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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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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再開庭

辯方提供警方防線另一邊影像(有線電視網站)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休庭下午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87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察指示。

休庭後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將傳召第二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87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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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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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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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警察指示。

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關志豪(23663)
#九龍城裁判法院87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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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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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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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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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察指示。

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關志豪(23663)
傳召第三證人警司高振邦

結束,明天再續
上午傳召醫生證人,再到警司高振邦
#九龍城裁判法院87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一帶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
-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休庭後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將傳召第二證人
警員關志豪編號23663供稱:

在聽從指揮官指示慢慢向前推進時,被告突然情緒激動,針對我鬧毅進仔,用咪敲打我長盾三次我覺得有D驚,一個議員竟然對警方防線敲打,我擔心他提升武力進一步衝擊我防線。之後機動部隊E連指揮官女督察再警告他,被告還對女指揮官講左幾句粗口。高振邦督察調解後被告用大聲公在他耳仔後面講話,最後跟高慢慢離開防線。
(控方提醒關志豪集中返被告同自己之間的相關情節並播作為證據的警方片段,逐步引導關根據片段作出以下供述)
當時聽到被告鬧死黑警,叫我們停止執行職務。當時被告在我前方隔離,指罵我毅進仔,敲打我盾牌三次。當時看得很清楚,前方有記者閃光燈,我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他當時情緒激動大力敲打,我反應是用手抓實盾牌防止我跌倒造成防線崩潰。被告舉動是針對我不是意外,他針對我叫毅進仔,並且用咪敲擊我盾,當時我不認為議員會作出咁既行為,我呆左。

辯方質證(情節精彩儘量筆錄與大家分享)

辯: 當時同你一齊有150個以上警員到00:20分都大概沒有示威者了。
關:當時我見到彌敦道還有零星示威者
辯:多遠以外有示威者,面前議員記者大概多少人
關:50-100米外有示威者, 目測議員記者大概20個人
辯:你的盾牌去到頭?
關:去到我鼻,底部貼地下
辯:你有幾高,被告矮你幾多?有無10釐米
關:我177CM,當時被告在我面前具體矮多少不知道。
辯:被告不高過盾。認同?
關:認同
辯:被告沒有任何動作接觸過你的身體,認同?
關:唔認同,他拿咪針對我,不知會否進一步接觸我
辯:我是問被告沒有任何動作接觸過你的身體,不是指接觸盾牌,認不認同?
關:唔清楚
辯: 盾牌與盾牌之間可以扣住,被告矮小,手上沒有武器,根本過唔到你們防線,是否同意?
關:唔同意,被告手有咪同大聲公
辯:咪同大聲公不是武器
關:所有野都可以係武器
辯:那麼記者的相機也是武器?
關:不同,記者當時用相機在做嘢。
辯:你意思指記者當時很合作除拍攝並無其他動作
關:唔清楚
辯:但你一直用盾推,推前面的人,甚至推落去撞擊到被告的大聲公
關:不同意
辯: 推進過程令前面記者產生混亂,
關:不同意。
辯: 甚至有人喊人踩人同不同意
關: 聽到有人喊人踩人,但我不同意是警方推進防線造成。
辯:難道是記者拍攝議員說話造成人踩人?你認為什麼造成人踩人?
關: 議員沒有聽從警方指示,沒選擇同後面記者講讓開造成。我不同意當時發生人踩人。
辯:你推進時令前面一位記者差點跌低,你同意?
關:不同意
辯:那我們看片(播出主控片段) 12:24:16有個記者差點跣低
關:看返條片見到
辯:當時見唔到?
關:當時我焦點在盾牌前方
辯:這不是前方?
關:這是左前方。
辯:左前方不是前方? 使用武力可能造成不必要傷害,你同意嗎?
關:我唔清楚,我當時只是按指揮官指示慢慢向前推進
辯:假設你當時見到記者差點跌低,為安全理由,會否停止行為
關:會
辯:被告當時一直想引起你注意希望你們停下,但你沒停,是否同意?
關:我地都係遵指揮官命令行事
辯:12:2435你見到你的盾牌撞落被告大聲公喇叭嗎
關:看片見到。不確定是我還是同事的盾
辯:會否同意被告大聲公接近他的頭部
關:看片是近心口位置
辯:不如看返不想你有任何誤會12:23:00。被告大部分時間喇叭在頭的旁邊
關:係
辯:敲擊到喇叭好容易敲擊到被告的頭
關:唔清楚,視乎盾牌力度同他放得有幾近頭
辯:你都同意撞擊聲幾響,我們聽到12:24:41砰!砰砰 三下。12:25:10被告請你們停止,你或者你的同事用盾壓落去
關:我不同意係用盾壓落去,只是奉命繼續推進
辯:12:25:41你話被告情緒激動其中可能性是因為警方盾牌襲擊,是否認同
關:我不認同警方用盾牌襲擊的說法
辯:被告用咪打盾牌角度是向前向下不是針對你人身是否認同
關:咪底對我盾牌,是針對我本人和盾牌
辯:被告矮小盾高過他,無可能攻擊到你,加上你身邊這麼多同事,是否同意?
關:唔同意
辯:你話受驚係因為議員作出咁的事
關:是,我唔知他之後會進一步做什麼
辯:你受驚
關:是。因為沒試過。
辯: 你7月9之後沒有俾過證供,今早有無看你當日證供。驚字是沒有出現過,也沒有提過任何擔心被告武力升級的部分。你知道口供的作用,學堂學過就普通襲擊令人受驚可以行程普通襲擊,但你當時沒有受驚沒有想過被告武力會提升,同意嗎?
關:唔同意
辯:無其他問題

