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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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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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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控方盤問

🗣️官問控方就辯方所指丁媽背景有無爭議。控指午飯有做相關研究會再問。

🔹控方盤問
D13背景

D13確認2019年4月已讀畢浸會大學之學士課程,同年8月就讀中大護理科碩士。

▶️ 同學S - 聯絡方法+電訊公司之通話記錄

同學S同為社工。控方關注彼此之聯絡方法和記錄。被告指與同學S之間只有打電話,2019年16日至18日無用whatsapp聯絡。 D13回答手機網絡供應商是電訊數碼,沒有以社交媒體如Instagram聯絡。

控指被告表示同學S不會作供/提供紀錄,問有否向電訊公司索取相關紀錄。被告指11月16日約17:xx時與同學S只係通話過一次。所以沒有提取紀錄,並解釋以自己所知索取記錄只係睇到打電話,而內容是無法提取。控方表示當然啦,但係相關紀錄可以證明有講過電話,提供獨立證供支持說法 - 被告同意,也同意冇嘢阻住自己去拎記錄。

▶️ 丁媽背景的認知

有否查證丁媽身份 + 🗣️法官親自指出丁媽為反修例聯署主席

被告回答定丁媽是poly社工系副教授的身份是同學S所告知。被告同意自己有讀社工學系,要查證丁媽身份唔難。控指丁媽2018年已退休,有否查證。被告指沒有,續同意至今天也無。續問是否知悉丁媽在2019年擔任務賢堂社監(理大宿舍)。被告答指在入校時於丁媽第一次回覆時知的,即16號22:xx。

控指出務賢堂並不在理大,被告答不知。控續問16號22:xx知悉未,答不知,同意直至今天也不知務賢堂是在紅磡站附近,離理大有一段距離。控質疑何不查證丁媽身份,就聽同學S入理大。被告答本來都有聽聞丁媽此人。

🗣官:「好出名嘅咩」被告回答讀社工時老師有提過,並指丁媽喺青少年field好出名。

控再問2019年11月丁媽做乜。被告答就同學S所告知是副教授。控問其職務。被告答教書及研究。控指勸退不是聽工作既一部份。被告同意。

🗣️官:「問完丁媽啦?我覺得你應該做多d reaserch。」
🗣️控:「…..」
🗣️官:「佢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
- 官小休予控方再諗 -

丁媽的反送中背景

控指出丁媽是社福界反送中聯席選委。被告稱不知該身份,也不知該組職在2019年5月10日成立。控指出此資料一上網就搵到,你有無嘗試搵。被告答有搵,見丁媽18號被捕及被捕後受訪的報導。 控續問入理大前有無搵。被告答無。

🗣官問:「你入去之前冇搵,之後有,但淨係見到拘捕見唔到其他資料咩?」被告答冇睇到有。🗣️官續指:「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抗爭喎!」被告答冇見到相關資料。

控方指丁媽當選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一成員。被告答不知。控方續指為社工復興運動。被告答不知,確認至今也不知道。控問見不見到丁媽叫人抗爭。被告稱沒有,續答至今日都沒有。控質疑被告沒有看係因為被告選擇性不知道丁媽身份。被告不同意

