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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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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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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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提堂

👥曾,陳,杜(17-20)
🛑曾手足已還押逾一個月

被控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曾手足 未答辯 另申請保釋 裁判官需時考慮 下午另外開庭處理

D2 陳手足 未答辯

D3 杜手足 ‼️ 認罪‼️ 承認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而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一罪則獲撤銷 裁判官要求索取D3感化及社服報告

陳手足及杜手足案件押後到9月29日9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裁決,期間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提堂

👥曾,陳,杜(17-20)
🛑曾手足已還押逾一個月

被控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曾手足 未答辯 另申請保釋 裁判官需時考慮 下午另外開庭處理

上午庭詳情

裁判官批准D1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
每天警署報到
宵禁時間 1930 - 0600
禁足相關地方
不得離港

裁判官特別叮囑家人要多提醒被告遵守宵禁令。D1連同同案2名被告,一併押後至9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15:30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曾經因 #1209旺角 私了事件還押約104日,其後認罪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112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

‼️‼️‼️於2020年8月30日晚被捕‼️‼️‼️違反保釋條件‼️‼️因此缺席,期間身體不適留院

辯方申請押後至本星期四待抽血結果,控方不反對,因需要向被告了解詳情

被告現正由警方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3日1530區域法院或之前,被告出院就可上庭,法庭下令撤銷擔保令‼️‼️‼️還押由警方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 (18)

控罪:
(1) 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 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於2020年8月30日晚被捕,違反保釋條件,因身體不適留院而缺席9月1日的聆訊,還押由警方看管,法庭欲下令撤銷擔保令。
巴裔手足另牽涉案件 #1209旺角,曾還押逾100天,於6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控方申請收回擔保令:
於2020年8月30日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於21:45警員被告與另外4人發現被截停搜查,因5人聚集不足105米,警員向其發出限聚令告票。被告稱違失了身份證,警員於22:10拘捕並帶回旺角警署。警員於電腦中確認被告的確於8月17日向油麻地警署報失身分證。被告感到身體不適而送院治理,因此缺席9月1日的聆訊。
被告違反之保釋條件:禁足令、宵禁令9pm-6am

辯方申請繼續擔保:
被告同意違反保釋條件。被告需在拘捕翌日向警署報到,並需要在旺角警署取回身分證。被告在報到同時向警署報失,並得到警員提供編號,指示其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致電旺角警署,得到重案組第3隊批准「雖然有禁足令,但取回盡快離開便可以」。鑑於被告翌日要報到,因此他計劃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去警署前去了銀行、逛一下街並買外賣,因沒有戴錶又沒有留意時間,而無心觸犯宵禁令。
被告因另一案件 #1209旺角 正守感化令,感化報告指出被吿有特殊情況導致記憶力差,又因病發作而入院。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太子旺角警署一帶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過去於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審訊

速報

控罪一 罪名成立❗️❗️
控罪二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其間索取背景報告、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9旺角 #裁決 #昨日補充

陳 (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過去於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審訊

劉綺雲裁判官聲稱已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涉案物品
爭議點在於
1. 有合理辯解而攜有
2. 沒有意圖非法使用涉案物品

裁判官簡述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
詳情可參閱早前審訊記錄

裁判官作出分析
裁判官聲稱會緊記刑事案件須達至無合理疑點水平方可定罪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裁判官覺得警員證供誠實阿靠,合情合理

相反

辯方證人一之供詞不可信亦不可靠


例子一:
證人指出要親自教導員工,故在其家中教導完才決定去食飯。
裁判官覺得證人所提出的文件需填資料沒有難度,被告是大學生,即使證人認為曾有員工填錯,需要親自指導,亦大可在公司教導,無須在家中。