控方引導關繼續作供澄清
看片看到當時有人想跣低,不同意是警方造成。條片後面人疏落,前排記者後退無難度。警察緩慢推進如果記者合作不會發生人踩人,其實也沒有人踩人和真的跣低。奉命行指揮官指令,不需要被告命令,盾牌撞大聲公當時環境無留意。咪敲盾牌的聲音比盾撞喇叭聲音大。


傳召第三證人傳媒聯絡小組組長警司高振邦

16:21庭審結束,明天再續
上午傳召醫生證人,再傳召第三證人警司高振邦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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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一帶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第二日審訊開庭,十多名公眾旁聽

控方傳召醫生證人黃汝輝。辯方對控方列其為專家證人有異議,認為只是普通醫生證人。而過程中黃透露自己是家庭醫學專科,并無耳鼻喉專科資格。醫學報告中的病史和一些病徵也是病人自述。

傳召第三證人高振邦警司。

雙方商討,最遲明早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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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一帶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第二日審訊開庭,十多名公眾旁聽

控方傳召醫生證人黃汝輝。辯方對控方列其為專家證人有異議,認為只是普通醫生證人。而過程中黃透露自己是家庭醫學專科,并無耳鼻喉專科資格。醫學報告中的病史和一些病徵也是病人自述。

傳召第三證人高振邦警司。辯方就被高高度,大聲公重量,擺放方向多數向上,以及是否留意到現場還有別人用大聲公向高提問。高感受被告大聲公多數時間向自己大嗌,無留意劉家昇督察也有用揚聲器不識劉是誰,而倪楚恩督察雖有用揚聲器,但在他後面,不似被告在正面對着他耳邊。又不同意辯方說當時不理被告才令對方要引佢注意,稱有叫被告咪吵住其處理傳媒工作。辨方問及高當日早前及看醫生前𦐒日工作是否曝露於噪音,因同樣處理嘈噪公眾活動。高稱當日早前有在尖嘴現場但負責調度沒走到最前線,直至在旺角被被告用大聲公隊過耳邊,第二日在寫字樓做內勤工作。

休庭,雙方商討安排結案陳詞時間。

辨方指案情簡單,口頭陳詞下午即可。控要書面加口頭,就錄影內容向法官做詳細陳述(再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一帶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第二日審訊開庭,十多名公眾旁聽

控方傳召醫生證人黃汝輝。辯方對控方列其為專家證人有異議,認為只是普通醫生證人。而過程中黃透露自己是家庭醫學專科,并無耳鼻喉專科資格。醫學報告中的病史和一些病徵也是病人自述。

傳召第三證人高振邦警司。辯方就被高高度,大聲公重量,擺放方向多數向上,以及是否留意到現場還有別人用大聲公向高提問。高感受被告大聲公多數時間向自己大嗌,無留意劉家昇督察也有用揚聲器不識劉是誰,而倪楚恩督察雖有用揚聲器,但在他後面,不似被告在正面對着他耳邊。又不同意辯方說當時不理被告才令對方要引佢注意,稱有叫被告咪吵住其處理傳媒工作。辨方問及高當日早前及看醫生前𦐒日工作是否曝露於噪音,因同樣處理嘈噪公眾活動。高稱當日早前有在尖嘴現場但負責調度沒走到最前線,直至在旺角被被告用大聲公隊過耳邊,第二日在寫字樓做內勤工作。

