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1/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
今日完成PW1督察21982譚俊新(音)主問及部分盤問。
💁🏻♂️庭上主控展示影片,裁判官不滿法庭熒幕模糊,導致影片不清晰,質疑控方為何不截圖或尋更好器材。
💁🏻♂️辯方亦向證人展示一份(同樣)模糊的警察通例,裁判官著其另覓一份,明早再呈。
案件押後至1月7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1/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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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完成PW1督察21982譚俊新(音)主問及部分盤問。
💁🏻♂️庭上主控展示影片,裁判官不滿法庭熒幕模糊,導致影片不清晰,質疑控方為何不截圖或尋更好器材。
💁🏻♂️辯方亦向證人展示一份(同樣)模糊的警察通例,裁判官著其另覓一份,明早再呈。
案件押後至1月7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續審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結案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其間以同樣條件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續審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結案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其間以同樣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3/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
已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直播員會於今日內交出控方證人PW1,3-4作供及盤問問題稿。手足辛苦了!)
本案押後至2月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3/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
已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直播員會於今日內交出控方證人PW1,3-4作供及盤問問題稿。手足辛苦了!)
本案押後至2月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被告被控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辯方主要爭議點有兩個,一是被告是否管有雷射筆, 二是即使被告管有雷射筆,是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就第一點,辯方挑戰警方處理證物P19時 (指稱被告管有的雷射筆) 證物鏈的連貫性及完整性,是否可達至毫無合理疑證明庭上展示的雷射筆是否由被告管有。仔細考慮PW2-PW5的證供,發現有不完善之處,PW2 PW3證供有不盡不實的地方,未能證實在法庭的筆是由被告管有。
1. PW2的證供和控方片段P1a有不脗合的地方。PW2於庭上作供及在口供紙上說他截停被告和初步搜身後將被告帶到一旁,地圖上標記相關位置。但在P1a完全看不到他有帶被告到任何地方。看完片段後,PW2改口說他口供出錯,但亦不能化解為何他可以在地圖上標記沒有去過的地方。
2. PW2證供前後矛盾。例如辯方曾經問他為什麼沒有為證物製作標籤,他說不知道電腦內有物品的正確名稱所以沒有做,當辯方質疑他可以用其他方法解決問題,他改口稱冇必要即時做、冇時間做、冇地方做等說法。PW2處理證物的方法違反警方規則,亦沒有給予合理解釋。
3. PW2 PW3的證供在重要地方不符。例如PW2說他將P19放入小袋後有釘好,PW3說他收到的時候是沒有釘好的。
4. PW2 10月6日在旺角警署的走廊將證物交給PW3,PW3將證物放在自己辦公枱的櫃桶內,三天後交給PW4。PW3說他10月7日曾經將證物取出放在地下做調查報告,但沒有交代之後點做。將證物上鎖,由他持有鎖匙等重要細節完全沒有記錄,盤問時沒有提供解釋。
5. 之後的證物保存亦有不理想的地方。在10月9日PW4將涉案物品交給DPC9344 (即PW5),他仍然沒有將證物放入證物室,而是放入在另一警署的248室。PW5解釋因為當時太多證物所以要用另一房間,但PW5在他的口供和非常詳盡、長達八十頁的調查報告中,對證物存放於248室隻字不提,在一年後的審訊才在法庭上初次提出。雖然明白當時警方工作繁重,設備和人手不足,但亦不能降低刑事定罪標準。正因為他們工作複雜,才更需要準確記錄,這樣對控辯雙方才更公平。
就第二點,根據庭上片段,警方進入西洋菜北街時已有白煙,大量市民逃離現場,有部分人是黑色衣物戴口罩,但亦有很多正常衣著和明顯不是參與示威的人,亦有小孩,他們似是想逃離煙霧。有警員亦承認當時已放催淚彈及胡椒彈。影片和證供中亦看不到有堵路、縱火等非法行為。
被告雖然身穿黑衣及帶有保護裝備,但當日已是煙霧瀰漫,他也沒有戴上,持有的雷射筆在背囊而不是放在更容易拿到的位置,如褲袋、衫袋。被告作供時解釋他是一隊青年樂隊的主音,表演時會用到雷射筆。法庭認為被告的作供大致合理,控方在盤問時亦不能推翻或反駁被告的說法。