證據二:
在控方追問下才表達不清楚什麼是戒子刀,與其起初供詞不符

證據三:
作為公司營運者,有責任提供合適工具,讓沒有經驗的被告使用該些工具,對稱為跟車員的被告或貨物皆危險

證據四:
裁判官覺得一般工人所使用的工具(手套)會有這樣大的差異,實屬難以置信,尤其是手套附帶的關節位明顯特別堅硬,會有可能對貨物造成傷害

證據五:
證人於盤問下才稱沒有提供筆

證據六:
裁判官覺得證人不知道三罷資訊是不可信,作為運輸業者,必然留意道路情況

辯方證人二之供詞不可靠亦不可信

證據一:
主問時被問到有否留意「三罷」,證人稱不清楚問題所指故不知道,然,控方已清楚提問,證人顯然是迴避問題

證據二:
該一兩個月社會事件頻繁,作為餐廳業者必然留意情況,以調整業務

證據三:
控方問及是否知悉牆上寫了什麼,證人只回答「香港加油」等字句,並無回答有「光復香港」等標語,裁判官覺得是迴避問題是選擇性作供。

辯方證人三之供詞不可信亦不可靠


證據一:
裁判官覺得難以置信會沒有考慮社會情況去選擇地方食飯,無視子女家人的安全

證據二:
證人認為「光復香港」為鼓勵性標語,在控方追問「香港加油」,又稱沒有留意,裁判官覺得是不可信

證據三:
裁判官覺得若被告真的是他的員工,為其安全也應向警方查詢拘捕原因,即使無法查詢也可向在旁人士了解,而證人反而於網上看被告的情況。

證據四:
證人指出沒有回答在場原因,是由於沒有人向他詢問詢問詳情,然而,食飯一事只有其一行人知,證人不可以歸究於不知情的人指出。

由於裁判官覺得證人間的證供不相符,故裁判官不相信亦不接受以下2點:
1. 被告是受聘為跟車工人
2. 其管有工具是用於工作

裁判官聲稱以上辯方證人供詞之不可信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揣測,但辯方也沒有推翻控方證人之證供。

辯方質疑控方證人所描述的口罩顏色
裁判官認為顏色愈淺淡愈容易受光線影響,就裁判官觀察而言,口罩屬淺色,即使是藍是綠,僅與其辨別顏色能力有關,不影響其供詞的可靠

裁判官覺得控辯不爭議的片段僅有1分多鐘,不能反映全部情況,截查時應要求脫下口罩,及上警車時要求脫下口罩,已反映起碼有2個時段被告沒有口罩,或是其他時間,被告皆有口罩。換言之,並沒有抵觸控方證人之證供。控方證人僅屬理解辯方的問題有誤,並不影響其供詞質素。

裁判官覺得現場環境有人叫囂聚集,控方證人如何記錄,涉及主觀因素,把被告的一行人歸立為現場人士,實可理解。

辯方批評被告配備工具實屬工作需要,然而,裁判官有觀察摸過卡片刀,及其他物品,裁判官覺得其刀鋒尖銳,鋒利,可用於破壞及傷害他人。而黑色手套上有硬邊,亦可用於傷害他人,被告是有意圖管有該些物品。

被告把刀具放在腰包中是輕易取出,手套存於背囊內,裁判官亦覺得不難取出。

被告被捕地點符合法例上公眾地方的定義

裁判官覺得當時有示威者堵路聚集,破壞公眾秩序,影響公眾及道路使用者的權利,更有相當可能發生衝突,造成安全問題。

儘管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打開刀,也沒有證據顯示該處有衝突,這並不影響案情分析,這是由於警員接報到場,進行截查,才使衝突沒有發生。

案發地點有為數不少的人叫囂,易造成危險情況,而被告在被截查時拒絕回答警員問題。被告明知該處有社會事件發生,仍選擇停留,被告必然是有意圖在有衝突時使用該些工具,用以傷害他人或破壞。裁判官覺得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有意圖襲擊他人。故符合攻擊性武器的條件。由於辯方無合理辯解,故裁判官覺得可完全排除辯方說法。

裁判官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自2019年12月9日已被扣留直至5月8日,已坐了5個月,在effective sentence來說,已是8個月多

被告本來於polyu讀year 1,因為還押已defer 1年,剛於9月再次開學,卻又面對如斯裁決,將面臨第二次還押。對被告影響甚大。

辯方呈遞6封求情信(包括父母,區議員,師長),均形容是乖仔,好兒子,成績好,更沒有跡象顯示其有暴力傾向。

法庭亦不爭議其到達旺角的其中一個目的是食飯。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430東區法院五庭等侯判刑所需的背景及教導所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D3:杜(20)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較早前撤控)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管有一支扳手

