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的爭議點:
(1) 被告有否干犯上述控罪
(2) VX2547的損毀是否由被告的行為導致
辯方立場認為被告拾起雪糕筒為讓VX2547離開現場,雪糕筒碰到車輛純屬意外。
裁判官宣讀批准PW2特警隊員的匿名令申請理由,理由冗長在此不贅。簡而言之,裁判官強調特警隊是保障香港安全的最後防線,亦需執行特別任務,需要保護身份屬合情合理。
控方案情:
案發當日約2225,PW1駕駛著VX2547沿砵蘭街往深水埗方向行駛,駛至近運動場道交界時,有垃圾和雪糕筒擺放在行車綫上。被告突衝出並拾起其中1個雪糕筒擲向VX2547,導致PW1視線左方的車頭造成3處花痕,而泵把亦有鬆脫情況。隨後警員下車並大叫:「警察!」,但被告未有理會,轉身跑走。後來上前制服並拘捕被告。經公證行評定,有關損毀的維修費為$13,300。
辯方案情:
被告當日原相約朋友到聯合廣場食飯,後來朋友因太子站附近群眾聚集和警方封路的情況而爽約。被告原打算返回深水埗寓所,但彌敦道被阻塞,加上因警方發射催淚彈和胡椒球彈而感到不適,在休息個多小時後才感到好轉。被告打算離開,見到VX2547被雜物堵塞未能前進,遂上前拾起雪糕筒,打算為VX2547開路。但VX2547突然加速,令被告感到驚慌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情急之下被告手中的雪糕筒脫手。隨後有人上前制服被告,被告被推倒在地,頭部曾被人襲擊。被告被人帶上1輛白色小巴,其時他已陷入半昏迷狀態,期間曾被人扔在地上。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PW1-3以及呈上證物P1-6。
PW1為案發當日駕駛VX2547的警員;PW2為當日執勤的特警隊員;PW3為機電工程署的人員。
裁判官認為PW1及PW2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盤問下均沒有動搖;PW3亦為誠實的證人,但他從沒有親身檢驗VX2547,認為他不可能從相片確認車輛的損毀情況,裁定他的證供未能協助法庭。
裁判官因而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裁判官認為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其作供有不少矛盾之處。被告供稱自己吸入催淚煙感到不適,卻沒有盡快離開現場,反而停留了逾1小時,其後更四處徘徊,並未返回寓所。被告既然身體不適,卻又聲稱為VX2547開路而拾起雪糕筒,警員下車後被告更有氣力拔足逃跑。由此可見,被告作供純粹為自己開脫,並非事實。
裁判官指泵把鬆脫情況並不明顯,亦未有直接證據證明泵把鬆脫是由於被雪糕筒擊中所致,認為或有可能是由於PW1驅車撞開路障時造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泵把鬆脫的情況與本案無關。
至於車身的花痕方面,裁判官認為從片段中可見雪糕筒有多於一點接觸到車身,認為脗合車身的花痕。
裁判官觀察片段中被告投擲雪糕筒的動作後,認為被告是有意圖、蓄意將雪糕筒拋向VX2547,以使VX2547造成損壞。
🛑基於以上理由,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13,300的賠償令,裁判官指法庭已裁定泵把鬆脫與本案無關,控方須重新釐定賠償金額。控方另申請所有證物交法庭存檔獲批。
辯方保留求情在下一堂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的爭議點:
(1) 被告有否干犯上述控罪
(2) VX2547的損毀是否由被告的行為導致
辯方立場認為被告拾起雪糕筒為讓VX2547離開現場,雪糕筒碰到車輛純屬意外。
裁判官宣讀批准PW2特警隊員的匿名令申請理由,理由冗長在此不贅。簡而言之,裁判官強調特警隊是保障香港安全的最後防線,亦需執行特別任務,需要保護身份屬合情合理。
控方案情:
案發當日約2225,PW1駕駛著VX2547沿砵蘭街往深水埗方向行駛,駛至近運動場道交界時,有垃圾和雪糕筒擺放在行車綫上。被告突衝出並拾起其中1個雪糕筒擲向VX2547,導致PW1視線左方的車頭造成3處花痕,而泵把亦有鬆脫情況。隨後警員下車並大叫:「警察!」,但被告未有理會,轉身跑走。後來上前制服並拘捕被告。經公證行評定,有關損毀的維修費為$13,300。
辯方案情:
被告當日原相約朋友到聯合廣場食飯,後來朋友因太子站附近群眾聚集和警方封路的情況而爽約。被告原打算返回深水埗寓所,但彌敦道被阻塞,加上因警方發射催淚彈和胡椒球彈而感到不適,在休息個多小時後才感到好轉。被告打算離開,見到VX2547被雜物堵塞未能前進,遂上前拾起雪糕筒,打算為VX2547開路。但VX2547突然加速,令被告感到驚慌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情急之下被告手中的雪糕筒脫手。隨後有人上前制服被告,被告被推倒在地,頭部曾被人襲擊。被告被人帶上1輛白色小巴,其時他已陷入半昏迷狀態,期間曾被人扔在地上。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PW1-3以及呈上證物P1-6。
PW1為案發當日駕駛VX2547的警員;PW2為當日執勤的特警隊員;PW3為機電工程署的人員。
裁判官認為PW1及PW2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盤問下均沒有動搖;PW3亦為誠實的證人,但他從沒有親身檢驗VX2547,認為他不可能從相片確認車輛的損毀情況,裁定他的證供未能協助法庭。
裁判官因而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裁判官認為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其作供有不少矛盾之處。被告供稱自己吸入催淚煙感到不適,卻沒有盡快離開現場,反而停留了逾1小時,其後更四處徘徊,並未返回寓所。被告既然身體不適,卻又聲稱為VX2547開路而拾起雪糕筒,警員下車後被告更有氣力拔足逃跑。由此可見,被告作供純粹為自己開脫,並非事實。
裁判官指泵把鬆脫情況並不明顯,亦未有直接證據證明泵把鬆脫是由於被雪糕筒擊中所致,認為或有可能是由於PW1驅車撞開路障時造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泵把鬆脫的情況與本案無關。
至於車身的花痕方面,裁判官認為從片段中可見雪糕筒有多於一點接觸到車身,認為脗合車身的花痕。
裁判官觀察片段中被告投擲雪糕筒的動作後,認為被告是有意圖、蓄意將雪糕筒拋向VX2547,以使VX2547造成損壞。
🛑基於以上理由,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13,300的賠償令,裁判官指法庭已裁定泵把鬆脫與本案無關,控方須重新釐定賠償金額。控方另申請所有證物交法庭存檔獲批。
辯方保留求情在下一堂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經 審訊 後,被告於2020年9月8日被 #劉綺雲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 ,並將被告還押2星期至今判刑。
控方沒有就賠償令作申請。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曾照顧的獨居長者、街坊及曾共事的油尖旺區議員撰寫。被告熱心公益,曾多次參加不同義務工作,包括幫長者維修電器、搬屋及陪同長者到醫院覆診等。
本案並非有預謀犯案,亦幸而無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2星期還押當中,對犯案深感後悔,並作深刻反省,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個更生的機會。
裁判官指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並無悔意。辯方解釋被告在2星期還押期間已作深刻反省。裁判官厲聲質問被告是否承認自己蓄意干犯控罪,並非如庭上作供時辯稱屬自衞或自然反應,辯方無奈確認。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投擲雪糕筒行為導致VX2547右邊車頭造成3處花痕。被告理應知道並合理預期其行為會導致VX2547及尾隨車輛需要急剎及避開,是完全罔顧他人安全的做法。而案發地點當時正有示威,大批示威者聚集,被告行為可引起現場人士起哄,構成衝突。可幸由於警方的「全方位戒備」,現場環境才得以控制,但這不影響被告行為可造成的影響之嚴重性。
裁判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必須判處監禁,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熱心公益,並在還押期間有悔意,承認自己蓄意犯罪,故酌情扣減2個月。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監禁7個月‼️‼️‼️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經 審訊 後,被告於2020年9月8日被 #劉綺雲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 ,並將被告還押2星期至今判刑。
控方沒有就賠償令作申請。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曾照顧的獨居長者、街坊及曾共事的油尖旺區議員撰寫。被告熱心公益,曾多次參加不同義務工作,包括幫長者維修電器、搬屋及陪同長者到醫院覆診等。
本案並非有預謀犯案,亦幸而無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2星期還押當中,對犯案深感後悔,並作深刻反省,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個更生的機會。
裁判官指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並無悔意。辯方解釋被告在2星期還押期間已作深刻反省。裁判官厲聲質問被告是否承認自己蓄意干犯控罪,並非如庭上作供時辯稱屬自衞或自然反應,辯方無奈確認。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投擲雪糕筒行為導致VX2547右邊車頭造成3處花痕。被告理應知道並合理預期其行為會導致VX2547及尾隨車輛需要急剎及避開,是完全罔顧他人安全的做法。而案發地點當時正有示威,大批示威者聚集,被告行為可引起現場人士起哄,構成衝突。可幸由於警方的「全方位戒備」,現場環境才得以控制,但這不影響被告行為可造成的影響之嚴重性。
裁判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必須判處監禁,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熱心公益,並在還押期間有悔意,承認自己蓄意犯罪,故酌情扣減2個月。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監禁7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審前覆核
李(1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 已提交審前覆核問卷及承認事實
- 其中一段約長一分鐘影片,辯方不爭議
- 控方只需傳召 2 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爭議招認
- 辯方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共長約 15分鐘
-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 1 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12-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審前覆核
李(1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 已提交審前覆核問卷及承認事實
- 其中一段約長一分鐘影片,辯方不爭議
- 控方只需傳召 2 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爭議招認
- 辯方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共長約 15分鐘
-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 1 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12-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
案件爭議點:
有否襲擊警員
被告身上有沒有刀
警員是否正執行職務
(未知是否全部爭議點)
控方有機會傳召額外證人。
控方正申請有線新聞及蘋果日報的片段作證物
相關證物長度約兩小時,控方相信要真正播的只有約十多分鐘。控方相信能在兩星期內交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繼續保釋,修定聯合問卷於三天前提交。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
案件爭議點:
有否襲擊警員
被告身上有沒有刀
警員是否正執行職務
(未知是否全部爭議點)
控方有機會傳召額外證人。
控方正申請有線新聞及蘋果日報的片段作證物
相關證物長度約兩小時,控方相信要真正播的只有約十多分鐘。控方相信能在兩星期內交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繼續保釋,修定聯合問卷於三天前提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次審前覆核
1504 終於廣播 1523 開庭
辯方先交代聯合問卷中刪除第18.4,其餘18.1/2/3事項控辯爭議已處理。第18點(爭議事項)分別關於: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被告是否管有萬用刀、及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萬用刀。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
案件將於21年3月23至24日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同意案情需於審訊前兩天存檔法庭。
1534 散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次審前覆核
1504 終於廣播 1523 開庭
辯方先交代聯合問卷中刪除第18.4,其餘18.1/2/3事項控辯爭議已處理。第18點(爭議事項)分別關於: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被告是否管有萬用刀、及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萬用刀。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
案件將於21年3月23至24日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同意案情需於審訊前兩天存檔法庭。
1534 散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1/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有1段附近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呈堂
辯方呈上3段公開資源錄影片段,法庭休庭讓控方觀看
⏺傳召PW1 警員23613 龍柏勤 作供
📌控方主問
PW1於2019年10月31日當日駐守 旺角區特別職務隊1隊
當日於1600時開始在旺角警署stand by,於2000時小隊主管 陳信源督察 訓示,稍後前往彌敦道一帶清理路障及防暴工作,2010時離開旺角警署。
於2100時 在彌敦道鴉蘭街口設立防線,當時於康民角公園有約100人圍觀叫囂,於2155時PW1留意有一男子,年約20至30歲,白色上衣深色長褲,在鴉蘭街荔枝角道口的一堆雜物上縱火,後向公園逃走,警方於是進行追截。
到公園時,內有100人阻止進入,PW1想穿越公園時,突然左方有一男子用雙手推我一下,此人為被告。推完後被告向後逃走,我從後追截喝令停下,但他繼續逃走。至雅蘭街彌敦道口,女警長3569與我將被告截停,被告人當時有掙扎,於是我們壓下被告進行控制,由我扣上手銬並進行搜身,在被告左前褲袋發現一藍色口罩,其後以「妨礙警員執行職務」罪名將其拘捕,並將其押往旺角警署。
控方:當時你見唔見到佢如何推你?
