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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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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當日PW1藍雪寶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踢向PW1。
經調查後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亦搜出D2的一條褲。

案件押後一會處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D2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10,000,黃官減至$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及中囯通行證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到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案情:於2020年2月21日,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XX(PW1),當時她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用腳踢向PW1。經調查後警方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期間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相信屬於D2的一條褲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便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PW1的醫療報告、八達通交易記錄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D1
1) 現金$10,000,父親人事擔保$5,000
2) 每週報到一次
3) 不得離境,須交出特區護照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禁足勿地臣街

D2
1)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2) 每週報到一次
3)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禁足勿地臣街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1 蔡(23)
D2 黃(20)

控罪:傷人

案情:於2020年2月21日,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XX(PW1),當時她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用腳踢向PW1。經調查後警方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申請押後,指同案早前聯同兩名被告一共拘捕了五人,現正需要考慮會否起訴另外三人及其控罪。此外,還需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以考慮會否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1 蔡(23)
D2 黃(20)
D3 李秋芝(42) 💩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2) 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
D1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的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控罪一)

原被控傷人的D2,今日修訂控罪為公眾地方打鬥
D2,D3,D4 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告被告保釋
D1,D2各以現金$10000及人事$5000保釋
期間須每周到警署報到及守禁足令
D3,D4各以現金$1000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14:30東區法院一庭再訊,抱歉直播員入唔到去🙏

**感謝手足們補充資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1 蔡(23)
D2 黃(20)
D3 李秋芝(42) 💩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2,D3,D4)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25條,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案情:
D1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控罪一)

D2,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控罪二)

D1就控罪(1)不認罪
D2就控罪(2)認罪❗️

D3認 D4唔認

由於控方修訂控罪詳情後仍然極不理想,D2,D3 仍未同意到案情,需押後至10月16日 1430 再提堂。

D1,D4 案件將押後至12月15,16日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以英文審訊,控方有5名證人,有4段呈堂片段,無警誡供詞。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2: 黃(20)
D3: 李秋芝(42) 💩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2,D3)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25條,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於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與李秋芝,宋晞綸參與非法打鬥。

D2認罪❗️

求情:
沒有過往犯罪記錄,犯案時只有20歲,與母親同住,現職餐廳侍應,月入$15000,是家庭經濟支柱。呈遞3封求情信:現任僱主、母親、人生課程導師,信件指被告沒有暴力的人,僱主稱被告是可靠的員工,母親及導師指他關心社會,常做義工,定期探訪老人院。及早認罪,與警員合作。犯案時沒有預謀,亦沒有武器,是out of character。事主受傷亦是因為別的人士。

押後以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

D2押後至11月6日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D3李秋芝💩申請押後6星期,於 2020年11月27日 14:30 再提堂,獲准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判刑

D2 黃(20)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25條,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案情: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於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與李秋芝,宋晞綸參與非法打鬥。

判詞:
法庭聽取了辯方大律師於上次提堂的求情,並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是一時衝動、在沒有預謀下犯案。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需要支付堂費五百元,將於保釋金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1/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背景:2月21日市民在銅鑼灣參與「和你 lunch」,期間稱為「正義姐」的藍雪寶引領一批手持五星旗的藍絲踩場挑釁,引發肢體衝突。同案D2手足及D3李秋芝(42)💩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早前已認罪。D2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支付500元堂費;D3李秋芝(42)💩將在12月18日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及12日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7天向法庭提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審訊時會盡量安排轉播。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1/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背景:2020年2月21日銅鑼灣「和你 lunch」期間,一批手持國旗的巿民走到人群中揮舞,包括被稱為「正義姐」的教師藍雪寶,及後演變成公眾地方打鬥,兩青年以及另兩名疑為建制支持者的中年女子被控。(立場新聞)

同案另外2名被告,即D2手足及D3李秋芝(42)💩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早前已認罪,兩人均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支付500元堂費。

早上法庭先審理審訊撐🐶偽人案件,手足案約10時才開審(辛苦晒門外數位旁聽師要面對一大班生番咁耐)

因應本案D1代表為外籍律師需用英語,而D1有聽力問題,D4需用普通話。本案會以英文審訊,並有安排了多項措施配合。
法庭會為為D1提供即時文字(中文)翻譯,亦會D4提供普通話翻譯。

控方將傳召兩名街外證人及兩隻🐶,沒有警誡供詞,會播放時代廣場的CCTV。

PW1 藍雪寶 作供
由於PW1的助聽器連接了電話,裁判官建議證人嘗試使用法庭提供的助聽協助下作供。休庭嘗試後,證人最終選擇調校好音量後關上電話作供。

PW1作供指她當天因要參與D4主辦的派口罩活動,1245時到達D4於銅鑼灣羅素街8號的辦工室。PW1因於辦工室內聽到街上傳來的嘈雜聲,便從窗口觀察時代廣場空地位置的情況…

PW1作供期間一度只以「光時」二字回應控方問題,及後PW1再向裁判官問講唔講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裁判官回應指證人在作供期間可以就所見所聞回答。法庭翻譯以 Liberate Hong Kong 作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英文翻譯。

由於法庭下午有另外兩單案件需處理,本案下午審訊延至3時。

1554 開始下午審訊

整個下午審訊都是播放時代廣場當日CCTV並由PW1講解受襲經過


1632 控方對PW1的主問尚未完成,案件明早10時繼續。

退庭前PW1向裁判官發問,她想知道為何提交了影片卻未有於庭上播放。裁判官表示該部分應由控方處理,並提示證人今日作供完畢可以離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1 藍雪寶 繼續作供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D1代表律師盤問PW1
問到PW1有否就本案事件講大話。PW1否認,更反指辯方律師才是講口話者…