D3較早前就控罪(1)認罪及控罪(2)獲撤控,並就控罪(1)索取報告後,內容正面。辯方透露報告段(4)指出被告有作出反思,認為自己使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意見;段(5)指出被告得到家人支持。辯方建議採納感化官在段(7)中建議判處中長度社會服務令,被告亦同意。

裁判官指「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最高可判3個月監禁。鑑於辯方求情內容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當時沒有造成道路全塞,仍有車輛可以通過,屬危險性低。明白被告當時一時衝動,其後作出反省,相信被告沒有重犯風險。另外阻礙的時段不長,亦沒有堵塞主要幹道。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最後裁判官叮囑被告切勿低估社會服務令,其嚴重性等同坐監。
- - - - -
就控罪(1):D1-2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3段錄像,相關部份片段共約10分鐘。並透露會聘請外判大律師代表。

辯方預計2天審訊是充裕。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各方須不少於3天前交聯合問卷。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劉官甫開庭便指出即使本案被告教導所報告顯示年紀適合,然而,在法例(第245章33c條)下,此案之判刑,教導所並非適合選項。

由於上次法庭犯錯未有下達指示取勞教中心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故須再次押後,其間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直播員按:由於被告剪了個清爽的髮型,故他不斷掃頭,十分精神,亦有不時望向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早前於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宣判罪名成立

辯方陳詞:
引用林希維裁判官裁決案件,指出該案被告管有4把摺刀,需判決為監禁9個月作為例子。並且指出判入更生中心的目的,而引用被告之背景,應為更生中心並不能夠教導被告任何事情,作為判入更生中心並非最合適之選項的陳詞。

結案陳詞:
兩項控罪皆無判刑指引,控罪一中管有的卡片刀及摺刀 均具有一定的攻擊能力,控罪二中管有爆破玻璃筆及五指關節手套 具有攻擊能力,且可以損毀財物。
而且事發當時附近有人聚集,叫囂及堵路,被告身上管有這些具殺傷力的物品,案情嚴重。
由於勞教所以及教導所已非合適的選項,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法庭並無約束力,但經考慮被告背景以及年紀後 選擇以監禁式刑期作為判刑。

被告被處判監式刑期
控罪一:9個月
控罪二:9個月
同期執行 合共9個月刑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D1-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天審訊
3名控方證人:拘捕警員
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D1爭議ID身份爭辯
D2爭議ID 身份爭辯

2021年1月20~21西九第九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其間原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依賴3名警員證供及4段片段提供控方案情,兩名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

*D1需要助聽器協助聽取證供

--------------------------
📌承認事實:
兩名被告在香港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於2019年12月9日21:37時,警員17101在山東街67號外截停搜查第一被告。於第一被告人的背包(P1)主格內搜出3M面罩(P2)、全新粉紅色3M瀘芯(P3)……黄色便利雨衣(P5)、黃色護目鏡片(P6),透明護目鏡片(P7)、黑色護目鏡(P8)、外套袋內兩個藍色口罩(P9)……深灰色棉口罩(P11)。在左前褲袋內搜出個人八達通(P12)、小米黑色電話連黑色手機套(P13)

21:40 警員17101在山東街67號外,用本地話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誡後第一被告答:我無嘢講。

21:39至21:44時,女警19495在第二被告右前褲袋一部紫色iPhone。在藍綠JANSPORT背囊內搜出:黑頭盔、黑色護目鏡、3M口罩連粉紅色濾芯P18、uniqlo外套(p19)、個人八達通(P23)。第二被告在警誡下回答:我無嘢講。

*非完整紀錄

🛑
爭議點:兩名被告當時身在現場,但沒有參與堵路。所有4段片段都影唔到D1,4段片段都影到D2。D1依賴警員證供作為控罪基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阻街

--------------------------
傳召PW1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警員 17101 陳敏堂作供

📌背景
2019年12月9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特別更份,職責幫小隊處理西九龍區突發事件。21:36時收到通訊機指示,得知奶路臣街有示威者堵路。坐衝鋒車到染布房街近奶路臣街,見到已經有幾袋垃圾放置在行車路上,但未見有示威者。車隊左轉入奶路臣街沿內街掃蕩,到奶路臣街近洗衣街時,見洗衣街近山東街有大約20名示威者聚集及堵路,於是左轉入洗衣街逆線向山東街方向追截他們。