PW1:當時冇為意,感覺到他推我上身左方
控方:當時係面對面或側身?
PW1:是我面向鴉蘭街公園,講唔到當時與被告位置。追捕縱火男,當被推一下向右移一步後,便失去縱火男的蹤影,推完後向左方轉頭看見被告,除被告外當時冇印像有其他人。
控方:何以認為是被告推?
PW1:因為被告向後跑而冇其他人跑,被告人向鴉蘭街彌敦道方向跑。
裁判官:大約跑咗幾遠?
PW1:冇印象,大約一條街闊度
裁判官:轉面時是否已經開始?
PW1:是
控方:相距你距離多遠?幾個身位?
PW1:一至兩米,身位答唔到。
控方:幾時留意女警長3569在你身邊?
PW1:截停後才察覺
控方:截停時被告嘅衣著?
PW1:藍色上衫、綠色長褲,戴眼鏡,孭背囊,可以看到被告全貌。
控方:上手銬後情況?
PW1:眼鏡爛咗
控方:帶回旺角警署後程序?
PW1:帶回警署後收到會轉往紅磡警署處理,於是先留在報案室,其後收到指示會留在旺角警署處理,於是將其帶往旺角警署值日官,之後搜身,未發現可疑物品,然後給羈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簽署確認。當晚2335時開始錄取會面紀錄至11月1日0115時,其後將副本交回被告並簽收口供影印本,0128時將被告交回報案室之後便再沒有見過被告。
控方:為何當晚在警署拍攝被告的相片中被告當時身穿的是淺藍色短袖衫?
PW1:我記錯咗
⏺播放證物P2現場一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控方:當時現場是否已經被堵路?
PW1:無印象
控方:想入公園時約100人阻礙有否入到公園?
PW1:冇
控方:被被告撞到的位置在哪裏?
PW1:公園外的行人路
控方:片段中顯示到位置嗎?
PW1:顯示唔到
控方:你轉身見到被告人開始時到截停被告人期間有否遺失個對被告的視線?
PW1:冇
控方:當時的光線?
PW1:街燈
控方:你認為光源充足嗎?
PW1:充足
控方:追咗幾多步?幾遠?是否片段中雅蘭街兩邊的距離?
PW1:是
控方:你喝令佢停步係幾時?
PW1:推完後起步時就叫,無印象喝令咗多少次
控方:你當轉身見到被告喝令佢時相隔幾遠?
PW1:講唔到
控方:大聲嗎?
PW1:大聲
控方:2100時最初嘅警方防線在哪?
PW1:在彌敦道雅蘭街街口
📌辯方盤問
⏺供詞不同
PW1 在2019年11月1日1805時錄取的第一份口供共3頁紙,於2020時10月12日1840時錄取的第二份口供共2頁紙?同意是否是此案的紀錄?同意
當時你是否亦是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是
於當晚2100時設立防線是你的隊員在附近?是
當晚發生縱火事件前是現在沒有特別事發生,即當晚2100至2145?是
在片段中,防線在縱火事件發生前時無需移動?是
在第一份供詞「懷疑推我的人主動接近我,並用雙手從左邊上身推咗我一下」當天係見到嗎?係
今日在庭上作供時你的供詞「是感覺到看見不到」?是
點解兩份供詞並不同?點解第二份供詞都冇作出主動靠近,被告當晚衣著方面的修改?被告當時轉身逃跑所以我覺得佢係主動接近
根據記錄當晚鴉蘭街只得一次縱火事件,而根據你哋小隊記錄當晚只進入公園一次,只有一次失去對縱火者的視線由被告造成,小隊曾經追截縱火者,沙展59076有份追截?是
在追截縱火者,沙展59076是在附近?是
當晚執勤時有戴頭盔?有
有頭套?冇
⏺辯方播放呈堂片段1
0:00-0:08秒
是否確認是當晚?是
確認已經停止追截?是
0:32秒
確認與公園人群對罵是沙展95076?是
⏺播放片段2
在片段中0:19-0:26 秒,辯方指出影到被告在公園,期間不斷重複播放要求證人確認是否被告,裁判官其後要求證人先離開,向辯方要求清晰問題。如此確認被告並非妥當。
⏺播放片段3
在片段三的0:00-0:04秒,PW1 確認被告
⏺追捕縱火者與被告人無關
縱火者冇跑入公園?不同意
沙展59076 見到縱火者但冇即時追捕?畫面顯示係
後期警員衝入公園入面?係
成功進入?係
你指稱因一名男子推你而對縱火者失去視線,其實較早前已經失去視線?不是
你衝入公園並非為追捕縱火者?你衝入前縱火者已經從荔枝角道逃去?不同意
進入公園時有二三十人在場但沒有主動接觸你?同意
失去縱火者視線與被告無關?不同意
你同小隊在追縱火者後轉向公園的市民發洩?不同意
⏺推撞過程
當你確認主問時推你的人士在公園行人路上?是
你走向公園時撞上被告的右上背?不同意
你跑入公園是從燈柱跑入?不確定
被告人當時正用手機拍攝?是
當時被告人轉身進入公園?冇留意
被告人失平衡向前跌?不同意
被告人的手機從而飛脫?不清楚
當你超越被告人在撞到被告人後?不同意
當時被告用右手借力推向你一下以防跌倒?不同意
被告推咗你一下後立即跑開?不同意
快速搜身時只搜出一個口罩?同意
你同警長59076在2213時帶被告回旺角警署?同意
警誡供詞中你只問ㄧ句:「被捕人你是否明白警誡?你是否明白你因阻礙警方執行職務而被捕?」被告指:「對唔住,我推咗你一下」
進入公園與被撞一下的時間相距接近?是
被推時附近有二三十人?是
被推後轉頭時有其他人只有被告跑向對面馬路方向?是
📌控方覆問
當晚現場才你小隊外尚有其他部隊?有但不知道是哪隊
當晚現場有幾多警員?共約20人
防線是否整隊人參與?是
未發生縱火事件前都是只作防備?是
警員18745同你接近如何解釋?因同一防線所以接近作戒備
一同參與是指縱火事件前?是
控方:第一份供詞中「主動靠近我並推了我一下」主動靠近是何意思?
PW1:係感覺佢,我文字表達得唔好,係想表達因被推一下,所以認為是佢主動靠近
控方:辯方主問時,問主動靠近同長袖衫有分歧,點解同意?
PW1:主動靠近同主問並冇分歧
有否想修改?冇
辯方問2100至2155時只有一次縱火事件是否正確?是
縱火事件後是否仍維持原位?跑咗向前
有否留意其他隊員情況?冇
辯方問「只想進入公園一次」所見係一次?係
知否有其他隊員去追截?確實是誰不清楚,我所見是警長59076和其他隊員
其他隊員不會擅離,何解?係慣例
辯方問截停位置在金舖外?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1/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有1段附近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呈堂
辯方呈上3段公開資源錄影片段,法庭休庭讓控方觀看
⏺傳召PW1 警員23613 龍柏勤 作供
📌控方主問
PW1於2019年10月31日當日駐守 旺角區特別職務隊1隊
當日於1600時開始在旺角警署stand by,於2000時小隊主管 陳信源督察 訓示,稍後前往彌敦道一帶清理路障及防暴工作,2010時離開旺角警署。
於2100時 在彌敦道鴉蘭街口設立防線,當時於康民角公園有約100人圍觀叫囂,於2155時PW1留意有一男子,年約20至30歲,白色上衣深色長褲,在鴉蘭街荔枝角道口的一堆雜物上縱火,後向公園逃走,警方於是進行追截。
到公園時,內有100人阻止進入,PW1想穿越公園時,突然左方有一男子用雙手推我一下,此人為被告。推完後被告向後逃走,我從後追截喝令停下,但他繼續逃走。至雅蘭街彌敦道口,女警長3569與我將被告截停,被告人當時有掙扎,於是我們壓下被告進行控制,由我扣上手銬並進行搜身,在被告左前褲袋發現一藍色口罩,其後以「妨礙警員執行職務」罪名將其拘捕,並將其押往旺角警署。
控方:當時你見唔見到佢如何推你?
PW1:當時冇為意,感覺到他推我上身左方
控方:當時係面對面或側身?
PW1:是我面向鴉蘭街公園,講唔到當時與被告位置。追捕縱火男,當被推一下向右移一步後,便失去縱火男的蹤影,推完後向左方轉頭看見被告,除被告外當時冇印像有其他人。
控方:何以認為是被告推?
PW1:因為被告向後跑而冇其他人跑,被告人向鴉蘭街彌敦道方向跑。
裁判官:大約跑咗幾遠?
PW1:冇印象,大約一條街闊度
裁判官:轉面時是否已經開始?
PW1:是
控方:相距你距離多遠?幾個身位?
PW1:一至兩米,身位答唔到。
控方:幾時留意女警長3569在你身邊?
PW1:截停後才察覺
控方:截停時被告嘅衣著?
PW1:藍色上衫、綠色長褲,戴眼鏡,孭背囊,可以看到被告全貌。
控方:上手銬後情況?
PW1:眼鏡爛咗
控方:帶回旺角警署後程序?
PW1:帶回警署後收到會轉往紅磡警署處理,於是先留在報案室,其後收到指示會留在旺角警署處理,於是將其帶往旺角警署值日官,之後搜身,未發現可疑物品,然後給羈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簽署確認。當晚2335時開始錄取會面紀錄至11月1日0115時,其後將副本交回被告並簽收口供影印本,0128時將被告交回報案室之後便再沒有見過被告。
控方:為何當晚在警署拍攝被告的相片中被告當時身穿的是淺藍色短袖衫?
PW1:我記錯咗
⏺播放證物P2現場一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控方:當時現場是否已經被堵路?
PW1:無印象
控方:想入公園時約100人阻礙有否入到公園?
PW1:冇
控方:被被告撞到的位置在哪裏?
PW1:公園外的行人路
控方:片段中顯示到位置嗎?
PW1:顯示唔到
控方:你轉身見到被告人開始時到截停被告人期間有否遺失個對被告的視線?
PW1:冇
控方:當時的光線?
PW1:街燈
控方:你認為光源充足嗎?
PW1:充足
控方:追咗幾多步?幾遠?是否片段中雅蘭街兩邊的距離?
PW1:是
控方:你喝令佢停步係幾時?
PW1:推完後起步時就叫,無印象喝令咗多少次
控方:你當轉身見到被告喝令佢時相隔幾遠?
PW1:講唔到
控方:大聲嗎?
PW1:大聲
控方:2100時最初嘅警方防線在哪?
