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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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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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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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煽惑不投票

楊(51)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她於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期間,在香港2023 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使用名下「xx Young」的 名下Facebook 帳戶,在一個名為「西環變幻時」的 Facebook群組上,展示一篇日期為 2023年12月3日的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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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ICAC檢控代表
被告代表律師:楊大律師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大意是被告轉貼前議員李文浩貼文呼籲杯葛選舉,自己在貼文有加上說明,指選票上加上身份證號碼及名字便成廢票,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案底,工餘亦要照顧中風父親,事後同ICAC合作承認大部份案情,犯案只因一時愚蠢,現在深感後悔,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呈上幾封求情信,可見一向有做義工及工作認真,法例係新法例,現在明白法例不容許所作行為,今後承諾絕不再犯,代表指出同類案件全是認罪判處二個月監禁援刑十八個月,希望法庭可以參考。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同意有穩定工作為同一僱主工作多年,犯案因一時愚蠢,但行為比同類案件多了加上自己說明叫人在選票上寫身份證號碼及姓名變成廢票,法庭考慮以上各因素及求情後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