當時陳警員身在警車,見D1在示威者人群中,他們之間沒有違例泊車阻擋視線,附近有街燈照明。期間目睹(一d警員追截唔到嘅)示威者將木卡板掟出馬路,他們身處行人路及馬路,掟出洗衣街嘅馬路。觀察距離相距大約10米,留意到示威者有人睇水觀察周圍環境、亦有人指揮示意示威者搬垃圾木卡板出馬路。而D1在行人路幫手推木卡板,令其他示威者可以將木卡板掟出馬路。當時D1身穿一件藍色外套、灰色長褲、灰色背囊,雙手戴住手套,頭戴住藍色外套嘅帽。


📌拘捕過程
示威者見警車後,沿山東街/花園街逃走。警員在山東街落車追截,追咗15米後(大約幾秒、少過10秒)在山東街67號外截停並制服被告,當時被告雙手不斷擺動及掙扎,於是為D1鎖上膠手扣。

在D1的灰色背囊中搜到一個3M粉紅色防毒面罩、濾苾、口罩、黑色護目鏡、黃色及透明護目鏡片。左邊褲袋中搜出電話、多個口罩……。D1沒有回應管有上述物品的用途、在上址出現的原因,於是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案情大綱如下:
從通訊機得知奶路臣街有示威者堵路 > 警車車隊到上址掃蕩 > 目睹示威者將木卡板掟出馬路,亦有人睇水、指揮 > 警車追截示威者 > 警員落車追截並拘捕第一被告

陳警員聲稱目睹第一被告幫手推卡板俾其他人掟出馬路(被告無親手掟)。由於陳警員見唔到他的面部特徵,所以係靠衣著及跑步姿勢辨認/鎖定第一被告,因為被告「好似跳跳吓咁樣跑」不過主要都係認第一被告嘅衣著、尤其係佢嘅(灰色)背囊。


--------------------------
🟡D1 大律師盤問PW1警員 17101 陳敏堂
確認陳警員沒有追截掟卡板出馬路的示威者,在20人中分辨到示威者有男有女,但無法確認他們的身高,只有大約只有4至6人有搬卡板。亦無留意其餘的示威者的行為(只係望咗一眼)。淨係記得第一被告係呢4至6個人入面。

陳警員唔清楚由目擊第一被告到落車之間歷時多久,同意由第一眼望到被告至落車前一刻,被告無離開牠的視線範圍。之後盤問又話轉身落車嗰一剎那離開視線(唔夠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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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傳召鄉音女警 19495 許素菊 ,即其中一名協助拘捕第二被告的警員作供,控方主問中……


13:11休庭,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阻街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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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鄉音女警 19495 許素菊 作供

追捕第二被告的基礎
女警許素菊作供時聲稱「第一眼見第二被告嗰陣,佢已經係度跑緊,見唔到佢有掟卡板,只係聽警員 6835 吳振霆講返出嚟先知」不過,女警盤問下指出「第二被告係嗰班人(示威者)到走出嚟,所以有理由相信嗰班著黑衫嘅人(包括第二被告)係較早前係上址聚集,所以上前追截」。

被質疑既然現場除第二被告人外仍有多人著黑衫,而女警亦沒有目睹第二被告有不法行為,為何上前追捕?而且又如何在視線離開後重新鎖定第二被告?許警員承認追捕第二被告人主要因為她逃跑,因為只有第二被告孭着(藍/綠/紫色)JANSPORT背囊,所以好快就鎖定返佢。

代表第二被告的曾大律師指出,以許警員現場追截時與第二被告的距離,根本無可能清楚見到背囊上有3隻顏色。許警員只是在檢取證物時留意到背囊有3隻顏色,所以作供時聲稱在追截時見到,加強說服力。許警員不同意。

📌誰人造成阻礙?
片段顯示追截示威者期間,警車高速從卡板「路障」旁邊駛過,可見該路段當時可以讓車輛「通行」。因此,辯方提出「車路其實會唔會係因為幾架警車逆線駛入,造成洗衣街/山東街交通擠塞呢?」女警許素菊不同意上述講法。


--------------------------
👮‍♂️警員6835吳振霆作供
吳警員在盤問時指出自己日日都係坐嗰款衝鋒車,唔需要望都開到門落車,因此即使在警車左邊落車,視線都不會離開在警車右方的第二被告。鎖定第二被告是因為她孭着一個(藍/綠/紫色)的背囊,十分注目、容易識別,當時只有一人孭嗰個背囊。