PW1:在彌敦道雅蘭街街口
📌辯方盤問
⏺供詞不同
PW1 在2019年11月1日1805時錄取的第一份口供共3頁紙,於2020時10月12日1840時錄取的第二份口供共2頁紙?同意是否是此案的紀錄?同意
當時你是否亦是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是
於當晚2100時設立防線是你的隊員在附近?是
當晚發生縱火事件前是現在沒有特別事發生,即當晚2100至2145?是
在片段中,防線在縱火事件發生前時無需移動?是
在第一份供詞「懷疑推我的人主動接近我,並用雙手從左邊上身推咗我一下」當天係見到嗎?係
今日在庭上作供時你的供詞「是感覺到看見不到」?是
點解兩份供詞並不同?點解第二份供詞都冇作出主動靠近,被告當晚衣著方面的修改?被告當時轉身逃跑所以我覺得佢係主動接近
根據記錄當晚鴉蘭街只得一次縱火事件,而根據你哋小隊記錄當晚只進入公園一次,只有一次失去對縱火者的視線由被告造成,小隊曾經追截縱火者,沙展59076有份追截?是
在追截縱火者,沙展59076是在附近?是
當晚執勤時有戴頭盔?有
有頭套?冇
⏺辯方播放呈堂片段1
0:00-0:08秒
是否確認是當晚?是
確認已經停止追截?是
0:32秒
確認與公園人群對罵是沙展95076?是
⏺播放片段2
在片段中0:19-0:26 秒,辯方指出影到被告在公園,期間不斷重複播放要求證人確認是否被告,裁判官其後要求證人先離開,向辯方要求清晰問題。如此確認被告並非妥當。
⏺播放片段3
在片段三的0:00-0:04秒,PW1 確認被告
⏺追捕縱火者與被告人無關
縱火者冇跑入公園?不同意
沙展59076 見到縱火者但冇即時追捕?畫面顯示係
後期警員衝入公園入面?係
成功進入?係
你指稱因一名男子推你而對縱火者失去視線,其實較早前已經失去視線?不是
你衝入公園並非為追捕縱火者?你衝入前縱火者已經從荔枝角道逃去?不同意
進入公園時有二三十人在場但沒有主動接觸你?同意
失去縱火者視線與被告無關?不同意
你同小隊在追縱火者後轉向公園的市民發洩?不同意
⏺推撞過程
當你確認主問時推你的人士在公園行人路上?是
你走向公園時撞上被告的右上背?不同意
你跑入公園是從燈柱跑入?不確定
被告人當時正用手機拍攝?是
當時被告人轉身進入公園?冇留意
被告人失平衡向前跌?不同意
被告人的手機從而飛脫?不清楚
當你超越被告人在撞到被告人後?不同意
當時被告用右手借力推向你一下以防跌倒?不同意
被告推咗你一下後立即跑開?不同意
快速搜身時只搜出一個口罩?同意
你同警長59076在2213時帶被告回旺角警署?同意
警誡供詞中你只問ㄧ句:「被捕人你是否明白警誡?你是否明白你因阻礙警方執行職務而被捕?」被告指:「對唔住,我推咗你一下」
進入公園與被撞一下的時間相距接近?是
被推時附近有二三十人?是
被推後轉頭時有其他人只有被告跑向對面馬路方向?是
📌控方覆問
當晚現場才你小隊外尚有其他部隊?有但不知道是哪隊
當晚現場有幾多警員?共約20人
防線是否整隊人參與?是
未發生縱火事件前都是只作防備?是
警員18745同你接近如何解釋?因同一防線所以接近作戒備
一同參與是指縱火事件前?是
控方:第一份供詞中「主動靠近我並推了我一下」主動靠近是何意思?
PW1:係感覺佢,我文字表達得唔好,係想表達因被推一下,所以認為是佢主動靠近
控方:辯方主問時,問主動靠近同長袖衫有分歧,點解同意?
PW1:主動靠近同主問並冇分歧
有否想修改?冇
辯方問2100至2155時只有一次縱火事件是否正確?是
縱火事件後是否仍維持原位?跑咗向前
有否留意其他隊員情況?冇
辯方問「只想進入公園一次」所見係一次?係
知否有其他隊員去追截?確實是誰不清楚,我所見是警長59076和其他隊員
其他隊員不會擅離,何解?係慣例
辯方問截停位置在金舖外?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
⏺傳召PW1 警員23613 龍柏勤 作供
📌控方繼續覆問PW1
⏺進入公園的警員
CCTV片段中22:00:35-22:00:44有警員進入公園,是否係你?冇可能
是你同僚?相信係
在現場有否留意佢?冇留意現時睇CCTV才見
21:59:45-22:00:38中之警員移向鴉蘭街 然後再移入荔枝角道,是見到影片才因此回答辯方盤問?係
當時是否見到同僚緩慢地步向現場?係
當時你在何處?在隊中後方
見到同僚在公園外行人路徘徊而未入公園,是現場見到定在庭上的片段見到?當時是望向白衫男,而非辯方的片段見到
白衫男是誰?縱火的男子
是否確認片中環境與當時一樣?是
⏺白衫男子
當時警長59076 嘗試追截白衫男,你在他附近,你能否說出距離?不能
當時你帶頭盔外仲有冇其他裝備?右手揸住警棍,左手拎住盾牌
跑嘅時候有一班市民,當時嗰班人嘅距離位置?在我前面兩三米的行人路上
昨天辯方問跑向荔枝角道,係當時在現場定從片段中?在現場有留意
當時中火位置的白衣男嘅情況?白衣男在雜物中扔下一啲嘢跟住著
快速小隊走向縱火現場是當時見到定在片中見到?當時現場
當時你做緊?留意白衣男而佢已經入咗公園
⏺片中認出被告人
在片三中,昨日辯方問你是否確認被告人?在片中確認,當時在現場見唔到
在片一中,辯方昨日問你而你確認警長59076,而當時佢同市民對話時,你當時在現場有否留意?冇留意
昨日辯方後有指你喺現場撞到被告,然後進入公園,當時被告喺燈柱攞住手機拍攝,你係喺現場見到?係喺片段見到被告攞手機拍攝
📌裁判官詢問
你進入鴉蘭街係自己定上級叫而入?自己 同隊員一同進入
你當時打頭陣?係
白衣男縱火後走向公園時嘅情況?佢從縱火位置跑往公園內,然後有市民走上前,佢在公園內徘徊了一陣,當警員準備進入公園時他便再逃走
當時你在何處?我在近彌敦道嘅位置,前方有其他隊員
當時有警員同市民理論時,你有否參與?冇
在做什麼?在監視白衣男
警員進入公園時你做什麼?跟隨進入
如果同事冇入公園你是否會追白衣男?未必進入,因公園內有人群,因同事進入,相信追捕白衣男,所以跟隨進入
在片段一當時公園中人群如何阻礙,因片中公園內有空間,主問時你答有100多人,所以我想了解?因人群有行動所以有阻礙
點解唔進入公園,因片中公園人士的行為好像冇阻礙,而當時你的同事正與人群爭論中?在片中爭論時,白衣男在何方?水池位
水池在爭論位置相隔多遠?5至10米
有冇覺得當時場景奇怪?冇思考過
在片段中警員湧入去,便是你進入的時間?是
片段中進入時按下的白衣人是否縱火男?不是
⏺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控方主問
⏺描述當晚經過
10月31日當晚2000時,離開旺角警署前往彌敦道近太子道西往尖沙咀方向設立防線,在2100時防線向前移至鴉蘭街,當時人群聚集於康文角公園,為數約100人。
2150時左右,PW2在防線看見有人在鴉蘭街與砵蘭街交界放置雜物,其後有一中國籍男子嘗試縱火,他在雜物前踎低咗,然後雜物有煙冒起,警方於是上前喝止,佢其後進入公園,PW2上前往障礙物觀察有否起火,而其他隊員在公園前設立防線,防止人群湧前。PW2觀察後發現障礙物冇即時危險,於是望向康文角公園,當時隊員正同人群對峙,PW2見其中一名隊員站在公園外行人路上,突然在他左手邊出現一中國藉男子,在他左後方推咗佢一下背部偏左中間的位置,令佢失平衡。男子然後轉身向後跑走,當時PW2在障礙物前方約兩米面向彌敦道,於是PW2上前追。佢跑向珠寶行,還有五六名同事協助制服佢。在公園的途人想上前,於是PW2驅散佢哋,叫佢哋不准靠近。當驅散人群後知悉被推的是警員23613,在行動後返回警署才見到該男子。
制服時有接近但冇望清楚佢樣貌
⏺播放CCTV片段
當晚見多少人推警員23613?一人
片段是否與當日情形一樣?是
畫面中見唔見到23613?見到
你觀察到男仔推23613時的位置?公園外行人路近燈柱位
當時見唔見到該男子的衣著樣貌?只記得著淺藍色長袖衫、黑色褲、黑鞋、戴眼鏡、揹背囊
當時的光線?充足,因為有街燈
觀察到推人事件時相距的距離?離約5米
觀察到該男子出現,23613被推倒,片段中男子被制服的時期內有否任何人阻礙你的觀察?冇
該男子推咗23613之後多久掉頭 ?下一秒
由第一眼望見該男子出現被制服期間,有冇任何一刻遺失其視線?冇
23613被推時在進行什麼工作?向公園作戒備
你描述男士的衣著是在何得到資料?在現場只見到背囊及戴眼鏡,返警署後問23613才知其衣著
當時是否得一警員康文角公園?是
多久後出現該男子?時間唔清楚,當時望向彌敦道,一剎那見到個男仔行近警員左方
------------
裁判官指出PW1在作供時對當時現場作出一些陳述,質疑襲警控罪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正當執行職務」的基礎穩固性,問控方是否需要考慮轉控罪如「普通襲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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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警員23613 龍柏勤 作供
📌控方繼續覆問PW1
⏺進入公園的警員
CCTV片段中22:00:35-22:00:44有警員進入公園,是否係你?冇可能
是你同僚?相信係
在現場有否留意佢?冇留意現時睇CCTV才見
21:59:45-22:00:38中之警員移向鴉蘭街 然後再移入荔枝角道,是見到影片才因此回答辯方盤問?係
當時是否見到同僚緩慢地步向現場?係
當時你在何處?在隊中後方
見到同僚在公園外行人路徘徊而未入公園,是現場見到定在庭上的片段見到?當時是望向白衫男,而非辯方的片段見到
白衫男是誰?縱火的男子
是否確認片中環境與當時一樣?是
⏺白衫男子
當時警長59076 嘗試追截白衫男,你在他附近,你能否說出距離?不能
當時你帶頭盔外仲有冇其他裝備?右手揸住警棍,左手拎住盾牌
跑嘅時候有一班市民,當時嗰班人嘅距離位置?在我前面兩三米的行人路上
昨天辯方問跑向荔枝角道,係當時在現場定從片段中?在現場有留意
當時中火位置的白衣男嘅情況?白衣男在雜物中扔下一啲嘢跟住著
快速小隊走向縱火現場是當時見到定在片中見到?當時現場
當時你做緊?留意白衣男而佢已經入咗公園
⏺片中認出被告人
在片三中,昨日辯方問你是否確認被告人?在片中確認,當時在現場見唔到
在片一中,辯方昨日問你而你確認警長59076,而當時佢同市民對話時,你當時在現場有否留意?冇留意
昨日辯方後有指你喺現場撞到被告,然後進入公園,當時被告喺燈柱攞住手機拍攝,你係喺現場見到?係喺片段見到被告攞手機拍攝
📌裁判官詢問
你進入鴉蘭街係自己定上級叫而入?自己 同隊員一同進入
你當時打頭陣?係
白衣男縱火後走向公園時嘅情況?佢從縱火位置跑往公園內,然後有市民走上前,佢在公園內徘徊了一陣,當警員準備進入公園時他便再逃走
當時你在何處?我在近彌敦道嘅位置,前方有其他隊員
當時有警員同市民理論時,你有否參與?冇
在做什麼?在監視白衣男
警員進入公園時你做什麼?跟隨進入
如果同事冇入公園你是否會追白衣男?未必進入,因公園內有人群,因同事進入,相信追捕白衣男,所以跟隨進入
在片段一當時公園中人群如何阻礙,因片中公園內有空間,主問時你答有100多人,所以我想了解?因人群有行動所以有阻礙
點解唔進入公園,因片中公園人士的行為好像冇阻礙,而當時你的同事正與人群爭論中?在片中爭論時,白衣男在何方?水池位
水池在爭論位置相隔多遠?5至10米
有冇覺得當時場景奇怪?冇思考過
在片段中警員湧入去,便是你進入的時間?是
片段中進入時按下的白衣人是否縱火男?不是
⏺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控方主問
⏺描述當晚經過
10月31日當晚2000時,離開旺角警署前往彌敦道近太子道西往尖沙咀方向設立防線,在2100時防線向前移至鴉蘭街,當時人群聚集於康文角公園,為數約100人。
2150時左右,PW2在防線看見有人在鴉蘭街與砵蘭街交界放置雜物,其後有一中國籍男子嘗試縱火,他在雜物前踎低咗,然後雜物有煙冒起,警方於是上前喝止,佢其後進入公園,PW2上前往障礙物觀察有否起火,而其他隊員在公園前設立防線,防止人群湧前。PW2觀察後發現障礙物冇即時危險,於是望向康文角公園,當時隊員正同人群對峙,PW2見其中一名隊員站在公園外行人路上,突然在他左手邊出現一中國藉男子,在他左後方推咗佢一下背部偏左中間的位置,令佢失平衡。男子然後轉身向後跑走,當時PW2在障礙物前方約兩米面向彌敦道,於是PW2上前追。佢跑向珠寶行,還有五六名同事協助制服佢。在公園的途人想上前,於是PW2驅散佢哋,叫佢哋不准靠近。當驅散人群後知悉被推的是警員23613,在行動後返回警署才見到該男子。
制服時有接近但冇望清楚佢樣貌
⏺播放CCTV片段
當晚見多少人推警員23613?一人
片段是否與當日情形一樣?是
畫面中見唔見到23613?見到
你觀察到男仔推23613時的位置?公園外行人路近燈柱位
當時見唔見到該男子的衣著樣貌?只記得著淺藍色長袖衫、黑色褲、黑鞋、戴眼鏡、揹背囊
當時的光線?充足,因為有街燈
觀察到推人事件時相距的距離?離約5米
觀察到該男子出現,23613被推倒,片段中男子被制服的時期內有否任何人阻礙你的觀察?冇
該男子推咗23613之後多久掉頭 ?下一秒
由第一眼望見該男子出現被制服期間,有冇任何一刻遺失其視線?冇
23613被推時在進行什麼工作?向公園作戒備
你描述男士的衣著是在何得到資料?在現場只見到背囊及戴眼鏡,返警署後問23613才知其衣著
當時是否得一警員康文角公園?是
多久後出現該男子?時間唔清楚,當時望向彌敦道,一剎那見到個男仔行近警員左方
------------
裁判官指出PW1在作供時對當時現場作出一些陳述,質疑襲警控罪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正當執行職務」的基礎穩固性,問控方是否需要考慮轉控罪如「普通襲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接獲指示確認繼續用原罪名控告,並向裁判官指出如認為當事人當時非執行職務,裁判官可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當時裁判官考慮使用該條例修改,但短暫休庭要求雙方就此事項索取最新的指示。