▶️會否叫家人作供+ 索取電話記錄

控指媽媽曾叫你注意安全,有否問她能否出庭作供。被告指有想過,最後決定唔會因為她只知我16號晚入poly 勸退年青人,但不會知實際入去做咩。

控續問是否同意媽媽能支持自己說法。被告同意,也同意沒有取電話記錄。沒有傳爸爸上庭為同一原因。

▶️與C的聯絡

控問有沒有C聯絡方式,答無沒有。控再問有否問同學S。被告指沒有,因為與C只是一面之交,他直頭連我叫咩名都唔知,在內做何事也不知。

控再指被告提及自己見到Chris+5名年青人,冇去嘗試問同學S聯絡C,去講及T core情況。被告同意。控方指因這都是虛構。被告不同意。

▶️對社會事件的認知與參與+相關勸退經驗

同意知8至11月的社會事件是否知情,有暴力/非暴力,同意非暴力情況可以瞬間轉變。被告回答8至11月都冇參與仼非法集會及去集會勸籲人離開,同意11月16日是首次。

對是否知悉11月11日是大三罷,之後便是中大暴動。被告答知道。控續指學生轉場往理大參與暴動。被告答不清楚。但同意poly有暴動。

▶️入poly請對校園情況認知+有冇商討

控問11月16日受同學S邀請做情緒支援時,知否理大情況。被告答16號只知有零星衝突,非長時間持續,並主要在A座十字路口。控指出這已經係暴動情況。被告同意

控問1700至2130時,在Y core進入理大有否與大學教授/同學商討。答無。續答沒有和實習導師商量因只屬實習導師關係,完了實習便無聯絡,亦只談實習事宜。

▶️質疑勸喻之成效+為何中途不離開

被告同意浸大中大理大也停課。同意會了解到這些大學當時情況很差。控方問認為自己入到去可以點幫到/勸喻,認為總有年青人會被他們勸到。

控續問為何選擇呢啲時間入去。被告答同學S邀請是主要原因,以及知丁媽呼籲,會睇住佢哋。控指入去不知丁媽會點睇住及沒有丁媽聯絡方法。被告同意。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入內做了2.5-3小時(2230-0200)只成功勸退了一人。控方質疑此經驗顯示內裏的人冇意向打算離開。被告同意。

🗣官質疑唔知對方有冇真係走,點解形容為成功勸退。被告回答對方答應自己一舉,係有動機先咁講,起碼當刻有離開的意願。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和同學S和P姐冇同對方講會帶佢走,解釋因為當時冇車,同意可以先出去/聯絡家人,再搵車。

控方質疑0200點解被告自己唔離開。被告回答想第二朝再試。

🗣官指可以回家梳洗及休息完再去。並指竟然被告曾講進入冇問題也無安檢…被告回答指當時諗住第日中午先離開。

控指被告當了說客2.5~3小時,都沒有人想離開,為何自己不離開。被告不同意,稱同學S有兩個成功個案,自己有一個,證明做既野有用。控指被告唔係倍佢地出去,不知實際有沒有離開。被告同意。

🗣官指可能覺得被告煩,就應承唔對方,反問被告「咩成功姐?」被告稱如認為自己煩,一早不會傾落去,對方分享入去的原因、家人的擔憂,分享禁多並作承諾,整個過程不像是敷衍或逃避。

🗣官指出同意案情指示威者在理大內設安檢,讓你進入即認為你是同路人,他們不會知你想甚麼。被告回答對。
🗣️官問禁佢哋竟然當你同路人,分享自己野有乜特別。被告答當時自稱社工畢業
🗣️官:「社工唔可以暴動架?」

控問當時如何告知學生暴動情況。被告指會受傷,被捕,面對法律程序及坐監。 控續稱講得即知道不離開有上述風險先勸籲他們離開。被告同意。控問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指入校時衝突是在A core十字路口,而自己能在Y core自由出入。

🗣官指:「理大根本由 11號開始係一個持續暴動。控方接官所指之延伸問被告禁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回答稱自己理解係不往衝突區域,被捕風險會很低。

🗣官指出有被告講人在露天地方整汽油彈,不在衝突範圍,咁有無否犯法呢。答有。
被告指聽唔到請重複
🗣️官大聲說道 :「禁佢地有無犯法呢,唔係一定要係前線先犯法架嘛」

▶️為何不找丁媽+質疑勸退之經驗+勸喻後何不離開?

控問2130入去時何時第一次見丁媽,被告指無面對面見。控稱既然早前講過她可以保護你何不找第一時間找丁媽,被告稱自己與同學S想搵,但最後失敗。控續問知道社工站位置。被告答丁媽回覆同學S叫我們去找年青人。

🗣官要求辯方「控制下個證人,不停hear say,已忍左成朝」
控方即向被告指出係hear say

控指被告曾提過丁媽會睇住自己,既然知丁媽身處的地方,為何不去找她。被告答因為丁媽呼籲我們去找年青人。控質疑被告沒有相關訓練。被告不同意,指自己有學習過。控問被告有嘗試勸年青人離開現場 ,被告答社會工作有學過與年青人溝通。控方質疑相關學習經驗不包括抗爭現場。被告回答此類溝通訓練冇話有特定地點。