D1代表律師質疑PW1事後曾接受訪問稱當天自己是因買餸路經事發地點,和昨日庭上作供不乎,而她口供紙中更有第三個版本,希望PW1講清楚邊樣先真。PW1衝口而出答第三個版本為真,隨即又改口話其實三個版本都啱…但又承認當天根本無時間去買餸…😂

當問到PW1何時認識D4,PW1表示唔記得,其後指應該係2019或2020年。
被問到PW1所指的慈善機構「香江情中國心」 是否政治組織及是否登記慈善團體,PW1均表示不清楚,但就否認D1律師指她清楚知道該組織實為政治組織及當天實為政治活動。

1258 PW1作供完畢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本案尚有一名街外證人及兩名警員需要作供,相信未能於原定2天審到期完成。

審訊將於下午1430 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2 現場目擊證人 楊先生 作供
PW2 作供指當日1330時路經時代廣場空地目擊到了施襲經過…(作供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後補回)

1634 退庭安排下次審期
休庭期間,仍在作供當中的PW2被指於庭外拍攝,被揭發後反指對方騷擾證人🙄
1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 續審,期間2人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D2代表繼續盤問 PW2 楊先生
PW2起初表示不認識PW1及D4,當天只是搵材料路經見到案發情況,但在盤問下承認在19年多次參與撐警、撐政府等活動,但就不確認活動是否D4團體舉辦。
其後辯方呈上一本相簿,當中所有相片都見到PW2,部分更有PW1和D4,而相中banner 清楚寫明D4團隊嘅名「香江情 中國心」(續)

1120 休庭15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午飯前雙方已提交結案陳詞,下午只作口頭補充後。

D2代表律師陳詞
控方首兩位證人質素差,他們根本就未能見到施襲者的樣貌,只憑施襲者戴上眼罩下見到的凶狠眼神認人,二人甚至在庭上講大話,部分作供和片段並不相符。PW3所處理的認人程序亦有不公之處。

裁判官押候至16151645進行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裁決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就D1面對的控罪,辯方最大爭議點是施襲者是否D1。

法庭運用放大、慢鏡、快進、退後等功能反覆觀看了本案最佳的證據,即案發地點時代廣場空地的高位CCTV。
(庭上有就片段中的最少30個時間點,講出幾時幾分幾秒睇到邊啲人做緊乜詳述,下面只例出重點。)

法庭從CCTV中對D1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向PW1施襲者案發前曾以右手把電話貼向耳邊,似乎是聽電話的動作。控辯雙方不爭議D1的有嚴重聽障問題,就連法庭本身的助聽器也未能協助他,因此為需為被告作 *特別安排(騰寫員為被告進行即時文字轉述) ,如果D1就是施襲者,他怎能使用電話?控方審訊中亦未有就方面被告當時聽力問題作出任何質疑。

證人作供方面,受害人藍寶雪(PW1)的證供非常薄弱,PW1從未見過施襲者面貌,作供時稱只憑粗眼鏡及粗眉作認人,法庭認為這樣不足以認人。
對於聲稱路過的楊志洋(PW2)證供,法庭並不接納,因他和PW1及D4根本是同一團體成員,竟於辯方盤問期間否認認識兩人。
另外,警方搜屋時亦未有於D1家中搜出施襲者所穿的衣物及鞋。
因此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就D1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D1罪名不成立。

(按:上述兩位目擊證人,除咗咁啱都喺講唔出憑咩具體特徵下認出同一疑犯外,兩人喺認人後作嘅口供竟然同樣有最少2處完全一樣嘅錯誤。①兩人口供都寫從8人中認出疑犯,但事實上有9人。②認人時所有疑犯都係坐低,下身以膠袋遮掩,但2人口供都係寫疑犯企響度。)


就D4的控罪,控方需證明 ①灰衣女子是D4 ②D4有否參與打鬥 ③打鬥不是出於自衛。

關於①,D4律師表示灰衣有可能不是D4,
但PW1作供證實了片中灰衣女子就是D4,PW1作供指當日首次到D4位於羅素街的辦工室,兩人正準備往九龍區進行派口罩活動。就PW1認出灰衣女子就是D4,D4律師對PW1認出D4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由於灰衣女子身份解決了,②③的問題便可以通過CCTV找出答案。

法庭從CCTV中對D4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關鍵時段的初期一班年輕人於時代廣場近兩柱之間的花槽位置的地下展示標語,當時氣氛平静。期後一名灰衣女子及兩名女子拖大聲公走向年輕人至3米左右,灰衣女子拿起一支大終國旗激烈摇搖動及再向年輕人走近至一米左右,其後她首先推向一名黑衣人,這是整場衝突的第一下身體接觸,並不是出於自衛,其後D4亦有以細終國旗打人。

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4 罪名成立🎉 罰款$3000

*伸延閱讀
https://hkfeature.com/2021/03/16/嚴重失聰少年被控傷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進度報告

D2 黃(20)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25條,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案情: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於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與李秋芝,宋晞綸參與非法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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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0年11月6日因認罪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收到感化官報告,形容內容不算正面,指被告服務時多次遲到或缺席,要求延長服務令六個月。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向法庭解釋因為轉工,新工作令自己未能妥善安排服務與工作,已經同感化官交代並已經尋求輔導。希望法庭繼續給予機會。

📌裁判官按感化官報告延長社會服務令多6個月至2022年7月5日,同時提醒被告如感化官匯報服務做得不滿意,法庭可以撤銷社會服務令重新判刑!