休庭,雙方商討安排結案陳詞時間。

辨方指案情簡單,口頭陳詞下午即可。控要書面加口頭,就錄影內容向法官做詳細陳述(再一次)

表證成立

22/1 11am 七號庭結案陳詞

〈完〉

以下為<實習直播員版本>

開庭

控方指出控辯雙方爭議在於昨日所提供的片段,就刑事訴訟條例65c,於2019年7月12日有線電視片段的光碟,作為控方證物P8,日期為2020年1月17日。

控方要求今日上庭作供的黃醫生能作為傳召證人及以耳鼻喉科專家證人作供。辯方反對,質疑作為專家之身分,根據65D,辯方同意可接納醫生的醫療報告,但是不同意醫生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基於並非事實證人,專家證人應該獨立,並只作提供意見,根據65da專家證人只能夠就議題作出意見,而且控方臨時才提出此建議。法官表示不清楚專家證人身分的方向,希望控方提供證人與專家就議題的關連。控方解釋醫生就是專家(辯方搖頭),由於自己對醫學相關知識不認識,希望醫生能夠作為專家身分解釋醫療及診斷,並且報告一早已經給予辯方,而其他文件辯方並沒有要求。法官表示缺乏對該醫生的背景及經驗,以及其專門邊一科。辯方回應專業並非專家,如果主控只是希望醫生協助解釋醫學名詞,辯方並不反對,因此希望法官就專家身分的限制作考慮。控方沒有問題。

傳召控方第四證人黃渝輝醫生。

控方盤問
控:是否於醫管局那打素醫院任副顧問醫生?
醫:無錯。
控:可否詳細介紹你的學歷?
醫:2000年於香港大學醫科畢業,並取得家庭醫學專科資格(控問該資格何時取得)不太記得確實年份,應該是2010-2011時取得家座醫學專科資格。
控:有無耳鼻喉科專科資格?
醫:沒有耳鼻喉科的專業資格。
控:就高振邦(下省略為高)於2019年10月4日的醫療報告,即證物P7,有黃醫生的簽名。黃醫生是否確認報告是由你撰寫並簽名,所以能夠解釋報告內的內容?
醫:應該可以。
控:醫療報告內第四段關於高的情況,無創傷、無流血、無分秘物。
醫:⋯⋯
控:下一段落檢查結果提及高過去並沒有耳朵的創傷及受損,以上的內容排除高耳朵的損傷?
醫:只是就病人的講述而撰寫,並非檢查結果。
控:報告內的聽力檢測圖,指出高的聽力在2000Hz損失30分貝(dB),在4000Hz損失25dB。
醫:聽力圖顯示上述兩種聽力有損害。
控:想問4000Hz即是什麼意思,是否屬於高頻,屬於什麼聲音?
醫:4000Hz屬於對話部分。
控:2000Hz又屬於什麼聲音?
醫:2000Hz是部分人低音講嘢的範圍?
控:報告的結論指出高是急性聽力損失,是否吻合高所提及兩尺以內⋯
辯:剛才所討論(關於證人)的限制,加上醫生並沒有耳鼻喉科的資格。
控:(問醫生)家庭科資格,能否作專家作證?
醫:未必能夠?
控:聽力圖的250Hz-2000Hz
醫:(直播員聽唔清楚醫生回應)

辯方盤問
辯:9月13日所做的聽力圖,同一聲量250-2000Hz都聽到?
醫:同樣(聽到)。
辯:那麼2000Hz及4000Hz的情況呢?
醫:相對好咗。
辯:在此份報告中有一個新項目,是8000Hz的,之前無出現過?
醫:係。
法官問辯方報告內哪裡出現此項目,辯方向法官提供指示。
辯:報告內寫mild hearing loss was seen at 8000Hz,此(項目)之前未出現過。
醫:是?
辯:沒有其他問題。