控指出如想勸服應去找丁媽先,而2.5~3小時的勸籲後,可於凌晨兩三點離開。被告不同意。

▶️休息咁耐vs勸退工作迫切性
控再指出11月17日0300時瞓至1200時有9小時。質疑被告既然入內思想勸服,但卻用9小時去睡覺,點解唔早啲醒。被告回答因為凌晨兩三點見年輕人都瞓覺,他們自己便選擇先休息,當時係瞓醒就落去,冇校到鬧鐘,不同意控方所指勸服工作並不迫切。

被告確認12:00起身時知道A座有衝突。控續問被告當時在A及Y core中間遊走,即是何處。答M core。

▶️點解唔睇直播新聞

就有關雙方衝突,被告答是從文字新聞得知A core外有衝突。控方問看到相關新聞後有冇打開電話睇直播新聞,睇吓A座到底發生咩事。被告回答冇睇直播新聞,因為睇咗報道已經知道,而且相信該新聞來源。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入內想做勸退,一定會想知現場情況。🗣️法官補充,如果情況係好危險嘅,咪多一個原因俾你去叫啲人走囉。

控方指出既然如此,被告並不需要在現場勸退。被告回答自己沒有在衝突現場作勸喻工作。

🗣官指出整個poly都是暴動現場呀!

控問被告往Q core時,有否看新聞及手機,被告確認,指看文字報導非直播。控方問冇睇直播嘅原因,原因同上面一樣。

▶️被告出A座馬路嘗試離開不果vs質疑未有用不同路線離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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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D13辯方主問

▶️背景 + 學歷

今年26歲,案發22歲。2019 修畢浸會社會工作學士。呈上 一於社署宿舍的實習個人檢討報告:工作包括:供個案協助, 擔當家長角色,協助從新融入家庭 。社署會安排12-18歲有行為/情緒/家底問題的年輕人入住此宿舍。

呈上被告社工註冊証。2019年8月開始護理科學碩士至2022年6月,指和社工工作有關聯,作個人進修,因護理知識對日後當晉升和管理機構有幫助。D3 同為護理科學碩士 。被告2019年11月不識d3。2019 12月尾先識

現時工作和社工無關,於茶葉公司當文員。曾有搵社工工作,但機構回覆考慮到交接和倍訓問題。希望案件完結後再考慮會否聘用。


▶️11月16日應同學S邀請響應丁媽呼籲入校內作情緒支援+ 勸退

11月16號17:xx 有一畢業社工同學S致電被告,指收到丁媽 - 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之邀請入理大對年青人做情緒支援+ 勸退工作。對方問自己會否一同前往,有叫被告上facebook 睇丁媽的post。被告確認有睇到此呼籲,並答應對方會入內。

對方叫被告食埋飯先,有同事21:00會車埋被告入去,有談及做到第二日下午。收線後被告告知父母夜晚會同大學同學入理大做勸退年輕人離開。媽問有無人睇住架,被告回覆有一理大社工系副教授呼籲的,所以有老師睇住。媽叫注意安全,爸無出聲有點頭。同學S同為社工。21:00 同學S在被告家樓下接被告,被告當時住觀塘。

被告出門帶之物品和被檢取一樣。2019年不熟悉poly地理環境。

▶️約21:30 從Y core 平台入理大+ 和同學S 和P 姐三人行動

紅磡落車,經一條隧道行上樓梯於y core入理大。當時無安檢站,無人守住,出入口有雜物堵塞,但留了一條好窄既位置可出入。

進入後和同學S 行一圈睇環境。並去學校中間位置諗住搵丁媽社工站,但搵唔到,同學S有問丁媽,對方無立即回覆,所以便再在學校睇環境。丁媽及後回覆同學S指社工站搬回辨公室內,即H J 座4樓,叫他們可以出去搵年輕人傾,試作勸退,如有未能處理可以帶他們上辦公室搵丁媽。