休庭後辯方提出其立場為本案 被告人控罪在於情節的可信和可靠性,對於控罪的更改並沒有立場。
控方獲取的指示為控罪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而非「阻礙執行職務」,當時警員正在執行職務,職務不一定是追捕或逮捕人士。當刻是接受了指令要到彌敦道戒備並作出防線,所以警員是在執行職務期間被被告襲擊。控方認為控罪不需證明當時是正執行什麼職務。
辯方認為有2個要點可供法庭決定是否修訂控罪。
1. 需要考慮控方案情是否有提及警員當刻的職務。PW1的證供指他被襲擊的時候正在追截1名縱火的男子,但追截這件事有否發生在於法庭的決定。這個決定亦會直接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2. PW1作供時指出逮捕被告的原因是因為他阻礙自己執行職務,並非襲警,但控方卻將兩件事捆綁一起。再者控方指出被告於PW1執行職務時襲擊,但辯方強調需要附帶警方正在使用正當武力執行才可構成控罪。假若警方使用過分武力,便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最後決定用回原控罪不作修訂。
⏺繼續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辯方盤問PW2
盤問PW2 聆訊謄本
PW2曾經錄取兩次口供,第一份於2020年4月7日,第二份於2020年10月29日錄取。辯方讀出該兩份口供,其後質疑
口供沒有提及事件在鴉蘭街行人路邊發生,兩份口供中亦指被推的位置為左身而非背部,PW2同意。
在庭上口供指出該男子推完後掉頭走,當時現場附近有20至30人?同事左手邊有20至30人
同事被推一下後有否即刻轉身?有
有人的狀況是在轉身前定後?前後都奝,約2米左右
除此而30人外有其他人與隊員對峙?是
⏺辯方播放證物D2片段1
供詞中的對峙是否此事?是
對峙事件還是推人事件比較接近?推人事件
在片中30秒時有1灰衣男在你觀察位置附近?是
你確認觀察的位置是對峙較遠推人較近?是
主問時地的供詞是指睇唔到容貌衣著?不清晰
制服是有5至6人?是
當時冇空閒時間所以睇唔到,並需驅趕接近的人士?是
在旺角警署有否詢問23613執勤時被人推過多少次?冇
當晚有多少人拘留?不知道
在對峙情況外有否看見其他隊員衝入公園內?看不見
其後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描述
📌控方覆問PW2
辯方問時你指冇親眼,見唔到的意思?冇望到公園裏面情況
有何原因2020年4月7日才有第一份口供?冇乜原因
除兩份供詞外有冇其他文字記錄?警察記事簿,我在當晚返回警署後已作紀錄
🌟辯方指出從未收過控方提交此警察記事簿,裁判官詢問證人有否此本警察察記事錄在身。證人表示在身。於是將此本警察記事簿給予辯方查看,翻查後控方是有此警察記事簿影印本的證物,但沒有給予辯方。
辯方其後指需再盤問證人
📌辯方再盤問PW2
記事簿內關於本案的事是你當晚親自筆錄?是
記事簿內有寫「一白衣男於2155時在鴉蘭街縱火後走入康民角公園,有同事嘗試追截,想進入康民角作出拘捕時,有約50人阻礙並發生推撞,其後發生推人事件。」有清晰描述當時康民角內發生的情況同意嗎?同意
即是記錄與庭上嘅供詞有不同,同意嗎?記事簿紀錄是有警員追截而進入康民角,否則不用進入
記錄冊冇寫被推時一個人在行人路,推人這在從左後方出現推向左後背?是
片一中似乎睇唔到警員衝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同意
對峙是在縱火事件後?同意
對峙期間並未嘗試進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不同意
行人路上對峙期間有衝入康民角追捕?見唔到衝入去
📌控方再覆問PW2
2020年4月7日口供上的資料如何得到?記事簿
同意第一份口供冇記錄被推同事是在行人路?有記錄大約位置
同事混入人群中此描述如何解釋?片段影唔到
對峙期間見唔到衝入去係邊個階段?除咗自己隊伍外有其他部隊追入康民角
📌裁判官詢問
係見唔到自己嗰隊衝入去?係
同事混入去在片段中影唔到,在哪階段?推之前
對峙前或後?差不多前
位置?彌敦道方向進入
同事被人推至嫌疑人被制服隔了多少時間?3秒左右
嫌疑人被制服後,你自己隊伍在做什麼知道嗎?我留守現場至2300
在場兩小時內除該男子外有否其他人被制服?冇,現場衝突拘捕就得一次
離開時跟小隊一齊離開?是
被推的隊員?較早時間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自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接獲指示確認繼續用原罪名控告,並向裁判官指出如認為當事人當時非執行職務,裁判官可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當時裁判官考慮使用該條例修改,但短暫休庭要求雙方就此事項索取最新的指示。
休庭後辯方提出其立場為本案 被告人控罪在於情節的可信和可靠性,對於控罪的更改並沒有立場。
控方獲取的指示為控罪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而非「阻礙執行職務」,當時警員正在執行職務,職務不一定是追捕或逮捕人士。當刻是接受了指令要到彌敦道戒備並作出防線,所以警員是在執行職務期間被被告襲擊。控方認為控罪不需證明當時是正執行什麼職務。
辯方認為有2個要點可供法庭決定是否修訂控罪。
1. 需要考慮控方案情是否有提及警員當刻的職務。PW1的證供指他被襲擊的時候正在追截1名縱火的男子,但追截這件事有否發生在於法庭的決定。這個決定亦會直接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2. PW1作供時指出逮捕被告的原因是因為他阻礙自己執行職務,並非襲警,但控方卻將兩件事捆綁一起。再者控方指出被告於PW1執行職務時襲擊,但辯方強調需要附帶警方正在使用正當武力執行才可構成控罪。假若警方使用過分武力,便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最後決定用回原控罪不作修訂。
⏺繼續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辯方盤問PW2
盤問PW2 聆訊謄本
PW2曾經錄取兩次口供,第一份於2020年4月7日,第二份於2020年10月29日錄取。辯方讀出該兩份口供,其後質疑
口供沒有提及事件在鴉蘭街行人路邊發生,兩份口供中亦指被推的位置為左身而非背部,PW2同意。
在庭上口供指出該男子推完後掉頭走,當時現場附近有20至30人?同事左手邊有20至30人
同事被推一下後有否即刻轉身?有
有人的狀況是在轉身前定後?前後都奝,約2米左右
除此而30人外有其他人與隊員對峙?是
⏺辯方播放證物D2片段1
供詞中的對峙是否此事?是
對峙事件還是推人事件比較接近?推人事件
在片中30秒時有1灰衣男在你觀察位置附近?是
你確認觀察的位置是對峙較遠推人較近?是
主問時地的供詞是指睇唔到容貌衣著?不清晰
制服是有5至6人?是
當時冇空閒時間所以睇唔到,並需驅趕接近的人士?是
在旺角警署有否詢問23613執勤時被人推過多少次?冇
當晚有多少人拘留?不知道
在對峙情況外有否看見其他隊員衝入公園內?看不見
其後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描述
📌控方覆問PW2
辯方問時你指冇親眼,見唔到的意思?冇望到公園裏面情況
有何原因2020年4月7日才有第一份口供?冇乜原因
除兩份供詞外有冇其他文字記錄?警察記事簿,我在當晚返回警署後已作紀錄
🌟辯方指出從未收過控方提交此警察記事簿,裁判官詢問證人有否此本警察察記事錄在身。證人表示在身。於是將此本警察記事簿給予辯方查看,翻查後控方是有此警察記事簿影印本的證物,但沒有給予辯方。
辯方其後指需再盤問證人
📌辯方再盤問PW2
記事簿內關於本案的事是你當晚親自筆錄?是
記事簿內有寫「一白衣男於2155時在鴉蘭街縱火後走入康民角公園,有同事嘗試追截,想進入康民角作出拘捕時,有約50人阻礙並發生推撞,其後發生推人事件。」有清晰描述當時康民角內發生的情況同意嗎?同意
即是記錄與庭上嘅供詞有不同,同意嗎?記事簿紀錄是有警員追截而進入康民角,否則不用進入
記錄冊冇寫被推時一個人在行人路,推人這在從左後方出現推向左後背?是
片一中似乎睇唔到警員衝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同意
對峙是在縱火事件後?同意
對峙期間並未嘗試進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不同意
行人路上對峙期間有衝入康民角追捕?見唔到衝入去
📌控方再覆問PW2
2020年4月7日口供上的資料如何得到?記事簿
同意第一份口供冇記錄被推同事是在行人路?有記錄大約位置
同事混入人群中此描述如何解釋?片段影唔到
對峙期間見唔到衝入去係邊個階段?除咗自己隊伍外有其他部隊追入康民角
📌裁判官詢問
係見唔到自己嗰隊衝入去?係
同事混入去在片段中影唔到,在哪階段?推之前
對峙前或後?差不多前
位置?彌敦道方向進入
同事被人推至嫌疑人被制服隔了多少時間?3秒左右
嫌疑人被制服後,你自己隊伍在做什麼知道嗎?我留守現場至2300
在場兩小時內除該男子外有否其他人被制服?冇,現場衝突拘捕就得一次
離開時跟小隊一齊離開?是
被推的隊員?較早時間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自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3/2]
👤李(1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作供。
==============
辯方主問
📄被告作供問題稿
📌背景
案發時,被告為學生,就讀於國際廚藝學院。事發當晚,他與朋友到油麻地食飯,再獨自到現時點及信和逗留至9點半,行往太子方向搭車回家。途中,他停在康民角公園休息,忽聞公園外有噪音,後在公園外的行人路,看見警民對罵。
他拿起手機攝錄,但忘記將手機調校至錄影模式,故只拍到一張相片。不久,有警察衝入康民角公園,被告轉身繼續攝錄,此時被人從後大力撞倒;為了保持平衡,他雙手伸前,不料頂到右前方一名穿綠衫的男子。站穩後,他發現綠衫男子似是警員,便轉身離開,卻在謝瑞麟門外被警察壓倒。
📌環境
被告先在證物D1的環境相片上辨認出自己的位置,再指事發時,自己附近有二、三十人,他們都在康民角內及附近。事發後,這些人仍在差不多的位置。
被告在庭上示範自己如何失平衡、雙手捉住手機、頂到右前方男人,後再企穩。
📌關於證據
被搜身時,被告被搜出一個口罩。他解釋,廚藝學院要求學員戴口罩保障衛生,該口罩是自己忘記丟棄而放在褲袋。
辯方展示控方證物P3,為被告的警誡供詞。第三頁上錄有:「對唔住呀阿sir,自然反應推咗你一下,畀次機會啦。」被告說明,「自然反應」指的是自己不想受傷,用雙手頂在前面、很快縮手的動作。而此處用「推」字,是因為警員簿錄時說自己「推了他一下」;被告認為「當時嗰個勢、同頂落佢嗰個動作」與推雷同,便沿用「推」字。
控方盤問
被告首先指,不知道自己撞到警員時,他是正跑動抑或靜止。
控方質疑被告不應手持手機,而不知自己沒有成功錄影,被告解釋,手機上的錄影和拍照功能差不多,不覺自己沒有把拍照界面「碌」到錄影界面;加之自己不是全程留意手機,在確定自己拍攝的方向正確後,便沒有理會畫面。
被告稱,自己見警員衝入公園,「有啲驚」。控方質疑他「驚咩」,他指警察頗惡,又不知警員突然衝前的目的。控方又問,為何被告再撞到警員後立刻向後離開,被告憶述:「因為嗰時個社會狀況,個警察嘅印象唔係咁好。」控方駁指現場有人可幫忙作證,被告卻認為:「噉,警察,有時候都唔講道理㗎。就算有(人)做證,噉你都係俾人打㗎。即係就算有人幫你做證,你都唔會保證佢會唔會激動得滯打我,噉我都唔知。」
控方問及案發當日,被告為何不坐信和門口的巴士回家。被告表示當天彌敦道封路,無車通行。控方又懷疑,被告行到太子不是為了乘車,欲到土瓜灣,而往太子方向走是不合理。被告回應,彌敦道往尖沙咀方向「有條斜坡,大斜坡」,「我好唔中意行嗰度」,才走向了太子。
控方指出,被告從未被撞到失平衡,推撞警員的動作亦是有意為之。
辯方覆問
被告澄清案發時自己的位置、彌敦道的交通狀況、對「撞」字的定義。他補充,從後撞到自己的有機會是控方第一證人,因他感到被圓盾撞擊。
被告作供完畢。
==============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第一證人供詞不合理
辯方直言證據零碎,控方案情簡單:指事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一有身穿白衣的男子形跡可疑,向鴉蘭街公園逃跑。警員欲追,被一群人阻止;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公園時,感覺被推一下,但不知是誰人推、如何推,只在轉頭一刻,看見有人向後走,便認定是此人推他。
據控方證人的證詞,自己被推時,身邊一至兩米內有二至三十人。雖他指自己因為被推撞,而失去對白衣男子的視線;但他同時確認,當晚發生警民對罵的情況,而在此時,整個小隊應已丟失白衣男子的蹤影。
從證物影片看來,在事發前,警方有整整30秒可進入鴉蘭街公園,而非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小隊是因受阻截才無法前進。在片段中,警長39076曾指著荔枝角道長達幾十秒,控方第一證人聲稱自己在這段期間正「觀察白衣男子」,辯方質疑其沒有選擇進入公園、追捕男子,乃不合常理。
📌控方證人說法有重大出入