因此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P1-19交回被告,P20-21交由法庭存檔,P22交回警方。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被告被控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辯方主要爭議點有兩個,一是被告是否管有雷射筆, 二是即使被告管有雷射筆,是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就第一點,辯方挑戰警方處理證物P19時 (指稱被告管有的雷射筆) 證物鏈的連貫性及完整性,是否可達至毫無合理疑證明庭上展示的雷射筆是否由被告管有。仔細考慮PW2-PW5的證供,發現有不完善之處,PW2 PW3證供有不盡不實的地方,未能證實在法庭的筆是由被告管有。
1. PW2的證供和控方片段P1a有不脗合的地方。PW2於庭上作供及在口供紙上說他截停被告和初步搜身後將被告帶到一旁,地圖上標記相關位置。但在P1a完全看不到他有帶被告到任何地方。看完片段後,PW2改口說他口供出錯,但亦不能化解為何他可以在地圖上標記沒有去過的地方。
2. PW2證供前後矛盾。例如辯方曾經問他為什麼沒有為證物製作標籤,他說不知道電腦內有物品的正確名稱所以沒有做,當辯方質疑他可以用其他方法解決問題,他改口稱冇必要即時做、冇時間做、冇地方做等說法。PW2處理證物的方法違反警方規則,亦沒有給予合理解釋。
3. PW2 PW3的證供在重要地方不符。例如PW2說他將P19放入小袋後有釘好,PW3說他收到的時候是沒有釘好的。
4. PW2 10月6日在旺角警署的走廊將證物交給PW3,PW3將證物放在自己辦公枱的櫃桶內,三天後交給PW4。PW3說他10月7日曾經將證物取出放在地下做調查報告,但沒有交代之後點做。將證物上鎖,由他持有鎖匙等重要細節完全沒有記錄,盤問時沒有提供解釋。
5. 之後的證物保存亦有不理想的地方。在10月9日PW4將涉案物品交給DPC9344 (即PW5),他仍然沒有將證物放入證物室,而是放入在另一警署的248室。PW5解釋因為當時太多證物所以要用另一房間,但PW5在他的口供和非常詳盡、長達八十頁的調查報告中,對證物存放於248室隻字不提,在一年後的審訊才在法庭上初次提出。雖然明白當時警方工作繁重,設備和人手不足,但亦不能降低刑事定罪標準。正因為他們工作複雜,才更需要準確記錄,這樣對控辯雙方才更公平。
就第二點,根據庭上片段,警方進入西洋菜北街時已有白煙,大量市民逃離現場,有部分人是黑色衣物戴口罩,但亦有很多正常衣著和明顯不是參與示威的人,亦有小孩,他們似是想逃離煙霧。有警員亦承認當時已放催淚彈及胡椒彈。影片和證供中亦看不到有堵路、縱火等非法行為。
被告雖然身穿黑衣及帶有保護裝備,但當日已是煙霧瀰漫,他也沒有戴上,持有的雷射筆在背囊而不是放在更容易拿到的位置,如褲袋、衫袋。被告作供時解釋他是一隊青年樂隊的主音,表演時會用到雷射筆。法庭認為被告的作供大致合理,控方在盤問時亦不能推翻或反駁被告的說法。
因此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P1-19交回被告,P20-21交由法庭存檔,P22交回警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承認事實
(1) 警員18104從D2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黑色口罩、2件黑色T恤、1部iPhone、2張八達通、1張SIM卡、1條長褲、1把紫色遮。
(2) 警員18104從D3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白色口罩、2個藍色口罩、1對黑色手套、1部iPhone6、1個黑色背囊、1把黑色縮骨遮。
(3) 警員為D2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15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1-4)及P3(1-14)(16)。又為D3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7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5-8)及P3(17-23)。
(4) 2020年1月29日1200至1300時,女偵緝警員12034於互聯網網頁「hkbusueb」上發現一段影片,網址為「 https://www.instagram.com/p/B4SLJ7blZdC/?igshid=5iztgzghwila 」。
警員將片段下載,完整燒錄至光碟內。
(5) D2及D3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
P1(1-8) 相簿
P2 浸大編委影片
P3(1-23) 相簿 *辯方反對第15張相片呈堂,故以紙覆蓋
P4 承認事實
==============
審訊[1/3]
傳召控方證人PW1 督察21982譚俊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5(1-7) 影片截圖
P6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7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8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背景
PW1現任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案發時為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著防暴裝當值中更,負責處理西九龍總區緊急情況。晚上8時48分,PW1的小隊巡邏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指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有50多人聚集設路障。小隊遂於52分連車隊出發,沿彌敦道北行。
PW1當時坐指揮車車頭乘客位,臨到登打士街時,望見馬路上、中線近行人路位置有30人聚集,正投擲雜物出馬路。PW1立刻透過通訊機,命令隊員上前追截。聚集人士分兩批沿彌敦道跑走,一批往北,另一批有約10個,往南。這批人中,有一男一女拖手而行,見警車到,便加速跑上行人路方向,一路往咸美頓街方向逃跑。
📌追捕過程