被告同同學s聽完後坐底等埋同學s另一朋友,期間同學s 有講過往勸退年輕人之經驗和技巧。該朋友約23:00到達,同學s介紹,叫p姐,非理大,讀社會科學系。p 姐同樣受同學s 邀請響應丁媽呼籲。介紹完後,同學s再有brief勸退之工作,指和社工平時接觸client相似,和對方先傾計關心,健立相仼,才可問得更深入,如點解會入去和逗留原因,了解背後動機,並再分析逗留之風險。被告指目的為撒種,唔知對方邊一刻會應許離開,但就係透過唔同人的關心希望年輕人會離開。

當晚進行此工作2兩個半到3個鐘。自己接觸到50個對象,大部分對話短,有3x個係傾1分鐘左右,因為對方不願意繼續傾。有1x個會傾耐d , 3-5 分鐘- 10幾分鐘。自己有成功勸退1名13-14歲男仔。被告指先和此男仔傾,有問原因,對方告知因朋友入嚟所以跟住。被告有告知風險,但最觸動對方係提及家人的時候,終答應被告待到等二朝有車便回家。被告忘記對方名字,有嘗試拎電話但無俾自己。

▶️ 03:00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至決定要離開

及後留意到好多年輕人開始睡覺。自己都諗住先休息待第二朝 ,03:00在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輪住醒並梳洗,後落平台繼續做勸退工作。但當時上網知 core a對出馬路有衝突,同學S話衝突只在個邊發生,學校好大,可以繼續在中間位置+ y core 做勸退工作。於是便在學校中間位置行一圈搵對象,唯搵不到。同學s健議搵個地方坐,待衝突緩和,示威者會反來休息,屆時可親機會做勸退。

於是便上回q core2/3樓椅子休息。之後一路等,一直有留意網上新聞。待至17:00見衝突無停過,認為都要走啦,於是三人落翻平台搵路線走

▶️各出口均不成功

先去了a core,出到馬路位見有不小示威者聚集,不夠膽該處通過所以反入學校,往東面行見圖書館旁有天橋連接紅磡站,有行近睇能否走,行至發現大量雜物堵塞,亦有示威者。
行去y core 方向,遠處睇見y core 出入口兩邊有不小示威聚,有雜物堵塞,有再行近睇,發現比進入校內時更多,無左原先入去的窄位。被告指19:00到y core。

▶️ core q 回議室休息至2340

之後反學校中間討論如何是好。同學s有聯絡丁媽但未能成功。之後再行過出入口發現走不到,決定等衝突緩和才走,諗住去前一晚訓之core q 職員pantry訓。去到發現已有人,於是分頭搵房。被告和p 姐搵,大半至1個鐘,同學s 講p姐搵到房,位置係core q 回議室。被告和p 姐有去並在地休息。到房大概20:30

至21:xx 丁媽打俾同學s,同學s告知想走但走唔到,丁媽指知各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和示威者,現時不安全,叫先待在房待衝突緩和,丁媽指會繼續留在辨公室做情緒支援工作,重申可以帶有需要年輕人搵自己

▶️facebook 見警叫從core y 離開 - 但失敗 + 往t core接替社工工作

三人在房繼續等至約23:40,在facebook 睇到警叫poly 人從core y 控警方指示離開,被告告知s 和p 。三人立即落去,從平台往core y ,但離遠已見大量示威聚,有武器叫囂,行近d睇都係有雜物堵塞。於是反回學校中間,想上回議室休息。但肚餓,去了canteen拎面包,同學s收到同工電話問有無社工可支援,因不小未成年人被困poly, 要社工幫手睇住。

所以之後便按指示,去了t core職員辨公室做交接。後知該同工叫C。及後再拎幾個面包去core t辨公室, 見有5個年輕人同C, C問處唔處理到,因佢自己都有年輕人要處理,3人答ok, C走。便開始同年輕人傾,他們13-16 歲大概。當時有問名,同學s有留佢地電話。之後成晚傾,至凌晨2-3點訓左,至等二日06:00。被告媽有打俾被告,被告指安全,等待至有安全路線先走。

