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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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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D1容, D2冼 (19-26) #提堂#101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1526 再開庭
1531 再休庭 鄧官需要考慮更改保釋條件的申請
1541 再再開庭

鄧官決定不批准兩位被告更改保釋條件,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退庭。

(admin 按: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3機場
區(27)
修訂控罪:兩項襲警罪內警員用編號表示
1. 襲警 (警長3712)
2. 藏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3. 襲警 (警員9085)

辯方保留要求控方在控罪披露警員名字的權利。

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位警員證人,其中pw3 高級警長為專家證人,就雷射筆作供。另外共有30分鐘錄影片段,其中一段有聲音。辯方沒有專家證人。

裁判官就匿名令申請流程給出時間表:
-如辯方要求控方修改/反對匿名令需在6月18日前提出
-控方需在7月2日前書面陳詞回應
-辯方就上述控方陳詞需在7月9日前回應

押後至7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如有需要,會同時就匿名令作判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孫(17) #提堂#0925沙田 襲警)
控罪:襲警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沙田港鐵站襲擊警員女警22838。

背景:
當日有青年懷疑跳閘被便衣港鐵職員制服,期間青年要求對方出示職員證,但證件相片模糊不清惹起懷疑,青年被打傷及帶入控制室,大批市民趕至包圍控制室聲援,要求交代事件。
警察到場後突衝前追捕市民,拘捕至少一男一女,港鐵關閉沙田站。

控方指不會隱藏警員個人資料,不需申請匿名令,並傳召最多3位控方證人

審期預一天半,以中文審訊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22:00-06:00改為23:00-06:00
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葉(22) #更改保釋條件#0812沙田 #0811沙田 非法集結、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29開庭,內庭餘兩成位
15:37休庭,鄧官指需要閱讀相關文件
15:48開庭,內庭餘一成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葉(22) (D3)#更改保釋條件#0812沙田 #0811沙田 非法集結、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警方表示,就去年8月12日在沙田警署外發生的1宗非法集結,經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昨(14日)作出拘捕行動,案中5男1女年齡介乎18至26歲,合共被控以1項「非法集結」罪,當中1名22歲男子同時被控以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另1名18歲女子則同時被控以1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6人與另1名涉及同案並已被控「襲警」的26歲男子//
(摘自《香港01》2020.4.15)

宵禁時間:
2200-0600改為0100-0800

D3庭上投訴:
目睹另一名被捕人士遭警方打至「成頭血」,並聽到有被捕人士在廁所內慘叫,有便衣警員問D3「係咪想好似嗰個(被捕人士)一樣」。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沙田

D1梁(24)
D2麥(20)

控罪:
D1 — 認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的案情摘要:

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有10人左右噴黑色字樣、張貼海報,當警員來到,人群向大圍方向逃去,便衣警追截,有警員聽到D1大嗌「跑快啲喇,啊sir,遂以噴漆罐掟向警員A的左腳,D1被制服時用雙手推警員A心口兩次(控罪1),其後在D1背包裡搜到噴漆(控罪2)

罪名成立

求情:
— 被告初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被告屬於輕微的襲警行為,被告只是用噴漆扔警員的左腳,及被制服時推了警員心口兩次
— 警員事後沒有驗傷顯示警員沒有受傷
— 被告並沒有以侮辱性的方式襲警
— 控方以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是最高刑罰較輕微的條例
— 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賴云龍的覆核聆訊案件,裁判官參考英國判刑委員會就襲警一罪的指引,辯方聲稱被告屬於第三類:較輕傷害及較低罪責
~ 被告當時並非身處示威場合
~ 對警員沒有作出侮辱性行為
— 被告一時糊塗犯下此案
辯方希望法庭以罰款/社會服務令/感化令處理

法庭考案情、案例及法例最高刑罰,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

------------------------------------------------------

D2
控罪: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D2則於沙田婚姻註冊外管有一鐳射光束裝置(控罪3)、一打火機;一把手;噴漆及一把𠝹刀(控罪4)

D2因尋找辯方物理專家證人,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D2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答辯,於8月10日前向法庭呈交審前覆核問卷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新案件

D1 謝(16)
D2 *

控罪1(指向D1):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控罪3(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控罪4(指向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7-10,18-20除外)

D2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押後8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林(22)

控罪:襲警

於19年11月3日,被告在沙田港鐵站A1出口,當時身處PW1警署警長張家宏的左邊,被告伸出左腳踢到PW1,PW1感到疼痛並質問被告「點解襲警」,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
控方撤回控罪

簽保守行為:
。$2000
。24個月內不能干犯使用武力的罪行
。支付$1000堂費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馬鞍山 #提堂