PW1落車展開追截,起初落在左後方,與兩名人士相隔15米,期間不停叫「警察,咪走」。PW1在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追上他們,用手捉實男子背囊,一秒間遭他轉身、出拳,打中膊頭及頭部。PW1後退數步,用警棍打向男子右半身,並用手捉住他,男子不斷嘗試掙脫。
糾纏期間,二人到達咸美頓街(PW1於庭上兩次誤稱為威靈頓街)路牌下,同行女子忽用身體擋在二人中間,近距離、雙手高舉過肩並施力,大叫:「走呀!走呀!」男子得以向後跑開,但隨即回頭,將女子拉出PW1控制,因而再被捉住。
20到30秒後,警長54256聞聲而來、協助控制,他和PW1均有使用警棍。警員14528及警員88150亦到場。追截過程中,PW1曾命令這對男女「唔好再郁,如果唔郁嘅話就唔會再使用武力」,也有警員命令他們趴在地上、否則繼續使用武力。到此階段,兩名人士合作,慢慢坐下。PW1著他們靠牆接受搜查,搜查由警員18104及女警17517處理。此後PW1曾短暫離開現場,以作指揮工作。晚上8時54分左右,警員將這對男女(連同另外一名被捕人士)帶上警車。
📌認人
PW1憶述,當日男子穿黑口罩、藍T恤、黑長褲、背紅背囊;女子戴黑鴨舌帽、口罩、穿灰長袖T恤、黑下裝。
兩位被告於庭上被認出。
(💁🏻♂️主控於PW1前播放影片,多次停下畫面著他認人。裁判官不滿,認為法庭熒幕模糊,導致畫面不清晰,疑惑控方為何不做截圖或安排更好的器材。)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1盤問問題稿
PW1肯定自己的記憶清楚無誤。他憶述,當晚有50人聚集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他們把橙色垃圾桶等雜物丟出馬路,在小隊到後逃跑。其中,本案兩位被告「拖住手喺馬路跑上行人路,唔係跑一小段路,而係全速向前奔跑」,人群更「好似摩西分紅海噉行開晒」,令他印象深刻,亦令這對組合易於辨認。
在追截過程中,他捉住D2兩次,但兩次對方都鬆脫。辯方確認,他除了「警察咪走」和「合作,如果唔係就打你」外,沒有給予被告任何口頭警告,在現場亦從未正式對被告警誡及告訴他們「懷疑」干犯何罪。
辯方遂用警察通例29章中的武力使用指引,挑戰PW1使用的武力不符合合理水平,因而其不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但辯方提供的文件模糊,被迫先處理另一部分問題。
辯方轉而詢問,PW1是否知道兩位被告曾多次要求看醫生,PW1不知。被問及為何甫下車便拿著警棍,PW1解釋,在「當時嘅社會環境,拎住一支警棍、等有機會隨時使用,係合理嘅」。他又闡述自己判斷需要用警棍的理由:D2剛襲警,又擺動身體,動作連續,有機會繼續反抗。
另外,當日另一名李姓被捕人士的行蹤、有無小隊曾在案發地點附近施放催淚彈,PW1一概不知。
==============
審訊[2/3]
本日完成PW1作供,並傳召PW2警員18104,為D2拘捕證人。
📌辯方指出己方案情:
彌敦道馬路於案發時無50人聚集;
兩位被告在被捕後屢屢要求看醫生,但直至翌日凌晨才獲送至廣華醫院;
📌並從控方交予的未使用物料中抽出一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片段顯示了案發當天,彌敦道近登打士街北行車線的狀況。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承認事實
(1) 警員18104從D2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黑色口罩、2件黑色T恤、1部iPhone、2張八達通、1張SIM卡、1條長褲、1把紫色遮。
(2) 警員18104從D3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白色口罩、2個藍色口罩、1對黑色手套、1部iPhone6、1個黑色背囊、1把黑色縮骨遮。
(3) 警員為D2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15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1-4)及P3(1-14)(16)。又為D3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7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5-8)及P3(17-23)。
(4) 2020年1月29日1200至1300時,女偵緝警員12034於互聯網網頁「hkbusueb」上發現一段影片,網址為「 https://www.instagram.com/p/B4SLJ7blZdC/?igshid=5iztgzghwila 」。
警員將片段下載,完整燒錄至光碟內。
(5) D2及D3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
P1(1-8) 相簿
P2 浸大編委影片
P3(1-23) 相簿 *辯方反對第15張相片呈堂,故以紙覆蓋
P4 承認事實
==============
審訊[1/3]
傳召控方證人PW1 督察21982譚俊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5(1-7) 影片截圖
P6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7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8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背景
PW1現任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案發時為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著防暴裝當值中更,負責處理西九龍總區緊急情況。晚上8時48分,PW1的小隊巡邏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指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有50多人聚集設路障。小隊遂於52分連車隊出發,沿彌敦道北行。