控:8000Hz又屬於甚麼聲音?
醫:屬於高頻,人聲嘅高聲。
控方沒有其他問題。
醫生作供完畢離開。

控方要求傳召本案第三證人高振邦繼續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
辯:講返當晚情況,想問閣下幾高?
高:1米78。
辯:即係被告矮10幾cm。
高:無刻意去計,但肯定被告矮高佢。
辯:你形容被告使用大型喇叭?
高:係。
辯:有無拎上手?重唔重?
高:無,所以唔知道。因被告隊埋黎,自然反應推開佢。
辯:大部分時間喇喇向上?
高:我留意到嘅時間係,都係向我耳。
辯:是否片段內有一下隊埋去之後撥開?
高:不止一下,可以睇返片段。
辯:喇叭向上大部分時間,並非向地。
高:不同意,是向我大叫。
辯:而其他時間就非向住你?
高:不能夠武斷答你。
辯:在場是否並非只有被告使用揚聲器?
高:⋯⋯
辯:劉嘉東督察都有用。
高:唔知道,我連佢係邊個都唔知道。
辯:顏彩恩都有用。
高:依個我識得,但佢係起後方,並非耳邊。
辯:(上述盤問)想帶出現場嘈吵,所以要借助工具。
高:工具為了表達信息,不應耳仔邊。
辯:耳仔邊是指?
高:手臂範圍,我哋叫arm distant。
辯:即大約80-100cm?
高:無度過,大約40cm,佢(被告)開大聲浪大叫,令我感到不適。
辯:不質疑感到不適,只是希望知道距離。你是否同意被告想得到你注意,但你沒有理會?
高:不同意,在場不單高,同時處理緊前面傳媒。
辯:片段中,在場人士無幾耐都散去。
高:無幾耐嘅意思?經過警方講解後,數分鐘後記者開始退後,(辯問議員呢),記者向油麻地方向退,記者退後議員都退後,(辯問警方呢),警察都向後,(是否就告一段落),告一段落。

辯:另一議題,昨天提及當日早上有工作,處理公眾活動?
高:是,但沒有在前線處理衝突,只是作調配同事的角色。
辯:是否同意公眾活動環境嘈吵?
高:在場有市民、記者、示威者,一定有人吵鬧。
辯:事件後的第二日有返工工作?
高:內勤工作。
辯:於寫字樓?
高:係?
官:(案發)當日都有做調配工作,於片段前是否有人用揚聲器?
高:當日一直在尖沙咀做調配工作,直至晚上十點才到旺角並跟隨大隊一直推進,到十二點幾就被被告用揚聲器。

控:要求量度高的手臂長度,(由膊頭到指尖,27吋)
官:右手?
控:係。
官:被告是否決定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係,被告權利,可以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表示盤問完結,故希望作最後陳詞。
辯:對於控方感到奇怪,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證人,不確定控方是否有權利作final submission。
控:辯方絕對錯誤,有彭大律師在場,並後面嘅律師,終審法院有相關嘅practice,我經常做開。
官:是否書面?
控:書面或口頭都可以,想就片段內容、證人證供作最後陳詞。
辯:辯方陳詞可以好簡單。
官:其實我都係方便大家嘅,如果聽日⋯
控:如果聽日就可以準備書面加口頭的陳詞。
辯:(依家)都未到十一點,如果下晝14:30?
官:希望聽控方陳詞,而且本案是三日的審訊。
辯:無問題。
控:希望有時間做陳詞,要搵返啲片段、證據及過往案例,我今晚會做埋去,會做到好夜,深夜,到時再email或whatsapp俾控方。
官:相關安排雙方商量。

休庭

控:會盡快,會於聽朝開庭前俾辯方。
辯:(同意),對於控方每一件案都會作最後陳詞感到驚訝,被告雖然有律師代表,控方有權作出陳詞,但要謹慎考慮行使相關權力,陳詞亦需簡短。根據⋯,寫出closing speech should rarely be exercised,英國法律如此寫明,加上有案例支持,終審法院2018年法律匯篇p.298梁俊杰案, ‘has a right to make a closing speech... it should exercise barely, the speech must be brief.
官:明天早上十一時正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10多名公眾入庭
等候開庭

👤馮(28) #提堂#1221尖沙咀 襲警:涉用腳絆倒警員X)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他於12月21日傍晚6時27分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X。

背景
尖沙嘴海港城聖誕「和你Shop2.0」行動,混亂間有警員聲稱被人「絆腳」,導致腿部紅腫,右腳腳踭扭傷。被告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提堂准以港幣1,000元保釋候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