告較適合勞教中心。在壁屋還柙期間,教官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他待人有禮,遵守紀律

判詞: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因控罪性質嚴重,根據量刑指引,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方法,辯方早前提出以感化方式處理乃不切實際

考慮被告無過往刑事記錄並承認控罪,而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相信被告因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已犯下本案

現判被告於勞教中心服刑
希望他珍惜機會,誠心悔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屯門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露天停車場內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2樽思疑汽油彈。//
(摘自《香港01》2019.11.13)

控方提交修定控罪,及申請與新案件合併

合併後

D1 李
D2 譚
D3 甄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樽懷疑汽油彈,D2,3:鐳射筆)

保釋獲批

D2,3 保釋條件:
現金:$2000
報到:一星期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D1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2020年6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若不認罪,當日將同時進行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譚,甄(19-26) #審前覆核#111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懷疑汽油彈)

案情
D1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33條(1及2)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屯門清賢街 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外 管有兩個氣油彈
D2 相同時間、地點外 管有鐳射筆
D3 於相同時間、地點外 管有一支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三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3名證人 其中有三名專家證人 其餘均是警員
警員於進行搜身時有進行錄影 搜出兩樣裝置
三名被告於警誡下保持沉默
控方指出拘捕過程有爭議 (聽唔清張潔宜講咩) 之後就無再談及
第二被告會傳召辯方證人

審期4日
案件將於2020年12月15至18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審訊

張(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前,網上論壇有人呼籲於馬路設置路障。11月11日PW1警員22397於08:28屯門友愛邨外見到被告與10名男子聚集,後跑往愛義樓。PW1截停被告,於被告身上撿取一個鎚仔,拘捕被告並向被告進行警戒,被告於警戒下保持緘默。

被告須以2千元簽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與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的案件,案中證物P1鎚仔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兩名證人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未完成作供)

本日審訊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2/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四名名證人(3-6)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李文軒(音名)
證人三:警長鄭啟華(音名)
證人四:警員李浩華(音名)
證人五:警員呂泳杰(音名)
證人六:警員洗國強(音名)

法庭指出於昨日審訊中其中一個媒體報道的記事冊問題由於控辯雙方之言論均存在一定程度上漏洞,因此並不會跟進。

本日審訊已於1640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法庭裁定各人表面證供成立

第一及第二被告將選擇作供,第三被告則不會作供,以上三名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將於明早0930同庭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4/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第二被告出庭作供,辯方完成陳詞。

審訊結束,將於明年1月12日1430於第六庭裁決。(審訊內容將會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裁決

李,譚,甄(19-26)

第一被告:李
第二被告:譚
第三被告:甄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第一被告控罪罪名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枝汽油彈 — 公安條例第33條第1及2項)
第二被告控罪罪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鐳射裝置 — 公安條例第33條第2及3項)
第三被告控罪罪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鐳射裝置 — 公安條例第33條第2及3項)

裁定內容如下:
控方主要有13名證人,及依賴現場相片,片段,書面供詞,第一及第三名被告沒有選擇出庭作供均是他們自己的權利,第二名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但沒有傳出辯方證人,被告不需要提出證供,皆因控方有指證責任。