PW1當時坐指揮車車頭乘客位,臨到登打士街時,望見馬路上、中線近行人路位置有30人聚集,正投擲雜物出馬路。PW1立刻透過通訊機,命令隊員上前追截。聚集人士分兩批沿彌敦道跑走,一批往北,另一批有約10個,往南。這批人中,有一男一女拖手而行,見警車到,便加速跑上行人路方向,一路往咸美頓街方向逃跑。
📌追捕過程
PW1落車展開追截,起初落在左後方,與兩名人士相隔15米,期間不停叫「警察,咪走」。PW1在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追上他們,用手捉實男子背囊,一秒間遭他轉身、出拳,打中膊頭及頭部。PW1後退數步,用警棍打向男子右半身,並用手捉住他,男子不斷嘗試掙脫。
糾纏期間,二人到達咸美頓街(PW1於庭上兩次誤稱為威靈頓街)路牌下,同行女子忽用身體擋在二人中間,近距離、雙手高舉過肩並施力,大叫:「走呀!走呀!」男子得以向後跑開,但隨即回頭,將女子拉出PW1控制,因而再被捉住。
20到30秒後,警長54256聞聲而來、協助控制,他和PW1均有使用警棍。警員14528及警員88150亦到場。追截過程中,PW1曾命令這對男女「唔好再郁,如果唔郁嘅話就唔會再使用武力」,也有警員命令他們趴在地上、否則繼續使用武力。到此階段,兩名人士合作,慢慢坐下。PW1著他們靠牆接受搜查,搜查由警員18104及女警17517處理。此後PW1曾短暫離開現場,以作指揮工作。晚上8時54分左右,警員將這對男女(連同另外一名被捕人士)帶上警車。
📌認人
PW1憶述,當日男子穿黑口罩、藍T恤、黑長褲、背紅背囊;女子戴黑鴨舌帽、口罩、穿灰長袖T恤、黑下裝。
兩位被告於庭上被認出。
(💁🏻♂️主控於PW1前播放影片,多次停下畫面著他認人。裁判官不滿,認為法庭熒幕模糊,導致畫面不清晰,疑惑控方為何不做截圖或安排更好的器材。)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1盤問問題稿
PW1肯定自己的記憶清楚無誤。他憶述,當晚有50人聚集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他們把橙色垃圾桶等雜物丟出馬路,在小隊到後逃跑。其中,本案兩位被告「拖住手喺馬路跑上行人路,唔係跑一小段路,而係全速向前奔跑」,人群更「好似摩西分紅海噉行開晒」,令他印象深刻,亦令這對組合易於辨認。
在追截過程中,他捉住D2兩次,但兩次對方都鬆脫。辯方確認,他除了「警察咪走」和「合作,如果唔係就打你」外,沒有給予被告任何口頭警告,在現場亦從未正式對被告警誡及告訴他們「懷疑」干犯何罪。
辯方遂用警察通例29章中的武力使用指引,挑戰PW1使用的武力不符合合理水平,因而其不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但辯方提供的文件模糊,被迫先處理另一部分問題。
辯方轉而詢問,PW1是否知道兩位被告曾多次要求看醫生,PW1不知。被問及為何甫下車便拿著警棍,PW1解釋,在「當時嘅社會環境,拎住一支警棍、等有機會隨時使用,係合理嘅」。他又闡述自己判斷需要用警棍的理由:D2剛襲警,又擺動身體,動作連續,有機會繼續反抗。
另外,當日另一名李姓被捕人士的行蹤、有無小隊曾在案發地點附近施放催淚彈,PW1一概不知。
==============
審訊[2/3]
本日完成PW1作供,並傳召PW2警員18104,為D2拘捕證人。
📌辯方指出己方案情:
彌敦道馬路於案發時無50人聚集;
兩位被告在被捕後屢屢要求看醫生,但直至翌日凌晨才獲送至廣華醫院;
📌並從控方交予的未使用物料中抽出一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片段顯示了案發當天,彌敦道近登打士街北行車線的狀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襲警 #阻差辦公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審訊記錄索引=-
審訊[1/3]及[2/3]
審訊[3/3]
📄PW1盤問問題稿
📄PW3-4盤問問題稿
==============
法庭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兩位被告需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直播員按:天冷,手足緊記添衣;歲寒知松柏,共勉之。)
#張天雁裁判官 #襲警 #阻差辦公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審訊記錄索引=-
審訊[1/3]及[2/3]
審訊[3/3]
📄PW1盤問問題稿
📄PW3-4盤問問題稿
==============
法庭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兩位被告需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直播員按:天冷,手足緊記添衣;歲寒知松柏,共勉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
速報: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稍後尚有審訊,希望各位留步🌟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
速報: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稍後尚有審訊,希望各位留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
庭上歸納控方案情,在此不贅。
📌證供分析
• 裁判官認為PW1及PW3 2名警員作供可信。
• PW2巴士司機供詞與巴士行車紀錄儀片段並不脗合,亦未能指出誰人在巴士車頭噴漆,但裁判官仍然認為他誠實可信。
• PW4為檢驗伸縮鋼棒的專家證人,其供詞確認控方證物P7為伸縮鋼棒,裁判官認為其供詞可信。
• 巴士行車紀錄儀清楚顯示被告在路面上擺放2個雪糕筒,並無走近巴士及破壞。