控方第一證人聲稱被推事件發生於自己混入人群、跑入公園,試圖追捕白衣男子之際。然而,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指警員被推時正望著人群戒備,又清晰確認其並非正在跑入鴉蘭街公園。兩者說法恰好相反。
控方第一證人不只一次指自己的左上身被推撞,事發地點在康民角近彌敦道燈柱附近;控方第二證人卻指,事件發生在康民角雜物兩米外向彌敦道方向。
📌控方第二證人不可信不可靠
案發一刻無片段錄到,控方第一證人亦承認沒看見自己如何被推。完整的事件經過似乎只能依賴控方第二證人的說法,但其仍是不可信不可靠。
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紙及主問證供上,從來未提供「推人男子」的位置;她受盤問時,又同意案發時,自己附近有二、三十人,行人路上有不止一名警員。主問時,她卻力稱自己清楚目擊推人事件的原因,是被推警員附近無人、暢通無阻。這不但與她的主問證供相反,更與控方第一證人(自己身旁兩米內有行人)的說法有出入。
控方第二證人又指,自己對推人事件的觀察短暫,只有一剎那。她不知道「推人男子」為何會出現在該處,甚至看不清楚他的衣服顏色。
📌被告作供 說法清晰合理
在缺乏客觀證據、控方兩位證人的觀察皆不可靠的情況下,案件證供近乎單對單。被告今日作供,對自己為何向前伸手、如何頂到前方綠衫人士,說法清晰直接,簡而言之唯「無心」矣。
就著被告為何在警誡供詞中使用「推」字(「自然反應推咗一下,畀次機會啦」),被告作供時指回想事發情況,認為自己去勢的確是往前跌,手部確實有接觸警員,便為此道歉,說法合理。
📌總結
宏觀看來,當晚鴉蘭街相當混亂;面對侷促的環境、眾多的人數、突然衝入的警員,被告人被撞到,而衍生之後的情況,有機會「確有此事」。
控方證人的供詞均有不合理之處,二人之間有關鍵出入。無論控方案情推演到多高,控方第二證人的觀察,也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推」的動作曾出現;不能證明被告人確實是「推警員」者,亦不能排除此接觸並非故意。
基於以上各點,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
本案押後至2月1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被告保持原有條件擔保。
(*手足落樓時注意正門有好多cam……)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3/2]
👤李(1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作供。
==============
辯方主問
📄被告作供問題稿
📌背景
案發時,被告為學生,就讀於國際廚藝學院。事發當晚,他與朋友到油麻地食飯,再獨自到現時點及信和逗留至9點半,行往太子方向搭車回家。途中,他停在康民角公園休息,忽聞公園外有噪音,後在公園外的行人路,看見警民對罵。
他拿起手機攝錄,但忘記將手機調校至錄影模式,故只拍到一張相片。不久,有警察衝入康民角公園,被告轉身繼續攝錄,此時被人從後大力撞倒;為了保持平衡,他雙手伸前,不料頂到右前方一名穿綠衫的男子。站穩後,他發現綠衫男子似是警員,便轉身離開,卻在謝瑞麟門外被警察壓倒。
📌環境
被告先在證物D1的環境相片上辨認出自己的位置,再指事發時,自己附近有二、三十人,他們都在康民角內及附近。事發後,這些人仍在差不多的位置。
被告在庭上示範自己如何失平衡、雙手捉住手機、頂到右前方男人,後再企穩。
📌關於證據
被搜身時,被告被搜出一個口罩。他解釋,廚藝學院要求學員戴口罩保障衛生,該口罩是自己忘記丟棄而放在褲袋。
辯方展示控方證物P3,為被告的警誡供詞。第三頁上錄有:「對唔住呀阿sir,自然反應推咗你一下,畀次機會啦。」被告說明,「自然反應」指的是自己不想受傷,用雙手頂在前面、很快縮手的動作。而此處用「推」字,是因為警員簿錄時說自己「推了他一下」;被告認為「當時嗰個勢、同頂落佢嗰個動作」與推雷同,便沿用「推」字。
控方盤問
被告首先指,不知道自己撞到警員時,他是正跑動抑或靜止。
控方質疑被告不應手持手機,而不知自己沒有成功錄影,被告解釋,手機上的錄影和拍照功能差不多,不覺自己沒有把拍照界面「碌」到錄影界面;加之自己不是全程留意手機,在確定自己拍攝的方向正確後,便沒有理會畫面。
被告稱,自己見警員衝入公園,「有啲驚」。控方質疑他「驚咩」,他指警察頗惡,又不知警員突然衝前的目的。控方又問,為何被告再撞到警員後立刻向後離開,被告憶述:「因為嗰時個社會狀況,個警察嘅印象唔係咁好。」控方駁指現場有人可幫忙作證,被告卻認為:「噉,警察,有時候都唔講道理㗎。就算有(人)做證,噉你都係俾人打㗎。即係就算有人幫你做證,你都唔會保證佢會唔會激動得滯打我,噉我都唔知。」
控方問及案發當日,被告為何不坐信和門口的巴士回家。被告表示當天彌敦道封路,無車通行。控方又懷疑,被告行到太子不是為了乘車,欲到土瓜灣,而往太子方向走是不合理。被告回應,彌敦道往尖沙咀方向「有條斜坡,大斜坡」,「我好唔中意行嗰度」,才走向了太子。
控方指出,被告從未被撞到失平衡,推撞警員的動作亦是有意為之。
辯方覆問
被告澄清案發時自己的位置、彌敦道的交通狀況、對「撞」字的定義。他補充,從後撞到自己的有機會是控方第一證人,因他感到被圓盾撞擊。
被告作供完畢。
==============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第一證人供詞不合理
辯方直言證據零碎,控方案情簡單:指事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一有身穿白衣的男子形跡可疑,向鴉蘭街公園逃跑。警員欲追,被一群人阻止;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公園時,感覺被推一下,但不知是誰人推、如何推,只在轉頭一刻,看見有人向後走,便認定是此人推他。
據控方證人的證詞,自己被推時,身邊一至兩米內有二至三十人。雖他指自己因為被推撞,而失去對白衣男子的視線;但他同時確認,當晚發生警民對罵的情況,而在此時,整個小隊應已丟失白衣男子的蹤影。
從證物影片看來,在事發前,警方有整整30秒可進入鴉蘭街公園,而非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小隊是因受阻截才無法前進。在片段中,警長39076曾指著荔枝角道長達幾十秒,控方第一證人聲稱自己在這段期間正「觀察白衣男子」,辯方質疑其沒有選擇進入公園、追捕男子,乃不合常理。
📌控方證人說法有重大出入
控方第一證人聲稱被推事件發生於自己混入人群、跑入公園,試圖追捕白衣男子之際。然而,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指警員被推時正望著人群戒備,又清晰確認其並非正在跑入鴉蘭街公園。兩者說法恰好相反。
控方第一證人不只一次指自己的左上身被推撞,事發地點在康民角近彌敦道燈柱附近;控方第二證人卻指,事件發生在康民角雜物兩米外向彌敦道方向。
📌控方第二證人不可信不可靠
案發一刻無片段錄到,控方第一證人亦承認沒看見自己如何被推。完整的事件經過似乎只能依賴控方第二證人的說法,但其仍是不可信不可靠。
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紙及主問證供上,從來未提供「推人男子」的位置;她受盤問時,又同意案發時,自己附近有二、三十人,行人路上有不止一名警員。主問時,她卻力稱自己清楚目擊推人事件的原因,是被推警員附近無人、暢通無阻。這不但與她的主問證供相反,更與控方第一證人(自己身旁兩米內有行人)的說法有出入。
控方第二證人又指,自己對推人事件的觀察短暫,只有一剎那。她不知道「推人男子」為何會出現在該處,甚至看不清楚他的衣服顏色。
📌被告作供 說法清晰合理
在缺乏客觀證據、控方兩位證人的觀察皆不可靠的情況下,案件證供近乎單對單。被告今日作供,對自己為何向前伸手、如何頂到前方綠衫人士,說法清晰直接,簡而言之唯「無心」矣。
就著被告為何在警誡供詞中使用「推」字(「自然反應推咗一下,畀次機會啦」),被告作供時指回想事發情況,認為自己去勢的確是往前跌,手部確實有接觸警員,便為此道歉,說法合理。
📌總結
宏觀看來,當晚鴉蘭街相當混亂;面對侷促的環境、眾多的人數、突然衝入的警員,被告人被撞到,而衍生之後的情況,有機會「確有此事」。
控方證人的供詞均有不合理之處,二人之間有關鍵出入。無論控方案情推演到多高,控方第二證人的觀察,也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推」的動作曾出現;不能證明被告人確實是「推警員」者,亦不能排除此接觸並非故意。
基於以上各點,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
本案押後至2月1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被告保持原有條件擔保。
(*手足落樓時注意正門有好多c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
🔥速報: 罪名成立 😢
詳情後補
已完成求情,現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就定罪方面的指示
施官表明認為非監禁刑罰不適合
15:50 再次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
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約3至9個月,服刑前須還押2星期,但施官不打算判處比這更長的刑期
判處入獄5星期 🔥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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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罪名成立 😢
詳情後補
已完成求情,現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就定罪方面的指示
施官表明認為非監禁刑罰不適合
15:50 再次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
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約3至9個月,服刑前須還押2星期,但施官不打算判處比這更長的刑期
判處入獄5星期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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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裁決理由
2019年10月31日,PW1龍柏勤和PW2是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的成員,受上級訓示到旺角彌敦道和荔枝角道一帶清理路障。21:00有100人在公路外叫囂,21:55荔枝角馬路有人縱火,PW1喝止,縱火男子往鴉蘭街公園走。
當PW1走到公園時,有人推了他一下,他右移了一步,轉頭看,在1至2米距離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並大叫「唔好走」,追了一條街後截停男子(被告)。PW1被推時沒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時視線無離開推他的人,當時光線充足。
PW2當時看到同袍與人對峙,亦見到PW1雙手推了PW1背部一下,即追截被告。當時光線充足,無障礙物。被告揹住背囊,戴眼鏡。
被告供稱自己是學生,在國際廚藝學院就讀國際廚藝,他當天8點至6點上學,放學後到麥當勞吃東西,9點半左右到信和看動漫產品,然後準備乘6C或6F巴士回家。途中他感到累,故行入公園休息,但公園內嘈吵,故他走出公園外。
此時,有警員與公園內的市民爭執,被告拿起手機想拍攝。有警員衝進公園,公園內20人站得很接近,被告感到右上背被撞,手機甩手,他想捉住手機,故向前傾了一步,本能地手放向前,捉住了手機。被告的手掂到前方人士,企穩後意會到此人可能是警員,感到害怕,故轉身就走。差不多走到對面馬路時被告被人壓倒,他感到痛,故叫壓他的人把腿放好。
裁判法官提醒自己只要被告說的有可能是真的,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接納被告所說的,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即使PW的證供較可信,亦不是接納控方證供的基礎。
PW1證供分析
衝量PW1證供後,他感到被人雙手推,雖沒見到推的過程,但身體感覺到亦屬合理。而他在書面證供指有人主動靠近他,施官指被推後見到推自己的人,認為他主動靠近自己,亦屬合理。PW人的書面供詞與他庭上的證供無沒矛盾。
PW2證供分析
PW1指自己跑入公園,而PW2指PW1在戒備,亦沒矛盾,因PW1被推事出突然,PW2在觀察縱火人士,沒把注意力放在PW1上實屬合理。
PW2的書面供詞與庭上的供詞吻合,辯方批評PW2書面供詞指PW1左邊身近中間被推,而庭上指PW1左邊身被推,是吹毛求疪。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指自己右上背被撞,他無辜被撞,為何會逃走?感到驚慌屬正常,但他應搞清楚誰碰他,而不是拔足就走,況且當時沒人指控他,他根本無需要跑,與他所說的無辜被撞不吻合。
推PW1的是否被告?