👮‍♂️鳩拉馬尾妹?唔知點講,自己睇……
辯:你確認你指稱有份掟卡板嗰個人,係黑色長髮、紮馬尾㗎嘛?
證人:【確認】
辯:有無留意片段中你指稱係被告嗰位,係有頂帽笠住㗎?
證人:【嗰個唔係馬尾嚟㗎咩】
辯:你睇清楚d,呢個係頂帽嚟㗎
證人:【係】
辯:【所以就唔存在咩紮馬尾嗰個人,可能你係認錯人㗎喎?】
證人:【不過咁講喎,我截停嗰時,佢係束住條馬尾㗎喎】
辯:所以我咪向你指出,你截停嗰個可能係第二個人嚟㗎囉?
證人:【唔同意,可能佢戴住嗰頂帽係路嗰陣跌咗】
辯:咁嗰個人笠住頂帽,你笠住唔會見到長頭髮㗎?
證人:【即係……你明唔明我意思呀,笠住都好似長頭髮㗎嘛】
辯:你笠住點見到長頭髮定短頭髮呀?
證人:【笠住遠睇都會見到佢有d嘢飄下飄下,都係長頭髮嚟㗎喇】
辯:既然你唔同意係認錯人,即係你係唔知點解會由有帽變做無帽?
證人:【哦咁你要問返當事人先知喇】
辯:我點解要問返當事人呀?你係見到嗰個喎?


📌吳警員指當時懷疑有人用卡板堵路,牠的慣常做法是到場後鎖定最易識別的嫌疑人,然後追捕。同意當日在轉角時視線曾短暫離開被告,但因為距離只有15米在右,好快就靠被告特徵鎖定她。

*吳警員在覆問確認無留意第二被告手上有任何物品。

--------------------------
🛑沒有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成,兩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均不會作供。押後至2021年 1月2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結案陳詞。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4警員19785 黃肇峰(音)
2015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中隊

📌A1辯方盤問PW4(續)

在平台時,PW2雙手抱着A1,PW3攬着A1下半身,PW4嘗試控制A1右手,並叫6835協助。

PW4見到A1腰間上一條帶上掛有一個鎚,但不記得帶的闊度和顏色,由於當時情況太快,無法準確目測量度或估計帶的長度。
鎚在帶中間位置攝住在腰間,在A1跌落在平台後跌出。A1當時左邊身體向地,PW4嘗試上前制服時,見到鎚從腰間近左腰跌出。之後PW4用上身壓落A1腰間。

🌟A1左身向地,PW4指鎚從左腰間跌出,但PW4不同意自己視線受A1身體阻礙。

當時打算將手銬扣在A1身後,但因A1在地上,上手銬有難度。警長34113於是上前協助,PW4將A1壓至面向地下後,34113取去A1背囊,PW4方能從A1背後上手銬。

PW4沒有留意34113如何處理A1背囊。

上手銬後,PW4將A1交由6835處理,自己則離開,觀察有沒有其他工作,沒有再留意平台、6835及A1。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

到達黃埔

2019年8月10日由1200時開始軍裝當值。直至8月11日0006時接到命令,前往紅磡道與德民街交界處理非法集結,於是乘坐AM6241由尖沙咀棉登徑出發。

約在0009時車隊到達紅磡到與紅磡南道交界,在100米外的德民街有藍色及綠色光線射向車隊,當時PW5乘坐的AM6241前為小隊中型衝鋒車。

在德民街路口20至30米外,由於有雜物及膠圍欄堵路,需要在路障前停車,其後收到指示下車。下車後,見到路障後有20至30人向後方A出口跑,於是和其他警員一同上前追截。

A1在平台情況

相片P91(12)可見黃埔站A出口左邊為樓梯,樓梯下有一個平台位置,在相片P91(13)可見平台。
當時PW2陳曉馳、PW3警員10717及PW4警員19785嘗試控制A1,但A1掙扎扭動身體及頭部。A1當時身穿黑色短袖衫、藍色牛仔褲、啡色長靴,手上戴有黑色冰袖,頸上有黑灰色頸套,背黑色背囊。A1當時面向地。