• 被告供稱見到號召參與行動,並加入WhatsApp群組。案發當日在集合地點有人向其派發噴漆,但不知用途。其後友人將重物放在被告背包內,被告並不知為何物。在警員搜出噴漆及伸縮鋼棒後,被告解釋指有人向其派發噴漆,對於搜出的伸縮鋼棒,他表示是有人放在他背包內。
• 控方立場認為雖未能證明被告有親自進行破壞,但認為被告與其他人士合謀犯案。
• 控辯雙方不爭議涉案伸縮鋼棒本質屬攻擊性武器,雙方亦同意被告需知悉其管有物品為伸縮鋼棒或攻擊性武器才屬犯法。
📌裁決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未有親自參與噴漆行為,噴漆由他人提供之說證供亦一致,認為難以證明被告有打算噴漆,認為被告可能只打算以物品堵路,裁定控罪(2)🟢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以被告有帶備衣物替換,及戴上口罩為由,稱被告是有預謀犯案。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作供指自己替友人存放物品,對其並不知情之說,認為被告存心犯法、「絕不可能輕易替人存放物品」,「肯定被告知道背包內有伸縮棍」,因而裁定控罪(3)‼️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16歲,為南華會排球隊員,曾獲學校嘉許為傑出運動員,並於2016年及2018年獲社會福利署頒發義工服務獎狀金獎,即在該年度義工服務時數超過200小時。被告曾於2019年2度為游泳比賽擔任義務計時員及裁判,並有志將來成為體育科老師及排球隊教練,回饋社會。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在獄中親自撰寫,及由母親、南華會排球隊教練、校長、副校長、班主任、老師、小童群益會社工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對市民及家人的歉疚、積極用心、有禮盡責,在獄中亦報讀課程進修,亦獲校長接納在案件完結後在校繼續升學。
辯方求情指案中沒有暴力行為,而且持續短時間,遭裁判官駁斥:「如果非法集結有人放火、有人掟磚,咁就暴動啦,點能夠成為求情因素」,又謂時間短只因警方及時到場。
📌裁判官嚴詞斥責被告、聲言重判
裁判官要求辯方協助法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罰選項。辯方回應指被告未滿17歲,按有關條文應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裁判官聽罷指被告沒有就控罪(3)認罪,即使承認控罪(1) ,判入以上3類院所亦不會獲得任何刑期扣減。裁判官稱要「防範於未然」重判被告,指涉案伸縮鋼棒沉重,如不幸傷人後果堪虞,更毫無證據支持下憑空臆測「假如當時有市民不滿,或者被告有同學被市民捉住,難保被告會立時使用(伸縮鋼棒)」。裁判官續斥如被告為成年人,必定處以長刑期監禁,因案件與傷人無異。裁判官更明言不會為被告索取刑罰較輕的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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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歸納控方案情,在此不贅。
📌證供分析
• 裁判官認為PW1及PW3 2名警員作供可信。
• PW2巴士司機供詞與巴士行車紀錄儀片段並不脗合,亦未能指出誰人在巴士車頭噴漆,但裁判官仍然認為他誠實可信。
• PW4為檢驗伸縮鋼棒的專家證人,其供詞確認控方證物P7為伸縮鋼棒,裁判官認為其供詞可信。
• 巴士行車紀錄儀清楚顯示被告在路面上擺放2個雪糕筒,並無走近巴士及破壞。
• 被告供稱見到號召參與行動,並加入WhatsApp群組。案發當日在集合地點有人向其派發噴漆,但不知用途。其後友人將重物放在被告背包內,被告並不知為何物。在警員搜出噴漆及伸縮鋼棒後,被告解釋指有人向其派發噴漆,對於搜出的伸縮鋼棒,他表示是有人放在他背包內。
• 控方立場認為雖未能證明被告有親自進行破壞,但認為被告與其他人士合謀犯案。
• 控辯雙方不爭議涉案伸縮鋼棒本質屬攻擊性武器,雙方亦同意被告需知悉其管有物品為伸縮鋼棒或攻擊性武器才屬犯法。
📌裁決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未有親自參與噴漆行為,噴漆由他人提供之說證供亦一致,認為難以證明被告有打算噴漆,認為被告可能只打算以物品堵路,裁定控罪(2)🟢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以被告有帶備衣物替換,及戴上口罩為由,稱被告是有預謀犯案。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作供指自己替友人存放物品,對其並不知情之說,認為被告存心犯法、「絕不可能輕易替人存放物品」,「肯定被告知道背包內有伸縮棍」,因而裁定控罪(3)‼️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16歲,為南華會排球隊員,曾獲學校嘉許為傑出運動員,並於2016年及2018年獲社會福利署頒發義工服務獎狀金獎,即在該年度義工服務時數超過200小時。被告曾於2019年2度為游泳比賽擔任義務計時員及裁判,並有志將來成為體育科老師及排球隊教練,回饋社會。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在獄中親自撰寫,及由母親、南華會排球隊教練、校長、副校長、班主任、老師、小童群益會社工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對市民及家人的歉疚、積極用心、有禮盡責,在獄中亦報讀課程進修,亦獲校長接納在案件完結後在校繼續升學。
辯方求情指案中沒有暴力行為,而且持續短時間,遭裁判官駁斥:「如果非法集結有人放火、有人掟磚,咁就暴動啦,點能夠成為求情因素」,又謂時間短只因警方及時到場。
📌裁判官嚴詞斥責被告、聲言重判