PW1和PW2就事件的描述,包括被推地點和被告如何跑等均吻合,可以推斷推PW1的就是被告。
是否符合控罪元素?
當日23:45被告在錄影片段中聲稱「對唔住,阿Sir,自然反應,俾次機會。」這是包含招認和開脫的混合陳述,根據案例招認比開脫的衝量較多。
被告案發後逃走,如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則不屬犯罪後畏罪逃離,包括畏懼警察、之前犯了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和之前做了不見得光的事。被告不符合此三種情況,因為他沒與警員有爭執,如他是被推撞的受害人,不應跑走,應弄清楚事實。
控罪元素包括「襲擊」(令人受驚)或「毆打」(有觸碰),被告招認有觸碰過PW1,屬控罪元素的毆打。
案中警員正在職行職務,因為PW1受上級訓示在該處執行職務,而他正在追截縱火人士。
被告的行為符合控罪元素中「罔顧」的元素,即行為有風險或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不合理地承受了該風險。被告故意觸碰PW1,不合理地承受風險。
📌裁決
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19歲,就讀國際廚藝,是家中最小的兒子。當日情況混亂,被告並無預謀,只是推了PW1一下,案情輕微,PW1亦沒受傷。
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團契導師和兩名社工撰寫。
被告認真反思後認為自己魯莽,當日衡量不夠全面,附近有口角而他沒遠離,感懊悔,亦令父母和姊姊憂心,須奔波為他索取法律意見。事發至今被告學業和精神大受影響,他不希望自己成為廚師的理想中斷,想盡快完成學業,報答家人。
父母的信件指被告因身體問題成績不太好,重考DSE後有進步。他性格簡單樸實,不向家中索取零用錢,想自力其力,是乖巧和純良的兒子。家人會一直扶持被告。
團契團師和社工指被告擔任義工幫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人士,有承擔和責任感。
辯方要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裁判法官明言不會判處非監禁刑罰,因為案例不容許。
首次休庭後辯方指被告對PW1感抱歉,並提出LHY案,指案中被告以木鎚襲擊警員致警員有瘀傷,原被判感化,上訴庭改判進更生中心,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三至九個月,而且被告須還押兩星期,他不打算判處被告這麼長的刑期。施官容許再次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
📌判刑
辯方表示被告接受法庭裁決,不勞煩法庭索取報告。
裁判法官判刑時指,當日情況混亂,PW1沒受傷,被告後悔當日判斷。被告品性正面,樂於助人,有在教會協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
施官以龔逸勤案與本案作比較。
(1) 龔逸勤案是大三罷,而本案屬社會運動高峯,有人叫囂和縱火,規模不及龔逸勤案,但仍不小。
(2) 龔逸勤踢了警員小腿一下,警員小腿有護脛,向前仆了幾下後站穩,沒受傷。本案被告推PW1一下,不及踢嚴重,但一定是想阻撓他,有機會惹人起哄。
上訴庭在LHY案中指出,過輕的刑罰對被告無益,因為刑期覆核後若刑罰加重,會打亂被告的更生計劃。
法例指出對16至21歲的被告,除非沒其他適合的刑罰,否則不應判處監禁,但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就案情而言刑期過長。考慮案情不如龔逸勤案,以六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定罪後表達悔意,雖遲但仍真誠,考慮他有擔任義工,多扣減一星期。被告被判入獄五星期。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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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裁決理由
2019年10月31日,PW1龍柏勤和PW2是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的成員,受上級訓示到旺角彌敦道和荔枝角道一帶清理路障。21:00有100人在公路外叫囂,21:55荔枝角馬路有人縱火,PW1喝止,縱火男子往鴉蘭街公園走。
當PW1走到公園時,有人推了他一下,他右移了一步,轉頭看,在1至2米距離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並大叫「唔好走」,追了一條街後截停男子(被告)。PW1被推時沒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時視線無離開推他的人,當時光線充足。
PW2當時看到同袍與人對峙,亦見到PW1雙手推了PW1背部一下,即追截被告。當時光線充足,無障礙物。被告揹住背囊,戴眼鏡。
被告供稱自己是學生,在國際廚藝學院就讀國際廚藝,他當天8點至6點上學,放學後到麥當勞吃東西,9點半左右到信和看動漫產品,然後準備乘6C或6F巴士回家。途中他感到累,故行入公園休息,但公園內嘈吵,故他走出公園外。
此時,有警員與公園內的市民爭執,被告拿起手機想拍攝。有警員衝進公園,公園內20人站得很接近,被告感到右上背被撞,手機甩手,他想捉住手機,故向前傾了一步,本能地手放向前,捉住了手機。被告的手掂到前方人士,企穩後意會到此人可能是警員,感到害怕,故轉身就走。差不多走到對面馬路時被告被人壓倒,他感到痛,故叫壓他的人把腿放好。
裁判法官提醒自己只要被告說的有可能是真的,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接納被告所說的,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即使PW的證供較可信,亦不是接納控方證供的基礎。
PW1證供分析
衝量PW1證供後,他感到被人雙手推,雖沒見到推的過程,但身體感覺到亦屬合理。而他在書面證供指有人主動靠近他,施官指被推後見到推自己的人,認為他主動靠近自己,亦屬合理。PW人的書面供詞與他庭上的證供無沒矛盾。
PW2證供分析
PW1指自己跑入公園,而PW2指PW1在戒備,亦沒矛盾,因PW1被推事出突然,PW2在觀察縱火人士,沒把注意力放在PW1上實屬合理。
PW2的書面供詞與庭上的供詞吻合,辯方批評PW2書面供詞指PW1左邊身近中間被推,而庭上指PW1左邊身被推,是吹毛求疪。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指自己右上背被撞,他無辜被撞,為何會逃走?感到驚慌屬正常,但他應搞清楚誰碰他,而不是拔足就走,況且當時沒人指控他,他根本無需要跑,與他所說的無辜被撞不吻合。
推PW1的是否被告?
PW1和PW2就事件的描述,包括被推地點和被告如何跑等均吻合,可以推斷推PW1的就是被告。
是否符合控罪元素?