▶️p姐失聯 +丁媽被捕 - 被告+同學S +五名年輕人決定要走

之後被告再訓了,10:30醒。發現p 姐消失左,問同學s ,s 話p姐 9點幾出左去睇有無離開路線。但到當時還未有消息。同學s有打俾p 姐,但不通,whatsapp得翻一個剔。唯有繼續等,至11:45 s 話佢whatsapp 同工grp 收到訊息指丁媽被捕,s有嘗試打俾丁媽但唔通,被告就同s傾,決定唔再等p 姐,並立即落去嘗試各個出入口。擔心再留係度會如丁媽般被捕。

被告同同學s 有同年輕人交待,指二人決定離開,睇下年輕入有乜意願。五人告知會跟隨搵出口。傾完大概12:30 ,執完野落平台,先到y core 睇,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旁有示威者,於是往北橋睇,同有雜物塞。

▶️a core走+ core f 拎物資+ 戴上n96

後往a core,未行到時,在近core f 位,見前方core a有大量人士聚,分不到是否示威者。而core a 出入口落百步梯近平台位置有路障,但有一工程膠門開了,見有人一直出去。當時認為可走到,同學s 在core f 物資站拎了n95 和外科口罩,並叫被告傳俾年輕人,但n95 好小,外科口罩作更換。帶上n95 後便輪住從a core 門出去。被告把外科口罩放在脊包。

▶️出理大+被捕

該門好窄,只有一人身位,要時間輪住落去。被告行到門位置有睇錶係13:45。行落百步梯正前係噴水池 ,噴水池前有雜物阻塞。

被告前面d 人轉左,在學校外圍未出馬路位置,在育才道康太徑交界位,於c 座下空位出嚟。見前面d人爬欄,再遠見暢運道行車線有人,但整體係向前流動,所以認為走到,便跟。

爬過暢運道欄上到行車線跟住人行,當時好多人好嘈,後面d人向前推。被告向後望見唔到同學s 和年輕人,有諗搵,但情況不容許,後面推向前。

之後被告過欄落康達徑,該處多人到不能動,d人塞住,然後聽到好多槍聲,好多煙,知係tg 因為剌激眼和喉嚨。見唔到有路走,環境混亂,諗住誇過暢運道天橋反poly,很多人等住爬欄。等左陣都上到去天橋向poly行,就行到暢運道另一邊欄,右後突然有人撞跌並壓在自己身上,被告拎轉頭見防暴警,被上索帶,自己無反抗,後帶自己原天橋上警方防線。拘捕過程無和警員對話,除聽不頭現場有口頭宣布拘捕,不排除有可能聽唔到,被告無爭議拘捕過程。19號約0600-0700 離開警署

▶️同學S + p 姐 + 丁媽+五名年輕人 現況 — 會否傳召作供

被告之後知s 和年輕人情況,s告知自己,他和年輕人在被告拘捕時間反回poky,好似係遲1-2日再離開,未有被捕,有嘗試要求s作供,對方不願意因擔心作供會致被告風險。有叫交whatsapp 記錄呈堂,答同樣理由

後來s 也告知自己p姐當時出去搵路,有被捕未被起訴,有叫s問p 可否作供,因為擔心如被起訴,作供有影響

被告有叫同學s 問 丁媽,但對方不願意,因為擔心如被起訴,所作之作供有不利影響。丁媽現未被起訴。被告於2019 11.20日上網搵新聞見眀報指丁媽18號被捕。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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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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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主控 #林芷瑩 終於到達
1013 DOJ保安熟睡得打鼻鼾
1015 DOJ保安再次開動引擎

1017 開庭
#林芷瑩:「抱歉遲咗10分鐘,因為今…」
謝沈智慧立即打斷:「唔緊要」
※其他身份切勿模仿

1019
辯方需時閱讀控方文件,休庭

1037
#林芷瑩 盛讚助手將外賣飲料送達庭內

1059
因應謝沈智慧上星期五的再求就「丁媽媽」背景需作出跟進,控方及D13簽署了第三份同意事並由鄺主控讀出。內容是警員14379在2023年11月17日於互聯網下載包括香港01、獨立媒體等關於「丁媽媽」的新聞報導。

結案陳詞日子
23.11.27 控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04 辯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12 雙方到庭口頭陳詞

法庭撤銷各被告審訊時的豁免報到

裁決日子
24.7.12 1030

約1119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8個月;鄭,林,施,梁,張已還押逾3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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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押後期間,各辯方已經呈交了書面陳詞,有沒有人有其他補充?