裁判官要求辯方協助法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罰選項。辯方回應指被告未滿17歲,按有關條文應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裁判官聽罷指被告沒有就控罪(3)認罪,即使承認控罪(1) ,判入以上3類院所亦不會獲得任何刑期扣減。裁判官稱要「防範於未然」重判被告,指涉案伸縮鋼棒沉重,如不幸傷人後果堪虞,更毫無證據支持下憑空臆測「假如當時有市民不滿,或者被告有同學被市民捉住,難保被告會立時使用(伸縮鋼棒)」。裁判官續斥如被告為成年人,必定處以長刑期監禁,因案件與傷人無異。裁判官更明言不會為被告索取刑罰較輕的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正式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案底
-事後警員在案發現場拍攝了3張照片
證物:
P1:3張照片
P2:承認事實
D1: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照片
D2:PW2的記事冊
D3:被告的XX醫療報告
—————————
PW1(受襲警員16214黃梓峰)作供:
📌主問:
-0212時,他與隊員在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沿亞皆老街方向推進,過程中指揮官有發出警告,呼籲市民離開,亦有舉藍旗,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方向後退。
-後來小隊推進至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時,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至山東街方向散去。那時PW1見被告拒絕離開,2人距離約3米,被告旁邊沒有人,而PW1旁邊有隊員,他們當時正等待指揮官指示。
-PW1看見被告站在原地,於是大聲呼籲她離開,但被告沒有理會,反而大聲對警方防線說粗口及辱警言語,即「警察大撚晒呀」及「死黑警」,而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
-由於PW1擔心被告會衝向警方防線,故拿出胡椒噴霧,呼籲及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1.5米。
-期間有其他人到被告身旁勸她離開,有拉她到山東街,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對有人拉她有抗拒,但她仍緩慢地向山東街後退。然後被告突然想衝同他,故他將胡椒噴霧指向被告並給予被告警告。而被告在被其他人拉著時把腳伸前,踢向他的左正面大腿,他當時覺得有痛楚。
-然後PW1後退,對被告發射胡椒噴霧並稱她襲警,然後有其他隊員制服被告及驅散其他途人。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有檢查傷勢,他的左大腿有痛楚,但由於沒有外傷和衣服沒有損破下,仍然繼續執行任務,沒有要求送院。
📌盤問:
-PW1稱被告是舉高腳踢他,當時2人相距1米。
花絮:辯方律師詢問他的身高,PW1稱不清楚並估約1.5米,後來他經約1.75米高的律師到他旁邊量度後修正說法。(張官也稱自己也約有1.6米,後來也表示1.5米的說法有點説不通)
-PW1確認PW2在他的左邊,2人間有一名警員阻隔,右邊也有警員,其他同事也有手持胡椒噴霧。
-PW1同意只有被告站在馬路上及她的動作及狀況容易吸引警員的注意力。
-PW1指出被告是不肯離開並繼續說侮辱性言語
-PW1同意在他被被吿踢到後有其他警員同一時間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實際人數。
-由於PW1被踢後後退通知同事,故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前制服被吿,而且因有不少警員參與制服被吿,故他看不到被告的狀況。
📌辯方案情:
-即使被告伸直腳也不能踢到PW1
-PW1在被告沒有動作時已在1.5米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由於PW1覺得被告不聽指示及想衝前而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即使被告沒有踢到PW1,他仍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
-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才叫並用手指被吿襲警
-PW1叫襲警的目的是合理化他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的行為
PW1不同意上述案情
——————————
PW2(拘捕警員24745鄒家俊)作供:
📌主問:
-在0212時,PW2與隊員在砵蘭街及亞皆路街交界設立防線驅散人群,指揮官曾展示藍旗,當時PW1在他右邊,2人相隔1-2位警員。
-在0218時,PW2看到被告站在砵蘭街及山東街交界,當時指揮官及同事曾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3米,被告身旁沒有人,並向警方防線說侮辱性字眼,即「警察大撚哂呀」,並叫他們走開。
-當警方繼續推進時,有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進入山東街,但過程中被吿不順從,想向前走,當時2人相距1米。
-PW2看到被告在過程中踏出一步,同時間PW1大叫襲警,然後PW2馬上用防暴盾驅散附近的途人和反光衣人士,以騰出安全距離,但由於他在案發時望向前方,故他看不到事件的過程。然後被告已被其他同事制服。
-PW2後來轉身問PW1發生何事,PW1指被告用右腳踢他左腿並曾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於是PW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並負責拘捕工作。
📌盤問:
-PW2指親眼看到被告往警方防線踏前一步,亦表示應該能看到被告襲警的行為,以及之後聽到PW1叫襲警。
-PW2表示沒有參與制服被告的行動。
-PW2同意曾上前控制被告。
-PW2不同意辯方就他記事冊內容的詮釋,即被告衝前時,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後,PW1叫及指被告襲警。
📌辯方案情:
-PW2有參與制服過程
-被告沒有用腳襲擊PW1
PW2否認以上案情。
(*)已將非重點內容省去。
——————————
已完成控方案情
張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正式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案底
-事後警員在案發現場拍攝了3張照片
證物:
P1:3張照片
P2:承認事實
D1: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照片
D2:PW2的記事冊
D3:被告的XX醫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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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受襲警員16214黃梓峰)作供:
📌主問:
-0212時,他與隊員在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沿亞皆老街方向推進,過程中指揮官有發出警告,呼籲市民離開,亦有舉藍旗,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方向後退。
-後來小隊推進至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時,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至山東街方向散去。那時PW1見被告拒絕離開,2人距離約3米,被告旁邊沒有人,而PW1旁邊有隊員,他們當時正等待指揮官指示。
-PW1看見被告站在原地,於是大聲呼籲她離開,但被告沒有理會,反而大聲對警方防線說粗口及辱警言語,即「警察大撚晒呀」及「死黑警」,而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
-由於PW1擔心被告會衝向警方防線,故拿出胡椒噴霧,呼籲及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1.5米。
-期間有其他人到被告身旁勸她離開,有拉她到山東街,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對有人拉她有抗拒,但她仍緩慢地向山東街後退。然後被告突然想衝同他,故他將胡椒噴霧指向被告並給予被告警告。而被告在被其他人拉著時把腳伸前,踢向他的左正面大腿,他當時覺得有痛楚。
-然後PW1後退,對被告發射胡椒噴霧並稱她襲警,然後有其他隊員制服被告及驅散其他途人。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有檢查傷勢,他的左大腿有痛楚,但由於沒有外傷和衣服沒有損破下,仍然繼續執行任務,沒有要求送院。
📌盤問:
-PW1稱被告是舉高腳踢他,當時2人相距1米。
花絮:辯方律師詢問他的身高,PW1稱不清楚並估約1.5米,後來他經約1.75米高的律師到他旁邊量度後修正說法。(張官也稱自己也約有1.6米,後來也表示1.5米的說法有點説不通)
-PW1確認PW2在他的左邊,2人間有一名警員阻隔,右邊也有警員,其他同事也有手持胡椒噴霧。
-PW1同意只有被告站在馬路上及她的動作及狀況容易吸引警員的注意力。
-PW1指出被告是不肯離開並繼續說侮辱性言語
-PW1同意在他被被吿踢到後有其他警員同一時間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實際人數。
-由於PW1被踢後後退通知同事,故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前制服被吿,而且因有不少警員參與制服被吿,故他看不到被告的狀況。
📌辯方案情:
-即使被告伸直腳也不能踢到PW1
-PW1在被告沒有動作時已在1.5米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由於PW1覺得被告不聽指示及想衝前而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即使被告沒有踢到PW1,他仍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
-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才叫並用手指被吿襲警
-PW1叫襲警的目的是合理化他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的行為
PW1不同意上述案情
——————————
PW2(拘捕警員24745鄒家俊)作供:
📌主問:
-在0212時,PW2與隊員在砵蘭街及亞皆路街交界設立防線驅散人群,指揮官曾展示藍旗,當時PW1在他右邊,2人相隔1-2位警員。
-在0218時,PW2看到被告站在砵蘭街及山東街交界,當時指揮官及同事曾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3米,被告身旁沒有人,並向警方防線說侮辱性字眼,即「警察大撚哂呀」,並叫他們走開。
-當警方繼續推進時,有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進入山東街,但過程中被吿不順從,想向前走,當時2人相距1米。
-PW2看到被告在過程中踏出一步,同時間PW1大叫襲警,然後PW2馬上用防暴盾驅散附近的途人和反光衣人士,以騰出安全距離,但由於他在案發時望向前方,故他看不到事件的過程。然後被告已被其他同事制服。