第一項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枝汽油彈)
此項控罪主要依賴第一至九位證人,證物鏈上存有疑點,第二證人聲稱第一證人搵到袋同並從其檢取汽油彈此說法與證供片段有出入,第三證人指稱對檢取證物時以不清楚不記得為由,第四證人到達現場時被告經已被制服。控方證據解釋唔到個袋點解已經打開左,第二證人指係第一被告個背囊檢取到一頂帽,但片段指出係第二證人搜查之前就已經係地上,亦解釋不到第二證人將打橫嘅背囊索緊再拉起呢個行為,第二被告聲稱驚倒瀉汽油彈但其實打直個背囊就已經可以避免到汽油彈倒瀉。累積下第三證人檢最背囊前同第二證人搜查有疑問。第七證人書面並未有提及作供時的內容,於2019年11月12日 1123時交左比政府化驗師化驗 控辯雙方承認 1740時第七證人為所有證物包括汽油彈影相,但先為汽油彈影相再於化驗後再影多次,就兩個汽油彈而言存有疑點,都不能證明是否檢取時的兩枝汽油彈。雖然被告見到警察時逃跑及將個背囊拋出,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第二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一個鐳射裝置)
此項控罪主要依賴第十一及第十二證人,由於第十一證人是位電子專家而非鐳射專家,法庭不能夠都不應該給了比重,第十二位證人有專業理解而且都有跟國際性標準並且國際性標準是一份常用的文件(IEC60825),證人作供直接,誠懇可靠。法庭不接納第二被告證供。第二被告曾有到VCity睇下,並且於telegram群組中有人話有發射催淚彈所以去睇下,第二被告指出現場聽到有人話跑阿同埋佢自覺有危險所以跟住跑,但由於第二被告並不能講出其群組名稱,及當時現場並未有發射催淚彈,第二被告聲稱好奇睇下催淚彈與自覺有危險而跑走自相矛盾,未參加示威點解要跑?未有射催淚彈點解要跑?其於旺角的店鋪因社會運動而提早關門,由於有社會運動係附近發生而有用泳鏡,但被告稱唔知都唔記得啲鐳射裝置同泳鏡係風褸袋。法庭不接納都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但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由於證人指稱有20人逃跑向停車場,離案發地點只有150-200米,而且被捕地點與示威現場相距只有400米,亦都有搵到口罩面巾手袖同鐳射裝置,因此被告極有可能係由示威現場逃離而鐳射裝置相信係用嚟打算襲擊警員。

第三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一個鐳射裝置)
本項控罪主要依賴第八及第十二證人,第三被告的鐳射裝置有可能曾被非法干擾過,第八證人曾有將證物從證物房取出並將其放置一段長時間,有可能在此期間被干擾,且第八證人證供中曾有將此裝置重新組裝,因此相信有曾被干擾過。專家證人的報告中無使用裝置原有的電池去測試,而是使用了一顆有更高電壓的電池去測試,而且專家證人假設電池均為良好的情況下去測試,因此不為專家證人給予太高比重,第八及第十二證人誠實可靠,作供直接。當時被告正在逃離警方追捕而到停車場,在被告背囊中搜出手套口罩生理鹽水,拘捕被告的時間地點與示威相近,而且鐳射裝置放置在同一個袋內方便組裝,因此第三被告有意圖使用鐳射裝置去攻擊警方,而且鐳射裝置為3B級。

第二及第三被告需還押等候

案件將會押後至本年1月29日1430屯門法院第五庭判刑。

法庭均會為罪成被告索取報告,報告如下:
為第二被告索取其背景報告。
為第三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的報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判刑

第一被告:李 (早前已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譚
第三被告:甄

控罪: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2021年1月12日於王證瑜裁判官席前宣讀之簡單裁決理由
========
第二被告:
已經收到背景報告,律師已解釋予被告人知及同意。
呈上七封求情信(被告,媽媽,上司,舊同事,朋友,小學班主任,認識了十多年的朋友)
求情信顯示被告由細到大均樂於助人,能為公司帶來歡樂,已真心悔過,在案件發生後,有明顯轉變(收工後都會盡快番屋企,避免參與公眾活動),雖然成續平平,但品格優良,富有正義感

(求情信指被告曾抱著友人的小童說道「我一定會為你守衛公義,給你自由嘅香港,一個充滿希望嘅未來」)

第三被告:
已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希望採納報告內容(適合更生中心報告)
呈上數封求情信(被告,2名姐姐,教會牧師,中學校長等)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21歲以下,案情非特別嚴重,案發被截停後相對合作,案件中鐳射筆搜獲時為拆開,沒有證據曾使用。

判刑
法庭指出控罪是嚴重的,法例要求必然是監禁式刑罰。然,法庭接納2位被告背景良好,有家人朋友支持。

第二被告:❗️監禁5個月❗️
(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因素,酌情扣一個月)

第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直播員按:我地會堅持落去,守衛公義,給下一代自由,充滿希望嘅香港,無論付出什麼代價
‼️更正‼️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應 為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甄(19) #不服定罪上訴 (#111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29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111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甄(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背景:經審訊後被 #王證瑜裁判官 判處罪名成立,於2021年1月29日 被判 入更生中心。

——————

法官聽取陳詞後,表示因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另訂日期裁決
手足經已服刑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甄(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背景:經審訊後被 #王證瑜裁判官 判處罪名成立,於2021年1月29日 被判入更生中心。

———————————————
法官張慧玲駁回上訴人的申請。

HCMA115/2021 [2021] HKCFI 2932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336&currpage=T

(手足已服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