控方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補充,想強調CAAR1/2023案的判決理由書提及判刑不少於36個月。

D1、D8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採納CAAR1/2023一案的量刑起點;此外,被告於11月收到課程證書,考取了優質成績,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2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D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參考CAAR1/2023一案判決理由書。

D7

採納書面陳詞,有些少補充。CAAR1/2023一案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逃離者較主動襲擊者的罪責輕點,應該少過3年。而DCCC203/2022一案,法官以6年作量刑起點,但當時並沒有CAAR1/2023上訴案。此外,被告成功更生,也考獲法律學位和PCLL,希望因法庭可以減刑。而被告於PTR 承認控罪,應該可以得到20-25%扣減,希望法庭可以多點扣減折扣。

D9

補充書面陳詞中提到CAAR1/2023一案的因素,關於暴動,採納書面陳詞部分,而關於管有無線電通訊,希望建議罰款處理。

D10

採納書面陳詞和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希望能夠輕判被告。

D11

強調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的補充,其他採納書面陳詞。

D12

回應主控,CAAR1/2023一案中上訴庭表示不少於36個月,認為在其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應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不是主動襲擊警方,所以可以採納量刑低的起點。

法庭詢問, CAAR1/2023一案的被告離開暴動範圍,離開科學館換衣服的情節,本案沒有相關情節?D12認同。辯方認為可以推論3年為合適的量刑範圍。

此外,辯方強調D12在第一個法庭要求答辯的日子已承認控罪,希望可以有1/3扣減。

D14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關於控罪3,希望法庭考慮量刑總體性,可以部分同期執行。

D1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考慮CAAR1/2023一案量刑起點,輕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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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到2024年1月19日10:30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9個月;張已還押逾5個月;鄭,林,施,梁已還押逾4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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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結果:

理大暴動是香港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最暴力、歷時最長的一場暴動,猶如戰場般。謝沈智慧試圖藉判詞把加深社會的分歧和警民關係的責任全盤推搪至被告身上。理大所受到嚴重破壞,需要大額費用維修。本案牽涉的是突圍逃走,亦是理大暴動的一部份。

雖然CAAR1/2023案的背景與本案相同,但情節上有明顯的分別,例如從各被告一早已經進入理大內留守,暴動時長,示威者使用的武器,和對警方使用的武力來看。

以本案而言,刑令不會如CAAR1/2023案的低。控罪5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年。A9和A14存在加刑因素,A14的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而A9則是監禁6年6個月,他管有無線電可用以安排暴動。

以本案而言,勞教中心和教導所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本案亦不存在檢控延誤。

考慮各控罪的總刑期和減刑因素後,本案的判刑如下:

A1:監禁4年4個月
A2:監禁4年4個月
A5:監禁4年
A7:監禁4年4個月
A8:監禁4年
A9:監禁4年8.5個月
A10:監禁4年4個月
A11:監禁4年4個月
A12:監禁3年10個月
A14:監禁5年1個月
A15:監禁4年4個月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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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內容從缺/錯漏歡迎補上 -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背景:

代表D4辯方指事後發現證物P89 P90 冇俾事務律師,但事務律師有additional  unused material 之收據。

法官指有披露列表,如果想睇需要問控方。辨方同意此為程序。官指即係有disclose。辨指事務律師冇列表+被告比完口供後先拎+律師樓server 無此列表。

官指有律師有責任檢查,奇怪為何沒有發現問題。辨方指冇此列表因為無發現過,去到被告比口供後,發現同P89 P90唔同

官指就披露列表,如果認為有需要睇可以去睇,認為辯方就沒有列表一說奇怪,因為應該睇晒所有unused material,續表示不解事務律師為何簽收後不拿取副本

官質疑是辯方先拿出P89 P90。辨方指控方和辯方拎出的兩個版本不同,並指自己收到的相冇時間日期,唯控方盤問時提到有相片顯示被告於7:00拍攝,此與被告指正睡覺的口供矛盾。辨方指望釐清被告冇Meta data 去重睇,引伸口供有可能係忘記。