劉 (25)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A出口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因爱国爱党錄得客量按年大跌四成而虧蝕3.3 的党铁聲稱在5月24日凌晨約1時,大水坑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的一部閉路電視遭到破壞。警員到現場根本無發現,但不在現場的劉卻被拘捕。

背景:
劉遭到拘留超過一日後,案件在5月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 首度提堂 。劉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但遭控方提出嚴格條件,包括合共$40,000現金擔保、每晚10時至次晨6時遭宵禁、每週報到達3次、並遭禁足大水坑站等。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
被告在拘捕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均無任何招認,裁判官閣下認為或可減少至2位證人
辯方或會傳召1位事實證人,預計需時1天審訊

案件定於10月2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裁判官閣下下令報到減至每週1次🟢
其餘保釋條件依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並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案件其後押後至今以待與控方商討。


控方準備好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法庭指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在排期前先就此作出聆訊;另一種是在排期後、開審前就此作出聆訊。

辯方指希望在答辯前先作出聆訊,因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意向。辯方指控方違反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承諾,因而作出有關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永久擱置聆訊」申請的聆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答辯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
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
案件其後押後至2021年1月8日以待辯方作出有關「永久擱置聆訊」的申請,但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有關申請,被告須於2021年2月5日進行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共三名證人,其中一位為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其身份及報告呈堂性),沒有會面記錄。

辯方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沒有片段需要呈堂,暫時未有承認事實,但控辯雙方不爭議口供/警誡供詞,認為一天審期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形式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裁決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速報 :
~被告罪名成立,即時還柙,等候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
補充 :
~裁判官認為被告所持有的摺刀危險,使用方法複雜、麻煩、花時間,不接納被告藏有它作為工作用途的說法,而不使用工作場所提供較為便利、快捷及安全的一般刀。

~被告身上的間尺同樣多用途,可作開瓶器、開信刀及開箱刀,明顯可代替摺刀,較簡便及安全 。故不相信被告在工作上用摺刀的講法。

~同意DW2在案發當日冇見過被告,但不接納DW3的証供說曾見過被告在工作埸所使用該摺刀。因為若使用,工作效率太低、危險 ; 如果僱員受傷,僱主會因未能提供合適工具予僱員而被檢控。

~相信被告當日不使用有效的八達通咭,而以較高昂價錢購買單程車票的目的是要隱藏行踪。

~推論所得,被告無合理辯解而攜有傷人意圖的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裁判官不接納辯方案情,判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 被告的摺刀不太鋒利,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希望以低量刑為起點。另外,根據被告意願,假若被判有罪,希望直接以監禁方式處理。

~裁判官指示要先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需即時還押至2021年12月20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0/12/2021,期間索取法律意見,並且有相關被告人會一併上庭。

~控方反對擔保

~現階段正尋求法律意見,好大機會會轉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不反對押後,有申請擔保

~保釋被拒,白衣暴徒須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0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判刑

羅(24) 🛑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報告指被告已超過二十一歲,不符合更生中心年齡限制,此外,報告亦指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

法庭最終判處監禁6個月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日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097/2021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報稱在地盤工作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和案情摘要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在連同其他人之前加上蔡立基(音)、黃英傑(音)…等人,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批准被告以十萬元保釋,不得離港,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三次。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的字眼,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辯方無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控方不反對擔保,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答辯。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0603大埔

👤

控罪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1年6月3日於被告住所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即兩部黑色對講機及收發器。通訊局職員確認為無牌。

————
~控方有4位証人,有警誡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對講機是在被告房中搜出。被告稱是幫朋友暫時存放,但又提供唔到朋友資料。

~被告不認罪。沒有律師代表,稱自己可以處理,沒有辯方証人。

~裁判官問被告對警誡口供有沒有爭議,又問被告是否知道什麼是警誡口供,質疑被告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能否處理本案。之後給予被告15分鐘時間考慮要不要聘請代表律師。

~休庭後,被告承認控罪,並呈上三份同類案例,作為求情參考。

~被告稱自己是代朋友保管 ; 初犯,無刑事定罪記錄,亦沒有証據顯示他曾使用該無線電通訊器具,希望裁判官以罰款為刑罰。

~最後,裁判官判被告罰款$2000,由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進度報告

陳(3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新界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背景:
2021年2月10日經審訊後罪成,需還押兩週以索取背景報告,2月2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因報告內容正面,另予被告保釋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月17日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決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0

………………………………………………………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他同意控罪及案情。

~被告同意及確認申請更改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社會服務令由2021年3月17日起計,延長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粉嶺 #提堂

D1:黃(20) / D2:梁(21)
D3:郁(18) /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代表D1 & D4 的律師表示,要向控方索取未被使用的文件,向法庭申請後四個星期,D3律師有同樣要求,D2不反對押後。

控方確認事情,不反對押後,不反對各被告以同樣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被告可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