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509大埔 #答辯
黃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安邦路8及10號大埔超級城內,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務人員投擲一個膠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沒有警誡口供,屆時將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及觀看約3分鐘的有關片段,預計審訊期為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509大埔 #答辯
黃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安邦路8及10號大埔超級城內,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務人員投擲一個膠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沒有警誡口供,屆時將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及觀看約3分鐘的有關片段,預計審訊期為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黃(50) #20200509大埔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黃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安邦路8及10號大埔超級城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務人員投擲一個膠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
📌案情
案發當日,有反政府示威人士透過社交媒體,鼓勵網民參與一個被稱為「香港和你SING抗爭前奏曲」的活動,鼓吹網民於當日下晝三點開始,在分佈香港不同地方的多個商場聚集,重複叫政治口號。大埔超級城就是網上提及到的其中一個目標地點。大概晚上七時,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大埔超級城C區一樓大堂聚集。
在大約19:34時,約一百人聚集於上述地點,相關人士違反限聚令條例,因此有警務人員被調派至上述地點作驅散人群的行動。在大約19:56時,正當驅散行動進行之中,身處上述一樓大堂的被告突然高叫「屌你!食屎!」,並將一個裝有水的水樽由一樓拋落地下中庭,當時有警員站在附近。
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市民,當時在被告背後大約三公尺的位置,目睹被告的行為,然後告訴當時看守一樓大堂的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被告其後因此被拘捕,在警誡下期間保持緘默。證物處理方面,P1(塑膠水樽)充公,P2-4發還警方,P5發還被告。
📌#求情
被告是一名單親爸爸,有一名目前就讀小學六年級的11歲女兒,她由出世至現在均由被告獨力照顧。女兒下星期三開始進行升中的呈分試,而接下來的兩個禮拜也有中一的入學面試。
辯方向法庭呈上多份文件,詳情如下:
1. 女兒接下來兩星期的各項面試
2. 求情信(關議員)
3. 求情信(自己)
被告一直從事裝修工作,但在案發當期,受到疫情及經濟環境影響,失業超過半年。因此在案發當日受情緒影響,一時衝動犯下本案件。被告明白自己很可能將會被判處監禁式刑罰,對於未能陪同女兒去作升中面試感到十分內疚,無奈要委託朋友代替他陪同女兒參加面試。
就案情而言,當天無人受傷,現場警員作出拘散的目的亦只是因為違反限聚令,並非因為公眾集會,更沒有人因為被告的舉動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發之後,被告沒有逃跑,亦勇於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更無須任何證人出庭作供,包括控方第一證人。當日的活動亦是俗稱「和理非」的和平集會,現場的人(包括被告)均沒有武器。
關議員的求情信提到,被告深感後悔,承諾日後不會再犯,他亦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工作,希望貢獻社會。被告親手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到,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亦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險,現時已有社工跟進,承諾不會再犯案,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最後,就過往的刑事定罪記錄而言,對上一次已經是四年前,當時並非同類型案件,亦獲較輕的刑罰;再對上一次,被告只是大約三十四歲左右,之後已經有穩定的工作,改過自新。
📌判刑理由
當日的「反政府示威集會」有約一百人,現場群眾情緒高漲,被告除了叫囂外更投擲水樽,雖然無擲中任何人,但被告的行為有機會煽動其他在場人士仿效。由於被告有十一次定罪記錄,過往五次被判監禁或羈留式刑罰,因此在刑期扣減後,判處監禁4個月。
📌上訴事宜
被告指將會就刑期進行上訴,並申請等候期間保釋。蘇官聽畢,質問辯方律師「呢個判刑錯咗喺邊度?」律師指認為量刑起點過重,蘇官再追問有否相關案例支持,但由於17b的控罪甚少上到高等法院或上訴庭,因此沒有近期案例。
最後,蘇官認為被告的上訴並無任何合理理據,故拒絕其等候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
‼️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被告須即時服刑 (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黃(50) #20200509大埔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黃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安邦路8及10號大埔超級城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務人員投擲一個膠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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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案發當日,有反政府示威人士透過社交媒體,鼓勵網民參與一個被稱為「香港和你SING抗爭前奏曲」的活動,鼓吹網民於當日下晝三點開始,在分佈香港不同地方的多個商場聚集,重複叫政治口號。大埔超級城就是網上提及到的其中一個目標地點。大概晚上七時,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大埔超級城C區一樓大堂聚集。
在大約19:34時,約一百人聚集於上述地點,相關人士違反限聚令條例,因此有警務人員被調派至上述地點作驅散人群的行動。在大約19:56時,正當驅散行動進行之中,身處上述一樓大堂的被告突然高叫「屌你!食屎!」,並將一個裝有水的水樽由一樓拋落地下中庭,當時有警員站在附近。
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市民,當時在被告背後大約三公尺的位置,目睹被告的行為,然後告訴當時看守一樓大堂的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被告其後因此被拘捕,在警誡下期間保持緘默。證物處理方面,P1(塑膠水樽)充公,P2-4發還警方,P5發還被告。
📌#求情
被告是一名單親爸爸,有一名目前就讀小學六年級的11歲女兒,她由出世至現在均由被告獨力照顧。女兒下星期三開始進行升中的呈分試,而接下來的兩個禮拜也有中一的入學面試。
辯方向法庭呈上多份文件,詳情如下:
1. 女兒接下來兩星期的各項面試
2. 求情信(關議員)
3. 求情信(自己)
被告一直從事裝修工作,但在案發當期,受到疫情及經濟環境影響,失業超過半年。因此在案發當日受情緒影響,一時衝動犯下本案件。被告明白自己很可能將會被判處監禁式刑罰,對於未能陪同女兒去作升中面試感到十分內疚,無奈要委託朋友代替他陪同女兒參加面試。
就案情而言,當天無人受傷,現場警員作出拘散的目的亦只是因為違反限聚令,並非因為公眾集會,更沒有人因為被告的舉動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發之後,被告沒有逃跑,亦勇於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更無須任何證人出庭作供,包括控方第一證人。當日的活動亦是俗稱「和理非」的和平集會,現場的人(包括被告)均沒有武器。
關議員的求情信提到,被告深感後悔,承諾日後不會再犯,他亦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工作,希望貢獻社會。被告親手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到,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亦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險,現時已有社工跟進,承諾不會再犯案,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最後,就過往的刑事定罪記錄而言,對上一次已經是四年前,當時並非同類型案件,亦獲較輕的刑罰;再對上一次,被告只是大約三十四歲左右,之後已經有穩定的工作,改過自新。
📌判刑理由
當日的「反政府示威集會」有約一百人,現場群眾情緒高漲,被告除了叫囂外更投擲水樽,雖然無擲中任何人,但被告的行為有機會煽動其他在場人士仿效。由於被告有十一次定罪記錄,過往五次被判監禁或羈留式刑罰,因此在刑期扣減後,判處監禁4個月。
📌上訴事宜
被告指將會就刑期進行上訴,並申請等候期間保釋。蘇官聽畢,質問辯方律師「呢個判刑錯咗喺邊度?」律師指認為量刑起點過重,蘇官再追問有否相關案例支持,但由於17b的控罪甚少上到高等法院或上訴庭,因此沒有近期案例。
最後,蘇官認為被告的上訴並無任何合理理據,故拒絕其等候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
‼️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被告須即時服刑 (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