PW2及PW3嘗試控制A1上身、PW4嘗試控制下身,PW5聽到PW3警員10717要求協助,於是請往A1左邊。見到左手持銀色彈叉,左邊身旁大約半米外有一個鎚,約長30厘米,左身旁有一個綠色單孭袋。PW5嘗試控制A1左手但不成功。

警告及制服A1

PW5第一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用合適武力將你控制,及拉你阻差辦公。」A1繼續反抗,放開彈叉,試圖推身體向上,PW4拿出手銬嘗試鎖,但不成功。

PW5第二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拉你阻差辦公。」糾纏間,警長34113協助拿開A1黑色背囊,A1繼續左手撐地向上推。

PW5第三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拉你阻差辦公。」之後A1將左手向背後爪,PW5控制其左手,有PW4警員19785鎖上手銬。

警員之後扶起A1,PW5拾起鎚、彈叉和綠色袋。

辨認證物

證物P118為彈叉,有綠色橡筋,約手掌大,檢查後有帶回警署。彈叉底部有兩個黑色皮圈,當時沒有留意,亦不知什麼用途。

證物P116為黑色鎚。

證物P8及相片P25為綠色單孭袋。

證物P7及相片P25為黑色背囊。

(證物辨認候補)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2/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控方沒有陳詞
————————————
📌D1律師的簡短陳詞:

·D1律師認為PW1口供不可信

·PW1承認他曾受街燈及商舖燈光影響辨別顏色,認為他因此影響辨別D1

·D1的衣着普通且非鮮豔顏色,有不少途人及圍觀者的衣着與D1相近

·PW1承認有不少穿黑色和深色衣服的人在行人路上走來走去,路面繁忙。

·對PW1能完全記得D1衣着但完全不記得其他4-6人的衣着感不可信

·D1能如何不走出馬路地把木板推出馬路?

📌D2律師的簡短陳詞:

·PW2沒有看見D2放下卡板的動作

·PW3在盤問時形容D2在當時有馬尾,但片段顯示不到有馬尾的人存在,事實上D2當時有戴帽

·PW3對被告的視線可能有中斷,例如:
-他下車時可能曾望向左方
-在追捕時因交通狀況而曾分散對D2的注意
-山東街與花園街的交界轉彎時曾失去視線

·PW3在作供展示出忽視視線的重要性

·PW3不能排除在現場有其他藍色背包,但PW3是以背包顏色作焦點

·D2律師引用以下案例:
-CACC37/2017
-沈小民法官就陳虹秀等人案的判詞
-梁國雄阻礙東隧案

指出法庭不應只靠片段來辨認D2;此外PW3只以藍色背包作焦點追截D2有欠穩妥:以及D2即使有堵路,本案的涉及範圍只有一條行車線,其他車也可通行,亦沒有證據指出有道路使用者不滿堵路行為。

(2240最後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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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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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會在2月4日 0930判刑前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A1辯方盤問PW5
(大量6835 吳振霆 虐待A1情況,盡快補上)

案件押後至下週二1月26日09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6/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及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A1辯方盤問PW5(續)
📌A2辯方盤問PW5
查問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A3辯方盤問PW5
澄清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控方覆問PW5

🐕唉,6835 吳振霆 理解能力令人理解不能

👨‍⚖️ 陳德昌大律師指出首被告曾受警暴
在訓示室內錄取第一份會面記錄期間,有警員向首被告講「你係咪好鐘意睇委任證呀,睇喇」,然後用委任證拍他的頭、面部。當首被告不提供電話密碼時,有警員捉住他的手,嘗試用指紋解鎖電話。

之後有警員飲一啖可樂後噴首被告,不斷叫他起身坐低,如是者起身坐低幾次之後,命令首被告在一白衫高級警員面前跪低。有警員講過「抵死pink team,漆黑中的螢火蟲」,在搜身房搜身問首被告飲唔飲水,之後將一杯水淋向他。搜查證物期間命令首被告望牆,因此首被告無見到過程。

📌警員6835吳振霆不承認自己有作出上述行為,亦無見到其他警員咁做。

👨‍⚖️陳廣池法官指出,明白辯方案情是指稱警員插贓嫁禍,藉上述盤問質疑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但警員插贓與否與被告受暴力對待,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即使牠沒有暴力對待被告亦可以插贓,質疑辯方律師盤問失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