-PW2後來轉身問PW1發生何事,PW1指被告用右腳踢他左腿並曾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於是PW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並負責拘捕工作。
📌盤問:
-PW2指親眼看到被告往警方防線踏前一步,亦表示應該能看到被告襲警的行為,以及之後聽到PW1叫襲警。
-PW2表示沒有參與制服被告的行動。
-PW2同意曾上前控制被告。
-PW2不同意辯方就他記事冊內容的詮釋,即被告衝前時,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後,PW1叫及指被告襲警。
📌辯方案情:
-PW2有參與制服過程
-被告沒有用腳襲擊PW1
PW2否認以上案情。
(*)已將非重點內容省去。
——————————
已完成控方案情
張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眀白權利並選擇作供:
-被告指出當天與姐姐在朗豪坊一帶食飯,購物行逛,2人因防暴衝入朗豪坊而離開朗豪坊,直到0100時,被告姐姐找到方法回家,但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被告找不到途徑回家。
-被告在0100時-0215時不斷與丈夫、兒子和朋友聯絡,內容包括相約與丈夫會合的位置和關心她的情況。
-被告指出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她沒有路前往會合丈夫,同時警方有對示威者用侮辱性言語,她因一時氣憤而向警方防線互罵。
-被告承認有途人想阻止她的行為,故曾拉她、捉她和輕拉她手肘使她後退,但由於當時她十分憤怒,故她想爭脫時可能曾踏前一步,令她與警方相距1米。
-然後便有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使她覺得很痛及看不到東西,令她用手掩面,她當時認不出任何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因他們戴有面罩及沒有編號。
-然後她被一班防暴推跌,被告承認有爭扎,在混亂過程中可能踢到PW1。直到她被制服後便被帶上警車。
-被告雖然當時對警方有驚恐,但當時旺角已被封鎖,她不能離開,即時警方想驅散人群,她也沒有路離開。
-被告承認她與警方互罵時只有自己一人站在馬路上,而行人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當中也有人是後來拉她走的。但她不知道自己後方有沒有穿反光衣的人,只知道每條街街口皆有警員駐守。
📌辯方案情:
-被告沒有用腳踢PW1
📌控方案情:
-被告曾責罵警方
-警員沒有用侮辱性言語叫被告離開
-被告不願離開且衝前踢PW1
-PW1是在被告踢他後才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同意第1點但不同意第2-4點
——————————
控方沒有陳詞。而辯方有簡短陳詞:
-被告身高較矮,需要大動作才能踢與她相距1米的PW1,何況不能踢到,若果有大動作,可清楚見到。
-不理解為何PW2會看不到被告的動作。
-辯方案情能支持PW2記事冊的內容,希望法庭信納被告的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眀白權利並選擇作供:
-被告指出當天與姐姐在朗豪坊一帶食飯,購物行逛,2人因防暴衝入朗豪坊而離開朗豪坊,直到0100時,被告姐姐找到方法回家,但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被告找不到途徑回家。
-被告在0100時-0215時不斷與丈夫、兒子和朋友聯絡,內容包括相約與丈夫會合的位置和關心她的情況。
-被告指出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她沒有路前往會合丈夫,同時警方有對示威者用侮辱性言語,她因一時氣憤而向警方防線互罵。
-被告承認有途人想阻止她的行為,故曾拉她、捉她和輕拉她手肘使她後退,但由於當時她十分憤怒,故她想爭脫時可能曾踏前一步,令她與警方相距1米。
-然後便有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使她覺得很痛及看不到東西,令她用手掩面,她當時認不出任何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因他們戴有面罩及沒有編號。
-然後她被一班防暴推跌,被告承認有爭扎,在混亂過程中可能踢到PW1。直到她被制服後便被帶上警車。
-被告雖然當時對警方有驚恐,但當時旺角已被封鎖,她不能離開,即時警方想驅散人群,她也沒有路離開。
-被告承認她與警方互罵時只有自己一人站在馬路上,而行人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當中也有人是後來拉她走的。但她不知道自己後方有沒有穿反光衣的人,只知道每條街街口皆有警員駐守。
📌辯方案情:
-被告沒有用腳踢PW1
📌控方案情:
-被告曾責罵警方
-警員沒有用侮辱性言語叫被告離開
-被告不願離開且衝前踢PW1
-PW1是在被告踢他後才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同意第1點但不同意第2-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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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陳詞。而辯方有簡短陳詞:
-被告身高較矮,需要大動作才能踢與她相距1米的PW1,何況不能踢到,若果有大動作,可清楚見到。
-不理解為何PW2會看不到被告的動作。
-辯方案情能支持PW2記事冊的內容,希望法庭信納被告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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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