官質疑被告當時可以答唔記得咗 。辨方同意被告親身經歷應該要記得,但沒有此文件予被告查看可以是被告搞錯之背後原因。

官再問P89 和P90是否相同情況。辯方回答自己皆沒有p89 p90 兩張相上的文字,meta data 包括時間日期。

官問serve addition list 當時仲有其他文件嘛。辯答有五項,唯律師樓紀錄有收到三項。法官質疑咁都照簽,辨指不能代對方答。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官指律師無actual knowledge,因唔係佢收,messenger先可以講發生咩事,辨方同意。控方希望待辨方有書面陳詞後才決定是否反對。

- 預3月28日10:30再作提訊 -
屆時再決定是否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裁決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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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開庭]

📌法官開始逐字讀出裁訣書

📌裁決速報
總結全部罪名成立‼️
A2 控罪(1)及(5) 罪名成立
A3 控罪(1) 罪名成立
A4 控罪(1)及(7) 罪名成立
A5 控罪(1)及(8) 罪名成立
A6 控罪(1)罪名成立
A8控罪(1)及(9) 罪名成立
A9 控罪(1)及(10) 罪名成立
A11 控罪(1) 罪名成立
A12 控罪(1) 罪名成立
A13 控罪(1)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除接納A11 爭議PW11證供外,其他控方證供詞皆獲接納,包括對A11依賴之PW6及7。而辯方證人方面除A3,4,5,8,11,12於此案並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所有證人證供除A6之DW1只算品格證人外皆被指為不可信被拒納。讀出非法集結控罪元素,法律原則後以高8度說同級法院的裁決原則案例對本席原全沒有約束力,辯方代表引用完全是不正確,個別抗辯更是強詞奪理!認為憑各人身上衣物如黑色衫褲,口罩、手套等物品及大部份人於相關時段掃蕩時在不同屋苑大廈截停各人而各人並非該大廈住戶,沈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各人憑藉出現現場作鼓勵支持壯大聲勢,而且個別被告戴有物品阻止識辨身份,故裁定控方擧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7:38 法官轉身走,離開前叫各律師商量求情日子後通知書記便可]

案件押後2024年 4月30日 1430作求情,書面求情須於3月18日16:00或前交到法庭。🛑期間各人被撒消保釋需要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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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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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

[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老師,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還有在還押期間才認識被告的兩位傳道人所撰寫的求情信。全部都是正面和過往品格良好,熱心助人和熱愛香港,與今次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完全是性格相反。

教育方面取得音樂碩士亦曾獲得賽馬會的音樂獎學金(這獎金每年只頒發數名名額)及多個音樂獎項,亦經常返回母校義務教導學弟,陪育年青音學人。

官:(語氣温柔)辯方呈上嘅每封求情信和信中的註腳,我每一隻字我都有睇曬嘅。

辯:被告人對於今次犯下的嚴重罪行相當後悔,亦明白前途將毁於一生 。在還押期間,亦積極面對,多時協助外籍在囚人士翻譯等,與懲教署職員關係良好,亦有修讀一些課程,積極面對未來。

官:(語氣温柔)都唔係一定前途毁於一生嘅,將來都有好多嘢可以做嘅

被告明白自己犯下嚴重罪行,判處監禁外亦希望法庭考慮更生。呈上多份案例給法庭參考

官:(語氣温柔)案例只是參考,上級案例才是指引。案例並不是相同,只是相似案例

官:(語氣温柔)我需要多啲時間作考慮,你哋可以商量一下下次返嚟日子

官:(轉高聲調)查問,上次文件上不相關物件相片「又遮住」「啲嘢又話唔關本案事」「有啲相又收翻」「究竟我有咩權力可以落咩命令」「又話啲物件唔關本案事」;上次已經不只三次起身...,本席要求控方提交written submission書面交代


官:(語氣温柔)我宜家要求控方提交書面交代,你哋(辯方)不用,你哋收到交件後有咩問題再發問。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10:42]開庭