當日23:45被告在錄影片段中聲稱「對唔住,阿Sir,自然反應,俾次機會。」這是包含招認和開脫的混合陳述,根據案例招認比開脫的衝量較多。
被告案發後逃走,如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則不屬犯罪後畏罪逃離,包括畏懼警察、之前犯了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和之前做了不見得光的事。被告不符合此三種情況,因為他沒與警員有爭執,如他是被推撞的受害人,不應跑走,應弄清楚事實。
控罪元素包括「襲擊」(令人受驚)或「毆打」(有觸碰),被告招認有觸碰過PW1,屬控罪元素的毆打。
案中警員正在職行職務,因為PW1受上級訓示在該處執行職務,而他正在追截縱火人士。
被告的行為符合控罪元素中「罔顧」的元素,即行為有風險或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不合理地承受了該風險。被告故意觸碰PW1,不合理地承受風險。
📌裁決
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19歲,就讀國際廚藝,是家中最小的兒子。當日情況混亂,被告並無預謀,只是推了PW1一下,案情輕微,PW1亦沒受傷。
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團契導師和兩名社工撰寫。
被告認真反思後認為自己魯莽,當日衡量不夠全面,附近有口角而他沒遠離,感懊悔,亦令父母和姊姊憂心,須奔波為他索取法律意見。事發至今被告學業和精神大受影響,他不希望自己成為廚師的理想中斷,想盡快完成學業,報答家人。
父母的信件指被告因身體問題成績不太好,重考DSE後有進步。他性格簡單樸實,不向家中索取零用錢,想自力其力,是乖巧和純良的兒子。家人會一直扶持被告。
團契團師和社工指被告擔任義工幫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人士,有承擔和責任感。
辯方要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裁判法官明言不會判處非監禁刑罰,因為案例不容許。
首次休庭後辯方指被告對PW1感抱歉,並提出LHY案,指案中被告以木鎚襲擊警員致警員有瘀傷,原被判感化,上訴庭改判進更生中心,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三至九個月,而且被告須還押兩星期,他不打算判處被告這麼長的刑期。施官容許再次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
📌判刑
辯方表示被告接受法庭裁決,不勞煩法庭索取報告。
裁判法官判刑時指,當日情況混亂,PW1沒受傷,被告後悔當日判斷。被告品性正面,樂於助人,有在教會協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
施官以龔逸勤案與本案作比較。
(1) 龔逸勤案是大三罷,而本案屬社會運動高峯,有人叫囂和縱火,規模不及龔逸勤案,但仍不小。
(2) 龔逸勤踢了警員小腿一下,警員小腿有護脛,向前仆了幾下後站穩,沒受傷。本案被告推PW1一下,不及踢嚴重,但一定是想阻撓他,有機會惹人起哄。
上訴庭在LHY案中指出,過輕的刑罰對被告無益,因為刑期覆核後若刑罰加重,會打亂被告的更生計劃。
法例指出對16至21歲的被告,除非沒其他適合的刑罰,否則不應判處監禁,但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就案情而言刑期過長。考慮案情不如龔逸勤案,以六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定罪後表達悔意,雖遲但仍真誠,考慮他有擔任義工,多扣減一星期。被告被判入獄五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答辯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27日大批街坊在深水埗警署外抗爭,至午夜時份,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清場並拘捕市民。案件於2021年1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由於手足當時正就 #1031旺角 案件服刑中,未有向 #王詩麗裁判官 申請保釋,及後於2021年1月19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獲批。同案D1已於3月2日否認控罪、D2正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手足就兩宗案件認罪‼️
📌 #0828深水埗 案情:
晚上10:20,有示威者在欽州街與汝州街一帶近基隆街行人天橋聚集,有人呼叫政治口號,有示威者向警署發射雷射槍。期間警員曾多次呼籲示威者停止堵路並散去,以及停止使用雷射槍,但示威者沒有理會。警方於翌日00:15展開掃蕩行動,被告坐在地上不肯離開,警員將被告搬到鴨寮街,但被告仍然拒絕離開,警員拘捕被告。
警方在現場檢查取了4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其後亦在網上下載了13段新聞片段。庭上播放證物19——《社會紀錄頻道》片段,當中顯示有人向被告傳遞一個揚聲器,被告用揚聲器向深水埗警署方向道:「深水埗居民係乖撚過你哋!夠膽就衝出嚟捉尻我哋!」其後,片段顯示被告在場呼籲示威者安全離開,遭其他示威者指罵。控方指稱,片段中見到有人用雷射光束照向深水埗警署方向,亦有人用垃圾桶、雪糕筒、鐵馬等雜物堵塞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以及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
📌 #20200612旺角 案情:
晚上10:00,TG2386的士司機在砵蘭街接載乘客,但馬路上有20至30人阻塞道路。有人指示不要駕駛的士前行。
另一方面有數名警務人員以便裝埋伏在案發現場,並目擊事發經過是當晚9:35約80人聚集在現場,他們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
晚上10:01,被告跑向一堆示威者,他們當時站在另一輛的士JK9767前方。被告成功帶走該些示威者,讓的士離開。晚上10:04 ,被告與站在TG2386前方的示威者交談,其後示威者離開。
其後有人大叫:「走呀!有狗嚟緊!」便衣警員表露身份、衝出拘捕案中D1及D2。今日應訊的D3(被告)上前向警員了解:「發生咩事」,兩名警員舉起警棍恐嚇被告,被告舉高雙手,其後被另一名警員拘捕。
庭上播放證物1——的士TG2386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冊,並分為3部份:
1. 陳詞大綱
2. 6封求情信
3. 1單非法集結案例
被告現年39歲,現時獨自住在深水埗。因 #1031旺角 案件服刑,因而失去地盤工作,故現時未有穩定工作。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2位長者、1位露宿者、1名朋友及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所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自發在區內協助長者及露宿者,包括協助他們搬重物及覆診。其後區議員更與被告一同進行社區工作。2名長者稱被告不時到家中探望,並替自己維修家中電器。該名露宿者的求情信指,被告經常會主動買食物探望自己。以上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會主動協助街坊。
在 #0828深水埗 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雷射筆或參與堵路。而 #20200612旺角 的道路阻塞只持續了15分鐘,程度較低。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更向法庭申請合併答辯,進一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的悔意及其自發地區工作,予以輕判。
辯方呈上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案例,該案背景及性質與 #0828深水埗 類似,而 #20200612旺角 比案例情節更輕。雖然2案發生於不同時間、屬不同事件,但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一個整體量刑原則處理。但法庭強調 #20200612旺角 一案是在 #1031旺角 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或會成為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認罪顯示有悔意,考慮到2案發生時,被告尚未被法庭定罪,會以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作考慮。法庭認同 #0828深水埗 案件較為嚴重,現場氣氛緊張,但被告仍然作向警員作出挑釁性說話,有可能鼓動現場示威者情緒,而堵路行為更破壞公眾秩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答辯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27日大批街坊在深水埗警署外抗爭,至午夜時份,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清場並拘捕市民。案件於2021年1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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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由於手足當時正就 #1031旺角 案件服刑中,未有向 #王詩麗裁判官 申請保釋,及後於2021年1月19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獲批。同案D1已於3月2日否認控罪、D2正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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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就兩宗案件認罪‼️
📌 #0828深水埗 案情:
晚上10:20,有示威者在欽州街與汝州街一帶近基隆街行人天橋聚集,有人呼叫政治口號,有示威者向警署發射雷射槍。期間警員曾多次呼籲示威者停止堵路並散去,以及停止使用雷射槍,但示威者沒有理會。警方於翌日00:15展開掃蕩行動,被告坐在地上不肯離開,警員將被告搬到鴨寮街,但被告仍然拒絕離開,警員拘捕被告。
警方在現場檢查取了4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其後亦在網上下載了13段新聞片段。庭上播放證物19——《社會紀錄頻道》片段,當中顯示有人向被告傳遞一個揚聲器,被告用揚聲器向深水埗警署方向道:「深水埗居民係乖撚過你哋!夠膽就衝出嚟捉尻我哋!」其後,片段顯示被告在場呼籲示威者安全離開,遭其他示威者指罵。控方指稱,片段中見到有人用雷射光束照向深水埗警署方向,亦有人用垃圾桶、雪糕筒、鐵馬等雜物堵塞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以及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
📌 #20200612旺角 案情:
晚上10:00,TG2386的士司機在砵蘭街接載乘客,但馬路上有20至30人阻塞道路。有人指示不要駕駛的士前行。
另一方面有數名警務人員以便裝埋伏在案發現場,並目擊事發經過是當晚9:35約80人聚集在現場,他們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
晚上10:01,被告跑向一堆示威者,他們當時站在另一輛的士JK9767前方。被告成功帶走該些示威者,讓的士離開。晚上10:04 ,被告與站在TG2386前方的示威者交談,其後示威者離開。
其後有人大叫:「走呀!有狗嚟緊!」便衣警員表露身份、衝出拘捕案中D1及D2。今日應訊的D3(被告)上前向警員了解:「發生咩事」,兩名警員舉起警棍恐嚇被告,被告舉高雙手,其後被另一名警員拘捕。
庭上播放證物1——的士TG2386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冊,並分為3部份:
1. 陳詞大綱
2. 6封求情信
3. 1單非法集結案例
被告現年39歲,現時獨自住在深水埗。因 #1031旺角 案件服刑,因而失去地盤工作,故現時未有穩定工作。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2位長者、1位露宿者、1名朋友及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所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自發在區內協助長者及露宿者,包括協助他們搬重物及覆診。其後區議員更與被告一同進行社區工作。2名長者稱被告不時到家中探望,並替自己維修家中電器。該名露宿者的求情信指,被告經常會主動買食物探望自己。以上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會主動協助街坊。
在 #0828深水埗 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雷射筆或參與堵路。而 #20200612旺角 的道路阻塞只持續了15分鐘,程度較低。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更向法庭申請合併答辯,進一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的悔意及其自發地區工作,予以輕判。
辯方呈上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案例,該案背景及性質與 #0828深水埗 類似,而 #20200612旺角 比案例情節更輕。雖然2案發生於不同時間、屬不同事件,但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一個整體量刑原則處理。但法庭強調 #20200612旺角 一案是在 #1031旺角 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或會成為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認罪顯示有悔意,考慮到2案發生時,被告尚未被法庭定罪,會以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作考慮。法庭認同 #0828深水埗 案件較為嚴重,現場氣氛緊張,但被告仍然作向警員作出挑釁性說話,有可能鼓動現場示威者情緒,而堵路行為更破壞公眾秩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31旺角 #答辯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情指,案發於2000-2200時,在上址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經多次警告後,仍拒絕離開。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以催淚彈作回應。案發時被告處於示威的前線,控方證人指出被告拾起催淚彈殼並擲向警方,最終警方以橡膠子彈射中被告大腿並制服被告。搜身時,搜出防護裝備,即手套及防毒面罩。
背景:
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
答辯: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播放警方錄影片段,約長十多分鐘。
案件押後一會再作求情,先處理其他案件。
#林子勤裁判官
#1031旺角 #答辯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情指,案發於2000-2200時,在上址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經多次警告後,仍拒絕離開。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以催淚彈作回應。案發時被告處於示威的前線,控方證人指出被告拾起催淚彈殼並擲向警方,最終警方以橡膠子彈射中被告大腿並制服被告。搜身時,搜出防護裝備,即手套及防毒面罩。
背景:
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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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播放警方錄影片段,約長十多分鐘。
案件押後一會再作求情,先處理其他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情指,案發於2000-2200時,在上址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經多次警告後,仍拒絕離開。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以催淚彈作回應。案發時被告處於示威的前線,控方證人指出被告拾起催淚彈殼並擲向警方,最終警方以橡膠子彈射中被告大腿並制服被告。搜身時,搜出防護裝備,即手套及防毒面罩。
背景:
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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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播放警方錄影片段,約長十多分鐘。
求情理由:
1. 坦白承認控罪
2. 身上找不到攻擊性武器
呈上2封求情信(被告,被告父親)
播放影片後見到,被告站在投射鐳射筆的人的身旁,而事實上,都相隔2,3個身位。汽油彈亦非被告投擲。
同意事實中,所指的投擲催淚彈回警方防線,辯方指只是反應,見到出煙就擲走,無意擲回警方防線。
辯方指控方的基礎也只是因被告在警方舉黑旗後仍未離開。希望予以輕判。
裁判官問及辯方有否案例提供,辯方指暫時未有guideline以規範非法集結判刑,只有一些判刑要留意的指引,即須具阻嚇性。明白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辯方並無準備任何案例。
簡單判刑理由
維持至少2小時,在旺角鬧市當中,有示威者投擲雜物,甚或汽油彈。同意案情中,亦不能否認被告有向警方投擲催淚彈頭,並在準備再次投擲之時被拘捕。案情嚴重,判刑時亦須受上訴庭指引約束。
量刑起點:10.5月,認罪扣減1/3。
總刑期:7個月❗️❗️
#林子勤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情指,案發於2000-2200時,在上址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經多次警告後,仍拒絕離開。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以催淚彈作回應。案發時被告處於示威的前線,控方證人指出被告拾起催淚彈殼並擲向警方,最終警方以橡膠子彈射中被告大腿並制服被告。搜身時,搜出防護裝備,即手套及防毒面罩。
背景:
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
答辯: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播放警方錄影片段,約長十多分鐘。
求情理由:
1. 坦白承認控罪
2. 身上找不到攻擊性武器
呈上2封求情信(被告,被告父親)
播放影片後見到,被告站在投射鐳射筆的人的身旁,而事實上,都相隔2,3個身位。汽油彈亦非被告投擲。
同意事實中,所指的投擲催淚彈回警方防線,辯方指只是反應,見到出煙就擲走,無意擲回警方防線。
辯方指控方的基礎也只是因被告在警方舉黑旗後仍未離開。希望予以輕判。
裁判官問及辯方有否案例提供,辯方指暫時未有guideline以規範非法集結判刑,只有一些判刑要留意的指引,即須具阻嚇性。明白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辯方並無準備任何案例。
簡單判刑理由
維持至少2小時,在旺角鬧市當中,有示威者投擲雜物,甚或汽油彈。同意案情中,亦不能否認被告有向警方投擲催淚彈頭,並在準備再次投擲之時被拘捕。案情嚴重,判刑時亦須受上訴庭指引約束。
量刑起點:10.5月,認罪扣減1/3。
總刑期:7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031旺角
*在2021/4/21 00:30 後補資料*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案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相關新聞
14:35 開庭
主控呈上案例,劉官去後庭睇,休庭至14:50
15:00 開庭
控方以香港政府訴梁有勝作案例,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控方無需要指明何種非法用途,辯方對案例無回應;裁判官與主控確認,指控係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 三項;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撮要:
1. 關於把萬用刀,由警員14240檢取........