辯:日期已商議好,但本人下次判刑不能出席,由其團隊另一大律師代表出席,日期為5月10日
控:商討下
官:(語氣温柔)10:30
辯:好
辯:(下次將代表辯方的代表)可否下午?
官:(語氣温柔)好吖,2:30
控:決定會再經修訂的證物處理申請
官:(轉高聲調)102唔算用嚟犯案用,邊度 summary of facts,邊度揾到嘅。我要知道我有咩權力
控:處理再經修訂
官:辯方有冇反對
控:已俾辯方睇
官:好 繼續還押(立即起身)

案件押後至5月10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同庭判刑,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直播員按:有許多親友到庭旁聽,為被告撰寫求情信的友人也有出席。開庭和散庭時被告有與律師團隊和親友揮手微笑(看來精神不錯)。

法官大人語氣温柔和未有對準收音咪時,直播員聆聽時略有困難,但當法官大人向控方提出問題時,聲音略有調整,聲線明顯清晰,直播員可以聆聽更清楚。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5/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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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概要/重開案情原因: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278

上午內容:[09:51開庭]
- 控方不反對重開D4案情 -

📌傳D4第二名證人 - 陳嘉波
🔸D4代表主問內容:

現72歲,曾仼律師樓全職文員,已從事相關工作23年。2023年08月30日為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往警察總部拎文件。當日1630到警察總部西翼樓下,打電話俾sir指已到要拎文件,警察俾一疊文件自己簽,證人指超過1000張,自己無睇文件內容。

辯方俾證人睇相關文件,證人確認接收人士為自己簽名,亦見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之蓋章。證人確認自己無對過清單。另頁同見自己2個簽名。就list of video 之83項單項,證人指無核對過文件有無此些單項。

證人指當日簽既文件無副本俾自己拎走,當日拎完文件回公司後放文件籃,後無再處理該些文件

🔹控方盤問

證人確認不明白文件中之英文,無數過確實拎左幾多張文件,內有什麼不知道。放回公司文件籃後由公司同事處理,確認自己不會隨意丟棄文件。

📌傳D4第3名證人 - 李冠霆
🔸主問內容:

- 證人為事務律師。為d4 於審訊最初之法緩指派代表。
- 證人指刑事案件從警方收左文件回律師樓後會放入tray ,後會有同事掃描上律師樓server, 之後文本會放自己枱頭。
- 2023.8月30日律師樓有收到警察交予有關d4之文件。證人確認有過千張,自己有番閱過文件,指為新增之證據 ,面頭有新增證據內容之列表。
- 辯方給證人睇三頁文件,見律師樓同事簽署。證人指當日無見過,盤問審訊後才見此3頁文件。
- 當中一有關list of unused material,寫2023 年8月28日update。證人指8.30日自己睇無過呢11頁紙。自己在盤問後再才知有此11頁紙,指此本應在該千張文件中。續指2023年8 月無收過此些11頁交件。
- 就編號9,見一單項 ,辯方問作為事務律師,8月有無要求控方披露,證人指當時無見過。辯再問係咪開審時都冇要求,證人確認,並指至d4盤問時就有此要求和收到了
- 俾證人睇相片,證人確認問d4 擺指示預備案件時有呢五張相片。知相片從d4手機拎的,知有其他相片在sd card中,指開審前無相片基本資料 (meta data)。
- 睇p89相片,此相格式同其他相不同,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無呢張相/冇呢張格式嘅相?);睇p90相片和其格式,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有呢張相片,但無呢種格式的相。d4 1-5為相同格式。
-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警方披露資料,因唔知有呢d data存在,官話實有架,device 實有meta data (相片拍攝時間)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此資料,因開審前開會有同d4 講可搵警方檢視電話,d4 考慮後表示不需要。就d4 1-5 相,證人指d4 有就相片以書面俾指示,指d4係基於記憶俾的。

🔹盤問內容

文件收回scan 後自己會睇hard copy,不知邊個負scan ,自己有核對scan 了的文件和hard copy (?)

證人確認2021年3月4日收左23張相,其中為呈遞了的5 張相。證人指2021.4.28有出過律師信要unused material,當時無收到回覆。

檢視相,俾法律意見時冇諗過要問控方拎unused materail 資料,指因自己信d4 講既時間。

📌結案陳詞:2024年6月11日 15:00
📌裁決:2024年10月10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