2. 警員14240交證物去證物房,不爭議處理方式
3. 被告指14240撞傷佢後腦,被告作出投訴
4. 廣華醫院對PW2的醫療報告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表示被告不會出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即作結案陳辭。
辯方陳辭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襲警,係靠PW1 & PW2 嘅目擊過程,控罪二萬用刀,係PW3檢取,有事實嘅爭議。
關於PW1證供的疑點
盤問時問到證人和他的隊員有否蒙面扮示威者,他迴避問題,只係回答隊員行開時見唔到,話係扮市民,但又話市民不會蒙面,不能理解,為何蒙面的目的不是扮示威者。
證人回的口供紙,聲稱一早在電腦開始寫,但口供紙的日期是2020年4月8日,與案發當天距離有半年,不是在案發後寫;另一方面,佢同意不是每一單案都要落口供,要調查到某一階段先知要唔要寫,無理由一早寫,辯方認為佢呢個係補救盤問時嘅說法。
證人在庭上嘅口供與他的記事冊和口供紙有嚴重不符,關鍵之處是在庭上好多細節無在口供紙上寫,例如:「被告在凹為位走出嚟,望向右邊行人和警署」,「被告形跡可疑」,「被告衝向15625」,「PW2話佢用手踭批我」,在記事冊全部無記錄;更重要嘅係在PW1記事冊,23:30的記錄,見到一名警員14240(PW3),佢捉住AP期間,另一位警員15625(PW2) 被AP用手踭批到,PW1在在庭上講完全不同,AP衝向PW2批踭,辯方在庭上問PW3,在襲擊的時候身在何方,他距離被告6-7呎,PW3睇唔到襲擊,未去到被告嘅位置,同PW1在記事冊嘅文字記錄,係兩碼子說法,記事冊嘅版本,完全反映唔到在法庭上說法,在關鍵之處有嚴重矛盾,辯方認為PW1不可信不可靠。
關於PW2證供的疑點
證人同意事件關鍵情節係在一兩秒之間,PW2轉身後見到被告,被告向佢行咗三四步,就發生襲擊,PW2觀察被告衣着,叫被告咪走,被告批踭,所有事情都係發生在一兩秒之間,辯方向PW2指出,身體接觸有可能係意外,PW2不同意,但不能排除係意外。
PW2在庭上做動作示範,被告如何批踭,辯方會形容為似係起跑前的動作,PW2不同意,話被告keep住呢個動作推向前,如果考慮返PW2嘅講法,被告不可能在一兩秒keep住呢個動作,辯方認為極其量都係一兩秒,不是維持呢個動作。
辯方問PW2如何形容撞擊,係咪連人帶踭,PW2在盤問時同意,主控在覆問時有澄清呢個議題,問到撞嘅時候除咗手踭,身體有無接觸,PW2話被告成個人貼住佢;辯方形容為不是一般人所做的批踭動作,係連帶上身一齊撞埋去嘅接觸,向PW2指出係行路唔小心撞到,PW2不同意,係被告推開PW2。
PW2幾時向被告嗌警察咪走,PW2嘅說法係當佢見到被告之後就嗌,跟住係襲擊動作;對照PW1梁警長證供,PW2被批踭退後幾步之後,才嗌警察咪走,兩個說法不同。
PW2有影相用手指指着紅咗嘅位置,PW4醫生在庭上作供,PW2有肋骨疼痛,無紅腫情況,理解影相係早過去睇醫生;痛不是醫生可以評估,要靠病人自己講,紅腫係輕微嘅,不同瘀傷,不是嚴重傷勢,一定係由襲擊形成,就算法庭接受醫療報告,都不是客觀證據,必定有襲擊發生,法庭要考慮證據嘅可信性可靠性。
PW3 無目擊襲擊過程,搜證過程有多處匪夷所思
PW3 在現場制服被告,並高呼左一句:「佢褲袋可能有架撐,大家小心」,之後上手銬,搜查背囊是否有危險品,如汽油彈或爆炸品,警誡被告之後,帶返旺角警署,PW3高呼有架撐,但在現場無搜查褲袋,反而去查背囊,一個佢唔知有無風險嘅背囊,仲用咗不少時間,攞物品出嚟和擺返入去,點解唔搜查褲袋,證人解釋有兩個原因:1. 佢腎上腺數上升,可能忘記咗,2. 記得當時有同事講,踢清楚佢背囊,所以點解專注在背囊,無查褲袋;辯方有向PW3指出,佢無做任何文字記錄,只係在庭上講,講法荒謬不合理,如果係真嘅,有風險有大叫,但點會遺留咗。
在升降機前搜查
在返到警署向值日官匯報之前,在升降機位置再次搜查被告褲袋和背囊,有抽起上衣搜查腰包,呢個第二次搜查係極不尋常做法,當時位置距離報案室極近,只需行多係30-50秒,PW3同意見到值日官,匯報後必然會搜身,係有既定嘅程序,值日官會決定作何種級別嘅搜身,及發出表格解釋程序和權利,在報案室有值日官有軍裝警員,升降機前係公用位置,相比之下在報案室係更適合搜查嘅地方,唔似唔早做搜查,就搜到萬用刀,檢取情況極不尋常,PW3無好嘅解釋,辯方認為證人不可信不可靠。
辯方對PW4 與 PW5 無特別陳辭
總結而言,假若PW1與PW2皆不可信不可靠,控罪一就不能成立,假若其中一方成立,亦不能排除係意外情況,PW2 同意係電光火石之間嘅碰撞,被告係企喺凹位望出嚟,一出嚟就發生襲擊,PW2本來背向被告,佢聽到有人嗌先轉身,先接觸到被告,如果PW2繼續向前行,根本唔會發生,被告在視線受阻下跑出去,PW2轉身先會撞到,被告嘅手部動作係跑緊嘅情況,連上半身撞到PW2。
有萬用刀亦不能作出唯一不可抗拒嘅推論有非法意圖,非法用途係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所有呈堂片段,無任何一段指當日有呢啲事發生,有一位警員10354嘅口供,每一個段落都係講堵路,車輛無法行駛,阻街嘅行為,不是第17條非法意圖,法官要考慮,片段所講嘅事情不是在事發地點發生,距離有800-1000米,無證據指被告有去相關地點,同事件有關,無證據指控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
16:10 陳辭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031旺角
*在2021/4/21 00:30 後補資料*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案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相關新聞
14:35 開庭
主控呈上案例,劉官去後庭睇,休庭至14:50
15:00 開庭
控方以香港政府訴梁有勝作案例,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控方無需要指明何種非法用途,辯方對案例無回應;裁判官與主控確認,指控係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 三項;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撮要:
1. 關於把萬用刀,由警員14240檢取........
2. 警員14240交證物去證物房,不爭議處理方式
3. 被告指14240撞傷佢後腦,被告作出投訴
4. 廣華醫院對PW2的醫療報告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表示被告不會出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即作結案陳辭。
辯方陳辭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襲警,係靠PW1 & PW2 嘅目擊過程,控罪二萬用刀,係PW3檢取,有事實嘅爭議。
關於PW1證供的疑點
盤問時問到證人和他的隊員有否蒙面扮示威者,他迴避問題,只係回答隊員行開時見唔到,話係扮市民,但又話市民不會蒙面,不能理解,為何蒙面的目的不是扮示威者。
證人回的口供紙,聲稱一早在電腦開始寫,但口供紙的日期是2020年4月8日,與案發當天距離有半年,不是在案發後寫;另一方面,佢同意不是每一單案都要落口供,要調查到某一階段先知要唔要寫,無理由一早寫,辯方認為佢呢個係補救盤問時嘅說法。
證人在庭上嘅口供與他的記事冊和口供紙有嚴重不符,關鍵之處是在庭上好多細節無在口供紙上寫,例如:「被告在凹為位走出嚟,望向右邊行人和警署」,「被告形跡可疑」,「被告衝向15625」,「PW2話佢用手踭批我」,在記事冊全部無記錄;更重要嘅係在PW1記事冊,23:30的記錄,見到一名警員14240(PW3),佢捉住AP期間,另一位警員15625(PW2) 被AP用手踭批到,PW1在在庭上講完全不同,AP衝向PW2批踭,辯方在庭上問PW3,在襲擊的時候身在何方,他距離被告6-7呎,PW3睇唔到襲擊,未去到被告嘅位置,同PW1在記事冊嘅文字記錄,係兩碼子說法,記事冊嘅版本,完全反映唔到在法庭上說法,在關鍵之處有嚴重矛盾,辯方認為PW1不可信不可靠。
關於PW2證供的疑點
證人同意事件關鍵情節係在一兩秒之間,PW2轉身後見到被告,被告向佢行咗三四步,就發生襲擊,PW2觀察被告衣着,叫被告咪走,被告批踭,所有事情都係發生在一兩秒之間,辯方向PW2指出,身體接觸有可能係意外,PW2不同意,但不能排除係意外。
PW2在庭上做動作示範,被告如何批踭,辯方會形容為似係起跑前的動作,PW2不同意,話被告keep住呢個動作推向前,如果考慮返PW2嘅講法,被告不可能在一兩秒keep住呢個動作,辯方認為極其量都係一兩秒,不是維持呢個動作。
辯方問PW2如何形容撞擊,係咪連人帶踭,PW2在盤問時同意,主控在覆問時有澄清呢個議題,問到撞嘅時候除咗手踭,身體有無接觸,PW2話被告成個人貼住佢;辯方形容為不是一般人所做的批踭動作,係連帶上身一齊撞埋去嘅接觸,向PW2指出係行路唔小心撞到,PW2不同意,係被告推開PW2。
PW2幾時向被告嗌警察咪走,PW2嘅說法係當佢見到被告之後就嗌,跟住係襲擊動作;對照PW1梁警長證供,PW2被批踭退後幾步之後,才嗌警察咪走,兩個說法不同。
PW2有影相用手指指着紅咗嘅位置,PW4醫生在庭上作供,PW2有肋骨疼痛,無紅腫情況,理解影相係早過去睇醫生;痛不是醫生可以評估,要靠病人自己講,紅腫係輕微嘅,不同瘀傷,不是嚴重傷勢,一定係由襲擊形成,就算法庭接受醫療報告,都不是客觀證據,必定有襲擊發生,法庭要考慮證據嘅可信性可靠性。
PW3 無目擊襲擊過程,搜證過程有多處匪夷所思
PW3 在現場制服被告,並高呼左一句:「佢褲袋可能有架撐,大家小心」,之後上手銬,搜查背囊是否有危險品,如汽油彈或爆炸品,警誡被告之後,帶返旺角警署,PW3高呼有架撐,但在現場無搜查褲袋,反而去查背囊,一個佢唔知有無風險嘅背囊,仲用咗不少時間,攞物品出嚟和擺返入去,點解唔搜查褲袋,證人解釋有兩個原因:1. 佢腎上腺數上升,可能忘記咗,2. 記得當時有同事講,踢清楚佢背囊,所以點解專注在背囊,無查褲袋;辯方有向PW3指出,佢無做任何文字記錄,只係在庭上講,講法荒謬不合理,如果係真嘅,有風險有大叫,但點會遺留咗。
在升降機前搜查
在返到警署向值日官匯報之前,在升降機位置再次搜查被告褲袋和背囊,有抽起上衣搜查腰包,呢個第二次搜查係極不尋常做法,當時位置距離報案室極近,只需行多係30-50秒,PW3同意見到值日官,匯報後必然會搜身,係有既定嘅程序,值日官會決定作何種級別嘅搜身,及發出表格解釋程序和權利,在報案室有值日官有軍裝警員,升降機前係公用位置,相比之下在報案室係更適合搜查嘅地方,唔似唔早做搜查,就搜到萬用刀,檢取情況極不尋常,PW3無好嘅解釋,辯方認為證人不可信不可靠。
辯方對PW4 與 PW5 無特別陳辭
總結而言,假若PW1與PW2皆不可信不可靠,控罪一就不能成立,假若其中一方成立,亦不能排除係意外情況,PW2 同意係電光火石之間嘅碰撞,被告係企喺凹位望出嚟,一出嚟就發生襲擊,PW2本來背向被告,佢聽到有人嗌先轉身,先接觸到被告,如果PW2繼續向前行,根本唔會發生,被告在視線受阻下跑出去,PW2轉身先會撞到,被告嘅手部動作係跑緊嘅情況,連上半身撞到PW2。
有萬用刀亦不能作出唯一不可抗拒嘅推論有非法意圖,非法用途係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所有呈堂片段,無任何一段指當日有呢啲事發生,有一位警員10354嘅口供,每一個段落都係講堵路,車輛無法行駛,阻街嘅行為,不是第17條非法意圖,法官要考慮,片段所講嘅事情不是在事發地點發生,距離有800-1000米,無證據指被告有去相關地點,同事件有關,無證據指控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
16:10 陳辭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